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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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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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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盤問警長6341
押後至1430 再開庭,盤問第四控方證人警員34694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128 完成盤問PW4警員34694
休庭30分鐘

1153 再開庭
盤問值日官警長 陳志成

1216 完成盤問值日官警長 陳志成 ,休庭5分鐘

1230 盤問PW8 偵緝警員12799李志賓

1305 休庭,尚未完成盤問12799李志賓
由於法庭1430有另案處理,預計1500繼續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3/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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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開庭
繼續盤問PW8 12799李志賓

早前已盤問報稱受襲警員受襲位置及為何未有驗傷

現盤問有關被告人扣留期間受不公平對待及筆錄口供內容

D1律師盤問PW8扣留期間房間問題及律師到訪處理程序

D3律師質疑PW8口供無提及任個有關D3特徵,但又稱在無任何記錄下特別記得D3
法庭指出控方呈上的片段中有多於一人打扮相似,詢問控方對依賴PW8認人的立場,控方表示不依賴PW8認證片段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3/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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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 休庭,完成盤問PW8 12799李志賓
明天將會傳召負責拍照和在報案室當值的3名警員,他們將接受D1及D3代表律師盤問。

案件明天0930續審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4/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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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4開庭
傳召PW9偵緝警員9865

1001 傳召PW10 FDT33456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4/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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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開庭

所有控方證人完畢
無特別事項
沒有中段陳詞

D1及D3表證成立‼️
(未有提及D2)

D1將出庭自辯及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3將出庭自辯

裁判官詢問D3有關被捕後全身照的法律爭議,要求律師提供所作出之法律爭議的有關文件,讓裁判官先行研究

案件押後至12月21-23日於屯門裁判法院0930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D3豁免本日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沙田 #和你shop

周女士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和你shop期間,被控襲警(現改為普通襲擊)。

控方確認在23/10收到辯方書信,要求商討控罪,需要五星期時間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下午1430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沙田

D1:周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和你shop期間,被控襲警(現改為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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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 大約十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沙田

D1:周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和你shop期間,被控襲警(現改為普通襲擊)。

🍾️被告同意案情,控方撤回控罪🍾️
被告以兩千元自簽守行為十八個月,需繳付堂費五百元,將於保釋金扣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5/4]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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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會面記錄嘅呈堂性

D1嘅特別事項由D1作供,另外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3嘅特別事項由D3作供,並無另外傳召證人。

📌D1辯方大律師主問D1
喺主問嘅時候D1透露當時發生嘅背景。佢同佢女朋友當日喺新城市廣場3樓企喺電梯側邊,行街同埋食花生。突然,佢聽到有防暴嘅聲音,然後就從後撞過嚟D1所在嘅人群。D1無啦啦比胡椒噴霧制服,並且被警棍毆打右邊大腿三下。當時情況混亂,佢唔知咩事就俾人制服,又聽到佢女朋友激動尖叫,所以好驚。同時聽到有人問佢叫咩名,於是,佢大叫自己個名同埋佢阿哥嘅電話號碼。

被制服嘅時候,有人喺佢耳邊講「我依家拉你返去,睇你有幾咁威」。之後佢就被鎖上索帶坐埋一邊。由於佢被噴咗胡椒噴霧,佢想問防暴攞水洗眼,獲得回覆「你要水啊?我成支水淋落你個頭度」,佢就答唔使啦。過咗一陣,佢視線比較清晰,見到女朋友瞓咗係地下,而且情緒激動咁樣尖叫,佢當時唔知道女朋友有冇被拘捕,但係聽到有防暴問另一個人「使唔使拉埋佢(望住佢女朋友)」,D1就話「你唔好拉我女朋友,我叫佢冷靜啲,你拉我得啦」。之後,佢就被拉去2樓,有人同佢宣佈拘捕佢公眾妨擾罪,同埋襲警,被告就同佢講「冇」。

D1形容,當時女朋友瞓咗係地下,又唔知點解被制服同埋被告兩條罪,所以好亂同埋好驚。之後,佢被押至馬鞍山警署。喺停車場嘅側邊有一間房,房有半個法庭咁大,由屏風分隔左兩個空間,其中一個有枱櫈。D1被帶到其中一張凳坐低,由便衣警察剪索帶。係呢個時候佢聽到34696好大聲咁樣話「你都唔使見律師㗎啦」;隨後,佢被帶到屏風嘅另一邊食飯,又聽到一把聲音大聲呼喝「我都忍撚咗你好耐,你要玩,我今晚拉你入房除埋你衫慢慢玩,打你都仲得」。期間,其他警員嘅態度都非常之不友善。

D1話,因為當時嘅心情有被捕開始一直都係好驚同埋好亂去到警署嘅時候因為驚不人道嘅對待,所以唔敢提出要搵律師。當時唔知道自己有律師搵緊佢,但其實好想搵律師。佢又聽到50657話「唔好聽外面教你冇嘢講,冇嘢講只會害撚死你」,最後係冇律師陪同嘅情況下被錄咗口供。

口供嘅內容好有引導性,例如,錄口供嘅警員問佢「你當時點解衰呢單野㗎?」,錄嘅期間講一大段說話先至寫。

有關口供紙嘅內容,D1指唔同意,但係驚提出反對會受到不人道嘅對待,所以係唔情願嘅情況下簽咗。D1承認,佢知道有權請律師,但係冇提出過。原因係喺佢被捕嘅環境,例如比拘捕佢嘅警察恐嚇兜頭淋佢水,自己無緣無故被拘捕等等都令到佢受驚,而且冇人問過佢要唔要律師。佢亦都知道有緘默權,但係聽到恐嚇嘅說話,故所以冇行駛。佢話,其實當時並唔係自願錄呢一份口供,佢會希望有律師嘅陪同。

📌控方大律師盤問D1
控方大律師由D1被捕嘅時候開始嘗試質疑,知唔知道佢要求水嘅時候,當時回答佢嘅警員手上面有冇水,被告解釋佢視線唔清晰唔知道佢手上面有冇水,唔知道係唔係真係會俾人淋,控方大律師聲稱呢段情節冇發生過,被告唔同意。

控方大律師其後問過佢,有關一份D1簽個名嘅「發給被告人仕通知書」,問D1點解唔去醫院?D1解釋因為佢係被捕嘅時候話唔使去醫院,以為講過就冇得再去。控方大律師又問,點解口供紙有出入,得到保釋離開警署之後無向警察投訴?D1話有向律師講,其後亦都搵到一份由律師向投訴警察課嘅投訴。

D1指,喺羈留室見到律師嘅時候,已經即時向律師反映,而且係錄口供嘅時候被威嚇「有片睇到你㗎,單手定雙手」。

最後,辯方傳召一位證人DW2,係當時聽到被告姓名同埋電話號碼嘅路人。佢主要交代同埋確認當時被告被拘捕嘅時候嘅情況。

📌D3辯方大律師主問D3
D3係同一日喺新城市廣場被捕,同埋被送往馬鞍山警署嘅,佢補充D1所指,當時佢哋入到去連接停車場嘅房間嘅時候,大概有10個被捕人士一齊到達,每個被捕者都有一個便衣警察跟進。

12799喺房間入邊坐咗佢嘅對面,同佢講「依家同你錄一份簡單口供,你唔使律師㗎啦?」當時D3考慮要唔要律師,聽到有警員大聲夾惡咁樣呼喝話「你哋唔使搵律師㗎啦,律師好貴㗎喎,你哋冇錢比㗎啦」。D3形容,呢段說話係講比在場被捕嘅人聽嘅。12799同佢講「係㗎啦,搵律師有排等,不如快快脆脆錄咗去」。D3形容, 12799唔想佢搵律師。

之後, 34696好大聲咁樣呼喝「邊個唔肯錄,要搵律師呀?」D3冇諗到警察態度咁差,現場又有咁多警察,態度好惡,因為佢驚俾人鬧同埋呼喝,於是唔敢提出請求搵律師。最後D3係冇搵到律師嘅情況下錄口供。

12799喺口供入邊寫到,「你告知我冇嘢改」,D3指事實上並冇咁講過。口供入邊有寫到「我向你再次警誡」,但係事實上亦都冇發生過。D3認為份口供係部份由12799虛構嘅。

喺錄口供期間, 34696行入嚟,用好惡嘅聲線大聲咁問「邊個冇嘢講?」之後同12799對望。然後12799同D3講「你唔使驚,你有啲嘢有嘢講,有啲冇嘢講就得㗎啦」。D3形容當時嘅感受係驚被針對,以為只要聽12799講就唔會被鬧。

隨後, 34696行咗去坐喺12799後面嘅被捕人士果面,距離D3大概1米,問一個姓馬嘅被捕人士嘅個人資料,馬冇回應, 12799突然轉身用右手向馬右邊面掌摑左三下,好大聲咁樣鬧「我都忍撚咗你好耐,你要玩,我今晚拉你入房除埋你衫慢慢玩,打你都仲得」。D3形容,當時感到非常震撼,見到有人被警察暴力對待,怕打埋自己。12799拎返轉向着D3講,「醒醒定定,唔好得罪大sir」。D3指,佢嘅理解係唔好俾人認為佢不合作,否則就會好似馬咁樣俾人打。故所以D3唔敢再有要求,想搵律師都唔敢提出。

最後,佢冇對口供嘅內容提出修改因為佢驚被暴力對待。之後,佢被帶到屏風嘅另一邊影全身相片,冇人解釋過影嚟做咩,冇人話過係自願,亦都冇俾機會佢尋求法律意見應否影相。D3話,如果佢知道可以唔影嘅話佢唔會影。佢係被錄完口供同埋影完相之後兩個鐘先至見到律師。

佢冇喺即時就作出投訴,因為驚俾人打,想離開咗先講。

📌控方大律師盤問D3
控方大律師指,佢係喺上庭嘅時候先至作出投訴,而且對於監警會要求聯絡嘅信件冇作出回覆,認為D3所指嘅投訴漠不關心。D3回應佢唔係漠不關心,只係交咗比律師跟進,所以自己冇作出回覆,至於律師有冇跟進監警會嘅信件,佢自己就冇留意,因為佢信任律師。

講返當時錄口供嘅場面,控方大律師指無論係12799同埋34696都冇明示拒絕被告獲得法律意見,亦都冇明示會打佢同埋威嚇佢。D3雖然同意,但係指出呢啲恐嚇同埋利誘唔係經明示作出嘅。

至於影相,控方大律師指,係被告自己選擇唔搵律師,被告唔同意,佢只係不情願下被迫同意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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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14:30雙方提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22日14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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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沙田 #審訊 [6/4]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

📌新增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首先增加同意事實,顯示案發當日19:55時律師已經到達警署,未經律師陪同嘅口供就係20:38錄咗,到最後22:56 D1先有得見律師。

📌特別事項辯方陳詞

拖延見律師

辯方大律師指出控方證人曾經同意冇必要拖延被告人見律師嘅時間,但係喺本案延遲左3個鐘。而且,出庭作證嘅調查隊員聲稱並未得知律師到咗。辯方大律師指出,咁樣並唔合理,因為接待律師嘅軍裝警察理應會通知調查嘅便裝警察。

D1辯方大律師指出,如果根據D1以及D2係特別事項上面嘅證詞,警方係有意阻撓律師會見被告;D3辯方大律師補充,無論呢一個係咪無心之失,客觀上都係剝奪左被告會見律師嘅權利,冇辦法接受呢度冇不公嘅情況。

控方大律師提到有關發給被捕人士的通知書,指出通知書嘅發出時間係喺被告錄口供之前,聲稱根據PW5及PW8,被告話無需作任何要求,意思即係包括見到律師。辯方大律師回應指,通知書上面有提及「可與第三者所委托之律師單獨會面」,證明被捕人士有權與其他人所委托嘅律師會面,唔一定係自己委托嘅律師;如果警方唔通知被捕人士有第三者所謂托嘅律師搵被告,被告又點樣行使呢一項權利呢?

拍攝全身照片

有關被告被拍全身照片嘅議題,控方提出梁天琦案嘅案例,辯方反駁指,喺本案入邊有兩個證人口供有出入, 34696指「其實大家都知道可以唔拍」,另一個證人就話拒絕拍照可以告阻差辦公。喺梁天琦案入邊,辯方係冇就特別事項有任何作供嘅,但係喺本案入邊,被告有就特別事項作供,曾經講過唔願意影相。故此認為案例並唔適合本案。

——————

法庭完成聽取就特別事項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天12月23日100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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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沙田 #審訊 [7/4]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

📌特別事項裁決

D1及D3嘅會面紀錄從證物中予以剔除
而被捕後拍攝嘅全身相片則予以接納‼️


D1、D2、D3表證成立‼️

三位都選擇不作供
無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

控方不作陳詞。

D1代表大律師陳詞

由於會面記錄已經得以剔除,針對D1嘅證供就係PW1、PW2嘅證詞以及現場片段。PW1並唔係可靠嘅證人;PW2只係靠估,並冇親眼見到被告推PW1,而且現場片段同佢哋嘅證詞亦都有明顯嘅出入。

首先係推嘅動作嘅疑點。
PW1首先喺書面記錄聲稱被告係雙手推佢;其後佢喺庭上睇過現場嘅片段之後,又改為D1舉起左手推佢。PW2三份嘅文字記錄都係寫有人雙手推PW1,由一開始話「見到」,去到後期變成「因為見到被告舉高左手,先至推斷係被告用單手推第一證人」。

根據PW1嘅講法,係佢向前仆左一下,但係片段入邊亦都冇見到佢有向前仆。根據PW1嘅身形,要令到佢向前仆一下都需要一個有力嘅動作,但係喺片段入邊見唔到D1有咁嘅行為。

而且,喺盤問之下,PW1亦都無辦法具體講明係身體嘅邊個部位俾人推,只能夠好籠統咁樣講係背脊嘅上半部份,冇講係中間上半部份定係左邊或者右邊。咁樣證明PW1其實並唔係好清楚自己俾人推係點樣,但係佢又好肯定咁樣講係雙手咁推。假若佢能夠好清楚咁樣講係雙手推,點解佢唔能夠講佢係背脊嘅邊一度俾人推呢?

其次係PW1同埋D1嘅距離,以及D1身處嘅人群。
PW1無辦法講得出係邊一個推佢。根據片段,D1係企喺側邊,完全冇同任何人發生衝突;執行職務嘅PW1就偏離其他警員,故意撞向D1所在嘅人群,係有可能係佢撞向D1。PW1形容,佢俾人推左一下之後,立即轉身就見到D1;但係片段入邊見到嘅畫面,就係D1同PW1起碼有3至4呎嘅距離,係幾步路嘅距離,同PW1所形容嘅喺身後20厘米有分別。

喺片段入邊,PW1撞入去人群之後,引起人群不滿,有多於一把聲音大嗌辱罵警方嘅說話,加上PW1嘅態度,質疑PW1嘅拘捕係唔係有合理嘅基礎,究竟係真係有人推佢,定係佢聽到呢一啲辱罵警察嘅說話擰轉頭,見到附近最高,最就手嘅D1就拉咗先。就算真係有人推PW1,佢都講唔出係邊個推佢,有理冇理拉咗先算。

喺片段入邊睇得出,當時環境擠迫,PW1故意離行離迾,唔係同其他警員一齊前進,而係以接近橫衝直撞嘅狀態塞入去人群嗰度,D1就算有任何動作都係十分之理所當然。PW1點解要刻意穿過人群咁樣行,現場環境已經係擠逼,佢故意撞向其他人講粗口係可以理解。

然後係D1嘅動作。
喺片段入邊,D1嘅右手好清晰咁樣係一直擺咗喺女朋友嘅身邊,冇一刻係影到D1有作出任何推嘅動作。PW1曾經好肯定咁樣講,係有人雙手推佢,自然係同片段有出入。而且,根據片段,D1當時右手箍住女朋友,左手伸向女友身邊,似乎係想保護女朋友。喺畫面入邊,雖然D1嘅左手曾經比一啲物體遮擋着,但係佢嘅舉手動作係連貫嘅,一舉手就過咗去女朋友嗰邊。而且,翻睇片段慢鏡,PW1後期亦都同意D1係準備拉去女朋友離開現場。

根據上述嘅原因,PW1並唔係誠實可靠,就算真係有人撞到佢,唔能夠排除係其他市民。PW2隨後亦都承認,只係估計係被告推,並冇親眼睇到D1咁樣做。而且,究竟係單手推,定係雙手推同埋推邊一度都係有一個合理嘅疑點。


D2同D3嘅代表大律師都提交咗書面陳詞。喺庭上,兩位大律師讀出佢哋書面陳詞入邊嘅重點。

D2代表大律師陳詞重點

喺本案入邊嘅證供都只係一對一嘅指控,PW3亦都承認片段入邊冇任何畫面顯示D2曾經襲擊警察,而且PW3喺受襲之後,並冇去驗傷,甚至連相都冇,咁樣係不合情理嘅,尤其係之後要告D2襲警,點解唔留低證據?PW3嘅證詞不合常理,希望法庭可以剔除佢嘅口供。


D3代表大律師陳詞重點

陳詞嘅重點在於共同目的:案發嘅地點係商場嘅餐廳,而唔係一啲特定有指標性嘅建築物例如立法會,有好多唔同嘅人因為唔同原因出現喺商場係好正常嘅;喺裁判官嘅要求下,控方澄清,檢控嘅基礎係被告同其他擾亂社會安寧嘅人一齊行入餐廳,一齊行出餐廳。但係控方亦都同意D3冇叫任何嘅口號、標語,甚至冇證據佢有講任何嘅說話。

要判斷有冇共同目的,根據案例,唔可以只係靠係咪位置比較近就作出推論。D3根本冇同其他人交流溝通,更加遑論有任何共同目的咁樣參與或者教唆。

根據畫面可以睇到,其實現場有兩班人嘅集結。佢哋嘅衣着同埋行為都有所不同,第一班擾亂性比較高嘅,係着黑衫黑褲,蒙面,行為上就搞吓餐廳啲醬汁、撳下飛等等,而第二班就只係行行企企,並無任何行為。就算係第一班,佢哋冇打爛任何嘢,或者傷害任何人。大律師引述梁天琦案以及梁頌恆案,形容喺本案入邊,無論係客觀咁樣去睇,定係現場嘅人主觀嘅反應,都睇唔到呢啲集結有任何令人驚,或者會令人怕擾亂社會安寧。

被告只係喺度行,而行又可以點樣擾亂社會安寧呢?更何況根據案例,D3要自己知道自己嘅行為會擾亂社會安寧,D3冇可能認為漫步係可以擾亂社會安寧。所以,無論係客觀準則定係主觀準則,都唔足以達致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3日1430時暫定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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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三名被告分別被指控襲警及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D2 D3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D1控方案情依賴PW1和PW2的證供,PW1說他在扶手電梯向下走時感覺到背部被雙手推,令他身體向前傾,他回頭時看見D1,之後和其他警員一起制服D1。PW2當時在PW1附近一起走下扶手電梯,在旁觀察有沒有危險人士,此時看到D1用左手推PW1的背部一下,令PW1身體向前傾,D1轉身離開,PW2和其他警員上前追捕。
D2控方案情只依賴PW3的證供,PW3說他巡邏期間看見D2大叫「有狗呀快啲走」,PW3追截人群時,D2用右手打他的膊頭三下,雖然力度不大,令他失平衡。庭上播放片段時,附近有另一警員在場。
D3控方案情只依賴現場片段,疑似D3的人在商場走了一圈後離開。

📌D1 D3的會面紀錄剔除原因:致命共通點是兩人沒有被安排接見律師,只獲通知律師已到場。
📌接納D3相片呈堂性原因:根據原訟庭案例分析,雖然沒有規範性但仍有參考價值。相片簡潔清晰,沒有原因要剔除。

🛑D1證據分析:接納PW1 PW2為可靠證人,兩者供詞沒有矛盾且互相支持,片段中亦看到D1手部明顯向PW1方向伸出。辯方批評PW1的證供如被推的位置、和被告的距離、更改口供等,法庭認為這些批評不成立,因現場混亂和過程迅速,口供的差異是可以理解,他是發現有錯而更改,不應增加口供去砌詞。(辯方呈上?) 片段影像模糊,只能隱約看見D1,看不清楚動作,法庭不予考慮。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D1罪名成立。

🛑D2證據分析:法庭對PW3的證供有所保留。有片段拍攝到D2和PW3追逐和接觸,但看不到D2有施襲的動作,PW3說D2有擺脫的行為亦不成立。PW3的供詞亦從來沒提及有其他警員在D2正前方,如D2真的有向PW3施襲,應該有警員前來協助。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D2罪名不成立。

🛑D3證據分析:控方只依賴現場片段,和D3身上的衣著對比。法庭同意辯方陳詞所說,片段最多只能證明D3有在上址出現。相片中的衣著普通,單憑衣著,控方舉證亦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再者,亦沒有證據顯示D3有在現場作出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因此裁定D3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先為D1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聽取求情,明言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
D2 D3有訟費申請,因為D2 D3沒有在場作出任何可疑行為,控方回應D2和警員有手部接觸已是自招嫌疑, 對D3申請沒有陳詞。D2辯方大律師回應,只是手部接觸不代表有襲警嫌疑。裁判官批准兩人的訟費申請。

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李官朗讀速度極快,直播有不少遺漏,歡迎報料補充)
#粉嶺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進度報告

* (15)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4樓486號舖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24511呂文洋。

背景:
• 當日,有網民發起聖誕「和你Shop」活動,號召市民在各區商場聚集,包括新城市廣場。被告被指衝擊警方防線,其後被制服及拘捕。
• 於2020年8月21日,在蘇官席前承認有關控罪並還押候判,以索取社會福利、感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 於2020年9月11日,因被告沒有預謀犯案,加上有悔意及反省,在羈留期間亦表現良好,裁判官頒下24個月保護令,並撤銷控罪,不留案底。
• 同時,蘇官亦提醒被告,法庭會在4個月後審閱進度報告,屆時若表現未如理想,則會被判入男童院。

被告與家人步離法院,無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判刑

邱(27)🛑已還押19日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被告被控襲警。

裁決

速報

判處4星期監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判刑 #襲警

邱(27)🛑已還押19日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被告被控襲警。

裁決

辯方呈上背景報告,指被告明白內容。
其後呈上一份由被告手寫,就案情作澄清的解釋。對於當日犯案行為的程序,被告並不完全同意案情。辯方講出,被告當時正準備跟女朋友吃午餐,因商場有公眾活動而想看一下。片段顯示出,當時有一大班警員準備乘搭電梯落下一層,唯獨有一偏離警員(PW1)進入市民群眾。身在群眾的被告及其女朋友被衝入人群的警員撞到,被告出於氣憤之下才指罵及用手掌將警員隔開。對於其他背景資料,辯方指被告皆同意。

辯方舉出多種案件。在第一件案例HCMA575案中,被告有意用水樽向警察擲去,判處9個月監禁;在第二件案例HCMA392案中,被告跟警員發生糾纏,向其擲水樽而最終被判處4星期監禁;在第三件案例中,被告拉扯女警員頭髮,被告曾有一次刑事紀錄,事件最終上訴成功,由3個月的監禁改至9星期;在第四件案例中,被告因不小心駕駛被警察截停,其後推開車門撞擊警員,最終被判處4個月的監禁。

辯方舉畢四案例後,指出就此案件被告的襲擊不是最嚴重,僅是對警員輕輕一推。辯方又指出,事件中PW1警員沒有指定的路線,是在匆忙中撞到被告。當時警員並沒有驗傷,更沒有被任何人查看傷勢和受傷程度。辯方認為被告不應該被判處監禁,但即使如此,也會理解。

辯方呈交來自被告家人、上司及女朋友的求情信,信中內容透露出被告本身是一個平和且謙厚的人,工作勤奮又與同事相處融洽。被告並無案底,就具有良好行為紀錄方面,辯方希望法庭能給予一個低監禁刑期的刑罰。

法庭表示,因為此案涉及社會公眾活動,所以監禁是無可避免。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後,基於被告沒有認罪、無刑事紀錄、案件嚴重性相對輕微的關係,最終以4星期作量刑起點,判處被告4星期的即時監禁❗️❗️
#粉嶺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進度報告

* (15)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4樓486號舖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24511呂文洋。

背景:
• 當日,有網民發起聖誕「和你Shop」活動,號召市民在各區商場聚集,包括新城市廣場。被告被指衝擊警方防線,其後被制服及拘捕。
• 於2020年8月21日,在蘇官席前承認有關控罪並還押候判,以索取社會福利、感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 於2020年9月11日,因被告沒有預謀犯案,加上有悔意及反省,在羈留期間亦表現良好,裁判官頒下24個月保護令,並撤銷控罪,不留案底。
• 同時,蘇官亦提醒被告,法庭會在4個月後審閱進度報告,屆時若表現未如理想,則會被判入男童院。

案情:
在保護令期間違反宵禁令而上庭。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粉嶺法院第八庭再訊和聽取進度報告。

🛑🛑期間繼續由警方看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2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1
2022.08.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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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葉(20) #原訴傳票 (#網上言論 藐視法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2:00
👤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於2022年4月25日被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解除報導限制,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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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1/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9/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5/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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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關,*,*(15-17) #審訊 [1/6]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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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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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 少 年 庭 )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 #進度報告 (#1225沙田 襲警;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1日法庭頒下24個月保護令,並撤銷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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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3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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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 #案件呈述上訴 [1/1] (#1225沙田 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2/70]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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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225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1/1]

👤*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

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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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
答辯人代表大律師交代情況指之前2023年9月26同被告開會收到答辯指示,2024年1月15日收到聆訊通知書律師再告知被告出席日期,4月19日答辯人有利用訊息軟件保持通訊,其後法律團隊用電話一直至今早1020再也聯絡不到被告,代表律師不知道失聯及今日沒有到庭原因。

申請方律政司代表指根據據裁判官條例第118(2)條,有法律代表下仍可進行上訴聆訊,答辯人法律代表同意一早已經收到答辯人指示,沒有收到通知撒回指示,同意可以進行缺席聆訊。

法官指本案只是法律議題爭議,缺席聆訊沒有造成不公平,同意可繼續聆訊。

🔹法官指申請方書面陳詞充足可不用補充
上訴理由其一是答辯人袋內有示威者物品如冰袖,3M手套,此外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宣傳品,裁判官忽略衣著加上物品之環境證據。而在餐廳內曾跟隨其他人士前進及離開是構成促進鼓勵。

🔸答辯方書面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穩妥,就上訴方身份辯認及參與非法集結元素爭議,總結認為控方憑模糊解像度CCTV有可能誤認,男子R髮型、衣著及背囊非常普通。非法集結議題則提出當時餐廳內其實有兩班人,一班作出破壞,另一班只是遊走叫口號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男子R純粹在場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壯大聲勢,其行為只是入了餐廳兜了一個圈,控方也同意沒有叫口號或走近另一班破壞人士,只曾影過相。

📌裁決速報:
裁定原審裁判官裁決有悖常理,命令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並根據上訴庭指示裁定罪名成立,然後再作判刑‼️

簡短原因:
姚官指詳細重看片段,有部份定格配以其他環境證供如拘捕時間及位置,身上物品可以確定男子R即是答辯人。至於男子R在餐廳內身處一羣一直叫口號人士並且共同進退,也沒有幫親餐廳,毫無疑問是正在促進鼓勵非法集結。

📌拘捕處理
法庭不清楚答辯人今日沒到庭原因,會先頒佈拘捕令,但會批准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
-拘捕後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二次警署報到

答辯人代表指不能取保釋指示,但同意以上安排。

1201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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