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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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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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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0922旺角 #審訊[4/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005開庭

控辯雙方表示會在3月8日1430進行口頭結案陳詞及回應對方陳詞。亦會在同日1100將會把書面陳詞存檔法庭。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反對PW3和被告的聲稱對話呈堂)

📌辯方主問
不爭議於2019年9月22日約2330,被告在某私家車上,該車被警察截停,之後行去維景酒店旁邊行人路踎低。

我當時坐在後排中間,警察在車門鎖上的情況下叫解鎖,車門解鎖後就直接開門扯我落車。我在左邊車門落車,當時我左手邊亦有乘客, 但睇唔到佢落車的情況。警員扯我左上臂及頸後衣服,扯我落車,但我不認得係邊個警員。落車後,警員叫我哋踎低,雙手擺頭。踎低之前,有警員用咆哮語氣問「係咪你放火」,問咗三四次,我好驚所以冇回應。有一名警員拉開佢叫佢冷靜,之後我就踎低左。咆哮的警員和拉我落車的警員不同,但都唔認得係邊個。踎了一段時間,有警員向我搜身,但控方所指PW3吳振東向我問話的情節冇發生過。不爭議的是在現場,吳振東沒有向被告警誡,拘捕警員PC25085亦沒有警誡,在場沒有任何警員向被告警誡。

9月23日0121-0325在長沙灣警署做了一份錄影會面紀錄,負責人是偵緝警員13738,他向我警誡,我回答「我冇嘢講」。會面中警員提及拘捕現場的事情,亦提及搜身,但沒有提及吳振東和我對話的事情。會面中問了七條問題,我全部回答「唔想答」。之後在警署獲得擔保。整個過程中,沒有看過我和吳振東對話的文字紀錄。

📌控方盤問
控:你坐後排中間,點解見唔到左邊乘客的落車情況?
D:因為架車冇開燈,現場好少街燈,環境好暗所以見唔到
控:自己行落車同畀人扯落車分別好大㗎喎
D:佢好近車門,分別應該唔大。而且我當時好緊張,個腦諗緊嘢,冇留意呢件事
控:點解緊張?
D:我個人本身就好易緊張
控:你右手邊嘅人呢,落咗車未?
D:冇留意,因為當時係夜晚十一點幾,好暗
控:你之後再有冇同扯你落車嘅警員有接觸?
D:之後有好多警察嚟咗,唔知有冇接觸
控:你點知道向你咆哮嘅警員唔係扯你落車嗰個警員?
D:佢哋把聲唔同,叫我「落車」係一把聲,講「係咪你放火」係另一把聲
控:即係敲車門叫你落車嘅就係請你果個人
D:唔肯定,因為有好多把聲叫落車
控:你落車後,附近有冇人畀警察扯落車或者壓低咗?
D:有
控:係乘客定司機?
D:唔清楚,因為當時太暗,我見唔到佢哋個樣
控:由你落車之後到去到牆邊企好,中間發生咗咩事?
D:我畀人扯落車仆咗喺地,起番身,有人示意我哋行埋牆邊,我行緊嗰陣有個人衝埋嚟問「係咪你放火」三四次,之後有另一警員拉開佢叫佢冷靜啲,另一位女警就叫我踎低,雙手擺頭。
控:佢有冇向其他人查問「係咪你放火」?
D:冇留意
控:你仆低有冇受傷?
D:冇
控:你覺得畀人扯落車應該係不恰當行為啦,咁你有冇投訴/向值日官投訴/向警察投訴科投訴/第一日上庭時投訴?
D:冇
控:你冇回應「係咪你放火」,有警員叫佢冷靜啲之後,你有冇再受到任何威嚇
D:冇
控:即係只係得你落車之後嗰次
D:佢問咗三四次先有警員叫佢冷靜
控:庭上播放過拘捕片段P33,女警看守你,男警處理證物,兩名警員語氣態度都係客氣
D:我唔認同
控:你行埋牆後,PW3冇向你查問
D:冇
控:冇任何警員向你查問
D:係
控:由你落車後到警員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你宣佈拘捕都冇警員向你查問
D:係

控:向你指出控方案情;你落車時並沒有受到武力對待,在現場查問關於案件問題時亦沒有受暴力對待。你在牆邊時,PW3有查問點解你走上呢架車,你答「我喺出面屌完警察,驚咪走囉」,回答係你自願作出
D:不同意

法官:吳振東有冇接觸過你哋?
D:扯我落車、搜袋、問我係咪放火嘅警員都唔係佢。之後我望住牆,都唔知有冇人講過嘢。
法官:吳振東喺唔喺現場?
D:唔知

控:點解你咁肯定PW3唔係上述任何人?
D:你話佢好有禮貌咁問答,但成個過程中都冇人有禮貌
控:你有冇時間觀察在場警員?
D:冇,因為環境太暗。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司徒敬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上訴許可申請 #2016立法會
案件編號:FAMC 36/2020
上訴源自﹕HCMA303/2018
標的事項﹕刑事法
訴訟各方﹕HKSAR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D1: 梁頌恆
法律代表﹕
刑事檢控專員
-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I) #萬德豪先生
鄭焯謙律師行
- #郭憬憲大律師#羅嘉昇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速報】
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但只根據問題一,而不考慮問題二。
上訴聆訊訂於6月22日進行。

據悉梁頌恆離港前已申請不列席聆訊,並獲得法庭批准。

- - - - -
【問題一】
“Which alternative set out in 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 shall be applicable in relation to the “likely to cause any person reasonably to fear” limb of the offence created by section 18 of the Public Order Ordinance (Cap. 245)?”
在案例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中列出的哪項可應用於有關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下延伸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問題二】
“Whether a mistake of law defence is a defence under the offence created by section 18(1) of the POO?”
到底「對法律有錯誤認知」能否作為在《公安條例》第18(1)條構成的罪行為抗辯理由?

- - - - -
1004 甫開庭郭大狀簡述上訴有3項有相輔相成關係的理據,即有關上述2條問題的法律觀點及1項SGI ground(“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ground”即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但假如法庭並不考慮申請方就問題一的理據,問題二論據則不成立。

李義大法官問申請方有何看法:立法會議員為了進入立法會議事廳而與職員碰撞?
答:相信該作為是合法的。
李官:This is actually ignorance of the law.(咁其實係唔識法律喎)舉例我喺超級市場拎咗啲嘢走冇俾錢而我覺得呢個行為係合理且冇問題,事實上呢個行為即盜竊。
申請人認為佢嘅行動係合法,所以可以合法地衝入議事廳;係同一道理。

申請方認為係「一枚硬幣的兩面」,申請人希望係幫助自己去開會,及預防罪行嘅發生(妨礙立法會議員進入議事廳開會或犯法)。

(然後覆述當時辯方案情)

退庭作清潔後,輪到答辯方陳詞
李官:留意到Q1引起對控罪元素不同看法,和一些看似引起些誤會和爭辯;法庭豈不是需要澄清這些疑惑?
答:高院有兩個層面的原訟庭適合作出此等裁決,分別是由上訴委員會或full bench(5名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若問題一並冇爭論空間,陳嘉信法官的裁決對法庭亦有約束力。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審訊 [4/8]
#0921屯門

李(19)

控罪:
(1)暴動 ;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1102 小休15分鐘,主問⏺️PW4 督察19687 張立山(音)中
1228 PW4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裁定表證成立‼️,休庭15分鐘,待辯方律師與兩名辯方證人溝通能否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
1300 午休,1430復庭,正處理⏺️DW1 控方盤問
1431 庭內不足十人
1433 開庭
1533 休庭,押後至9/3 10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口頭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4/4]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呂(32)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呂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同日在新填地街45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
被告繼續就特別事項(反對非自願招認供詞呈堂)作供:

(1)被告在事發後由專業人士鄭博士判斷有讀寫障礙
(2)被告指第八證人(警員)曾稱:「我問你乜你就答乜,合作啲轉頭畀你擔保走」
(3) 被告指第八證人(警員)曾威逼利誘被告認罪:「因為喺你身搵到雷射筆,同當時已捉到你非法集結,你冇得唔認」
(4) 第八證人給被告簽署權利通知書時,並無逐字或口語化解釋通知書權利,只給被告看完就簽名
(5) 被告指錄影會面其間被告並不平靜,口震手震,並冇想過招認後會有刑事記錄
(6) 被告為廚師,同意看不懂通知書內容,指出因為「合作啲可以好快擔保」而簽署

11:20退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0922旺角 #審訊[4/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辯雙方已就特別事項提交書面陳詞,於庭上只提及陳詞重點。

📌控方陳詞要點
1. PW3有在記事冊記錄查問內容,只是沒有複讀給被告。被告作出口頭招認時,沒有指控受威嚇和武力對待。
2. 雖然PW3沒有警誡,該問題只是初步查問,問佢點解喺架車度,回答與控罪無關,即使接納呈堂亦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辯方陳詞要點
1. 辯方沒有舉證責任,控方要反駁辯方的指控,控方可以就指控要求更多的詳情,但辯方沒有收到此要求。
2. PW3的證供難以令人滿意,回答反覆,問及有冇警員將被告拉落車,佢一時答有一時答冇,一時答見到一時答見唔到,不能排除被告下車時被威嚇的可能性
3. 被告沒有就事件投訴與案件無關
4. 查問內容沒有書面記錄讓被告回覆及確認,沒有機會回應,對被告造成不公。錄影會面時被告被警誡後選擇不回答問題,代表被告被PW3查問時,如果被告知權利,亦會選擇不回答。警察規則中亦沒有初步查問的說法,只要警員有合理懷疑,就應該要向被告警誡。因此該回答已對被告造成不公。
5. PW3對記事冊的記錄形容只是大概複述,只有粗口是準確。那麼被告的口頭招認內容是什麼,法庭完全掌握唔到,所以不能採納該回應。

明早1000同庭續審,宣佈特別事項裁決。辯方表示被告就一般事項很大機會不作供,就算有亦會很簡短,明天一定可以完結辯方案情。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答辯

D1 連桷璋, D2 姚鈞豪, D3 蘇
D4 文念志, D5 蔡

控罪:
1 - 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4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D4被控於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答辯 (#20200308大埔 襲警)
#答辯 (#20200308大埔 襲警)

開庭前控辯雙方傾在4月12日PTR,但書記忽然從後庭走出嚟,阿sir話今日PTR,律師們即刻同各被告密斟。

12:15開庭
控方宣讀控罪(連同襲警傳票),各被告
不認罪

裁判官詢問雙方的證據和爭議

控方有三段影片,共25分鐘,會傳召兩名警員作供。

辯方對片段中影到各被告無爭議,會爭議當日情況的性質,各被告的行為,辯方舉例,事情就如街上撞車,有人圍觀。

裁判官將三宗案件合併處理,控辯雙方不反對;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2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由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
(直播員按:11:15去到,一個人都無,11:30見到由沙田過來的旁聽師,去到11:58旁聽席上終於有十多人;案件雖然相對輕微,手足都須要支持呀!)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01太子 #提堂

徐, 馬, 羅(16-23) 🛑徐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縱火罪
違反香港法例200 《刑事罪行條例》 60(1)(3)
被控於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指已檢取所有閉路電視,正等候手機和法證檢驗DNA、指模及助燃痕跡等結果。

D1 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5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
D2, 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1 期間需還押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所有被告上午已作出陳詞,現開始處理9P事宜。另外,法院大樓外嘅大家記得保持警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伍(26)🛑已還押近6個月


修訂1-7項控罪
新增8-25項控罪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 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道路

(3)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道路上的車輛

(4)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5)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6)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即警察宿舍

(7)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2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8)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13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9)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10)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1)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2)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3)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4)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5)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6)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7)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1月23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西九龍高速鐵路站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8)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6月21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9)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6月2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20)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1) 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2月6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2) 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3)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4)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5)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5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辯方申請放寬9P對傳媒的限制,法庭小心考慮過雙方陳詞後,為保障公正性,決定否決申請。(即:冇咩內容可以出得到住...)

由於要等待D1到庭,法庭將保釋裁決押後至1900。

另外,法院大樓外嘅大家記得保持警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3]
#1006旺角 #拒捕
👤D3:李(21) #結案陳詞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119

--------------------------
📌控方結案陳詞要點
1. 控方依賴第一證人提供控方案情,不否認證人證供有瑕疵,但一個誠實的證人並非100%準確,有時100%準確的證人反而有問題,而證人對案發經過其實是十分清楚的。

a. 證人在記事冊上沒有記錄追捕被告時,發出警告「警察,咪走」。但重點是證人捉到被告,並打算使用武力前發出警告「警察,咪郁」是符合證人在法庭的證詞。

b. 雖然記事冊對被告反抗只使用了「struggle」一詞,但記事冊足以令證人記起案件的過程,控方提出警方經常執行任務,在書面中未有仔細記錄是常有的事。

2. 批評被告聲稱自己是被動。被告講「被撳住膊頭,向前趴低」,但「撳」只會向後或者向旁邊倒,推才會向前倒,供詞匪夷所思,不合常理。

--------------------------
📌辯方結案陳詞要點
1. 關鍵:證人追捕的過程,以及追捕後發生的案情非常不同,所以可靠性非常重要

2. 證人指追捕被告時捉到他右手手臂,被告左右擺動,嘗試揈甩,所以用警棍擊打他右腳大髀5下,同時有同事幫手控制被告,以及給予警告。但案情在記事冊、四日後及約半年後的兩份口供、法庭證供,分別有四個不同版本:

記事冊:沒有提及追逐過程中有警告「警察,咪走」
第一份口供:有警告「警察,咪走」
第二份口供: (法庭中指出有兩個階段的反抗,1. 捉住右手臂然後左右擺動 2. 用警棍擊打右腳大髀5下後,有另一位同事幫手制服才停)書面記錄中第一次表示 用警棍擊打後有反抗,雙方更跌落地下。主問:無跌落地下,但失去平衡,睇完口供後改口說唔記得/唔清楚。

同事幫手控制被告,則所有書面記錄中都冇提及,證人講法指記事冊中有指及「一齊行動」。

3. 證人證詞並非瑕疵,反而半年後有更多細節記起是不合常理,更是無可能記起,證人亦同意當時示威事件屬「高峰」,每星期當值2-3日,無可能突然對細節進行到補充。

4. 記事冊無詳細解釋「struggle」字眼,但法庭上證供又指有左右擺動,雖然證人解釋是典型的動作,所以冇在書面上解釋。辯方提出反抗動作有很多種,沒有所謂典型反抗動作。辯方指證人只不過在合理化使用武力,因為使用武力要交報告,所以「作」細節。

5. 被告講「被撳住膊頭,向前趴低」,在主問中被告有答方向:向前,只是字眼問題。

6. 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控方證人不可信亦不可靠。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5日15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此案於今日上載判決書至司法機構網站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布思義暫委法官 #宣布決定理由
👤蔡(20) #1208灣仔
🛑還押中🛑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 #1208灣仔 其他案件的被告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申請人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150張照片及7段影片。

背景:
申請人在本年2月4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但被拒絕。
———————————
判決書簡要:

本文不覆述申請方及答辯方的論點。

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控罪嚴重性十分高,因已涉及企圖對社會或警察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而在考慮本案證供中,即使申請人針對的對象不是警方,但由於涉及社區,有機會造成人命死傷。

法庭認為即使申請人未必知道其他人的計劃,但根據目前證據可肯定的是他與其他被告是共謀製造炸彈。即使申請人未必知道本案炸彈是用作傷害警方,但目前情況是他是提供有關製造爆炸裝置的建議,他是可知道此裝置可以對社會造成傷害,尤其是本案發生在2019年12月中曾發生的社會事件的環境及本案的對象是針對警方。

法庭指出若果申請人因這些證據而被定罪,他會面對長時間的監禁。

雖然法庭亦對處理本案所需的時間感到擔憂,但相信控方會儘快解決本案。

即使答辯方認為因申請人在家中發現與案相似的電子設備,申請人會有重犯風險。但法庭認為目前欠缺相關證據下,申請人重犯機會低。

但是法庭考慮到申請人面對非常嚴重的指控及證據的強大支持,認為申請人有不如期上庭的風險,故拒絕批准申請人就裁判法院拒絕批出保釋的覆核申請。
———————————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3911&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播放百利行CCTV
19:05 連續敲打製造噪音,強調敲打動作連續
19:07:06 示威者向後退,有4名藍色背囊的人將會扔雜物

📌播中國銀行6號CCTV
19:33:51德輔道西東行線指向皇后街,示威者面西向東行
19:40:21 示威者有停頓退向東,大部份面向西前進,有人分發物資及武器,馬路中有示威者拎橙色袋準備分頭盔比另一位示威者
19:44:29 示威者防線最前排,示威者先向東後退,再向西推進,再面向東後退

控方問證人趙督察,警察推進,示威者扔雜物,有磚頭扔進警方防線。

📌播放網上下載大紀元的片段
警方防線剛推到東邊街,有2塊磚扔向左邊第二個警員的盾牌。

📌播放中國銀行5號CCTV
鏡頭向西,皇后街方向更接近西邊街,同中國銀行6號CCTV一樣,見到示威者移動方向。
控方向法官申請中銀5號CCTV 19:31:59-19:40:03鏡頭影到電車站快進,主要顯示示威人流方向。快進鏡頭一次後,官要求正常速度重播一次。

📌播放從網上下載的有線新聞的直播西區警署的片段
04:49:26-04:51:08與剛剛大紀元的影片對比,有線直播顯示警方防線已經過電車站84W。
控方問PW3趙,確認見到向示威人群射多枚催淚彈後,右手邊有一名示威者將催淚彈執起扔向警方防線內。中間亦有多名示威者執起催淚彈扔或踢向警方防線。

📌播放樸記的7號CCTV
會分為7A及7B,時長13分43秒,兩個鏡頭都係相對住,影片有聲但記錄時間會跳前唔準確。影片聽到多次槍聲,示威者「1、2、1、2」間斷後退,連續槍聲後,大量示威者後退。

1620 完庭,聽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Subversion

1951 開庭
說好的1900開庭呢?

1952
D1:戴耀廷 TAI, YIU TING
撤回擔保申請,放棄八天

1953
由於控方申請押後至5月31日以作出調查,並反對所有被告保釋申請。法庭需考慮蒐證進度、案件嚴重性複雜性等;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押後,潘資深指得悉部份律師5月31日未能出席,書記指最快6月7日有期。

1955
最終決定押後本案5月31日於西九三庭再訊。

1956
法庭考慮過案情、控辯陳詞、各被告陳詞後:

1957
D8 10 11 14 16 17 20 24 26 28 30 40 42 43 46,共15位批准保釋,先讀出適用於上述被告的四項擔保條件:(主要由 #黃瑞紅大律師#馬維騉大律師 所撰,其餘控辯代表提出修訂建議)
①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
②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有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③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行的任何選舉。
④不得直接或間接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議員級別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及以下:
。不得離港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和BNO,若冇則需宣誓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4-07
。警署報到:D10 (一三五)、其餘(一三五日)
。地址有改變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明天(3月5日)1600時前交保釋金

D8: 鄭達鴻 10萬+100萬人事擔保
D10: 楊雪盈 8萬+2名擔保人各4萬
D11:彭卓棋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14:何啟明 2名+ 2名擔保人各5萬
D16:劉偉聰 50萬
D17:黃碧雲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0:譚文豪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4:施德來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6:張可森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8:伍健偉 5萬+5萬人事擔保
D30:郭家麒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0:呂智恆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2:林景楠 100萬+20萬人事擔保
D43:柯耀林 5萬+2名擔保人各5萬
D46:李予信 10萬+10萬人事擔保


2006
律政司司長有嘢講,根據9H申請覆核保釋決定,並根據9I規定通知司法常務官,排期48小時內進行聆訊

2009
‼️即係,呢15人都冇得保,需即時還押‼️
直至原訟庭下達決定

2010
潘資深:即係啲錢唔使俾住?
蘇總確認所有需繳交項目暫緩。

2011
許資深:是否由律政司司長直接delegate?
蘇總指現在並非適當場合去考究。

2012
蘇總宣布其餘保釋申請不獲批准。

2013
D3 4 18 32 34 39連同D21共7人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其餘3月12日0930西九一庭進行八天保釋覆核。

2014
庭內傳出口號:
「政治犯無罪、香港人不死」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政治檢控可恥」等。

2016
有律師同被告們講「對唔住!」
有被告「多謝各位律師」
現場充斥好多致謝好多道歉好多愛。

2030
留意返,法院附近一帶有many number police企街。
範圍約深旺道、荔枝角道、東京街、興華街一帶(對唔住好vague)

2050
發祥街 西開大聲公指現場人士或違反599G限聚令。

2058
發祥街人群被推進至荔康街,企密咗會易啲俾指犯599G,好似係。

2100
溫馨提示~ 法院一帶除咗好多傳媒live亦見many dog cam, be careful arrrrr。同埋放狗人士不妨考慮轉場?

2103
有一從法庭離開的白車往明愛方向駛去🥺

2130
此為本post是日最後一條更新
祝願牆內外、市內外、國內外手足平安💛

- - - -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9H條 律政司司長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第9I條 等候覆核時的扣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4/4]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呂(32)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呂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同日在新填地街45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
下午審訊:
📌傳召辯方專家證人鄭志明(音)博士,就特別事項作供,並呈上2份報告。
(1)鄭於2020年8至10月與被告會面,因被告未能閱讀並理解報章內容,故為其作評估,並診斷被告患有讀寫障礙。
(2)報告提及被告曾分別於香港及英國就讀小學及初中,中英語文能力皆欠佳。
(3)被告同時被診斷為低智商及患有過度活躍症(ADHD),鄭翻看被告錄影會面時認為被告「翹手」和身體僵硬是反映其表現緊張焦慮。
(4)在沒有合適講解下,被告有可能不理解他所簽署的向被捕人士通知書(POL153)的內容
(5)鄭指出ADHD患者在有壓力的情況下容易緊張、衝動、不想後果,易受警方給予的指示或壓力下影響而作錯誤招認。被告在VRI中傾向很快回答問題,可能是基於想盡快完結會面。

📌控方盤問證人
(1)控方質疑專家給予被告評估的閱讀內容與警方的通知書不一樣,並指被告有小六中文有B級成績,專家指評估為標準化測試。
(2)控方續問專家有否評估被告是否能理解通知書內容,專家回答因被告指「基本上睇唔明通知書」,所以沒有。
(3)控方問專家評估前是否不認識被告,專家同意。而報告內的現場資料由被告提供,所以意見是依賴資料的真實性,專家同意。
(4)控方問被告理解通知書權利與多動症是否沒有必然關係,專家同意。再指被告不能完整理解文字亦可直接口述,專家同意口語化解釋可幫被告理解其權力。
(5)控方問被告緊張是否與其作假口供無一定關係。專家同意。就有關手套的作供改說法,專家認為被告首先指「於五金鋪買」不是真話,其後才澄清是「別人給的」。但專家同意自己並不知道事實。

📌辯方覆問
提問證人以重申做標準化測試及validity test的重要性。

1550 專家證人作供完畢,辯方就特別事項呈交書面陳詞,請求法官考慮被告理解力低及患有ADHD。

1610 休庭15分鐘

1630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並非在不自願下招認‼️

裁判官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要點
(1)就第一證人口供,辯方認為證據價值過低,因控方口供和被告招認陳述的所有集結地點不完全相符
(但裁判官認為第一證人看不到不代表該處沒有發生集結。)
(2)就第二證人口供指凌晨弼街有集結,辯方指被告當時在新填地街,並往弼街反方向離去,亦無證據顯示在新填地街管有的雷射筆必然用作傷人。
(3)第四控方證人將證物放入普通膠袋而非搜證膠袋,導致證物鏈中斷。
(但裁判官認為所有呈上法庭的證物已是有效證物。)

1650 案件審結,押後至3月1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繼續播放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片段B7a由德輔道西 93 號樸記向皇后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1:05:05至01:13:33
鏡頭時間不準確,控方不依賴

疑似敲打閉路電視鏡頭
一人在馬路用手指指向兩個方向(疑似兩個閉路電視鏡頭位置),並叫「小心cam呀」,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1。兩個女仔離開途中,另一人跳起,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2,有三下敲擊聲音,並有女聲「呀」後兩個女仔回望。一件物品從跳起位置掉落,有人叫「執走佢」,兩個女仔返回該位置,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3。一把女聲叫「用膠紙黐啦」,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4。控方指有人叫「揾個高嘅幫佢」,另一人叫「有高佬有高佬」,其後有人上前開遮,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5。

後退時叫「一二一二」及「停」
人群叫「一二一二」並向東行,白色上衣黑色背囊人士舉起手,有聲音叫停,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6。其後人群再叫「一二一二」向東行,黑色短袖上衣男子舉起手,有聲音叫停,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7。人群再次向東行叫「一二一二」,多人舉起手及叫停,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8。控方指人群在有聲音叫停及舉起手後有停止。後退時在馬路上至少有3人搭住前人膊頭,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09。再次向東退,再次叫「一二一二」,再次舉手叫停,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0。

敲打鐵閘
人群繼續後退叫「一二一二」,其中有一人用遮柄敲打鐵閘,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1。


在後退人群中,有人手持一個箱,控方指箱中為磚塊,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4。有催淚彈射入人群中,有人大叫「繼續向前行」。煙霧中該人蹲下,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5。同一位置前後比較,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2及P53(channel01)_PW3_013。催淚煙散去後,人群中有兩人上前取走箱,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7。

向催淚彈淋水
片段中有數人向催淚彈淋水,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6。 #郭棟明大律師 指有人叫「揾水揾水」, #陳仲衡法官 前後聽五六次都表示聽唔到。

用膠板鋤地
一人手持大膠板,在後退時鋤地發出聲響,截圖為P53(channel01)_PW3_018。

01:13:03時,有一個疑似膠樽掉落,控方嘗試指為示威者擲出,不果。

01:13:33時,警員到達樸記位置。

🔸片段B7b由德輔道西 93 號樸記向西邊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2:34:07至02:42:45
與剛才B7a為同一時段另一角度

02:38:35時,人群中有一人捧箱,截圖為P53(channel02)_PW3_001。02:36:49時,有人手持蒸餾水樽,截圖為P53(channel02)_PW3_002。

PW3當天有經過高陞街對面的樸記,但在沒有留意自己有否在片中出現,指如果見到頭後有藍燈,手持揚聲器,身形相近,應該為PW3。

- 休庭至1145 -

📌PW3尋找自我

1️⃣重播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按此參考上週五首播
由19:48:33至19:48:37
警方在高陞街以西近撲記位置,可見PW3持揚聲器,由旗手右邊行至兩個旗手中間。

2️⃣重播B7a由樸記向皇后街的閉路電視片段
01:13:30,PW3在 #郭棟明大律師 極力引導,放大畫面又直接指出下,終在片段中見到兩個旗手,但都無法找到自己。

📌播放NOW直播片段
由19:45:29至19:48:03

人群在威利麻街以東,控方指片段開始時畫面左下角有人身穿「自由閪」黑色上衣,聲稱與早前影片所見為同一人, #陳仲衡法官 指無法清楚見到「閪」。

控方指片中有兩件物品向警方方向投去,截圖為P57(NOW)_PW3_021及P57(NOW)_PW3_022。
片段中有人回擲催淚彈,截圖為P57(NOW)_PW3_023。
PW3指在現場有見到有人回擲催淚彈及向警方方向拋擲磚塊。

📌播放德輔道西40-50號匯豐銀行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由19:48:00至19:48:47
可見閉路電視鏡頭被干擾

📌播放NOW直播片段
由19:48:48至19:56:30

19:48:50時,警方停在高陞街前,民眾前排有一人在後退時手持大膠板撞擊地下,PW3在現場有見到;有人手持雪糕筒,在推進時有見過但不確定是否片段顯示的位置;路邊的斗及有人手持三角交通路牌,PW3在現場均沒有見到。截圖為P47(NOW)_PW3_024。
有一人前行向警方方向做出拉弓動作,截圖為P47(NOW)_PW3_025。

- 休庭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5/5]
#0922旺角

蕭(26)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法庭批准控方就被告面對的控罪4的案情作出修改,修改詳情見上文。

📌就特別事項的裁決:
-法庭裁定被告人與PW3的聲稱對話可以呈堂

📌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所有控罪的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案件會在3月8日14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案件管理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案件一】
D1:鄧(23)/ D2:何(27)/ D3:彭(22)
D4:吳(20)/ D5:張(20)/ D6:李(24)
D7:周(21)

控罪:
(1)D1-7非法集結
(2)D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7)D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8)D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9)-(14)D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7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D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8)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個口罩、D2 - 1個口罩、D3 - 1條圍巾、D4 - 1條圍巾、D5 - 1個口罩、D6 - 1個口罩

【案件二】
‼️D1: 陳(26) 認罪‼️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王(22)/ D19:*(15)

控罪:
(1)D1-18非法集結
(2)-(15)D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D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D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條圍巾、D2 - 1個口罩、D3 - 1件T恤、D4 - 1條圍巾、D7 - 1條圍巾、D8 - 1個外科口罩、D9 - 1個口罩、D10 - 1條圍巾、D11 - 1個口罩、D12 - 1條圍巾、D13 - 1條圍巾、D14 - 1個外科口罩、D18 - 1個口罩、D19 - 1個口罩
(16)D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上述兩宗案件合併再分拆:
【第一組】共11人
案件一 D3, 4, 5
案件二 D2, 3, 9, 10, 11, 14, 18, 19
審前覆核:2023年10月6日0930時
正審:2023年11月6日開審,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第二組】共13人
案件一 D2, 6, 7
案件二 D1, 4, 5, 6, 7, 8, 13, 15, 16, 17
審前覆核:2023年1月13日0930時
正審:2023年2月13日開審,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事宜:
🔴(被拒)D16梁申請隔週報到,維持每週一次
⚪️其餘沒有修訂申請,維持保釋


案件二D12* 將於21年5月4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案件一D1鄧 將於21年6月7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案件二D1陳 需待案件審訊完畢再作判刑,期間無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2灣仔

王(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2日港島區流水式集會,在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在灣仔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4393。

背景:
據了解,案發時涉案警長正追截示威者,其間被告涉用膠棍襲擊警長,警長一度用警棍自衛。
(摘自明報)
————————

不認罪
控方沒有片段,沒招認沒視像,傳召4名證人,2位警員被辯方盤問(1名是被襲警員,另1名是在現場的警員)爭議有沒有發生過襲擊。另外2名警員證人也是在場。

辯方有1名證人

控方指被告當時戴着呼吸器並手持行山杖,警員因此下車追截他,期間被告以杖擊中警員,辯方指沒此回事發生,所以會爭議整個過程有沒有發生過襲擊。

法庭指示辯方要準備刑事紀錄相關資料,指不要是``有等於無嗰啲``

押後至2021年6月9日0930東區法院第八庭中文審訊1天,控辯雙方需在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原有條件保釋
🟢咪走晒啊仲有判刑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黃大仙
#提堂

D1: 劉 (23)
D2: 陳 (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黃大仙中心南館地下G3C號舖大新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鉗及1支士巴拿。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罐噴漆及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罐石油氣及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1D2辯方申請押後去信律政司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1改報到時間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5黃大仙
#答辯

葉, 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D1及D2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D1不認罪
D2不認罪

控方5名證人,辯方有爭議
爭議取證、證物鍊完整性
D1會面記錄自願性有爭議
D2會面記錄準確性有爭議

案件安排於2021年6月15-18日上午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理

期間維持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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