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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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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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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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5元朗 #續審 [2/2]

黃(22)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新界豐年路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 即總督察5799及警員19427

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1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2/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2]
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丫叉及鋼珠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

背景:
前年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去年4月7日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D4於去年8月25日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管有噴漆,換取控方對其非法集結罪撤控,其後於去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PW4 警長2189曾華偉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衝鋒一隊,軍裝當值。2009接報出動,2013到達A出口附近但沒有落車,因通訊機話一堆人破壞後逃去康寧道方向,叫我地留意大概十幾名黑衣黑口罩,手持工具人士。警車駛向裕民坊,我沿途留意有冇可疑人士。

到了康寧街物華街交界,警車右手邊有數名男子和通訊機所說的衣著一致,他們逃入輔仁街。是警車沿康寧道到崇仁街右轉,但到了輔仁街交界見唔到人,直去到瑞和街左轉追截搜索。到了瑞和街瑞寧街交界,在車頭見到有四至五名黑衣人轉入瑞寧街,形跡可疑,於是在交界位停車落車,落車時和黑衣人相距約五米,亦見到警長5275在追趕同一班人。我手上沒有任何工具。

追了約十米,兩男子在我正前方,我伸出兩手捉住他們衣服,他們掙扎,我叫他們趴在地上,他們很合作地趴在地上。(直播員按:搵鬼信) 我將他們按在地上,見唔到佢哋正面,叫佢哋唔好郁,合作啲。十秒後PC17344嚟幫手。
[在地圖上標示警車路線和截停位置,呈堂為證物P16d]
[PW4又認唔到人... 之後辯方同意被拘捕者身份冇爭議,唔駛認]

除咗叫兩名被告合作啲,和他們沒有其他對話。PC 17344嚟到站在我右手邊。D2沒有戴面罩,比我感覺係成年與未成年之間。現場環境混亂嘈吵,有人被制服,亦有其他人在追截中,但不是太多路人。沒有留意落車一刻的環境。

我將D4交給PC17344處理,指示他調查,我對D2開始調查。我扶佢起身,問佢點解見到警察要走,佢答「驚畀你拉」我問「點解要驚,你頭先做過啲乜?」佢答「頭先同一堆人去咗觀塘港鐵站整爛咗啲嘢」語氣清晰,正常對答,我沒有用特別惡和嚴詞語氣,D2回應合作,情緒平靜。交談之間,PC15911來到身邊問我使唔使幫手,我向他交代後就將D2交給他處理。PC15911隨之而作出警誡及交談,聽到他們對答大概是較早前幾點到黨鐵站破壞咗啲乜、同咩人破壞。D2回應1925破壞了升降機的玻璃,指出身邊被控制的三人亦有份。PC15911以刑事毀壞罪名向D2宣布拘捕及再次警誡,D2回應「我淨係開遮,自己冇郁手破壞」D2表情平靜,態度合作。PC15911對他快速搜身看看有沒有攻擊性武器。

除了用手捉住被告的衫和按他們在地上,沒有使用附加武力,看不到其他人有接觸被告。沒有威迫利誘要任何人招認,亦看不到有其他人如此做。我沒有查看身份證,因只會在雙方都安全的情況下才會要求出示,當日現場情況並不適合。

作出拘捕行動後,現場有十數人圍觀,圍觀群眾與被補者及警察相距20米左右。PW4帶D2上車,在車上沒有與D2交談,警員15911則與D2拿個人資料及致電D2家人。PW4表示沒有對D2作出威嚇或暴力行為,到達觀塘警署後,D2無投訴、無要求。15911再為D2做詳細搜身,搜出鐳射筆,思疑支筆是攻擊性武器,15911詢問D2如何操作並嘗試操作該鐳射筆,警員指鐳射筆筆頭有綠色光線射出,但他沒有接觸過這支筆,15911面向桌上紙張開啟鐳射筆,沒有照射其他方位。

警員補充在車上查看D2身份證發現是未成年,所以通知家人前來警署。但未必一定會在家人到場後才向被告作出審問,因應情況如案件有急切性,會在被告家長未到達時先向被告作出審問。PW4表示有簡單向D2父親說過被告權利。

D2代表律師盤問

PW4表示叫兩名被告「唔好郁」,兩被告是合作的,但拘捕地點是斜路,拘捕時情況亦混亂,PW4失平衡也跌倒在地。
當時PW4無確實去思考被告是否夠16歲。律師表示PW4服務警隊20年,應該知道被告人如果不足20歲,應該在被告家長在現場時才作出盤問,PW4表示律師說法不正確,當時他是有急切性要查問被告。

律師指警員記事冊文字記錄及庭上口供有出入,前者寫了D2表現荒張,支吾以對,但後者則表示D2表現平靜。

📌PW5 警員27511馬志成(音)未完成作供,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續審 [3/3]
#雷射筆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1 警員13714杜志浩 (音) 作供

辯方盤問

觀看閉路電視影片,位置眾坊街花園酒家位置。時間21:59,雙方同意馬路上有非黑衫人士。

繼續播片,集中於花園酒家對出聚集人士,重點:警員是否同意當中有非黑衫人士。警員同意。

另一段新聞片段,集中於眾坊街及彌敦道對出,花園酒家對出有人聚集,當中包括非黑衫人士。警員同意。辯方律師問警員是否同意當時除了花園酒家的招牌大光燈外,沒有其他其他光源,而靠近花槽位置只有街燈。而所有店舖的燈都沒有開。直到呢刻,畫面沒有見到該警員及其隊伍所組成的防線。警員同意。

繼續同一片段,畫面左邊路為永星里,路口有人士聚集,警員同意該處人士有非黑色衣著人士。

辯方指出11月2日2200時,警員與隊員沒有在眾坊街設立防線,警員不同意。於花園酒家出面聚集人士為一般市民,警員不同意。當時有人身穿非黑色上衣,警員不同意。如畫面所見,當時沒有一個淺色上衣人士使用雷射筆,警員表示畫面睇唔到。辯方指出警員所謂眼睛從沒離開使用雷射筆人士是空話。

控方沒有覆問

裁判官發問

裁判官指,剛才辯方律師就花園酒家一處的光源問警員,裁判官問警員光源是那裡來,警員指光源從招牌來。

裁判官問警員被告當時站在光源那個位置。警員話唔記得。

裁判官問當被告轉入永星里時,有幾多人與被告一起,警員唔記得。

裁判官再問當時其他人著咩衫,警員話唔記得無留意,當時只望實被告一人。

辯方跟進,警員曾說被告於果汁店將面巾除低,辯方指出沒這件事。再指出當時應有20至30人一起轉入永星里。

午休,1430繼續

共有5位控方證人,預計會傳召2位。
預計未來星期四10:30,星期五12:00開庭,2月8日9:30審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宣佈判決
#0831太子

鍾(33) 🛑已服刑5個月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即丫叉)、42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背景: #鄭念慈裁判官 於2020年8月14日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1)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控罪(2)罰款$5,000。

🛑法官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

🌟今天上訴人毋須出庭,判詞將上載到司法機構網站🌟

判案書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1433 廣播
1436 開庭
1458 劉官:「講完」
1501 休庭15分鐘予控辯討論下次聆訊日期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沙田

劉(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大圍大涌橋路1號至9號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管有保管或控制1把士巴拿,意圖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不認罪

控方有3位證人,沒會面紀錄
除被告外,沒其他辯方證人
檢取證物沒爭議,拘捕過程沒爭議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0930沙田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提訊

鈕 (19)‼️已還押近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2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34731。

案情:
控方指,示威者當日在上述街道聚集,警員34731身穿CID背心及便衣,與其他同袍到場,其間A遭人包圍,等候同袍協助。示威者疑用磚頭、石頭、棍、傘襲擊警員34731,被告則涉向警員34731擲水樽及用2米長棍襲擊他。警員34731初步傷勢為手肘骨折。

背景:
去年2月29日,大批市民在太子站外獻花,紀念8.31太子站恐怖襲擊半年,卻遭警察暴力驅散,演變成警民衝突。案件去年3月2日首度提堂,被告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多次拒絕保釋,還押至今。去年8月5日,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控方申請加控暴動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

辯方指正與控方商討案件處理方式。昨天下午收到新證據,需時審視並給予法律意見。

法官指案件已第4度在區域法院聆訊,而被告一直還押。法官指,如被告打算認罪,希望盡早為被告安排聆取認罪答辯時間。

辯方希望留待下次表達最終意向。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署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九龍城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林(20)🛑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被控在2019年11月13日在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被告已在上次答辯認罪❗️

📍求情
辯方指已經解釋報告,被告同意。可見報告正面,回望報告20多年嘅人生都好乖,有深切反省。係還押期間,對被告黎講係極大警醒。辯方呈上被告本人、媽媽以及浸會大學教授所撰寫嘅求情信。係被告嘅信件中見到有深切反省,係信中提到還押時立即承認事件,亦感到極度後悔。佢表示一定會同不良朋輩斷絕來往,以及對未來嘅展望,所以閣下可以唔洗擔心。媽媽撰寫嘅信件中,提到屋企三人如何扶持,以及被告如何幫助家庭。大學教授對被告評價極之正面,對被告多年嘅品行具正面評價,相信案發事件係單一事件。經過今次事件後,被告希望可以授之社會,服務社會。希望可以讀完書之後可以回報媽媽。

📍判刑
嚴官向被告確認管有物品意圖係用黎破壞,但被告最後無做到。認同三分報告正面,被告本人同唔同嘅主任交談會面,係當中認識到自己嘅錯誤,同嚴官嘅期望一致。
除社會服務令外,嚴官提出附加條件:
1)工作學習居住需要聽督導主任指示
2)不能夠接觸危險藥物
3)需要按主任指示提供小便樣本
4)按主任指示接受濫用藥物及情緒管理方面輔導
被告願意遵守

‼️判處240社服令及附加條件‼️

嚴官指六個月後或者完成240服務令會有進度報告,被告唔需要出庭除非督導主任要求。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6深水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方仲賢/浸大學生會署理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同日在警員8702要求檢查他電話後重設電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在2020年12月29日轉介至區域法院,現正申請法援

不認罪

預計審期:10天
控方證人包括2個市民、5警員、7個醫務人員、5個專家證人

5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5段開源片段,總片長約3小時

申請宵禁令由2100開始押後至2300開始
現為大學二年級學生,在娛樂製片公司有freelance工作,工作包括演員、製片、資料蒐集
控方立場中立
批准

案件押後至 10月6日作審前覆核;並於12月6至17日0930在區域法院以中文審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文件毋須翻譯。控辯雙方須在審前覆核前7天向法庭提交問卷
期間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提堂

劉, 李(17-1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登打士街35好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著解釋,留下兩個膠籃一張折台,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公眾車輛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因控辯雙方正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16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答辯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9中環 #提訊

🌟以下3宗案件將在下次申請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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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劉頴匡/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

控罪:
(1)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2)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被控於同日拒絕或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

🌟案件二
A1:李(20) A2:陳(34) A3: 楊(19)

控罪:
(1)暴動 [A2,A3]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A2,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3)暴動 [A1,A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A2]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

🌟案件三
黃(18)

控罪:
(1)暴動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進一步文件及審閱控方文件,亦有被告人正申請法援

法庭指示辯方在下次聆訊前3天就合併申請呈交書面陳詞,控方如有回應須在聆訊前不少於1天呈交,案件二A2律師指因法援申請仍未獲答覆,或未能在下次聆訊前呈交陳詞

辯方有指示反對合併申請

📌保釋相關事宜
劉頴匡現以$10,000現金及父親$10,000人事擔保
希望取消父親作人事擔保,而加大保釋金至$20,000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1430時在區域法院再提訊
期間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2/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PW5 警員27511馬志成(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拘捕後過程,確認P19雷射筆、P20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

D2代表律師盤問

1612 因辯方剛收到警員記事冊副本,需時閱讀以便盤問PW5,因此申請休庭,明早一次過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PW1第一位控方證人PC3714杜志浩(音)作供結束。

PW2 PC13618戴雲濤(音)作供中

(兩人當日是機場特警兼速龍)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 D1唐(31), D2譽(24), D3鄭(23)
#20200524銅鑼灣

修定控罪:
① 暴動 [D1][D2][D3]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另一人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D1][D2][D3]
於同日同地與另一人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控方修訂控罪及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控罪:
(1)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1)D1被控於20年1月1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無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
(2)D2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9部對講機
(3)D3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法庭小心考慮到公開司法和公平審訊原則、控辯雙方、證人和公眾利益等,批准控方不披露2份文件及3項資料的申請。控方須向D2提供SO1、PW1/2/4之姓名以辨認與其是否認識;又為及對所有被告公平起見,應向相關被告披露證人姓名。

法庭就SO1和PW1-4頒下身分保護令,即禁止報道其姓名及任何已兹識別的資訊。

法庭會為證人提供特別通道及屏風,唯在證人作供時屏風不會阻隔辯方或被告看見證人,辯方最少應該知道證人名字亦應該見到其容貌以辨認與其是否認識。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30屯門

D1:黃(19)
D2:何 (22)
D3:魏 (25)
D4:魏 (36)

控罪:
(1)D1-2非法集結
(2)D3-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徳街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D3-4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8號珀御地下G09號鋪「東屋台」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4471趙文龍及其他警務人員

全部被告不認罪。

辯方證人/證物;
D1: 沒有辯方證人、拘捕沒有爭議、沒有片段呈堂
D2: 沒有辯方證人、拘捕沒有爭議、沒有片段呈堂
D3: 被告可能會作證、沒有片段呈堂
D4: 被告可能會作證、沒有片段 呈堂

控方證人/證物:
預計有七位控方證人、十段錄影錄像(大概58分鐘)

保釋相關事宜:
⚪️D1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3申請擴闊報到時間
🟢(獲批)D4申請擴闊報到時間

案件排期至7月20至23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為期4天的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21元朗

馮 (18)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保釋相關事宜:
。1000現金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裁判官要求辯方在 2月16日前通知控方答辯方向。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2021年1月4-5日於梁雅忻裁判官席前審訊

速報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由於控方證據有欠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然,裁判官續指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而控方就此已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唯一合理推論,故此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2021年1月4-5日於梁雅忻裁判官席前審訊

被告人面對一項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法庭不會重新覆述各項證據。
控罪詳情:

2名控方證人
1名辯方證人
2段片段均來自電視新聞報導
1份PW1的醫療報告
1份被告的醫療報告

承認事實中指出被告與PW1並不認識。

本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必要證明自己無罪。如果控方提出之證供存在不可能或辯方提出之證供存在可能,法庭都須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片段拍攝的時間點在事件的較後期,未能客觀顯示案件發生的經過,所以主要倚賴的是PW1所提出之證供。

本案其中一個議題是在於PW1辨認施襲者,即使法庭認同PW1為可信之證人,其也可有出錯的情況。

案件分析
辯方對PW1有不少的批評,而本席不認為其本身存在不合情理的地方,也不同意辯方的說法。

PW1形容自己落車是阻止他人指罵或推撞伯伯,而正前方出現名男子,向其左方拳擊,而該男子距離PW1形容為約一呎,及後形容為好近。辯方認為PW1在此描述有矛盾的地方。

然而,本席認為所指大約一呎,不足一呎,都是在形容「好近」,並沒有矛盾之處,PW1只是在用不同字眼形容他們之間的距離。

辯方亦質疑由於好近,被告不可能以水平方式用拳頭打向PW1左方。

本席並不認同辯方此番說法,即使在好近的情況下,仍有可能發生。

PW1能形容到被告的上身衣著,髮形,而片段可見光線充足。即使有其他人其後向他施襲,PW1亦坦承不知頭部傷勢是何人做出。本席認為PW1是沒有誇大,實話實說的證人。他已中肯地講出額頭上有傷勢的情況。他只是相信頭部流血位置是被告打的位置,但就是否由被告所造成流血,則表示不知道。

對於辯方證人,本席相信她已努力向法庭描述事發經過:承認見到PW1之前似乎有人打交,但牽涉何人,則不清楚。

即使法庭接納辯方證人之證供,本席認為辯方證人仍無法見到案發事情。事情發生在她第一眼見到被告前,她未能協助法庭了解事情始末。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被人襲擊,而其醫療報告中亦反映出手部有傷,與之吻合。若法庭同意此說法,PW1指出由受襲擊至防暴到場,視線均沒有離開被告的說法,便會出現合理疑點。

法庭認同PW1的視線由受襲至防暴到場是否完全沒有離開過是有偏差。畢竟期間有其他人向其施襲,可想而知,現場是混亂的。然,對於發出第一拳的人會否有出錯,本席認為他能記下對方的容貌。PW1早已指出被告為指罵,推撞伯伯的其中一人,而非到法庭才出現之證供。法庭接納此說法並非PW1在法庭上臨時作出來,以加強自身可信性。

所以即使有短暫時間視線沒有完全在被告身上,法庭仍可有合理推論。被告被制服,有被襲擊,但都不改之前被告向PW1襲擊的事實。

法庭接納PW1能辨認被告,沒有認錯。PW1是誠實可靠之證人,其陳述為事實。

醫療報告只為與PW1之證供對比是否吻合,辯方亦沒有傳召醫生出庭作證,但上述均沒有指出頭部傷勢是如何造成。

辯方證人沒有目擊事件的全部,其證供未能削弱控方案情。

裁決
原則上,被告現面對的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PW1不肯定是因為被告人拳擊而造成頭部傷勢。控方證據上有所缺失,法庭對此有保留,控方未能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提出足夠證據使法庭得出唯一合理推論。

故此,本席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而控方已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得出唯一合理推論。故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普通襲擊」罪成立。

由於被告從沒有在任何階段表示會同意「普通襲擊」,所以被告依然是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被告的行為在普通襲擊罪中算是較嚴重情節,加上當時現場環境,本席不打算判罰款,並將為被告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需指出社會服務令的嚴重性等同於監禁。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是為了了解被告人的背景,法庭開放一切合適判刑選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3/6]

D2: 15歲手足
D3: 高(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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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警員27511馬志成(音)繼續作供

D2律師盤問
律師質疑PW5在正常程序下是不是應該查身份證後,再了解對方有沒有刑事記錄。PW5表示「呢啲記錄唔係可以即刻查到㗎喎」。PW5再補充在查身份證前都不會問對方有無犯過罪,如果有被通緝的話,會在查完身份證後,由電台通知他。PW5承認沒有查到對方有沒有刑事記錄。

昨日PW5供詞稱係帶D2上車後,查完身份證始知被告未夠16歲。律師質疑PW5沒有就得悉被告未就核實被告未夠16歲此事作記錄。PW5表示在了解被告未夠16歲後隨即通知被告父親。PW5承認未有準確將未夠16歲一事寫在記事簿內。PW5之前提及到基於不清楚D2父親幾時先到,在D2父親到警署前已對D2進行搜身。PW5承認沒有就該事作記錄。律師詢問PW5是否清楚以上記錄不單是用來保障D2,並確保警員係有依足程序。PW5表示有寫落記事冊,認為自己係跟足咗程序。PW5同意沒有就警車當時座位位置作記錄。不同意拘捕警員大多數都會作相關記錄。

律師引述PW5記事冊在拘捕現場「檢取AP2之斜揹袋及內裡物品為本案之證物」。PW5澄清斜揹袋檢取為證物,但裡面物品未檢查。律師詢問PW5在拘捕現場中,有沒有將裡面物品檢取為證物。PW5 最終表示有(懷疑口誤)。其後,律師質疑當PW5返回警署,拿出鐳射筆時,該鐳射筆已屬於證物。PW5澄清當時只有將斜揹袋列為證物,等到返回警署,會取出裡面物品。若果與本案有關,才會列為證物,亦不同意除鐳射筆以外的證物不是與本案有關。PW5同意其Pol.154(口供)已將裡面所有物品列作證物。

律師質疑PW5在搜出鐳射筆後,是否需要反覆測試鐳射筆(開4-5次;每次4-5秒)。PW5認為有需要。律師質疑PW5在測試鐳射筆時是干擾證物。PW5認為在做測試前鐳射筆未檢取為證物,及指出需要在測試時,確保鐳射筆是可以正常運作的,先可以證明它是攻擊性武器,並可以列為證物。律師質疑PW5在取出鐳射筆時,憑肉眼可以知道是鐳射筆。PW5表示當時不肯定,它可能是鉛筆、原子筆。PW5同意自己沒有記錄以上測試鐳射筆的方法。PW5亦同意沒有曾就以上測試鐳射筆的方法告知證物警員DPC19702。

PW5同意在拘捕現場查問、警誡被告人時,SGT2189亦在場。律師質疑PW5在完成補錄口供的時侯,為什麼沒有2189加簽。PW5表示補錄口供無需要警長加簽。律師指出查問疑犯守則列明施行警誡或查問,倘若進行發問或錄取口供時,有2名或以上警務人員在場的話,則這些在場的其他人需要在記錄上加簽。PW5表示程序上,若是未成年人、精神上無能力行為人士或拒絕在紀事冊上簽名的話,才需要警長或以上同事在紀事冊加簽。若果被告當時有適當成年人陪伴,亦不需要加簽。

律師指出D2案情:喺瑞寧街被截停現場,你無盡量安排D2家長或監護人在場,就對D2進行發問。PW5不同意。你當時攞走咗D2揹起身嘅斜揹袋,將袋入面嘅嘢倒晒落嚟。PW5表示沒有。然後你將物件擺返入去,就自己揹住個袋。PW5不同意。嗰個時間入面,D2或者D2嘅袋根本無鐳射筆。PW5不同意。而你哋之所以安排D2一個被捕人士上AM6341,係方便你哋威嚇佢或施加暴力。PW5不同意。喺現場時,SGT2189曾經扯起D2,叫佢起身認罪。PW5不清楚。然後上警車之前,其實有另外一個戴頭盔嘅防暴警曾搣過D2。PW5不同意。仲講過一句「好撚勇啊?」。PW5不同意。上到警車其實2189坐D2隔籬。PW5不同意。2189曾喝令D2開佢部手機。PW5不同意。2189再次拎個手機出嚟,並叫D2對住2189認罪。PW5不同意。D2嘗試話過佢咩都無做過,2189批㬹撞向他左邊身。PW5不同意。抵達觀塘警署之後,你同2189喺搜身室度用支鐳射筆射向D2隻眼。PW5不同意。支鐳射筆不屬於D2。PW5不同意。你帶D2作補錄時,其實入面內容係你自己寫,D2無講過任何說話。PW5不同意。你有曾經對D2講,如果合作簽名嘅話可以快啲走。PW5稱佢解釋過如果佢呢part快啲嘅話,會將佢交俾負責嘅OC case,負責OC case處理完佢嘅情況會睇下可唔可以俾佢保釋。律師詢問講呢番說話嘅時候,被告父親係咪到咗。PW5稱到咗,係喺佢地兩個面前講嘅。喺2189帶同D2父親入嚟嘅時候,2189同D2講過「唔好鬧佢,返屋企先教」,PW5不清楚。喺2189帶同D2父親入嚟嘅時候,你已經做緊部份補錄。PW5不同意。喺會面期間,你曾經對D2父親解釋過D2傷勢喺佢自己跌親。PW5表示有解釋過;不清楚SGT2189有冇解釋。你冇再問佢哋需唔需要睇醫生。PW5稱佢當時有對D2父親話佢仔仔受咗傷;D2父親同警方講唔需要睇醫生;亦有說如果爸爸覺得有需要嘅話,警方可以再安幫佢哋睇醫生。D2並非自願喺記事本上面簽名,係因為警方嘅慫恿及威嚇下先簽名。PW5不同意。Pol.153係喺會面結尾先俾D2父親補簽返。PW5不同意;係喺會面開始時已經簽了。喺會面期間2189有入過嚟。PW5無留意。

D3代表律師盤問
PW5控制被告時,有20-30人的人群,距離他們10-15米。當時PW5身處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PW5面向瑞和街,人群應該在瑞和街斜路上面。而左邊瑞寧街同瑞和街斜路下面都有人。因光線昏暗,無留意到地下有工具或鎚仔等。在截停被告到返回警署期間,PW5無聽過同事講粗言穢語;無聽過同事講「曱甴」呢兩個字。律師展示了一段片段,嘗試讓PW5認下片段中的男子是否身穿證物P3圖片中的阿仙奴波衫。PW5只認到有紅色衫,不能準確認到是否相等於P3中的波衫。

📌PW6警員16011黃錦祥作供

控方主問
PW6負責拘捕及處理D1。

D2律師盤問
PW6有留意當日總共有4名男子被控制,但無留意其他警員有無對其他被告進行搜身 ,因為全程只專注於D1身上。在處理D1時,無留意2189是否曾走過來講過嘢。

D3律師盤問
當日PW6同被捕人士離開的時候,乘坐大巴士警車AM9804。PW6稱一般警車有攝錄鏡頭,但不清楚AM9804有沒有攝錄鏡頭,就算有都不會知有沒有開著。上到AM9804,PW6坐走廊位;D1坐PW6右邊,即窗口位。座位大概是警車中間位置,車門喺座位後面。PW6不清楚其他警員及被捕人士座位,包括PC18267及17028。PW6稱車上無聽過有同事用一個取笑的語氣話「屌,咁多嘢嘅」;無聽過有被告話「屌,你塞俾我嘅」;無聽過有同事話「你老母,架車有cam㗎,傻仔」;PW6無聽過同事講粗言穢語;無聽過同事講「曱甴」呢兩個字。到警署離開車門時,無聞到電油味或異味。律師指出辯方案情:你應該聞到電油味。PW6不同意。


📌PW7警員18267何雍賢作供

控方主問
當晚約20:13,接獲特警隊通知觀塘站外有人刑毀1部升降機,PW7連同其他同事乘警車到附近進行包截。當警車駛到物華街及瑞和街附近,PW7就見到有一班人向住瑞和街方向跑。當時大部份人眼見都係身穿黑衫、黑褲,蒙面。當時警車位置大約距離100米左右。
隨即警車就駛去追截,到瑞和街時,PW7見到有一班同事正在追截1名黑衫黑褲女子,隨即落車幫手,最終成功追截該女子。
PW7又得知有另一批黑衫黑褲人士往瑞和街及瑞寧街方向跑去,於是PW7跑上瑞和街斜路追截,當時有其他同事。當PW7由瑞和街左轉入瑞寧街,就見到有幾名黑衫黑褲人士向上跑 ,即與PW7前進方向一致;當時PW7與他們距離50米左右。PW7決定追截其中一名黑衫黑褲人士,追截期間曾大叫唔好走,該名男子無理會、繼續向上跑。PW7指出該男子曾在講「唔好跑」之前望過PW7;直到瑞寧街口供所寫嘅店鋪外面成功追截到該男子;追截期間視線沒有離開。PW7用雙手捉住男子一隻手、叫佢不要走同聽從警方指示,男子用力、有想擺脫意圖。期後數十秒內隊員趕到,就成功合力制服男子在地上,其中1位為PC17028。PW7形容控制過程入面,自己負責控制男子上半身,有另一位警員負責控制下半身;PW7形容控制男子的力度都幾大力,因為男子掙扎的力度都幾大。17028其後負責鎖上手扣及拘捕。該名男子為D3。
此時,PW7發現在場有20-30人圍觀起哄,情況混亂,決定同17028馬上帶D3上車。在控制到上車期間,PW7無對被告作任何查詢;不知道17028有無作任何查詢。PW7描述捉住被告隻手時,被告服飾為黑衫、黑褲、黑面罩、黑手套。
主控展示證物(黑色袋)給PW7,PW7表示在現場時只有望過揹喺手,並無接觸過、睇到袋裡物品或查詢有關黑色袋的事宜,直到乘坐警車返到警署,由17028交俾佢才有機會接觸個袋。返到警署後,等候值日官時,17028有打開黑色袋睇下入面有啲乜嘢:當時PW7在旁,見到翻出廿幾樣證物。PW7在此刻記得有彈珠、豬嘴。主控想展示證物給PW7睇。當17028將證物點算交給PW7後,PW7有將證物清單有寫在證人口供上。

主控此時申請將證人口供交俾PW7,但D3代表律師反對,因為PW7作供含糊,未有足夠基礎睇返證人口供,睇證人口供反而會係變相幫PW7作供,裁判官同意。

PW7提到接收從17208收到的證物後,會先寫低一張清單,會對照住證物同清單寫落證人口供;亦會將交收過程寫落證人口供 ,最後證物交給總區特別職務隊隊員處理。PW7成功回憶起更多的證物及其特徵。期間主控問到鋤頭嘅特徵,PW7話回答係尖嘅。PW7表示當日無為證物影過相。根據PW7供詞,如無遺漏,呈堂咗彈珠發射器(PP22)、鋼珠(PP23)、防毒面具(PP24)、黑色手套(PP25)。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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