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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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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3樓1庭 #新案件 #1215沙田



控罪: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將申請押後,被告令一名人士逃脫,警方正追輯在逃人士,並翻查cctv
#沙田3樓1庭 #新案件 #1215沙田

押後至2月11日2點半沙田3樓1庭

保釋到❗️

保釋條件

現金10000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居住報稱地址
一星期3次報到
宵禁:2100-060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提堂

洪(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 網民周日(15日)發起「和你Christmas Shop」活動,沙田新城市廣場再度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攜有相機的20歲大專生涉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於今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襲擊警長陳勁濤。//
(摘自《明報》2020.12.17)

答辯意向:不認罪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由一星期三次改為兩次,及宵禁時間改由2200開始。

控方反對,裁判官批准

其他以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預計審訊日程為1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新案件

D1 謝(16)
D2 *

控罪1(指向D1):刑事損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63(2)條)

控罪2(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控罪3(指向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控罪4(指向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不得離港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次
宵禁:2300-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7-10,18-20除外)

D2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宵禁:2300-0600

押後8星期至2020年7月28日15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進行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辯方指出上星期開會時新發現一段錄影片段,或有助抗辯,故向法庭申請押後半小時,以與控方商討,會否有其他方向,節省法庭時間。

控方共有2名警察證人

裁判官批准,押後半小時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休庭20分鐘

控辯雙方已完成盤問PW1
控方已盤問PW2,辯方亦只差一項亦盤問完成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爭議
2.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3. 拍攝於2019年12月15日的光碟片段成為證物P1,其表面真確性不爭議

辯方中段陳詞

現場環境混亂,有警察,有示威者,有市民。
錄影片段影到襲擊經過,但PW2認為片段沒有影到被告,故其實被告人在倒地警長被襲擊當下,不在現場
PW2證明當時被告人一頭銀髮,如在現場,片段一定會影到。
雖然被告人否定警長受襲當下在現場,但即使當時被告人在現場亦掂到警長,但都可能係混亂中的意外。
由於2名證人口供及影片,三種證據加在一起,不能構成「一致性」
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影片屬中性證據,影唔到唔代表沒有發生

辯方回應
PW1,2並沒有講到片段影唔到案發經過,反而PW1指出該片段為案發經過,但片段中並認唔出被告。

1210 現休庭20分鐘,再作決定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選擇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0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以作裁決

詳情後補......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 網民周日(15日)發起「和你Christmas Shop」活動,沙田新城市廣場再度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攜有相機的20歲大專生涉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於今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襲擊警長陳勁濤。//
(摘自《明報》2020.12.17)

主控讀出控罪

被告表示不認罪

盤問開始

控方證人一
警長3052 陳勁濤 (下稱PW1 )
由於證人為基督教徒,以聖經宣誓
(直播員按:神係唔會原諒你)

控方向PW1確認當時駐守地,職位,PW1一一確認。

控:當日去的原因是沙田發生了些問題,有人作出破壞及阻塞出入口,故到場作出拘捕。

PW1:同意

控:及後收到電台通知,再回去?

PW1:唔係。當時有超過100人叫囂指罵警察,所以為安全起先,打算盡快帶被捕人離開現場。由於有人叫囂指罵,並有人向警察防線掟雜物,防線後退至健康工房,仍是如此。另一警長 鄭立邦(同音)見到有人掟雜物,便衝上前,想拘捕相關人士。

控:你有冇見到相關行為

PW1:有,所以想上前協助,然後見到。另一名年輕男士亦有掟雜物,所以都想上前拘捕。去到西樹泡芙門前將其控制

控:如何控制?

PW1:一開始以雙手控制,該名男子不斷掙扎,最後雙雙跌落地下,由於仍有掙扎,故雙手攬住該名男士,然後,數名人士衝埋去用拳頭襲擊頭部,令其雙手放開。

控:其時個頭向天還是地下

PW1:地下

PW1:因為多名人士攻擊其頭部,故需要鬆手,期間感到背部被人踢了數下。

控:攻擊頭部及踢背數下,是同時間,還是分開?

PW1:有前有後

控:掟雜物人士(第二名人士)是否逃脫

PW1:是

PW1:之後襲擊人群四散,其後有同事扶起PW1

控:是誰?

PW1:同隊,但不知是誰

控:當時除了制服還有沒有其他衣著?

PW1:有件背心

控:只係有好多袋用作盛物?

PW1:該戰術背心,不是防禦裝備

控:之後去左睇醫生?

PW1:係,輕微腦震盪,可以回家觀察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盤問開始

辯:準確的事情才寫在證供上?

PW1:是

辯:睇完無誤才簽名?

PW1:係

辯:當時示威者是破壞新城市近中庭附近?

PW1:接近連城

辯:被襲地點於出口附近?

PW1:係

辯:現場係點?

PW1:現場非常危險,不安全

辯:何謂「危險」,「不安全」?

PW1:「危險」指有人掟雜物,「不安全」指多人叫囂及唔想被搶犯

辯:如果形容為「非常混亂」,同意?

PW1:可以咁講

辯:所以觀察力令自己不斷周圍望?

PW1:係

辯:除左示威者,還有其他人?如市民。

PW1:不假設

辯:有人拎相機影相?

PW1:有

辯:人數多?

PW1:不確定

辯:剛剛有提到「協助」,如何協助?

PW1:協助另一警長控制第一名人士,並成功控制,再見到第二名人士掟雜物或水樽,故衝上前,並拉其入防線,該人士有掙扎,故攬住,然後便有人襲擊,先有人攻擊頭部,令第二名人士逃脫,及後有人踢背。

辯:只跌低過一次?

PW1:一次

(睇片)

33s
警方防綠線後退,約100名示威者跟隨

1m06s
大約去到出口位置

辯:是否到達衝前的時間?

PW1:未到

1m21s
現場開始混亂

辯:當時有人掟樽?

PW1:係

1m25s
辯:有一名警員跌左落地是否PW1你?

PW1:係

1m30
辯:有人襲擊,是否即你所述的經過?

PW1:係

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控:睇到1m30s你話完喇,係咩意思?

PW1:意即呢段片段顯示嘅係呢個部分

PW1作供完成

控方證人二
PC9613 吳文偉(同音)(即下稱PW2)

控方確認證人加入警隊日期,並確認其駐守地,所屬隊伍。證人一一確認。

控:請講述當時情況

PW2:當時3點38分,通訊機指有刑事部同事制服了人,要求支援。到3點40分,現場有便衣,有軍裝,制服了部分人。現場有近100名人士叫囂,並接近警方防線,故此與軍裝同事組織防線,協助同事帶被捕者離開,向沙田站A1出口慢慢移動。然而,人群向防線逼近,並有人向警方投擲水樽,雜物。去到西樹泡芙,他留意到有一名軍裝同事衝去人群,與某位人事跌在地上。有部分人圍埋去此倒地同事,故此判斷為被圍人士有危險,所以跑上前幫手。然後有人跑到倒地警員位置。

控:跑上前的距離?

PW2:約4到5米

控:跑上前後與該跑到倒地警員人士的距離?

PW2:該人士進入視線範圍後,約1米左右,該名男子面向倒地警長,背向PW2。該人一頭銀灰色頭髮,黑色長外套,黑色長褲,深色鞋,手持相機。其時該人高舉相機,好似影緊嘢咁,同時留意到該人用右腳踢向警長,背部近腰兩下。

控:一下停左再一下,還是很快地連續兩下?

PW2:很快

控:一秒內?

PW2:可以咁講,故此,隨即制服該人

控:如何制服?

PW2:雙手在其膊頭,並往後拉

控:有否跌低?

PW2:拉了數下,然後他自己坐在地下,然後有同事支援,協助將其帶離現場

控:就是今天被告?

PW2:是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盤問開始

辯:於12月16日錄口供?

PW2:係

辯:詳細記錄了當時情況?

PW2:係

辯:有機會再睇多次確認其真確性再簽名?

PW2:係

辯:當日非常混亂?

PW2:同意

辯:現場有警察,有市民,有示威者,有人影相?

PW2:係

辯:有幾人在拍攝?為數不少?

PW2:係

辯:現場的年青人都是穿差唔多的衫,都是黑色?

PW2:不肯定

辯:當時他十分特別,一頭銀髮,好容易spot到他

PW2:係

辯方再讀一次之前述及的案情,PW2同意。

唯PW2不能肯定衝前同事是否想拘捕人

辯:是否得其一人衝前?

PW2:得佢一個衝前

辯:見唔見到襲擊經過?

PW2:只可以說有人以拳頭由高至低揮動,但不確定是否襲擊成功

辯:該些人如何踢?

PW2:唔可以話好大力,但動作係睇到

辯:唔係射波咁?

PW2:唔係

辯:當時該人狀似舉高想影相?

PW2:係

辯:附近有冇其他人

PW2:有

辯:因為見到警長受襲,所以一班人衝埋去想影相,說法是否正確?

PW2:可以咁講

辯:見有人被圍,想去幫?

PW2:係

辯:過去的目標是救走同事?

PW2:係

辯:沒有十分留意其他事?

PW2:可以咁講

辯:有沒有可能你所講的事是他行埋去唔小心隻腳碰到?

PW2:不同意

辯:點解?

PW2:因為該動作不是一個自然的動作

辯:警長訓在地上?

PW2:警長當時背向PW2,前向PW2前方,所以PW2睇到其背。

辯:踢的位置?

PW2:近腰

辯:左?中?右?

PW2:中,要遞起隻腳先踢到,所以形容其為不自然動作

辯:一秒做到兩下?

PW2:大約

辯:倒地至拘捕幾耐?

PW2:十幾秒

辯:證供上只係見到警長倒地受襲一次?

PW2:係

(又睇片)

辯:認唔認得呢個地方?

PW2:認得

辯:於54s見到其他警員退到出口處,你當時位置?

PW2:警察防線前

辯:1m26s是警長倒地時間?

PW2:相信係

1m26s - 1m38s

辯:見到有人襲擊?

PW2:係

辯:是事發經過?

PW2:係

辯:片段中被告如何襲擊?

PW2:我認為此片段影唔到被告人

辯:向你指出其實被告並無襲警

PW2:不同意

辯:向你指出假設被告真係有掂到警長,都是意外

官:呢個唔係佢答到的問題

辯:當時注意力集中在救人?

PW2:係

辯:對周圍觀察都唔係咁清楚?

PW2:xxxxxxx(聽唔到,但沒有否認)

(押後20分鐘作早休,並處理同意事實)

辯:倒地警長被襲時有否掙扎

PW2:唔係睇得好清楚

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控:解釋下為何你見到案發經過,卻在片段中認唔到被告?

PW2:因為鏡頭從前方影,而PW2在警察後方上前望到。

證人盤問完成

中段陳詞及同意事實

裁判官於休庭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選擇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觀點
案件不複雜
當日十分混亂
PW1為受害警員,當時防線不斷後退,有另一警長上前拘捕,第二個人士同樣情況,故其亦上前將其拘捕,然後在斗纏間跌倒並受襲。
以上為控方案情

錄影片段為案發經過
曾向PW1確認受襲一次
片段中沒有外表類似被告的人,證明警長受襲當下,被告非在現場
辯方立場為被告並無襲擊
但仍希望提出疑點,假設有,都只會是意外。

官:與陳詞不相符

辯:明白,只是提出可能疑點。

PW1清楚指出片段中其受襲時間
PW2睇唔到有被告人,而非說片段唔清楚
主控並無問及PW2及被告當時身在何方
片段為最有力證據
單就此一點有疑問,法庭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讓控罪成立。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0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以作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裁決

洪(20)

速報

裁判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裁決

洪(20)

控罪:襲警

2020.6.15 於李志豪裁判官席前審訊:

審訊內容

裁判官判詞
當事人並無定罪紀錄,良好品格指引適用
當事人不作供是權利,法庭不會因此作出不利揣測

裁判官讀出控方案情

案件分析
呈堂影片證明證人一的說法,然而,證人一未能看到是誰人襲擊。

爭議點:被告人是否被誤認

證人能清楚指出先被襲擊頭部,後被踢背。然而,未能見了施襲者。當時被告人髮色銀白,鮮明理應易見,然而,證人二及法庭多番觀察片段,並未能找到被告人的身影。法庭未能排除證人二當時把被告人及施襲者混淆。

故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按:有史以黎,最短裁決,同埋個官講嘢真係好lur🤦🏻‍♂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D1 謝(16)
D2 *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D1)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D2)

辯方申請押後,因近日才收齊控方文件,亦希望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提出應最少押後四星期。

押後至9月18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D1警署報到由每星期兩次減至一次,D1 D2 宵禁令取消,其餘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答辯

D1 謝(16)
D2 *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D1)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D2)

D2 同意案情,控方申請撤回控罪4,裁判官批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其間須奉公守法,不得干犯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等刑事罪行。D2須付$5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押後至2020年10月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D1答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答辯

👤謝(16)
*為本案D1,本案D2已於9月自簽守行為獲撤銷控罪。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承認控罪(1)-(3)‼️

案情
2019年12月15日,一群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shop」號召,於沙田新城市廣場集合。1415時,保安員得知廣場內有一女子受到襲擊,遂報警;當時被告戴口罩、穿黑衣,強行進入L8-801號鋪前庭,以硬物和錘損壞1把椅子、3盞電燈、8張桌子,路人逃離。警方接報至新城市廣場清場,當時場內塞滿記者和其他人士;而被告正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乘搭扶手電梯往A出口近連城廣場位置。

被捕時,被告穿黑色外衣(有白花紋)、黑短褲(有白牌子)、黑波鞋及黑手套。其手持背囊內有黑口罩、鴨舌帽、1支噴火槍及1個無牌對講機。閉路電視拍攝到著上述裝束的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及經電梯離開;TVB的新聞片段捕捉到被告在案發店舖破壞設施。

🔴法庭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

求情
案發時被告剛過16歲,十分照顧妹妹。律師呈上4份求情信及其他信件:第一份由被告以英文寫成,律師指,被告「迫自己學好英文,寫呢封信」,以表示對裁判官的尊敬。信中,被告交代自己對運動、音樂有興趣,空餘時間愛跑步、彈結他 。雖然自己成長過程困難,但仍愛家人,希望成為妹妹典範。案發時,環境令他有壓力、認為以自己的年紀,「要表達意見」。反思過後,他覺得自己衝動、沒有深思熟慮,也後悔對人產生痛苦和傷害。他承諾,以後用合法和平的手法表達意見;希望進修酒店及餐飲管理課程貢獻社會,爬上社會階梯、改善家庭生活狀況。

第二封信出自被告19-20年度班主任。其讚賞被告為人正直、有服務精神;受社會運動影響,情緒波動,但總體品格良好,尊師重道。被告校長在同信中寫道被告愛惜妹妹,認為被告雖然內斂,然關心同學、樂於助人,案發後堅持回校考試,亦低調安靜,刻意不提及本案,乃自省和不希望麻煩別人的表現。

第三封信由駐校社工撰寫,指被告表現合作,與同學相處融洽,與教師關係良好。他曾參加老人院義工活動,在案發後積極反思、參與課堂活動甚至補習。社工直言被告善良,希望他能以此為鑑,得到機會改善自己,貢獻社會。

第四封信由被告做義工時認識的朋友撰寫,表示被告上進、對成績急起直追;關心社會,願意無私付出。其餘信件,則為被告2位朋友所寫,內容大意為被告正面、有禮貌。

辯方律師呈上律政司司長訴SWS(CAAR 1/2020)案,指出在案中:針對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2罪,上訴庭認為若在兒童庭判感化令,則判罰過輕,最後改判勞教中心。

案例中第一控罪為縱火,答辯人保釋期間干犯其他案件,比本案嚴重。律師引判決書57-58段,指出即使案情嚴重,唯有拘留式刑罰具足夠阻嚇性,亦不至於判處即時監禁

辯方又望法庭考慮,因社會氣氛持續至11月,才令僅僅踏入16歲1個月的被告干犯罪行。「只差1個月,兒童庭的考慮因素,就可適用於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勿判即時監禁,先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若嫌不夠,則冀只考慮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

溫官表示,為免出現「法庭無法預計」的狀況,會索取全部報告(即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

🛑本案押後至10月23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判刑

👤謝(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2月15日,一群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shop」號召,於沙田新城市廣場集合。1415時,保安員得知廣場內有一女子受到襲擊,遂報警;當時被告戴口罩、穿黑衣,強行進入L8-801號鋪前庭,以硬物和錘損壞1把椅子、3盞電燈、8張桌子,路人逃離。警方接報至新城市廣場清場,當時場內塞滿記者和其他人士;而被告正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乘搭扶手電梯往A出口近連城廣場位置。

被捕時,被告穿黑色外衣(有白花紋)、黑短褲(有白牌子)、黑波鞋及黑手套。其手持背囊內有黑口罩、鴨舌帽、1支噴火槍及1個無牌對講機。閉路電視拍攝到著上述裝束的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及經電梯離開;TVB的新聞片段捕捉到被告在案發店舖破壞設施。

==============

求情

黎大律師指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並加設額外條款(如在21至08時於指定地方住宿)。感化官認為被告受社會氛圍影響、現在已經深切反省,自知用錯激進方式表達,未有考慮到法律後果,明白自己行為對家人有影響。感化官認為應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

由於被告個人身體狀況,懲教署認為被告適合於更生中心拘留。

判刑理由

被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聯同其他人在食肆內進行大規模破壞,被捕時管有2個液體化石油器而其中一個接連噴火槍,若然是成年人,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被告16歲,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已還押2個星期。報告顯示被告適合接受感化令或在更生中心內拘留。

法庭認為香港面對非常困難的時刻,被告衝動做出超越法律界線的事,法庭明白被告對政治有意見,但被告所做的事情不會得到認同。

法庭判處年輕人時需考慮「更生」、「懲罰」以及「阻嚇」等元素。裁判官坦言如果本案的規模輕微,並非攜有危險器具,判刑時相信可以側重「更生」,但本案屬於較嚴重的同類案件。

法庭考慮了破壞程度、涉案人數以及管有危險器具,認為不可過分著重「更生」,必須「阻嚇」及「懲罰」。為此法庭感到十分傷心,最終認為禁閉式刑罰較為適合。故此,就控罪1-2,判處更生中心,就控罪3,判處2000元罰款。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