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4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高等法院第七庭 #刑期覆核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英語聆訊

👨🏻梁(37)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控罪: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指梁先生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梁先生在2020年9月28日在錢禮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終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今天聆訊詳情 🔽
https://telegra.ph/CAAR9-2021-08-18

【22:11完稿】

覆核結果:撤銷原有感化令
🔴改判即時監禁3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鄧,蔡(16-25)

內容: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她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蔡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

制服兩名被告的警員早前申請匿名令獲批。

制服首被告的警員A供稱,他與同事乘搭旅遊巴去案發現場巡視,其後收到指揮官的命令,要求進行拘捕行動。A於左邊車身下車,便看見一班穿深色衣裳的人士於身邊閃過。A立即追著他們,未幾奔跑的人群中有一名人士跌倒,A立即上前控制對方。控方問A由追著對方直至對方跌倒的距離,A回答約5、6米左右。

A按著對方後,「四面八方咁睇下有無人跑過、踩到我哋、有無人搶犯」。其後A表示「差人唔好郁!」,然後為對方戴上膠手扣。未幾指揮官要求下屬帶被捕人士去另一個集合點 ,A遵從指示。指揮官續要求警員將制服人士交給CID同事,A看見一名穿便裝警員外套的人士「嚟交收==」。


A形容該名人士身穿深色衫褲、戴帽,但因對方跌倒時背對著A,故A未能看清。但A印象中該名人士頭戴面巾,攜有背囊。A 續指「我叫佢坐底先知係女仔,叫佢唔好郁」,然後「做返護衛工作」。由於指揮官要求儘快「交收」,A只是交代「我係邊個啦,交俾你啦,因為出面有啲亂,我無詳談」。A續指當時不知到被告的名字與身分,並聲稱被告從未離開A的視線範圍。

控方問A有否要求被告脫下臉巾,以及移動被告的物品,A均回答沒有。

辯方盤問A,「你話啱啱落車(旅遊巴)唔覺有咩特別,即你無親眼睇到有咩違法行為?」,對方同意。辯方問「有無可能你㩒低佢嗰陣扯佢背囊令佢失去平衡跌低?」,A回答不會。

辯方問A,被告跌倒時其身上的背囊是否已經「甩咗」,A回答「唔肯定」。 辯方續問A,「你處理被告都有幾分鐘啦,見佢有背包都無即場搜身?」,A:無。 辯方續問是否因為被告是異性,所以A並不方便在沒有同性下搜身。A回答「唔啱」。辯方:但應由女性搜身?,A回答「啱」。

辯方續問,「主控問你目光有無脫離女子你話無,咁你話護衛工作喺要確保無人構成危險,所以視線會一定程度離開被告?」。A回答,「我係佢隔離,瞳孔唔係真真正正望住佢,但我視線闊度見到佢無郁」。辯方續問,「視察過程有無時候望唔到被告?」,A回答不會。辯方問A,「你落車到截停都見唔到任何噴霧塗鴉?」,A回答「係 」。辯方問A「你追截前都唔知被告做過咩?」,對方回答「唔知」。

制服次被告的警員B出庭作供。
警員B供稱,他當日身為特別戰術小隊機動部隊成員,被指派於西九龍附近打擊非法集結或暴力罪行。他當天身穿速龍裝束,頭戴深藍色衣服黑色頭盔。

時至晚上十時四十幾分,B與同僚乘旅遊巴到達深水埗黃竹街近鴨寮街附近。指揮官透過對講機表示,「車隊前面有人打開傘同堵路」,並命令同僚下車拘捕拒捕車隊前面的示威者。B隨即下車,並看見行車路線左邊的行人路有十幾人向汝洲街方向跑。他們大多數著黑衫、戴帽、背囊,攞傘同棍。

同事立即追捕他們,B看見一名男子右手戴著手套,並持銀色棍、沿行人路跑向汝洲街方向,其後向石硤尾與黃竹坑方向跑。當男子跑至石硤尾與汝洲街交界時,突然將棍扔在地上,並繼續向南昌街方向跑。男子跑了約30米後上行人路,他欲轉入後港,卻被B按在地上制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01太子 #轉介文件

D1徐(23)🛑因另案服刑中
D2馬(22)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羅(16)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修訂控罪:
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正式移交至區域法院處理
D1D2D3確認收到文件,中文審訊,保留不在場證據

保釋事宜:
D2D3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1年9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D2D3現有條件保釋,D1繼續還押❗️
(多朋友仔到場支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新案件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D4:陳(32) D5:程(3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保釋條件:
保釋金 $1500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通知警署
不可離港
明天1600時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10月1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向控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8/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早前辯方在檢視PW供詞及相關證供後,與控方及警方商討撤回控罪,而控方亦欣然同意,表示會分別向律政司及警方高層索取指示。案件主管昨午請示上司並被告知警方同意相關做法。今早控方代表與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商討後,律政司方認為目前情況不夠全面,指示控方傳召更多證人後再作考慮。因此,控方打算多傳召四名證人後再與律政司商討。

傳召PW10偵緝警員13950 郭仲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2A隊,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6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2215時收到指揮中心通知Vcity一帶有人士堵路,之後與PTU同僚一同到新墟一帶巡邏。2233時左轉入屯門公路,見到前方有7-8名人士聚集。車隊靠近時,該些人士逃跑,警員隨即下車追截。其後,PW10在一燈柱附近制服一男子,該男子有反抗、掙扎,PW10其後單手替該人鎖上手銬,並搜查該人物品。該人當時身穿Nike黑色衛衣、黑色短褲、黑色波鞋,戴灰色口罩,雙手戴著手套,背著黑色背囊。PW10其後搜查背囊,在中搜出一個新的3M過濾器、一個護目鏡、一把灰色雨傘、一個灰色口罩,其後偵緝警員5890在燈柱附近發現一個綠色玻璃瓶、潤唇膏、cap帽、雷射筆、一罐白電油、兩個啤酒罐(內有白電油)。發現物品地點與制服A6地點距離5-10米。

PW10在搜查A6背囊時有戴深色手套,該手套為自行購買。PW10表示在使用手套後會直接丟棄,然後用新的手套。PW10表示工作期間會隨身攜帶2-3對手套。

同日2250時,PW10以「非法集結」、「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兩罪名向A6宣布拘捕。A6在警誡下表示「係??話屯門有集會,叫我出嚟,嗰啲白電油同汽油彈我完全冇掂過,唔關我事」。其後,PW10與A6一同登上警車AM7166,當時A6戴著手套手持A6的背囊,警車於2315時前往屯門警署。

到達屯門警署後,PW10在2314將背囊放在大膠袋裡,在2327-2330間檢取了A6背囊內的物品、背囊及身上所戴的裝備為證物。訓示室內有四張長桌,PW10與A3面對面坐著。PW10表示自己將背囊內的物品分別放進證物袋,之後再將證物袋放進大膠袋。

📌展示相片冊(3)相片(68-77)
顯示A6相關證物

📌展示相片冊(3)相片(71)
顯示一對手(戴著手套)正在打開一個背囊

PW10表示以上照片在訓示室拍的,在檢取證物後拍攝的,惟實則時間則不記得。而當日則是先拍證物的相片,再拍A6的個人照。PW10表示證物照片是在訓示室近入口(幾張桌子後面)的位置拍攝,不記得拍攝位置附近有沒有屏風。而A6的照片則是在報案室內的搜身室拍的,拍攝時PW10在場。

📌展示相片冊(2)相片(16-18)
拍攝地點在報案室的搜身室內

📌展示相片冊(3)相片(68-77)
68-顯示證物
69-顯示證物

PW10表示68及69中的A4紙是同一張,PW10表示同一位被捕人的證物拍照時沒有更換地上的A4紙。PW10表示當日自己是佩戴著手套在地上鋪上A4紙的。

拍攝照片後,值日官前來會見被捕人,PW10匯報案情,A6當日沒有投訴。2336時A6致電母親,2338-2348時向A6發出pol153。翌日0005時,A6母親到達警署,其後再向兩人發出pol153及pol1150,兩人確認收取文件。0020-0210期間,PW10在A6母親陪同下進行會面紀錄及補錄口供。

0215-0218向A6發出pol1123,其後搜查被告,沒有發現可疑物品。

0230時將證物、會面紀錄、pol153及pol1150正本交給偵緝警員。

PW10表示將證物分別放進證物袋後有在上釘上黃色標籤,而標籤則由偵緝警員7147撰寫。

PW10表示除了財物外,證物一概放進去證物袋裡。

📌展示相片冊(6)相片(18)
顯示PW10拘捕A6的位置(接近燈柱)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片冊(6)相片(18)
顯示PW10拘捕A6的位置(接近燈柱)

辯方指出燈柱上可見由一些新的油漆,PW10表示當日正在追截被告,因而沒有留意燈柱的情況。

PW10並非駐守屯門警區。PW10指出每間自己沒印象屯門警署報案室內的呼氣測試室在報案室何處。

A5法律代表 #張耀良大律師 盤問

PW10不清楚當日所見的7-8名黑衣人是否包括所有被捕人。

PW10當日所乘搭的警車是屬於比較後期到達現場的,PW10表示下車時沒有留意前方其他同僚的情況,只見A6向自己所坐的警車迎面而跑。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盤問PW10(1)內容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證人本身聲量已經細小,希望旁聽人士盡量注意談話聲量。)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721元朗 #審訊[1/1]

馮 (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0932 播錄音
0941 開庭

📌 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黃大律師
辯方:梁大律師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向法庭呈上草擬承認事實,並將傳召3名證人,全為警察。被告沒有招認,控方沒有片段,而辯方有一段片段。

📌 承認事實 / 證據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條,同意這份承認事實。
一,本承認事實列為P1
二,P2 谷歌地圖顯示案發地點位置。
三,於2020年7月21日2043 時,警員26207於燈柱AD5167拘捕被告,罪名為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四,被告案發時17歲,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 抗辯方向
-- 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 被告有無進行阻撓的行為 (Obstruction)
-- 被告是否願意作出這行為 (Willful)

⚪️ PW1 警員45929 董盛恆(音)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
📌 控方覆問|詳情按此

1137 作供完畢
辯方申請將記事册列為 MFI1
1138 小休至 1155
1207 開庭

⚪️ PW2 警員 54630 劉俊業(音)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

1315 休庭
1442 開庭

📌 控方覆問|詳情按此

(直播員按:PW2在控方主問時,將被告描述成一名情緒失控,對警員大吵大鬧,手舞足蹈的人,而自己則冷靜處理問題。然而在辯方呈上的片段之下,直播員看到的卻是相反:接近二十多名警員圍着一名未成年少女,指她不願被搜身,其中PW2向她叱喝,最後要求其他警員將她拘捕。被告於片段指出自己有權拍攝警員將進行的搜身行為,而且同意警員搜身,更並沒有如PW2所指,喊甚麼「黑警」或是粗言穢語。)

⚪️ PW3 女警員 26207 方子欣 作供
📌 控方主問|詳情按此
📌 辯方盤問|詳情按此(後補)
📌 控方覆問|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案情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 辯方案情
辯方證據有 D1(即呈堂片段),會用同意事實呈上。裁判官指既然控方同意呈上,可以不用承認事實。接着,辯方指需要向被告索取指示。

1545 休庭
1603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畢。

📌 辯方結案陳詞|詳情按此

📌裁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日 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約1640完庭
#非聲援 #非手足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第七日)
#盜竊 #監守自盜

🐶馮奕鈞 (26)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左書面陳辭給法庭,控方補充了機場警區失物處理的修訂文件。

因為辯方陳辭比預計長,裁判官邀請辯方重複重點,直播員自行歸類如下:

(1) 邀請法庭考慮被告嘅證供,控方亦有資料支持被告嘅說法,請法庭分析被告當時在庭上的證供,被告當時處於一個狀態,見到銀包有好多錢,楊女士嘅BB喊緊,掛住自己嘅仔仔,時間近2月14日情人節,想早啲返屋企陪太太,在一個咁嘅心路歷程,去作出一個愚蠢嘅決定,被告有七年工作經驗,有30個嘉許,犯案機會低。

(2) 辯方接納被告在兩次電話係講大話,但點解說謊,有無無辜嘅理由,辯方指佢係驚干犯內部指引,並非驚干犯盜竊罪,面對謊言,法庭如果排除唔到佢係驚違反內部指引,就唔可以作出有罪推論。

(3) 被告當時頭腦混亂、慌張,佢係諗住第二日處理,擺咗在雪櫃底,並非羅佔財物,銀包當時係失物,有人交俾警方處理,不是警員執到個銀包,只係警員處理失當,並非羅佔行為。

案件押後到2021年10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鄧,蔡(16-25)

內容: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她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蔡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上午審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98

————————

下午:

B替被告鎖上手扣後,向偵緝警員11767交代追捕過程等細節,便前往汝州街尋找被告扔下的棍棒。B其後於汝州街十字路口尋回棍棒,並形容「單獨一支棍喺地面」,而地面乾淨無垃圾或其他雜物。

B拾起警棍後將被告帶上警車,他承認被告並非全程在B的視線範圍,因他已將被告交給11767監管。B形容被告當時戴口罩、黑色長褲波鞋,右手戴手套。B續指在制服被告後從未接觸他的口罩,所以只看見被告的眼睛。

控方問B是否一開始已追捕十多名正在奔跑的人士,B回答「我靜喺追捕持棍男子」。當時只見到嗰個人攞住支棍姐。雖然該名男子正背向B逃跑,但B聲稱清晰見到持棍男子的衣著。

📌警員指庭上呈上的棍棒與當日檢取的並不相同

控方其後呈上證物,問B「係咪依支?」。B回答類似依支,但指當日那枝棍棒上應有一截黑色。其後控方呈上案發當日拍攝的照片,B同意照片上的棍棒就是當日檢獲的棍棒。控方問B於庭上呈上的證物是否與相中的棍棒不同,B回答「有唔同」,指證物「少咗黑色個截,應該有膠包住咗。 」

📌警員撰寫的所有口供均沒有提及被告持棍的右手戴上手套

B於案發翌日凌晨落口供,內容指被告穿黑長褲、黑波鞋、戴口罩,右手持約兩尺長銀色棍棒,卻沒有提及被告右手戴手套,被告同意。B於今年第二次落口供,亦從未提及被告戴手套,被告同意。辯方指出因為B拘捕被告時根本沒有戴手套,B不同意。

📌辯方指出持棍的並非被告,而是另有其人

辯方指出當時持棍男子前面其實另一名男子正在奔跑,B同意當時的確有其他人正在跑,「但係咪一個我唔肯定」。辯方指出其實持棍男並非被告,而是跑在被告前的,亦是該名男子扔下棍及黑色背囊。B不同意。

📌辯方指被告曾被警棍毆打十幾秒,更被警員踩臉警告唔好出聲

辯方指出,B制服被告時曾以警棍毆打被告十幾秒,並推被告在地上。B否認上述指控。辯方又指其後有警員用警棍打被告,但被告已躺在地上,B更踩著被告左邊臉十多秒叫對方唔好出聲。B一概否認。

📌辯方指被告遭拘捕時被弄得遍體鱗傷

辯方問B你拘捕被告時有否看見其左眼下有瘀傷,B回答「當時見唔到佢有任何傷勢,佢戴住口罩」。辯方續呈上案發不久後拍攝的相片,指次被告左眼下面有瘀傷、左手肘位置有紅腫及損傷、被告右腳膝蓋及臀部位置有紅腫。B回答「睇到」。辯方指出傷痕是B拘捕被告時造成的,B否認。
————————

撿取首被告證物的林姓偵緝警員9465供稱,當時隸屬毒品調查科情報組1B隊,亦是總部應變大隊B11小隊。警方約予晚上8點九左右巡邏,他被指派坐白色無logo 的小巴巡邏。林當時身穿便裝但著咗戰術背心有警察字樣,帶警察頭盔。

林於汝州街下車,看見有機動部隊人員落車追截黑衣人。林看見同事制服一名女子,對方將女子交給林處理。林形容該女子戴黑色鴨嘴帽,臉上有黑色臉巾蒙至眼位置,身穿黑風樓,下身黑長褲。一對黑色運動鞋,揹黑色背囊。她雙手反手被索帶綁著,坐在汝州街旁邊。

林其後打開女子的背囊,稱:「依㗎向妳作出搜查」,並將背囊的肩帶調至最鬆,讓女子側頭便可看見背囊內裡。林指於背囊內搜出十個物件,包括iPhone、黑色眼罩、3m濾嘴連面罩、白色布碎、紅色噴漆、粉紅色防身噴霧連鑰匙、防霧液、黑色短褲、銀包以及黑白色拖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2/2)
#20200321銅鑼灣
#雷射筆

趙(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於2020年3月21日,在勿地臣街1號銅鑼灣時代廣場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辯方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控方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Day 2上午審訊:

📌PW1 WPC 21086 林雯虹 (音)
繼續盤問
-P1(3)片段所見證人在警方開啟攝錄機之後沒有再問被告解釋雷射筆用途,證人説因為之前問過但被告沒有回答所以不再問
-盤問下證人同意18歲以下要有成人在場查問才是理想,但當時現場環境不容許,要帶回警署才理想,然而追問下證人沒有在回警署後安排,因自己之後收到指示處理其他非法集結,所以將被告交其他同事,證人堅稱有向WPC 6227交代截停被告詳情,但不肯定交代時說過被告曾講「今日手足比我」,而自己記事冊也沒有寫下
-證人同意當天晚上2225至2320又作補錄口供,辯方律師問同日應該有足夠時間記錄被告說「今日手足比我嘅」並予簽名確認,證人再次推說自己是防暴隊會隨時調配,當時收到指示是盡快離開警署
-證人同意16至18歲可疑人士如有證據犯罪,需要施行警誡,但聲稱自己覺得有成人在場公道啲,所以沒警誡
-再播放P1(1)後,PW1再次同意昨天庭上所說pol154口供及記事簿話雷射筆測試向地上照是說錯,應是向牆。辯方律師再問照射後為何將筆扔地上?證人解釋不小心跌

覆問
-證人確認P1(1)片段見雷射筆開着可射出藍色雷射光
-雷射筆測試只作一次就是片段P1(1)所拍到的一次
-主控引導證人問測試角度是否向牆近地下,PW1同意
-主控問片段見到被告頭髮頭頂是什麼色?證人回答自己認為頭頂是似粉紅色,並肯定自己冇認錯人
-控方指記事冊沒有記錄證人急步追截被告,但Pol154有二段落描述被告急步離開,證人同意
-主控指出辯方呈堂影片D1只有半分鐘拍到被告,拍不到證人搜查及其主要證供內容時段,甚至拍不到證人,證人確認。

📌PW2 高級督察 余承峰
英文口供P5以65b呈堂,中文譯本P5a在庭上讀出,主要提及事發背景,證人當時住衝鋒隊指揮官,在時代廣場處理非法集結,當時見到一大群人約60名黑色衣著人士,在大堂展示橫額,叫囂及大駡警察,由於示威人士人數比警察多,警察最後撤離時代廣場

📌PW3 雷射筆專家證人 高級督察 盧永楷

主問
英文報告P6以65b 呈堂, 中文版P6a庭上讀出,重點如下:

Q1 黃色雷射筆長18 cm
能發出藍色激光,正常操作
1.40瓦特
IEC60825 標準屬class 4
危害距離100m以內
屬於大功率激光產品,
潛在急性危害
潛在火災隱憂

-證人指本案證物功率很強,就算在糙造表面反射,反射後光線射入眼睛也有危害(稱為漫反射 diffuse reflection)
-證人解釋證物雷射筆P3屬於class 4,急性危害意思是有即時傷害眼睛危險,有火災隱憂意思是指光線可能將物質升溫引致着火
-Class 4 雷射筆不應作一般照明用途,只可在工業應用。在5米內照射皮膚會感到熱,2至3米內有機會引致灼傷

盤問
-證人回覆兩年內檢查超過150支雷射筆
-被問到檢查時證物有沒有電,證人指證物P3電池沒有拆出,檢查時量度是4.08v,即超過九成電量。辯方律師問報告沒有提及4.08v,證人隨即指在測試時自己有寫低測試記錄供寫報告時參考,今日有將2頁測試紀錄帶上庭,可以交法庭及雙方律師查看。

1250 上午完,下午2:45 PW3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郭,容,杜林,張/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宣揚恐怖主義)

消息指此案將於下午提堂,煩請耐心等待🙏🏻

公眾人士安排
1-60綠色 二庭內庭座位
1-102白色 二庭庭外延伸區座位
1-50黃色 二庭庭外延伸區企位
1-76藍色 八樓陪審團集合處內座位
傳媒安排
1-30黃色 二號庭內座位
1-30藍色 一樓記者室座位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鄭,黃(19-21) #1102灣仔
🛑2人已還押超過21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連同丘(24),楊(21)及莫(21)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判刑理由:

兩位被告的背景:

A1鄭(21)過往沒有案底,他因本案未能完成學位。一系列的求情信指他是聰明、勤奮、有抱負及有愛心的人。

A5黃(19)過往沒有案底。一系列的求情信指他為人善良,樂於助人及好學。

案例參考:

案例1:DCCC909/2019
祁士偉法官判處被告3年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案例2:DCCC278/2020
胡雅文法官判處被告3年4個月監禁。

案例3:DCCC57/2020
胡雅文法官判處被告4年監禁。

量刑考慮:

法庭指涉及汽油彈罪行的刑罰很重,被告以身試法的代價很大。

法庭認為汽油彈是危險的易燃裝置,本案的製成品及燃料是存放在多層商住大廈內,會有火警的危險。

本案判刑:

法庭在早前裁定A1管有27支汽油彈,助燃液體及材料;當中涉及的助燃液體可製造多1支汽油彈;而A5則管有32支汽油彈。法庭認為本案與已認罪的兩位被告及DCCC278/2020案相比,本案涉及的份量較少,也沒有涉及硫酸,因此可以將同案已認罪的兩位被告被判處的4年9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作適量下調。

法庭認為監禁3年4個月對A1而言是合適的量刑起點,他沒有減刑因素,這就是他的刑罰。

法庭認為監禁3年對A5而言是合適的量刑起點,他沒有減刑因素,這就是他的刑罰。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8005&QS=%2B&TP=RS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9/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繼續傳召PW10偵緝警員13950 郭仲楷(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2A隊,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6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繼續盤問

A6當晚一共將證物封存兩次:檢取證物的時候,然後拆開拍照;之後再封存。辯方指出PW10的第一份供詞提及當日在2327-2330再訓示室檢取A6隨身物品為證物,手提電話、八達通封存在貴袋;第二份供詞則指當日2327-2330,在訓示室內戴上手套檢取A6隨身物品為證物並封存,辯方指出PW10的所有供詞及記事冊都不曾提及有第二次封存,PW10同意。PW10指出拍攝證物時從證物袋中取出證物拍攝可更清楚顯示證物的全貌/花紋。

📌展示P121相冊(3)相片(50-67)
顯示證物

PW10指出所有被捕人的證物都是在同一個地方拍攝的。辯方指出根據紀錄,A5的證物拍攝時間為0058-0104,A6的則為0105-0110,惟PW10表示當日未有見到其他警員收拾A5的證物。

📌展示P121相冊(3)相片(70)
顯示A6的背囊,有三分一部分觸碰到地面

PW10表示拍攝該相片時並不知道該證物需要化驗

PW10表示拍攝照片見到有其他警員在地上鋪上A4紙張

📌展示P121相片冊(3)相片s,同時展示電子版P98
顯示A2-6證物s1

辯方指出這些照片中,墊在證物下的A4紙都顯示著相似的油跡,指出油跡「老是常出現」,PW10同意。PW10指出不同意偵緝警員沒有更換A4紙一說,有可能只是偵緝警員搞混了新舊紙/多張A4紙的同一個位置都有油跡。
*在展示每張照片時,辯方都會問PW10照片上是否有油跡,PW10均表示「冇錯」,而 #黎家傑大律師 在每次聽畢回答後都會作滿意狀,然後「嗯~」

辯方指出所以偵緝警員沒有更換A4紙,PW10不同意。

📌展示P121相冊(3)相片(73、74、76)
顯示A6證物s

辯方指出照片中的A4紙均有黑點,PW10同意。

📌展示P121相冊(3)相片(55、71)
55- 一對戴有手套的手雙手拿著一個黑色背囊(A5)
71- 一對戴有手套的手雙手拿著一個黑色背囊(A6)

辯方指出照片中雙手(如手錶)相似,指出兩張相片中手持背囊的警員為同一人,PW10不同意。PW10解釋指雖然當日便裝當值,所謂便裝其實為「戰術衫」,警方會大量訂購,但不是工作制服。

38A4 27A3
📌展示P121相冊(3)相片(27、38)
27- 一對戴有手套的手雙手拿著一個黑色背囊(AP3)
38- 一對戴有手套的手雙手拿著一個黑色背囊(AP4)

辯方指出照片中多處類同指出(例如兩張照片中的手錶均是扣凈三格),PW10指出手錶是警員自行購買的,並不確定兩名警員是否同一人。

0230時將證物交予偵緝警員7147,惟PW10的記事冊記載指0238,PW10解釋0230開始交收,0238結束。辯方指出PW10的記事冊沒有提及0230的時間、書面供詞則沒有提及0238的時間。

辯方指出A6被制服期間沒有掙扎,PW10不同意。

📌展示P120相冊(2)相片(?)
顯示A6被捕時衣著

辯方指出A6身上的衣物有白色點,指出A6在現場有可能曾經跌倒,PW10表示同意。 辯方指出A6在現場曾經跌倒,導致眼鏡破爛,之後有警員替其修好,PW10表示不記得有此事發生。

控方沒有覆問

-PW10作供完畢-

傳召PW11 偵緝警員7147 鄺智立(音)
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負責拍攝本案被告及證物照片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展示P120相冊(2)
顯示各被告被捕時衣著

PW11指出當日是在訓示室及臨時報案室內拍攝相片冊中的照片,相中見有屏風,PW10則指出該些屏風是在訓示室中間的位置。

📌PW11畫出訓示室草圖,呈堂為P136

PW11表示當日屯門警署的報案室正在裝修當中,所以報案室搬到別的樓層,而訓示室的大小約為十米寬(大約)。

PW11表示記得A6當日是在臨時報案室拍照,指出相信是因為當時A6正在會見家人。

PW11表示不記得當日拍攝被告照片的順序

📌展示P121相冊(3)
證物照片s

PW11表示拍攝證物及被告照片的地方距離相近,但不相同,而六位被告的證物照片均是在同一處的地面拍攝的。

📌展示P121相冊(3)相片(2)
顯示一部電話,隔離的紙上寫有AP1

PW11表示不肯定墊底的A4紙是否由自己鋪上,而紙張上的AP1相信不是自己寫的。

PW11指出當日有兩名警員在旁協助拍攝照片及處理案件細節,PW11表示相信拍攝用的A4紙是從寫字樓取得的。

PW11表示不肯定不同被告之間的證物的A4紙有否更換,印象中同一被告的證物在拍攝間不曾更換A4紙。

PW11表示拍攝證物照片時,自己並非負責將證物放置在A4紙上,而負責放置證物的警員都有戴上手套。

📌展示P121相冊(3)相片(?)

PW11表示拍攝證物照片時,負責檢取的警員在場。

📌展示P121相冊(3)相片(80)
顯示有一雙手拿著證物

PW11相信該手屬於拘捕警員(AO)

PW11在案發翌日0134

📌展示P121相冊(3)相片(1-11)
顯示證物

PW11表示自己當日在訓示室內向拘捕警員接收證物。

📌展示PW11於2020年6月15日錄取的證人供詞

PW11甫就著供詞回答問題時,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要求證人離開,並陳詞指出PW6的記事冊紀錄比供詞簡陋,而辯方爭議證物處理的過程,表示控方不應透過展示證人供詞供PW11作回憶(memory reflection)。

📌展示PW11的記事冊

PW11表示記事冊於案發當晚作出紀錄。

控方指出得悉PW11有另一份記事冊,惟辯方表示不曾收到相關文件。

-1105早休-

-因PW11表示取回記事冊紀錄需時,法庭下令先暫停PW11的證供並傳召下一位證人-

傳召PW12 警員21600 馮耀祖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
負責在現場檢取指稱屬於A1的背囊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當日同僚在現場成功截停黑衣人後,PW12在現場檢查有否可疑物品。期間,在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的花槽發現一個黑色背囊。

📌展示相冊(6)相片(12)
顯示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一帶

📌展示相冊(5)相片(17、24)
24-有一人手持背囊

PW12指出該人是自己

📌播放P101 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外閉路電視
片中可見有一人將一個背囊掟入某位置

PW12指出該位置與自己發現黑色背囊位置相近

PW12表示根據觀察,有理由相信該背囊是一個女裝袋。而當時現場只有一名女子(A1)被截停,PW12於是將背囊交予PW2。PW12其後對PW2指出該背囊是女裝袋,表示相信是屬於女的。然後,PW12將背囊遞給PW2,在此之前,PW12不曾打開背囊,亦不知道背囊裡面有何物品。

當時PW2手持背囊並打開,鑑於現場燈光較暗,PW12在旁使用電筒協助照明。PW12見到PW2期間搜出物品後,有將物品加在腋下,然後將背囊放在地上,再檢查物品。PW12表示PW2不曾將任何背囊內的物品放在地上。

PW12表示A1再警誡下有說話,但聽不到其內容。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A14法律代表盤問PW12(1)內容

-盤問未完

1430續審
(黎大律師意味深長的「嗯~」實在是令人印象深刻,其臉上貌似被寫上「嗯」的字樣~)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D1: (29) 🛑已還押逾5個月
D2: 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1:(D1,2)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二人承認控罪
(案件早前於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時,將二人其餘控罪存檔法庭)

陳繼續由大律師蕭國辰作代表,李則由前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大律師沈仲平代表;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 先生 代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方案情:
(詳見 https://telegra.ph/控方案情-08-19

有人提出以國際游說向中共及港府政治施壓,黎智英及Mark Simon均對此表示支持,於是指示他人執行計劃。D1於是將訊息轉告D2,D2後同意跟他人組織行動,並在D1建議下與劉祖廸一同進行游說。

2019年8月SWHK成立,黎智英、Mark Simon、D1、D2和劉祖廸串謀他人請求外國實施制裁,以迫使中共及香港達致他們的政治目的。黎智英和Mark Simon為幕後主腦和金主,是組織的最高指揮;D1是中介角色,直接聽取黎及Mark Simon的指示,並轉達給D2和劉祖廸;D2和劉則是SWHK前線核心成員。各人利用SWHK作平台,串謀在社交平台宣傳、發表文章和聯絡外國政客,並在法國、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地舉行政治宣傳活動。自2019年8月起,SWHK請求外國實施制裁,至今仍在運作。

多個國家的報章均曾刊有他們的宣傳文章,包括加拿大郵報和紐約時報。D1、D2及其他人曾組織3個眾籌,共籌得逾1100萬港元。

另一手法為建立國際網絡以勾結外國或外部勢力,藉此危害國家安全,包括曾安排學生會見外國政客,及邀請外國政要來港監察2019年區議會選舉。D2曾向美國國會議員展示277枚警方使用過的彈殼,以說明香港警暴情況;又向美國提供制裁名單,促請國制裁名單上144名中共及香港官員。
//
二人明白控罪,法官裁定他們罪成,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3日再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3]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031深水埗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
承昨日審訊(內容按此),PW3偵緝警員 9465 林皓濂 繼續作供,他當時隸屬毒品調查科情報組1B隊,亦是總部應變大隊B11小隊成員。

[11:37] PW4警員 11767 劉啟昇 出庭作供,他隸屬毒品調查科行動組2C隊,案發時屬3B隊,亦是總部應變大隊C1小隊成員。

⬇️今日上晝審訊內容見下方連結⬇️
https://telegra.ph/WKCC3407-2020-08-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10707香港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法律代表順序為:
#陳文瀚大律師
#詹鋌鏘大律師
#魏俊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宣揚恐怖主義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7條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交替控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詳情:
(1)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控方就反對四名被告保釋陳詞完畢
1606 休庭十分鐘以待辯方索取指示
1640 又廣播 1646 又開庭
1657 D1保釋申請陳詞完畢,D2開始陳詞
1733又休庭,以便控辯雙方澄清確認控罪文件夾附件字眼
1746控辯埋位了,預備再開庭
1750又再開庭,控方承認現階段澄明的確有困難,辯方立場維持不變;雙方同意毋須即席播放片段以免浪費法庭時間。
1752 D2保釋申請陳詞完畢,D3開始陳詞
1808 D3保釋申請陳詞完畢,D4開始陳詞
1854所有有關保釋申請陳詞完畢,羅官查詢當晚會議大概運作和情況等。
1901開始一片死寂
1915仍然deadair緊 🙏🏻集氣🙏🏻
1922 開口了
1924結論如下
D1/2/3保釋申請被拒

D4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5萬元現金擔保
。人事擔保5萬元
。不可以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令2200-0600
。每週警署報到4次
。住址如有更改
。不得接受任何媒體訪問
。不會住在香港大學任何宿舍
。不會參與任何香港大學學生組織活動
。不會直接或間接作出、發放任何有合理理由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行為的言論
。不會直接或間接作出任何有合理理由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行為

1934 律政司又9HI啦nlm
根據9H申請覆核保釋決定,並根據9I規定通知司法常務官,排期48小時內進行聆訊‼️即係D4都冇得保,需即時還押‼️
直至原訟庭下達決定

D1/2/3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935法庭否決媒體就豁免9P的申請

‼️結論:全部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14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交代調查進度,並押後至10月1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 - - - -
補充資料:
所謂9H即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H條 律政司司長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用人話講就係當個官批出被告保釋,律政司代表會根據佢收到嘅指示即時企起身「質疑」呢個保釋批准決定,作出一個覆核保釋決定嘅申請。法庭係冇得say no,只可以將呢個議題交上高等法院原訟庭覆核。

9I係有關 等候覆核時的扣押
即係因為律政司提出咗保釋覆核申請,被覆核嘅被告就需要還押,並喺48小時內帶到高等法院原訟庭作保釋覆核聆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721元朗 #提訊

A3 陳 (37)
A4 葉 (31)
A6 尹(48)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同案A1,A2,A5,A7已於上庭答辯(不認罪)🙅🏻‍♂️

A3 不認罪
A4 不認罪
A6 不認罪

控方確認A3及A4無警誡供詞,而A6有一錄影會面(長64分鐘)。控方亦指不會新增證人,已預留的25天審期應該已足夠;不反對三名被告保釋及A4保釋條件更改。

審前覆核將於 2023年2月17日 下午2:30時於區域法院進行;
案件排期將於 2023年3月27日上午9:30時開始,進行為期25天的審訊,以本地話進行。

A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申請獲批
被告以現有及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16雷動計劃 #提訊
#其他案件

👥 D1:戴耀廷 D2:葉劍青 D3:石守正

控罪:
(1)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8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得在2016年8月9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5,000元。

(2)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19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8月9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9,400元。

(3)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104,500元。

(4)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95,000元。
————————

D1 及D3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及與控方商討;D2則正申請法援中。

D1申請撤銷保釋,他現在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9日 下午3:15時於區域法院再訊。

D2及D3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D1擔保撤銷🔴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FLCC1097/2021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報稱無業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控方申請押後以就被告的電話和八達通卡作進一步調查。

辯方有保釋申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8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被告可以以10萬元擔保,不得離港,每日到警署報道,居住在報稱地址。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覆核聆訊

姚(37)
代表律師:梁大律師

案情
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內,以及荃豐中心與荃灣停車場之間天橋,聯同10多名不知名男子,非法和惡意傷害男子A。據悉,被告當日用手臂將事主拖行約10米,其後向他施襲。警方稍後未能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發出通緝令,至2月10日離境時被捕。(明報)

於2020年8月4日承認控罪,詳情按此

於2020年8月25日判刑,詳情按此
=========
裁判官已閱過雙方陳詞,並向申請方指出,在申請覆核時,須考慮答辯人現時的身體狀況。

申請方指已考慮感化官的進度報告,並決定於法庭上播放證物一片段。

裁判官指出現非關乎罪行,而是關乎不幸的特殊情況。

雙方可有時間再商量,讓申請方再考慮是否繼續有關申請。

休庭數分鐘後繼續.......

申請方堅持有關申請。

片段約39秒。

申請方指判刑時所播放的片段恐妨未能完全反映。答辯人有承認幫人逃出被襲擊,而向別人cool頸,及用胸襲擊(胸撞)第一證人。然而,申請方須指出此說法並不真實,是答辯人主動在無挑釁的情況下襲擊他人。裁判官回應,當他認罪的一刻,已確立「幫人」一說非事實,首次判刑已有考慮。

申請方一直於片段前後作出主觀描述,裁判官向申請方指出,在播放片段時,無須作帶主觀色彩言論。

「其實我都睇到架,Miss Ho」,在申請方一直繼續不斷不斷不停不停地講講講講去形容片段所發生的事後,裁判官說。

申請方指由於現時社會服務令不適合,而案情非不嚴重,希望判處監禁式刑罰。若裁判官考慮予以其他懲罰,或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裁判官指出判刑後一年申請方不申請排期,為何不早些申請?8月11日申請排期,2星期內已經處理好,法庭非不能安排。而申請方在判刑後一年,才遞交一些判刑後的案例,申請方卻要求裁判官參考未來(判刑後才出現)案例,這又是否合乎法理。例如其中的上級法院案例指出社會在2019年8月31日後的情況愈趨嚴重,而本案發生於2019年7月22日,又是否適合參考?當然,法庭也會考慮案件發生當刻的事情及其嚴重性。

申請方律師於庭上發誓自己並沒有怠慢,由6月1日一接到案情已經即刻做。裁判官指出其並沒有指責任何人,只是想了解。

裁判官向答辯人律師指出法庭陷於兩難狀態,事實上,答辯人並無完成社會服務令,但答辯人身體狀態確實無法履行社會服務令,若撤銷社會服務令等同沒有懲罰。

休庭20分鐘作決定

法庭對覆核的簡單理由

申請方於2020年9月8日向法庭申請覆核判刑,其後感化官申請撤銷社會服務令,理由是被告人身體不適,不適合社會服務令。申請方於2021年8月11日作排期申請。

法庭同意控方所指第一次判刑時未有提及漣漪效應

法庭須指出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是夥同其他人犯罪,亦沒有證據指出其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

然而,法庭同意被告行為有機會引來其他人仿效暴力情況。

考慮過後,法庭認同監禁是較合適的刑罰。參考感化官報告,被告於2020年月工作期間發生嚴重意外,由上年9月到現時被告仍處於病假之中,而被告身體到現時仍未康復。

整體考量後,重新判刑會是監禁三個月,認罪獲3分1扣減,基於現在是一年後的覆核申請,及人道特別理由,緩刑十二個月。

結論:
裁判官批准覆核,改判監禁2個月,緩刑12個月❗️❗️

=========
按:手足今日撐著扶手推輪步入法庭,有熱心旁聽人士送上一支茶,祝手足往後平安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已認罪‼️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按: 李官一如以往以極快速度宣讀口頭裁決理由,過程中說話音量十分小,直播員已盡力紀錄細節,如有遺漏敬請見諒。)

📌案情
所有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本案共傳召9名控方證人。

證人作供指當日約100名示威者作出挑釁,以鐳射光束照射,並投擲雜物、石頭和雞蛋,經多次警告後,警方共8次推進。00:40,在警員防線前20米處,有人以電筒照射和說粗口,此人穿黑色連身裙和戴口罩,體形略胖。PW2截停此人後需要支援才把她制服,後知此人為D1。PW3指出D1被按在地上時踢腿,PW3按著她並叫她不要掙扎和踢腿,為她上索帶時她不斷掙扎,PW3與3名警員抬D1回警署,過程中D1多次擺動身體。PW6指出D1穿連身裙,身形略胖,她不合作,不斷扭動身體。PW7指出D1不斷掙扎,她警告D1和為她上膠手扣。PW8指出D1被抬離現場時不斷扭動身體。

PW5指出有戴口罩的男子舉手和高呼。

D2作供指當天他和朋友到天水圍的快餐店,他23:00進入快餐店,離開時送朋友到輕鐵站,然後他返回寓所。此時有人叫囂,然後警方推進,他被警員截停。

DW1(D4媽媽)作供指D4當天02:00吵醒她,表示肚餓和想去麥當勞。

📌針對D1的證供分析
辯方批評,PW2表示她一直注視D1,但當時有示威者投擲雜物和用鐳射光束照射,視線應受影響。另外,PW2表示注視D1時D1有戴口罩,但D1被捕時沒戴口罩。此外,控方證人部分在法庭上的證供在錄口供時完全沒提及,在一年起才表示想起細節。

李官不同意辯方的陳詞,指案發時兵荒馬亂,雖有人投雜物和用鐳射光束照射,但程度不影響控方證人的觀察。控方證人不須鉅細無遺地道出所有細節。至於D1被捕時沒口罩,D1扔掉口罩可以是霎眼間的事。控方證人的口供順事序當然最好,但亦可記起重要的事就先紀錄重要的事。1年後才想起細節故意是不好,但李官不認為控方證人有夾口供,因為若有夾口供,可以更仔細。

PW3和PW7的口供有差異,但關於距離的差異可理解,而證人當天執勤十幾小時,證供有出入亦可理解。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D1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針對D2的證供分析
李官不接納D2的證供,認為他說當天只扶起女子,但卻牽著不相識的女子跑,此點不合理,認為D2有所隱瞞,作供不盡不實。

D2舉手高呼,要作出他有非法集結的推斷,不需要證明他有叫囂,因為當天警方已多次作警告。惟D2沒身穿黑衣,亦沒示威裝備,只有舉手高呼難以界定他當時是否在鼓勵其他示威者,而過程只約2分鐘,D2可以是參與非法集結,但亦可以有其他推論。

🟢裁定D2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針對D4的證供分析
DW1(D4媽媽)的說法與的士app的紀錄相同,亦沒證據反對DW1的說法,不能否定D4不在非法集結現場的說法。

🟢裁定D4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既然不能否定D4不在非法集結現場的說法,即PW4的證供前半部分的情況可能並不存在。即刻PW4已盡力作供,但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PW4的證供。

🟢裁定D4控罪五罪名不成立。🟢

📌裁決
🔴D1 控罪一,二 成立🔴
🔴D2 控罪一不成立,控罪三早前已認罪🔴
🟢D4所有控罪不成立🟢

D1,D2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求情和判刑。
Twitter Analytics: Measuring and Optimizing Your Social Media Imp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