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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刑事損壞

[以下為2月16日的審訊內容]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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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同意事實、爭議事項、播放片段、PW1作供)
(Part 2 PW2作供、中段陳詞)
(Part 3 DW1作供、結案陳詞、裁決日期、延伸閱讀)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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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大律師被李官打斷多次,亦令旁聽席不禁嘆氣和竊笑多次,本文會以「🤣」指出部份有趣情節。

(Part 1 同意事實、爭議事項、播放片段、PW1作供)

📌同意事實1
(1) 2020年1月21日23:20 D1在又新街被捕,當時他身上有一罐噴漆。
(2) 同日23:20 D2在阜財街被警員15102截停並拘捕。
(3) 警員15102在D2右前褲袋搜出一部無線電對講機。
(4) 2020年1月21日23:30警員15102以拘捕D2,罪名為刑事毀壞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被告表示「無嘢講」。
(5) 調查期間被告一直保持緘默。
(6) 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下稱滙豐)CCTV的片段被截取,時間為大約23:23,輯錄成CD,為證物P7。
(7) 政府化驗師化驗櫃員機上的顏料,與D1身上搜出的顏料顏色和化學來源均來自同一來源。

📌同意事實2
(1) P3 D1的噴漆。
(2) P4 元朗地圖,共3個版本,分別為地政總署、Google Map和地理資訊的版本。
(3) P5(1) 1-35和P5(2) 1-10,現場的相片集共2本。
(4) P6 偵緝警員81105案發現場的錄影紀錄,輯錄成CD。
(5) 滙豐銀行維修費用為$18,848。
(6) D2無刑事定罪紀錄。

📌爭議事項
D1和D2是否認識,兩人是否有共同計劃破壞滙豐理財中心的櫃員機。

📌播放片段
傳召證人前,控方想播放P7的十數秒片段,顯示警員的調查過程。李官打斷,表示「無關喎」。控方尷尬地說「其實都……係架…法官閣下。」李官補充「我睇警方調查有咩意思?」旁聽席不禁竊笑。控方及後表示「或者可以睇P6。」🤣

P6片段中,有人大聲說「需要first aid」,及後疑似警員說「我哋會call白車架喇」。李官打斷,問「睇到幾時先同案件有關?」控方表示「其實發生咗,睇調查同環境證供。」李官問有片段有否拍攝到D2,控方答「影唔到,但承認事實同意播。」🤣辯方馬上指出,其立場是不知片段哪一段可證明控罪哪一元素。及後控方傳召PW1。

(控:片段為被告被捕後過程,與案件無關。)

📌控方主問PW1
PW1警員15102,2012年加入警隊,2020年1月21日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3A隊,當日15:00開始在元朗當值,主要工作為便裝監視。22:30他在又新街賽馬會廣場公園,隊員在附近。約23:20他見到2名穿黑衣褲、戴黑色cap帽和黑面巾的男子經過,引起PW1注意。

該兩名男子在阜財街方向沿又新街行向合益路,兩人並肩,距離約半米,並無交談。兩人距離PW1約6米。其中一男子急步過馬路,另一男子企在原地,面向對面馬路,不時擰頭和東張西望。PW1監視著,不足30秒,有人叫「警察,唔好走」。過了馬路那名男子反方向跑回,另一男子亦轉身就跑。PW1截停原先站在原地的男子(D2),其他隊員截停原先過了馬路的男子(D1)。

PW1指出周邊市民不會蒙面、戴cap帽和穿黑衣褲,另兩名男子一起行,故引起其注意。由PW1第一眼見到該兩名男子至截停他們,為時約30秒。PW1跑了不足十步就追截到站在原地的男子。當天光線充足,能見度高,無霧,清晰見到兩架巴士的距離。由一開始見到D2到截停他,視線無受阻擋。

控方問PW1 23:20氣氛人流如何,PW1表示「氣氛平靜,人流唔多」,控方問「即係點?」李官打斷說「咪氣氛平靜,人流唔多囉。」李官問「同案件有咩關係?」控方尷尬地表示「我職責。」李官指出「你職責係講同案有關既事。」🤣

及後PW1表示D2東張西望,看似是把風的人。PW1看不到D1在理財中心裏做甚麼。

控方問當時街上情況如何,李官打斷問「與案件有咩關係?」控方問PW1是否為D2上手銬,李官打斷說「同意事實處理咗啦」。🤣

PW1續作供,指出00:25與D2到達元朗警署,檢取他身上衣物和物件,包括黑cap帽、黑面巾、黑手套、黑有帽外套、黑褲。

李官問「點解唔喺同意事項處理?」控方頓時呆了,辯方說「控方無提出。」李官說「如果無爭議,俾編號啲證物得喇,無謂嘥時間。控方,繼續你既問題。」控方欲叫PW1在P5相簿上標示,李官打斷說「同證供有咩關係?俾個地圖佢畫咪得囉。」控方尷尬地說「感謝閣下……對案件…處理既方法。」🤣

📌辯方盤問PW1
PW1同意他觀察D1和D2時兩人相隔半米,除兩人的衣著和距離外沒其他地方吸引到PW1注意,兩人沒交談,亦沒跡象他們認識。D2停在馬路而D1走過馬路的過程只幾秒,D2沒拿著對講機,亦沒戴無線耳機。PW1不同意D1逃走時,D2在原地。PW1沒印象此時D2旁有中年女子拖著D2,不同意D1逃走時警員推走中年女子、按低D2、拖他到公園。PW1沒印象中年女子問警員「做咩拉佢,佢乜都無做。」亦沒印象中年女子問「拉佢去邊」而警員答「元朗警署」。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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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PW2作供、中段陳詞)

📌控方主問PW2
PW2偵緝高級警員109,1998年加入警隊,2020年1月21日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22:00開始在元朗當值,在又一街一帶便裝巡邏,當時有其他穿制服的警員在周圍巡邏,目的看有沒有人刑事破壞。

23:20 PW2與另外兩位偵緝警長51398和51286在甜品店外喬裝食客,坐在甜品舖外。他看見一名黑衣、黑帽、黑cap帽、黑面巾、灰黑波鞋的人士,認為他與「暴徒」相似,故監察他。

該男子(D1)由又新街行往滙豐理財時,PW2視線受阻,故他站起來,行向滙豐櫃員機繼續監視。D1行入滙豐理財中心,內有2至3名市民,其中一名肥面形、戴眼鏡的男子感到很驚訝。因過程有車輛阻住PW2視線,他看不到D1的全部動作。十秒左右後,D1跑出,向賽馬會廣場方向逃走,PW2追截並進行截停盤問,他表示警員身份。

PW2一開始見到D1時,D1在花叢旁,花叢阻擋了PW2的方向,PW2不見D1身邊有人。由一開始見到D1到男子去滙豐,為時十幾秒。十幾秒後,D1從滙豐出來,幾秒後跑回對面馬路。

甜品舖是Fan’s House(泛民甜品),距離滙豐十幾米。PW2沒留意PW1與其他同事截停D2。PW2繼續調查,他去在滙豐見到其中兩部櫃員機有黑噴漆,後向偵緝警員13902說櫃員機被破壞。

PW2在P5相片冊2的7號相片標記他坐在甜品店的位置。控方要求PW2再在另一圖標記,李官打斷問「畫咁多張圖有咩意思呢?」控方回應「有勞閣下。」🤣

📌辯方盤問PW2
PW2沒留意D1有否戴耳機,他沒對D1進行搜查,故不知道D1身上有否手機或對講機。D2被截查前,PW2沒見到D2。D2被截查後,在又新街有一中年女子作出阻撓,擾攘一會後女子被隔離。中年女子原坐在甜品舖隔離枱。

PW2沒留意中年女子拖住D2的手,但有印象中年女子問「你哋做咩捉佢?」亦有說過類似「佢哋細路仔,乜都無做」的說話。PW2沒留意中年女子問「拉佢去邊」而警員答「元朗警署」。PW2表示當時尚有另一名中年男子,而該男子在庭上。PW2同意他在觀察D1前,沒看見D1和D2有溝通。

📌控方覆問
PW2表示除該中年男子外,該女子身旁沒其他人。

📌辯方中段陳詞
本案沒任何直接證據,控方只推論D1和D2共同犯罪。沒證據D1和D2有交流或認識,PW1指出D1和D2行得近,衣著相似,距離只有半米,把證據推到最高也證明不到D1和D2認識,亦沒證據證明D2知悉D1將會做甚麼。控方可能說D2有對講機,但D1沒對講機在身,沒證據證明D2知道D1的計劃或在計劃內有角色。

📌控方中段陳詞
不同意D2不知悉D1會做甚麼,D1身上有黑色噴漆,行動很快,D2左右張望。D2沒可能不知D1持噴漆。沒證據D2幫D1拿噴漆,但D1走進滙豐時,D2左右張望,推論他們共同犯案,基本性質為兩者一齊行,D2見到D1做甚麼,鼓勵支持他,有需要時一起走。

據陳錦成案擴張共同犯罪原則,D2可預視有突發情況,當時深夜,D1有黑色噴漆。

📌辯方補充
根據同意事實,D1被捕時有噴漆。沒證據顯示D2在D1進入滙豐前知道他有噴漆。

(按:早休前,法庭書記抱怨地向控方說「控方啲證物編號錯晒,唔該你搞番清楚先啦。」🤣
早休時,旁聽人士在庭外說「一齊著黑衫、左右望就係共同犯罪,笑死人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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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DW1作供、結案陳詞、裁決日期、延伸閱讀)

📌辯方主問DW1
DW1黃冰心(音)是D2的母親,2020年1月21日19:00她與丈夫和D2到元朗晚飯後,丈夫駕車到大棠踏單車。他們帶了帽、面巾、手套、對講機、電筒、六角匙和水。DW1沒踏單車,因為她晚飯後懶。帶面巾的原因是大棠多蚊蟲,而帶對講機的原因是有意外時求救,因為在大棠一些地方電話接收不好。

踏單車後,丈夫駕車去又新街,D2好攰,一上車就入睡。到了又新街。DW1拍醒D2,問他去不去買東西,D2說不去,要去買東西吃。購物約半小時後,丈夫在WhatsApp告訴D2他和DW1「到咗滙豐」,DW1在丈夫旁見到他手機螢幕。(按:辯方呈上DW1丈夫,即D2父親的手機截圖,在DW1作供後獲控方確認為真確的截圖,與DW1丈夫手機應用程式內的畫面相同,證物編號D1。)

DW1購物後手上有不少東西,丈夫WhatsApp通知兒子,而她就放物品在車上。車在滙豐對面,此時她見到兒子,拖住他,就有十幾二十人衝出來。

📌控方盤問DW1
(由於控方多次被李官打斷,內容十分有趣,故此部份以對答形式原汁原味展示。)

WhatsApp訊息唔係你本人發出? (係。)
接收人,即係阿仔既手機,唔喺你手? (係,當然啦。)
WhatsApp畫面無電話號碼? (官:唔好花時間喺啲已知既事上。) (按:以上三條問題既答案,係人都知啦。鬼唔知阿媽係女人咩。)🤣
踩單車時用對講機? (係。)
另一部對講機呢? (佢只有一部求救用。)
需要兩部對講機,較到同一個頻道先用到架喎? (我唔清楚對講機既運作。)
只有一部對講機,無作用架喎? (官:佢咪話咗唔清楚囉。)🤣
又新街係巿區? (係。)
可以接收電話? (係。)
唔需要對講機啦可? (官:呢啲可以留番陳詞時講。) (按:再一次係咁。以上三條問題既答案,係人都知啦。鬼唔知阿媽係女人咩。)🤣
同唔同意你話對講機求救只係為第二被告開脫? (唔同意。)
你拍醒咗阿仔,佢當時好攰,你同你先生就去買嘢? (係。)
咁第二被告唔駛落車啦? (佢要買嘢食。踩完單車肚餓想食嘢。)
你落車咪得囉? (官:你既問題係咩?)🤣
阿仔好攰無落車? (我拍醒佢叫佢落車。)
阿仔無跟你? (按:旁聽席不耐煩,嘆氣聲連綿。) (官速度極快地覆述:佢講咗啦,佢拍醒阿仔,阿仔想買嘢食,佢就去咗買嘢。)🤣
阿仔無去食糖水? (係。)
你哋幾時食晚飯? (七點至七點半左右。)
喺邊食晚飯? (近又新街。)
踩咗幾耐單車? (按:旁聽席不耐煩,嘆氣聲連綿。) (官速度極快地覆述:七點至七點半食晚飯,食完去大棠踩單車,踩完就返又新街……)🤣
喺元朗唔駛手套同面巾啦? (佢懶,攰得濟,一上車就撻咗喺度。)
唔合理喎,都唔駛面巾同手套? (攰得濟,一上車就恰著咗。) (按:「恰著」即入睡。)
WhatsApp對話「到咗滙豐」,無講係邊個喎? (咪即係daddy囉。) (按:daddy即DW1的丈夫,D2的父親。)
你落車,買嘢,大概幾耐? (最多30分鐘。)
你唔知中間發生咩事啦可? (答你唔到。)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推論根據陳錦成案,依賴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控方亦引用葉榮發案,這是關於1993年的械劫案,葉在審訊期間潛逃,24年後在2018年自首。發生械劫案時他不在場,但有份聯合其他劫匪參與計劃。

控方讀出判詞第11段部分內容, ‘The defendant was not present at the scene of the robbery or the shoot-out, but he was part of the robbery because he assisted in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直播員翻譯:被告在搶劫和槍戰時都不在現場,但他是劫案的一部分,因為他協助犯案。)

控方續引用判詞第12段部分內容, ‘The question you have to decide is whether the prosecution have proved that the defendant played a part in the plan with others, so as to achieve a common intention, and that being the commission of a robbery. The issue is whether the defendant was actively participating or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planning of this robbery, which would make him part of a joint enterprise.’ (直播員翻譯:要決定的是控方有否證明被告是眾人計劃中的一部分,從而達致共同目的,即干犯搶劫罪。問題是究竟被告有否積極參與或大程度上牽涉在內,從而令他成為共同犯罪計劃的一部分。)

控方續引用判詞第13段部分內容, ‘The words “plan” and “agreement” do not mean that there has to be any formality about it, or a written agreement. An agreement to commit an offence may arise on the spur of a moment. Nothing needs to be said at all. Sometimes it could be made with a nod or a wink or a look between two or more people or it can be inferred from the behaviour of parties. Or it may have been planned to the last minute detail in advance.’ (直播員翻譯:「計劃」或「協議」一詞不代表須有任何特定形式或文字協議。共同犯罪計劃可以是在一瞬間產生的,不用說任何話。有時協議可以是點一下頭、打一下眼色、兩人或以上的對望、從不同參與者的行為推斷出來、或在最後一刻才有細節。)

D1和D2在案發前曾站得很接近,當時街上黑衣人不多。為何D2會戴手套、穿黑衣、戴面巾,對講機更是開著的?另外,辯方提供的WhatsApp截圖對話沒上文下理,D1手上有噴漆,D2買東西吃的半小時可以有很多事發生,故那截圖不應是控方案情的疑點。

📌辯方結案陳詞
依賴中段陳詞內容,另不爭議共同犯案計劃的法律原則,葉榮發案提供一定程度協助,但那案是槍劫案,與本案關係不大。

DW1解釋了為何D2有面巾、手套和對講機,亦解釋到為何D2在現場出現。D2父親叫D2在滙豐等,D2東張西望是看家人幾時會到。

📌裁決日期
2021年3月17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或八庭裁決,地點稍後時間確定。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延伸閱讀
陳錦成案
葉榮發案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王(16) #1102灣仔
🛑已還押17天 🛑

控罪1: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保管或控制3個玻璃瓶、一支噴漆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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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求情信:

辯方表示已向法庭呈上求情信,今日會再呈上來自神父的求情信,內容與之前的求情信相近。

📌報告:

辯方表示已向被告解䆁所有報告的內容,被告同意報告的內容。當中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自己的行為後悔及有作反省,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勞教中心。

辯方指出被告過往的品格良好,他在本案的行為與過往品性不相乎,他是因為沒有想過後果而做出本案行為。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採納報告建議,讓被告人儘快重拾學業並給予機會成績不俗的被告爭取更佳成績。辯方亦指出被告有父母的支持,被告已明白父母對他的擔憂,承諾不再犯案。

練錦鴻法官詢問勞教中心與教導所的分別。

辯方回應指這2個判刑選項皆是以被告更生作大前提,但是採用的方式不同。勞教中心是要求青年接受體力化和勞力的訓練方式以協助他們更生;而教導所適合成長背景出現問題及初犯的青年,著重青年的品格培養,目的是希望他們將來不會重犯。

練錦鴻法官詢問勞教中心與教導所在刑期上的分別。

辯方律師回應指勞教中心的最高刑期是6個月,一般為5個多月;而教導所的最高刑期是3年,一般為18個月。辯方重申法庭不應在判刑時比較各刑罰的長短,應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包括對被告及社會的影響。

辯方重申被告有良好品格,本案已為他帶來教訓,再加上有良好家庭支持,相信他在服刑完畢後重投社會必可對社會有益。辯方引用CAAR1/2020和CAAR7/2020案,辯方認為兩案的情況和背景均與本案相近,希望法庭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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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情:

被告與其他20-30人於當天在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身穿黑衣及戴上蒙面物品設置路障,包括磚陣,以阻塞交通。其後警員上前驅散,包括被告在內的20-30人一同奔逃,其後被告在利園山道及禮頓道交界被截獲,當時他手持長傘,戴有防毒面具,手戴手套,其後他被警員搜查時搜查涉案物品,即汽油彈原料等。

量刑考慮:

法庭明白事件背景是源於市民對社會對政治制度、政府的行政處理手法、經濟民生問題等的不滿而爆發,亦明白社會上有不同問題需要解決。法庭指出雖然部分市民對這些現象不滿,但他們沒有權利借大肆破壞以損害其他市民的自由。

法庭表示他們的職責是按照法律評估犯案者的量刑。法庭認為被告身在非法集結並帶有物品企圖摧毀財產,目的是為了阻礙社會運作,危害他人財產及生活權利,亦危害社會和諧,法庭需要就這些反社會行為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庭明白這些人是有動機和方向做出這些行為,例如受社會環境激發和感到無助等,但是法庭只能就犯案者的行為作量刑,他們的目的和動機不在考慮之中。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CAAR4/2016案的判詞。法庭指出本案中有20至30人參與非法集結,他們身穿衣着相似的衣服遮蓋身份,他們做出的行為是為了阻塞馬路,亦打算使用磚頭攻擊他人,而被告亦帶有雨傘和汽油彈攻擊他人。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兩項控罪合適的刑期是18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109A條的適用性:

然而法庭考慮被告的求情後,認為被告認罪表達悔意,亦節省了法庭時間。此外,因被告年青,所以法庭亦會在判刑時考慮少年犯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109A條。法庭引用CAAR7/2020案的判詞,指出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除了顧及保護公眾外亦要協助青年改過自新。因此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法庭指出被告老師認為被告成績尚可,是有潛質的人。因此法庭在處理年青人的判刑是感到困難,因為青年有機會考慮不周詳而犯案,但卻要對其一生造成嚴重後果。法庭認為被告年青,有較大可塑性和改變性,為被告判處適當刑期可以為被告重新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因此法庭會在判刑上作寛大處理。

但法庭認為年輕不是人們可以任意妄為的理由,年青人犯案時實際上與成年人犯案沒有分別。法庭亦認為年青不是贖罪券,任何人犯案皆要負責任。

法庭認為在道德上需負最大責任的是在人群旁搖旗吶喊、給予物資支持的人,因為他們無需面對被捕和承受後果,而是由前線面對。但法庭權力有限,只能就眼前的被告所作行為作判刑。

法庭在細閱被告父母、校長及社工為被告寫的求情信後,認為被告不是不能改變的人,因此法庭會採用勞教中心或教導所的選項。

法庭指出勞教中心最高刑期為6個月,理念是借勞其被告的筋骨,以培養守法概念,建立個人信心及培養建立和諧共處的地方的心。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已還押一段時間,認為監禁式刑罰不適合被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除了對被告是懲處外,亦可以對大眾發出信息,法庭不會就與本案相似的行為輕易處理了事。

法庭希望勞教中心可以借訓練令被告了解違法就是違法,而法律和法庭判決是簡單和清楚的界限,而被告行為是否達義是在於個人的計算,但違法不一定達義,而被告的行為除破壞財產和社會安寧外,不會達到他想要的結果。

本案判刑:

考慮以上,法庭就兩項控罪皆判處被告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282&currpage=T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審訊 [3/2]

~補回1月26號審訊詳情,非即時~

傳票1: 伍 (25)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
📌傳票一
控方傳召證人PW5-高級警司梁頌民(音)
🟡控方主問

警員係2020年5月8號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當時行動時間係由1600至行動完結。當天有著制服。控辯雙方無爭議警方於西洋菜街派一帶出定額罰款告票。

🎞播放片段D1
0058-0108 證人認出自己於面對7-11
當時見到懷疑當日較早前係百老匯附近曾經觸犯限聚令嘅人士,因此進入左7-11查問點解兩人會係現場,即7-11內頭髮比較長嘅男士,佢當時同金色頭髮女子一齊。警員問道「點解你地係到?」男子回應自己係社工。但警員知道限聚令並不豁免社工,其後警員就帶左兩位人士去左同事個邊作票控工作。

🟡辯方盤問
警員係2019年8月調任至副指揮官,直屬有40人員,而整個公共關係科有200人。證人2019年8月份開始作為指揮官。案發當時係進行緊「踏浪者行動」。證人曾經於法庭上作供。於2020年5月以自己嘅警階安排,會有人幫佢紀錄當天發生嘅事。今天作供前有睇過口供紙。Incident log係由同事寫完,然後由自己再核對。

辯方律師多次要求警員讀出口供紙上嘅字句,並且重複問道警員是否知悉證供口供紙上嘅內容
唯裁判官指辯方盤問方法耽誤法庭時間,亦對案情沒有關聯

其後辯方大律師以PW1警員嘅說法向PW5警員問道說法是否正確
控方反對有關做法,裁判官亦指做法不妥當,不批准該問題繼續發問

辯方:你係口供紙講法以及剛剛庭上講法有出入?
證人:啱啱已經提到incident log係由同事寫,啱啱出庭前亦有查看過

🎞播放光碟一
1230開始播
警員見唔到被告兩人係片中
0030開始播
辯方大律師指警員口供紙聚集人數有上升150人,然後問警員現場有認係行人路上離開,又有人停留,確認現場有150人?警員回答話當時為數大約150人,無留意流動嘅人。辯方大律師問道警員係現場如何斷定有150,警員回覆憑肉眼。辯方再問道肉眼有咩準則後,裁判官打斷辯方大律師發言,指無謂斟酌現場人數,無論係149人150人甚至係151人,亦非辯方案情,盤問亦沒有意思。

辯方:案情當時情況混亂?
答:同意

辯方:人數係唔同群組嘅人?
答:當場有人聚集叫口號,所以認為佢哋係同一個群組嘅人

辯方:第一被告人並不在場?
答:唔同意

辯方:2020年5月無親自紀錄?
答:係


🟢控方覆問
Incident log係沒有確實時間做嘅,會叫同事係stand down情況下做,當第二天自己再核對。

📍控方結案陳詞
證供證人片段當時有一群人,無論係150個人或者149人都可以確認已經超過8人限聚令。辯方指PW5證供不可靠,但證人已經清楚指出出庭前曾經參閱incident log。片段中可以見到PW5向片中無爭議嘅被告查問其身分是否屬於豁免,確認後先請佢哋到同事到進行票控。
證人誠實可靠,亦坦白自己上庭前曾參閱incident log。最後結論係被告係係人群集結中嘅一分子。
就第二被告,雖然沒有直接證供指出被告係人群裡面,但係警方於圍捕中收到票控,希望法庭考慮周遭嘅環境因素。
就辯方第一證人即第一被告本人,證人口供前言不對後語,好多野解釋得唔清楚,例如被問到巴士站係邊講唔到,點解會出現係旺角站等等,因此證人證供並不可信。

📍辯方 #黃樂之大律師 結案陳詞
本案牽涉事實嘅證人為PW1、3、4,奈何以上證人都認唔出被告係人群之中。PW2 控方PW2認唔出第一被告人,雖然PW2指出目光沒有離開過。被告選擇作供表示自己並非參與人群集結。就控方PW1、2、3、4證人隻字不提。並稱道控方嘅說法係「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

📌傳票二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2021年2月19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2:陳(18)/ D3:陳(16)
D4:陳(24)/ D5:陳(31)/ D6:陳(35)
D7:鄭(18)/ D8:張(19)/ D9:張(19)
D10:朱(28)/ D11:馮(21)/ D12:洪(21)
D13:黎(25)/ D14:劉(21)/ D15:梁(22)
D16:梁(18)/ D17:梁(21)/ D18:梁(20)
D19:梁(25)

控罪:
(1)D1-19暴動
(2)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5)D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6)D1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1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D1-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2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包索帶
(3)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包索帶
(4)D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三把扳手、兩包索帶
(5)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螺絲批
(6)D1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子、一束金屬線
(7)D1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
(8)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9)D1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工具

根據控方檢控理論,而辯方沒有反對下,將19人案件分拆為:
①(12人) D2,4,7~9,11~15,17,19
②(7人) D1,3,5~6,10,16,18

控方同時提議將第②組案件連同另一宗5人 #營救理大 案件合併,辯方一致表示反對,高官著控方應作務實考慮。

法庭記錄在案所有被告包括D8(剛獲法援委派代表)及D19(未有法援律師代表)均 不認罪‼️

1005 暫時休庭予控辯雙方夾審訊日期

1039 本來夾咗一個2023年嘅期,但有人認為太遲建議夾個2022年嘅期...

1115 預備開庭 1117 開庭

①審前覆核:2022年7月25日0930時
正審:2022年9月1日至10月14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②審前覆核:2022年4月4日0930時
正審:2022年5月3日至5月3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此外,案②並不會與其他案件合併。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申請放寬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0申請更改報到地點
🟢(獲批)D1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D13向法庭呈交新住址
🟢(獲批)D19申請放寬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5申請更改報到地點

D8/19於2021年4月1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屆時將進行答辯。

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判刑 #20200119大埔

吳 (17)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警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辯方表示報告正面,法庭需要時間考慮,表示休庭至10:20再作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李(27)  #1111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蔡華麟。

裁決:
本案主要爭議點是犯案者的身份。
控方主要依賴唯一目擊者PW1的作供。
雖然PW1說自已一直視線沒受阻地觀察犯案者,但PW1作供時承認因要閃避作了一些動作,而且還觀察到雪糕筒落地位置,因此PW1當時的注意力必然在雪糕筒上。

犯案者投擲雪糕筒後立即走進人群,PW1此時才展開追逐,PW1指觀察到犯案者有黑布蒙面,但卻觀察不到犯案者何時及如何除下。

對於追逐時各人位置順序,PW1最初的講法是 被告>警員A>警員B>PW1 , 及後又修改為 被告 > 警員AB平排 > PW1,加上追逐時現場有大量途人,法庭認為PW1在這種環境下追逐犯案者仍可視線沒受阻及視線沒離開犯案者有「內在不可能性」。

法庭亦留意到PW1和PW2的作供中對畢打街當時的人數、犯案者所穿的鞋的顏色、拘捕犯案者時的警員數目等等都存在很多「關鍵性矛盾」。另外PW1的庭上作供及書面口供亦有多處矛盾,當中包括犯案者衣領的描述。

考慮到PW1觀察犯案者只有數秒,主要憑灰色上衣確認被告為犯案者,而片段顯示在場有多於一人穿灰色上衣。再加上追逐間PW1亦要閃避途人,法庭認為不可穩妥地依賴PW1對犯案者身份的辨認,而PW2根本就沒目擊犯案過程。因此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判刑 #20200119大埔

吳 (17)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警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不認罪

審訊(day1day2)、裁決

——————————————————
辯方表示報告正面,被告還押期間遵守規則,自小品格良好,是一個孝順的兒子。感化官表示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不適合勞教中心,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判詞
被告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罪成。

本席裁定的事實,包括被告在行人天橋上蓄意用雷射筆發出光束射向警員,目的是為了傷害警員。被告用雷射筆不斷打圈照向警員,在警車距離80米外開始照射至行人天橋下才停止。其後警員在其身上搜出雷射筆。

被告18歲,修讀大學一年級,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根據《公安條例》第33 條c,基於被告在17-25歲之間,法庭只可以判處不多過3年或者勞教中心、更生中心。

懲教主任表示,被告指事發時只是用雷射筆照向天上的星星,父母相信是不小心才照去警員。其報告表示被告不適合勞教,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多封求情信表示被告因為本案產生焦慮,本席認為一個人犯法後,其後需要審訊感到壓力實屬咎由自取。法庭不能忽略警員需要審訊時也會感到壓力。既然被告不考慮警員的感受,本席也不會考慮被告的感受。

襲擊警員是嚴重罪行,假如警員執法時不受尊重,便吸引不到優秀的人員加入警隊,防止罪案發生,維護社會安全。縱使有良好的法治,也未能幫助,影響了整個社會的秩序。

被告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行為十分可惡。若被告成年,會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被告與懲教主任見面時仍沒有悔意;長輩在求情信中表示被告有反省,本席認為若反省應盡早認罪,作一個大丈夫的行為;有長輩在信中表示被告只是不小心,本席認為他們自欺欺人,仍為被告找理由逃脫,難怪被告沒有悔意;師長在求情的同時,應思考,為何他們眼中的大好青年會犯如此大的罪行?究竟香港的教育出現了甚麼?為何年輕人會如此犯案?

被告無緣無故如此襲擊一個素不相識的警員,可見其心中仇視警員。在被告繼續學業前,必須修正其價值觀。既然父母無法好好教導,應交予懲教處教導。

控罪一:判處更生中心‼️
控罪二:判處更生中心‼️
兩項同期執行‼️‼️

(按:手足精神良好。)
(*陳官質問香港的教育出現了甚麼問題?為何年輕人會如此犯案?直播員表示,究竟香港的法庭出現了甚麼問題?為何要如此對待年輕人?)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刑期覆核 #提訊
#網上言論

潘(36)

控罪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交替控罪)

案情: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原刑罰:經審訊後罪成,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現已完成當中8小時)

2020年11月3日於黃雅茵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本次上庭被告並無律師代表,法援署未收到被告申請。

據法庭記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於2020年12月15日批准覆核。2020年12月23日法援署派送信件,但被告於2021年1月8日才檢視信箱,才得知法援事宜。然,彭上訴庭法官質疑為何會2星期才檢視信箱,彭官表示難以致信,被告表示是個人習慣。再問,為何未申請法援,被告解釋曾致電法援署總機,法援署表示需有租單,但房屋署實行在家工作,遲遲未能取得。彭官繼續表示難以接受如此做事,答辯人應致電予法援個案負責同事,而不是總機,此對答辯人也是不利的事。答辯人表示明白事情嚴重性,並已準備好文件。

彭官表示本案將須在3月中至下旬排期,答辯人須盡快申請法援。

經申請人邀請法庭,法庭決定發出命令法援署須向被告發出法律援助,並須盡快處理,若答辯人已恰當地準備好文件。正式聆訊時,假如未能準備好,仍可申請押後,唯押後只會以星期計算。

案件將於2021年3月18日1000進行正式聆訊。

直播員按:對彭官嘅離地,對彭官嘅無理質疑,對彭官嘅說話表達有缺陷,深表遺憾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00時有兩宗案件,共17名被告

1157 廣播 1206 開庭 1211 休庭
1230 再廣播 1238 開庭

1311暫時休庭等控方拎指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 *(15)
D2:李(16)
D3:鄧(16)
D4:李(16)
D5:林(16)

控罪:
D1-5暴動

詳情:
D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眾被告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2年10月7日1430時
正審:2022年11月7日開始,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1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地點
⚪️(增設條款)D2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4/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10:30 開庭

控方呈上修訂的第一份承認事實,和新增的第二份承認事實P12,控方沒有作陳詞。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65C條,承認事實(一)如下:
1) 2019年11月3日警員17185 陳家銘(音) 在威爾斯親皇醫院的醫療報告,以65B呈上,列為證物P1
2) 2019年11月4日,為警員17185 的傷勢拍攝的照片P2(1-2)
3) 瀝源橋、獅子橋、城門河一帶的地圖P3
4) 2019年11月4日在瀝源橋、城門河一帶拍攝嘅照片P4(1-9)
5) 一個Nike黑色斜揹袋 P5, 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5A
6) 6支玻璃樽P6,裏面裝有汽油,樽口塞有布條,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6(1-6)
7) 裝有汽油的膠噴壺P7,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7A
8) 3支鑽嘴,螺絲批P8,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8
9) 兩個打火機P9,為其拍攝嘅相片為P9A
10) 政府化驗所證實P6的樽內分別載有:246、230、208、207、 260、210毫升的汽油(省略政府化驗所編號),207毫升的樽中有微量糖粒,P7內有120毫升汽油
11) 上述證物 P6 P7 由警方交到化驗所期間受妥善保管,沒有受到不當的干預
12)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承認事實(一)呈堂為P10

承認事實(二)如下:
1) 2019年11月4日 16:48 時,警員10457交P6 & P7給化驗所,P6 & P7 無血跡,無DNA,無有用既指紋
2) 2019年12月6日 11:07 時,警員10457交P8 & P9給化驗所,無指紋
3) 辯方呈交一隻光碟,內有兩段影片,其一"video-2021-02-02-15-00-14.mp4",片長1分35秒,呈為辯方證物D2,妥為保管,沒有不當干預
4) 四張片段截圖呈為辯方證物D1(1)-(4)
5) 另一片段"video-2021-02-02-15-00-26.mp4",片長35秒,呈為MFI-1
6) 2019年11月4日 16:48 時,警員9736鍾雄交P6, P7, P8 & P9與值日官,由警員2433接收,受妥善保管,沒有不當干預
承認事實(二)呈堂為P12

裁判官裁定控方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會作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陳詞,辯方在一星期前呈交陳詞給法庭和控方,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刑期覆核 #提訊
#刑事損壞 #20200513沙田

周(16)

控罪:刑事損壞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原刑罰:認罪後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社會福利署未有分發工作予答辯人,故未開始執行相關服務令。)

2020127日於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根據法庭紀錄,法律援助署於2021年1月14日派送信件予答辯人。高等法院於2021年1月11日向答辯人發出相關文件,答辯人於同日14日確認收到文件。然而,法律援助署於本月16日才收到答辯人的申請,並表示一星期內會批准其申請。彭上訴庭法官質疑答辯人為何遲遲都不作出相關申請,答辯人表示未有仔細留意信件內容。

彭官表示本案將排期於三月中旬進行正式聆訊。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高等法院進行正式聆訊,申請方需於本月26日遞交書面陳詞。申請方另需遞交同案其他被告先前判刑的法庭錄音光碟。

按:彭官詢問答辯人為何遲遲不作出申請,答辯人多次回答,彭官亦表示不明白、不清楚答辯人的回答,並多番強調「我唔係逼迫你」。在此對彭官的理解障礙深表遺憾,實在是我見猶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陳(17)🛑已還押14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速報: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5:林(19)/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控罪:
(1)D1-12 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多用途鉗
(8)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D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D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D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雖然今天沒有被告準備好答辯,但控方希望照拎咗審期先。由於本案議題比較多,控罪以比較多,相信需要30天。希望暫定2022年2月7至3月18日審訊,另於今年5月14日1430時再提訊。

D7代表律師向法庭稟報有關文件披露的關注。與D7相關的幾條片段,其中一條是靜音,即「有畫面冇聲」;得悉事項早於裁院提堂時提及過,較早前向控方查詢並表示希望儘快收到回覆,得到答覆是「案件主管忙碌」。
此外,控方指有約70至80份證人口共將會送達俾辯方,唯控方冇講到是否與證物鏈有關、未知證據份量。向控方查詢時指被告需要按證據考慮答辯意向,得到回覆是「被告有冇做過,佢地自己知道」。希望法庭可以下達指示控方於8星期內將上述文件及片段送達。

高官問及去年10月7日第一次在區院提訊時下令控方提供檢控基礎對答辯有冇幫助?D7代表律師指控方11月13日回覆了8行至一段落,似乎沒有太大幫助。

控方指片段中有其他身份證等資料,涉及本案可能二百幾人的個人資料不便透露。

(未完)

1311暫時休庭等控方拎指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5:林(19)/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1332開庭 1338 休庭

控方表示可以向辯方提供冇靜音處理嘅版本,而增補證據主要與證物鏈相關,上述文件會在案件押後期間儘快送達。

高官認為不論增補證據是否只關乎證物鏈,今天都不宜排期。控方透露有4名被告打算爭議證物連貫性,拎30天審期已預留時間。高官反斥辯方尚未檢閱過增補證據,可能會超時,現時排期只會阻住法庭日誌。故傾向只定提訊日期,並給予雙方多少少時間。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9申請更改報到地點
🟢(獲批)D10申請延長報到時限至1500-2100
⚪️D10下次提訊將暫由事務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21年6月25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0/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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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330 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作供完畢,休庭至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趙(18)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管有一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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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至4月20日1430原有法庭再提訊,以便與律政司作商討。法庭批准押後,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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