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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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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郭 (7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銅鑼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570。

案情:
被告見當時現場有警員向不知名人士揮動警棍,期間涉嫌上前出手捉住警棍。

背景:
2019年9月29日有市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被告被指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捉住一名警員的警棍,妨礙警方工作。事隔9個月,案件於2020年6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獲准保釋,押後至今日再訊。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及依賴1條6分鐘的開源片段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不爭議有關片段,故可只傳召PW1及PW2

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天呈交同意案情及文件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陳(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駱克道交界襲擊警員13417。

裁判官批准更改報到時間申請

案件將押後 11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1118佐敦 #答辯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修訂控罪(案情有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11月18日 #營救理大 一役中,施在油麻地被捕,事隔近半年在5月6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控方6位證人(包括路政署證人),無警誡供詞,有現場環境片段約9分鐘,辯方盤問不會太長

沒有辯方證人,被告不作供以保留權利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3日(全日審訊)九龍城法院第(無講咩庭)庭進行(無講語言)審訊,同意案情需於11月9日或之前交給法庭,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50 廣播 1455開庭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陳,周,黃(23-43) #0922沙田
👥黃,李(22) #1114香港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黎(20) #20200126旺角
👥*,魯,*(15-16)#20200523牛頭角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A1:潘(24)
A2:李(21)
A3:施(19)

控罪:
(1)A2暴動
(2)A1非法集結
(3)A3非法集結
(4)A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5)A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6)A2襲擊警務人員
(7)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8)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A1,A3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6)A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7)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噴漆
(8)A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郭 (7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銅鑼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570。

案情:
被告見當時現場有警員向不知名人士揮動警棍,期間涉嫌上前出手捉住警棍。

背景:
2019年9月29日有市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被告被指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捉住一名警員的警棍,妨礙警方工作。事隔9個月,案件於2020年6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控罪撤回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罪🎉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與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有關的罪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929銅鑼灣

廖 (41)
(被告牽涉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件正等候審訊)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2019年9月29日約1400時,警員10824在崇光百貨附近執勤,突然感到右後腰被踢一下,轉身看見被告的腿呈屈曲狀。被告逃走,隨即被截停拘捕,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無表面傷勢。

背景:
被告認罪,裁判官香淑嫻指當時被告與警員並無發生衝突,他在不被警員挑釁下襲警,上訴庭已多次強調警員執行職務應受保護,但香官最終仍採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香官提出覆核。
----------------------------------
📌控方

有違一貫判刑選擇
控方指被告個人背景不足以成為特殊情況,即使辯方提出的朱家言案亦認為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是恰當的選擇,本案判處社會服務令有違一貫判刑原則。近期大量襲警案件,法庭有需要判處阻嚇性懲罰。

忽略現場環境嚴重性
控方指香官判刑時忽略犯案時環境,受襲警員正在執行維持秩序的工作,被告在沒有被挑釁下,因對警員處理遊行的不滿轉嫁於警員身上,控方指法庭應強調這種行為是不能容忍。

現場氣氛高漲,高呼口號並要求警員離開,警員追捕市民的畫面會挑動現場人士情緒,控方要求香官透過司法認知推論社會氣氛差,警民關係差,集會最終會演變成暴力示威。高等法院案例亦顯示襲警有機會令現場環境一發不可收拾,潛在風險不可忽視。

唯香官指案發時間是約1400時,示威活動仍未開始,而法庭認為通常在黃昏至夜晚始出現暴力,質疑是否有日間出現暴力的事實基礎,香官拒絕作出相關司法認知。

📌辯方
高等法院案例有別於本案,本案並非發生於騷動現場,案情摘要沒有提及暴力元素。再者,被告已開始履行社會服務令,另行判刑對被告不公。
--------------------
裁決:

被告於主任裁判官錢禮席前認罪,在2020年7月10日改由裁判官香淑嫻判刑,做法並不罕見,裁判官有權索取任何報告協助她判刑。

感化報告結果正面,被告21歲初出茅蘆,努力工作及進修。被告於2019年受社會氛圍影響,一時衝動犯案,事後極其後悔,承諾減少接觸相關資訊。感化官認為被告有悔意、行為幼稚,建議判處為期12個月感化令,提升被告的守法意識。香官指被告背景良好,一時衝動下犯法。

香官指本案嚴重性在於現場有100名示威者,他們高呼口號,被告在沒有被挑釁之下襲警,事後逃避令警員需要追捕,被告的行為會觸發他人情緒。

上訴法庭指法庭有責任保護執法人員,有關襲擊執法人員的判刑,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然而,處理上訴的法庭亦有案例指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應判處監禁,但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香官認為控方提出的案例情節較嚴重,而上訴法庭也指出社會服務令是真實及有效的代替監禁刑罰,犯事者需以無薪工作彌補社會損失,刑罰比感化令及緩刑更苛刻。法庭押後判刑等候索取報告,一般而言會接納報告建議,避免令被告感到困擾。

香官認為本案有其嚴重性,可幸的是警員沒有受傷,甚至也沒有感到痛楚,但批評被告的行為是「懦夫」、「可鄙」及「幼稚」。

被告初犯,一事衝動下襲警,香官指即時監禁的量刑起點為3星期,認罪後減為2星期,被告已在監督下履行社會服務令會有進一步扣減。經考慮以上原因,裁判官香淑嫻駁回控方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陳(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駱克道交界襲擊警員13417。

🍾️律政司考慮所有證供後,認為沒有合理定罪機會,故撤銷起訴🍾️

辯方申請三萬元訟費,控方就著訟費的計算有爭議。辯方的訟費申請最終獲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9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
~~~~
~~(由於鄭念慈講嘢接近無聲,現場保安吹水更大聲,再加上四周的雜音,所以盡記)

證供分析一:

PW1說法清楚,辯方不爭議PW1當時在被告背包搜出的六角匙和剪鉗。
辯方同意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供。辯方質疑PW1用一定程度的武力拘捕被告,PW1強調因被告有郁動,擔心被告逃跑,因此用了一定程度的武力。
法庭接納PW1的解釋,不論如何,PW1拘捕被告的情況,不會影響由PW1由被告背包搜到證物p34一事。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
~~證供分析二:

PW2確認p3六角匙不能拆除街上的欄杆,但p4可以。
PW2被要求以辯方提供的工具,擰開一些與路上擰緊欄釬的螺絲。PW2未能以剪鉗擰,但能攤手擰開,但指庭上擰的情況與行人路及車路的螺絲不同,因行人路的螺絲鎖緊在柱上,要用力才能擰開。

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
~~被告作供:

被告不作供。
關於p34的解釋,被告只是曾在現場警誡下指``啲嘢真係我地盤用``,但被告沒任何證明能進入地盤。PW1搜到的銀包中,只找到有被告名和相片的學生證。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沒任何證供證明,亦沒有僱主僱用證明,沒地盤出入證。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是真
~~
~~~
爭議點是六角匙和剪鉗的使用意圖
~~~
~~推論:

辯方的陳述中,沒證供顯示p34曾用過,或將會使用,並指六角匙不能拆欄。
法庭雖然不信被告於警誡下的說法,但會考慮控方的證供能否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

法庭會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周遭環境。
案發時間是凌晨0258,被告於逆線停泊的私家車上的乘客位。
在案發地點附近,早前有事發生,PW1指他當時步行到案發現場,看到路面上有大量雜物,障礙物,阻礙行車路,亦有金屬欄杆。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p34能擰開欄杆,及被告有意圖去使用。

剪鉗可以擰欄杆,同時亦可損壞其他財物,當時被告不同大小的六角匙,亦可擰其他吻合的物品。
因此,p34必然是自己或提供及他人使用,以摧毀財產。

罪名成立~~
~~~
~~求情:
。20歲初犯
。香港土生土長
。與家人同住
。案發時是學生,但現在不是,因本案而停學一年🥺關於未來的安排,打算等待本案的結果才決定(鄭念慈:停學一年咁長?!🤨
。現在有工作
。沒直接證據顯示有實質損害,所造成的影響有限,沒人受傷(鄭:有實質損害就唔會告呢條啦🙄
。被告的受傷只是因為踩了釘(鄭:咁關咩事?)
。被告本人求情信:被捕至今超過一年,長於平凡家庭,有父母的照顧,如今辜負了他們的期望,日後會謹言慎行,明白後果嚴重,願意接受法庭處罰,日後會三思而後行
~~
~~~
~~證物p2-4充公,其他法庭存檔

🛑‼️還押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鄭念慈話如果這2個報告都不合適,會直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各親友,有byebye手勢,但入去羈留室時的眼神很空。感謝親友沒遲到,在臨開庭前仍然願意到場)

😕:本案PW1 6835吳俊庭為魚蛋案件PW146
https://bit.ly/3mEbCI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提訊

A1:潘(24)
A2:李(21)
A3:施(1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2) 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 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7) 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8)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

A2代表大律師及指示律師向法庭辭任,指與A2有分歧。代表律師獲悉A2不再需要法援,將聘請私人律師。

法官希望A2盡快處理好法律代表事宜。

A1申請與A2分拆案件處理,答辯意向不認罪,希望排期審訊,認為3日審期已經足夠。

控方指現階段沒有任何錄像需要播放。

A3面對控罪(7)及(8),與控方商討後得悉如A3承認控罪(7),控罪(8)將留在法庭存檔。

A1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排期於2021年8月16日0930起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預計審期3日。
A2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A3押後至2021年3月3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及A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因另案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李(21) #0929銅鑼灣 (原案A2)

控罪2: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控罪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
被告準備好答辯意向:

控罪2:不認罪,但承認非法集結
控罪3:不認罪
控罪4:認罪
控罪5:認罪
控罪6:認罪

被告人需就控罪2和3面對審訊。

辯方指若A2連同A1一同審訊,3天審期並不足夠,建議押後提訊至3月11日1430,辯方在此期間會出信予A1,希望他們能出席提訊並重新排5-6天的審訊,若A1不能配合,A1的看法會以書訊方式通知法庭。

👨‍⚖️ 高官詢問控方是否不接受被告只就控罪2承認非法集結的條件。

控方指需時考慮。

被告在此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施(19) #0929銅鑼灣 (原案A3)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7: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8: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
被告準備答辯:全部不認罪

被告代表大律師及指示律師指與被告有分歧,故向法庭申請解除代表被告職務。

法庭批准申請並向被告表示他要盡快處理好法律代表事宜。法庭批准被告在此段時間以現有條件保釋,但被告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被告的案件會與同案其他2名被告在2021年3月11日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D1:潘(24)
D2:李(21)
D3:施(1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暴動
(3)D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4)D2襲擊警務人員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6)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7)D3非法集結
(8)D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6)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7)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8)D3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法官指由於三位被告所涉案發地點時間各有不同,建議分開各自審訊,控方同意。

D1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排期於2021年8月16日0930起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預計為期3日。

D3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提訊。

D1-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另案繼續還押。

D2 打算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至於暴動罪則表示不打算承認,只願承認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惟不獲控方接納。

案件排期至7月5至7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 - -
如有是日其他案件資訊 🔰請按此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D3:施(19) ‼️#1118油麻地 案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被告需時考慮答辯意向,辯方律師仍需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被告於本案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但仍需繼續因 #1118油麻地 案繼續服刑‼️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15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按:施手足精神不錯)
#區域法院第七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銅鑼灣

D2:李(21)

控罪1:暴動
D2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侵犯人身罪條例)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252。

控罪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級別4)。

控罪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
上次聆訊 摘要
法官指由於三位被告所涉案發地點時間各有不同,建議分開各自審訊,控方同意

D2 打算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至於暴動罪則表示不打算承認,只願承認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惟不獲控方接納。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3,4,5,否認控罪2。

控方讀出案情。

控辯雙方共識下,在同意案情的基礎上,控方將就控罪2不提證供起訴,留在法庭存檔。

辯方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指法庭不應就控罪2作加刑因素,因其非正式控罪

控方大律師指該襲警案情是反映暴動的嚴重性,是暴動控罪的一部分。

被告同意案情,法官裁定控罪1,3,4,5罪名成立❗️控罪2留於法庭存檔。
=========
控方播放東網on.cc片段及警員拍攝片段

辯方已把13頁的詳盡求情入稟法庭,不再敘述。

辯方認為案情中暴動嚴重性如下:

參與暴動約25分鐘
現場約30人與警方對峙
雖然被告站於較前位置
亦有人投擲汽油彈
但沒有證據顯示其為帶領者角色
也沒有證據顯示其有份投擲汽油彈

與3宗案例相比下,規模相對為細。

呈上再多一封求情信(哥哥)

以上為辯方所有求情內容。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1430區域法院第七庭作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押候判❗️❗️
=========
按:手足希望有多啲人來支持,如果可以的話,煩請抽空。

嗯,現在其中一樣還可以做的,就只是隔著牆的陪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A3施(19)
(因 #1118油麻地 被判更生中心,已服刑完)

同案A2認罪還押候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38
A1排期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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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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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
8名控方證人(7名警員1名專家)
不依賴警誡供詞
10分鐘片段
閉路電視光碟30分鐘
網上片段30分鐘
免除英文文件翻譯
🐶由於西裝狗經常出入,製造噪音,所以可能聽不清)


2021年11月30日0930審前覆核,2022年1月4日0930四天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判刑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D2:李(21) #0929銅鑼灣

控罪:
(1) 暴動罪
李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警務人員
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8252。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發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辯方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被告承認控罪(1)、(3)、(4)、(5),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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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官判刑時指,當日銅鑼灣有大量人群聚集,相信在案發地點聚集的人群是被防暴警察從崇光驅趕到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上址沒有大型障礙物、沒有磚塊被掘起、交通燈運作正常沒有被破壞,可說是沒有跡象顯示是預先計劃的聚集。而聚集的百幾人也只有包括被告在內的小部份集結人士,在前線的7至8人與警方衝突,警方亦無就此舉旗警告,可反映當時示威者沒有對警員造成嚴重威脅,而且當時防暴警人數也不少,不屬於示威者以眾凌寡。被告沒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案發期間沒有任何市民或警員受傷,亦無私人財產或公共設施受破壞。

#判刑
控罪(1)暴動罪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因為被告在定下審期後才認罪,只能給予25%刑期扣減至3年。控罪(3)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可給予1/3扣減至6個月監禁。控罪(4)以6星期監禁作量刑,可給予1/3扣減至4星期監禁。考慮被告經濟狀況,控罪(5)罰款$2,000。

所有控罪刑期同期執行,許官考慮被告求情及個人狀況,再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

🔴總刑期為33個月 (2年9個月)🔴

*在法官宣讀判案理由提及被告背景時,被告母親忍唔住喊咗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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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17/2021 官方判刑理由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967&QS=%2B&TP=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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