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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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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粉餅形煙霧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呈上一份化驗所報告,日期為2020年10月6日,化驗出約173克硝酸鉀,為常見爆炸品。

控方又再次申請押後,辯稱要等候警方爆炸品專家化驗爆炸品,並需時研究被告曾瀏覽過的60個網頁,關於如何製作爆炸品。法庭詢問警方何時得悉被告所瀏覽過的網頁,控方回應指早於3月已得悉,但辯稱要等候化驗報告才可將檢驗出的爆炸品與網頁內容作比對。

法庭指出,上次7月提堂時,控方曾申請12星期押後,以待完成政府化驗所及爆炸品處理課報告。然而,整整12個星期,現在只取得政府化驗所報告。控方又辯稱因武漢肺炎疫情,化驗所工作有所延誤,並非律政司或警方所能控制。法庭斥責,今次需時8星期押後,只待爆炸品處理課檢驗,代表下次上庭又會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反對押後,指出控方上次曾在法庭席前承諾為最後一次押後,並會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又指出,報告顯示2019年12月27日已將有關化學品交予政府化驗師Dr Chan,質疑化驗師用了10個月時間才完成報告並不合理。辯方投訴控方實在無理拖延,屬濫用司法程序,會積極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辯方又投訴,有關電腦倚賴的證供,至今從未收到副本交予辯方。

法庭指示控方盡快將電腦的證供製作複本交予辯方,並指接近1年的押後對被告不公。法庭要求控方須把握押後的時間索取法律意見。控方辯稱律政司亦須考慮爆炸品專家的報告,未能承諾法庭在下次提堂前能完成法律意見。

法庭亦命令控方須於11月30日前向法庭提交〈調查時序表〉,詳細列出調查的時序予法庭審視。辯方向法庭申請取得〈調查時序表〉的複本,並夾附Pol.155調查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報到次數由每週減至每2週1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2油塘 #審前覆核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背景:
去年8月31日晚上,香港警察非法闖入港鐵太子站對手無寸鐵的無辜乘客施以酷刑,將乘客打至頭破血流、不省人事,更非法封鎖車站,拒絕急救員進入搶救,令人懷疑恐怖份子打死人後毀屍滅跡。港鐵在事件中,配合恐怖份子的襲擊行動,釀成慘劇,因而成為香港市民抵制和清算的對象。

4名17至22歲青年在9月2日於油塘站附近商場被警方截查,搜出膠水等相關裝備被捕。案件於9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控以首2項控罪,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今年5月提堂時,D1至D3遭加控控罪(3)至(5)。其後各人否認全部控罪,案件於9月進行過第一次審前覆核,並排期11月中審訊。


上次排期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以待辯方進行雷射筆檢驗報告。辯方指報告已收到,正進行最終整理,預計下星期一可交予控方。

辯方會爭議警方檢取電話及搜查Telegram內容。反對與Telegram訊息有關的證物呈堂。

已就承認事實作商討,預料可同意大部份事實,將於開審前3天交予法庭。

控方會傳召2名「專家」,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及1名Telegram「專家」,辯方不爭議其專家身份;
辯方會傳召1名雷射筆專家,控方未肯定是否會爭議專家身份。

控方指會保留D1、D3及D4錄影會面紀錄呈堂的權利,指他們雖然沒有招認,但有談及個人背景等內容。

控方指會考慮修訂控罪(2)至(5),主要涉及修改案發地點。法庭斥責控方在第二次審前覆核仍未能決定是否需要修訂控罪,並嚴厲警告控方切勿於開審前一刻才修訂控罪,指對被告人十分不公。

辯方向法庭申請要求控方在3日內決定是否修訂控罪。最後法庭命令控方在11月2日前作出決定,逾期將不獲批准。

案件排期於2020年11月16日至25日共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審訊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D3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將軍澳
#新案件

👥D1:莫 D2:譚 D3:葉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於新界將軍澳一隧道內,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幅牆。

裁判官批准擔保
⁃ 保釋金$1000($500於今日4點前繳交)
⁃ 宵禁 22:00 - 06: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28日 15:1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13鑽石山 #提堂

D1: 黃
D2: 唐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20年2月13日在鑽石山富山邨富信樓外,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背景:
今年2月13日,有網民發起黃大仙「斧山一日遊」行動,在富山邨聚集並反對將東九龍普通科門診診所作武漢肺炎指定診所,有人在區內遊行堵路。防暴警員衝入富山邨平台,更一度進入富仁樓上樓搜查,行動期間拘捕多人。事隔近7個月,案件於9月3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但須遵守嚴格保釋條件,包括禁止離港及宵禁等。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並申請取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條件作以下更改:
D1及D2取消宵禁令獲批

💛雖然人少少,但感謝到場嘅旁聽師支持💛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蕭(32)🛑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

——————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法援申請審批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答辯

👤符,廖,梁,林,陳,李,劉(17-28)

控罪:
1)2項非法集結
指控D1-D7在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2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
指控D1-D7在2019年10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明知而參與違法的遊行,未經批准的集結。

答辨: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18名控方證人,2名為德福廣場保安,16名為警員。證物影片三段共大約11小時。D1-7未有警誡供詞,但控方指D1-2在警誡前有向警員承認參與遊行。

申請取消禁足令D1-2獲批工作其間踏足德福廣場,但新增另一項保釋條件不得騷擾控方證人德福廣場保安
申請取消宵禁令D1-2不獲批
申請減少報到一次D1-6獲批
D7不獲批
=============

本案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下午2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申請保釋 #1007觀塘

D1 * (15) 🛑已還押逾1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曾違反宵禁令🛑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押後至2021年1月18至25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修訂控罪:
(2)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

📌控方修訂控罪(2)
控方指在押後期間,已向律政司索取初步指示。現修訂控罪(2),並呈上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

辯方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反對修訂,指修訂控罪中僅寫上通稱「煙霧餅」,而非其化學名稱,會使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無效。

庭上讀出上述修訂控罪,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控方再度申請押後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8星期,以待進一步調查,並索取律政司意見。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索取爆炸品「專家」口供、並套取化學品樽上的指紋及DNA作校對。

法庭指檢視過控方提交的調查報告後,對案件進度落後的原因略知一二:警方曾於4月、5月、6月、7月初及7月尾5度催促負責案件的政府化驗師 陳博士 不果,陳多番拖延,未能確實完成化驗的時間。

📌控方指押後作指紋及DNA校對
辯方指出,控方早於去年12月26日案件首度提堂時,已於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稱需15星期押後以待指紋及DNA校對。然而,控方事隔一年竟未進行相關工作,並再次以此為由申請押後。郭續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充分合作,詳細介紹化學品用途,並指化學品是由家中取至迷你倉存放。辯方從不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亦不爭議被告管有該些化學品,認為警方執著花時間檢驗化學品成份後,又再申請押後作指紋、DNA校對是「空中樓閣」。

法庭要求控方交代8星期押後將進行的工作,控方只是重複早前陳詞。法庭斥責「上次押後你哋唔係正正畀你哋做呢啲嘢㗎咩?」,控方辯稱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並辯稱要待完成化驗化學品成份後才可進行指紋及DNA校對工作。

法庭對控方再度以同樣理由不斷申請押後十分不滿:「會唔會下一次又有押後?會唔會下一次又有『多方面全面調查』?」「上一次叫爆炸品專家做分析吖嘛,咁今次又話未做?」

控方指,10月14日已向爆炸品處理課警司、「爆炸品專家」Adam Roberts要求提交報告,但僅獲口頭回覆,對方尚未撰寫書面報告。

📌控方未按法庭指示檢驗液體成份
辯方陳詞指,法庭曾於數次聆訊前,指示控方檢驗浸泡涉案火棉的液體成份,但控方提交的報告未有按照法庭指示作檢驗,僅顯示涉案火棉的狀態為「濕潤的」。

控方辯稱,曾向政府化驗所 陳博士 交代法庭要求,但對方辯稱自己的工作只是檢驗當中的爆炸品成份,稱自己無辦法驗到水份,因「水有好多種唔同嘅成份」(???)

辯方駁斥:「以我所知,水嘅成份就係H2O」,立時哄堂大笑。郭擔心事隔一年,當中的水份可能已經揮發,無法驗出水份對被告不公,失去自證清白的機會。

法庭斥責控方進度過份緩慢,半年時間亦未能按法庭指示檢驗液體成份,要求控方下次上庭必須交代液體成份。

📌控方再度押後以調查被告瀏覽紀錄
針對控方仍需時調查被告的互聯網瀏覽紀錄,辯方提醒,現時收到的文件顯示警方調查的內容包括一些瀏覽DSE化學及生物課程的紀錄,質疑「唔好下次返嚟又攞押後,到時話要問教育局專家攞報告」。郭續提醒控方應利用押後時間完成調查,因爆炸品「專家」可能會就不同化學品組合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向政府化驗所索取報告,會使進度嚴重拖慢。

法庭斥控方每次上庭都將案件交予不同主控官負責,新接手的主控官不清楚早前的討論內容,容易產生誤會。法庭着周主控官以後負責跟進本案。

📌辯方申請取消報到
辯方指,被告一直妥善準時擔保條件、準時報到。現時隔週需報到1次,但面對長時間押後,希望取消報到此項條件。

法庭經考慮後最終命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個月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5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保釋候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提訊

蕭(32)🛑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文件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還押。
(註:手足有望向公眾席及揮手,精神不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提訊

蕭(32)🛑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11月5日及12月31日因文件未準備好而再申請押後。

控罪1-9認罪🛑
控罪10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市民及6名警員為控方證人。亦會呈遞4條錄影會面紀錄,共5小時40分鐘,其中2條會面紀錄與控罪1-9相關。
辯方不會傳召證人。

控罪10將會進行5天審訊,以中文進行,於2021年11月29日0930開始。
審前覆核在2021年10月11日1100進行。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需繼續還押🛑

(按:蕭手足不時望向公眾席點頭及揮手,精神不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提堂 #新案件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2)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新增控罪: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24#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7#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22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14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今天首次上庭。

——————

📌押後申請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轉介區域法院

📌合併案件
#20200203壁屋 案件與舊案 #1224觀塘 合併,辯方沒有反對,但控方未有準備合併案情或控方證人

🌟 #郭憬憲大律師 提醒控方記住取得SJ consent哦
🌟 #郭憬憲大律師 再提醒控罪(2)沒有提及所謂爆炸品的化學名稱並不妥當哦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控方申請新增兩個控方證人,要求被告不得接觸二人,即魔術店東主及時昌迷你倉經理
#郭憬憲大律師 指魔術店東主原為辯方證人,如控方不再打算考慮傳召其作控方證人,要求控方立即通知辯方

控方不反對 #20200203壁屋 案二人擔保申請,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月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0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轉介文件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1226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24#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7#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22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14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2021年2月8日首次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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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案件
於2021年2月8日
#20200203壁屋 案件與
舊案 #1224觀塘 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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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控罪:
📌撤銷控罪:
(2)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新增保釋條件,期間不得間接或直接接觸控方第十一(PW11)及第十二證人(PW12)

案件押後2021年至4月15日1430時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月24日 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 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月22日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月14日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2021年2月8日首次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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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被告正等待法援。

案件押後2021年至5月27日 1430時在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提訊

D1:鄺(20)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月24日 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 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月22日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月14日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2021年2月8日首次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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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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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如欲離開最好把籌讓給門外等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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