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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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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行
#新案件



控罪:
1至3.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4. 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案情:
-於11月12日 以Tg 煽惑頻道使用者對他人作出非法及惡意傷人,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1)
-於11月13日 以tg 煽惑頻道使用者對他人作出非法及惡意傷人,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2)
-於11月18日以tg 煽惑頻道使用者對他人作出非法及惡意傷人,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於12月9日以tg煽惑他人阻撓鐵路運作及主要道路 (4)

是日毋須答辯,控方指需時檢視超過1300訊息及被告電話,

控方透露涉案訊息包括:
-製造氯氣彈
-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呼籲群眾按下港鐵緊急停車掣及堵路
-使用腐蝕性液體
-殺警

辯方爭議被告招認的自願性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

被控人放棄保釋覆核權利

押後至5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行 #提堂

👤蕭(32)🛑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4)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案情請參閱 上次提堂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9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行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提堂

蕭 (32)

控罪:
1-3.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普通法及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4. 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違反普通法)

案情:為Telegram頻道「開掛之達人」的管理員。被指於11月12日、11月13日及11月18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並於12月9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阻撓鐵路運作及堵路。

控方早前提及煽惑內容包括:
- 製造氯氣彈
- 使用腐蝕性液體
- 殺警
- 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 在黨鐵站按下緊急掣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被告人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控方會準備修訂控罪、新增控罪及轉介至區域法院

(按:蕭手足精神良好,有比反應旁聽人士)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轉介文件

蕭 (32)

修訂控罪一至四,新增控罪五至十,庭上未有讀出‼️

以下為後補的控罪相關資訊(source 獨媒):
1.煽惑暴動
2-4.煽惑縱火
5-7.煽惑公眾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控罪一)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控罪二至四)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控罪五至七)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控罪八至九)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控罪十)

❗️被告人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按:手足有精神有笑容,同公眾席親友揮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蕭(32)🛑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

——————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法援申請審批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提訊

蕭(32)🛑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文件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還押。
(註:手足有望向公眾席及揮手,精神不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提訊

蕭(32)🛑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11月5日及12月31日因文件未準備好而再申請押後。

控罪1-9認罪🛑
控罪10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市民及6名警員為控方證人。亦會呈遞4條錄影會面紀錄,共5小時40分鐘,其中2條會面紀錄與控罪1-9相關。
辯方不會傳召證人。

控罪10將會進行5天審訊,以中文進行,於2021年11月29日0930開始。
審前覆核在2021年10月11日1100進行。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需繼續還押🛑

(按:蕭手足不時望向公眾席點頭及揮手,精神不錯)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審訊

蕭(32)🛑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5)、(9):煽惑他人縱火罪 ‼️認罪‼️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6)、(7):煽惑公眾妨擾 ‼️認罪‼️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3):煽惑暴動 ‼️認罪‼️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4):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認罪‼️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8):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認罪‼️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不認罪,留法庭存檔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10:05開庭,進行答辯

📌答辯
控罪1-9認罪🛑
控罪10 不認罪,控辯雙方達成協議,控罪將會於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同意案情

控方指被告為telegram 頻道開掛之達人•勿忘初衷擁有人及管理人,於2019年發出有逾1197則激進及暴力訊息,而至拘捕日2020年03月27日其頻道的訂閱人數為21862人。關於2019年11月3日至11月19日發佈的帖文,指控被告無合理辯解而煽惑Telegram使用者作控罪中的行為。

被捕時發現被告的手機telegram登入了開掛之達人賬號,被捕後進行了5次錄影會面,於錄影會面中承認被告為該頻道的唯一擁有人,承認他知道他發的帖文會煽惑他人聽從其說話而行事,承認發帖文的目的係為了提高頻道訂閱數,及吸引訂閱人士捐款支持其行動。被告管有兩個帳號,「開掛之達人 勿忘初心」及「RIP」,其中登記帳戶的電話號碼是以被告人名字登記。

指控有關控罪的帖文內容包括:制作火魔、使用港鐵緊急車門及放置路障在路軌、利用學校化學品作材料及營救中大、使用鐵通及鏹水以傷害警員、制作燃燒用品及戴手套掩飾身份、呼籲參加三罷及阻礙港鐵、非法干擾港鐵電纜、(轉發)制作氯氣彈方法及(轉發)化學燃燒品和鋁燃品。

控方指稱被告均知道其發佈內容,亦知道有人會仿效他帖文中的行動,煽動他入作破壞、對藍絲憎恨和社會撕裂。

其中控罪(8)轉發內容有51條hyperlink,當中包括氯氣彈制作方法及指威力可達沙林毒氣。政府化驗師指氯氣彈為強力氧化劑,為黃綠色並有氣味,帖文內容是氯氣而非沙林毒氣,是被告文中吹噓了。法官關注控方指被告教人製作沙林毒氣,但政府化驗師報告顯示其製法只能製造氯氣,要求控方澄清氯氣傷害性,因這是量刑因素。控方回應指在密封環境連續吸入430ppm的氯氣30分鐘才會致命,同意較沙林毒氣嚴重性低。

控罪(9)轉發內容中其一連結為TATP制作方法,政府化驗師確認文中方法可行。法官關注TATP的相關控罪應為爆炸物品條例,指稱其爆炸破壞效果,質疑以TATP的說法支持縱火罪是超越其控罪範圍,並不是一樣。控方回應指控罪不包含爆炸物品,但以全部帖文記錄的方向(縱火)來推論爆炸彈應作為縱火之用。郭官建議修訂控罪或作另外陳詞(刪除TATP);其後控辯確認刪除有關TATP段落,依賴帖文中另50條連結,大部分內容亦為火魔。

控方希望有關控罪(10)洗黑錢的沒收令能於判刑後處理。

📌求情

辯方呈上被告親手寫的求情信,被告沒有案底,背景簡單,定期出席教會活動,對社會的不公義不公平及政治環境等鑽牛角尖。有尋求教會的牧者協助,但不能釋懷,故犯下此案。

辯方稱被告在還押超過20個月的日子內反思良多,在家人,教會朋友的探訪中令他明白到當日因社會氣氛,對正義過度追求而陷入瘋狂狀態,沉澱後感到自己犯錯了。

另外呈上多封家人朋友的求情信,都可顯示被告為人孝順,關心社會等。

辯方稱因為被告一早已認罪,希望給予3份1的減刑,另呈上一宗由姚勳智法官處理的關於telegram 煽惑的案件,該案判刑為4年,辯方同意本案案情較該案嚴重。

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此案雖然在不同日子發生,但整體而言都係在同一社會事件中發生,而且案情所指的日期隔距較短,並只有他一人犯案,希望量刑時能考慮同期執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2021年12月6日下午2:30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11:35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判刑
#網上言論


蕭(32)🛑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5)、(9):煽惑他人縱火罪 ‼️認罪‼️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6)、(7):煽惑公眾妨擾 ‼️認罪‼️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3):煽惑暴動 ‼️認罪‼️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4):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認罪‼️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8):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認罪‼️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不認罪,留法庭存檔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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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21年11月29日在郭啟安法官席前答辯,承認控罪1-9,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10則留在法庭存檔

認罪答辯詳情及承認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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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原被控10項控罪,法官覆讀控罪
2021年2月4日透過律師向法庭表達打算承認控罪1-9,否認控罪10。被告人終於11月29日正式承認控罪1-9

法官覆讀案情,並分別指出各控罪相關的貼文。

法官覆讀減刑陳詞。

上述詳情可按以上連結觀看詳情。

量刑考慮

法庭指出在上訴庭對潘榕偉案中表明煽惑罪是要阻止人被煽惑,從而干犯罪行,而不必真實有人干犯標的罪行。

據潘榕偉案,煽惑罪行最高刑罰定為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

全部控罪相關的貼文於11月內發佈,涉及5類不同罪行。

其中以暴動,縱火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為主,公眾妨擾為次。判刑按主次處理。

控罪1,5,9 煽惑他人縱火罪
上訴庭沒有為縱火罪定下指引,因情形不同,所作出的判刑應該不同。

根據SWS案例,上訴庭指出香港是一個人煙稠密,十分擠逼的地方,縱火會造成嚴重傷害(人命及財產),要作出嚴厲的判刑,該刑罰最少為4到5年。

另根據姚少康案,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以6年為量刑起點。

本案案情中牽涉大量貼文及「火魔」的製作方法,用以對抗警察。

法庭認為5年半,即66個月為合適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即44個月,3項控罪同期執行。

控罪3 煽惑暴動
案情發生正值中文大學事件最嚴重的時候,涉及7則貼文,針對特定地點,無疑是火上加油。

法庭認為5年,即60個月為合適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即40個月。

控罪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涉及貼文為1則,但內容關乎用鐵通及鏹水襲擊藍絲與狗,據法庭理解藍絲即不同政見人士,貼文中亦有寫殺死畜生,據法庭理解即執法人員。而內容沒有指定地點,意圖散播恐慌,危害公眾安全。

法庭認為5年,即60個月為合適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即40個月。

控罪2,6,7 煽惑公眾妨擾
案情顯示被告意圖影響廣大市民的權利,輕則造成鐵路班次延誤,重則導致地鐵出軌,危害車上乘客的生命安全。

法庭認為6個月為合適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即4個月。

控罪8 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本控罪最高刑罰為3年,雖然貼文中聲稱製造的物品可達沙林毒氣級別,即在密閉空間內長時間吸入可致命,但經政府化驗所研究,其製作方法只能製造氯氣,比沙林毒氣為輕,但吸入30分鐘仍可對人體造成傷害。

法庭認為6個月為合適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即4個月。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
控罪1,5,9:5年半(即66個月)
控罪3:5年(即60個月)
控罪4:5年(即60個月)
控罪2,6,7:6個月
控罪8:6個月

全部控罪獲認罪扣減3分1刑期。
扣減後

控罪1,5,9:44個月
控罪3:40個月
控罪4:40個月
控罪2,6,7:4個月
控罪8:4個月

各控罪不適合全部同期執行,但全部分期,刑期會過重,對沒有刑事紀錄及有悔意的被告是過高。

同期執行與分期執行
控罪3可以與控罪1,5,9大部分同期執行,當中6個月分期執行。

控罪4可以與控罪1,3,5,9大部分同期執行,當中6個月分期執行。

控罪8可以與控罪1,3,4,5,9全部同期執行。

故此,上述總刑期為56個月

而控罪2,6,7,性質完全不同,故4個月全部分期執行。

總刑期:60個月,基於其品格良好及真誠悔意酌情減2個月,即58個月❗️❗️❗️

沒收令
被告需於2022年6月3日前向政府繳交罪行中涉及款項,超過百萬元。否則,將按法律,另外判刑18個月監禁

案例引用
SWS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0970&QS=%2B&TP=JU&ILAN=tc

潘榕偉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5069&QS=%28%E6%BD%98%E6%A6%95%E5%81%89%29&TP=JU

姚少康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2709&QS=%28%E5%A7%9A%E5%B0%91%E5%BA%B7%29&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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