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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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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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D1 馬(19)
D2 郭(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D1)
(2) 參與非法集結(D2)

控罪: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已準備好答辯,D1已向律政司出信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但被拒絕,需要更多時間考慮答辯,希望申請押後3星期,D1下次可以答辯,控方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押後。

D2已準備好答辯,答辯為:認罪‼️

(在宣讀案情途中D1代表律師突然打斷,要求案情內D1變為「男子A」,否則若D1不認罪而D2同意案情,將對D1不利,律政司在休庭15分鐘索取指示後申請獲批)

📌案情
在2019年的10月尾網上有人呼籲在11月2日在維園進行美國人權法案大會,當時在灣仔、銅鑼灣、中環一帶均有暴力行為。於17:38時,PW1,2收到召喚前往龍和道西行,當時見到15-20人穿黑衣及蒙面,當時龍和道西行已被雜物阻礙。PW觀看情況10-20秒後,PW1看見男子A正在推膠馬,而PW2看見D2穿黑衫戴着外科口罩推膠馬。其後2人逃走,D2打算推開PW2不果被制服,而其他示威者則被驅散。狗在男子A身上撿取證物P1-P9,而在D2身上撿取證物P10-P13,證物P14-P16則拍攝到當時示威者的行為。
D2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播片
控方於庭上播放影片協助法庭判刑,PW3身上的狗cam約13分鐘,立場新聞片段約19分鐘,有線新聞約5分鐘,另有一段未知那媒體的直播。恕直播員未能將影片內容化為文字,內容大約為該批示威者逃跑及2人被捕的情況,其中一隻速龍對同僚說:「再嘈拉埋佢(旁觀者)過嚟,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求情
D2現年27歲,姐姐是一名文員,他的父母即將退休,他過往沒有任何案底。從父母的求情信中得出,被告是個孝順的人,從中學起便希望能成為專業人士。中學校長的求情信指出,他的學業非常有成就,任教他的5名老師認同他是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他曾在2間保險公司工作,上司及同事皆稱讚被告有團隊精神,為人謙虛,亦時常通宵達旦工作。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提及,他明白本罪行的嚴重性,相識多年的女友本計劃移民到加拿大,後來因本案而取消計劃。他知道未來未必能再度獲聘為精算師,亦於上次提堂自動放棄保釋。

案情方面,D2被搜身時沒有任何裝備,而控方提供的片段亦無顯示D2當時的行為,只有顯示他被捕的情況。在龍和道一帶並沒有發生暴力事件,D2並不認識其他示威者,只是單獨行動。他在被捕時與警方合作,環境有很多人只是圍觀,並非示威者,而龍和道起火時D2已被捕,希望法庭接納D2並沒有作出縱火行為。

📌鄧官關注
當天的集會有不反對通知書,儘管新聞說不反對時間至5時半,但只是傳聞,法庭不會給予考慮,法庭亦須知道非法集結的時間,控方需於下次聆訊時提供這些資料。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其間D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及下次到一庭提堂,D2繼續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及下次到八庭判刑。

直播員按:控方一直播唔關事嘅片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604維園

D1: 何俊仁
D4: 黎智英 🛑因另案服刑中
D5: 陳皓桓 🛑因另案服刑中
D6: 尹兆堅
D7: 梁耀忠
D8:張文光
D9:郭永健
D11: 趙恩來
D12: 麥海華
D14: 梁國蕈
D16: 梁國雄
D:18 朱凱廸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15:19 被告到達,旁聽席向被告欄揮手
15:20 開庭

D4、D7不認罪
其餘被告擬認罪

【不認罪的D4、D7】
審前覆核:2021年10月13日0930時
正審:2021年11月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英文審訊

【擬認罪的其餘被告】
於2021年9月9日上午9:30進行認罪答辯

15:38 散庭

💛感謝旁聽師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張(33) #20200806葵涌
🛑已還押超過11個月🛑

控罪:#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及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壞或被損毀。
================
答辯:

被告就已修訂的控罪認罪並同意案情。

控方由梅松大律師代表。

案情概要:

警員23424在案發當時步行返回葵涌警署,而當時警署附近的空地有水馬。

在19:55時PW1到達警署正門,發現被告走近水馬,手拿着一個著火的紙皮箱,而地上則有另一個紙皮箱,所以她通知報案室。後來被吿被走出警署的兩名警員截停並帶到葵涌警署。當時有一個水馬被燒焦,現場亦有一個打火機及兩個紙皮箱,地下亦有灰燼。

被告在警誡下中大概表示他憎恨警察,因此想放火燒警署。此外他亦表示他有炸彈可以炸他們。

控方呈堂片段亦可顯示被告用一分鐘以用火點紙皮箱的一端,以及縱火的作為。

李慶年法官對片段有以下觀察,此亦已得到控辯雙方同意:

1)火種範圍1尺乘1尺
2)火種維持1分鐘
3)火種較遠離民居
4)火種距離進入報案室的門口約2至3米
5)火種遠離停車場

因此李慶年法官認為本案的風險系數低,控方同意。

被告背景及求情:

辯方由姚大華大律師代表。

被告過往有不少的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包括2次與本項控罪相同的記錄。

📌犯案原因:

辯方認為本案與仇警無關,被告的身體狀況不佳,因為他有長期濫藥的問題。此導致他有情緒及精神問題。雖然辯方同意被吿犯案時清醒,但他可因此導致情緒受影響。

李慶年法官認為被告行為不像是報復警察或是「暴徒」,雖然被吿有用口表示想報復警察。

辯方指出被告是自願跟隨警察進入警署,是「搏拉」。

📌是否需要索取精神科報告?

李慶年法官詢問是否需要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

辯方認為不需要,因為醫生報告指被告情緒穩定,沒有精神問題及自殺傾向,被告只是因毒品影響情緒。

📌重犯:

李慶年法官詢問本案是否可因重犯而加刑。

辯方同意,唯希望法庭可減低加刑幅度,以及希望法庭可考慮到被告合作及本案的損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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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接納被告犯案原因是單純認為監禁可解決自身濫藥問題,因此同意被告犯案不涉及政治因素,是因受藥物影響。

法庭認為本案的風險系數低,原因不再詳述。而本案控罪是針對財產,不是危害他人生命,故本案量刑會較60(2)條為輕。

法庭指出本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參考由2000年至近期不少縱火罪的案例,主流意見是判處被告4至6年監禁,即需判處重和具阻嚇性的刑罰。

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對警署內的人有所威脅,影響警員的安全,火種亦會有造成財產損毀及人身傷害的風險。此外被告是有預謀犯案且是慣犯,監禁對他沒有作用。

減刑因素:

法庭認為本案的減刑因素就是被告及早認罪。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因被吿重犯而再加刑6個月至監禁4年。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監禁2年8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54&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提堂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D1:黎(25)
D1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D2:楊(27)(因另案守行為中)
D2代表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主控:吳加悅

控罪:
(1)D1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2)D2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港共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詳情:
2人各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呈上同意檢控書
蘇惠德指出同意檢控書漏左隻字
控方申請在控罪書上加上「刊有」
控方指出或有更多人被捕及新增控罪
控方反對擔保
辯方反對押後:控方未準備好,就唔應該提告,又押後,又反對保釋

❗️❗️保釋申請被拒❗️❗️

D1保留8天覆核權
D2放棄8天覆核權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提堂,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
本庭直播員按:但願所有人都勇於發聲,不要被港共的誣告,而自畫紅線,歷史要正確地流傳。錯在法,不在人。還記得曾說過「撕一貼百」嗎?所有事情亦然。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你在牢籠被引渡 渡往了啞巴的國度
我用殘餘力氣留守衝口說真話的領土
......
有罪名 有極刑 會把你 叫醒?//

擷自《虛作無聲》

上述言論不代表直播台仝人意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5/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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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PW11 高級警員54124 黃俊賢(音)繼續作供

✂️D4 律師盤問
證人同意律師所講的以下過程,在2020年6月5日,用法理鑑證 Cellebrite UFEV physical analyzer 去撮取P1(1)的 image file,再用 Cellebrite 打開檔案,選取WhatsApp group,copy & paste 內容,export to excel file,造成P18 & P20,理論上資料係一樣,過程中可以用keyboard 加資料。

律師指出P18 & P20 兩個excel file 內的標題唔同。證人指P18 & P20在不同時間制作,係表達返所選取的what内容,copy嗰時已經係咁,律師指出撮取資料唔準確(唔同意),撮取咗資料再制作excel,內裡資料唔準確(唔同意),P20撮取資料唔準確(唔同意)。

14:48 D5/D6律師無盤問,✂️由D7律師盤問
證人有接受過訓練使用Cellebrite 法理鑑證軟件,同意係在電話嘅記憶體中撮取資料,撮取過程不一定成功,因素包括有:密碼、手機型號、SIM卡、WhatsApp版本、惡意程式、保護程式,但不同意Cellebrite 撮取過程不一定準確。證人指關於會唔會顯示‎WhatsApp deleted message,係有機會有有機會無,要睇電腦系統版本、WhatsApp版本、Cellebrite 版本。

撮取過程中電話係唔會連上網,因為上網有人可以干擾運作,包括機主和其他黑客,大多因素。

律師向證人指出以下問題:
Excel header 日期時間欄,你唔能夠確定係收/發日期(唔同意)
Real time / mobile time / WhatsApp server time 議題超出左你嘅認知(唔同意)
唔能夠肯定WhatsApp時間準確(同意)
如果日期有被干擾,Excel唔能夠顯示(唔同意,無相關資料)
WhatsApp時間係Server時間,並不是電話顯示嘅時間(同意)
如果一個訊息在發送時電話未能連上網,或者接收者未能連上網,顯示時間只係猜測(唔同意)
如果有資料被干擾你係無法得知(唔同意)

✂️D3 律師再次盤問
證人講述在2020年5月29日送機上嚟已經有搜查副本,由58752交上CSTCB,但搜查令有啲no. 打錯,通知案件主管;不同意律師指在6月5日無合法權限去開機,當日在08:30返工,編號1664的搜查令由48522申請,大概在09:30 fax 到CSTCB,跟住為手機充電,check時間。

控方覆問
編號1664搜查令在2020年6月5日攞到,當日攞手機,交手機嚟有另一張搜查令,當日見到SIM卡號碼有錯誤,編號1573搜查令與呢部機無關,當日係根據1573 做,0930未做檢查,有權叉電。

在Cellebrite copy 相關欄嘅資料,在excel paste 上去,點解有唔同攔名?可能制作第二個時,無打開第一個表跟住做,P18無名一欄,係證人無攞出嚟。至於 “detected chat” 與 “deleted chat” 可能係證人唔小心做成。

16:02 ⚙️傳召PW12 警員9273 陳志倍(音)作供,證人同樣是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法理鑑證及訓組 數碼鑑證B隊人員。

在2020年6月接手處理呢單案,在6月5日在實驗室處理證物兩部電話和兩張SIM卡,檢查封存,打開睇證物狀況,確保有相關搜查令,唔記得搜查令號碼,記得係一張搜查令包括四項證物,先處理一部橙白色Samsung,開機見到時間與實時相同,6月5日15:03,但要輸入密碼,法政工具唔支援撮取,有資料顯示唔支援有密碼保護,放返入袋,處理另一部藍色Samsung手機,屏幕有損壞。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30荃灣

陳(23)
尚有 #0805荃灣 待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34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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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一(DW1)證供分析:
案中沒直接證據證明2號房作用,為何放物品在此房間。
DW1沒明顯證供指證物p5是否在公司取得。DW1指不能說是因為該罐電油是一般市面可以購買到,因為該電油沒特徵。就算真的從公司取得,DW1指不知拿來做甚麼。
DW1指倒電油有困難,所以倒進容器會方便使用。可是,為何要用2瓶裝着?為何有2個瓶在2號房?為何有4個瓶在假天花板?
DW1指對員工質素有要求,會對員工進行培訓,因此給不達標的被告,在工餘時間練習。被告用白電油除塵、除油。但後來DW1改口指,被告不達標的是英語水平,如果是,那抹油如何令被告英語達標?
公司有保護裝備給員工,但沒監管員工拿多少,連濾罐、豬咀型號、種類都沒記錄。DW1解釋指3M來貨,有甚麼就要甚麼,這有違公司所稱的嚴謹態度。
因此DW1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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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二(DW2)證供分析:
DW2未能講出案中,96個玻璃瓶放在2號房的用途。DW2指96個玻璃瓶可作回收之用。
不過,其中86個玻璃瓶是同一大小,款式一樣,容量100ml,另外10個是325ml,同屬某品牌的玻璃瓶。
沒證據指玻璃瓶從何得來,DW2指用作收集用途。
被告要用作練塗油、抹乾,但其實只需1個玻璃瓶就夠,可以重用,也符合環保概念。
被回收的86個玻璃瓶款式相同,不知從何來,明顯不是一般家居廢料。天花板內的玻璃瓶不論是練習,還是回收,都沒合理原因解釋為何要放在假天花 。
因此DW2不可信,在主問問到的,DW2解釋指該天本來會回收,但剛放完假,多事情處理,所以才取消回收。而當天有警員搜查公司,因此取消回收的原因明顯是有警員搜查公司,明顯DW2有所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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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三(DW3)證供分析:
被告告訴他,為防打翻,因此把清洗好的玻璃瓶放在假天花,而DW3未看過假天花內的瓶。
因此,不知該2個玻璃瓶,不知2個瓶內液體,不知4個瓶為何一起放在假天花。
如果為了避免打翻而放在假天花,實在難以置信。
DW3指2012年玩wargame時,見過被告戴本案證物,即頭盔手套腰帶護目鏡。後來改口指,只是見過但不確認是當年的裝備。
DW3看來關心被告被捕情況,但除了聽到被告的單位被搜,其他就不知不問,也沒聽過被告講與回收有關的話。
DW3供詞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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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沒證據指被告管有這些物品的意圖,但可以從環境證供推論。
在涉案單位來看,租用是合法,但2號房內的Ikea袋裝有9對手套,有厚度,能防滑隔熱,而房間內沒機械用品要操作,房內亦有大量口罩,而當時未有疫情。2號房內也有其他大量物品,例如3個護目鏡、黑頭盔黑皮帶黑腰帶黑水袋黑手套濾罐。
這些都是暴力示威者常見的「武裝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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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二(PW2)鍾先生證供分析:
2號房內的物品可以製造汽油彈,也有原材料和引爆物。
單位看來是存倉之用,沒證據指內有任何居住者所需要物件,例如牀、枕頭,可見不是供人居住,物品存放數量不少,有大量汽油彈組成圖,也有把瓶放在假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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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2號房內發現的物品性質、數量,例如毛巾,都可用作摧毀財產,物品都是一般暴力示威者的裝備,例如多隻厚手套可以用來抓着汽油彈,防止手部皮膚接觸化學品。證物p7,p8瓶放在假天花十分可疑。
雖沒直接證據指,2號房附近有示威,但當日是暴力示威的高峰期。
9月30日前一天和後一天,929和101都有遍地開花的活動,對社會有嚴重破壞,有廣泛使用汽油彈。
唯一不可抗拒的合理推論是,被告管有上述物品是用作製造汽油彈,意圖由本人或他人使用物品,用作摧毀財產,也沒合理辯解。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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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今年24歲,在香港土生土長,在學,沒案底。
被捕至今都在公司工作,月入一般,會把1/3月入給父母作家用,與家人住在報稱地址。父母有工作。有家人是長期病患,被告每個月會陪他跟進、覆診。

呈上三封求情信。
被告自己寫:
被告明白自己錯誤,指自己讀書並非強項,情況沒父母中預期好,希望父母不用為生活奔波、擔心。
被告有考取一些牌照,也有做些小生意。
被告指自己第一次感受到在大企業工作的環境,會努力學習,報答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雖然讀書非強項,但希望有一技所長。
被告十分懊悔,令家人大壓力和負擔,每次報到、上庭、審訊,家人都會花時間陪伴。
被告希望盡自己責任,家人是一切,被告希望重新出發,增值自己,報答家人和社會。
被告出新出發的目標並非空談,有考取技能牌照,希望將來成為教練,令多點市民體會到香港。

爸媽求情信:
香淑嫻:其實我睇晒㗎啦!

本案單位沒任何汽油彈製成品或半製成品,沒證詞或資料指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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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押至2021年8月6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判刑,索取背景及勞教報告
‼️‼️‼️還押‼️‼️‼️
(手足無回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分析:
PW1-4是誠實可靠證人。
當時首先有人作出挑釁性、破壞行為,辱警言語會挑起民眾仇警情緒,在場普通乘客、職員、警員都會害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
至於被告是否參與其中,沒人目擊到被告何時去到、到達時間、位置、行為,唯一證據是cctv。
被告在車站大堂被捕後,警員翻看 cctv,查看各被告於事發時的行為。
控方從不爭議未能清楚看見被告,
要求法庭的法做是,根據警察拍攝被告的衣飾外貌及cctv拍到的人作對比,確定是否各被告人、在現場做甚麼。沒證據指任何一件衣著獨一無二,無獨特處。
被捕後,警方拍攝被告外貌,有截圖作確認,被告沒特徵,法庭只可從事發時的配搭對比,例如衣著顏色、圖案、款式。
遺憾cctv質素欠佳,顏色不清晰,移動時會起格帶影,沒法看清楚。

PW5的證供幫不了忙。
只能說是認為與被告相似,但未能說為何確認。也沒基礎證據作肯定 ,Cctv太糢糊,因此PW5的辨認證供不能作比重。
最近的鏡頭拍到多人,不排除有其他人衣著相似。

被告的被捕時間地點羅列在承認事實中,沒證供指被告於被捕時的行為、狀態,沒法推論。
被告人與片中的人有一點相似,而相似的人有份參與非集,被捕時距離PW3站長所指的車站關閉時間,相距一段時間,被告身處大堂的行為可疑。
可是,控方未能在豪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

🌼🌼11人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審訊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承上

PW6繼續講述當日故事,PW6指,當我執起斜孭袋後,我收到通知,我地同其他隊員喺黃大仙廣場入面截停左12男2女,需要人手支援,於是我隨即入黃大仙廣場入面作出支援,而該斜孭袋一直揸住喺我手上,進入黃大仙廣場入面後我負責協助搜查被截停嘅12男2女,期間,我見到該12男2女入面,其中一名男子衣着外形特徵同我之前追截嘅男子都係吻合嘅 。

控:外形特徵係指咩?
PW6:身高呀體形呀衣着呀都係同我較早前追截嘅男子一樣

跟住我就上前向佢確認身份同埋查問佢係咪宜個袋嘅物主,之後宜名男子都承認佢係我較早前追截嘅人士同埋承認我手上揸住嘅斜孭袋係屬於佢嘅,之後我就繼續在現場幫手看管呢12男2女,並等待指示,而我亦一直企在宜名男子附近,並將斜孭袋揸係手。

直至晚上大約1142分,我地嘅隊員一位警長51367(直播員下稱PW7)就向在場12男2女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之後就安排隊員向宜12男2女進行搜身而我就向我較早前追截嘅嗰名男子搜身,喺佢身上發現部IPHONE黑色電話、一個銀包,而我都係佢見證下搜查個黑色斜孭袋,喺袋入面搜到一對黑手套、面巾、防毒面罩、濾嘴、口罩、護目鏡、一個膠袋入面有多條索帶、 兩支士巴拿、一件白色tee同埋宜名男子嘅回鄉證,係咁多

控:你話你在斜孭袋入面搵到口罩,記唔記得嗰數目
PW6:我記得有兩類口罩 一類係純黑口罩另一類係普通口罩應該係藍色數量我沒有相關記錄
控:你話斜孭袋入面搵到回鄉證咁你點確認回鄉證係屬於嗰名男子
PW6:根據回鄉證上面嘅名同相片及證件號碼去確認番係嗰名男子
控:名係用咩做比對
PW6:用番宜名男子當時向我出示嘅身份證
控:有冇核對佢身份證上嘅相片同埋佢嗰人
PW6:有 搜佢銀包有佢身份證 我即時核對左 我搜查佢袋嘅時候發現回鄉證我就將兩張證件同宜個人作出比對
控:咁你嘅結論係
PW6:係同一個人

控方展示兩把士巴拿、膠索帶、護目鏡、口罩、一對手套、防毒面罩連住兩個粉紅色濾罐,PW6確認上述物件是他於案發當日在該斜孭袋中搜出。

PW6講述,當我搜出宜啲物品嘅時候,我就在????時(聽唔到)向D2宣佈拘捕,罪名係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並將從該斜孭袋內搜出的物品放回該斜孭袋內,由我保管,並等候安排車輛將有關人士送番警署,進行拘捕程序工作

控:咁呀張回鄉證呢
PW6:都係放番喺斜孭袋入面
控:咁被告你都話身上係有黑色iphone同銀包宜啲物品係點樣呀
PW6:手提電話同銀包我就交番俾被告人自己保管
控:身份證呢
PW6:由我保管
控:咁係咪大約就係凌晨前1150至1158分宜段時間嗰你地警方安排將嗰12男2女包埋你頭先所處理嗰名人士用警方車輛 帶佢地番觀塘警署
PW6:係
控:期間坐車過程你工作係咩
PW6:看管住疑犯
控:即係你所講嘅嗰位男子
PW6:係
控:斜孭袋同相關物品呢
PW6:都係由我保管

PW6指,回到警署後PW7於0001至0031就各被捕人士逐一向觀塘警署值日官匯報案件及展示證物,而上述時段D2一直在我身邊,斜孭袋亦一直由我保管。其後由PW7向值日官匯報拘捕D2參與非法集結的案情,我匯報向值日官匯報拘捕D2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的案情以及展示證物。值日官聽取完匯報後,就問D2明唔明白有關的拘捕,D2當時表示明白,亦沒有作任何投訴

PW6講述,於凌晨0032時我向值日官提取疑犯D2,帶佢到觀塘警署一樓臨時羈留區處理有關拘捕。同日0040至0045再向D2進行一次搜身,沒有發現其他可疑物品。同日0050至0010時我向D2發出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由他簽名確認明白有關內容,之後我就繼續看守斜孭袋以及袋內物品,等候刑事偵輯部同事接手處理。同日0329,偵輯警員13382(直播員下稱PW8)前來接手案件,於是我將D2及斜孭袋和袋內物品交予PW8

PW6表示,由0032至0329的宜段時間,一直看守住D2,而斜孭袋同袋內物品亦 一直由我保管住。

控:警員你頭先證供入面就提過當你在斜坡上執番斜孭袋後,你就入左黃大仙廣場協助同事處理12男2女,你都話期間你發現12男2女嗰位d2就係同你較早前追截嘅嗰位人士,衣着外型特徵都係吻合,當時你能唔能夠肯定兩者同一個人
PW6:我相信係
莫官:@#@#%#^#%#&@
PW6:因為我當時憑我觀察我認為係同一人 但冇經佢親口證實所以我用相信係同一個人
控:咁頭先你回答法官閣下嘅答案 你話冇經佢親口證實,所以你話相信係同一個人,但嗰問題只係問你自己嘅觀察,你唔需要理會其他人承唔承認,純粹係問你自己肯不肯定?
PW6:肯定

(主問完畢)

第三天審訊Part 3: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09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審訊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D1代表大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 沒有盤問,以下是D2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之盤問)

辯方盤問

💡記事冊內容出錯?
PW6表示,他並非整個追捕過程中都見到嗰名男子的樣貌,但PW6同意追捕過程中有機會見到該名男子樣貌。

辯方指出,法庭於主問時問到PW6,該名男子有沒有佩戴蒙面物品,當時PW6描述嗰名男子只戴眼鏡但沒佩戴其他蒙面物品,辯方問到那麼為何警員記事冊卻記錄該名男子當時佩戴口罩,PW6回答:「我諗應該係我記錄出錯」

辯方指PW6說2019年10月8日凌晨補錄的記事冊不準確,質疑PW6,反而過左年幾後就記得對方沒有佩戴口罩,對此PW6回答:「我記得佢有戴眼鏡」辯方要求PW6正面回答問題,若辯方引用的內容出錯,控方自然會作出更正,辯方指PW6於2019年10月8日凌晨所撰寫的記事冊描述該名男子有佩戴口罩,問及PW6現在的講法是否指記事冊記錄出錯?莫官隨即指示PW6翻看當日的記事冊。PW6閱畢後同意記事冊記述該名男子有佩戴口罩,並確認記事冊是由他於19年10月8日凌晨0430所撰寫。PW6同意除記事冊外就住本案曾經在19年10月29日、20年9月28日、20年12月30日分別撰寫一份書面供詞。

PW6同意,上述三份書面供詞均沒有記錄PW6看見該名男子樣貌一事

📌表露身份的次數
PW6確認於主問時,曾經道出他第二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有曾向男子表露身份,而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則未曾表露身份,PW6同意表露身份的方式為向該名男子嗌出「警察咪郁」PW6同意於撰寫記事冊時沒有記錄表露身份一事。PW6同意19年10月29日第一份書面供詞沒有提及表露身份或「警察咪郁」一事,而直到約一年後在20年9月28日撰寫的第二份書面供詞則有提到表露身份一事。辯方問PW6是否同意第二份供詞沒有提及到「警察咪郁」PW6認為嗌「警察咪郁 」即是表露身份,不過同意第二份書面供詞內沒有提及「警察咪郁」該些字眼,PW6同意第二份書面供詞所指,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已表露身份,辯方疑惑PW6究竟是第一次嘗試制服時表露身份抑或是第二次嘗試制服時才表露身份,PW6指,根據他的記憶,他第一次嘗試制服時有向該男子表露身份即是向該男子嗌「警察」,第二次嘗試制服則是嗌 「警察咪郁」,辯方質疑PW6為何主問時,控方當時問及你有冇講嘢嘅時候,你回答冇?PW6解釋:「因為主控問我捉住佢嘅時候有冇講嘢」辯方作出糾正,指出當時主控所問的問題為👇👇👇

控:捉唔捉到佢,掂唔掂到佢膊頭
PW6:捉到
控:你除左用手嘗試捉佢右邊膊頭,仲有冇其他舉動
PW6:冇
控:有冇講過任何嘢
PW6:冇

PW6則解釋,第一次用手捉住該男士膊頭之前已表露身份。辯方質疑PW6為何頭先沒提及?PW6回答:「我諗係我回應番主控官嘅問題」

🔍越耐越詳細嘅記憶力
辯方指出,PW6證供指該名男子先後兩次甩開他的手,但警員記事冊上描述「當追截該人(AP12)到龍翔道近沙田拗道黃大仙廣場外時嘗試制服該人,但不果,被AP12掙脫」而第一份書面口供的描述為「當追截該人(AP12)到龍翔道近沙田拗道黃大仙廣場外 我嘗試制服AP12 但不成功被他掙脫」,PW6確認辯方對上述有關供詞內容的覆述準確。亦同意記事冊以及第一份書面口供均沒有描述該名男子曾兩次掙脫一事。辯方指出,直到第二份書面口供才提及該名男子先後兩次掙脫,質問PW6點解咁樣?越後面嘅嘢就越清楚?PW6解釋:「我第二次做出書面口供嘅時候,按警方主管要求,詳細交代記事冊所指同AP12糾纏嘅過程,我就根據記事冊帶出我嘅記憶 作出第二份口供」辯方質疑PW6之記事冊指「嘗試制服該人但不果」,何來在2020年9月28日撰寫第二份書面口供時帶出記憶?PW6回答:「根據記事冊引起我之後第二份口供嘅記錄」

📍為何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拘捕被告?
PW6同意他對該名男子兩次甩開他的手皆有印象和記憶。辯方問PW6,是否同意當時該名男子正抗拒你的追截,PW6同意。辯方質疑為何當時PW6於黃大仙廣場內有機會以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罪名拘捕被告,卻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拘捕被告?PW6回答:「因為我當時冇諗到」辯方問及PW6,事發時你被該男子先後甩開手兩次,是否認為他抗拒你?PW6回覆:「當時冇諗過宜個問題」。辯方指出PW6加入警隊9年,當時PW6追截該名男子目的是想截停他,制止他繼續逃跑,而他沒有理會,仍然選擇逃跑,顯然是抗拒警務人員,質疑PW6沒理由連如此簡單的事情都忘記。PW6回應:「我當時冇諗過」

👀對目標的視線從未丟失
辯方問到PW6,當時追捕過程中PW6曾失平衡跪低,視線都沒有離開過嗰位人士以及斜孭袋?PW6回應指,係。
辯方再追問PW6,,當時PW6起番身,然後返回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時需要攀過石躉,整個過程中都繼續望住斜坡?PW6回應指,係。

📌當時我冇諗到
辯方指出,當PW6進入黃大仙廣場後見到警長51369(PW7)正處理被捕人士共十二男兩女,PW6指稱當中一名男子為你早前追截的男子,問及PW6有否就此向PW7匯報,PW6回答:「我確認身份之後 就向過警長(PW7)匯報。」辯方着PW6講述如何向D2確認身份,PW6表示確實字眼唔記得,大意為:「佢話佢係我較早前係龍翔道追截嘅人,我都有問佢我手上揸住個斜孭袋係咪佢,佢都承認左」辯方問及PW6,是否認為D2確認身份一事以及D2承認斜孭袋由他管有一事都重要?PW6同意。辯方追問PW6,咁為何你沒有記錄當日和D2之間的對話,PW6回答:「當時我冇諗到」

📍偏偏唔向前跑
辯方問到PW6,當時該名男子正身處行人路,該名男子是否可以從沙田拗道方向繼續跑?PW6不同意,辯方續問,是否有嘢阻住該名男子?PW6指沒有。辯方追問,第一次PW6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該名男子身處行人路還是龍翔道馬路,而該名男子甩開PW6的手後可不可以向前行?PW6釐清他第一次嘗試制服該名男子時,該名男子身處行人路。辯方問,那麼該名男子是否可以從行人路向前跑,PW6指可以。辯方指出,只不過該名男子偏偏唔向前跑,係要跨過石躉,PW6回應指,係。

📌辯方代表大律師向PW6指出辯方案情
辯方向PW6指出辯方案情,PW6於黃大仙廣場內從來沒有問D2,你是否我追截的嗰個人,亦從來沒有向D2確認身份,只有向D2問,該斜孭袋是否屬於D2,而D2否認,PW6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

PW6同意從D2身上搜出銀包,於銀包內搵到D2身份證

辯方向PW6指出,PW6並非從斜孭袋搵到回鄉證以及於黃大仙廣場內警長51369(PW7)沒有向D2宣佈拘捕,PW6不同意

📌執到斜孭袋卻沒有即時打開
辯方問到PW6,當時PW6在斜坡執到斜孭袋時,有沒有將其打開,PW6稱:「沒有,因為我當時收到通知,黃大仙廣場需要支援,同埋我都冇諗到打開,我唔認為打開係要優先處理」辯方困惑,問PW6,即是你有否諗過打開?PW6表示:「我認為應該優先入黃大仙廣場支援,所以我冇諗住打開嗰斜孭袋」辯方要求PW6釐清,當時有沒有諗過打開斜孭袋確認入面啲嘢?PW6指,當時認為應該優先支援同事。

第三天審訊Part 4: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093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控方傳召警長51367(直播員下稱PW7)

PW7於1991年加入香港警隊,14年升職為警長,19年9月時駐守牛頭角軍裝巡邏隊第2小隊,但被借調去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第2小隊,案發當日19年10月7日當日身處防暴制服當值,當晚0940分東九龍警區第2分隊第2小隊收到蔡慧詩(音)警司訓示,指示執行xx行動,PW7同意他知悉當日執行任務其中一個小隊是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第3小隊,並由鄭婉雯(音)高級督察(直播員下稱PW2)指揮。

PW7聲稱,於當晚1055時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第2小隊由牛頭角警署乘搭警車出發前往龍翔道黃大仙廣場一帶

於同日晚上1103至1105分時PW7身處龍翔道黃大仙廣場外,當時收到上司指示要採取行動,於是PW7便下車進入黃大仙廣場進行推進,PW7指當時由黃大仙廣場向新光橋方向推進時,看見很大批市民由近沙田拗道北近小巴站的黃大仙廣場出入口跑入黃大仙廣場內,PW7指都有當中都有幾十人,PW7形容當時該批人士是向我地迎面而來,該批人士見到我們嘅時候,有啲即刻停低,有啲向住其他方向繼續走,最終我地截停了14名人士。控方問到PW7,該14名人士被截停的位置是同一個地點抑或唔同地點,PW7回應:「大約嘅位置係近頭先所提及的出入口附近。」PW7同意被截停的人士共12男2女,當時PW7安排不同的同事搜查該14名人士,在當晚1142時,PW7一次過向該14名人士宣佈拘捕,罪名是非法集結,當時該14人都是在我身前,而該14名人士中包括本案D1和D2

📌關於當天被捕時D2有否戴口罩
控:宜家仲記唔記得當你地見到D2嘅時候,佢有冇戴口罩?
PW7:唔記得
控:如果佢有戴口罩你會唔會因此有其他處理方法?
PW7:如果佢有戴口罩我地都會記錄番喺我地口供入面
控:你自己記事冊用有冇記錄D2衣着口罩?
PW7:有記錄衣着
控幾時做?
PW7:9號 第二日凌晨
控:你做宜啲記錄嘅時候你對佢衣着記得仲清唔清楚?
PW7:清楚嘅
控:你話宜家就記唔到
PW7:係,但我記得口供當時冇寫到佢戴口罩 所以應該係冇戴口罩
控:但口供應該係遲過記事冊
PW7:我記事冊都應該冇寫佢有戴口罩
控:如果有戴口罩你都會記錄低
PW7:係
控:當晚宜14位人士都係被警方帶番觀塘警署作進一步處理嘅
PW7:係

(主問完畢,D1代表大律師沒有盤問,以下是D2代表大律師的盤問

辯方盤問
辯:警員11893(PW6)處理D2喺黃大仙廣場期間,佢有冇同你講過任何關於D2嘅嘢
PW7:初步係有,我記得話搜到有兩把士巴拿
辯:仲有冇其他
PW7:其他就冇印象
辯:向你指出當時你喺黃大仙廣場期間,你冇向D2宣佈拘捕
PW7:唔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傳召偵輯警員13382梁健行(音)(直播員下稱PW8)

PW8於2011年3月加入香港警隊,於案發當日19年10月7日隸屬將軍澳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10月8凌晨當日當值,並身處觀塘警署處理一啲事,當日凌晨0329於觀塘警署,警員11893(直播員下稱PW6)將本案D2及其身上所有物品交予PW8接手處理,然後PW8就詢問PW6拘捕D2的原因,PW6就講左啲嘢俾PW8聽,於是PW8就檢取D2身上相信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控方展示多件物品(包括二支士巴拿、膠袋裝住的多條索帶、黑色IPHONE等等...控方沒有讀出所有展示的物品),PW8確認是他當時檢取的物品

控方問PW8,於PW8面前(證人枱)咁多物品,當時有沒有嘢裝住該些物品?PW8表示我已經唔記得。控方問PW8,當時D2有沒有銀包和身份證?PW8表示都已經唔記得。控方問到PW8若然D2當時有銀包和身份證,PW8會有甚麼處理方式?PW8回應:「我會攞身份證核對佢嗰樣,如果係一樣,咁我完成所有嘢之後,我會俾番佢」

控:咁除左身份證,你記唔記得你仲有冇你處理過D2其他身份文件一啲旅遊證件?
PW8:我已經冇印象
控:你話處理完會俾番當事人,咁如果係回鄉證呢?
PW8:如果係回鄉證既話,我對下嗰名係咪佢,係嘅話我都會俾番佢
控:你係咪檢取左全部屬於D2嘅物件?
PW8:唔係
控:但你宜家唔記得有乜嘢係俾番佢喇?
PW8:冇錯
控:係你檢取你面前證物同手提電話佢D2本人在場?
PW8:佢在場
控係你決定檢取咩物件嘅時候你會唔會將全部屬於佢嘅物件檢視睇多一次?
PW8:係
控:D2宜個時候在場?
PW8:在場,我係喺佢面前進行
控:你除左同佢處理檢取證物外,你都喺較後時間錄書面會面記錄,法官閣下內容我沒興趣,你做宜份嘢你要記錄個人資料 好似住址嗰啲,你記唔記得佢住址係邊一區?
PW8:唔記得
控:但你會問佢?
PW8:係
控:如果佢講你一定就會記錄?
PW8:冇錯

控方申請將會面記錄呈堂
辯方反對,質疑控方有甚麼基礎呈上一份沒有D2招認嘅會面記錄
莫官着PW8暫時離席
莫官:#^@%#%#^##$##
最終控方放棄申請將有關會面記錄呈堂

重新傳召PW8

(控方盤問完畢)
#################################
(D1代表大律師沒有盤問, 以下是D2代表大律師的盤問)

辯方盤問
辯:如果你被告知有一份身份證明文件同兩支士巴拿擺埋一齊,你會唔會檢取該份身份證明文件?
PW8:唔會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沒有覆問,PW8作供完畢)

結案陳詞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05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0/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已認罪)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審訊進度
09:46 開庭
10:01 控方傳召PW13警員4728
11:24 D1代表大律師盤問PW13完畢,崔官宣佈休庭10至15分鐘
11:59 開庭 D3代表大律師正盤問PW13
12:45 D3代表大律師及D5代表大律師盤問PW13完畢
12:45 正商議有關案件管理事宜
12:58 宣佈休庭 14:30同庭續審
14:28 廣播
14:37 開庭 再傳召PW13 D7代表大律師正盤問PW13
15:40 D7代表大律師盤問PW13完畢,控方覆問完畢,PW13作供完畢。
15:43 控方傳召天主教徒尹佩怡(音)總督察PW14,控方現主問PW14
16:26 控方、D1、D3、D5代表大律師主問或盤問PW14完畢,PW14作供完畢
16:27 D2代表大律師就控方突然轉換控罪基礎一事作出補充陳詞,法庭聽取控辯雙方理據後,指示D2另作出書面陳詞
16:41 完

📌關於案件管理的事宜
控辯雙方道出預計主問或盤問餘下的控方證人所需的時間後,法庭經粗略評估後預計2天方可完成控方案情。

經商議後,法庭將預留2021年8月23日及24日作續審;裁判官同時指示控辯雙方保留2021年8月25日及26日作辯方案情需要。裁判官亦言未能在本來預計的2021年9月作裁決。

由於D3代表大律師於本月23號及24號需處理其他案件,無法出席當天的審訊,故向法庭申請為D3更換法律代表,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3日早上0930同庭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現場約30人等候
0918 派飛
0925 庭內大半滿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202005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陳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09:31 廣播
09:40 會先處理另一宗非手足案件
09:41 休庭,手足律師落去解釋報告
09:48 書記指可以隨時開庭,等埋控方入庭
10:13 遲到的控方律師入庭了,正等待宣布公眾人士可以入庭😪
10:24 放人入庭,庭內尚有約10個空位
10:33 求情完宣佈休庭,11:00開庭
11:00開
11:13 重新開庭解釋刑期,剛才口誤法官講了「6個月」起點
--------------------------
上一庭索取了心理醫生、感化及勞教報告。

📌 進一步 #求情
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內向,不擅同人溝通,亦不敢在他人前面說出想法。父母支持被告及踏出主動關心被告的一步,年幼時有學業上的爭吵但近年有改善。民安隊2位指揮官對他有好的評價。

在還押期間被告有反省,認為自己在廣場流連是不應該。在背景及心理報告中指願意承擔,亦知悉後果,向感化官承諾不會再干犯行為。心理學家認為重犯機會低,因為沒有反社會性人格及暴力傾向,被告素向有情緒問題,此案對日後人生有大影響,被告願意及希望接受輔導以改善心理問題。

被告體能上不適合勞教中心。故被告明白會判監但望法庭能夠輕判。

📌簡短 #判刑
引述CAAR14/2020 案例,法庭要考慮被告角色,再上調量刑起點。被告管有的物品一如氣油彈般危險。引用CAAR7/2020一案,雖此案不適用縱火及串謀罪,被告管有物品,如白電油可以用作製成汽油彈,及在公眾地方管有,危害公眾安全,所以案情屬嚴重。

被告未成功製作出汽油彈,但法官指製成中是其事實之一,被告向感化官提及當日只是想在河邊測試汽油油彈的威力,法官認為雖然是在河邊測試,但被告有意圖製作汽油彈,而且所攜帶物品身處在人群中也是危險的事。

所攜帶的打火機及內裏易燃物品,雖然未有證據顯示有使用過,但其物品可推毀財產,所管有的危險同汽油彈一樣。

由於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所以法庭以【9個月量刑起點】作考慮。法官引用CAAR1/2020 段38-40,考慮到案發的背景。香港正經歷連串暴力衝突衝擊,被告在此時間所犯會加劇治安風險。他指出沙田和你sing會引發大批市民聚集,圍堵和辱罵,這是人所共知的事情。

本案在2020年5月發生,離開社運高峰期,但事發現場多人集合的情況一如2019下半年示威情況,而被告所管有的物品一如2019年下半年示威者身上常見的物品。所以法官考慮其案發語境是2019社運的延續,因而【加刑3個月】

考慮到被告是民安隊身份,定罪後無法再參與任何紀律部隊,因此【減刑1個月】

綜合以上,總刑期為11個月‼️‼️

(11:33內容定稿)

(按:手足是個內向被動的人,得悉刑期時亦較為惘然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尋人尋片中 請參考搜證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09
———————————————
21:43 處理手足案

答辯:
D1, 3, 4不認罪❗️

控方有7隻控方證人,其中1名為街外證人。控方有兩段錄影片段,分別為3分23秒及2分鐘。

本案沒有任何認罪招認,其中一隻控方證人(PW2)有匿名令,劉官著控辯雙方商討作供次序,以考慮是否可盡早移除屏風。

09:46休庭至10:15
以修改及簽署同意案情

📌P19承認事實:
2019年10月23日 16:26 偵緝警員51445在青山公路荃灣段行人天橋底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D1。

警員10536在南豐中心對出拘捕D3。

16:28-16:36警員3439 在南豐中心對出行人天橋以非法集結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拘捕D4。

17:40 警員5952向D1搜身,並撿取證物:
P1: 灰黑champion 背囊
P2: 黑色長雨傘
P3: 灰白勞工手套
P4: 黑長手袖
P5: 黑白公仔面罩
P6: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宣傳單張

以上證物交由警員12575 拍照,列為證物P8 。

警員3439 在荃灣警署向D4撿取兩個黑口罩為P9-10,證物最後交給警員12575。

2019年10月13日 警員12575 為D1,3,4 拍攝照片,呈為證物P8。

2019年10月14日警員12575 帶D1入搜身房,撿取D1的上衣、長褲、運動鞋為證物P11-13,並拍攝照片(P8)。

控方證物P14為SD card,影片顯示16:23-16:26便裝警察車輛的車前,車後,錶面顯示,P14A為警員6614的燒錄光碟,期間沒有干擾及改動。

控方證物P15光碟顯示南豐中心情況,期間沒有干擾及改動。

警員12575為各被告衣物拍攝照片。

D1 現時14歲。

D4 有醫療報告 (據聞頭部縫左5針)

D3 有醫療報告為證物P17-18

D1,3,4, 無刑事定罪紀錄

D3 職業背景 (詳情已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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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安裝屏風後重新開庭

辯方希望順序處理證人,可先移除屏風,官指斥浪費法庭時間但最後因尊重雙方意願而批准,惟劉官提醒控辯雙方星期三下午有另案裁決,本案安排4天審訊不代表4天內只處理本案,著大家留意時間。

控辯雙方同意PW1(非匿名證人)亦可在屏風後作供,省卻搬屏風時間。
———————————————
10:40
傳召PW1 警長51445 陳達斌
為D1拘捕警員及便裝警車司機

🔹PW1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行及三合會調查科,參與踏浪者行動,16:22 於青山公路荃灣段駕駛SZ7420 八人車,接載1名總督察及其他機動部隊人員到上址,得知該路段近大河道有黑衣人堵路,於是上前處理。

16:25 PW1到大河道,於紅綠燈位跨過障礙物,近青山公路荃灣段263號至275號外馬路,有大概100多名黑衣人聚集在馬路,PW1把車駛前,停低車後隊員落車,黑衣人逃跑,隊員下車追截。

黑衣人即黑衫黑褲,其他特徵包括有戴面具、有戴口罩、部分手持物品(即長型物件)。交通燈位的阻礙物即地上有啲板,有啲物件,好凌亂。

停車後,隊員下車,PW1見到約15米外有一名人士,戴面具(黑白色,白色部分多啲,覆蓋全塊面),黑衫黑褲,黑色背囊(中間位置有個章有顏色,大小約為直徑6厘米的圓形),手持黑色長雨傘。該人士走入青山公路263號對出行人天橋底石壆,當時便裝警車頭朝荃灣西鐵站,來回線每邊有三條行車線,車停泊在左一線。該人士在車左前方。

該人士走入石壆後起番身,轉身向西鐵站方向,PW1隨即下車追上前,稍後於石壆花槽制服。PW1:「警察,唔好郁。」把該人士雙手放身後,宣佈以「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拘捕,沒有爭議的是該人士為D1。之後PW1用膠手扣鎖上D1,後交給偵緝女警5952處理。

📽播放P14A 警車錄影片段
畫面有4格,V1-V4
V1拍攝車頭左邊路面情況
V2拍攝車頭前方情況,較廣角
V3拍攝車內情況
V4拍攝車尾對出馬路

V1, V2拍攝青山公路荃灣段,往大河道方向。

16:25:00時,V1,V2仍拍攝青山公路荃灣段,畫面有黑衣人,V2畫面右方有一不知名建築物,V4畫面有膠水馬。

📸20幅截圖(P20)
PW1 認出部分圖片中有拘捕人士或自己,PW1在副本上圈出,呈為證物P21。
P20(16)顯示到D1背囊有PW1所描述的圖案,圖片亦顯示到D1走去的石壆。
P20(20)顯示D1正走向石壆。

PW1確認證物P1及P5。案發時PW1沒有聽到特別聲音,除黑衣人外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行人或公眾人士。

11:34PW1主問完成,早休至11:45

盤問重點:辯方主要圍繞 PW1駕駛便裝警車以時速60公里駛向人群,為人群散開主因,劉官唔耐煩指 「我地而家唔係審緊危險駕駛」

(盤問內容整理中,稍後補上)

12:51 PW1作供完畢,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黃(16)🛑已還押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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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 #1014旺角 #判刑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原案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在早前已承認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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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控罪1:作出具有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控告(原案A6)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案情摘要:

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被告與8名同案被告,喬姓女子及李宇軒計劃以潛逃者身份前往台灣,當時喬姓女子正被警方通輯,李宇軒則因另案被查,而與被告同案的8人則各自牽涉刑事案件。

該潛逃計劃是有組織和周詳,各人以Telegram及個人訊息互相通訊。被告等人曾與「恩典」親自見面。當時一行人打算經貨船以海路前往台灣,但他們最後決定使用鄧姓男子購買的快艇,因為他認為使用快艇的成事機會較高,此後他們就此購買設備,亦有人向一行人提供安全屋,被告亦已未有如時上庭。

在2020年8月23日,被告一行人收到他們逃離香港的訊息,此後被告失聯。他至被捕後,他向警方供出案件細節及經過。證據方面,布袋澳的閉路電視拍攝得被告在碼頭出現。警方亦在被告的手機找到他在現場拍攝的照片,照片內有顯示他的容貌及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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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補充求情:

被告由吳宗鑾大律師代表。

📌針對案件1:

被告同意各報告的內容,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但若法庭認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被告亦願意進入教導所。

📌針對案件2:

被告在獲批保䆁後十分珍惜可以讀書的機會,但在疫情出現後被告無所事事,令他出現困擾,忘記自己有案件在身,再加上他的家庭並非富俗及能協助他成長,令他迷失及受到他人影響,希望到台灣重新開始人生。簡單而言,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一個能令被告重拾正軌及人生方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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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他已經明白不能使用暴力表達訴求,日後會努力裝備自己。其他人指出被告友善和善良,受他人喜愛,此外他有擔任義工,例如派防疫物資。被告在犯下此案後已經感到後悔。

辯方減刑陳詞:

案件1的控罪1的另一位被告已被郭啟安法官判處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的監禁。辯方指被告是在凌晨時分犯下案件1的控罪1,當時現場沒有非法集結及暴動,也沒有造成人命傷亡。

案件1的控罪2上,辯方指被告是因為入世未深及失去理智而犯案,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認罪及供出案件細節。

在案件2上,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並非案件的主腦。

辯方引用了CACC429/2007協助法庭就案件1的控罪1的量刑。

量刑考慮:

在案件1中,法庭認為案發時有警員在旺角警署當值,被告的行為無視法律和不負責任。在案件2中,法庭認為若被告逃往台灣將難以譴返香港,有害司法公正及公眾利益。

法庭指若果以監禁方式處理本案,案件1兩項控罪可以分別可以判處5年監禁和6個月監禁,而案件2則可以判處18個月監禁。如果以總刑罰計算會以6年監禁處理。

本案判刑:

上訴法庭在CAAR1/2020指出了處理少年犯的原則,當中年輕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法庭指被告已分別在香港及中國還押已約1年,坦白認罪,與警方合作,在16歲時犯案和報告內容正面。法庭考慮案情後認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嚴重性,因此會就所有控罪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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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597&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審訊 [1/5] #批評政府言論

譚得志(47)🛑已被還押7個月
控罪詳情

是日爭議專家證人身份及法庭需接納的證供...
辯方指會傳召唐英傑案的兩位專家證人,以及第三位專家證人
(語言學教授)。

控方反對辯方語言學專家身份。

法官質疑第三專家證人報告為何英文撰寫。
辯方指因為時間比較趕,而第三專家證人慣用英文。團隊用了相當時間將報告翻譯成中文,再給教授本人查看。
官:如果係時間唔夠,應該係用中文做架嘛。我唔明喎,佢做完英文報告,跟住你地又要翻譯做中文,跟住又要俾佢睇返,咁咪即係費時失事?
辯:第三專家證人嘅professional laguange 係英文。
官:阿蔡大律師,我第一個問題,如果呢個梁教授係中國人,點解佢唔可以用中文撰寫報告?就好似我同你讀law 都係英文,但我地幾十年係法院都係用緊中文架啦。咁你認為呢個梁教授可以好自在地用英文寫報告,咁佢係咪要用英文作供?
辯:唔係,佢可以講中文。
官:佢講廣東話架嘛?唔係用普通話架嘛?
辯:係

官:我有4個問題。不過我想講講我既觀察先。法庭並不是任何既語言專家、任何文字專家,法庭都唔係未審先判... 中國文化源遠流長,中文字係有包容性有生命力,隨住時間改變都有二次三次四次創造。我地而家都睇得明漢武帝寫乜、唐太宗寫乜、康熙雍正寫乜。但中文之所以經過左二次創造,係因為中文得到社會一部分或者大部分人接受。舉個例子,英文牛津字典而家先用返milk tea呢個字,中文即係奶茶,但以前冇。又舉個例子,hea 字係香港人創造出黎,寫都無得寫,但大家都知係乜嘢意思。甚至而家大陸流行少少,「躺平主義」,而家慢慢地社會都開始知乜嘢意思,都接受到。法庭係以一個土生土長香港人,識講廣東話既角度去睇。又俗d d 講句,「寸」呢個字,英文係inch。外國你講「寸」,無人知你講乜,但香港人大家都知。但你同外國人講,唔加解釋,無人知你講乜。又舉政治上「阿爺」呢個字,英文係Grandpa。外國人剩係知你講阿爺係Grandpa,但大部分香港人都知阿爺,係乜嘢。所以係咪要靠社會文化、語言學,去相確呢?你搵個清朝既解法黎解係無意思。

而我嘅四個問題,第一,普通法之下,審訊法官必須遵從上級法院,即上訴庭裁決,但唐英傑案唔係上訴,係原訟庭。咁本席身為下級係咪一定要接受三位或者其中一位專家證人身分?
第二,如果本席接受三位專家身分,係咪要接受曬三位專家既內容?如果原訟庭係百分百接受,咁本席作為次級法官可唔可以只接受一半?
第三,當然佢哋有極高既參考價值,但係咪我話一二三,下級法院就一定要接受曬呢?如果聽日唐英傑個裁決講緊三點,我可唔可以只接受兩點?
第四,就係似乎無人用合理人身分處理。好多時刑事我地都用reasonable man approach,reasonable man approach 係有預設因素,係假定呢個人係心智成熟、有社會合理性。呢d 係審其他刑事案件例如交通案件、傷亡,法庭都係用 reasonable man approach。而reasonable man approach 係有時空性,唔係講緊唐朝清朝既人,係講緊十幾二十年香港人呢個特定時空、地方所諗到既嘢。唔係講緊羅賓遜,住係孤島十幾二十年既人。我唔理你政治光譜係乜嘢,但作為香港人你會係點睇呢樣嘢?我唔知專家係咪純學術身分去睇嘢,但我希望專家係貼地,不是離地。貼地意思,不是從學術上睇呢樣嘢,係從香港人去睇呢樣嘢。我亦期望專家若有任何修訂,都要去解答我頭先第四條問題。

官對控方指押後案件至星期四「因為你都要等唐英傑一案嘅裁決,再去修訂你既立場架嘛」

官:至於控方爭議專家證人身分,原訟庭接受專家身分,但我可唔可以唔接受呢?
辯:或者就你頭先四個問題我作番少少陳詞。
官:我唔需要你作陳詞。我主要一點係想講,其實你地係唔需要等聽日既裁決,你係可以自己諗定先。

官:呢8個字,當然唔係新創啦,無論係梁天琦定邊個都好。但而家係講緊個認受性,即係你係屋企對住幅牆自己講係無意思架嘛。呢個就係你辯方專家證人要做既嘢。

案件押後至星期四上午10點同庭續審。

11:07 是日退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
#判刑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 D4 判刑 速報
D4 承認所有控罪。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立刻作判刑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案情及求情後補。

📌 D3 判刑 速報
D3 承認所有控罪。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立刻作判刑
非法集結: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案情及求情後補。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6/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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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2 開庭

⚙️控方先傳召PW11 高級警員54124 黃俊賢(音)作補充,在2020年6月5日處理電話時,見到法庭搜查令有錯字,再申請新搜令,證人呈上有錯字的搜令的副本,編號1573,控方呈上正本(P22),確認錯字與P1(1),D1的電話無關,當日的撮取工作有合法的法庭搜令,主問完畢,辯方無盤問。

⚙️傳召PW12 警員9273 陳志倍(音)作供,證人撮取兩部電話的數碼影像檔案不成功,後來由另一警員成功撮取,再由PW12聯絡調查警員,選取某一WhatsApp 群組,將內容轉換成Excel試算表。

在2020年6月5日根據搜查令#1573第一處理4件證物,兩張SIM成功處理,兩部電話則不成功,交回證物室,6月29日由警員8039完成咗撮取第3件證物,P4(1) 藍色Samsung電話,連同image file,hash value,口述電話密碼交畀PW12,PW12抄咗image file入電腦,計算 hash value 正確,解押檔案,用法理鑑證軟件觀看內容,聯絡調查員過嚟檢視資料,見到有媒體檔、通訊軟件記錄、相片、影片和聲音檔。

2020年7月9日,調查員48522到咗,揀選咗一組WhatsApp 紀錄,7月15日睇IMEI,WhatsApp Acc,系統版本,睇吓有無啲資料係Cellebrite 分析唔到,8月3日提取咗WhatsApp 訊息連媒體檔,燒錄兩隻CD-ROM (P23 & P23a)。

打開P23a内excel 檔案,列出群組成員名單,群組名稱為”單佢個車”,共有5824段訊息,控方將在2020年5月13日的訊息,第#5660~#5664段呈堂為 MFI 8。

11:02~12:04 休庭

2020年2月2日 12:38 第1104段系統訊息顯示,subject changed to “單車小隊”。

12:08 ✂️辯方 D3 律師盤問

PW12唔能夠肯定”單佢個車” “單車小隊” 邊個名出現先,用Cellebrite撮取資料時,群組名稱係”單佢個車”,Cellebrite 可以export Excel 檔,但呢個Excel係copy & paste 出嚟,Cellebrite 版面仲有好多資料,只係調查員要呢啲,header係由PW12設定,資料內容係一樣,格式可以改,例如呢個嘅時間日期係yyyy/mm /dd,另一個Excel嘅時間日期係UTC+8 dd/mm/yyyy,證人表示呢啲資料無分別,唔知民間可唔可以用Cellebrite,唔知系統點操作。

PW12稱WhatsApp 有訊息,attachment ,emoji ,唔係所有emoji 都可以顯示,因為會更新,如果不能顯示會出正方格,如果想提取嘅資料係無嘅,都顯示唔到,Excel表無顯示已閱讀,無顯示係咪forwardEd message,睇唔到回覆嘅訊息。Excel表顯示嘅係‎WhatsApp Server時間,從訓練時分析得知,有唔同可能係手機時區,Cellebrite 軟件會分析時區。辯方呈上WhatsApp FAQ文件,顯示如果時間有問題,FAQ指示可以調校時間/時區,有不同手機系統版本,和WhatsApp 版本,資料在電話撮取時無比較,好難講準確性。

證人係以WhatsApp使用者經驗指出,WhatsApp 戶口係跟電話號碼,號碼之前有無”+”係無分別,WhatsApp可以在不同設備上使用,但如果電話熄咗機,網頁版WhatsApp係用唔到嘅。

14:30 再訊

=============
直播員按:主控再、再、再一次對試算表作仔細引導,好似小學生上堂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1/4]

D1:梁 (17)
D2:劉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
上午審訊

答辯:
D1D2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呈上開案陳詞,王官確認無需庭上宣讀。
王官不斷建議雙方多以65B方式把證人口供呈堂節省審訊時間。

1014 控方要求休庭30分鐘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王官只批準休20分鐘,並提示手寫就可以,印刷問題可後補。

1100 控方仲未拎到修訂嘅承認事實返嚟,書記表示唔會再等,準備開庭。

1104 開庭,控方解釋以電郵方式將承認事實發送去樓下警署(法院3樓)print出嚟,等緊送上嚟。
王官:你知道20分鐘唔得,可以提前通知法庭!雖然有4日審期,但以25分鐘嚟印嘢實在係不合理。
(同一時間,警方終於係樓下將份印刷版承認事實拎到上嚟。)
王官看畢後發現承認事實內多處不清晰,建議控方再做修改。眼見控方準備以電腦修改,王官再次提示手寫改咗先,但控方表示剛才叫警方印好一份拎上嚟先,連一份copy都無…

先傳召以65B將口供呈堂的證人,容後再處理承認事實。


PW1 莫穎琳(音)  督察 (當晚於筲箕灣道發出警告的機動部隊指揮官) 作供

經證人確認每頁均有牠簽名後,控方以65B將其書面口供呈堂。

PW1作供指當晚牠與另一機動部動X連指揮官梁劍凱督察(PW4) 分別於筲箕灣道與太富街交界及西灣河街與太富街交界設置防線以保護筲箕灣報案中心。

PW1指當晚2010時到達筲箕灣道33-35號外,見到筲箕灣道路面佈滿磚塊、欄桿、雜物等,而100米外近西灣河站B出口有示威者集結及使用雷射筆照向警方。

2014時PW1向西灣河站方向發出警告,其間更有警員發射一枚橡膠子彈,部分示威者往不同方向四散。PW1未能確認2042時在B出口外的示威者是否與之前的為同一班。

PW1同意辯方指當時並不是進行圍堵行動,警方也未有於附近其他地方設立防線,因此途人可於其他方向正常進出。就這方面,辯方從警方片段中向PW1確認了當時有數名途人於防線前過路及於行人路圍觀。

PW2 林麗娟(音)  偵緝警員 (當晚為D1錄取口供) 作供

控方無主問

D1代表盤問:
PW2 確認19年11月14日凌晨有問及D1有否健康理由需要帶口罩,而被告當時的回應是「有少少咳及感冒」。

第二份承認事實:
- 兩位被告被捕時的身份不爭議。
- 案發日2050時20399及24145 分別拘捕D1及D2 ,罪名為非法集結及於非法集結是使用蒙面物品。
- 19年11月14日後到D?搜屋無檢取任何品
- 警方拍攝片段截圖準確性不爭議

PW3 劉子俊(音)  機動部隊警員 (協助制服D2的警員)  作供
*16年才加入警隊的PW3已於本年初離職,宣誓時未能出示委任證。

經證人確認每頁均有牠簽名後,控方以65B將其書面口供呈堂。

PW1及PW3口供以65呈堂(未有於庭上宣讀) ,傳召上庭慬供辯方作簡單盤問。


=======================
下午審訊
傳召PW4 梁劍凱(音) 督察 (機動部隊X連 第一隊指揮官,現場觀察D1,D2的警員)

PW4 作供完畢 , 控方尚有一名證人需要傳召,而辯方或有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明早0930同庭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續審 [4/3]

陳,鄭,陳(26-54)

上午進度

控罪:2項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控辯雙方就控方証物(案發當日影片pp2、pp3及p18) 可作呈堂的關聯性有爭議。

~另外,D1、D2、D3律師作了中段陳段。主控需要時間準備,故提早於12:15休庭,2:45pm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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