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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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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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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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陳(20)🛑已還押逾140天 #提堂#1111大埔 管有攻擊性武器:疑載有天拿水的汽油彈)

保釋覆核,辯方提出以下條件:
保釋金20000
人事擔保 兩人150000
接受24小時宵禁
每日報到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禁足令:廣福邨迴旋處100米範圍

辯方早前向法庭書面提交學校一名講師的信件,是日補充指當時人老師由還押起有定期探望,經過4個月還押後當時人已有反省,亦指被告「已有思考如何對社會有正面貢獻」。此信件由30/3 被告於高等法院保釋申請 後發出,辯方相信信件可充分令裁判官信納風險低。

裁判官質疑為何辯方認為老師信件可令法庭信納。

辯方又指近期疫情嚴峻,未知審訊排期需時。

裁判官考慮後拒絕擔保申請,8日覆核權利放棄 (?) 。
下庭 4/6 1430 粉嶺裁判法院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何,陳,林,謝(17-39) #提堂#1209上水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白電油等)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修訂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D3
1)串謀刑事毀壞(D1-3)
於2019年12月9串謀陳(另案)無合理辯解串謀毁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4)

押後至7月15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D1D2D3D4減少警署報到次數由每週三次至每週一次(因復課等原因)
D4縮短宵禁時間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偉權暫委裁判官
#新案件 #傳票
#20200324粉嶺

謝手足
馬手足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2)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詳情:
被控於本年3月24日於港鐵粉嶺站行人天橋張貼文宣,各以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控告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案件押後至8月5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辯方法律代表希望法庭能記錄在案,二人在現場被捕時警員利誘稱「如果依家認咗,唔使搞咁大,唔使返差館喎」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提堂
#20200324粉嶺

謝、馬。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2)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詳情:
被控於本年3月24日於港鐵粉嶺站行人天橋張貼文宣,各以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控告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兩位被告❗️承認控罪❗️

各罰款10000。
證物充公。

*吳官是日金句:表示一張單張$1500,22張是否要逐張計算?但最高罰款一萬,就一萬啦。
*吳官一開始很禮貌,當聽到是與運動有關的案件,瞬間變臉,還按計算機計算罰多少錢,不斷詢問控方最高刑罰是多少,最後不情願說罰一萬啦☺️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23粉嶺 #提堂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修訂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背景:
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因而被捕。

控方表示有3位控方證人,和一段有爭議的影片,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沒有證人,並表示影片的爭議點是是否有阻礙和法例上,當時一級公務人員是否在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押後至10月30日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00
👤楊(29) 🔥#判刑 (#1111上水 襲警)


呈背景報告和精神科報告。由於2021年3月才看心理醫生,未能準備心理報告。精神科報告指,被告無任何精神病,心智沒有任何問題。

求情:
學校指其為熱誠全心全意的老師,給學生很多正能量,因為案件被解僱,但依然欣賞其表現。爸爸18年肝癌好番,楊很多時候照顧家庭。沒有不良紀錄,多數時間照顧家庭,教學,運動。事件與性格不符,單一事件,警員也沒有受傷,希望非監禁式刑罰。


判詞:
兩個精神科報告,被告見醫生沒有向醫生透露,警方想扔他落橋的想法,也沒有提及母親精神病史。
襲警是嚴重罪行,法庭要保護警務人員,傳遞信息,被告沒有悔意,因此不考慮社會服務令感化。

事件中被告慢駛堵路被警員制服情緒激動,掙扎受傷。考慮其父母供書教學多年,事件令爸爸媽媽憂慮,被告要幫爸爸打胰島素,媽媽精神病十年,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
然而多個報告裡沒有找到悔意,反省悔改,洗心革面,因此

❗️判監禁9個星期❗️
保釋等候上訴申請批准
(跟高院term,唯保釋條件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405 庭外超過45人排隊。
1432 滿座。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06 庭外約10人排隊。
1432 滿座。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裁決:
‼️法庭宣布D1,D5,D6罪名成立,需要還押。
D7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詳情後補)

法庭表示需要押後2星期為各被告索取報告。因為認為拋擲大量竹枝是相當嚴重的案情,最高條例為判處2年,就著d1為其索取更生報告。對於d5,d6,為其索取背景報告再作決定。因為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三人期間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抱歉,審訊和裁決詳情今晚會補回,謝謝~)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補回1月4日的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審訊內容(12345
Parta Partb
——————————————————
裁決理由:
(黃官先總結五日的審訊內容,如下)
🔸D1,D5,D6和其他人士被控告控罪一、七;D7被控一項控罪,即控罪五。

案情摘要:
🔸控罪一:
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a06,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危害路軌上的安全,把一些竹枝拋擲於鐵路上;
🔸控罪七(交替控罪):
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a06,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將一些竹枝掉落,危害附近的人安全;
🔸控罪五:
2019年11月11日在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c0659上的天橋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意圖損壞財物。

4名被告全不認罪

控方一共有9名證人,包括8位警員1位地鐵職員。

▫️d1作供稱自己沒有拋擲過竹枝。
▫️d7的立場同意管有工具但沒有意圖作非法用途。

——————————————————
關於所有證人證供:
▪️pw1的證供
事前收到指示有人會破壞路軌,所以指示軍裝和便裝警員分別在黃宜坳、廣福道迴旋處和中石化油站3處埋伏。pw1駕駛時見到黑衣人手持竹枝,進入大埔路軌的方向,由於馬路上需要轉右,所以pw1只可以轉右進入大埔公路,見到他們沿著行人路走。帶頭的是一高一矮人士,他駕駛離開並通知其他警員戒備。p5的地圖中,大埔公路元洲段,交叉位即是路軌,兩旁都是行車線,回頭時他慢駛,見到6人拋擲竹枝,包括一高一矮,駛近時聽到有人叫「有popo咪撚掉」,自己隨即下車。有人跑向支路,左方有三名跑去路軌的支路,pw1截停了小朋友,交給其他警員。隨後上車,pw1他們在300米外的緊急通道下車,追截3名人士,表明身分後截停最遠的人士,交給其他警員。pw1確認p46的白色圍欄下方位置就是路軌,頂部有鐵絲網,距離地下有80cm的空隙。pw1同意口供紙上只提及了9名深色人士,沒有提及1高1矮,也沒有提及停留1分鐘的詳情。至於為何沒有在黑衣人身旁停車,只是因為沒有其他警員,擔心自己安全才離在稍遠的位置。

▪️pw6
0330分在寶湖候命,0453分準備,收到pw1的通知,來到附近見到pw1制伏一名身穿白色衣服,深色外套和配戴鴨嘴帽的男子,於是下車協助。警戒下,對方沒有作出回應,因為見到男子的手臂和肩膀有擦傷,所以回到警署後送院處理。p3的幾張相片就是d5的隨身物品和衣服。

▪️pw3
0330分與pw6候命,0453分去到火車橋,在車上見到左右兩旁有黑衣人拋擲竹枝。下車制伏一名女子,即d1。pw5協助並查其身分證,pw3只專注在左面發生的情況,自己第一眼見到女子時,是有3名人士向自己的方向跑走,約8秒左右。事發經過,有寫在紙上,沒有寫在記事冊。

▪️其他證人
在黃宜坳方向埋伏,0453分收到通知,見到有警員追截黑衣人,pw3制伏了一名女子,自己幫忙制伏並抄下d1資料。因為見到d1受傷,所以陪同前往醫院治療,p3相21、22是d1的隨身物品,並在p11的地圖畫下截停被告的位置。事前不認識pw3,但見過對方,知道對方是一名便裝警員,事後問過其編號。

▪️pw7
0453分收到指示,在火車路軌的天橋,見到警員在支路追截黑衣人。其後,在另一個位置警長下車制伏d6,pw7幫忙拘捕d6,回到警署後再前往醫院。pw7拘捕d7的位置,一開始有白色車和灰色私家車,當時正正擋著進入支路的方向,但自己上車駕駛時灰色車已經不見了,所以可以直接駕駛入支路。

▪️pw4
駕駛警車am6612帶領小隊行動。0453分收到通知,見到一班黑衣人拋擲竹枝至路軌,其後進行拘捕行動。便裝警員追截2批人士,前後各3名人士,自己也加入追截,截停3人。上了私家車後,包括警長,發現前方有另外3名人士,下車追截。最後穿白色衣服,帶鴨嘴帽的男子,因為其跌倒所以成功截停,在這段路一共截停了4名人士。路軌上有4,50枝竹枝,行人路兩旁也有竹枝,估計長約一米。

▪️pw2
0330分駕駛私家車在廣福村埋伏,包括pw3,全部都便裝,見到左方6人手持竹枝,警車出現後就立刻掉在地下,向著粉嶺方向的支路跑走,自己上前追截,拘捕d1。

▪️pw8
0550分在廣福村巡查後去到迴旋處,見到一名白衣長褲人士和另外2名人士走。經過迴旋處時被一個巴士站阻隔視線,見到那名白衣人士跑走,警長追截,自己和另外一名警員也上前追截,警長截停d7。在其褲袋中搜到萬用刀,在背囊搜到錘等物品。被告表示剛下班,是一名地盤技工,自己在回家的途中。

▪️pw9
地鐵的車務主任,於0540分駕駛第一班列車。因為路軌上面有單車,2部行駛往粉嶺的列車玻璃被打爛,所以無法再繼續開駛。

▫️dw1
在telegram見到有人鏈活動所以打算參與。dw1知道黎明行動是為了呼籲三罷,也知道有人召喚破壞路軌的活動,活動於0530完結,本人不打算參與非法活動,只想呼籲多點人一起參加人鏈。在火車橋上,見到黑衣人,其中一個叫她等等,於是她站在一旁看電話等候。其後,聽到有人大叫「有popo」,跑走,之後見到有人跌倒,正思考是否需要幫助那個人治療時,有人拍其肩膀,叫她離開。突然有人叫「咪撚走」,於是跑走,其後被拘捕。

▫️dw2
dw1的班主任,稱讚dw1品學兼優,會參與不同活動。盤問階段,dw2表示不了解其家庭背景。

▫️dw3
d7的上司,是一名弱電技工,解釋了其工作性質是拉線至桌上電腦,工作不需要牌照,物品都是工作所用,也有工作證。案發前一天是星期日,被告需要加班。

本席認為舉證在於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疑點下控告被告。D5-7選擇不作供,各紀錄良好,犯罪傾向低,會採納各人的證供。
——————————————————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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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官逐點反駁辯方提出的爭議:
📍pw1在口供只寫了穿著深色衣著的人士,本席認為合理,因為這屬於第一次見到的印象。
📍pw1右轉緊急公路但卻沒有在口供寫1分鐘的詳情,本席認為這部分的重要性比較次要,不構成供詞前後矛盾。
📍 pw1表示見到左面有6名人士,右面有5名人士,pw2說的版本與pw1不相同。本席認為,因為當時人群四散,所以說錯了人數也有可能。
📍本席接納pw1在穩定的環境觀察,所以接納其證供,認為pw2的證供不影響pw1的可信性。

📍拘捕d6的警員表示,p3的圖8就是截停被告的位置。為何在那個位置停車也不選擇停泊在較為接近黑衣人士的位置?pw1解釋是為了等候增援警員,本席認為非常合理。
📍 pw3沒有把事發經過寫在記事冊上,本席認為合理,因為他只負責追截過程其後交給其他警員,認為不會因為這點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 pw5,可能只是一時沒有留意pw3有否檢查被告的身分,法庭認為只是小問題,不影響其可信性。
📍 pw7估計花了6,7分鐘,計算回一分鐘一公里,與pw1提及的300米距離不吻合。本席認為不影響其可信性,因為pw1當時並沒有看手錶。
📍 pw5,是軍裝身分,雖不認識便裝警員的pw7但知道對方編號。本席認為在同一處工作不知道對方的編號也正常。
📍 pw1是本案主管,見到黑衣人士拋擲竹枝,其後追截黑衣人士。其他警員上前協助pw1制伏黑衣人士,pw1把d5交給pw5。本席認為他們的證供直接,特別是pw1,所以裁定警員都是可信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對於辯方證人的作供,法庭有幾點質疑:
1. 被告不知道活動的具體時間,一個人出門,找不到其他人一起參與;
2. 被告不知道有幾多人參加,卻決定去巴士站邀請其他人合作;
3. 16歲女子獨自出門,卻沒有擔心其安全問題;
4. 明知道路軌有塞鐵活動,卻打算去到現場呼籲他們一起參與人鏈但卻不知道對方是甚麼人;
5. 被告又沒有邀請其他人一起參與,自己則站在一旁玩電話;
6. 既然知道對方不是和理非,和自己的理念完全不同,為何還會邀請對方一起參加人鏈活動;
7. 如果被告沒有打算拋擲竹枝,為何要逃跑?

📍 dw2作供時表示不清楚d1的家庭背景。基於d1的答辯不合乎情理,不合乎邏輯,所以不接納d1的證供;
📍 pw1表示當時只見到9名黑衣人士,雖然是在民居附近,但時間那麼早,不太可能出現其他人。本席認為3名被告都是參與拋擲竹枝的9名人士之一,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裁定全部人都有共同參與犯罪,但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條文與本案類似,是在船上進行的非法作為。pw1、pw4的口供都表示見到路軌上有大量竹枝,竹枝堅硬,約2米長,明顯構成危害某些人的安全。關於危害某些人的安全,是哪些人?本席認為任何身處於路軌之中的人都會受到影響。根據pw9的口供,在上水開往九龍方向的列車,半個小時前還在駕駛,而有關的非法行為絕對會影響列車的行駛和附近的安全。考慮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在毫無疑點下,成功舉證,因此3名被告,控罪7罪名成立
📍至於d7逃跑時被截停,除此外,沒有其他證供證明被告有非法意圖的使用,其截停的位置與火車有一段距離。雖跑步可疑,但不能推論其作非法用途。dw3也解釋了工具的作用,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疑點下利益歸於被告,所以罪名不成立

🟢求情
🔸D1🔸
被告當時是中學生,現時修讀大學。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父母表示被告性格開朗,關心社會,經常參加義工活動。被捕後,曾受傷入院,得到學校不同人士的關懷。原本d1打算前往日本修讀大學,但因被捕所以打斷了計劃;校長提及被告讀書良好,準時上學勤奮,會積極幫助不同同學;不同科目的老師表示被告努力,認真學習;牧師提及被告一直參與教會聚會,善良有愛心。(此處黃官打斷辯方,質疑「品學兼優」是否適合於被告,同意其品格良好,因為見到操行「A」但成績並不是頭幾名也叫好?是否優異?認為良好會比較合適,以免誤導法庭...直播員表示不是頭幾名學習成績也能很好的......)被告現剛成年,當時也沒有火車經過,pw9表示當時火車停下,主要原因不是因為路軌出現竹枝,希望法庭能夠索取報告輕判。

🔸d5🔸
被告22歲,與家人一起居住,在大學修讀電子科技。原本是工程師,其後轉了保險,初時薪金約3萬多,因應疫情現只有3000,現時為議員助理。被告還押了4個月20日才可以保釋,一開始的宵禁時間更是由下午4點去到第二日的12點,維持了一個月。本案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竹枝也沒有實際擊中路軌,與頭班車相距了40分鐘,停駛之後列車也能重新駕駛,沒有造成其他傷害,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中學校長表示被告溫和有禮,在校內拿了許多獎項;大學老師高度讚揚被告的能力;上司表示,被告溫和,相信他能用自己能力貢獻香港;爸爸是被告最重要的人,獲得保釋後,爸爸心中一直焦慮,害怕被告不振,所以開始帶被告出席教會。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本案與被告平時的表現不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6🔸
被告28歲,與家人居住,被告英文系畢業,但一直對工程有興趣,希望能在相關方面發展。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前上司高度稱讚被告工作積極認真,態度開朗,謙卑做人,與朋友關係融洽;認識被告10多年的朋友表示被告是一個真誠的人。也提及了被告對建築的熱誠,被告與d5一樣,還押過4個多月,在還押期間一直反省,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了其他人和父母,也有一直進修建築工程的內容,好讓自己不落下任何程度。
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是顧家的年輕人,本案乃愚蠢衝動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d6早日投入社會。

🔸d7🔸
辯方律師表示沒有任何申請,只有證物處理。p2a -f、p9充公(107枝竹枝交還警察);辯方希望將工具歸還於被告,因為是其工作用品,法庭批准,其他證物則存檔。其他3名辯方希望證物能在法庭存檔。

法庭押後2星期為3被告索取報告。
法庭考慮案情,認為拋擲大量竹枝是相當嚴重的案情,最高刑罰為2年。d1年輕,為其索取更生報告;d5,d6,則索取其背景報告再作決定。法庭表示監禁是無可避免,所以期間3人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按:萬分抱歉,晚了補回審訊和裁決內容~也想和各位親友說聲辛苦了,天氣寒冷,謹記好好保暖~)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判刑

👥何,陳,林,謝(17-39)🛑四位已還押14日 🔥#判刑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一被告:判囚 8個月
第二、三被告:判入更生中心
第四被告:判囚 5個月

D1呈上再還押期間寫的求情信,指出犯案乃一時衝動,非拒絕承認責任,又指被告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還押期間家人已需申請綜援,加上被告是好丈夫好爸爸,望法庭輕判。

D2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老師認為被告人品正直隨和,而且小學期間及中三也名列前茅,並非更新報告所指無心向學,希望法庭認同人品比成績重要,加上被告已計劃在離開更生中心後繼續進修,目標是大學畢業,希望法庭給予更生機會。

D3代表律師指,雖然被告曾犯事,但在過去兩年已無重犯。而經過今次事件,被告與家人修補關係,並明白事件對家人造成影響,望法庭給予更新機會。(被告僅不同意感化報告第三段13行的內容,因感化官混淆了其他案件)

D4代表律師指,被告獲前同事及學生家長撰寫求情信,信中高度讚揚被告教學表現。被告及其父母再呈上新的求情信,被告指自己為家庭經濟支柱,加上患病父母需家人照顧,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總結:
法庭認為首項控罪即串謀刑事毀壞(D1,D2,D3) 屬嚴重罪行,案件為集體行動,案發時已撿獲30多件已完成的插釘膠喉,並有電鑽及材料等。而插釘膠喉置於路上,輕則令車輛受損,重則會導致交通意外。

D4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參考了同類型案例判刑,但亦考慮到被告家庭狀況,故酌情減刑至5個月。

💛散庭時庭內大片打氣聲,4名被告均向旁聽席揮手,有被告大喊「祝父親節快樂!」,職員出聲阻止法庭不可喧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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