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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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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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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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何,張,李(23-28) #0825荃灣
🛑3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3位被告與D2符(23)、D3牛(21)、D4郭(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襲警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
D1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他們已向被告解釋勞教中心和背景報告,被告明白當中的內容。

有關勞教中心報告,報告表示被告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有關背景報告,報告內容正面。報告提及被告由15歲起開始工作,每個月會給予家人家用,非常孝順和關心家庭,他自己也是一個勤奮工作的人,希望能夠改善家庭經濟狀況。

媽媽、朋友和社工撰寫了共4封求情信。媽媽表示擔心被告,也知悉被告有作出深刻反省,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讓被告早日與家人團聚;朋友表示被告參與了一個課程,會煮西餐予低收入家庭。此外,被告是有責任感和會投入義工服務;社工表示自己已由2016年起已認識被告,認為被告積極參與義務工作,本性善良和有責任心。

辯方指被告沒有任何定罪紀錄,表現良好。此外,希望法庭考慮到兩項控罪為同一事件,可以輕判和同期執行。

就著襲警罪的量刑,辯方呈上CAAR8/2020案,這案的量刑起點為8星期監禁。

辯方指被告所謂的裝備與其他被告相比為最少,至少沒有頭盔和口罩等,也沒有手持任何武器,而最重要的一點是雖然當日有激烈的行為出現,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堵路等行為。因此,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6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他們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明白當中的內容。

辯方指他們所呈上的求情文件夾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求情信,另一部分為被告在不同階段所拿到的獎項。

雖然被告的成績一般,但他熱情服務社會,例如他在不同階段都有積極參與義工活動,並在某組織的義工活動中擔任一個小組領導,此外他也曾獲得獎項。

社工的求情信指,即使被告出身於單親家庭,但很熱心參與義工活動,並由2017年開始都獲得政府派發的嘉許狀。

除此之外,辯方亦希望法庭可以給予被告有關案件延誤的扣減。

D7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他們已經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同意報告的內容。

辯方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做了甚麼,看來他的參與度似乎極之輕微。此外,雖然他的裝束為黑衣黑褲,但沒有蒙面。至於其他物品,這些都是被告回到警署後才被搜出。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有關案件延誤的情況。此外,被告自被捕以來,他面對身體上的不同問題和失眠,亦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被告的身體情況。此外,家人也承諾日後會督促被告改過。

就著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辯方呈上CAAR4/2020案,這案的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李志豪裁判官打斷並表示本案的人數規模及暴力程度比這案更嚴重,所以不會考慮。辯方表示這案可反映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比較低。

控方的補充:

控方同意本案延誤並非被告們的責任。此外,律政司第一次給予法律意見的時間為2020年10月。

口頭判刑理由:

3位被告都是經審訊後定罪,所以沒有甚麼悔意可言,他們的個人背景也沒有甚麼求情扣減因素。D1和D6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法庭會酌情考慮;即使法庭應就D7身體狀況作扣減,但因他有刑事紀錄,所以互相抵銷。此外,法庭亦會考慮案件延誤的情況。

本案非法集結的示威人數眾多,但沒有證據顯示3位被告有作出暴力行為。

針對控罪1,法庭同樣以1年監禁作起點;針對控罪2,法庭以8星期監禁作起點。考慮到延誤因素,法庭就兩罪刑期皆下調至11個月監禁和7星期監禁。

基於以上,D6張(24)和D7何(28)的刑期為11個月監禁

有關D1何(23),他涉及兩罪。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判處D1的刑期為11個月4星期監禁。為達致這刑期,法庭下令控罪2當中的4星期刑期與控罪1的刑期分期執行。
【11月1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5/2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8/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9]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4/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新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進一步陳詞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提訊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0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2/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1月0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3/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5/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堂

D1:馮(21)
D2:曾(18)
D3:王(19)
D4:*(13)
🛑四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_____

D1因確診今天沒有上庭應訊,押後至1月9日(下星期一)0930同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D2-4今天沒有保釋申請,亦放棄8天覆核權利,案件押後至2月1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0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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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1月0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6/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8/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3/2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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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1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5/3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續審[3/6]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2/2]

🕚11:00
(已有)#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2/21]

(截至15:0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起底 #提堂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_____

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等待受害人之心理報告和創傷後遺報告。法庭下令不得報導本案受害人的資訊或影像。

讀出修訂控罪1、3,撤回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5日上午09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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