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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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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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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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續審 [2/1]
#1118理大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5:15 開庭,雙方補充陳詞

15:30 完成辯方陳詞

16:05 梁官建議再休庭等雙方討論

被告承認管有背囊,無爭議管有物品,只爭議用途。控辯雙方就控方證人證供及法例條文上字眼再有爭論。辯方書面陳詞指出6/8上訴庭有一案件可能有影響性地協助本案。

控方需於24/6 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而,辯方則需於2/7 13:00前再交書面陳詞。

17:17 休庭
案件押後至8月11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進一步陳詞,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P.S. 現場約有20多位親友支持手足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8/50]
#0728上環 #暴動

下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4:30 開庭

繼續睇片,分別係東寧大廈地舖極博找換門前的閉路電視和對面錦甡大廈外牆的閉路電視,在禧利街右邊和左邊,鏡頭望向干諾道中,重複上午時睇過的某些時段,確認某些人物出現和發生的事情,因東寧大廈的閉路電視有錄音,又要證人確認某些聲音。

兩條片段中,控方多次播出21:00~21:30之間,人群在禧利街來來回回,法官終於提出:點解要睇啲人走來走去?睇咗好多次。
主控:啲人走來走去係有人指揮,proof common intense.
法官:比咗好多example, 已經抄低咗,你係主控,可唔可以剪輯吓。
主控:我會記住

片段到約21:30,PW5的小隊入咗禧利街,示威者後退,警察設立防線,與示威者對峙約15分鐘,21:45警方再推進,片段完結。

16:07 辯方盤問
由代表D1, D2, D3 D11 & D12的沈大律師盤問,其他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複問。

其他詳情後補

16:27 證人作供完畢,明天早上十點繼續。

========
直播員按:證人金句,不論市民著咩顏色嘅衫、咩國籍,總至在當刻在場出現就係示威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提堂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律政司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審前覆核;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2
___
093
6 廣播,現場僅7人旁聽
0943 開庭,今日提堂重點為就控方申請毋須披露刑事情報科SO級1人,AO級1-6和EO級1-2人員姓名、警員編號和職階等資料作裁決

裁判官裁決重點有三:
1. 裁判官有無權重新考慮 #王詩麗裁判官 的裁決
- 裁判官引用案例HCMA 38/2009 等說明 #王詩麗裁判官 的裁決非正審決定,自己有權重新考慮

2. 因公眾行益而豁免公開警員姓名等資料是否恰當
- 對於辯方質疑控方沒提供律政司證書而作此申請,裁判官認為控方已就此申請提供足夠證據,🌟其中各警員部門為刑事情報科,依部門性質假若公開他們的資料會嚴重影響部門運作,引起犯罪份子對他們個人資料的興趣而作惡意起底,嚴重影響警隊執法和公眾利益。

3. 各被告能否得到公平審訊
- 對於辯方質疑警員作供時看不到樣會對被告審訊造成不公,裁判官認為證人的誠信和可信性才最重要,控方亦同意提供證人的行為記錄、案底等。對於辯方質疑(難道)控方說證人無不良記錄就無,裁判官表示不理解,指控方說證人無不良記錄,證人就是無不良記錄。

- 裁定控方不披露警員資訊不會造成審訊不公,但考慮到AO級1-6和EO級1-2警員編號和職階等資料已在較早前公開,現在作不准公開的裁決無任何意義,裁定控方不需披露AO級1-6和EO級1-2人員姓名,不需披露SO級1人員姓名、編號和職級。

- 據悉辯方不爭議大部份證物鏈,D3,D4律師需要就無線電盤問證人。

案件押後至8月2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兩星期前控辯雙方需簽署同意事實,D3辯護律師需提交是次反對披露資料理由,期間五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D1承認控罪(6)🛑

辯方會嘗試聯絡D3在一小時內出席,如D3屆時仍未出席,控方會向法庭申請拘捕令。

裁判官詢問其他被告是否可以在D3缺席下繼續進行聆訊,辯方表示影響不大。不過控方表示開庭前才得悉D1認罪,需要時間整理文件,現休庭至10:15。

【10:15】
控方表示需要多15分鐘,裁判官批准於10:35開庭。

【10:36】
控方女大律師遲到1分鐘,被法庭書記提醒要準時,至少2分鐘前要到達。控方派新文件給辯方。辯方律師表示要時間閱讀。休庭至10:47開庭。

D1承認控罪6。控方讀出案情撮要,被告同意。

D3 確認缺席,控方申請拘捕令。控方表示申請繼續審訊,將D3控罪與本審訊分開,證人會減少至10-11人。

裁判官詢問控辯雙方看法。裁判官考慮未知D3是否有其他原因缺席,因為相隔一個週末,如果今日繼續審判而D3於星期一出席會影響審判,建議等到星期一再審訊。

D2 辯方表示無問題。
D4 辯方表示無問題。

D1大律師表示憂慮審期只有7日,而他星期三有其他案件所以未能出席,怕第三日未能處理完成D1證人。控方表示可以商討證人安排,可先處理D2及D4證人。D1大律師憂慮D2 D4證人不多,會早於星期三前完成而星期三會處理D1證人。裁判官請控辯雙方於休庭後商討證人安排。

控方需跟進:
D1 D2 D4 皆已簽署承認事實(內容包括D3),控方表示星期一如D3未能出席,則會需拆開D3的內容處理,會作兩手文件準備(包括/不包括D3内容的承認事實)。

11:15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 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裁決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 #周天行先生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005開始由兩位書記輪流宣讀判詞

1053 因錄音系統(及轉播系統)有問題,休庭10分鐘🙂

1112 開庭,繼續密密讀…
(應該明天才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1249 現休庭至1415,法官透露尚餘約廿頁未宣讀。
法庭有意撤銷D2, 5, 7擔保

D1無罪釋放‼️

(所有判詞稍後時間補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9/50]
#0728上環 #暴動

上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傳召PW6 陳子維(音)高級督察,當日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油尖小隊副指揮官,7月28日21:08收到莫高級警司指示,去到干諾道中麼利臣街加入大隊進行掃蕩,小隊沿干諾道中一直掃蕩至林士街,無入橫街。

睇P68 PV16 00005 & 00006,拍攝由急庇利街至文華里,警方推進的過程。

再睇另外三段CCTV片段,兩段係某抄換店的鏡頭,影到被人刻意遮擋的過程;另一段ICAC門口,拍攝到有人在干諾道中扎三角形鐵欄,推向禧利街;三段片又係與證人無關。

13:00 休庭,14:30 再訊

=============
後補資料

1031 開庭
高級督察陳子維(音)作供。

2019年時,陳警員職級仍係是督察,駐守西九龍高鐵站。

當日被派去做第二梯隊油尖小隊副指揮官,穿着軍裝當值;2108,小隊身處干諾道西,接收到指示去干諾道中,協助由莫高級警司指揮嘅九龍應變大隊做掃蕩行動,當時有35名警員喺三架警車上。

2分鐘後到到達摩利臣街落車,並被安排至西行線,當時有其他小隊到場,包括九龍城、旺角、油尖與深水埗四小隊。當時防線未超過摩利臣街,而警方防線前有200-300有裝備示威者,有起遮陣,同警方對峙。

PW6形容遮陣由地下疊起兩至三層,距離約50-60米遠,見到有人掟雜物如磚及水樽向防線,亦有人用激光射向防線。

警方向東進行推進,使用揚聲器作口頭警告,並舉黑旗警告。但證人未能確認是次推進有否使用催淚煙,警方到達急庇利街口停止推進。停低後,示威者又再次聚集。

推進時,示威者繼續向東方退後,部份面向警方退後,部份就轉身跑走,部分行入急庇利街,部分繼續向後走,向後退的示威者則重覆先前動作。

在急庇利街口停留約10-15分鐘後再次推進,九龍城小隊則轉入急庇利街,之後於禧利街口停低約10-15分鐘。在對峙其間,有聽到示威者叫喊口號亦見有越來越多人於禧利街口聚集。

之後旺角小隊轉入禧利街,PW6小隊與深水埗小隊則繼續向東推進。示威者繼續後退,退至文華里,有人於文華里起竹棚,並於竹棚旁起遮陣;10-15分鐘後,有人由文華里慢慢走出向干諾道中行出。證人所屬小隊有用口頭警告同舉黑旗,並使用「適當武力」: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警員指當時有示威者,用水淋熄催淚煙,用雪糕筒蓋住催淚煙,又用遮將催淚煙彈回警方防線。

時間約2147,速龍進入文華里進行拘捕行動,油尖小隊推過文華里路口,繼續向前推進,示威者又退到林士街,而警方則於林士街設立防線,當時時間約2200。最後警方防線於林士街停留,其他小隊則回歸呢條防線,並於2330止掃蕩行動,沒有再推進。

法庭時間1102播片,睇P68。
練官形容竹架有5呎高,路障由水馬組成。示威者着黑衫。PW6指,有睇過個架係用長竹枝同索帶組成。

21:28:43 拍攝到警員頭盔印有KW2,PW6唔肯定代表邊一隊,證人的小隊是KW1,並用紅色燈作分別,深水埗是綠燈,其他兩隊唔知,21:33:13,舉咗橙旗,控方詢問警員當時有用咩槍,警員指佢地小隊用催淚彈,深水埗小隊有使用橡膠彈,並冇用實彈。

(練官喺呢度,竟然唔知到原來催淚彈都係槍嘅一種,並詢問警員,希望警員解釋。)

1152休庭,1204開庭,繼續睇片。

控問除咗之前講之外,示威者仲有咩方法處理催淚彈;PW6答:會執翻起掟向警方。

隨後就播放當晚21:33時示威者處理催淚彈方法嘅片段,包括執翻起扔向警方防線,同用水淋熄。

之後播閉路電視片段P77,係興業money exchange嘅cctv片段,閉路電視位於干諾道中禧利街街口,指向西行線。
21:04 有人喺呢個cctv底下洗眼。而呢個cctv喺當時,先被人用雨傘遮擋,再被人破壞(實則係用膠紙封住,但主控就用「破壞」二字)。

另外再睇另一閉路電視片段,都係P77,不過指向東面。見到20:38有人用噴漆塗鴉,亦見有女士拉低口罩叫人向前行。21:07呢個cctv鏡頭同樣被人用膠紙封住,冇咗畫面。

之後再睇由影到ICAC門口嘅閉路電視片段P73,微向東面,指向干諾道中嘅鏡頭。

19:56有人拎住遮舉遮陣,亦見到有人製作三角鐵馬陣;
20:03片段顯示三角鐵馬完成,並被推向禧利街方向;
20:23片段見到有示威者拎住長竹行過,亦見有人穿着護甲行過;
20:33片段顯示大批人士由禧利街方向行到文華里方向;
20:44見到干諾道中有大量示威者,有人用竹枝敲打文華里及ICAC之間行人路上CCTV;
20:48大量示威者向後退至文華里路口,並聚集於文華里。

片未播完。

===========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直播員按:資料詳盡、快捷,自愧不如🙇‍♂️
其實啲cctv真係好清,大家記得以後記得無論做乜,都要戴好口罩,好好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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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裁決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 #周天行先生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圖中D1 王志榮無罪釋放‼️

(判詞稍後時間補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裁決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上午無罪釋放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 #周天行先生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422 開庭
開始宣讀與D6飛天南有關嘅判詞

1431 飛天南指「自己趕住送燉蛋俾女兒,所以搶棍驅趕黑衣人」屬不合理

1526 全部罪名成立⭕️

1531 押後10分鐘再就D3, 4案情觀看片段等。法庭現撤銷D6擔保。輕判求情擇日處理,控辯雙方應預留14天以索取背景報告。

1603 開庭,下次才處理證物
控方因辯方沒爭議故現不播放精華片段,改用截圖配以口頭闡述。

1605 葉官指可以自己再押後期間自行觀看影片,避免浪費法庭時間。

求情:
7月13日9:45時(D2, 3, 6, 8)
7月14日9:45時(D4, 5, 7)

判刑:
7月22日10時

‼️D1無罪釋放,D2-8罪成還押候判‼️

(所有判詞稍後時間補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十二港人案 #轉介文件

👥 D1: 廖(18) D2: 鄭(19) D3: 張(23)
D4: 張(21) D5: 嚴(22) D6: 黃(17)
D7: 黃(30) D8: 李(31) D9: 郭(19)
🛑鄭,嚴,張,張,黃,李,郭已還押3個月;廖,黃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

押後到 2021年7月6日 14:30 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全部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三粒星ig:https://instagram.com/saamlapsing?utm_medium=copy_link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背景
警方當時打算拘捕理大內的人,於是總督察PW1便帶同警員A、B及C到現場視察。他們乘坐裝甲車到博物館,當時警員A帶了可發射催淚彈的長槍,另一名博物館職員協助警員尋找勘察點,其中一名職員 (本案被告) 帶同警員A前往2-3樓面向理大的窗戶,當時現場只有被告人及警員A。然後在該處偷拍了警員A,之後又帶警員A到5樓,再偷拍了一張照片。之後把照片上載到互聯網及附加一段錄音,內容大概為「各位手足小心,有狗拎咗槍入博物館,我喺博物館度做嘅。」隨後警員A、B及C終止了行動,需要在翌日凌晨再次尋找位置行動,總共延遲了十多小時。

📌審訊內容
控方一共傳召4名證人,警員A、B、C及另一名博物館職員。裁決時已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被告無需證明自己無罪,本案多為警方證人,但警員也有可能說謊,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如果作供可信性較高,但是他沒有作供,法庭不會對他行使權力有任何不利的猜疑。

📌案例
跟據終審法院案例,阻撓是指被告的行為令警員執法的難度增加,控方需證明當時被告是故意(即有意圖)地對警員大加阻撓,如果只有很少影響,罪名則不能成立。控罪另一個重要因素是「正當執行職務」,控方需指出當時警員在進行甚麼任務及被告如何阻撓警員。

📌案情及證供分析
本案對案情沒有很大爭議,法庭認為控方證人均合情合理,是可信及可靠的。關於警員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PW1稱當天他帶同警員A及C進入博物館尋找勘察點,由職員帶領尋找,辯方並不爭議警方所執行的職務就是驅散在理大內的人。在照片上載當天博物館並沒有對外開放,被告又是其中一名協助警員A尋找勘察點的人,可以肯定當時只有被告和警員A在場。從A的口供指出,尋找時經過樓梯需要開鎖,在畫面中顯示的與控方證人所指的吻合,故接納控方指在A被偷拍時,只有被告及A在場。

📎錄音
從錄音中,有人透露自己是博物館的職員及說有3名飛虎進入了博物館,希望「手足」小心,這裏所指的無疑就是示威人士。有控方證人認出了聲音屬於被告。被告把照片及錄音上載至互聯網並不費時,只需1-2分鐘即可。雖然被告只把這些檔案發給家屬,但是他亦應該能預計會被上載到其他網站或社交平台。當警員B於1540時發現照片被上載至telegram,他肯定是被告拍攝的,只好終止行動。

📎行動曝光
雖然在警員進入博物館前,已經有人發現裝甲車駛向博物館,當時亦有示威者指「有狗入咗博物館天台」,在1520時亦有人提及飛虎入了博物館。法庭接納3名警員在進入博物館前已被知悉行動,但是該些都只是「空洞的聲稱」,極其量只能夠讓人估計警方的行動,不可能知道警方是否確切進入博物館內,惟在被告發佈相片及錄音解說之後,才令人有實質、具體證據確認有飛虎隊員進入歷史博物館。雖然被告未有作出行為阻撓警員勘察,更協助警員尋找勘察點,但被告將執勤情況曝光,直接導致總督察B因擔心隊員安全而撤離博物館,令警方對理大附近地形作出清埸受延誤。

鄭官認為當時警方已盡量低調,並將裝甲車停泊至最接近博物館的位置,而且進入當PW1問被告「玻璃窗是否可以從外面看到?」,明顯意思就是不希望被博物館外的任何人士知悉有警員在博物館內。即使被告本來只打算告知親友,但現今網絡發達,被告必然知道、明白信息會在網上廣傳。

📌法律觀點 (抱歉記錄不齊全)
「故意」是指被告「知道」及「有意圖」地做該行為,被告向警員拍攝,在錄音中又提及自己是博物館的職員,而對象則是「手足」,無疑就是指示威者。🎗辯方曾在陳詞中提及被告可能害怕警員濫權以實彈射擊弓箭手,跟據人權法,這是合法表達自由的方法。被告可能不知道警方的行動需要保密,而且不是每次阻撓都是故意的,如果只令警方需多用很少的力量去完成任務,這並不構成故意,如果此案的被告罪名成立,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被告只是一名博物館職員,並不是示威者,況且其他人也有說「有警員進了博物館」。🎗

📌鄭官看法 (裁決)
被告拍攝及錄音作口頭解說提醒「手足」小心,所謂的「手足」明顯是指示威人士,而被告當時的行為明顯是通風報信,超越了憲法中「表達自由」的解釋,並不相信被告是為了指出警方濫權,辯方說被告誤以為警方的行動是為了針對弓箭手,但是被告沒有出庭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法庭難以肯定此說法,故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4歲,在被捕後已被解雇,但他亦努力嘗試找兼職養活家人,即使他已破產,他仍把很多的收入供養父母,他亦有長期病患已排期在明年做手術。案發時被告誤以為警察要射殺示威者,亦不知道他的行為會打亂警方部署,在控方案情中也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妹妹、博物館的同事及被告的朋友所寫,內容大致為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案件對他造成精神困擾,他是個熱心、有責任、充滿幹勁、重視友情、孝順的人,他在被捕後已深感後悔。
👨🏻‍⚖️被告破了產如何成為家庭經濟支柱?他選擇不認罪,又何來有悔意?
🎗法律程序很長,對被告造成困擾,被告面對的是例外罪行,他並沒有預謀犯案,本案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希望能判處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
👨🏻‍⚖️法律程序長與判刑並沒有甚麼關係,更反問辯方為何審訊那麼長「押後成個月都係就你咋!排期審訊梗係要時間㗎啦,你仲令控方措手不及添!理大入面發生咩事我就唔評論喇,但係眾所周知入面有幾多人聚集,入面直情係個軍火庫添呀!🤷🏻‍♀️有咩比起呢單案更嚴重。」

📌判刑
因為被告沒有悔意,法庭不打算判處社會服務令,此控罪最高判處2年監禁,並沒有量刑指引,法庭會跟據阻撓程度判刑。考慮到被告的收入不高但穩定,在被捕後失去工作,他的長期病患,亦是家庭支柱。本案是嚴重的,被告「通風報信」直接導致飛虎不能進行磡察,被告沒有預謀犯案,不涉及暴力及他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如果案件輕微,判刑會較低,但是理大事件令很多人受影響,被告沒有悔意,🛑判處監禁6個月🛑,沒有任何扣減,所有證物交由法庭存檔。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直播員按:鄭官個咪好窒同埋聽到唔識比反應,只能盡量記錄抱歉🙇🏻‍♀️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判刑

龐(24) 🛑已還押14日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控方片段內容主要為受害人梁卓長與一名灰衫男進行打鬥和被告出現。

法庭指出,此案件為社會事件,參考上訴庭的原則,判刑的考慮須基於整件事的案發環境、現場附近有沒有人群聚集。法庭又指案發現場有人破壞交通燈、指罵受傷人、有其他人包括被告加入當時的爭執,被告的襲擊可以引發起蝴蝶效應。法庭表示會考慮以阻嚇性刑罰處理,因此不會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呈上一個上訴庭關於社會事件的案例,該案被告因襲警原判感化令,上訴庭改判8星期監禁。
辯方指被告是次襲擊的人非警員,而且片段中可見遇襲人梁卓祥一直與另一人打鬥,被告襲擊程度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認為辯方呈上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本案為「私了」案件,而且被告比該案例的被告年長且有案底,故比該案例嚴重。

量刑起點6個月,認罪減3份1
🛑總刑期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繼續傳召PW6 高級督察陳子維(音)
當日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油尖小隊副指揮官,並穿着軍裝當值,駐守西九龍高鐵站。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播放影片P77 ????閉路電視片段
20:48:05開始

畫面所見有示威者推著一輛地盤用的手推車走向禧利街方向。PW6表示手推車上有圓形木板及四支鐵枝插了在車上

21:04:44開始繼續播放

210??? 畫面所見有大批示威者由文華里向禧利街方向移動,PW6指出當時接近文華里的位置有催淚彈
🌟#練錦鴻法官 關注催淚煙在散去後還會否聞到等問題
官:催淚煙散咗之後聞唔聞到?
PW6:聞到
官:橫街射咗催淚煙隔咗幾耐會聞到?
PW6:視乎風向

21:06 有示威者在馬路中間放下一些長條狀的物品
21:11 有另一位示威者拾起,馬路中間的竹子
21:13:11 催淚煙散去得差不多,示威者重新走上前,有示威者用竹子敲打
21:20:44 當時PW6已經到達摩利臣街沿著干諾道中推進中,2120時PW6大概在摩利臣街和急庇利街中間左右的干諾道中
21:20 一群示威者推著裝有磚頭的手推車由文華里前往禧利街方向

21:20播放至21:25
21:25 PW6剛過了急庇利街,片中的催淚煙相信是PW6所在的隊伍發射。畫面所見有人嘗試淋熄催淚煙,其後有人用紅色的桶子蓋住催淚彈。其後有一名頭戴黃色頭盔的人走近桶子,那個人把熄滅了的催淚煙掟向其前方

21:29 有人把催淚煙放在了接近文華里的店鋪前

21:34 PW6在禧利街口跟示威者對峙中,示威者位處接近文華里。畫面所見有一名手持盾牌的示威者衝向禧利街方向。另有3-4名示威者朝著警方在洗禮街的防線衝前。衝前的示威者有些蹲了下來,在禧利街之前文華里之後組成防線

21:36 示威者防線退後
21:36 PW6表示差不多開始推進
21:36:43 畫面所見警方防線推前
21:37 警方過了禧利街在文華里之前停下,組成防線。
21:48 PW6所在隊伍的警員舉黑旗
21:49 警方向文華里推進,STC(畜龍)進入文華里

📌播放P80 興業找換滙款有限公司外閉路電視片段
-20:00:01開始播放
20:00:05 畫面可見有一名示威者展示寫有黑警的旗,其後朝向禧利街走去
20:46:59 畫面所見路面停了一輛黑色車輛
21:44:54 畫面可見警方防線已推進至文華里一帶

📌播放P80 興業找換滙款有限公司外閉路電視片段(一號鏡頭)
-拍向干諾道中及林士街
21:27開始播放

212721 可見一名手持黃色雨傘的示威者把一個紅色桶子放在地上,其後有另一名示威者上前拿走桶子
213021開始
-畫面可見一塊黑色自製盾牌上寫有「革命」
213322 文華里以前可見有示威者蹲下組成防線。遮陣旁邊見到有自製盾牌寫有「死黑警 死全家 防犬盾」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二號鏡頭,一共八個鏡頭)
-拍向干諾道中西行線向東
19:49:33開始播放

19:49:44 畫面可見有數名示威者正在搬運水馬、工程用圍欄、雪糕筒、垃圾桶向林士街奔跑,該些示威者身穿黑衣、頭戴頭盔等。該些示威者使用上述物品在林士街組成了路障。
19:51:11 可見有示威者用手推車推了一些雜物,行向林士街方向
19:52:10 可見有人推著手推車從林士街方向返回文華里方向
19:57:00 可見示威者在林士街築起的路障成形,橫跨整條行車線。電車站(?)附近有人用噴漆噴東西。
19:57:55 可見有人用棍狀物體敲打電壓箱
20:06:20 可見林士街的路障及行人路上均有示威者
20:17:26 可見有一名示威者在永安中心的外牆上噴上「狗官」二字
20:36:56 可見在噴跡下有數名示威者正在用竹棚搭建障礙物
20:38:18 可見剛在搭建障礙物的示威者離開,馬路上有催淚彈。其後有示威者用竹子弄走催淚彈
21:00:06 可見示威者重新返回永安中心對出的馬路聚集
21:03:20 可見示威者正在拆除剛剛搭建的障礙物
21:47:00 可見示威者在文華里及林士街之間組成防線及遮陣。PW6表示這是警方跟示威者對峙的情況,其當時身處干諾道中
21:47:19 可見有催淚彈射出,示威者防線向文華里方向後退
21:47:36 可見有畜龍已推進至永安中心外。當時PW6正在推進中,片段中可見其正準備到達文華里。
21:47:46 可見PW6所屬隊伍到達文華里一帶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的閉路電視(六號鏡頭)
-拍向干諾道中西行線,面向文華里

19:49:53 可見示威者在干諾道中搬了一些圍欄,走向林士街方向。其後在永安中心外的巴士站馬路築起路障
19:51:15 可見馬路上有示威者推著載有圍欄的物體向林士街方向走動
21:47:19 PW6表示此時段警方正在推進中。接下來的畫面中可見示威者退後,走向林士街方向。期間有示威者向馬路擲出雜物,如圍欄。
PW6表示自己在2148時已到達文華里。
21:52:26 可見警方已在文華里一帶、永安中心巴士站處築成防線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PW6
📌播放P68 PD16 警方片段 0005
-鏡頭位處干諾道中,拍向東面、林士街方向

21:31:30開始播放

林士街的街口仍然有不同車輛經過,他們都不能進入干諾道中。大部分的車會進入干諾道中的東行線/進入干諾道西/返回金鐘方向。

21:31:44 可見一輛大型車輛駛入林士街藉口,其後轉向右(相信係U-turn返回金鐘方向)

21:41:14 可見一輛巴士在林士街口轉右(相信係U-turn返回金鐘方向)

📌播放P73 廉政公署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
-位處干諾道中,拍向東、禧利街方向
20:02開始

20:16:45 可見馬路邊有兩名身穿黑衣、裙子的女子。PW6同意兩人裝束不是一般示威者的裝束
20:21:25 可見一名身穿紅衣的男子在馬路上走向東。PW6同意該人裝束不是一般示威者的裝束
20:22:40 可見有一名身穿綠衣的男子在行人路上走向東。PW6表示該人不像是示威者
20:30:30 可見馬路邊有一名身穿黑背心、短褲及粉紅色鞋子的女子,PW6表示其看上去像是示威者

辯方指出直到2149左右,在林士街及干諾道中交界的地方仍然可以通車,惟車輛不能進入干諾道中,PW6同意。辯方指出2030時干諾道中上依然有行人行走,PW6同意。當晚上環站所有出入口路面的交通都仍然開放給任何市民使用,並且有人使用,PW6則指出其不清楚地鐵站的狀況。

A10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PW6

(太多字俾要拆post/_\擺條link喺度👇🏿)
https://telegra.ph/A10法律代表-林凱依大律師-盤問PW6-06-22

📌播放P68 警方片段 PV56
21:32:39 可見警方防線尚未過犀利街街口
21:34:03 可見警方防線停留在海港商業大廈對出/PW6表示當時距離文華里出入口大概20-30米左右
21:34:13 可見有一批示威者面向警方防線。PW6表示示威者距離警方防線大概80-90米
21:34:47 影片中聽到有警員叫記者返回行人路,PW6表示相信背景中的嘈雜聲是示威者造成的
21:35:31 可見畫面中間的林士街停車場對下有人群。辯方指出那些是記者,PW6表示只見他們身穿黃色背心,相信部分是記者
21:37:38 可見永安中心對出天橋上有人手持長盾,PW6相信那些人是警員
21:38:04 可見有示威者敲打永安中心的外牆
21:38:47 可見示威者人群中有催淚煙。PW6表示該催淚彈不是其小隊發射的。
21:40:42 PW6表示畫面中可見有示威者正在移動,不能排除當時整批示威者均在後退的可能性
辯方指出背景聲可聽到有不斷的敲打聲,PW6同意。
21:41:01 辯方問PW6接下一輪的催淚煙是否由其小隊發出,PW6否認及表示不清楚是由哪個小隊發出
21:43:16 可見有催淚煙。PW6表示相信是深水埗的小隊發出的,其後幾秒再見到有催淚煙發出,PW6表示相信該催淚煙是由同一小隊發出
21:43:37 辯方指出天橋下路中間有頭戴黃色帽的人群,PW6表示看到該些人身處在竹棚附近。
21:43:55、21:44:23、21:44:39、21:44:43、21:44:48時均聽到有催淚煙被發出,PW6表示這些催淚煙從位置而言均是深水埗小隊發出的。
09:46:22 辯方指出STC衝入文華里之前不曾給予現場示威者任何警告,PW6同意並指出之前警方一直都有作出警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PW6

📌播放P66 PV64
21:44:28開始
21:44:31 畫面右上方可見有警員正舉起黑旗。PW6表示當時在警方防線最前方

-PW6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今日星期五啦~大家要好好休息❤️
司法機構將會就 國安搜蘋果 於6月19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進行的聆訊,實施特別座位安排措施。

【08:45】在西九龍法院大樓一樓中庭大堂派發183張公眾入庭票。
65張四樓二庭內座位
🟠88張四樓法庭延伸區內座位
🟢30張四樓法庭延伸區內企位

76張傳媒標貼,各傳媒機構的一位代表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領取傳媒標貼。
30張四樓二庭內座位
🟢14張四樓法庭延伸區內座位
🔵32張一樓記者室座位

【09:0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一樓中庭大堂派發張被告人親屬入庭票,每位被告人最多可獲張二號法庭(正庭)的家屬入庭票。
WKCC2379/2021 #蘋果日報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新案件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59)
D5:羅偉光(47)

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違反在《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附表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9(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控罪詳情: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蘇官放寬傳媒報導保釋程序限制,容許傳媒報導被告提出的保釋條件。

張劍虹透過律師提出十幾項保釋條件,包括保釋金$3,000,000、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及回鄉證)、每週前往警署報到3次、人事擔保$ 500,000、辭去壹傳媒一切職務、不直接或間接聯繫外國官員、媒體、不參與、主持、訪談、不公開發表言論或轉載文章、不在任何社交平台發表言論或留言。

羅偉光透過代表律師表示願意遵守任何法庭認為需要的保釋條件,保釋金十至廿萬、人事擔保約十萬、居住在報稱住址、願意接受禁足令、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及回鄉證)、警署報到……


--------------------------
🔴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13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再提訊,以待警方法證檢驗電腦資料。張劍虹與羅偉光的保釋申請均被拒絕,兩人放棄8天保釋覆核,期間需還押看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法官 #申請保釋
👩🏻曹(45) 🛑已還押13日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港區國安法

罪行詳情指曹女士與一名17歲男生(本案第二被告)在2020年5月至12月期間,一同串謀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話說曹女士在2021年6月11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但今日聆訊時曹女士臨時撤回,希望索取法律意見後再提出保釋申請,表示會保留日後提出保釋申請的權利。彭官批准撤銷申請,並提醒曹女士若日後有保釋申請需重新入紙。

曹女士撤回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即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答辯:

全部被告否認所有控罪,並同意案情。

開案陳詞:(非正文)

中文大學環迴東路一帶的道路連接中大各處及對外地方,屬於公眾地方。

在2019年11月11日,有人在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擲物件。因此警察到達現場並設置防線。

警方分別有從現場進行拍攝,事件後也有在網上尋找及下載不同片段 (包括有線新聞、大紀元、城市廣播及立場新聞等)。

示威者當時在二號橋與警方對峙,以黃色垃圾箱設置路障,期間有向警方衝擊,即投擲汽油彈及玻璃樽等,後來也有人組成傘陣,為前線製作及供應物資,也有人叫喊等。這些都是推展及鼓勵暴動的作為,亦可以看見這是有組織的暴動。

警方在當天14:26時進行掃蕩和將防線推進,並在稍後時間截停及以「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等罪名拘捕本案五名被告。

拘捕各人的情況及他們被搜出的物品會直接在審訊時補上,不在此提及。

控方的基礎:

-案發附近一帶沒有混合其他人士

-他們由從黃色垃圾箱逃走至被捕相差極短時間

-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是破壞社會安寧的作為

-被告人當時的裝束及有帶備物品

-被告人當時有使用蒙面物品

-示威者投擲物品以攻擊警方防線及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他們亦損壞其他物品以加固路障

第一份承認事實P1

內容主要為中大附近的地理環境,警方的搜證,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及無視警方警告的作為 (這部分也會在審訊時再補上,不再此提及),部分警員拘捕各被告的情況及被告當時被搜出的物品。

審訊開始。控方在本案會有14名證人。

下文內容是今天在庭上播出的16段片段的內容簡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1206庭內滿人,休庭中

(1230開庭但現在保安一直催促保釋中的2名被告,並指「就開庭啦喎!」但現在距離開庭時間尚有23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D1 何 (36) 🛑已還押逾15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15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15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15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控方申請押後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D6以現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1430東區法院第七庭再訊
(按:各被告精神正常有揮手,而D1左眼仍蓋有眼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即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播放片段:

第一、二、三、四段片段:

片段顯示在13:13時,13:15時,13:16時,13:40時,警方在二號橋設置防線時的情況,以及有示威者製造聲音。

第五和六段片段:

13:49時,警方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然後示威者回應警方,內地大意指用汽油彈作為對警方的回應。

第七和八段片段:

在13:16時至13:19時,警方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並發射催淚彈,示威者衝擊防線並投擲汽油彈作為回應。期間有警員以「暴徒」來稱呼示威者。

第九、十和十一段片段:

在13:53時,警方再再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否則使用催淚彈,布袋彈及橡膠子彈,及警告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期間有警員命令同伴「瞄住班暴徒」,並指示威者羞辱警員,違反法庭命令。

示威者以投擲汽油彈及磚頭作為回應,亦叫警員「上嚟啦」,亦指若警員向他們發射子彈,他們會向警員投擲汽油彈及使用相應武力,亦指警員為「綠色嘅生物」、「綠色嘅暴徒」、「你哋加埋都唔夠我哋高分(非原句,只是大意)」,亦指警員正參與一場非法集結,「非法管有槍械」,亦希望警員「停止使用化學武器」、「停止開槍」。

片段亦顯示有示威者在附近休息和聊天。

第十二和十三段片段:

在14:07至14:12時,示威者第三度衝擊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員再再再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也有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及海綿彈。

第十四、十五、十六段片段:

在14:24時,示威者第四度衝擊警方防線,即投擲汽油彈等。警員再再再再警告示威者勿衝擊警方防線。在14:26時,警員掃蕩及推進。示威者散開,警員亦有拘捕本案被捕人,期間有部分警員 用身壓落 及 拖行 部分被告人,使部分被告人頭部流血。

片段播放完畢,控方傳召證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2/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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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第三被告仍然缺席...
控方傳召PW1袁嘉華督察作供。袁為是次行動之指揮官,負責指揮防線及作出驅散行動。

PW1主問時指於19年8月5日深夜有示威者於上址指駡及用雷射筆照向警方,故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共8次。於辯方盤問時稱行動時間為深夜,自己看不到有非示威者聚集,所有人均駐足,但不排除有街坊途人。
D1辯方大律師已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午2:30,由其他辯方大律師繼續盤問第一控方證人。

下午進度:
繼續盤問PW1,D4辯方大律師問及第5次的驅逐行動,稱當時有一架貨車故意停泊阻擋警方防線,示威者因此歡呼,但不能肯定歡呼沒有針對或侮辱警方。
問及第8次驅散後,PW1指現場只淨下普通街坊,原因為警員接近時沒有人指駡警員及有人穿背心等。

📌傳召PW2 警員23979 鄺建發(音)作供
PW2為拘捕一名女子之警員,指女子不斷指駡挑釁警員及用白色光照牠的眼。拘捕時女子用身體或手推開及fing開作反抗, 但主控詳細問究竟如何反抗,PW2表示不太記得。制服女子後呼叫女警協助。主問問及是否知道女子姓名,PW2表示事後被女警告知,但問及是否認得被告樣貌,牠表示事隔太耐不認得。

D1辯方大律師盤問問及當時現場有多人聚集叫駡,如何肯定該女子就是指駡的人?警員指因為女子用白光照牠,所以特別留意。
問及為何筆記簿對現場沒作出記錄,警員指在筆記簿較後部分有。辯方指出沒有收到相關筆記的影印本,控方指他也沒有,期後指因為警方案件主管漏印。辯方要求控方重新檢查,確保有對辯方披露所有資料。

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繼續盤問第二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曾 (霸氣哥)
D2 宋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兩人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335號鋪外,和在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雖然是兩宗分開傳票,控辯不反對一同審訊。

傳召PW1 高級督察 楊欣寧(音)作供,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指揮官,當晚與新界北另一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進行掃蕩,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員 23171 焦國豪(音)作供,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向D1發出告票,主問完,下午開始盤問。

12:47休庭,14: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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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021 候補資料

承認事實:
(1) 在2020年5月1日,由警員19778在沙田新城市廣場3樓中庭拍攝片段,時間由20:57至21:19,片段燒錄成光碟,證物無受干擾;
(2) 同日21:38時,警員23171發告票給D1;
(3) 同日20:58時,警員23232發告票給D2;
(4) 兩被告無刑事紀錄。

10:02 傳召PW1 高級督察 楊欣寧(音)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在10:30開工,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指揮官,全隊共有41人,當晚與新界北另一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進行掃蕩,穿綠色防暴裝當值,帶頭盔和護目鏡,18:10在新界區高調巡邏,19:55去到沙田新城市廣場百步梯,見到中間空地有40-50人在場,包括記者,20:15收到通知,在3樓中庭有人聚集,要去支援新界北同事,上去中庭途中,見有人約100至200人聚集,在裁判官追問下修正為100至150人,匯合咗新界北小隊之後,在378號舖前設立警察防線,面向百步梯,PW1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平面圖上畫出人群、警方防線和證人的位置,有超過一半人在叫囂叫口號,PW1在場觀察,在20:15時,用大聲公開始比警告,在20:15至21:00期間,俾咗五次警告,內容大致為警告聚集,違反599G,要人群散去否則會票控,但人群無散去。

10:32 播放警方拍攝的片段P2,播放器時間03:28 & 05:19 分別聽到證人發警告,06:18拍攝到證人戴藍色頭盔和綠色口罩,在09:44停止,控方指不會倚賴以下片段,法庭只餘下約10分鐘,指示繼續播放餘下片段。

11:01 📍辯方盤問 (D1律師)
20:15由百步梯進入新城市廣場,途中兩旁有好多人,但不是在聚集,匯合新界北小隊之後,20:25在中庭設立防線面向百步梯,防線前約有100至150人聚集,人群有聚有散,憑感覺有超過一半人叫囂,防線前有穿着黃色反光衣人士,佢哋嘅衣着行為可能係記者,當時商場無封閉,市民可以自由出入,當晚有「和你唱」活動,根據經驗係會有人群聚集唱歌,可以係喧嘩,之後可能有暴力行為;證人同意律師指出,中庭闊度約25至30米,通道闊約20米。

11:14 📍辯方盤問 (D2律師)
PW1 在20:15 到中庭佈防,但片段由20:57開始,中間有大約40分鐘無片,睇唔到發生咩事,20:57時鏡頭前方有市民有記者聚集,記者穿黃色外套手持相機,20:15時去到中庭,與2057時相比,證人唔能夠確認都係同一班人,只能講差唔多,由20:15到20:57人群慢慢行向防線,有人嗌口號,但係見唔到邊個嗌。

11:28 控方覆問,只係叫證人在平面圖中確認中庭位置。

11:29~12:13 休庭

傳召PW2 警員 23171 焦國豪(音)

⚙️控方主問
PW2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因為網上有人呼籲「和你唱」,20:12在沙田百步梯standby,無乜市民聚集,20:15去沙田新城市廣場3樓中庭協助新界北小隊,在330號鋪前設立防線,面向百步梯,在平面圖P4畫出防線位置,在20:15時防線前有100至150人,有市民和穿反光衣人士,穿反光衣人有超過100人,無反光衣嘅有30-40人,無穿反光衣嘅人有超過一半人叫口號,叫佢哋走唔走,2-3分鐘後見到D1,佢着棗紅色衫,有叫口號,講社會議題嘅嘢,佢提交721,831,周梓樂,距離佢約10米,佢附近有穿反光衣嘅人,亦有市民,大約有80至90人,佢在人群中間前排位置,觀察咗佢約10分鐘,但不是連續,包圍佢嘅人有時聚埋,有時散開,最多嗰陣有5-6個聚集,埋去講兩句跟住行開。

現場楊幫辦發咗四次警告,20:20,20:22,20:24,20:31,警告完之後推進,人群向百步梯退後,20:36 PW2推到落咗2樓,在電梯前防止人群再上返3樓,之後從通信機知道有同事截停D1,上返3樓幫手,21:38時在332號鋪前向D1發告票。

證人表示唔識D1,與佢無仇無怨。

12:47~14:41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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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主控問PW2識唔識D1,有無仇怨,回答:唔識,又點會有仇怨;官曰:唔一定㗎,唔識都可以有仇怨。一語中的,有如777的血海深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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