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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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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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1420 不足10人
1459 終於開庭 約15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判刑
1415可入庭,不足10人
1430約10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15九龍灣 #判刑

何(26)🛑已還押逾14天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5日在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未經批准下集結。

(2): 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同日於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 F5至F7 店舖外襲擊一名不知名男子。

—————————————————-
上次答辯及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18

被告以為背景報告會騷擾到家人,所以就沒有做背景報告,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其後被告同意提供背景資料,協助法庭。
辯方指如果今天想決定刑期,可以考慮上次陳詞。

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1430觀塘法院第八庭再判刑,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李(31) #20200723堅尼地城

控罪: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
控方表示爆炸品調查報告已經完成,與其相關的測試報告也已經完成,但仍需要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故申請押後。

辯方沒有反對。

下次聆訊日期:
日期:2021年7月30日
時間:14:30
地點: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性質:提堂
保釋:現有條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判刑

D2:黃(2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D3)
(2) 普通襲擊 (D2)

案情:
(1)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D2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內,襲擊香港葵青區議會葵盛東邨選區議員周偉雄。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其中三人事隔超過 2 年後在2021年2月18日被檢控。

同案D1及D3不認罪,審訊安排在10月5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D2上次庭上承認控罪(1)及(2)。

————————————-

📌D2判刑速報
‼️總刑期3個星期‼️

📍簡短理由
事件涉及8人上台搶咪,沒有使用武器及受害人傷勢輕微,事件持續2分鐘現埸迅速受控制,警察到場被告也配合拘捕。
今日辯方律師呈上受害人周議員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內容指傷勢輕沒有後遺症,確認被告事後寫信道歉,自己接受而且對被告有正面評價,今日也到場支持。
考慮被告2014年有同類非法集結案件定罪判處12個月感化,其後也有非同類案件被判處更生中心。雖然本案比同類型案件並非嚴重,但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而緩刑也非合適,法庭判刑如下:

*控罪(1) 判處4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2)判處2星期即時監禁

兩項判刑同時執行,但考慮檢控延誤2年4個月而責任不在被告(控方提供新聞片段事發不久可以辨認出D2,上庭控方解釋要時間辨認事發時8人身份所以延遲兩年多才能作起訴,法庭認為如一早可認出D2就可起訴而不需拖延)再扣減一星期,即總刑期3星期。

🌟祝手足早日完成學業 投身喜愛工作 要記住女朋友今日為你流下不少眼淚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新案件
#20201114天水圍

何(23)

控罪:
(1)刑事損壞
(2)普通襲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1月14日,在元朗天水圍天耀路近燈柱FA6594行人路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一張簽名紙,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馬淑燕。

今日由當值律師代表,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被告明白兩項控罪。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1000元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9月1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及審前覆核,期間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5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5)
D1-D5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判刑 速報

D1蔡(22) :【4個月即時監禁】
D2陳(22) :【4個月即時監禁】
D3陳(27):【4個月即時監禁】
D4梁(21) :【4個月即時監禁】
D5楊(24) :【4個月即時監禁】

—————————

#求情 辯方引述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

👤D1蔡(22) :
報告內容指此事對被告而言已是一大教訓,他為人有正義感,會承擔自己行為,思想簡單但會同其他人合作,感化官指他只是用不太正面的方法表達自己,但無意圖傷害他人。當晚留守只是一時衝動,守法意識薄弱。

👤D2陳(22) :
🔸報告內容:
求學時期有參加各課外活動及比賽,是隊長身份,可見有領導力。大專畢業後從事剪片工作,工作良好,曾獲「金金謝影展」(音)最佳剪輯獎。在2020年初因公司問題由全職員工轉變為外判員工,2位前僱主稱被告工作能力強,交貨質素好及工作態度慬慎。

工作崗位改變後收入減少但依然沒有問屋企人索取金錢,是一個對自己負責任的人。事發後有悔意,即使是合法遊行亦沒有出席。

🔸求情信:
自己所寫的求情信指事件後有積極發展事業,沒有浪費時間。父母皆稱被告孝順及願意助人。兩前僱主合寫,對被告有高評價。由9位大學同學署名合寫,肯定其品格及稱他願意回饋社會。第6-8封由中學同學及師兄撰寫,肯定被告是誠懇、溫柔積極的人,律師特別讀出第8封由師兄所寫的信,指被告在校時熱心助人,品性溫和,會排解同輩間紛爭,不是激動的人。最後一封由大學導師所寫,肯定其品格及讚揚他對行業有熱誠,前途無量。

🔸律師指出被告有悔意,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在判刑時可以脫離上訴原則,因為6月9日不是有組織的非法集結,及案情不嚴重。

👤D3陳(27):
報告指有真誠悔意,犯案只因真心喜歡香港。

🔸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有兩點求情:
(1)6月9日當晚的非法集結規模不小但其武力程度低;
(2)事件發生在2年前,即使身為律師亦不知原來自身留下,沒有作出任何舉動亦是成為干犯此罪的理由。相信被告若然現刻對此罪有所理解,一定不會作出此舉,他當晚在現場留下,只希望憑藉自己留守的情況,令政府可以聽取民意。

🔸求情信:
共4封求情信,父親指被告是一位孝順獨子。關係親密的堂家姐指被告跟2位侄子關係親密,在香港普遍親戚關係疏離的情況下此事難能可貴。認識15年的朋友及公司僱主分別肯定被告品格正直善良,以及工作能力。

👩🏻D4梁(21) :
報告內容指現年23歲,乃家中獨女,背景正面,品學兼優,Dse科目成績皆是5-5**.

🔸求情信:
2封由被告所寫,分別是裁決當日及還押後一星期所寫,內容約指從來沒有想過以違法方式爭取訴求,但在還押期間,充分明白及理解法庭裁決理由,後悔當日沒有盡快離開,誤墮法網。她得知裁決後,深知會影響私補學生的學業進度,有所致歉。

6封由大學社監、學系副教授、導師所寫。當中第4封由學系副教授所寫的求情信約指被告是一位模範生,在大學中擔任學系主席以及參與學生福利事務,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對於學生及學校之間的溝通作出重大貢獻。又指被告正就讀倫敦大學的精神分析學碩士,目前因判刑而暫停,希望能盡快到外地繼續升學。第7封由相識多年的日文導師所寫,被告已取得N1日文資格,按其認識一直是個守法的人。

3封由中學老師所寫,讚揚被告一直為同學服務。

🔸律師總結求情指被告是一位有紀律的人,各方面良好,希望法庭可以讓她盡快完成剩下年半的碩士。

👤D5楊(24) :
律師求情指希望法官不要將此案視作 6月9日凌晨煲底衝突 的延伸,案發情況並不是有組織的行為。他採納其他學友所指,即使上訴庭指判刑要具阻嚇性,但在6月9日時,沒有人預計之後的一連串事件,無人預計留守現場沒有任何舉動亦會被捕,被告並不是跟他人有共同打扮及明知犯法而強然留下。

背景報告指出被告人當晚留下只想得知事態發展。被告努力求學,2019時正在台灣讀大學,但因為被捕而但未知能否完成學業。有中學老師所撰寫的求情信,當中肯定被告品格良好。
(按:此律師求情時電話兩度響起)

——-

📌判刑理由
法官指當晚即使無武力行為,但屬危害公眾秩序,各被告有投雜物。案件發生在2年前,法庭接受各被告無預謀,此案比同類型非法集結的嚴重性低。

法官引述有律師指2年前大家不知自己留下沒有武力行為亦會犯法,但法官認為他們在警方推進及警告後繼續留下,不可能意識不到自己行為已犯法。在推進時沒有離開,會惡化現場情況,增加外面暴力程度。

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及報告內容,沒有減刑因素,故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4個月。

(按:各被告有望向公眾席尋找親友,完庭後同親友揮手,旁聽席響起向被告的打氣聲,及親友泣聲。)

(16:20內容定稿)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裁決

👤劉(25)

控罪:
(2) 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599G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 #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速報:
控罪 (2)不成立
控罪 (3)不成立
控罪 (6)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14: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期間需要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2/2]

下午進度

袁(30)

修訂控罪:普通襲擊(修訂原因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與他人打鬥。

辯方陳辭完畢,控方已回應,裁判官亦提出質疑給雙方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4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6/8/2021 後補資料

14:45 開庭

📌辯方結案陳辭
PW1在P6草圖畫出位置,過程中PW1拉口罩掟紙張,A掟飲品杯在PW1腳邊,如果掟中,米白色嘅褲應該有珍珠奶茶積,相片P5(1)無,該杯飲品有無掟中,基礎薄弱,辯方指並非掟向PW1。

在承認事實中,P4係辯方嘅口供,PW1舉拳打被告,被告無走,只係阻止PW1犯案逃走。

PW2口供比較概括,同PW1有偏差,同樣在P6草圖中的位置,PW2指有拉扯,一個扯衫,一個拉返轉頭,同拉口罩掟杯,兩者不同,但控方無澄清。

PW2在第二次見到X Y追逐,但追問之下唔清楚,關於個袋,PW1指 A搶走之後交俾人,PW2話從Y嗰度跌出嚟,有人執咗。

PW1不能解釋被A撲跌之後嘅合理情況,盤問時指出口供有講還手,PW1話口供有誤,PW1嘅口供係咪真確可靠,控方無澄清。

辯方認為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回應:
關於A身份係咪等於被告,採納PW1串連PW3嘅口供,就可以證明A就係被告,掟杯係雙方不爭議嘅,現場被告掟咗一個杯,是否掟中PW1小腿?相片見唔到,但並不代表PW1不可信,有書面警誡供詞和會面記錄,雙方同意呈堂,法庭可以作紀錄,口供中嘅「佢」,明白無指向係被告,結合所有證據男子A就係「佢」。

PW2講述X Y之間有動作、追逐、跌倒,吻合撲跌,等如襲擊,至於箍頸,辯方自稱係搭膊頭,不是箍頸,警員口供中有講到箍頸,PW1打被告,PW1逃走,被告捉住佢,被告箍頸,辯方盤問PW1同會面記錄有矛盾,當時PW1想走,被告箍頸,只係合法拘捕,記錄無講,口供係混合供詞,要請法庭考慮。

是否扯口罩、捖紙、掟杯,控方案情不是限制於brief fact,要考慮庭上證供,掟杯、撲跌、箍頸三個環節。

辯方最後回應
根據承認事實第2段,警員20710警誡之下,被告講:「係佢打我先,我制止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5/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25項控罪詳情按此

第一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二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三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四天審訊詳情按此

--------------------------
📌今天審訊進度見下列連結
https://telegra.ph/55-審訊進度-07-16

辯方盤問PW3(2)警員邱達豪逐字稿📝

🔴15:10】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 【星期四】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須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2/2)
👤楊(21) #網上言論

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
被告同意的第二份承認事實:
內容大概與被告手機內容,他的Instagram帳戶內容和他在錄影會面紀錄有關,不在此提及。

控方完結案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明白權利,被告決定不出庭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
==============
下次聆訊:
日子:2021年9月9日
時間:09:30 (預計需時1小時)
地點: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性質:結案陳詞
保釋:原有條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新案件
#0803尖沙咀 #0805黃大仙

陸(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九龍尖沙咀海港城外的旗桿附近連同多於三個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紅磡海底隧道外連同多於三個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3)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連同多於三個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需要押後索取文件。控方透露因有影片拍攝到被告在上述現場出現故作出起訴,但未有講述事發兩年後才落案起訴。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9月3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
#續審 [5/2]
#1111沙田

控罪:
(1)D1刑事損壞
(2)D1-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2)D1-2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 - - - - - - - -
下午進度:

1520 續審
繼續傳召PW7 警員13607 黎嘉輝(音)

D2辯方律師繼續盤問証人
D1辯方律師確認相片
1525 PW13607作供完畢
主控庭上讀出楊漢輝(音)証人口供
由警員13446筆錄
就控罪(1)
控辯雙方陳詞
裁定:
控罪(1)D1表証不成立
(2)D1,D2表証成立

D1 選擇不作供
D2 選擇會作供
1548 開庭
D2 開始作供

1624 D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8日上午09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兩被告繼續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自2019年6月,香港法庭突然須要處理大量社運相關的刑事案件。當中除了比較嚴重的控罪,如暴動、爆炸品相關、嚴重傷人等,會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之外,這大部分案件均會在裁判法院完成司法程序。但是,只有區域法院或以上的案件才會有供公眾參閱的裁決書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裁判法院的判決鮮有如此完整的正式紀錄。

有見及此,我們參考《法庭文字直播台》及新聞報道發起了《香港裁判法院示威案件判例匯編》(“Compendium Project”)。我們認為裁判法院作為所有案件開始的法院,而且不論其裁決廣泛影響大量被告的一生,其作出的裁決與高級法院的同樣重要。除了歷史紀錄外,我們希望Compendium Project 能夠為傳媒朋友及學術研究提供資料,為相關報道及學術鑽研出一分力。

在我們現時已整合的接近500宗案件當中,處理最多控罪的法院為東區裁判法院,有209條。最多記錄的控罪為「刑事損/毀壞」,有140條控罪,其次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有138條控罪。接近500宗案件當中,257人認罪、過百人就358條控罪接受審訊(平均每人約3條控罪)、260條控罪判處監禁、106條控罪判處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等刑罰。我們所整合的數據亦包括主理裁判官、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審訊長度、還押日數等數據及資料。

網站連結:https://hkcompendium.org/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09:45】
主控失蹤,音訊杳然,生死未卜。控方決定另覓他人暫替。

【09:49】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10旺角 #拒捕

👩🏻何/娛賓記者 (27)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何小姐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洗衣街花園的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 劉曦晨;警長58604 徐啟迪;PC18258 鄭相平;PC24262 李迪燊。

背景:因嚴官上次判刑時發現自己錯判被告4星期監禁,緩刑2年。但本控罪不得判處緩刑,嚴官遂向雙方律師致歉,提出「自我覆核」,並下令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服令報告,押後至今日再判刑。詳情見獨媒報導⬇️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社運/網媒記者拒捕罪成-求情稱事後出現心理創傷、經過公廁閃回當日畫面


--------------------------
報告內容正面,建議被告執行16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明白報告內容。嚴官見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情緒控制有問題,表示若判處社會服務令須附加額外條件。

①被告須按指示定期接受精神科覆診,以確保精神健康及情緒平穩。

②被告須按主任指示接受情緒管理輔導。

被告承諾遵守上述條件,嚴官終改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擱置原有的緩刑令,在6個月或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後檢視進度報告。被告需在今日起計12個月內,按督導主任指示完成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期間電話地址如有更改需立刻通知督導主任。

#判刑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9/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已認罪)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上午進度

09:55開庭
控方表示餘下工作有:要傳召四名證人,處理D2 和 D6反對播出錄影片段給證人辯認,D5對證物鏈的爭議,以65B形式呈堂的雷射筆專家報告,和電訊管理局文件。

傳召PW12 女警員 14736 楊XX,證人見到PW8拘捕D5,上前協助,押解返沙田警署落口供,協助在前期處理證物,作供完畢。

主控向法庭表示歉意,因為與警方有誤會,未有安排其他證物警員到庭,警方會即時聯絡他們,12時會到達,裁判官循例式譴責幾句。

先處理D2和D6反對播映片段給證人辯認的陳辭,裁判官聽完未有即時裁決。

12:05 傳召 PW13 警員 4728 梁紹昌(音)作供,證人隸屬新界南重案組三B隊,被指派為此案證物員,處理當時17名被告被捕人士的證物,未完。

14:30 再訊

============
直播員按:
1. 關於反對播映片段給證人辯認的法律觀點,歡迎各位補充資料
2. 裁判官又叫證人講大聲啲,但直播員都聽唔到崔官講乜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9/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已認罪)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繼續由 PW13 警員 4728 梁紹昌(音)作供,交代如何處理當時17名被捕人士的證物,主控本來話問多半個鐘,點知變咗個半鐘;D1律師開始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4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0933 廣播,庭內坐滿人

控方呈交上一份《第五證人證供撮要》。

除D2代表律師 #吳珞珩大律師 外,各被告代表律師皆在庭上呈交書面陳詞。

D6代表律師 提出控方所交的《第五證人證供撮要》表中「描述」一欄的內容超出其證供範圍,似是控方指控而非證人供詞。

D8 及D11代表律師同意上述觀察,並各指出該文件中關於D8, D11的部份內容是控方指控而不是PW5證供。

香淑嫻快看過文件後,提出PW5在庭上作供時有指出各被告何時在畫面出現,惟沒有指出各被告做過相關畫面動作。控方回應如果有所爭議,可將《證供撮要》文件中「描述」 一欄改返「陳詞」,釐清此欄不是來自PW5證供。

香淑嫻稱閱讀書面陳詞需時,故提早休庭。將在本日下午14:30聽取各代表律師口頭補充,及D2代表律師 #吳珞珩大律師 的口頭陳詞。

💫(此庭公眾飛已在上午派畢,下午請用同一張飛入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雷(29)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書: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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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被告由姚本成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當中內容正面,大致形容被告是好青年和兄長。

辯方希望法庭能判處被告一個實際和現實的刑罰,以免有後續事宜要處理。被告承諾會在服刑期間增值自己,以免浪費時間。

控方法律代表李穎賢署理高級檢控官向法庭指出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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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辯方的求情簡要:

在案情上,辯方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被告在案中並非擔任主要角色,也非擔任帶領者和號召者;他在案中亦沒有使用暴力;本案亦沒有嚴重人命傷亡的情節;事實上被告其實在審訊時已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

在背景上,辯方指一系列求情信反映被告是孝順,上進和勤力的人。總括而言,被告具有良好品格,在讀書上有良好的成績。

在案例比較上,辯方認為本案比同樣有理大事件背景的DCCC561/2020案的案情輕微,希望法庭判處較該案略低的量刑起點。

控罪1的量刑:

法庭指其他同類案件的判刑對本案的指導性作用不大,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刑罰的長短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法庭亦指上訴法庭已在CACC164/2018案中就暴動罪訂下量刑指引,本文不再重複指引的內容。

法庭認為本案的暴動規模不少,有約100人參與;法庭亦考慮到當時示威者在馬路上組成傘陣、建立路障、向警方防線照射強光、投擲磚頭和汽油彈。因此法庭認為4年6個月或以上的監禁是合適的刑罰。

雖然被告在案中亦沒有使用暴力,但法庭指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在CACC113/2018案中指法庭考慮暴動的嚴重性時不單只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

法庭同意被告在本案中不是擔任帶領者和號召者的身份;本案也沒有出現人命傷亡的情節。

控罪2的量刑:

法庭指出現場有人使用索帶堵路等。法庭認為被告帶有涉案物品前往現場的明顯目的是為了阻礙警方的推進及執行職務。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就兩罪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和監禁3個月,同期執行,進一步考慮求情後酌情扣減控罪1的刑罰至監禁3年9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386&currpage=T
How to Easily Find YouTube Videos: A Comprehensive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