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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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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
被告眀白權利並選擇作供:

-被告指出當天與姐姐在朗豪坊一帶食飯,購物行逛,2人因防暴衝入朗豪坊而離開朗豪坊,直到0100時,被告姐姐找到方法回家,但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被告找不到途徑回家。

-被告在0100時-0215時不斷與丈夫、兒子和朋友聯絡,內容包括相約與丈夫會合的位置和關心她的情況。

-被告指出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她沒有路前往會合丈夫,同時警方有對示威者用侮辱性言語,她因一時氣憤而向警方防線互罵。

-被告承認有途人想阻止她的行為,故曾拉她、捉她和輕拉她手肘使她後退,但由於當時她十分憤怒,故她想爭脫時可能曾踏前一步,令她與警方相距1米。

-然後便有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使她覺得很痛及看不到東西,令她用手掩面,她當時認不出任何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因他們戴有面罩及沒有編號。

-然後她被一班防暴推跌,被告承認有爭扎,在混亂過程中可能踢到PW1。直到她被制服後便被帶上警車。

-被告雖然當時對警方有驚恐,但當時旺角已被封鎖,她不能離開,即時警方想驅散人群,她也沒有路離開。

-被告承認她與警方互罵時只有自己一人站在馬路上,而行人路上有穿反光衣的人,當中也有人是後來拉她走的。但她不知道自己後方有沒有穿反光衣的人,只知道每條街街口皆有警員駐守。

📌辯方案情:
-被告沒有用腳踢PW1

📌控方案情:
-被告曾責罵警方
-警員沒有用侮辱性言語叫被告離開
-被告不願離開且衝前踢PW1
-PW1是在被告踢他後才使用胡椒噴霧

被告同意第1點但不同意第2-4點
——————————
控方沒有陳詞。而辯方有簡短陳詞:

-被告身高較矮,需要大動作才能踢與她相距1米的PW1,何況不能踢到,若果有大動作,可清楚見到。

-不理解為何PW2會看不到被告的動作。

-辯方案情能支持PW2記事冊的內容,希望法庭信納被告的證供。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裁決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審訊內容索引:
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及結案陳詞
————————
簡短裁決理由:

PW1證供分析:

法庭對PW1在作供時指自己150cm高感不能相信,並質疑PW1是否對距離判斷有所偏差還是説出不誠實答案,故不能肯定地採納他的證供。

PW2證供分析:

法庭對PW2不能看到事發經過感到難以理解。因若PW1的證供屬實,與PW1相差1個身位的PW2理應看到動作。除外,只有被告與警方互罵,視線理應集中在被告。法庭亦認為PW2指他看到被告情緒激動,企圖衝向警方,但為何會看不到被告踼腿的動作?

被告證供分析:

法庭認為被告證供直接清𥇦,有電話紀錄支持她證供,雖然有部分證供有疑點,但不能排除她證供的可能性。

總結: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2月24日平安夜,市民傍晚開始到多區商場報佳音並表達訴求,包括旺角朗豪坊。入夜後多區街頭爆發警民衝突,在旺角,警方發射催淚彈,出動水炮車驅散人群。衝突一直燃燒至聖誕日的凌晨。凌晨約2時半,一名16歲青年,在旺角桔梗餐廳天台因躲避警員追捕而墮樓,入院後曾呼叫:「我不想被消失」。
(參考 端傳媒報道


即將開庭
旁聽席半滿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1/1]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方兩名證人
PW1 截停拘捕被告的偵輯高級警員47769
PW2專家證人總督察 #陳喬崔

辯方只有被告一名證人
沒有警誡供詞
控辯方向:事實爭議包括被告為何在現場以及搜到證物情況,會有解釋,並對專家報告內容提出質疑。

承認事實65C,65B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1/1]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方兩名證人
PW1 截停拘捕被告的偵輯高級警員47769
PW2專家證人署理警司 #陳喬崔

辯方只有被告一名證人
沒有警誡供詞
控辯方向:事實爭議包括被告為何在現場以及搜到證物情況,會有解釋,並對專家報告內容提出質疑。

承認事實65C,65B

承認事實65C,65B

1.2019年12月25日23:38偵輯高級警員47769截停搜查被告。身上背囊(P1),內搜出物品:
A黑銀鐳射筆(P2)pw1按下有綠色光
B黑色鐳射筆(P3)pw1按下沒發出光線
C彈匣裝白色膠珠(P4)
D 華為手機一部(P5)
E透明袋中3M豬咀(P6)
F2個未開封氣罐(P7)
G1對未開封黑手套(P8)
H雜色面巾一條(P9)
l 一枝防霧水(P10)
(P11)被告頸上黑色望遠鏡
(P12-14)被告身上衣物
(P15)八達通一張

(P16)相簿(1-16)以上證物P1-P15相片
(P17)相簿(1-14)以上證物
(P18)相簿(1-3)以上證物

(P19)蘋果FB當晚彌敦道2245-0016 live 片。包括被告被截查上車情況

(P20)對陳喬崔專家證人身份冇爭議
取證證據鏈冇干擾
(P21)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P22)專家證供(2020.4.18)中譯本P22a
P23 專家證供(2021.1.19)中譯本P23a

PW1偵輯高級警員47769梁正聲(音)作供:

▪️控方主問

1988年2月入警隊,案發當時及今守西九重案1B隊。當天為西九應變大隊西九刑偵小隊第四隊身份執勤。深色長衫長褲,boot,尼龍戰術背心。當晚被指派工作在彌敦道快富街至亞皆老道雙數行人路巡邏駐守。23:38分左右在彌敦道678號附近截停被告。

播放蘋果FB當晚彌敦道2245-0016 live 片。包括被告被截查上車情況

▪️換辯方盤問

PW2專家證人署理警司陳喬崔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1/1]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PW1偵輯高級警員47769梁正聲(音)作供完畢
PW2專家證人署理警司 #陳喬崔 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畢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押後今日下午3:30九龍城七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1/1]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
PW 1 —— 截停及拘捕被告的偵緝高級警員 47769 梁振昇(音)作供

📍控方主問,PW 1 形容當時截停被告的背景

🎞 PW 1 看證物P18 相片,相片顯示彌敦道有一銀行建築物,有一巴士正駛往彌敦道與亞皆老街十字路口。控方指沒有爭議的是當晚PW 1 於23:38 在彌敦道678 號外截停被告,PW 1 同意,遂回答控方關於當時截查被告的背景。

PW 1:「我留意到有個男人沿彌敦道雙數路段近亞皆老街往快富街前行」,同意控方所指「睇相片嗰人係向住攝影師方向行」。PW 1 表示當時自己正站在巴士站,附近其他警員有些站著、有些在行走,「冇話迫死哂係一個位置」。PW 1 形容被告當時正走向他。辯方對此沒有爭議。PW 1 形容當時與被告估計相隔4 米左右,看到被告時,被告已過了十字路口。被問及現場環境,PW 1 稱有足夠光線,「行近就會見到被告面部」。

當時截查被告原因是「我留意到被告人神色有啲慌張,我望佢嘅時候有眼神迴避」、「加上佢孭住個背囊」,「於是作出截查,理由係懷疑佢藏有攻擊性武器」。PW 1 同意當時看到被告神色慌張時與被告相隔大約2 - 3 米。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是在搜身過程中於被告的背包找到2 枝雷射筆。

🔎 看(證物P1)背包,PW 1 確認不同證物被搜出時的位置:

PW 1 表示2 枝雷射筆是於(證物P1)近「背脊」的大格內搜出,其中1 枝為涉案雷射筆。裁判官指(證物P1)有數個暗格,釐清確實位置,控辯雙方一起查看。控辯雙方指沒有爭議當天在同一大格內警方亦搜出1 個裝有膠珠的金屬製氣槍子彈夾(證物P4)及1 部華為手提電話(證物P5)。於(證物P1)拉鍊前格,搜出1 個放置於透明膠袋中的3M 防毒面具(證物P6)、2 個瀘罐(證物P7)、1 對黑色手套(證物P8)、1 條雜色頭巾(證物P9)、1 枝防霧水(證物P10)。

📹播放蘋果日報直播新聞片段

控方指背景有多人大叫各種口號,其中以「解散警隊」一句最為清楚,PW 1 同意。片段中可聽到警方與市民雙方均有叫囂,控方指「警民之間似乎有啲比較…嗯…似乎有啲粗口嘅」,PW 1 :「同意,有啲言語上嘅爭執。」。從片段中可聽到有市民與警方對罵。片段中的記者形容:「有警員噴射胡椒噴劑所以路上嘅市民都比較鼓躁。」片段中顯示快富街近彌敦道路口的位置,警方曾同時出示黑旗及藍旗,並呼籲在場人士沿快富街方向離開。PW 1 指現場人士有以粗口喝駡警方。片段中可見有市民中了胡椒噴霧而被抬走。控方:「可見除咗黃色反光背心,亦有好多其他人士係亞皆老街同西洋菜南街一帶聚集?」,PW 1 同意。片中記者形容「在場好多人被截查,而另一方面有一批警車駛到來西洋菜南街增援。」

PW 1 在片段中確認被告的身影(當時被告正靠着牆被搜身)。記者旁述:「彌敦道仍有一名男子被截查,未被放行」,畫面中亦見很多防暴及速龍警員。被告其後被帶上警車,PW 1 同意期間有多人在背景中大聲詢問被告叫什麼名字。PW 1 形容現場有多人喧嘩。

🔎 看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之地圖(列為證物P24),PW 1 確認是於港鐵旺角站D1 出口外截查被告,亦確認警方出示黑旗及藍旗的位置在B1 出口(快富街近彌敦道路口)。

📍辯方盤問

在盤問下,PW 1 同意當時街道上還有很多其他人士,包括有很多途人在行人路上行走,亦有很多車輛在馬路上行駛中。PW 1 亦同意實際上當時沒有人使用過武力;而且「我由現場行去截查被告期間見唔到」有人使用過雷射筆。PW 1 同意辯方所指他站在巴士站的時候,即截停被告之前,是觀察到行人路上的行人在繼續行走。辯方問:「咁被告行過嚟時得佢一個?」,PW 1 同意,而當時在PW 1 附近有其他警員,有些跟他一樣穿着背心、有些穿着防暴衣。PW 1 初表示附近的軍裝警員在他的視線範圍內,其後辯方律師請他看(證物P18)相片,PW 1 同意上述軍裝警員在他的後方,為數大約10 多個。辯方律師又指出他身後的軍裝警員「佢哋揸住槍,包括左防暴槍、催淚煙槍等」,PW 1 指沒有留意。

被問及剛剛在主問時提及到 —— 被告眼神閃縮,其實是對望了多久而得出,PW 1 回應大約1 至2 秒,同意辯方所指觀察被告的時間其實十分短。對於神情驚慌的觀察,PW 1 回應也是該1 至2 秒後得出,「主要係由佢眼神啦」。辯方指出,公平地說其實被告可能是正在觀察在場環境或其他事情,PW 1:「不同意,我唔係佢本人。」

辯方續指出,當時被告曾經詢問PW 1:「前面行唔行得?點行過去呀?」,而PW 1 當時回應:「行你就行啦,咁多嘢講,行埋嚟搜身」。對於上述辯方問題,PW 1 全部不同意。PW 1 同意被告當時曾表示自己正在走回位於深水埗的住所,若非遭到截查被告應可繼續步行回家。PW 1 不同意辯方所指自己是憑直覺去對途人作出截查。

PW 1 作供完畢。

PW 2 —— 專家證人 署理警司 #陳喬崔 作供

📍控方主問

控辯雙方對PW 2 之專家證人身份沒有爭議。PW 2 為檢驗2 枝雷射筆的專家證人,證供主要圍繞強調如60 米以內使用雷射筆將對人的視覺膜造成損害,及雷射筆上有警告標籤等等。PW 2 表示:「呢兩枝雷射筆用USB叉電,叉完電會被意外撳着」,因此用了釘書釘卡住了雷射筆的開關位置。

📍辯方盤問

辯方詢問:「先講Q2 ,你話Q2 測驗前已經用USB叉滿電係咪?」,PW 2 回應指他需要先講述他的檢測步驟。

PW 2 講述檢測雷射筆時要量度其發出的雷射光之最大輸出公率,才可把雷射筆分類為那一種級別。辯方:「我並非質疑你專業,唔好介意。你叉電之前有冇測試過最大輸出功率?」PW 2 重複上述測試雷射筆的步驟。辯方:「即簡單來講,你收到枝雷射筆後冇測試最大輸出功率,係叉完電先再測試?」PW 2 遲延了一會,再重複了上述步驟。辯方遂指出:「但如果支雷射筆未叉滿電,係咪未reach 到佢最大輸出功率?」PW 2 表示不同意。辯方:「你有冇測試過支雷射筆存電量係幾多?」PW 2:「冇嘅,呢個唔係我測。」

辯方讀出PW 2 的口供紙內容,指雷射筆叉滿電後的最大輸出功率屬3B 級別雷射裝置。辯方指出根據國際分類,其範圍其實廣闊,指出即使PW 2 把該枝雷射筆充滿電後,在國際範圍內仍算是低的輸出公率。PW 2 強調只要過了特定毫瓦,雷射筆已屬於3B 級別。辯方舉例指出即使同樣是3B 級別,不同毫瓦對人體亦有不同的傷害程度。PW 2 又再重申雷射筆達到3B 級別已屬可對人體造成損害。

辯方引述PW 2 口供紙所提及 —— 人正常反應會迴避強光及3B 級別的雷射裝置的特徵,遂問PW 2 有否測試過最大輸出功率要照射長達多久才可達致皮膚損傷或點燃物品,PW 2 指沒有測試過,因沒有收到指示,稱指示只是集中測試對眼部的MPE。辯方:「簡單來講針對Q2,係冇做過皮膚測試?」PW 2:「冇嘅,主要係人眼。」

(按:辯方主要質疑專家證人測試前,是把兩枝雷射筆充滿電才作測試,其實如當時實際上雷射筆未充滿電,甚至是沒有電,其光缐輸出功率自然不同,對人體損害亦不同。)

📍控方複問

控方請PW 2 看第二份報告某段的數據,主要是此數據顯示了雷射筆是正常運作。

PW 2 作供完畢。

—————————————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控方證人。

📍辯方表示沒有中段陳詞。

📍👨🏻‍⚖️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對於被告會否作供,辯方需向被告索取指示。

—————————————
13:25 休庭,案件押後至今天下午15: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 下午審訊內容 ⬅️

(按:旁聽席人數單薄,休庭時被告有點黯然看向公眾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1/1]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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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的審訊內容 ➡️ 承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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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15:30 開庭,但因在同庭進行裁決的上一宗案件亦延遲了開始,故16:00 再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作口頭結案陳詞

辯方指出控方的案情主要依賴證物P2,澄清證物P3 並非要控告的攻擊性武器之一。因此控方要證明證物P2 為雷射裝置,而控方主要是倚賴PW 1 的證供。

辯方指觀察到PW 1 形容被告當時有眼神迴避,反問究竟被告是如何迴避呢?PW 1 在作供時形容是觀察了被告大約1 至2 秒後而作出的結論,然而觀察的時間其實十分短。從新聞直播及PW 1 的證供可得知當時的環境,PW 1 身後有很多配備了裝備的防暴警員,有防暴盾、有催淚煙槍等等。辯方指出問題是究竟被告當時正在觀看着什麼,會否是正在觀察現場環境或其他事情。

辯方又提醒環觀當時那個大環境,PW 1 亦承認當他截查被告時,周遭的氣氛已平靜下來。最少PW 1 亦認同被告沒有參與叫囂或公眾活動,更承認當時現場沒有人使用武力或雷射筆。同時間本案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晚曾經參與集會或叫喊口號,因此被告攜帶涉案雷射筆的意圖成疑,但被告沒有責任去解釋。辯方指環觀當時旺角較早時的大環境,有人聚集、有人行人路過,難以就此推斷被告是有意圖使用竊案雷射筆。

在控方案情內,被告被截停搜查時搜出了2 枝雷射筆,其中證物P3 是沒有電的。辯方指出問題是如果被告真的有意圖使用雷射筆,反問為何他會帶一枝沒有電池的雷射筆上街呢?同時涉案雷射筆當時的電量亦成疑。PW 2 亦承認測試雷射筆之前,並沒有測試過最大輸出功率,而是把雷射筆充滿電後才作測試。此為不可唯一合理推翻的推斷,即被告攜帶涉案雷射筆是有意圖的。

辯方又指雖然在截停搜查期間,被告被搜出BB彈夾,但過程中沒有搜出其他攻擊性武器。辯方指雷射筆是在背包裏比較顯眼的位置被搜出,被告被搜身時合作,沒有隱瞞或隱藏背包內的物品。被告被截停時沒有逃跑,表現合作,亦曾告知PW 1 他當時正在回家,PW 1 在盤問期間亦表示他知悉被告正在回家

📍控方就辯方陳詞中所提及的PW 1 之證供作出釐清

控方不同意辯方陳詞中指PW 1 曾形容當時街道平靜;及更正PW 1 作供時不是如辯方所說「以我所知」,而是「以我所見」沒有人使用雷射筆。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八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旁聽席坐滿,感謝旁聽師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裁決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214

=========================
速報:
🔴🔴🔴🔴罪名成立🔴🔴🔴🔴

還押至2021年4月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判刑,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手足精神好差😞
(直播員為早前沒有fc資訊而致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裁決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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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PW1證供評估:
辯方有幾個質疑。
一,PW1認為被告神態驚慌,眼神有迴避,但辯方認為PW1憑1-2眼的觀察,是很主觀,有可能被告不是迴避眼神,而是在看其他事。
可是PW1有31年做狗經驗,覺得被告神態可疑而截查,是他的職責。
重點不是PW1截查的原因,而是被告是否管有武器,是否有意圖 進行非法行為。

二,辯方指當時旺角平靜,沒暴力事情和鐳射筆被使用,被告沒逃跑。
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有逃走,但錄影片段亦顯示了客觀環境,當時現場混亂,警方有舉黑旗,被告被截查時雖然漸漸穩定,但附近仍有大量防暴狗。當時環境不是平靜,而是在街上混亂後,有大量狗控制才平靜。被告被截查位置,距離舉黑旗位置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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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PW2證供評估:
辯方指PW2專家證人測試前,沒檢查存電量,而是充滿電才測試。雖然PW2充滿電後才分類,但PW2是高學歷的專家,曾在不同法院作證,控辯雙方沒爭議他的專家身份,因此他是有專業資格的專家證人。因此辯方的質疑不成立。
觀察到2位控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和證供,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關於被告的意圖及目的:
控方從多項因素推論被告的意圖及目的 。
被告承認鐳射筆屬於他,另一枝因為沒電所以沒開,雖然沒用作攻擊別人,但該鐳射筆屬3B級別,可以傷害別人。
雖然可能被告不清楚鐳射筆級別及輸出攻率,但包裝印有danger字眼,必定知道有危險。
辯方指一枝有電一枝沒電,若被告有意圖傷人,不會帶沒電的鐳射筆。
法庭不同意,因為可能是中途沒電,而不是一開始就沒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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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根據片段,當時警方多次舉黑旗紅旗。
根據在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彈匣裝白色膠珠,3M豬咀,未開封氣罐,未開封黑手套,雜色面巾,防霧水,黑色望遠鏡,可見被告預期會有衝突 ,可利用這些物品應付,當時沒肺炎,用面巾是用作遮蓋面部。
雖然當時環境沒有激光,被告的鐳射筆存放位置,是隨手可得,亦是顯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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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法辯解:
被告不作供,沒法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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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1-4,6-9,11充公
專家報告正本交狗,副本存檔
證物p5電話,12-15衣服交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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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求情:
現年17歲無案底,在學,家人關係差,有與一個家人同住。

辯方:唔知法官大人打算為被告索取咩報告呢?😃
葉官:勞教更生教導所
辯方:唔知可唔可以讓被告等候報告期間保釋呢😃
葉官:(直播員忘記葉官反應了)
辯方:求情留待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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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判刑,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還押🔴🔴🔴🔴

(手足精神好差,由保安帶着緩慢地低頭步入被告欄,臨入前回頭🥺
(直播員為早前沒有fc資訊而致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宋 (16) #1225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4月1日被裁定罪成,還押索取各院舍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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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求情:
律師呈上4封由親友、師長、僱主所寫的求情信。內容包括指被告家庭不完整,曾有自殺舉動,未遂。

被告雖學業不佳,工作表現平平,但操行不差,尊重師長,對朋友真誠,較內向。完成中三學業後,仍到青年學院學習一技之長,對前途有規劃。今次只是一時好奇犯案,且並未真正使用有關雷射筆。

根據報告,被告有個人困難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報告建議更生中心。律師指更新中心非軟性懲罰,被告在內會受監管,學習奉公守法,希望法庭能考慮報告建議。

法庭經考慮辯方求情、相關報告、案件背景及被告並未使用有關雷射筆,接納及同意辯方律師意見,認為更生中心能協助被告增強守法意識。

‼️判處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4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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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0
[2022.11.13-1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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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審核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18) #宣讀判詞 (#1013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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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林卓廷,曾,鍾(28-43)🛑林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3/8] (#0706屯門 妨礙司法公正 意圖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雷,黃,*,陳(15-33) #審訊 [1/12] (#1007屯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7/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27)🛑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洪,陳,劉(15-35)🛑除A2*外已還押逾2個月 #求情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不設旁聽)
👥賴,陳(18-19) #提訊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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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紀,張(18) #提堂 (#20200508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2/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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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陳(23) 🔥#判刑 (#1225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龐(29) #裁決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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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1225旺角 #判刑

陳(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上海街入口外,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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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初犯,在校操行及成績優異;工作上得到上司嘉許;家人關係正常,無不良嗜好。今次案件中被告只管有一支噴漆,可給予一次機會。

📍判刑: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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