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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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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7/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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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控方證人只剩下PW5,今日開始作供。

📌PW5 偵輯警員8428吳x偉(音) 以專家身份負責從片段分析辨認出D1及D12
🔹主問
關於D1及D12兩人各有一份口供可以65b呈堂(D1220及D1223),庭上不會讀出,主控將引導證人作供。

🧷辨認分析經驗、方法
-2019年起駐守重案組,曾參與一些暴動案調查工作,該些案有其他警員分析辨認身份,自己從中揣摩學習,先從被捕者相片留意特徴如身形裝束,另加參考拘捕警員之口供及親自觀看片段,截圖鎖定人物再作分析,自己曾上庭作供被法庭接納。
🧷本案分析
-本案身份辨認分析工作由2019年11月開始,2份口供在今年10月7日撰寫。
D1 辨認特徴:
-廋身材、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淺藍色外科口罩、一個黑色斜孭袋、一把黑色縮骨遮及一頂黑色帽。
-依賴從ICable 片段P029e ,時間為16:49:04可以見到此人,畫面由第一眼見到D1至消失有7秒,庭上講出活動軌跡是由西向東跑往灣仔方向。證人指跑到相片冊上政府總部夏慤道上3棵大樹附近,CCTV截圖可見手上有縮骨遮。
D12辨認:
-主要依賴政總CCTV (D002b,)及三段網上片段分別為RFA(D025), On CC 新聞(D030d )及蘋果日報 (D028d),四片段在關鍵時間即16:48:47 從不同角度拍攝同一位置同一事件(一啡色長褲人士踎低,一白色帽人彎腰及一黑色衫褲人士正在做緊x ) ,D12在政總CCTV片段(P002b)內出現,其辨認特徵包括身材壯健、穿黑色背心露出雙臂,黑色長褲、黑色鞋鞋底有白色邊、黑色背囊及2隻白色勞工手套。證人除被告外也會對比同一時間在D12附近人士。
-政總CCTV片段002b, D12片段中走到巴士站後被遮住,七八秒之後警方衝出政總,片段可再見D12出現在畫面逃跑,期間曾跌倒地上再起身,身後數名黑色制服的人為速龍隊員上前追截。警方拍攝片段D018b 由16:48:04開始,拍到被告D12制服地上雙手反手被索上索帶。
-片段D002b及D025b 中D12之6樣特徴人士出現,行走途徑兩片一致,手中持長棍。D025b 片段中拍攝到D12同速龍小隊警員有掙扎糾纏。證人在片段截圖(D1245)圈出口供指D12曾手持之鐵棍。
-On CC新聞片段D030d,指憑D12被捕時特徵在片段認出被告,在放大截圖自己加上特徴紀錄對比。
-蘋果日報D028d片段,由海富中心拍攝到天橋下巴士站,證人口供指發現片段中男子特徵跟D12吻合,位置在巴士站兩banner中間,跟其他片段一致。證人在放大截圖圈出D12, 該人一隻鞋底有白色邊符合特徴。

-主問完-

📌盤問
D1代表
-2019年11月收到本案影片储存在外置硬碟,開始分析工作
-之後陸續收到新片段,由同事放到上述硬碟
-自己分析之截圖另外存放私人工作硬碟,會用私人筆記電腦或辦公室電腦觀看。截圖存放在word file,PW5表示理論上應該可以見到製檔或截圖日期,但檔案可能製作口供後沒保存,D1代表要求明天將私人硬碟帶到法庭。

163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26日 0930繼續盤問。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 D14:朱(25) / D18:郭(31)
🛑三人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D5、D14、D18於本年六月六日就控罪(1)暴動罪在庭上認罪,餘下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61
=========
3名被告的背景報告均正面。D5在香港修讀預科後, 到外國進修廚藝, 2019年回港, 從事廚師專業, 將來希望在港開設自己的餐廳, 等候審訊的兩年間反省自己當晚的衝動和不理性。D5家人及朋友均有為他撰寫求情信。

D14家庭背景複雜, 現時獨居, 曾接受至中六程度教育, 出版的推理小說曾獲獎。

D18是家庭經濟支柱, 任職屋邨物業管理, 工作表現良好。

3名被告均指他們是受到當時氣氛感染才參與暴動, 法庭認為判斷暴動突發與否是考慮事件而非個別被告的情況。營救理大的示威者有如一支軍隊, 此事件是有預謀, 有一定計劃, 當時約有1500人參與暴動, 遠多於警力。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 事件造成四名警員受傷, 其中一名警員被割斷手筋。油尖旺區的地鐵停駛, 路面交通癱瘓, 學生無法上學, 店舖無法營業, 汽油彈帶給附近的人實際傷害及財物損毀, 損失無法估計。

法庭認為本案的暴力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嚴重, 發生在最人煙稠密的社區中心,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三位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 但他們與示威者一起, 同意他們的行為。

法庭認為本案適合的量刑起點為5年, D5, D14, D18於訂定審期前已表達認罪意向, 應得20-25%扣減, 沒有其他扣減原因, 3位被告的刑期為45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今日的聆訊進度就是處理好PW1督察董俊輝的作供(與拘捕D2林(35)相關),以及觀看呈堂片段。

明天將會傳召PW2。控方亦告知法庭PW3已從肺炎康復,PW3的證供會與D3羅(25)相關。

明天09:30續審。關於保釋條件,法庭批准被告們在審訊期間豁免報到。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2/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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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部份從缺,歡迎補充)

▶️D2 D3 D5特別事項和連登帖文爭議:

控方:
🔸D2特別事項:
- 口頭招認和書面口供爭議

D2指有警員以手阻擋部分文件,並受到2次威嚇,指有警員對他說「唔洗對佢禁好架,望夠未呀四眼仔」,不敢請求因為怕之後有野對自己不利。控方指PW9稱D2一直望住地下,D2亦無請求。而D2 在會面紀錄寫了自己名字28次,一定睇到問答內容,控方指係被告自己唔睇。D2指等待保釋期間看見其他人手持副本才知此權利,於是問值日官,然後先有機會睇文件。控方質疑指稱威嚇的警員不在場,D2為何不告知值日官其發現的問題。而D2明知有問題但選擇保持諴默,待第二日才告知律師,而也沒有跟進律師有否告知警方,此情況是不合理的。控方請法庭拒絕接納D2證供,指D2是自願作出招認,並指PW9否認威嚇, 望可接納其可信可靠性。

🔸D5特別事項:
-口頭招認爭議
控方指被告沒有作供亦無傳召證人,無力削弱。警員26894只負責看守,聽不到PW16和D5的對話內容,PW16指有合理懷疑然後上前追截4名人士。

林官質疑為何警員不對疑人作出警誡,控指不是恰當時間,查問後亦未必拘捕。林官指拘捕也基於查問,執行職務警員有合理懷疑,選擇查問便應進行警誡,指如情況危急下,有時間作出查問,卻沒有時間警誡是有予盾的。控指屬初步查問,未去到即刻警誡。林官質疑屬rewrite 法則,控:「我唔係rewrite法則囉…」, 林官續指長問短問的分別何在,亦無證據顯示有好多人要搶犯,現場亦不只一名警察。控方指有很多人在跑,警員不清楚情況,有疑慮亦不是不合理。林官質疑既然在安全情況下作出查問,為什麼進行警誡卻是不安全。控方指警誡屬全面警誡,要有完整紀錄,當時只是初步查問。林官質疑既然有合理懷疑才進行追截,但卻選擇初步查問後才作出警誡的做法。

🔸D3 特別事項:
-書面口供爭議
PW12指在車上如有人提出要求應會聽得見,但無聽到D3有提出請求。PW12 指D3有被噴胡椒噴霧,有喊和流鼻涕但沒有不舒服。 D3指錄取會面紀錄時有第二個人在場。PW13 承認D3在其中一頁沒有簽名是失誤。PW13指會面記錄屬一問一答,無時間壓力,所以用了超過兩小時。警員指觀察上被告沒有辯方所指於錄取會面紀錄時不適的情況。辯方要求法庭拒接納2份會面紀錄,

林官指有兩種字樣,當法庭要求佢即場寫,字款已經不一樣,當有人質疑時證人沒立即講出有另一位警員替他寫,反而寫幾次想證明其說法,後來被要求寫另一款字樣時才改變說法,林官質疑為何要寫幾次才知道是由他人所寫。

控方指證人作供有瑕疵, 幫唔到佢解釋情況,但對本案爭議點不關鍵,而認收書係最後文件。官指是可信性問題。

🔸有關連登貼文的爭議
辯方指pw2是傳聞證供,法庭不能靠Pw2自身經驗和認知去確立帖文日期,反之需由發佈者說出,個人經驗不適用於法庭聆訊。官指辯方自打嘴巴,日常生活也有使用電腦經驗,希望再予清晰解說。
- 小休後辯方徹回就連登帖文的反對 -

▶️辯方就特別事項之回應
🔸D2特別事情項:
- 口頭招認爭議:
官提及被告口頭招認時有部分問題沒有回答部分則有。辯方指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清楚其權利,警員沒作出警誡是違反盤問疑犯指引。
- 會面紀錄爭議:
控方指被告是大專生,別人叫他做事會先了解,辯方指此情況是在有時間和正常情況下,不能排除被告當時有受不公平對待。
- 控方指被告人保持緘默的說法不能正確反映d2說法,無出聲回答也會有不情不願照做的情況
- 利誘和威嚇不一定明顯,不能從表面看
- 控方指被告寫了名字28次所以一定會看到問題,辯方指一寫完警察就會隨即指示往另一處再寫名字
- 被告最後寫上「可隨意增加或修補…」該段是抄寫形式,辯方指威嚇下被告不能自主俾口供和抄寫
- 被告之後才投訴同有無存在威嚇屬於不同問題。

🔸D3特別事情項:
控方指副本認收書係之後發出,對會面無影響,但由於pw13作供時有隱瞞,會對其可信可靠性有保留,而D3會面紀錄時精神狀態值得關注,會面紀錄時間亦不尋常地長。

🔸D5特別事項:
反對口頭招認,辯方指PW16稱有合理懷疑就應作出警誡,PW16證供亦直接指出沒有警誡和要做其他公務,無其他證據指現場情況不許可作出警誡。

▶️特別事項的裁決:
D2
-接納D2對PW8的口頭招認
-接納PW9為D2錄取的書面口供
D3
-拒絕接納PW13為D3 錄取的2份書面口供
D5
-拒絕接納D5對PW16的口頭招認

▶️控方舉證完畢,兩方暫時沒有中段中詞,預計3-2位被告將會作供,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5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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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3/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8/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陳(22)🛑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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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劉(36)🛑已還押16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刑事損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日被判入更生中心。於2021年1月6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同年9月20日上訴得直,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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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彭(28)🛑已還押15日 🔥#判刑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2/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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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3/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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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10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 [8/30]
(見資訊部)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審訊 [1/25]
(已有)#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3/9]

(155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0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55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7/5]

上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
[09:42] 開庭

傳召PW1,國安處 警司洪毅,他負責對支聯會作出調查,撰寫報告給警務署長,指稱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在2021年8月24日得到保安局長批准,向支聯會發出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D1 盤問
警方報告指「支聯會」在2018年12月22日收到單一筆兩萬元款項,是否來自「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

控方叫唔好答,請證人避席,指答案牽涉PII保密的資料;鄒指案件報導後,該團體的名稱已經公開,為何不可以提出該組織名稱,被塗黑的範圍好廣,控方需要向法庭申請邊啲證據講得,邊啲唔講得,辯方需要向證人指出案情。

D2 & D5律師同意鄒所講,如果不能提問則不能進行審訊。

裁判官詢問鄒,她同意是挑戰案件的合法性,官指可以提問,但亦向PW1提供另一選項——可以選擇不回答問題。

再傳召PW1,他選擇不回答。

PW1 稱根據調查支聯會收了組織4的兩萬,該組織是在中國境外,有共同政治理念,所以有理由相信款項與國家安全有關,但同意鄒講無證據指款項與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PW1知道支聯會每年收支數百萬,兩萬元不是主要收入,在過6~7的財政紀錄,只能指出該筆兩萬元款項來自組織4,並無其他。

盤問期間鄒多次提到「天安門大屠殺」,張主控終於提出反對,指要用中性字眼,羅德泉回應指,大家都明「事件」意指甚麼,重申採用中性字眼較為合適,不宜將政治帶到法庭(有人回應are we?)。

(詳情候補,歡迎補充)

14:3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彭(28) #1025九龍城 (原案D3)
🛑已還押14天🛑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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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控方案情可說是簡單。在2019年10月25日約22:42時,警方接到市民報案,指有約20名有蒙面的黑衣人在九龍城世運花園行人隧道(即控罪詳情中的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張貼政治海報。因此,有兩隊警員抵達現場,他們看見該群人士正在張貼政治海報,內容包括「哪裡有壓迫,哪裡有反抗」、「不自由,毋寧死」、「香港人,反抗」等。該群人士發現警員後,立即把工具扔到地上逃走,因此地上被遺下大量工具及約400張政治海報。其後,警員在附近追捕及截停多人,當中包括本案D3(下稱被告)。警員後來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事後,涉案行人隧道牆壁需要清理,費用為$34,365。

在2022年10月12日,被告在裁判官梁雅忻席前認罪和同意上述案情。法庭聽畢被告的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由於法庭認為案件情節嚴重,故撤銷被告的保釋。

進一步求情:

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只是有少許內容須要澄清,是有關被告的個人背景和她管有涉案工具的意圖。總的來說,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161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屢行社會服務令。

求情總結: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在還押其間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指從信中可見,被告指自己日後不會再犯事,亦明白自己為家人帶來麻煩。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悔意、過往沒有案底、有家人支持、有穩定工作、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大型損毀、社會服務令本質上具阻嚇性元素、以及被告已還押14天,予以被告社會服務令。

口頭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被告在本案的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即使不是第一時間認罪。縱然被告是受社會氣氛和他人影響自己決定,但她年紀不算是年青、思想成熟、亦有社會經驗,理應清楚法律的界線。

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亦顧及到被告是初次犯事、已還押14天、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良好後,認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在本案而言是合適的刑罰。第一,社會服務令可以令被告有所警剔和明白到嚴重性;第二,社會服務令本身是嚴重的刑罰,160小時亦是不短的時間。

判刑:

法庭予以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提醒被告,若果她履行社會服務令其間表現不佳,法庭可能會改判她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今日的聆訊進度就是處理好至少兩位警員的作供,其中一位是警員9942,其他則身份不詳(與拘捕D1黎(36)相關)。

明天09:30續審,屆時會開始D3羅(25)的案情。據控方大律師所說,控方只餘下2名證人須要傳召。

*警員9942曾在1020旺角案中作供。此外,根據警員9942的證供,警員18423陳文道亦牽涉D1的案情,而警員18423亦曾在1020旺角案中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6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71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提訊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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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本案控罪屬「簡易程序罪行」,受裁判官條例所限,控方須在6個月內提出檢控。自從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將本案發還重審後,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上訴,不過在今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

因此,辯方認為控方須在6個月,即今年10月7日前提出重審,否則裁判法院沒有權限就本案進行審訊,連聽取答辯都不可以。

控方建議用新案件編號處理本案,令處理審訊的法官不知本案是重審案件,不會有之前的包袱,辯方同意。

🟢 押後至2023年1月4日處理法律爭議,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 保釋金$10,500
2. 母親人事擔保$10000
3. 不得離開香港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宵禁 22:00 - 06:00
7.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一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判刑

劉(36)

控罪: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非法煽惑訊息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一間名為「360」的店舖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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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即時監禁10星期‼️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8/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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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PW5 偵輯警員8428余英偉(音) 以專家身份負責從片段分析辨認出D1及D12

D1代表盤問
-對於D1 馮xx之檔案在做截圖時如何命名不記得,929暴動辨認有47位被告,應該用D(x) 或用全名。庭上指但有可能之後律政處會要求更改名稱。
-昨天作供截圖檔案存放之word file已經轉做口供之附件檔案,截圖原檔不存在,因此不可能找到第一張截圖建立時間。
-PW5 同意D1只有icable 片段16:49:01之後6秒內見到
-代表指附件圖片上那人其實不是D1是男子X, 2019年11月開始辨認工作,不同意一定要出庭以專家身份作供。
-口供指本案12人有8被告在片段內認出,但代表指口供說D2、D6及D8沒認出,照計有9人認出,PW5同意搞錯,更正認到9人。
-問到何時認出男子X (特徴及行走路線),PW5表示不記得,而原始word file 紀錄也不在。而且儲存之硬碟因有929金鐘道另一暴動案之word檔案今年10月壞咗,所有資料搬到電腦再抄回重新format硬碟,因此相信所有檔案日期也改變為今年10月。
-何時接收本案之影片沒有紀錄包括記事冊,只肯定是放在硬碟內交來,上庭前只看過自己口供。
-代表予拘捕警員 11344 所呈堂4份口供過目,證人同意看過但沒有留底並指第一份口供沒幫助認人,律師指口供提及截停地點時間,證人認為睇片認人好過睇文字,因有有圖有真相。第二份口供有草圖,但開始時認為CCTV cam 245沒有拍到男子X
-同意CCTV有限制如像素,色溫只可分到深淺色或較突出如紅黃色,截圖放大後質素下降。
-警方拍攝片段像素比CCTV好,自己所看片段由1500左右開始,同意16:49:01之前沒有在任何片段見過男子X出現
-昨天作供指D1 拘捕警員11344第三份口供可協助認人。承認因警員11344已經看cam245並截圖圈出D1,自己沒再作對比。同意口供附件二cam 18可能拍到男子X但太遠,自己沒做對比,認人只參考口供所述行走路線。
-收到2022年8月29日 11344警員第四份口供,附上路缐及cam245截圖才真正協助自己找出被告。
-不記得何時知道要為本案出庭,只肯定在今年9月16日審前覆核後,當時應已經在icable認出D1, 有同調查員一起看並指認出畫面
-自己口供附件在cam 245(D003b)截圖圈出D1是觀看多次後,不記得多少次。
-辯方同意CCTV cam 245內見到D1左手持遮,但PW5作供指見到手持黑色伸長未打開縮骨遮,PW5指基礎是自己感覺。
-D1斜孭袋在右臂部,所以應是左肩孭。回答看片辨認沒有參考見過斜孭袋或縮骨遮實物
-同意D1被捕照片正面斜孭袋在褲浪位置,袋距膝頭約12至13吋(律師即埸替D1量度),證人指比其中一被捕照所見長,可能因身體移動,但同意袋同膝頭有距離。
-同意自己調查報告內時序:
🎂2019.11.1 收命令查看929暴動相關片段包括CCTV及警方拍攝
2020.2.3 文家傑GoPro 片段
2020.3.2 網上直播片段 RTHK, ATV, HK01
2021.11.1 蘋果及ON TV 新聞
2021.12 icable (P029b)及 YahooHK片段
-同意在收到2022年8月29日拘捕D1警員第四份口供前未能在Icable片段中認出D1
-放大icable 00:00:06.xxx片段,當中認為是D1男子帽頂不同意似軍帽是平頂而非圓cap帽,PW5指定格畫面人的衣服也起角。
-同一片段PW5同意D1 男子之斜孭袋有時在臂有時較低,自己口供附件1.1截圖斜孭袋位置更低。不同意袋是手持。
-辯方相冊49號相,樂禮街轉出近行人路有2圓金屬牌,對下有一條金屬柱,PW5同意。
-10月4日發現硬碟一個word file損毀所以抄走所有檔案,格式化再重載檔案。

D2代表盤問
-本案負責在片段中找出被捕之47人,沒有去搜尋公開片段,由其他調查人員負責,一千多日平均每日看本案片段二三小時。
-辨認先從被捕地點片段開始,沒有系統紀錄每天如何處理,看片認到便截圖放word file。
-本案口供在今年10月6日做,知道案件兩年前排期,沒有特別原因咁遲完成,但解釋可能等侍搜集進一步資料。不同意準備口供倉卒會有錯漏。
-不同意黑色衫褲鞋好普通,D12黑色背心露出手臂較特別,但同意有其他在埸人士也露出雙臂。
-播放P018b D12 被捕片段,PW15同意D12面部清楚可見,左手沒有手套,同口供附件一12.1截圖不同。有可能是警察拘捕後除下面部遮蓋及手套。

1627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27日 0930繼續D2代表盤問。

💛感謝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3/15] [上午進度]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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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開庭

控方就承認事實11修正字句 :
- P041 第42段 重覆,因此被删除、44段、49段、50段、57段、63段、70段、77段、87段。
以上所有修正控方已經和各辯方代表相討過,各代表 表示確認。
以上是控方案情。

▶️D3作供
今年22歲,事發時年齡19歲,現為護理系4年班學生,沒有犯罪記錄,家住西貢區。
事發時居於港島薄扶林沙村道大學宿舍。2019年11月13日0800時起床,打算和2位宿友準備入中大,因為在11/11日和12/11日中大有示威行動,目的是對傷者提供醫療物資。
當日諗住從宿舍乘巴士,再轉乘東鐵線去中大,但在紅磡發現東鐵線已停駛,沒找到其他方法入中大,之後連同 同行的理大生在理大學生會房間稍作安頓再打算,在休息期間找其他方法前往,其間在whatsapp群組和女友討論如何前往。
D3代表提供圖片册,內裡有3張whatsapp的截圖信息,討論找出前往中大的其他方法 。D3在社交平台發了一張照片,中學好友看到,用Snapchat與D3通訊,說他當時也在理大,1430時他們在理大相遇。有關D3和女友whatsapp對話截圖,1654時女友查問D3是否在地鐵站?之後除了打電話溝通外,並沒有任何聯絡,因為D3已被拘捕。

[1119] 休庭20分鐘

▶️D3作供 (續)
在D3背囊找到物品有: 頭盔,黑色T恤,護眼罩,雨傘,舊噴漆等物品,因為當時要去中大,朋友提醒帶一些物品以保護自己,例如口罩。
D3表示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舊噴漆也沒有打算用來破壞財物,是在學校用來噴一條2至3層樓高的直幡(噴標語),一併帶埋去。褲袋裡的手套沒有丟掉是因為女友來電,所以放在褲袋裡以方便接電話。
辯方主要是查問D3的移動路線和乘車過程,最後在戲院里的巷子被拘捕。

🔶️盤問
2019年入讀醫護糸一年班,持有聖若翰救傷證書,兼具一些經驗。入中大時帶有一些工具(在離開理大時免費索取),例如 : 生理鹽水,拑子,紗布,醫用膠布,綳帶等去中大幫忙傷者。透過Instagram, facebook和新聞媒體得知消息。
主控查問前往中大有關路線:
關於圖片一
為何後來同行的兩位朋友先行離開?答: 「他們有朋友用車協助前往。」D3因為和黃姓朋友(中學好友)聚舊,所以沒離開。

[1302] 午休

[1430]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7/5]

下午進度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由吳専員代表)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由黃雅斌大律師 hold paper)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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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 開庭

繼續由鄒幸彤盤問PW1 警司洪毅

鄒呈上第三十屆支聯會年報的其中一頁(PD1),重點係「港支聯簡介」,問在調查過程中有冇見過該段文字,PW1稱有見過,但已經無乜印象。鄒請證人留意最後一句「要以和平非暴力形式進行所有行動」,問在調查後當中,是否同意這句準確描述支聯會是一個和平非暴力的組織?支聯會無參與暴力活動,PW1回覆無探討這方面,未能得出這結論,知道有支聯會幹事在社運案中被拘捕,對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作調查和是否適合發出提供資料通知。

(後補追問內容)

鄒呈上一份網頁截圖(PD2),內容是『民主中國陣線』網站,民主中國陣線對香港抗爭重新基本立場的聲明,問證人在調查過程中有無接觸過該文件,PW1又選擇不回答這問題,跟住被請避席。

羅官問這文件從可而來,鄒稱是控方文件,控方否認,攪咗一輪後,吳専員承認是控方文件。羅官又再一次問控方同樣問題:「如果PW1回答,是否有機會破壞PII所給予的特權」?(官方答案當然係啦)。

羅官問鄒這份截圖的內容完全無提及支聯會,與本案有何關係。鄒稱這正是重點,如果唔知組織4是誰,如何證明與案有關?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8日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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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進度很慢,因為控方多次要求鄒修正問題用字、焦點,裁判官亦多次考慮鄒的問題是否解及PII

庭外消息:『民主中國陣線』的聲明表示19年社運不應以和理非方式進行,與支聯會方針不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3/15]
[下午進度] 1/2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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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

🔷️主問 (續)
主:「出門時背囊有什麼」?
答:「在宿舍拿了T恤和急救包」。個人物品有水樽和充電器。
主:「沒有丢掉放在褲袋的手套是會繼續用」? 答:「不同意」,是搬完雜物放在褲袋接女友的來電」。
主控稱沿途也找不到垃圾桶所以沒掉」?林官插話說根本冇垃圾桶,有都被收起來! (笑)
主:「同唔同意出發前有睇媒體情況」?答:「不同意」
主:「出發去中環前已經知道有非法集結」?答:「不同意」。
主控請D3在地圖上畫上標示。
主:「行經雪廠街與遮打道冇可能有車搭」?答:「不同意」。
主:「當時是否冇即刻上網看交通情況」?答:「沒有,以為示威活動已經完結」。
主:「堵路行為,破壞行為,沿途有看到磚頭和噴漆等,是否同意手套,頭盔,黑衫,帽,口罩和噴漆,這些東西是示威者裝束」?
答:「可以是,可以不是」。
播放P6P003片段 :
主:「D3出現在片段,在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附近聚集了超過一百人,佔據了道路」? 答 : 「不同意,當時覺得聚集人士是在旁觀,而不是示威,他們當時有些站著傾計,有些坐下,有些在拍照。主 :「地下有雜物和竹支,當時人群是否有叫口號」?答 :「没有」。
主:「有沒有擔心警來清場」?沒有
主:「逗留是在參與非结結?聲援其他非法集結人士,推動和鼓勵他們」?答:「不同意」
主:「當時被追冇諗過停低繼續跑,最後被截停,也曾掙扎」?答:「不同意」。
主:「是因為犯了罪所以繼續跑或畏罪而跑」?答:「不同意,當時社會環境好驚見到警察,看過一些片段警察會打人,所以冇停下來」。
主:「褲袋的手套是用來搬雜物?幫忙設路障」? 答:「不同意」。
主:「噴漆是要進行破壞?俾其他人進行破壞」?答:「不同意」。

主問完畢

🔶️辯方覆問
在路口是要佔據或聲援佔據馬路?答:「不是」。
山上的路是指蘭桂坊與德忌笠街」?答:「是」。
D3確認在學校的直幡有2至3層樓的長度。

D3作供完畢

休庭10分鐘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6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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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4/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9/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0
👤潘(27)🛑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20220212大圍 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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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5) #審訊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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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3/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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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6個月 #裁決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蔡 (29)🛑已還押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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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周達權(64) 欺詐 #壹傳媒欺詐案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3/15]

[補回10月26日下午進度 2/2 ]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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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作供
現年37歲,案發時34歲,曾就讀於墨爾本大學,現為平面設計師。沒有刑事記錄。有關過去的工作 - 收了客人資料後進行排版,設計商場和餐廳的場地設計,會用唔同相片做設計工作,在辨公室和不同地方工作。辨公室位於天后。

案發時一星期在長江基建,長江中心拍照,原本是從12/11至24/11完成工作,但因為社會情況,只工作到18/11便停止。該項工作是年報設計,其中需要拍攝照片。拍攝時需要一些物品和工具,例如: 髮Gel, 梳,化妝等。工具有: 白膠布和索帶,用來綁住地面的電線以防被滑倒。呈上證物共6頁的工作時間表 、證物805 - 在網路上下載的年報相片。

案發時居於西貢,2019年11月13日當天沒有交通工具上班,最後乘坐uber。Uber收據顯示了日期和時間,從西貢轉車至牛頭角出發至長江中心。在拍攝途中器材鬆懈,要用士巴拿調較,可是現場沒有士巴拿。
當日12時多吃過午餐後,2點多離開中環,返回位於電氣道的辨公室工作,期時畢打街和德輔道中有示威行動,聽到有叫口號。呈上證物正本 - 一張12/11日和13/11日公司出入拍卡記錄。

在辦公室工作至1841時才離開。翌日早上發現燈光器材鬆懈郤未有處理,因此帶了3把士巴拿,還帶了4包索帶,索帶是全新未開封的。1841時離開公司去中環揾同事阿wing傾公事,約了在環球大厦見面,乘的士前往會面地點,由於道路阻塞,被要求在雪廠街下車。

辯方要求D8在地圖上畫路線 ,以顯示她下車位置,與同事通話的位置,行人路路程等。由於在環球大廈未遇到同事阿wing,因此沿畢打街和得忌笠街前往蘭桂坊,阿wing當時身處蘭桂坊。在得忌笠街街角有人大叫有車冲落黎呀,之後跑入戲院里,跑入地盆的巷仔,在巷子被截停,之後被捕。

[1708] 休庭

案件押後至 11月27日 星期四 100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14/15]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2/25]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審訊 [1/1]
(已有)#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3/6]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裁決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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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裁判官宣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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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D1第一控罪

指D1經營Youtube頻道"牧師和你顛",公眾人士可以隨意在網上觀看

前言
鄭官指D1在8段影片內容提及法官及裁判官在庭內言行,被指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行為引起居民對司法不滿或不守法。

開審前D1被告及D2辯方律師有爭議是否合憲及提出申請終止案件,也提及煽動4個範疇含糊 第333章香港人權法不合憲。 其他國家廢除煽動罪等爭議。

犯罪後6個月檢控,但法官同意控方陳述持續犯案,似洗黑錢一樣有持續性。可以由律政師受權人士簽署,控罪合符法律程序。

(鄭官開始聲線越讀越細聲)

鄭官引用終審裁定煽動罪是國家安全其中一項,有憎恨蔑視,有意確定煽動。

鄭官引述陳廣池法官在區域法院其中的裁決中有提及 [煽動條例罪行隨著環境改變而變遷],法官同意陳官的說法。

也引述譚德志案中提及煽動罪屬危害國家安全,為達至社會安寧,屬國安法的範圍內。

鄭官也引述羅德泉法官提及 [維護國家安全,避免仇敵,市民需要守法,為保障國家安全,而煽動無需一定包含暴力]。

鄭官採納陳官提及 [為保護國家安全,每個地方都按該地區的需要以作合適安排,煽動罪沒有超越自論自由]。

D1選擇作供沒有證人。
D2選擇不作供沒有證人。

控方證人只有警方,法官說有提醒自己避免偏坦。

兩被告無犯罪記錄。

罪行元素 : 控方要證明行為有煽動意圖,有意作出煽動及知該行為或言語有煽動意圖。

鄭官同意控方對煽動罪的犯罪元素。

鄭官指出條例10(1) 發表煽動文字具煽動的文字,不包括是煽動的意圖,,是著重用語,犯罪就是煽動意圖。 而憎恨有厭惡的意思;蔑視是有看不起意思。

📍裁決D1控罪一

證據 : Youtube頻道"牧師和你顛"的影片,D1自稱牧師及網媒,是一名良心市民,指出法官的錯誤不足之處。

鄭官逐一影片說明

影片1 :
看來祈禱會,D1在影片提及 [當法律成為一個工具] 本席不能確定[當]字的意思,法官認為[當]字有2個解釋的可能性,(1) 是批評當時的法律已經作為工具;(2) 當法律作為工具時的假設性。

裁定 : 因有2個可能性,法官說不能確定影片1有煽動意圖。

影片2 :
關於47人開庭,D1提及醜出國際,說出出當時實況及去世界國地的經驗。

鄭官同意47人案跟其他案審到深夜情況罕見,有評批法庭做法,但必對司法造成憎恨。

裁定: 法官說影片2沒有煽動意圖。

影片3, 4, 5 & 6 :

D1在影片中有提及高等法院法官拒絕一些人入法庭,提及法庭不講法。

鄭官指影片4,D1提及 [高等法法官唔駛講法,唔係法官講點就點]。

影片5,[高等法官不解釋,依個人判斷喜好]。

影片6,[高等法院不講法律,無講法律依據]。

D1在影片解釋因有旁聽人士帶淺黃口罩或有雨傘的衣著,被逐離法庭,但無解釋法例根據。

鄭官指D1所陳述的事情有可能係真,但也可能不是事實,法官指D1不在現場,只是聽到是帶淺色黃口罩人士講,其後D1稍後去高院詢問職員。

鄭官指D1可能把真假難辯作成事實,法官指因D1不在現場,也不知當時職員是否有向當場人事解釋,是否有提供口罩更換或要求他們在延伸庭聽審等安排。

鄭官指高等法庭做法合理,D1有貶低法官,就算D1陳述的事情有可能是真,D1稍後去詢問的該職員只是一般保安,未必是當日的職員,另外,法庭有需要因應在場需要發出合適的做法,鄭官指不相信D1不懂有程序可以投訴法官。

鄭官不相信在影片中指摘,在網上作批評可以糾正可糾法官。

裁定:該影片具有煽動,有貶低法官,有煽動意圖。

影片6 :
D1影片批評法官在用言語及眼神侮辱辯方律師,指 [法官個對眼好似發火,用眼神用身體語言去侮辱他人,做過法官有一定質素,做人唔好做到咁]。

裁決指法官向律師作指摘有理,是D1的主觀看法,缺乏客觀性,可以根據程序投訴法官。

鄭官不相信在影片中指摘,在網上作批評可以糾正法官。

裁定:第6影集中批評法官,造成司法憎恨,有煽動意圖。

第7段影片:
1月4日在西九4樓3庭內拍掌,D1影片中肯定表示[面對人地威嚇緊你,當你面對威嚇就唔可以縮,就唔係和你顛]

鄭官指D1片中明顯指摘當日法官不容許拍掌是威嚇,法官指依D1的背景,理應知道法庭規則,之前的法官不追究旁聽人士拍掌是酌情權。

當日裁判官是在旁聽人士第二次拍掌,才要警方抄下拍掌大士的資料,已酌情處理。裁判官當日不容許拍掌影響法庭運作所合理做法。

但D1在影片中沒有提當日裁判官在旁聽人士第一次拍掌時已有警告,會令到不在場的聽眾,誤會法庭的行為是不近人情。

裁定:該影片有煽動意圖。

第8段影片:
影片中D1有提及[打壓...有強權無公理],法官裁決沒有事實基礎。

裁定:有煽動意圖

4月6日拘捕D1,依D1學歷人生經驗,理應知道有程序投訴法官,意圖貶低法官。

鄭官指D1不是一失誤,是多次提及法官,指法官帶有威嚇及不守法。

裁定:法官指D1製作上載影片也是知道有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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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D1 & D2 的第二控罪

大致背景是1月4日西九4樓3庭審訊鄒幸彤案時,法庭錄音有一男一女的言語。
D1不爭議他是該男聲
D2不爭議在場但沒有證明是該女聲

對於D1說[良知呀你無左]與PW1及其他控方證人說[良知呀 講左],不足以影響案情,視為其支節。

另外,相同事情用相同描述不會影響控方證人作供可靠性。

鄭官肯定D1用良知是在公眾指摘裁判官。而當日裁判官禁止作政治宣言是合理聆訊程序。

鄭官指法庭有因應當日情況已寬大處理。在第一次已有警句,D1公開批評,明顯指責法官缺乏良知,是貶低法官,對司法造成憎恨。

裁定:D1不是一時失誤,是有煽動意圖下說出煽動話。

鄭官指PW3在事後回想D2的言行,不足為其,對事情沒有不合理。

D2指摘裁判官不依法,不公正,用包青天來審是有指說法不公。D2公開批評,令人對司法的憎恨。以為裁判官不依法,判案不公正。

裁定:D2有意圖具煽動意圖的說話,公開說出批評裁判官,不是一時失誤,說話具煽動。

裁決:
D1 兩項罪名成立
D2 一項罪名成立

法庭休庭給D1考慮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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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再開庭

控方提供D1各段影片的流覧人數,最多一段有9000人。

D1陳述(大概)
以暗為光, 以苦為甜,以聖經之意為前述,此場煽動案表面上打敗了,看似控方得勝。但從捍衛人權,自論自由是D1得勝。

面對正式入獄,在獄中承擔宣教使命,建立鐵窗顛覆教會,用愛去感召囚友,宣揚神的愛,在屬靈爭戰上是得勝。

監獄有神在,在獄中承擔監獄牧師的使命,放膽講論,本人一直遵從守法,良好市民,現因承認有拍掌及指出法官的言行而入獄。引用哈維爾所說[無權勢者的力量] The power of powerless。

應驗D1所指為何現在咁出現那麼多煽動人士,究竟是誰煽動誰,誰才是真正的煽動者?

歷史會替他說話,繼續五光十色 食粒朱古力,五光十色 香港人披荊斬棘。

D1說尊重鄭官的判刑,沒有其他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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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律師
先講法律原則,數十個因素法庭要考慮:

包括 :
1。犯案環境 - 案發地點在法庭,當時社會情緒不算高漲
2。犯案手法 - 只係透過說話,無公開
3。時段 - 單一次, 不長,約1分鐘之內
4。人士 - 約100人左右在場,如沒有法庭錄音,沒有外人知
6。預謀性 - 只是回應法官的討論之後說話,對法官的判刑不滿。
7。相稱性 - 沒有不守法,法庭判只有對司法憎恨
8。組織性 - 沒有組織
9。只有在場100多人, 沒有轉播
10。被告只是普通人

D2辯方律師引用4個案例作對比本案相關嚴重性,同受影響群組輕低。 希望暫緩執行。案例包括古思堯案9個月判刑, 陳偉倫(音)案22.5星期; 陳冠旭(音)7.5個月; 陳慧霖(音)7.5個月。

陳述D2背景: 67歲家庭主婦(其他隱去),有細女為媽媽求情信, 細女的校長也寫求情信, 在湊女同時服務細女的小學中學, 良好背景, 以身作則去教導子女。

無論社會對六四有何看法, 當然法庭不是表達六四的場所, 但希望法庭考慮老一輩對六四有感情, 是次是偶發性。

危害國家安全有輕重之分, 煽動各項意圖也有輕重之分, 法庭只裁定D2對司法造成憎恨,並無其他,判監並非唯一選項,如要監禁也希望以暫緩方式。

12:27 完,裁判官要考慮,1500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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