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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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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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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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聲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今早光城者案 D1出院,今日15:30時出庭應訊

上晝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855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判刑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就襲警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正服刑】
D3: (16)❗️
D4: 丘(16) 【就非法集結罪被判入更生中心,正服刑】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已脫罪】
D7: 14 歲手足 【🟢已脫罪】
D8: 李(16) 【🟢已脫罪】
D9: 劉(22) 【早前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正保釋上訴】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已「坐爆」獲釋放】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判刑❗️
就控罪一(非法集結罪):D1,3,5被判入更生中心
就控罪四(襲警罪):D5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代表D1的 #黃海榕大律師 引述報告指被告還押期間不了解自己過錯,她讀出被告還押時撰寫的求情信,力證被告已知道守法的重要性,明白其行為對他人造成影響,深感後悔。黃大律師又指被告的心理狀況較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代表D3的鄧大律師則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建議法庭判其入更生中心。被告沒有紀律問題,對案發時行為亦感到後悔,昐能在服刑後回復正常生活。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成為一名臨床心理學家。

代表D5的 #黃纓淇大律師 同引述報告指被告因身體問題不宜判入勞教中心,望能判處更生中心。被告有良好背景及紀錄,在還押會面期間有禮合作,並展示其悔意,明白違法會帶來嚴重後果,其行為亦會令家人受龐大壓力。

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在還押期間,其母親幾乎每天探望他,又應被告要求送入多本書籍。被告在還押間閱讀了6本英文書及字典,又著母親給他送入中四教科書及與學校老師保持聯絡,希望自己能追趕學業。被告在還押時亦自撰求情信,指自己已有充足反思,承諾會守法及尊重不同人意見,並會盡一己所長報答家人及社會。

//
#裁判官屈麗雯 判刑理由:
D1的報告不算非常正面,顯示他未有深刻反省,但從師長求情中則見對被告的評價正面。對於被告患有情緒問題,屈官提醒被告「逆境中要靠自己,冇人可以幫到你」。

D3的報告未有特別正面或負面評價,但可見被告獲其家人及師長的正面評價。

至於D5,屈官指其之前的課外活動及成績不俗,而且樂見被告在還押期間積極上進,亦見其獲得師長的支持。

屈官認為三名被告均無加刑理由。她指本案的證據顯示,當時示威人士因便衣警察而觸發情緒,情況屬輕微的非法集結。不過三名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而且判刑需要阻嚇性。另外當時警員手持胡椒噴霧,代表非法集結的危險性可一觸即發,反映其嚴重性不可輕視。

而D5另被定罪的襲警罪則屬嚴重罪行,法庭判刑有責任保護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

D1, D3及D5早前覆核聆訊及求情,詳情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552

D2, D4及D9早前各被判入更生中心及2-4個月即時監禁,詳情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4/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
14:44開庭

📌書面陳詞
法庭已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控方有2宗判刑案例參考。

🔸辯方陳詞補充
對控方陳詞指「PW3證供指出現場人士在聚集,而控辯雙方沒有爭議」,辯方重申立場會爭議是否違反法例的聚集。

🔹控方回應
PW3是現場指揮官,當晚發出警告指海港城L2及L3人士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現場執法人員沒有收過相關集會的申請,考慮聚集人數及情況,警方得出結論該集結為未經批准,而警員亦在第二次警告時清晰指出。

法例要求好簡單,沒有申請便不能證實集結經批准,在沒有申請情況下,現場指揮官根據指示稱在場人士是集結。至於該集結是否受禁?如果沒有申請,警方便無法得悉有集會。

‼️‼️‼️1451現在即時裁決‼️‼️‼️

📌案情
請參考較早前本台的直播

🌟審訊[1/3] 上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137

🌟審訊[1/3] 下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155

🌟審訊[2/3] 上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169

🌟審訊[2/3] 下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176

🌟審訊[3/3]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191

📌案件爭議
1️⃣海港城是否公眾地方?

辯方指海港城屬私人公司擁有,是私人處所,故容許不超過500人聚集而不用申報。控方則指私人業權地方亦可是公眾地方,因該處沒有限制公眾出入。

法庭認為爭議不能以辯方所指以業權解釋,辯方所呈的2宗案例亦不相關,故沒有基礎討論此情況。

2️⃣集結是否未經批准?
法庭認為警務處署長沒有收到集結申請,亦沒有批准該集會舉行,警方到場後亦警告在場人士正在參與非法集結,故認為該集結是未經批准。

3️⃣被告有沒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辯方不爭議影片中人士身份,但片段沒有拍攝被告叫口號。辯方不爭議由PW4拘捕被告,但爭議PW2口供所指被告有叫口號,故PW2證供尤其關鍵。

🔺PW證供分析🔺
PW2沒有記錄被告外觀,當晚集結人士亦無dress code。

PW2在主問及盤問下均稱被告沒有經過Ralph Lauren,播放片段後PW2更改說法,而片段亦顯示被告經過Ralph Lawren時,防暴警員已進場。

若果PW2早已觀察被告一段時間,必然知道被告有沒有經過Ralph Lawren。而PW2原本稱自己觀察被告10分鐘,播放片段後指並寶是3分鐘,因PW2在防暴到場後才開始進行觀察。

法庭認為PW2更改口供不是控方陳詞所解釋的忘記案情,而是觀看片段後才更改口供,而10分鐘與3分鐘亦有明顯差別。而PW2在主問下稱警方第二次警告後被告叫「721又唔見你哋出嚟」,盤問下又改稱其實被告在警方第一次警告下已講出該句說話。

關於PW2與PW4通話內容,兩位證人口供有明顯分歧,PW2指通話時有自我介紹,但PW4則稱沒有。

根據PW2與PW4口供,PW4是在截停被告後才收到PW2電話,但PW4作供時沒有提及自己是基於甚麼原因截停被告,證供沒有顯示PW4聽到任何口號,被告叫口號的行為只有PW2見到。

PW4到場後先截停被告,後收到電話,在沒有見到被告叫口號及未被同袍知會當晚情況下,PW4沒有講及截停被告的基礎。

雖然大環境可疑,但法庭不能安心依賴PW2證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按:辛苦各位前來的親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8/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下午進度:
1430 廣播
📍PW5作供完成。控方證人傳召完畢,惟D8代表律師日內提出有部分問題要問其拘捕警員,但主控未能成功傳召。
1459 休庭10分鐘
1520開庭
📍證人話16:15應該到,D8代表律師指可以用剩下15分鐘完成盤問,但香香指要明早,交代控辯雙方用剩下時間完成好承認事實
1525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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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代表律師盤問
PW5看完片後才製P5a(睇片截圖),主控主問中指自己依賴其衣著外型容貌。在看完截查片段後,會以其身型同站姿作比對依據,不單是按硬照辨認被告。之後製作了154口供紙,惟當中沒有提到站姿,PW5確認觀看片段時已經有留意。

口供紙中PW5寫出D11「約1.75,高中等身型,短黑髮有眼鏡」,他同意cctv看不到身高,但見到容貌。代表律師展示P5A(第6-7張),相中看不到任何人士容貌,PW5指這兩張中是憑身型衣著辨認人。同屬P5A(6-9,21,23-25)的照片,PW5同意皆看不到d11有沒有戴眼鏡。

控方主問中PW5指出D11頭上有黑色帽,在影片截圖p5a中有但p3(33-36)截查的圖中沒有帽,pw指佢截查時沒有帽,其帽掛了在心口,而片中有帽。辯方律師指出,PW5改變其說法,他不是按被截停時的照片,從片中比對被告,而是自己想像被告有帽再從片中找出雙應人物,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再指出,PW5預定D11有戴帽,所以沒有找片段中沒有戴帽的D11 , PW5指有但不成功。

PW5形容辨認D11的最大特徵是短褲長襪波鞋,但他不同意在辨認時對差不多服飾的人有所遺漏,亦不同意在庭上才留意其站姿/步姿資料。

👁‍🗨D1律師補問
辯方證物D5截圖10號相,c96中,D1褲的logo,跟P3第2張相比對的話,D1褲上的logo只有一橫,PW5同意。PW5指比對過程中因其衣飾及身型最吻合D1.

👁‍🗨主控覆問
PW5 澄清在D5代表律師盤問中的「唔同意/否認認錯,但有可能唔係D5」,解釋自己現時能肯定辨認人士是D5.

PW5解釋其他辨方律師盤問時所回應的「有理由相信」,現改變其作答為「確認當時當刻係被告」

D2代表律師明日下午在地院另有案件處理,明日下午缺席,案件明早10:00同庭再續

💛感謝旁聽人士補充資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郭 (18) ⚪️下午出院出庭應訊

法律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另案D1:何 (17)、D2:歐 (19)、D3:* (15)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律政司代表: #吳加悅 高級檢控官

1533 開庭
書記宣讀控罪,D1表示明白

蘇官指由於被告已出庭應訊,今早訂下的7月16日提訊日期擱置

1535 辯方指現階段沒有保釋申請因資料太少,亦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法庭提醒被告有權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辯方透露D1留院期間經精神科醫生診斷,確認有抑鬱和輕生念頭,並對其處方藥物,但被警方沒收。律師希望警方及懲教得悉及協助被告得到適切的藥物治療。

1538 入去前旁聽人士同佢打氣,阿妹有點頭回應

案件押後9月1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與 另一光城者案 一同提堂再訊,期間還押‼️

上晝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85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421元朗 #裁決

羅(19)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下午11時57分至22日凌晨0時6分,在香港元朗又新街13號外參與受禁的群組聚集。

背景(*庭上無讀出案情)
在2020年4月21日,有市民在元朗聚集,警方於現場發出限聚令告票。一義務急救員遭票控,但他表示,當晚「只有我一人在這裡買燒賣」。

來源:有線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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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法官已閱讀雙方陳詞,問及辯方對控方陳詞說法,辯方指599g 第6(1) 條參與聚集需有共同目的,而599g沒有取代共同目的的定義。被告在現場四圍行,間中有與個別人士交談和買燒賣,不見得與聚集人士有共同目的。

法官指599g 第7條已寫明可轄免的合理辯解,而被告沒有作供,難以確立被告有合理辯解。辯方解釋被告身上有多種急救用品,可見其在現場為一名義務急救員,屬可轄免的工作人士。
另外辯方指出證人一庭上的作供比起書面供詞多出很多枝節,如現場有50人,無論相隔多遠,都屬於一個受禁聚集等。不應給予比重。

辯方強調免責條款中的「工作」並無指明為受薪與否。義務急救員可以進行其義務工作。同時,免責條款開放予接受醫護服務的群組聚集,其為義務急救員,亦同樣受免責條款保護。

以下是施祖堯簡易裁決理由:
當時警方已多次警告現場50人離開現場, 但現場人士沒有離開,可見現場人士的共同目的就是逗留在現場。而施祖堯認為被告在現場只跟其他人談話,不見得有作為急救員的行為,不接受其為義務急救員的說法。

判刑:
施祖堯向控辯詢問當日武漢肺炎疫情狀況 再行判刑

判處:罰款$10,000(須於12個月內繳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香港政府果然係 只許州官放火 不准百姓點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5/5]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2) 非法集結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員14267)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長50365)

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庭上無口頭補充回應,完。

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3日 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條裁決。D2 繼續還押,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趙(21) #20210102天水圍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詳情:
•  被告維持不認罪
•  控方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
•  辯方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  辯方申請使用器材(將有片段播放)

🟢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為期1天的中文審訊,裁判官批准被告候審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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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昨晚身體不適,今日缺席聆訊

傳召A13辯方證人 伍先生 *品格證人
A13中學老師(中三及中六)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主問

現為中學教師,在校內擔任訓輔組及學生事務組成員的職務。

印象中A13不曾就著訓導或者輔導方面需要其協助。

📌展示成績表(D13-1)及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D13-2)
證人表示學校對於操行的評級分別為A至F,綜觀A13六年中學的操行評分皆在B-至A。至於成績表中的評語,則是由班主任綜合科任老師的意見後提出,綜觀A13六年的評語,都是正面的,箇中都是形容其為人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積極參與校內外活動、勤奮認真等。

證人形容A13為小心謹慎的人,A13在學校裡面有參與課外活動例如班會的財政、棋會的主席(S3-S5),尊敬師長(對老師有禮貌),與同學相處融洽(因身型因素會被嘲笑,但不會因此記恨,甚至會自嘲),課堂表現偏向文靜。

A13在中五全年共記缺點三次,透過學校的功過相抵計劃成功抵銷缺點兩次。證人指出此計劃供因輕微行為(例如違規使用電話)被記缺點的學生透過向師長申訴(?),從而抵銷缺點。

證人相容A13品性溫和(在通識科的課堂討論裡面不曾表露出偏激的想法和表現)。證人任教A13通識的年份正值2014雨傘革命,在課堂中少不免會有相關的簡單討論,證人形容A13跟其他同學討論的時候相對而言都是比較溫和的,不曾表露出要用暴露/違法的手段。

證人與A13在畢業後尚有聯絡,同學聚會有時亦會叫上證人,一年大概有一兩次聚會。證人形容A13在反修例活動中的角色是和理非。

證人表示案發翌日(0729)凌晨得知A13被捕,突然收到同學電話通知A13被捕,當刻十分驚訝,因為其認知裡的A13並不會作出一些會導致被捕的行為,並形容A13沒有訴諸武力的傾向。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盤問

證人表示A13畢業後兩人的接觸只有聚會,聚會的規模大則十多人、小則四五人。證人得知A13中學畢業後升學就讀IVE的遊戲軟解設計有關課程,然後就業。

證人指出A13畢業後兩人除了聚會外,還會有訊息來往。兩人會討論A13工作有關的事情,私生活則沒有,兩人亦不曾討論過社會事件。

控方指出證人認為A13是和理非的理論並非來自兩人親身的討論,證人表示透過其Facebook/Instagram亦能得知其政治取向/看法。證人指出從社交平台可以得知,A13反對政府修例的做法,亦不滿意政府處理民意的手法,但實際的貼文內容/言論則不記得。

法庭關注證人會否與畢業後的學生聯絡,證人曾任教約500名學生,截止現時社交平台上大約有追蹤百餘人。

📌展示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D13-2)
中一全年中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應謹慎言行、戒急躁;中二亦有類似(戒急躁)的評語;中三下學期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應謹慎言行;中五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宜學習以成熟態度處事/加倍努力,打回基礎;中六通識科不及格

證人指出自己在A13中三時才開始任教,所以對中一、二時的A13並不認識。控方質疑多年班主任的評語跟證人形容的A13有衝突,證人指出班主任如何選取及解讀老師評語是不得而知的。

控方質疑A13中六的通識科不及格,證人表示確實不滿意其考試表現。

證人並不知悉A13被指控案發當日身上有何裝備,控方指出A13當日身上的裝備包括護膝/護肘、護脛,雙手上戴有冰袖。證人指出身上有冰袖合理,表示「遊行曬、要擔遮㗎嘛」。控方指出A13被捕時四肢上有保護裝備,然而和理非並不需要這些保護裝備。證人指出去遊行示威每人會帶不同的東西,並表示「我自己唔會戴啦」,唯自己並不能代表其他出席遊行示威的人士。

控方質疑和理非並不會帶手套、護膝/護肘、手袖、護脛出席示威活動,詢問此會否動搖證人對A13和理非的評價,證人表示不會。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覆問

證人表示印象中不曾見過A13在社交平台上有任何美化、鼓勵、認同暴力的言論。辯方指出中五的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的評語裡面有「宜學習以成熟態度處事」,中六則有「有承擔責任能力」,證人指出從中可見A13期間是有進步的,兩年間同一位班主任的評語也從建議到正面評價。

證人澄清在盤問時曾表示不滿A13中六時通識科考試表現,證人表示不滿意考試表現並不代表不滿其課堂表現及質疑其學習成果。

證人指出攜有磚頭、汽油彈此類可作為武器的物品顯然並非和理非所為,但至於護膝、護脛此類可以作為保護用途的裝備,則不會與和理非的身分有衝突,皆因當時香港社會狀況混亂,市民外出亦有憂慮,攜有保護裝備也是可以理解的。

-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五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表示不需要傳召下一名品格證人,A13辯方案情完結。

A14呈遞一份聖約翰救傷隊發出的證書,呈堂為D14-1。

控方索取指示後,反對D10-4、D10-5、D10-11以profession defense exhibit方式呈堂,法庭指示三份文件將以MFI方式呈堂。

法庭關注雙方於本案的爭議點,辯方不爭議個別地方曾發生暴動,但爭議控方所依賴的相關時段及地點面積內是否存在暴動。

控方需於8月2日1600或之前存檔結案陳詞及交予辯方,辯方則於11日1000或之前存檔結案陳詞及交予控方,預留8月16-17日上庭處理結案陳詞,控方應盡量於16日之前將陳詞回應呈遞法庭及辯方。

案件押後至8月16日1000同庭作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案件喺練官嘅積極、熱心介入主問/盤問下光速完結,一直以嚟各位都辛苦啦,休養生息過後繼續輝亭(。ì _ 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7/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DW2作供 :
~主控繼續盤問 ; 盤問完畢。

~D2律師覆問 ; 覆問完。

~D2律師呈上一糸列文件(包括D2的驗身醫療報告、嶺大畢業証書、嶺大空手道教練証書、亞洲城市金杯獎獲獎証書、世界青年跆拳道出席証明、跆拳道黑帶一等級証明……),要求加入為証物。

~除D2的驗身醫療報告外(陳官說可稍後以書面陳詞呈上),其他獲接納為辯方証物(D12~D17)。

~D1及D3律師沒有盤問。

DW3(梁先生)作供 :
~D3律師主問 ; 未完成。

~12 : 45pm休庭。

~2:30pm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

8/8/2021 後補資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1/2]

上午進度

袁(30)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襲擊男子李忠陽(音)。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本案會有4名證人,有會面記錄。

傳召PW1 李忠陽(音)

控方主問
PW1在案發當日任職保安散工,案發時路經烏溪沙站,見到牆上有文宣,覺得唔好,做撕紙狗,遇到被告,初則口角繼而動手,後來分開;隨後又再被無委任證人士控制。

裁判官要求庭上所有男士除口罩,但證人未能辯認出被告,主問未完。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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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021 後補資料

承認事實,呈堂為證物P1
(1) 2020年1月8日1255時PC 20710在馬鞍山港鐵站翠擁華庭外,宣布拘捕被告,罪名係公眾打鬥
(2) 在PC 20710警誡之下,被告講:「佢打我先,我制止佢」,在13:15時PC 20710 & PC 25714陪同被告去威爾斯親皇醫院,2020年5月7日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2
(3) 同日13:19時PC 58700 & PC 16829陪同李忠陽(音)去威爾斯親王醫院,2020年4月24日的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3
(4) 同日18:30~20:05 PC 19455同被告做會面紀錄,呈堂為證物P4,自願性不爭議
(5) 同日15:00~15:15警方在威爾斯親王醫院替被告和李忠陽(音)拍照,呈堂為證物P5(1~7)
(6) 警方畫出不合比例的街道草圖,呈堂為證物P6
(7) 以上證物無受干擾,證物鏈不爭議
(8) 被告無刑事紀錄

傳召PW1 李忠陽(音)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PW1現職保安員,2020年1月8日無工作,做緊保安散工,下午12時許去食飯,經過烏溪沙站,近巴士站嗰邊見到牆上有文宣標語,搣咗落嚟,PW1在草圖標示出牆壁的位置,四邊牆其中兩邊都有;裁判官詢問控方有無影相,主控表示無,此時,辯方呈上辯方證物D1(1~15),事後拍攝的相片,協助法庭;當時有多過20張紙,PW1覺得係唔好嘅嘢,唔應該在呢個地方,搣咗四五張落嚟,有三至四個路人圍觀,有一個望咗特別耐,距離大約五米,繼續揻,有人叫PW1唔好揻,佢講「你再撕呀哪」,佢已經企在隔離,佢長頭髮,矮過PW1約 2 cm,估計有170 cm,戴綠色口罩,唔記得衣着,大概係長袖衫褲,中等身形,PW1 戴白色口罩、白色恤衫、米色長褲。

該男子身邊無其他人,距離六至七米外有路人望緊,PW1背向男子,有望一兩眼,繼續撕紙,之後有爭執,有說話,有動作,內容大概係叫佢行開,唔記得清楚,之後有追逐情況,爭執維持左約30至40秒,PW1扯低男子口罩,露出面容,以為佢會驚,點知佢唔驚,掟返口罩俾佢,掟唔中,佢好嬲呀,用汽水罐掟PW1,好似係麥當勞嘅汽水,有飲筒,估計佢掟中左腳小腿,但無痛楚感覺,有液體濺出嚟,用紙掟返佢,該男子話:「點解到而家仲係覺得我驚你?」,人開始多,PW1走咗去牆嘅另一邊,男子追埋去,企喺度唔走,大家都企定,距離約兩米,PW1行近啲,男子話唔驚,意識到佢想拖時間,PW1唔想拖,叫佢行開,佢唔走,PW1唔想留低面對多人圍觀,覺得拖時間對佢不利,向後走,但男子唔俾佢走,企定在PW1前邊,但無做任何動作,逗留左約30~40秒,PW1向後走,該男子大叫路人截住PW1,一邊走一邊大叫,但無人攔住PW1,走咗約30米,該男子追上嚟,撲跌咗PW1,從右邊撲埋嚟,一齊跌落地,一齊起翻身。

11:30~11:54 休庭

該男子撞到PW1背脊右邊肩胛骨位,跌咗落地,左邊pat pat落地先,男子胸口壓住PW1隻腳,跌落地下力度唔大,無留意有無痛楚,即時起翻身起身,之後男子拉住PW1件衫,PW1捉住佢手腕,成功拉開手指,之後該男子又拉住PW1嘅斜咩袋,PW1解開個扣,攞走個袋,條帶跌咗落地下,男子又搶咗個袋,交比其他路人,講唔到該路人嘅衣着,男子扯住PW1件衫,後來變成單手箍頸,被佢壓住,但可以唞氣,維持左約1分鐘,有掙扎,但拉唔開,大家無講任何嘢,1分鐘後大家都覺得攰,男子主動鬆手,分開之後無爭執,PW1想攞返男子手上個袋,但佢唔畀,此時,PW1被另一個人撳咗落地下,佢話係警察,唔需要委任證,直至有救護車到,有其他警員嚟,撳咗超過5分鐘,PW1與男子分開咗5~10分鐘,再見到佢嗰時,佢已經在救護車上距離約6~7米,有警員正向該男子調查,見到男子嘅面容。

控方叫PW1嘗試在庭上辨認該男子,認唔到,裁判官指令庭上所有男士除口罩給證人辯認,證人指其中一名律師為被告。

PW1與該男子一齊在現場被拘捕,13:19坐救護車到威爾斯親王醫院驗傷,手腕有擦傷,左邊面腫,pat pat痛,同醫療報告吻合,PW1右肩胛骨痛,估計係跌落地擦傷,但分別唔到係邊一次跌落地下受傷,認為兩次都有關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1204旺角 #答辯

D1:王(30)
D2:沈(25)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12月4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160號桔梗3樓天台消防泵房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及盾牌,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電線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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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 現場不足十人旁聽
1436 廣播
1440 開庭
1445 現場超過二十人旁聽

‼️D1和D2就所有控罪均不認罪‼️

- 控方將會有9名證人,D1有一份警誡供詞,D2沒有警誡供詞,控方將不依賴CCTV或錄影片段。

- 辯方已去信警方要求取得所有CCTV片段,希望押後3-4星期待警方燒錄,辯方不爭議D1會面記錄,除D1和D2外會有兩名證人。

保釋事宜
D1和D2申請減少報到次數(遭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3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在3日前簽署審前覆核表格和同意事實,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0-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訊,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9/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補回今早審訊內容,非即時~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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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警員19755張威業
控方已完成傳召所有證人,但應D8代表律師要求,現傳召其拘捕警員作供。在簡短的辯方盤問下,警員完成作供。

📌特別事項1-2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作出舉證,因此接納港鐵CCTV片段呈堂,並接納PW5出庭作供。

就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所指出的第一種情況,法庭認為有關片段並非絕對清晰,但其清晰度足以協助法庭或陪審團辯認出各被告。

就第三種情況而言,法庭認為PW5用了相當時間檢視及比對有關影像和照片,從而獲得特別知識(special knowledge),是法庭或陪審團所沒有的,因此接納其出庭作供。

最後,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相關證物的呈堂會對各被告造成不公,因此法庭並沒有任何理由需要行使酌情權將有關證物或證供剔除。

📌控方案情
特別事項及控方案情均已完結,法庭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各被告答辯意向
就出庭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方面,律師指需要時間向各被告索取指示,同時法庭留意到時間接近午休,因此宣佈休庭。

⭐️因D2代表律師下午未能出庭,且案件審訊進度良好,是日審訊完結,下午時段將不會進行續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至9月1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1013屯門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蒙面法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求情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只是有一點不同意相信是誤會,被告是在中一開始加入聖約翰救護車,並不是小學。總括來說報告是正面的,報告指出他的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他對事件深感悔意,已有一個更生計劃,好讓他刑期結束後盡早回歸社會,他的志願是成為一名醫護人員,不論崗位。現再呈上4封求情信,由他在聖約翰救護車的其他隊員撰寫,希望法庭能採納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
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已參考了感化官的報告及求情信件,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考慮更生元素,亦要考慮阻嚇元素。刑期的輕重關乎於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當時有否發生特別事件及被告在非法集結中所擔當的角色。考慮到被告在案中不涉及暴力,他亦不是擔當特別角色,故沒有加刑因素。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前往勞教中心,只有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合適,考慮到兩者的刑期時間分別,決定跟隨報告建議,2項控罪均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1/2]

下午進度

袁(30)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襲擊男子李忠陽(音)。

14:37 開庭

PW1 李忠陽(音)繼續作供,主問完之後,裁判官基於現有觀察:證人未能認出被告、證人無證供話遇襲、證人未能講出如何受傷;提議控方揾律政司攞指示,案件如何繼續,休庭中。

15分鐘後,主控表示問過警方,指示繼續審訊,未問律政司。

辯方盤問
透露原來PW1曾經咬被告,律師指PW1曾經出手打被告,證人否認,作供完畢。

傳召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證人當日路經烏溪沙巴士站,目到部分事發經過,見到有兩名男子拉扯,但今日已經唔記得細節,亦未能描述兩人容貌,主問未完。

裁判官在休庭前再次叫主控向律政司攞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11: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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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究竟而家係咪由律政司負責檢控,定已經成為警察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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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021 後補資料

⚙️繼續由控方主問
控方呈上相部和證物給證人確認。

主問完之後,裁判官基於觀察:證人未能認出被告、證人無證供話遇襲、證人未能講出如何受傷;提議控方揾律政司攞指示,案件如何繼續。

14:55~15:15 休庭
主控表示問過警方,指示繼續審訊,未問律政司。

15:17 ✂️辯方盤問(括弧內是證人的回覆)
因PW1未能辨認被告,裁判官提議以A代替被告;因為PW1一路揻紙一路掉落地下,A叫PW1掉返落垃圾桶(唔同意),有用文宣紙掟A,掟完走埋去拉低A口罩(唔記得先後次序)。

A有將飲品掟向PW1,掟中小腿,有濺出嚟,指出嗰杯係珍珠奶茶(唔知道),如果濺到米色褲會有顏色,但P5相片無積,指出飲品唔係掟你(唔同意),係掉落地下(唔同意),衫褲會有積(唔同意)。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A叫你將地上嘅文宣掉返落垃圾桶,你就掟文宣,拉口罩,用右手打A左邊面兩三吓,A定飲品落地下,你再用左手打A右邊面兩三吓,因為打完A,驚佢報警,想走,所以A唔俾你走,證人全部唔同意。

PW1重複主問時所講,被A撲跌,被A扯住個袋,個袋交咗畀另一路人,PW1嘗試走但走唔到,跟住嘗試咬A,A扯住PW1件衫,證人揼低頭咬佢隻手,A都係唔放,維持一段時間後,俾佢用左手箍頸。

律師再指出辯方案情:當時PW1打A塊面,跟住向前走,A捉住個袋,個扣鬆咗跌落地,A一路追,捉住PW1左肩,相相跌落地,一齊起身,A用左手捉住PW1左肩,再伸左手向前捉住右肩,PW1揼低頭咬手,A鬆手,PW1轉身用膝頭哥撞A左腰,跟住有人撳PW1落地下,證人全部不同意。

辯方呈上一張相片見到PW1被壓在地下,一名黑衣人反PW1隻手在後邊,證人同意黑衣男子不是A。

辯方呈上一張相片見到PW1被壓在地下,一名黑衣人反PW1隻手在後邊,證人同意黑衣男子不是A。

證人在7月28日的口供,有講爭扎,有還手(口供有誤)。指出由始至終A無襲擊PW1(唔同意),係PW1襲擊(唔同意)。

16:02 ⚙️控方覆問
PW1被A捉住心口,耷低頭咬手,咬一咬就唔咬,諗住咬咗佢會驚,但佢唔驚。

16:05 傳召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路經烏溪沙巴士站,約12點到,去街市買工具,見到兩個男子拉扯,一個着黑色衫,另一個白色衫,黑色衫男子唔記得着咩褲,唔記得有冇戴口罩,外型都唔記得,兩個都係高瘦,白色衫男子有着外套,其他冇印象,中等身材,約30歲,兩個都差唔多。裁判官提議用 X & Y 代表兩名男子。

第一眼見到是兩人拉扯,距離較遠,行到近四五步位置,聽到黑衫男子講:「夠膽就揻啦」,拉扯咗約2~3分鐘,X拉Y唔畀佢揻,跟住冇理,行過咗,隔咗7~8分鐘之後返轉頭,再見到X Y時,附近冇乜人,之後有四至五個人在巴士站,距離約八至十步,X追Y,追到,拉佢跌低,唔記得Y向前抑或向後跌,Y趴落地下,唔肯定係X拉跌,Y成個人瞓落地,此時有途人出咗嚟撳住Y,屈住Y隻手在後邊。

16:29 裁判官詢問控方認唔認到人,控方回覆有落差。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A3施(19)
(因 #1118油麻地 被判更生中心,已服刑完)

同案A2認罪還押候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38
A1排期候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718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

不認罪
8名控方證人(7名警員1名專家)
不依賴警誡供詞
10分鐘片段
閉路電視光碟30分鐘
網上片段30分鐘
免除英文文件翻譯
🐶由於西裝狗經常出入,製造噪音,所以可能聽不清)


2021年11月30日0930審前覆核,2022年1月4日0930四天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9 周(21)
其他同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2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
不認罪
依賴書面會面紀錄
會面紀錄有爭議


與其他被告一起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2
🟢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1/2)
👤楊(21) #網上言論

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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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會傳召4名證人和依賴時長1小時10分鐘的招認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可能會傳召1名控方證人列表的證人作簡短盤問,辯方證人方面只有被告可能會出庭作供。

爭議點:
辯方不會爭議被告的招認錄影會面紀錄,但會爭議以下各點:

1)被告在社交網站上發出的字句和圖片,即「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連一張單據圖片是否一時意氣

2)被告的行為是否空洞的威脅

3)被告的行為是否可實際威嚇到警察學員

被告同意的承認事實重點:
被告是警察學校聘用的餐飲公司的運輸工人,而在案發當天,他將涉案圖片和字句放上Instagram。他亦需在當天將食物,即司華力腸,運送到警察學校。

被告在稍後日子被警員以「刑事恐嚇」罪名拘捕後,他在警誡下向警員表示他不喜歡警察,故在一時貪玩下將涉案圖片和字句放上Instagram。他亦曾在有記錄上文的警員記事冊中簽署。

本案證物直到今天呈堂前沒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被告過往也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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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為被告Instagram的追蹤者之一。

與PW2的關係:
他在案發當時認識一個警察學校學警,即PW2,他在兩人已在2018年認識,兩人直到案發當時也有用Whatsapp保持聯絡。

案發當天:
在2020年2月12日上午,他在Instagram中的一個Story中看到一張貨單,貨單內容指該貨物是要送往警察學校,在該Story中也包含一句與「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有類似字眼的句子。

他看到照片後有點擔心PW2,因當時PW2在警察學院受訓中,所以怕PW2會吃到照片內的食物可能會對PW2有害,於是他立即將照片截圖並用WhatsApp在10:52時將截圖轉發予PW2,希望PW2「小心啲」,但他當時只將截圖轉發予PW2,並沒有用文字提點PW2。

雖然他忘記了在截圖後有沒有修改那張截圖和該截圖上的資料,例如是截圖上左上角的紅黑色圖案(應該是Icon),因為他要保障私隱,但他記得沒有修改截圖上與「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有類似字眼的句子,寄件地址等,因為他對這些印象深刻。

他表示當時將Story截圖時沒有特別留意該Story是由甚麼用戶發出。但他記得在看到這Story時,這個Story已在Instagram中存在。

他將截圖傳送予PW2後,PW2在案發當天18:32時有回覆他一個字,而他在23:41時有再傳信息予PW2,但這予截圖無關。PW2同時回應「今日早餐食腸仔」,可是他用「Haha」回應。他在庭上表示他當傳送「Haha」予PW2時抱「咁大整蠱」的想法,同意當時沒有擔心PW2安危。

他同意在案發當天10:52時至18:32時,他沒有再傳送任何信息予PW2,也忘記他在此期間有沒有用其他方式聯繫PW2或就事件提醒PW2小心點。

他同意Story照片上的左上角寫着34分鐘(此應該為帖文已發出的時間)。

他指出在案發當天10:52時至翌日02:58時,他沒有用WhatsApp致電PW2。

他同意他看到帖文時沒有想過PW2會受發帖人的人身傷害,但不同意他看到帖文後未有擔心有人會傷害PW2。

協助警方調查:
他指警方在稍後時間有聯絡他協助調查,而他有將電話交予警方調查,警方也有在他的手機上拍攝照片,即他的WhatsApp版面、他在手機中有關PW2的聯絡資訊、他傳送予PW2的涉案截圖等。

他在庭上確認照片是真確及從他電話上拍攝。他指出他當時沒有調較手機的時間。

他在將截圖傳送予PW2後,該截圖已不存在他的手機中。

Instagram上Story的議題:
他指出該Story不是永久帖文,而是限時動態,即程式會在該Story發佈24小時後令該Story消失。他指他可以在一些已公開帳戶和已確立朋友關係的帳戶看到其他用戶的Story內容。

他指已確立朋友關係的帳戶是指對方接受自己的追蹤請求。而他此後已可以觀看對方的永久帖文和限時動態。但他不清楚會否出現對方接受自己的追蹤請求,但他仍然看不到部分的永久帖文和限時動態。

他指已公開帳戶是指任何人可以看到已公開帳戶的永久帖文和限時動態。

他指自己有空時會看看別人的Story,沒有指定的頻率或次數。

劉綺雲裁判官不理解辯方上文的用意,並詢問若果涉及到技術上的問題,PW1未必有資格回應。

辯方回應指這是讓PW1從用家的角度指出他會如何使用Instagram上的Story。

劉綺雲裁判官指會在稍後時間處理這議題。

其他:
他同意兩人在翌日,即2020年2月13日也有聯繫。

他沒有查究Story是由誰發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觀塘

鄭(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今日無需答辯。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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