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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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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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3/12]

💢#不是聲援💢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檢控官,黎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大律師

—————
抱歉,只有證人E的證供,歡迎補充🙇‍♂️

當晚約咗去朋友在Yoho town屋企,由尖沙嘴搭西鐵去,22:45到,在月台聽到一位小姐大嗌樓下大堂有白衣人打人,有人被打到頭破血流,佢神情好驚、喊緊,因為證人E穿黑衣,女子叫E換衫,見到月台櫈上有不同顏色的衣服,有白色藍色黃色,唔知邊個放低,E換咗件白色衫,黑色衫放咗入袋。

落到大堂,聽到好多人叫救命,同埋叫囂聲,本來想出閘,行到近閘口,有50~60白衣人在閘外,話:「你試吓出閘,打死你」,睇P2B平面圖,E當時位置近F出口,白衣人手持雨遮、有國旗嘅藤條(約一米長)、鐵棍(約36吋長)、竹支、水樽,恐嚇市民(出嚟打死你、搞事、唔好入元朗),掉水樽,拍打閘機;白衣人衝入付費區,有班乘客上返月台,因為見到好多人衝上去,驚人踩人,E企近電梯口未上去,當想上去時,見到後邊有一名男子跌低,被六至七個白衣人打,E想拉起男子,當刻被白衣人打到後腦和手一兩吓,感覺係被木棍打,唔係鐵通,後來成功拉起男子上咗月台,進入車廂。

入到車廂,目測附近有兩三個人頭部流血,地下有血跡,隔咗一陣,白衣人上到月台,向車廂內嘅人攻擊,初時企在車廂門口,後來越演越烈,有南亞裔人和白衣人入咗車廂攻擊,E企近門口,右手被藤條打中,打咗幾吓,講唔到邊個人打。後來列車開出,E在天水圍落車返屋企。

播放元朗站閉路電視片段P24,由月台向下影住一條電梯,E認出自己在電梯上月台。

播放Open Source 6影片P190,市民用手機在車廂內拍攝白衣人打人的情況,E認出自己企近門口。

辯方盤問
當日E在日間返工,之後想去行街買嘢,因為好多舖頭無開,就搭車入元朗。
不同意辯方講只見到白衣人在電梯口和在車廂打人,仲有在其他地方。
律師指證人口供中無講過「出閘就打死你」,立即被控方指出,證人在第二份口供有講(做咗功課喇)。

控方無覆問,表示今日安排的證人已經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日(18/8) 09:30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14:30] 開庭

D12決定不作供。

明天D16將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作供,之後會是D15作供,星期五則會有兩位D15的辯方證人。

今天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8/8)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7]
2022.08.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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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2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9/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陸,蕭(20) #審訊 [4/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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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3/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四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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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F.S.L(45), W.N.M 對所看管兒童忽略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3/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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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下午審訊內容

控方第三名證人繼續作供。

D2、7代表律師盤問
-證人確認自己曾有紀律聆訊,在其認罪下裁定罪成,包括疏於職守和作虛假陳述等罪。
-問及關於看守D5-7三名男子的情況
證人表示沒印象跟其中有一名男子對話時,對方拿著素描簿和白色膠袋,其後看相關片段後,確認不到是簿,只承認是黑色的東西,表面有格仔,亦表示不記得當時白色膠袋內有還是冰凍狀態的物品;證人表示回到警署才知道D5-7三人的個人資料,現場並不知道他們的名字。
-關於記事冊補錄
證人表示被告人資料是從其他同事得知,而他是從拘捕表格及記憶來補錄。證人表示不同意回到警署跟其他警員做「記憶匯聚」。
-再度提及案發時情況
證人表示眼見D7沒用膠水等用品,但沒印象D7是穿拖鞋,而從證物的相片中看不清楚是否拖鞋、不記得白色膠袋內有兩包仍是冰凍的紙包牛奶,亦表示不同意D7完全沒貼海報,在事發時沒任何角色,與當時在場被告人士是同伙或只是路過,同時表示不同意D7曾說只是回家,但自己喝令他「唔好嘈」。

D5、8、13、15代表律師盤問
-關於事發時的情況
當時警方行進路線是先行走再跑步,首先見到四名女子在案發地點貼單張,再看到三名男子貼單張,而沙展50037跑,其他警員再跟著跑,證人確認由警方跑到上述提及的女子所處位置約四十米;證人表示不同意自己看不到三名男子,亦不同意沙展喝令完女子後,三名男子沒有繼續同單張。

-關於證人口供
2020年2月25日錄取第一份口供,證人在口供上寫了「當時上址見有多名男女正在貼單張,及有人手持紅色膠桶」,但口供沒提到個別人士做什麼;證人不同意是沙展叫他寫「三名男子貼紙張」,他才這樣寫;大律師問及為何沒用「我見到」等字眼,證人聲稱自己字眼用得不好。
-跟第一份口供隔了一年零四個月,即2021年6月19日錄取第二份口供,當中提及AP4手持紅色桶,內有油掃及白膠漿,旁為AP5-7,當時是全依靠記憶錄取口供的。證人不同意看不到三名男子張貼紙張,又不同意D5沒貼紙張,亦不記得三名男子戴手套,並表示當是沒有檢取過任何手套。

另一位辯方律師鄭大律師盤問
-關於口供
在大律師盤問下表示錄取兩份口供時的記憶力差不多,不同意自己是以「選擇性記憶」錄口供;沒印象警長在車上有否說「如果啲人走就由佢地走」等說話,亦表示警長沒有提及「我跑就跟住跑」等話;證人表示現場有問過警長所指著的AP5-7就是他截停的AP5-7,警長在庭上表示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證人堅稱「我有講,但唔知佢記唔記得」,所以不同意沒有發生過;證人確認口供沒提及有人戴或脫手套,亦不記得被告有否戴手套,但同意被告沒油掃、白膠漿。

-主控覆問
針對口供上所用的字眼「見到」,指辯方盤問時表示寫過「我見到」是搞錯了。

-法官再問案發時情況,證人表示有看身分證但沒作紀錄,回到警署問衝鋒隊人員才知道被告的姓名。

-其中一名辯方大律師跟進問題
證人表示自己是憑記憶力找出衝鋒隊成員,不同意會自己會記錯。

-此證人已完成作供。

-控辯雙方確認第二份承認事實
主要關於被告於被捕時所報稱的居住地址,及部分被告當日的衣著,以及D7補錄的會面紀錄。

明天9:30同庭繼續,因第四名證人需隔離,將傳召第五位控方證人。

按:裁判官表示明天只有上午作審訊,下午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申請撤銷本案的《裁判官條例》第87A條設立的報導限制,羅官另定7日26日開庭處理,押後裁決等待高院覆核結果。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上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於8月2日就此頒布判詞。 (判詞連結)羅官於昨日的提堂撤銷該案的87A限制。

——————————————————————————————

【10:40】
眾女被告袁嘉蔚、何桂藍、吳敏兒進入法庭。羈留室內有人大喊:「阿匡!」,隨後劉頴匡、范國威進入法庭。

【10:42】
吳政亨進入法庭,與部分懲教職員爭執,梁晃維、馮達浚、王百羽、鄒家成、岑敖暉、譚凱邦、林卓廷、黃之鋒、緊隨其後。

林卓廷高呼:「中秋快樂呀阿媽!」;譚凱邦向家屬揮手:「預祝你生日快樂!」

(註:除申請豁免87A的四名被告外,其餘被告可以申請本日列席法庭)

吳政亨進入法庭,與部分懲教職員理論,因無律師代表想坐前排

——————————————————————————————

【10:48】
開庭。

劉頴匡表示翻譯機有問題,耳筒沒有聲音。書記調整後詢問:「依家得唔得呀?」
劉:「我想聽翻譯,我唔識英文呀。」

代表袁嘉蔚的梁麗幗大律師希望本日程序以中文進行,因沒有人會不明白中文。沒有被告反對下,羅官批准。

【10:54】
羅官裁決:
「我現在作出呢個決定,對於87A豁免申請,有關解除報導限制。睇返最近呢宗司法覆核案,HCAL401/2022,案中經已好清楚提出法律原則㗎喇。
我批准豁免87A,解除報導限制。由第一日return day開始計,9月15號可以撤銷。咁就隨住最後問題都處理埋,我諗本案喺本法庭嘅程序都全部到此。」

【11:05】
羅官在何桂藍的逼問下突然(發脾氣)宣布休庭。
鄒家成:「冇陪審團嘅審訊係唔公義嘅!」
林卓廷:「法律意見,俾唔俾呀法律意見?十個律師十個意見喎,咁得唔得呀?」

(直播員按:案件歷時多月的交付程序記錄,將會在9月15日後刊出。辛苦晒咁多位被告、法律團隊、記者同埋神carry嘅幸彤!(♯`∧´)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4/12]

💢#不是聲援💢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檢控官,黎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09:45] 開庭

控方申請處理以65B形式呈上證人N的口供,辯方表示同意,但立場係接受證人在第二份口供中指稱,看到由警方播放的片段,係佢當日所見到的情境,只同意到呢個階段,但影片內容未能同意,交由法庭裁決。

控方讀出證人N在2019年8月18日錄的第一份口供,當日21:50在鳳攸東街購物,見到街上企咗約60名白衣人,手持木條,圍住打一名男子,有用拳頭,因為距離遠,見唔到容貌。

在2020年8月9日錄取第二份口供,警方播放影片OS4 P200,片長16秒,證人住東頭村,每日都會經過鳳攸北街,除咗721當日,未見過有咁多白衣人聚集,影片係當日見到嘅情況,有木棍連住國旗,有標語牌。

[09:45] 傳召PW12 證人L

控方主問
他太太是本案證人M,兩人家住元朗,證人當晚落街,沿鳯琴路行向鳳攸北街,條路平日無咁多人,當時見到白衣人向一個方向行,手持藤條、藤條加旗仔,跟住佢哋行,見到佢哋去咗鳳攸北街休憩處,證人L去咗對面嘅OK便利店,觀察到休憩處有超過50人聚集,有叫口號,但唔記得內容,見到咁多人聚集,想紀錄事件,用手機影咗3張相,後來send 咗畀太太,企咗一陣就返屋企,影相時間約19:30~20:00,後來相片儲存在USB,經太太交咗畀警方。

控方呈上3張相,證人L確認係佢拍攝嘅,申請呈堂遭到辯方反對。

辯方盤問
證人L在2020年7月11日做一份口供,稱相片係用LG G6手機拍攝,但手機已經壞咗,無交畀警方,用作儲存相片嘅電腦亦唔存在。警方係無檢視過手機和電腦。

律師向證人建議,他聲稱的相片唔係由佢拍攝【唔同意】。
律師向證人指出,他聲稱的相片係由其他渠道得返嚟【唔同意】。

控方覆問
影完相係在半小時內用WhatsApp send 畀太太,申請相片成為證物。

[10:22] 證人離席

辯方對相片呈堂有法律陳辭:呈上《證據條例》,引用第8條Section 26,關於攝影過程證明書,指出兩個情況:
(1) 如果由拍攝源頭到晒相的過程,警方都有檢視,就唔會爭議。
(2) 如果無上述過程,現在無咗手機和電腦,警方就要有證明書。

相片係咪由證人L拍攝,中間有半個鐘,會唔會由其他渠道接收,手機無咗,電腦無咗,證物鏈斷咗。

法官:證據法嘅form 2唔係一個硬性要求,只係其中一個方法;法庭接唔接受相片係jury question ,唔係admissibility ;假設黃官用WhatsApp send 相畀佘大狀,一段時間後,雙方手機都無咗,該相片係咪可以呈堂?

控方:辯方對呈堂性不太清楚,終審法院有案例,即使相片在網上下載,但同證人見到嘅情況相同,表面上已經正確,只係畀陪審團考慮。關於證物鏈斷裂,係唔使拍片者畀口供,已經可以呈堂,例子:被告可以引用由警方拍攝的相片作供,都可以呈堂。

法官:聽完雙方陳辭,接納相片可以呈堂 P204。

證人L作無完畢

[10:58] 傳召PW13 證人M

控方主問
證人L是她的丈夫,住元朗,2019年7月21日要返工,晚上在中環放工,搭西鐵回家,在元朗站落車,經天橋行到攸田東路,去到鳳攸北街休憩處,約20:30,見到超過60名白衣人聚集,感覺唔安全,兜大圈返屋企。

白衣人嘅裝束都係著白衫,手持條狀旗仔,好嘈吵但唔清楚叫咩,唔知聚集做乜;證人L在七點幾在WhatsApp send咗三張白衣人聚集嘅相提示M,收到之後即時打電話俾佢,問佢安唔安全,佢回答買完飯就會返屋企。

日後收到警方電話去落口供,透過證人L用電腦儲存相片落USB,再由證人M交畀警方。

辯方盤問
證人再次確認相片係由證人L用電腦儲存相片落USB,M作供完畢。

[11:15] 傳召PW14 證人I

控方主問
2019年7月21日約晚上八九點去元朗探嫲嫲,約十點去B仔涼粉買外賣,經過一條河和橋,見到好多白衣人,鳳攸東街和鳳攸北街成街都係,鳳攸北街休憩處都好多,超過100人,手持藤條、國旗,證人I無停低睇,慢慢行,由橋行到鳳攸北街,時間約幾個“字”,見到九成白衣人係男人,喺度傾偈,唔覺得有戴口罩。

間中都有經過嗰一帶,未見過咁多人聚集,唔知點解又聚集,反應係驚,上網聽過鳳攸北街休憩處嗰一帶會有人聚集,但親眼見到(就唔同)。

去完B仔涼粉就去元朗站,喺經地面行過去,約10分鐘到,去元朗站原因係好奇,想睇嗰邊有咩事,走嗰陣白衣人亦一批一批咁離開,各自向不同方向走。

約22:30去到元朗站,係經彩晶軒G出口入去,企在F & G 之間的付費區外,初初有約50白衣人聚集在閘外,裝束同在鳳攸北街嘅人一模一樣,揸住藤條、國旗、寫住「保衛家園」嘅紙牌,在鳳攸北街都見過呢種紙牌,白衣人初頭都係企喺度,直至有示威者由電梯落嚟…
法官問:你點知嗰啲係示威者?
…平常見黑衫黑褲戴頭盔嗰啲,跟住就起哄,白衣人開始企埋閘口對駡,拍打欄杆,見到有一個人想出閘,後來知佢係記者,有個着粉紅色衫嘅大叔就打佢,係佢先打記者,再打另一個人。

約23:00白衣人衝入閘內,證人I無跟佢哋上月台,23:15白衣人開始離開,由不同出口跑走。

證人I睇到以上情況,但無留意鳳攸北街和元朗站嘅白衣人有無相同面孔,在元朗站拍咗一段1分57秒影片P35。

播放P35,播放器時間00:19,影片中見到有白衣人手臂有紅色絲帶,證人唔記得鳳攸北街嘅白衣人有無。播放器時間00:24,影片中見到有白衣人揸住「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嘅紙牌。影片去到最後,見到該名被襲擊嘅記者跌倒在地。

播放P32,片長約10分鐘,見到證人I在影片中出現。

播放P199 OS5,見到證人I有4次在影片中出現。

[12:57] 辯方盤問
在鳳攸北街見到嘅白衣人揸住國旗,喺度傾偈無乜特別,見到佢哋離開,唔知去邊,自己去元朗站係好奇心。

去到元朗站,見到對駡,兩邊都有打;不同意律師指林卓廷到達後場面激烈惡化。唔知點解白衣人去元朗站,唔知點解鳳攸北街有聚集。

無留意有無相同面孔,在元朗站見到嘅白衣人與鳳攸北街大致相約,都係手持藤條、木棍、雨遮。

見到粉紅色衫大叔打記者,唔知邊個上咗月台。

控方覆問
唔係好確實知道情況,網上有講,但唔確定係有咩原因,下午已經有片、有討論在鳳攸北街聚集,唔確定「保為元朗 保衛家園」係咩意思,聚集係講白衣人聚集。

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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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睇片好難頂🥹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20/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控罪存檔法庭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控罪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今天由D12、D13及D18進行結案陳詞。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均有呈上書面結案陳詞。

📌D12陳詞

對證物中的口罩及手套有爭議,不排除警方誤以為這些物品屬於被告而放入被告的袋,或是插贓嫁禍。

📌D13陳詞
(此部分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D18陳詞

對PW8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有爭議。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上的衣物,但背包及入面的物品、護目鏡、手套、頭盔不屬於被告。

辯方亦爭議呈堂的電話訊息完整性(integrity),指出控方未能證明電話被截取訊息前一直被恰當保管,因此不能排除電話中的數碼資訊被外界干擾。控方指承認事實內控辯雙方已同意不爭議呈堂證物;D18代表大律師指不包括D18的手提電話,控方則認為承認事實內指的證物是指所有呈堂之證物,包括D18的手提電話。法官指需要依靠檢控官及D18代表大律師製作誓章,以供法庭裁定承認事實內指的證物是否包括D18的手提電話。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1000再訊,屆時商討法庭該如何處理有關D18手提電話的爭議,是否以誓章或其他方式處理此爭議。

早前已認罪的D20判刑將會押後,暫定為9月26日1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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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作供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就何時出現緘默權,尤其是在現場階段的法律議題,法庭請控辯雙方在陳詞中就此提及其法律原則、案例和立場,並提到2004年李福興(音)案例是一個好起點去探討此項法律議題。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8日(星期六)10:00進行結案陳詞,初步訂於11月28日10:00作出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9/20]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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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傳召控方證人 PW93 高級消防隊長 王其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馬頭涌消防局,在警員7718協助下作供 2020年3月13日撰寫了三頁口供(以下內容以65C呈遞)

2250 得知油麻地地鐵站有二級火警後前往現場。到達彌敦道近碧街,他見到大量示威者與警員正對峙,示威者不斷投擲汽油彈,而警員有發射催淚彈。小隊打算改為前往A2出口,但發現站前很多雜物、閘口鎖上。之後示威者四散跑走,速龍正追截及作出拘捕。消防隊走到A1 出口,見到發現寶寧大廈和碧街附近的一條小巷出現人疊人,傷者需要急救,王其曾要求增援。

🔸D2辯方盤問

同意到達位置是彌敦道近窩打老道,近碧街但未到碧街。

辯方問王其在油麻地行去碧街途中有見到有人,是否在見到非參與暴動人士。王其回指分辨不到他們是否參與暴動。辯方指出王其曾經在其他審訊作供指「見到觀感上唔係參與暴動,似係路人甲」,王其確認先前作供正確,重申確實不到是否示威者。
辯方再問他是否在其他審訊作供指途人互不相識,王其不記得。

王其指上海街有人行向南走、向北走,他並無特別留意彌敦道發生的事。

王其指當時現場30多名傷者,他及同事有將所有救出,全部多少亦有受傷。有傷者趴地上、有趴在底層傷者上的人。粗略估計人疊人達四至五層,疊起來的人與王其差不多高,約一米七。他看不到傷者如何進入巷子。

播放的閉路電話片段能見到王其本人,當時正致電指揮中心上報多名傷者事故,要求增援。

彌敦道天仁茗茶對出馬路上的石壆有一缺口,是約12cm的小梯級。


🔹控方覆問

王其指觀感上有非示威者,因行過時彼此無對望,他沒有仔細觀察。

三十多名傷者當中有兩個昏迷,其他有擦傷、瘀傷
,程度相對上唔嚴重。

🗣主控問:警察有無參與任何拯救?
王其:當時只有我及其他同事救,警察就只有係對救出嚟嘅傷者作出拘捕。


📌傳召控方證人PW92 高級消防隊長 溫建良

案發時駐守旺角消防局,在警員5154協助下錄取了一份證人供詞。

2332時接獲指揮中心通知指碧街有大量傷者事故,到場後再聯絡PW93 王其高級隊長查詢情況。王其指有十數名傷者。2341時,警方已控制及封鎖現場,地下沒有火頭、路上有磚頭及玻璃,大量傷者。最後有26男7女被送到醫院,於凌晨5時完成救護工作。

當田11月18日因理大事件接至大量火警求助,且路上有障礙,需動用其他區消防局幫手。42名消防員及112名救護員到碧街替傷者進行急救,當中包括4名警員。

2357時消防車到登打士街及上海街附近,由於有堵路,他吩咐同事取工具到現場。到達後他向王其查詢,與警員溝通之後替傷者檢查傷勢。

同意到達時是A1出口,全部人都有被鎖上手扣,面向牆,他們逐一向他們作檢查。若需初步治療,亦會先問警員同意。

🔸D2辯方律師盤問

溫高級隊長稱無傷者是需要初步治理但警方不同意讓消防處理。同意如有擦傷或瘀傷,正常情況下需要初步治理。

🔸D13 辯方律師盤問
26男7女需送達醫院外,沒有現場傷者實際數字。他們曾逐個被捕人問有否受傷,估計超過一百人。

明天將傳召PW34、18及19,控方估計星期五或下星期一可完成控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9日930時續審。

💛多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續審 [4/5]

D1:陸(20)
D3:蕭(2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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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繼續作供
傳召D3作供
(作供內容後補)

D3作供未完,明天繼續接受控方盤問,預計明日可完成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4/12]

💢#不是聲援💢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檢控官,黎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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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員 12782(無講名)

控方主問
證人係本案嘅調查警員,用咗約400小時睇晒所有元朗站的閉路電視片段、從網上下載的Open Source video、市民拍攝的影片和相片,被告在被拘捕後所拍攝的17張相片,6張證物相片,審訊前有睇過。

P200 OS4 拍攝到被告穿有老虎圖案的T恤,本案所有影片截圖係證人做嘅,係根據男子外形、衣著、身材,從上述片段中辨認相同外貎、相同衣著的被告,再制作38分鐘的精華片段。

[15:05] 辯方盤問
知道被告在2021年8月12日從深圳灣返港時被捕,唔知道被告行駛緘默,唔知道有搜屋,知道搵唔到相同嘅衣着。
P39 #2相,同意件衫有老虎圖案,外面有外套,唔清楚皮帶扣係唔係金色,同意睇唔到皮帶扣嘅圖案,#1相,同意係白色鞋,同意睇唔到PUMA字樣。
睇被告被捕時相片,#1相見到PUMA字樣,同P39 #1相比較,睇唔到係同一對鞋。
P184 同意皮帶扣顏色可能係金色,可能係銅色。P204 3張相,同意見唔到皮帶,同意見唔到件衫係老虎圖案,同意個樣係懵查查。

同意P39 #3~#36相,無一張清楚見到容貌,同意P39 #2相,整體衣着配搭與閉路電視中出現的男子非常上次。

證人知道無指紋證據、無DNA,知道有專家對皮帶扣作出校對,係用鳳攸北街的片段,而無用元朗站閉路電視片段,同意在鳳攸北街出現嘅男子非常相似元朗站嘅男子,係高度懷疑。

同意警方無用任何影片截圖與被告的容貌進行較對。

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播出精華片段中的原裝影片,共約三小時半。
辯方律師向法庭申請indulgence,明日上午和下星期一上午處理其他案件。
明日下午和星期一下午播片,估計最遲星期三上午舉證完畢,假設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只有被告或許作供,餘下審期可以處理陳辭。

案件押後至明日(19/8) 14:30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0]

🙇‍♂️後補2022年8月18日内容🙇‍♂️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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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D16 辯方證人成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成當時於Volkswagen HK任職senior manager,於荃灣維修中心負責PDI, Pre-delivery instruction部門作為主管。

其時PDI部門正聘請technician trainee,D16當年已持有英國土木工程學位,並向Volkswagen求職,並成功獲聘作PDI部門technician trainee。

D16恆常工作需要跟師傅到幾個車廠外站作汽車維修,工具箱會帶去外站,完成後會放回工司,工作物資就會隨身帶備,例如是索帶。 索帶用於包扎電線和喉管之類,一般會隨身帶備多至200條出外站工作,工作完成後不必放回公司。

證人成力證D16為人斯文有禮,沒暴力傾向,而索帶確是日常工作必備物資。

🔹控方盤問
經控方盤問,成表示與D16工事以外交流不太多,沒有曾經忠告被告帶索帶出街要留意,因是工作必需也沒有犯法,更會向師傅提出要帶定多些索帶以備工作需要。

成先生作供完成。

[11:20]
D15作供

🔸辯方主問
D15當時是城大學生,兼職貨櫃碼頭搬運工人,以及是一名擁有跆拳道證書資格的教練。

2019/11/18 約19:00完成貨櫃碼頭工作,然後將第二天可能要到其他地區碼頭工作時需用的濾罐、口罩、手套等物品放進背囊,然後去朋友William開的私人健身室健身。

被告當日工作時是身穿黑衣黑褲,淺色tee。 去到健身室自己的儲物櫃有一件黑色風褸。

約20:53有whatsapp cap圖給爸爸表示在健身室。健身期間也一直跟好友Charlie snapchat溝通。 Charlie當日在旺角red Mr karaoke工作,當時突然公司提早關門,約21:45 Charlie向D15表示要提早放工,因旺角可能有事發生,感到害怕,而且還未吃晚飯。

約22:15 D15向Charlie說現在離開健身室去找Charlie,大家要保持聯絡。 但之後Charlie一直沒回應(事後D15才得知Charlie手機當時已沒電)。 D15穿上儲物櫃內黑色風褸直出旺角,去到red mr karaoke已落閘,也聯絡不到Charlie,D15想起Charlie說未吃晚飯,故決定去二人常去的一間24小時營業,位於油麻地的旺仔婆狗仔粉餐店去嘗試找Charlie。

於是沿彌敦道行至近碧街,突感到剌鼻,眼痛不能張開,D15本身有鼻敏感,當時帶著鼻敏感藥,因此D15決定勉強行入碧街窄巷用藥及等待狀況舒緩,但不足1分鐘時間,大量人衝入,被塞在巷內,D15之後也就因此被捕,期間沒有向D15表示被捕原因,沒調查,也沒搜身。

🔹控方盤問
控方重覆質疑D15的鼻敏感情況及眼痛情況,也質疑背包內的工作物資,當晚在旺角出現的意圖。被告一概否認控方質疑。

[16:10] D15作供完成。

明天星期五會傳召D15兩名辯方證人作供。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9/8)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8]
2022.08.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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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
👤*(16)🛑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1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49) #不服命令上訴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兼獲批訟費和私人律師費。)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5:00
👤余(19) #宣布判決 (#1031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處10星期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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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陸,蕭(20) #審訊 [5/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李,X,廖,莊,黃,羅,潘,羅(14-27)🛑李已還押逾8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21日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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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余(20) #提堂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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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4/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5)🛑已還押20日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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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區,梁,梁(21-26) #答辯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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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區嘉曼(46)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2項串謀洗黑錢 #報案被索一百萬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8 月1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4/10] {感謝}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23/30] {感謝}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0/2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宣佈判決理由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命令上訴

(10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29旺角 #判刑

⚠️該被告的正確歲數為30,聲援表有誤,抱歉,敬請見諒⚠️

D2 黃(30) 🛑已還押2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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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現仍需檢疫,故無法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2022年8月22日(星期一)於西九龍裁判法庭第二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判刑
👥9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1:李(27)/ A2:X(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A7:黃(21)
A8:羅(19)/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 #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無牌管有彈藥,即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
=============
背景:

本案有11位被告,A1和A6在預審前已去信法庭表示認罪,並在預審當天(2021年12月2日)自願撤銷保釋;A5則不在港,不如期歸押;其他被告則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法庭在2022年7月29日裁定除A9外的被告面對的控罪成立,並在判刑前撤銷被告們的擔保。

裁決理由簡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68

進一步求情:

A2大律師指A2明白及同意教導所報告的內容。簡單而言,A2大律師指希望法庭考慮到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A2的求情信及書面求情陳詞後,予以A2進入教導所。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背景:

總的來說,所有被告沒有案底;即使不是所有人都有良好背景,但他人對他們皆有正面評價(如孝順顧家自律真誠善良努力學習和對工作有熱誠等),亦願意加以支持;此外,大多人都明白日後應謹慎行事,有所悔意。

量刑考慮:

辯方在其求情陳詞中力陳被告們的參與程度低(除A1和A6),亦指本案沒有證據指他有親身使用暴力(除A1和A6)、擔當帶領或號召者的角色、帶有攻擊性武器、以及何時出現在現場。但不爭的是上訴法庭已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是要考慮暴動的整體環境。

辯方在其求情陳詞中力陳被告們沒有積極參與暴動(除A1和A6)。但不爭的是他們有配備裝備,身穿黑色裝束和蒙面以壯膽犯案,亦有帶備衣服以便更換。

辯方在其求情陳詞中希望法庭考慮DCCC23/2021案的判刑。但不爭的是同級法院的判刑對本案沒有約束力,且即使不同法官在相同事件中的判刑有分別,上訴法庭重視的是刑期是否合適(見CACC408/1985案和CACC428/2004)。

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本案判刑:

本案暴動的規模大;歷時約2小時;配有裝備的數百至1000人在熙來攘往的鬧市集結;交通和商舖因此暴動而癱瘓和停業,巴士亦因此不能前行;公眾安全亦因在沒有警員在街上巡邏而受影響(都調到警署);示威者的數量遠超警員;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包括堵路、向警察和警署反投催淚彈、掘起和打碎磚頭、用硬物擊打展示牌和鐵閘以製造聲響、向警署投石頭和2枚汽油彈、淋熄催淚煙、使用噴漆破壞物品、向警署照射雷射光、和在場叫囂和辱罵警員等。法庭認為他們的行為是目無法紀,且是挑戰法治和警方,因此必須判以具阻嚇力的刑罰,以保護法治和社會秩序(見CACC312/2010);示威者亦漠視重複的警方警告;是次事件令1名警員的雙腳遭受2級燒傷,幸而他最後可重返崗位。但其實示威者的行為對途人記者和警員都有危險,本案沒有更多人受傷只是僥倖;本案有財物損失,例如警署鐵欄被熏黑,以及有巴士站廣告牌被破壞。

A1的角色主動,亦有配備裝備,包括淋熄僱淚煙。此外,她亦參與了近1小時多的暴動,那時她身在傘陣,亦無視警方警告,沒有離開現場,也必然看見汽油彈有人將汽油彈拋向警署的情況,亦加以認同;A6的角色主動,亦有配備裝備,亦參與暴動多於30分鐘。那時他位處傘陣前線,和與他人一同推跌高台。同時間,有人將磚頭和催淚彈殻投向警署,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A6也必然看見這些情況,亦加以認同。針對A1和A6,法庭予以4年8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扣除25%的刑罰扣減,並進一步考慮到因A1熱心公益作扣減。因此,3年6個月監禁是A6的刑期,3年4個月監禁是A1的刑期。

至於A2,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2的年齡、報告和教導所的性質後,教導所是A2的刑期。

至於A11,針對控罪1,法庭予以4年2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法庭考慮過CACC222/1992案後(彈藥的嚴重性較火器低),再進一步考慮到涉案彈藥不會對公眾構成威脅、彈藥的性質和數量後,予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予以4年4個月監禁作總量刑起點,A11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至於其他被告,法庭予以4年2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他們的背景和身體情況不是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082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20]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PW 警長 作供完畢 所有辯方律師都沒有盤問
PW 警長5132(音:陳志偉)作供完畢
PW 警長3273(音:謝文毅)作供完畢

(内容從缺,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繼續,屆時將會傳召任職特別戰術小隊的警員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4/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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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警員28059曾慶佳(音),當時軍裝巡邏隊。

-主控梁大律師主問
警方到達現場(葵涌邨平台)為18:10,當時PW5見到十多名人士在天橋位置的欄杆和牆壁張貼紙張,他表示當時跑過去並大叫「停手」和「不要走」,他跟警長到天橋及石牆交界位置看到四名女子,並向本案D1作警誡(PW5當時有警誡D1,控辯雙方並不爭議);PW5表示看不到四名女子正在做什麼,但表示看到四人中只有一人手中拿著油掃和紅色膠桶。

PW5和女警27758看守四名被捕女子,警長50037當時編排了1、2、3、4四個編號予四名女子。後來PW5聽從警長50037指示把被捕人集中在一起看守,當中包括四名女子,PW5、女警27758和男警28帶同四名女子上警車往葵涌警署。

-D1黃大律師盤問
PW5表示跑往現場途中看到四人中只有一人手中拿著油掃和紅色膠桶,而D1正在張貼單張,推翻早前主問時表示的「看不到四名女子正在做什麼」,律師盤問下聲稱自己在主問時這樣說只是表達不好,故不同意主問時的答案才是正確的。D1當時無法出示身份證,她曾表示只是落街食飯,所以沒帶身分證;PW5表示不同意D1沒貼單張、不同意D1只是路人、不同意D1當時只是正在看著牆上的單張。

-D2、7代表律師盤問
PW5表示警長「過左去」女警旁,即四名女子身處位置,而警長當時編排了1、2、3、4四個編號。PW5當時負責帶被捕的女子到玻璃門位置等候警車,當時除了PW5和女警外,不記得仍有其他警員負責看守被捕人,其後開始多途人圍觀,所以就開始負責維持秩序,沒有再看守四名女子,時間多長則不記得。

-另一位辯方律師鄭大律師盤問
PW5表示警長50037在PW5少於十米位置,而他本人喝停四名女子時,距離四人少於十米距離;四名女子被喝停後立刻停手,故相信四人聽到他的話;PW5在2021年6月20日錄取第二份口供,亦不知道後來警長、女警、男警和一名高級警員另外再錄取口供。

-除了隔離中的PW4外沒任何控方證人需傳召。

-辯方申請休庭五分鐘商討傳召證人事宜。

-主控表示辯方會視乎星期一出庭作供的證人,即PW4的供詞才決定是否需要第十四證人出庭作供。

-證物的字眼修訂會於星期一才作出交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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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警員27557邱警員,當時駐守葵涌軍裝巡邏隊第二隊。

控方主問
當日19:10得知需要支援,19:25到場,當時已有封鎖線封鎖現場,而當時沙展50037已在場;PW6負責處理案發當日的證物,並拍攝了當日張貼在牆上的單張,但沒有檢取。當時有97份印有字句和圖片的A4紙,而當時他只檢取了瓶子、桶、白膠漿等物品。

-D2、7律師盤問
PW6表示如果有手套、海報、膠水等物品跌落地下亦會檢取,但液體不會檢取;而當時只檢取於桌子上的物品,並表示沒有人動過桌面上的物品。

-跟進提問
沒有任何警員叫他檢取證物而他沒有檢取的。

-裁判官跟進關於PW1口供(第一份口供沒有錄取但第二份補錄的口供增多的),控辯雙方確認PW1口供錄取的原文是寫了「AP1-15當時有戴手套」。

-裁判官表示沒有特別需要書面陳詞,各大律師可選擇書面或口頭陳詞。

案件押後至(22/8)下星期一09:30同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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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D15 辯方證人羅曉盈Charlie(音)作供

🔸辯方主問
Charlie是一名跆拳道教練,是D15跆拳道上的要好朋友。
2019年11月18當日在旺角red Mr karaoke工作,7pm上班,本來是零晨5時下班,經理突然在9pm因應當時社會情況karaoke需要提早關門而叫同事準備收工。  Charlie用snapchat通訊軟件通知D15要提早收工了,還未吃飯,且感到驚。
D15訊息回覆: 小心,保持聯絡。
22:20左右,Charlie收工,落到街發現電話已經沒電,見環境平靜,遂步行回美孚家,沿彌敦道行,轉入至長沙灣道,約23:30行至美孚回到家中。
到回家後,把電話叉電,再打開,於snapchat見到D15 send給她的於red Mr 門口鐵閘的相片,D15問她是否去旺仔婆狗仔粉食野,但當時已經聯絡不到D15。

🔹控方盤問
Charlie表示snapchat那張鐵閘相已經不在,因snapchat會在觀看後自動delete內容。
當日沒留意手機電量,當天有用手機看劇和看直播,故收工落到街已發覺冇電,也沒打算回公司叉電。
知道D15一向有鼻敏感,經常要噴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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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D15 辯方證人William作供。
🔸辯方主問
William自小認識D15,是魔術、跆拳道和健身上的好朋友。D15每星期有3,4次到William有份開設的私人健身室做gym,因為D15是和William住同一棟大廈,所以很多時D15會和William一起離開健身室,並由William駕車回去。
2019年11月18日當日,William一直在gym教班,D15大約是19:30到達gym,至大約9時多,D15跟William說要去找Charlie,見D15匆匆離開。  事後得知D15被捕,有到秀茂坪警署給D15帶來衣物。

🔹控方盤問
William表示,認識Charlie,但Charlie並不常去William的健身室,知道Charlie是有男友的。
知道D15有鼻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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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作供完成。

控辯雙方預備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取消禁足令,繼續宵禁令,但恢復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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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續審 [5/5]

D1:陸(20)
D3:蕭(2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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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繼續作供
(作供內容後補)

傳召DW1 Tony作供
DW1與D1及D3為中學同學,案發當日相約了Whatsapp群組內成員(包括D1,D3)到他家BBQ並過夜。
DW1當日經群組內的語音訊息得知D1被捕。
DW1不知已收回的「此訊息已删除」
原本內容。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1430時進行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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