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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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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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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7]
#0922沙田
#暴動 #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A1:陳,A2:周,A3:黃(23-4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
去年9月22日,有市民發起「和你shop」行動,中午開始,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市民聚集抗爭。5點半左右,防暴警察在沙田好運中心對出暴力驅散市民,爆發衝突。案件於去年9月24日首度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於今年4月28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參考 端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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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鄭明斌大律師

A1及A2均由 #陳偉彥大律師 代表

下午續審: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
PW1: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案法當日拘捕A1及A2的警員

繼續播放香港電台RTHK及Now TV片段及截圖


案件將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7]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不是即時,
補回今天簡單內容*

A1:陳,A2:周,A3:黃(23-4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
去年9月22日,有市民發起「和你shop」行動,中午開始,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市民聚集抗爭。5點半左右,防暴警察在沙田好運中心對出暴力驅散市民,爆發衝突。案件於去年9月24日首度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於今年4月28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參考 端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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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鄭明斌大律師

A1及A2均由 #陳偉彥大律師 代表,而A3由 #蘇俊文大律師 代表。


再繼續傳召昨天的控方證人
PW1: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案法當日拘捕A1及A2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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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份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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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開始續審內容:

A3:盤問另一控方證人(當日拘捕A3的警員)
主控沒有覆問


證人列表上PW2案法當日拘捕A1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讀出証人供詞

PW2 警員11723 曾憲強(音)
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三隊


傳召控方證人
PW3女警員23439 呂曉玲(音)
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三隊

A1 A2 沒有盤問
A3 沒有盤問

PW4 用65B 形式 直接呈上
警員17113李家偉(音) 案法當日拘捕及負責檢取A2證物


下午審訊:
傳召另一控方證人
PW5警署警長52059譚偉君(音)
案法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大隊
當日拘捕A3的警員

主問PW5及播放i-Cable寬頻及立場新聞Stand News片段

由於其中一位辯方代表大律師身體不適,小休後,獲法官批准稍為提早完畢今天的審訊

案件將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快速裁決結果:

裁判官聽取控方證人證供,認為PW1可信,PW2-3不可信。
‼️判決被告罪名成立。

本案押後至9月16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期間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4/7]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A1:陳,A2:周,A3:黃(23-4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
去年9月22日,有市民發起「和你shop」行動,中午開始,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市民聚集抗爭。5點半左右,防暴警察在沙田好運中心對出暴力驅散市民,爆發衝突。案件於去年9月24日首度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於今年4月28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參考 端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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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鄭明斌大律師

A1及A2均由 #陳偉彥大律師 代表,而A3由 #蘇俊文大律師 代表。

———

上午審訊

(審訊內容從缺🔰請按此報料

🔸辯方主問




下午審訊

(審訊內容從缺🔰請按此報料


🔹控方盤問A3

被告掉頭走的原因

A3指當時原打算在購物後乘搭小巴回家,惟在鄉事會街口遇到一名婆婆,她樣子非常驚恐並推一推被告。被告本不怕防暴或途人,但婆婆驚慌的樣子令他很驚慌及心情很亂。由於他不清楚前面的狀況,他沒有照原本計劃向右轉而是走回頭路。

主控問A3正常步速走100米需要多久,他指不清楚,估計大概一至兩分鐘。謝沈表示質疑,「一百米游水都唔洗兩分鐘,我游都唔洗兩分鐘啦」,並指有運動習慣的A3不應需要兩分鐘。

A3指他購物完畢後經過現場,無興趣睇但亦有「八卦」過,無回頭望但一邊走有向前周圍望。記憶中路上有障礙物,但事隔兩年,不記得是什麼障礙物。控方追問被告是什麼障礙物,稱既然他有這個記憶,可以播片確認;被告重申因為當時心情很亂,不記得是什麼。謝沈斥「我唔明點解會好亂,行到鄉事會街口先聽到話有防暴,你做完好事幫人,唔應該會亂㗎喎」。

控方再指片段中8分27秒為A3本人,他當時是無意向離開到對面河乘搭小巴,而他作供提及的婆婆是虛構的。被告均不同意,並指他發誓是真的有遇到婆婆,謝沈即說「你發咗誓㗎喇,唔洗㗎喇」🙃

被告被制服後

A3指他被警員推倒在地下後,有一女子詢問他的名字及電話號碼,而他亦有回答。控方指一般人不會在路上跟陌生人說話,甚至會避忌;A3同意並指他平時亦不會這樣做,惟當時很驚慌,雖然不知道該女子是誰或是否執法人員,仍有說出其名字及電話。

控方稱有謠言指出在社會事件中,被捕人會呼叫自己的個人資料以取得幫助,詢問被告知悉有這事情。A3指很少留意因此不知道有此謠言,他亦非跟隨此做法;不知道詢問者是否執法人員,但因為是他第一次被制服,感到不知所措,所以「有人問就講」。

控方建議指被告是仿效既定模式(被捕時讀出個人資料),亦透過路障及搬路牌直接參與影響社會安寧活動。被告均不同意。


🔸A3辯方大律師覆問

大律師著被告澄清為何沒有繼續沿路走,被告稱當時婆婆樣子非常驚恐,有推他並稱有防暴,叫他「快走快走」,因此他很慌亂便回頭走。

謝沈質疑被告並指「婆婆都推唔郁你」,認為前面還有路可以走(原定路線轉右再乘搭小巴),但被告明知後方仍有示威及路障卻回頭。她亦指片段中有很多行人沒有移動,應不構成阻礙;被告指當時情況很亂,他心情亦很亂,而呈堂片段亦並未顯示出當時整個畫面。

A3作供完畢。

———

控辯雙方確認不需要等待終審法院於10月5日就「共同犯罪」上訴案的裁決。

案件將押後至9月7日 11:00作結案陳詞,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更新於19:1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求情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事件有悔意及反思。案發時十七歲是首次面對一大班警察,有良好背景,希望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感化官有關注其心理及身體情況是否適合社會服務令,但相信感化官會作合適的安排。感化官建議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了黃之鋒案作案例,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需有具阻嚇性的刑罰。判刑方面,法庭認為拘留性刑罰適合,但以本案案情,若以拘留式刑罰處理會太長時間。被告在本案中拒絕放下手,但非完全禁止警察搜身;法庭同意事件情況較輕微,會以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0222將軍澳 #阻差辦公 #提堂

王婆婆(65)

案情:
王婆婆被控於2021年2月22日唐明街公園外阻礙警員21650執行職務。

🙅‍♀王婆婆不認罪

控方將會有3名證人,一條11分鐘片段。證人包括指稱被王婆婆阻礙執行職務的21650,一名負責拍攝的警員,及一名負責警誡及拘捕的警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王婆婆想為陳彥霖及周梓樂發聲,亦想投訴警員對她不禮貌。但裁判官表示今天只處理答辯,而法庭外的事亦無法處理。著王婆婆以其他適合渠道進行投訴。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先生 (43歲) 🔴服刑中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陳先生經審訊後在2021年6月18日被鄭念慈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個月。陳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亦被鄭官拒絕,自此服刑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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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聆訊待上訴人再申請法援

話說上訴人陳先生第一次申請法援時被法援署拒絕,所以今日親自在庭上申請押後聆訊,待再次申請法援。

李官指出除非有重大情況改變,否則法援署今次會批出援助的機會不大,提醒陳先生不要將所有期望放在法律援助署,亦可考慮向大律師公會的義助計劃、港大的義助計劃求助。李官指令陳先生須將完備的上訴理由在11月23日正午12:00前存入法庭,並將副本送達答辯方(律政司),強調下次無論陳先生有無律師代表亦會繼續處理上訴,不會容許以相同理由再押後聆訊。

本案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 不早於10:30處理定罪上訴,期間陳先生需繼續服刑。

【10:39 休庭。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新案件 ☀️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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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控方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2月20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批准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5000(原本保釋條件)
新增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更改地址須於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提堂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被告在12月8日再被拘捕,因警方發現有人在一個 500 多人的 Telegram 群組內,提倡反對政府加強使用安心出行政策、鼓吹不接種疫苗,宣傳和呼籲市民在 11 月 20 日、 12 月 9 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罷行動,鼓吹使用暴力大肆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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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4名證人傳召,並有2段不爭議片段共長28分鐘呈堂,沒有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證物鏈,預計一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4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中文作審訊,其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0922沙田 #暴動
#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A1:陳 (24)
🙎🏻‍♂️A2:周 (23)
👨🏻A3:黃 (43)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人]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A2周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子和一支螺絲批。

(3)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A2周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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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官裁定當日在源禾路曾發生暴動
根據沈官接納的證供及片段,當日約有100名示威者在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集結,並用鐵欄築起3排路障堵塞3條行車線,有人在首排路障淋上汽油並點燃、亦有人向警方投擲石頭、水樽等雜物,有持金屬棒。大部份示威者在路障後面,不時有人大叫「死黑警!屌你老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

第三被告黃先生雖承認曾將小巴站牌推出馬路,但辯方爭議此舉不足證明他曾參與暴動,因為黃供稱並不同意示威者所作所為,只因擔心有人因此受傷故打算將站牌放回原位。

🔻沈官認為黃先生的證供有以下矛盾及不合情理之處:
① 如果黃擔心有人因被站牌絆倒而受傷,理應上前慰問及查看傷勢,但在盤問下黃卻承認對他人視若無睹,而且在新聞片段中從沒見有人跌倒。
② 黃供稱不知站牌底部由石屎造成,亦不知站牌如此沉重,沈官斥如果不知道站牌重又豈會走近伸出援手?
③ 當時示威者嗌「拖呀!睇腳」,黃供稱只聽到「睇腳」卻聽不到有人叫「拖」,但盤問時卻承認曾詢問示威者將站牌拖去邊。
④ 黃聲稱不同意示威者將站牌搬到馬路中心,但又協助示威者搬站牌,言行南轅北轍。
⑤ 黃身形健碩,供稱因為被婆婆推行所以前往担杆莆街的說法,令人難以置信,故不接納第三被告的證供。


📌沈官自行確認第一及第二被告身份
雖然沈官認為當時片中兩人蒙面,無論片段何等清晰亦不可能看見面容,並以控方證人對辨認對象沒有特別知識為由拒納其睇片辨認被告的證供。

不過沈官自行睇片後,判斷片中人的外形、衣著、髮型、身上及手持物品的特徵與兩名被告脗合,指出要在同時同地有相同特徵的人機會微乎其微,而有一對同行的人有齊所有相同特徵並無可能,所以片中人必然就是第一及第二被告。


裁定三人均有參與暴動
最後,沈官裁定由縱火的一刻開始,該集結已演變成暴動,首兩名被告當時站在示威者的最前方,在暴動的核心,片段亦拍攝到兩人在新城市廣場的空地與其他示威者溝通*。第三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站在最前排、身穿黑色衣褲、在目睹現場路障後仍站在馬路中心搬站牌,三人意圖及舉止均昭然若揭,就是與警方對峙展示人多勢眾的實力,以及鼓勵其他示威者。裁定三人暴動罪成。

*詳情今晚補充,沈官多次批評代表次被告的 #陳偉彥大律師 陳述是基於扭曲的證供,混淆視聽。最後斥「你啲法律原則錯成咁點解你唔撤回呢?」

📌控罪二
雖然法庭懷疑第二被告管有涉案工具作非法用途,但控方並無任何證供證明被告打算用涉案工具傷人,因此罪名不成立。

#裁決
🔴暴動罪:三名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罪(3):第二被告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 11:00在灣仔區域法院求情,期間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三人均需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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