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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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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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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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2/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特別事項裁決:
劉綺雲裁判官就特別事項(臨時證物及網上新聞片段呈堂性),裁定全部4支雷射筆、1罐噴漆及2段新聞片段可以納入作控方證據,劉官庭上表示理由在需要及合適時會作交代。

📌控方案情完結,D1,D2及D3 代表律師均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D1、D2及D3均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沒有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於11月29日 1430在同一法庭作結案陳詞補充(因沒辯方案情,控方理論上沒有結案陳詞),法庭指示辯方須在10月25日或之前將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交控方及法庭,而控方如有回應要在11月5日或之前作出,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呢單係本人所見最長case, 3位手足辛苦了!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291/2021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已安排了3位証人出席認人,但認唔到。現在申請還押多10星期,作進一步認人手續及調查,並聽取法律意見。控方反對被告擔保,因為有閉路電視截圖清楚影到被告。

~辯方同意押後,但申請保釋。

~由於控罪及案情嚴重,有証據顯示被告曾犯案,並且有潛逃風險,因此裁判官不批准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3日(一)上午9 : 30於粉庭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1/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案件原排在2021年1月開審,但裁判官早前斥控方未有將聲稱被阻撓的警員資料全面披露給辯方,影響辯方為被告辯護,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案件在4月16日再提堂,據悉原先本案的外判檢控官已辭任,故案件交回律政司的檢控官處理。而控方早前已將警員口供補交辯方,裁判官其後將案押後至5月21日進行審前覆核。

————————————-

📍D1文因另案監禁,現已完成服刑

早上進度:
3人答辯不承認控罪(2)

開案陳詞
控方讀出多段陳詞,其中指文念志曾用大聲公「襲擊」警員,阻撓警方當時驅散行動。
辯方質疑相關襲撃描述與阻差辦公罪無關。裁判官黃雅茵亦指基於同一項控罪不能包含兩種控罪行為,若控方要堅持使用「襲擊」一詞,便應加控襲警罪。
控方考慮後回覆現階段不會加控,會將指控修改做用大聲公「咆哮」警員

修改新版本承認事實(P4)
1)一張維多利亞公園地圖呈堂(P1)
2)2019年11月2日1532-1641時警員17806在維多利亞公園外拍攝數段現場錄影片段,並燒錄光碟呈堂(P2),證物期間沒有受到干擾
3)辯方對P2內容不爭議
4)D3被捕時身穿淺藍色上衣,卡其色褲及x色鞋
5)同日1710時DPC23005 拘捕D1
6)同日1625時警員見D3倒臥地下,有急救員在傍處理。
7)1640時DPC19288於安排救護車後向D3宣布拘捕
8)DPC 18152在維多利亞公園外檢取一個黑色大聲公(P3)呈堂作證物
9)上述證物鏈連貫性不受爭議
10)D2及D3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12開始播放控方數段由警員拍攝告士打道現場下午3:30左右開始片段全長約1小時多。片段中曾有男子稱「後面可能有曱甴」及大聲講粗口。黃雅茵裁判官問控方有沒有為片段預備文字謄本,控方初初指會從證人作供時問,經裁判官追問下表示稍後會為依賴關鍵時段製作謄本

控方表示證人表上共有七人,PW1至PW3為在場觀察警員,PW4至PW6為拘捕三被告警員,PW7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辯方指對3名負責拘捕警員可能不會有盤問,主要盤問在場觀察警員即PW1至PW3,5天審訊應該足夠。

1300法庭今日午飯前已睇晒控方片段,下午不用開庭以便讓D2與D3出席下午區議員宣誓儀式,另外控方可利用時間處理今早提及修改文件,案件明天0930繼續,將會先傳召PW1。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上午進度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09:55開庭

控方讀出控罪:
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檢控條例》第62(a)條;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彭官話主控讀出嘅控罪與手上版本不同,指示休庭處理。

10:18開庭
控方再次讀出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保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導至而准許他人使用,意圖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承認事實(修訂後):
(1) 在2019年11月3日20:13~22:00時,女警14299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近沙田正街沙田公園外,檢取一個紅色背囊,證物P1;
(2) 由11月4日02:12時交與沙田警署直至交上法庭,證物鏈無爭議,P2鴨舌帽,P3泳鏡,P4藍色口罩,P5灰色防毒面具,P6黑色口罩,P7黑色手袖,P8黑色T shirt,P9生理鹽水,P10…,P11學生八達通,P12白色iPhone ,P13手機套,P14 SIM card,P15黑色士巴拿(約15cm長);
(3) 警方將P1~P12 & P15拍照,呈為證物P16(1~13);
(4) 以上證物P1 與 P16 自被女警14299檢取開始,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
(5) 被告無刑事紀錄

控方會傳召3名控方證人,另有一名證人給辯方盤問。

裁判官就承認事實和案件的爭議點提出好多疑問,詢問控辯雙方,控方會修改承認事實的字眼。

爭議點:
控方指被告在警誡前後都有講嘢,控方認為係招認,辯方立場係被告無講過、即使有講過都係不自願、或者有理由使法庭剔除這項證據。

11:05~11:40 休庭
控方呈上修改後的承認事實,辯方稱裁判官提出對會面紀錄的疑問,律師需要時間向被告解釋和索取指示。辯方就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各有一名證人。

11:45~12:30 休庭
控方讀出修訂後的承認事實,被告同意,辯方同樣申請押後至下午,向被告索取指示。

14:30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1/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催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三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案情
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位於大會堂、圖書館、政府合署間空場,該處有三支旗杆,掛有中國國旗及香港區旗。
事件發生於國慶日,由於網上有文宣有示威,所以警方當天進行高姿態巡邏,期間有示威人士以雨傘或硬物守在門外。當時有數百人,其後更有約千人,有人掛上黑旗,附近國慶燈飾被噴上字句,亦有人打開咗雨傘遮擋。
當時有人把雜物遮擋出入口,警方便展開拘散,期間制服⼀名黑衣女士,A1被指襲擊警員14159,期間手持手扙形物體,當時亦有十餘人士衝上前,亦有人叫喊「救人」,她不斷反抗,於是被押入大會堂內將其拘捕,並在警誡會面中承認想用噴漆於牆上噴字;當時她身穿黑衫黑褲。

由於警方從網上文宣得知當天有示威活動,於是新界北衝鋒隊高姿態巡邏,示威人士叫罵警察,又叫喊針對警方的口號,部分人步往政府合署方向,過千名人士繼續叫喊口號。從新聞片段可見不少人以雨傘遮掩,有人在國慶燈飾噴上口號、有聚集人士撒溪錢。
約1402時,從大會堂閉路電視及新聞片段,顯示有人搬動花盆和水馬等阻塞警方的路。
警員14908從側門離開時,見到A3,並把他押解入大會堂入面,當時他身穿黑短衫、黑短褲和黑藍鞋。

其後A2拎住縮骨雨傘衝向警方,警員再將他制服,當時他身穿黑短衫、黑長褲和黑背包。

警員14159於天水圍醫院接受治療後出院,當時亦有其他傷者被腐蝕性物體所傷。
就燈飾損毀約25萬,大會堂大門等物品則約120萬6千元。

🔹控方呈上在文娛廣場一帶,警方以攝錄機拍攝到當時情況,亦具有文字版本,分別為附件6和7
🎥另有六段新聞片段
1. 兩段立場新聞
2. now新聞facebook
3. RTHK
4. 兩段TVB(附件4)
5. 八段大會堂閉路電視(附件5)

控方將傳召不多於7位證人。

—————————
承認事實
- 非法集結發生於在文娛廣場內
- 暴動發生於大會堂側門至郵局附近

A1被檢取黑色背包及下列物品
黃頭盔、3M粉紅色防毒面具、灰色面具、uvex黑色護目鏡、3M手套、泳鏡、手袖、手套、3M濾棉、3M濾嘴、黑色噴漆、紅色噴漆、紫色卡片套,入面有一張女子身分證、八達通、信用卡、iphone、中國移動電話卡。

A2被檢取下列物品
黑色縮骨雨傘、黑色背包、防毒面具、黑色泳鏡、黑色口罩、灰色短袖衫、繃帶、膠紙座

A3被檢取隨身黑色背包及下列物品
一個套或袋、一對黑色護踭、一對黑色護膝、15支生理鹽水、一張單張和兩張光復香港單張,身穿一件黑色短袖衫一條黑色短褲

控辯雙方皆同意證物、新聞片段、大會堂閉路電視及警方精華片段一直妥善保存,運作正常,如實反映。

- 呈上民政署職員對燈飾的供詞及醫療報告。
- 三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播放證物P24警方的精華片段(約30分鐘)

1255休庭至1430續審,將傳召第一個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范國威/前立法會議員🛑因另案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2.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3.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案情:
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會議室,分別襲擊、妨礙或騷擾陳恒鑌、周浩鼎及葛珮帆議員。(全部控罪)

———————

辯方法律代表 #邱律邦律師 申請撤銷本案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11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前覆核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背景:
2020年9月23日,控方試圖為SO1和PW1-4 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被押後至12月14日才正式申請。一個月後獲 #劉綺雲裁判官 批准不公佈證人資料予公眾,但控方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控方在2021年3月17日又提出不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裁判官著控辯雙方討論,及後控方堅持提出申請。4月28日聆訊後裁判官押後至5月24日並裁定控方不需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
2021年7月21日答辯時,D1及D2承認控罪(4),針對兩人的控罪(1) (2) 撤控,判刑將於本案審訊完後一併處理。
今天就D3,D4不認罪的控罪作審前覆核。

控方表示今午才收到通知D3將就控罪(3) 認罪,由於時間倉卒未及準備同意案情,今日先處理認罪答辯。

📌第N次管件管理
控方起初表示將有11名證人,經庭上一輪討論後,最終11名證人原來有9名可以用65B形式處理全部或部分口供,但仍然採用原訂五日訊期作審訊。

辯方表示對管有物品不爭議,主要爭議管有的意圖。D3或有一位辯方證人。

劉官最後問雙方仲有無事項可處理,控方又重提PW1要屏風,匿名令(過去近十庭咪處理咗…) ,控方之後又試圖提示劉官審訊最後會係11月8日,建議法庭通知D1,D2 11月8日先到庭…

劉官指上述「問題」法庭及控辯雙方早有共識,提示他如因新接手唔清楚,可以向跟進開嘅案件主管了解,無需再提返一啲已處理嘅事項。

案件押後至早前已訂審期,即2021年11月1、3-5、8日進行審訊;D1及D2的案件將押後至11月5日提訊,期間各人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控辯雙方需於10月26日前呈遞同意案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任(19) #20210612旺角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阻礙
被控於2021年6月12日,在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阻礙,即向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的馬路上投擲一個垃圾筒、一袋垃圾、兩塊卡板、一箱垃圾及一個水樽在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的馬路上,意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阻礙車輛。

==================

控方呈上修定控罪,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2星期至10月22日14:30到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508立法會 #答辯

郭永健/工黨主席🛑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藐視
2.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1號會議室內,分別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控罪二)
——————

辯方透露被告欲承認兩項控罪,但對承認事實有爭議,需要再與控方商討相關事宜;此外,辯方申請撤銷本案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11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就另案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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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處理
辯方律師團隊申請免除本案職務,故望押後案件及重排審期,予被告聘請其他律師代表。惟彭官態度強硬,以案發時間(2019年)久遠及本案已二次排期為由,稱延後不利控辯雙方拒絕。

休庭後,辯方以professional embarrassment為由申請撤回代表本案。彭官要求詳細解釋時,辯方僅稱跟被告有指示上的衝突, 但因無意披露同被告之間的對話,故不便透露詳細原因,辯方僅確保當事人的利益不受損。

辯方回應指上次押後原因同今次本質上不同。首次開審(本年6月)的第一天,辯方以拘捕警員不是需要接受盤問的警員,惟控方指稱事發當日pw眾多及分散各區,難以即時傳召讓被告辨認為由,申請押後。

再次休庭後,當值律師代表人員到庭上接受被告提出申請,惟望押後案件至10月29上午再訊,屆時才能決定是否由當值律師正式接管被告的案子。而再次延後的審訊日期,初擬作本年12月16-17日,22-23日;下一檔則已是2022年1月7日後。惟正式審期以書信確認。

控方因案件不斷押後而嬲豬🌝,申請更改被告保釋條件作「不准離境」,法庭亦下令要被告10月5日4點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本案取消原定審期,並押後至10月29上午09:30同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709沙田 #提堂

張 (47)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沙田大涌橋NS24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人隧道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認罪❗️

案件詳情:
指被告在2021年7月9日零晨,在沙田大涌橋路隧道用一枝黑色雙頭筆寫上一個「黑」字,就被埋伏警員截查,在袋內搜出蘋果日報及文宣,包括五大訴求之類文宣,被控刑毁。

求情時道出妻兒已移民英國,心情影響做出以上事情,本身的工作已辭職,準備去英國匯合妻兒。温官話該段日期已沒有社會事件。

判刑:
罰款5000元,另賠償3000元給路政署。

💛感謝旁聽師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其他案件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友利冰室有限公司
(荔枝角D2 place two)

控罪:違反業務及處所指示 (599F)

簡單案情:食環署職員巡查時發現2張枱不足1.5米距離,繼而發出傳票。

認罪及同意案情,判罰8000元,需於10日內繳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1/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催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1 警司 陳榮
當日駐守新界北衝鋒隊,防暴裝當值
負責現場指揮

控方 #葉志康大律師 主問

PW1到達集結現場時,氣氛相對平和,但已開始有為數約二百多至三百人聚集,其中多人身穿深色衫,部分人戴口罩,亦有人孭背囊。

PW1麾下其中一支小隊在現場巡邏及截停搜查時,被公眾圍住,有人向警員叫罵,質疑為何要截停搜查。

及後該小隊繼續巡邏,另一隊則跟隨PW1返回屯門大會堂候命,當時時間約為1310,屯門警區反黑組警員亦一同在大會堂候命。

警員在大會堂期間,一直有非記者打扮人士用手機或相機對大會堂內情況進行拍攝。

接近1400時,大會堂外愈來愈多人聚集,甚至起哄。愈來愈多人向內望及拍打玻璃,亦有多人聚在旗桿位置。開始時約有三十人,後增至約五十人。

有人灑溪錢、開遮,民眾似乎想將國旗拆下,但不成功,於是收遮。之後有人推水馬及花盆,向大會堂正門及側門方向居多,亦有推向玻璃。PW1判斷「似乎做唔到佢哋想做嘅嘢(拆國旗),就做其他嘢」。

大會堂外人士推沒有水的水馬和花盆,令PW1感受到他們是想撞落玻璃門,故要採取行動驅散群眾。

鑑於群眾推水馬、拍玻璃及作出挑釁行為,PW1擔心他們之後可能作出更激烈的違法行為。

PW1表示單計大會堂正門旗桿附近,目測有超過三百人,當時時間大概1405,PW1認為群眾「行為達破壞社會安寧程度」,現場「已進入暴動情況」。衡量過警方當時人手不足,警員帶同已被捕的示威者退回大會堂內。

圖書館對出樓梯至政府合署位置,警員被示威者用遮、行山杖攻擊,亦有示威者扔遮、水樽,又與警員有近距離肢體接觸。警員向後撤退,示威者乘勢湧上前,期間有幾個警員受傷--PW1爆眼角,腫了數天,膝頭撞損,防暴褲磨到穿了幾個窿,有同事被淋腐蝕性液體.....

🌟PW1突然停止說話,後用手擦臉疑似拭淚,主控及高官先後詢問PW1情緒能否繼續作供

📌播放OS(Open Source)1 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片長一個多小時
主控在數個時刻暫停影片,讓PW1講述當時現場情況,並在片段中的截圖圈出自己。

PW1指,拘捕了部分示威者後,有其他示威者嘗試搶犯,並向圖書館及政府合署方向推進。

撤退期間,許多「暴徒」向其同僚投擲雜物,警員還擊。PW1表示,最混亂一刻,自己同一時間不知正受多少「暴徒」襲擊,更曾被「暴徒」扯落樓梯。

🌟辯方提出希望證人改用較中性字眼取代「暴徒」用字,高官表示不會干預證人作供自由,但建議可改稱「襲擊你嘅示威者」。

PW1補充,與「激烈示威者」搏鬥時被扯甩頭盔,故影片後段可見他並沒戴頭盔。

PW1向指揮中心要求調派人手到場支援,因他擔心激進示威者衝入大會堂搶犯,未知以當時警力能否hold住個場。同時有同事發現受傷,要用大量清水沖洗腐蝕性液體。PW1「隨時準備有可能出現更激烈的對抗」,稍後有其他小隊被調派到場增援,在外面清場。

- PW1主問尚未完成 -

***播放影片及證人作供期間,曾有部分旁聽師對警暴不滿而議論紛紛,一度引起法官注視。法官首先表示明白人有情緒,提醒旁聽人士控制自己不果,稍後嚴肅警告,如再有「不合適嘅評論」影響審訊,將會請庭內所有公眾人士離開。
【喺表達情緒嘅同時煩請顧慮一下應訊嘅手足🙏🏻

案件押後至明天0945同庭續審
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持續龜速更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岑耀信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1/2]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 2016 年 2 月 8 至 9 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和另外兩人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德輔道西鄰近西邊街一帶與其他
人一起參與暴動。上訴人在審判後被判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吳加悅 檢控官
#林宜養 檢控官

案情撮要可參考終審法院網頁。

0957 廣播 1000開庭
李資深陳詞,形容魚革案發地點為小販攤檔市集,市民會到該處買小食;到該處可以完全清白無辜的理由,而留守市集亦可以是完全無辜的。根據公安條例的暴動罪,要定性一場集結為暴動,首先要發生非法集結。故我方陳詞指出被指控暴動的人應當是一場集結的一員,而參與的集結變成非法集結,繼而演化成一場暴動。 當然,控方完全可以指控整個事件是具連續性地層遞 - 由農曆新年小販市集直至翌日該處全部人都解散。

李官問及被指控暴動的人是否必然需要持續地在場從頭到尾參與?
CJ問及盧建民案申訴書的數項法律議題都圍繞著非法集結演化為暴動是如何定性?
李資深回應指根據《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至暴動之間是有層遞。

李資深指出當時有人群身穿本民前衣著,而完全沒有證據指出當事人為組織的一員。...

CJ指今天議題是要討論共同犯罪計劃原則,而李資深似乎已經偏題,提醒應該返回正題並應當就申訴書闡述。”As leading counsel, you must exercise discipline to stick to your submission.”

李資深引述案例:
SJ v. Leung Kwok Wah(梁國華) [2012] 5 HKLR 556 及
HKSAR v. Leung Chung Hang Sixtus(進入會議廳案)
參考了英國法律委員會就與公共秩序相關罪行的報告。
需要釐清控訴的理由,因為一群隨機出現在同一處的人並不即是一同集結在一起。

CJ引述了該委員會提出應該訂立一項新的罪行特別是具共同目的。

李資深強調,定性暴動需要經歷兩個階段:而首先是參與的人必須滿足《公安條例》第18(1)條的要求:「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滿足非法集結的元素是控訴暴動的基礎。

1124 早休
1149 開庭
李資深繼續陳詞

1214完畢

1217 戴啟思資深開始陳詞。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當然地會包含合謀的性質,如字面解。根據《公安條例》第18/19條非法集結和暴動的元素都是有共同目的地一齊參與集結,按此描述,參與者同時在同一處結集就會滿足兩罪的控罪元素。...

1232 戴啟思資深陳詞完畢,周天行開始陳詞

1238 周天行認同遲到者也可以就非法集結或暴動定罪,根據條文是要「集結在一起」。
引述案例 R v. Jones and others [2006] UKHL 16, [2006] 2 W.L.R. 772,犯罪行為與意圖是相輔相成的。

1301 午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4雨革 #答辯

朱(28)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2014年10月15日與2014年11月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港幣591,306.17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上述財產。

———————————————

辯方申請押後5星期,向律政司商討其他解決方法

押後至2021年11月9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處理答辯
期間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1/2)
#20210604維園

🙍🏻‍♀️鄒幸彤(36歲)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背景: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
11:00開庭

由於被告沒有聘請律師代表,陳官允許被告於大律師席就坐。被告聽從步出犯人欄後,表示不同意控方撰寫的同意事實,例如不同意支聯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過程、以及更改集會時間等,認為大部分內容與其指控無關,即使有關「嗰寫法都係錯」。

陳官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承認事實,並押後至11:30開庭。

開庭後,控方指由於被告未能同意某些內容(亦即變成控辯雙方爭議的案情),需就該些段落傳召警司及證物警員。

警司正撰寫書面證供,須於下午三時才能出庭作供。有見及此,陳官認為需延長審訊,押後至明天繼續,遂詢問控辯雙方的行程表。被告認為完成控方案情後可先作中段陳詞,表明需時兩星期預備,陳官反問「點解唔早啲做?你都知嗰法律爭拗」,被告回答「但出面做同入面做喺唔同」。

陳官又質疑控方外聘大律師黃錦卿,「定你請其他律師處理法律爭拗?黃大狀你可以勝任?」,控方表示將與律政司商討此事。控方又指只會傳召警司同證物警員,估計控方案情可於明天完結。陳官暫定案件於明天、25、26、29號繼續。

散庭後,有旁聽人士為鄒幸彤打氣,鄒手持文件笑意盈盈地回應「多謝你哋黎聽呀!」

12:00散庭,明天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審訊 [1/2]
#判刑

D1:周(2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同案3人(D1-D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其中三人事隔超過 2 年後在2021年2月18日被檢控。

同案D2 黃(21)及D3許(18)先後承認控罪,分別被判即時監禁3星期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被告代表:法庭當值梁大律師

今日首次答辯: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位證人,沒有招認但有兩段公開片段(明報及獨媒)及1段政總CCTV閉路電視片段呈堂,不依頼片段中對話。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控方要求先播放片段讓法庭了解現場環境及被告當時行為

播放片段
🔸政總公民廣場CCTV
18:21:00-18:33:00
拍到D1在場,身穿粉紅短䄂上衣,孭背囊行,灰色鴨咀帽與一班人台前圍在一起

18:54:25-19:05:00
台上有人發言,一班人企在台前前排位置,被告間中坐低起身,有同其他人商討

🔸明報新聞片段 全長2分58秒
一班人衝上論壇講台,被告很快被人拉開,警方不久到埸介入控制埸面

🔸獨媒片段 00:55:00-01:13:00 (大致同明報相同時段,分別在不同角度)
片中姚松炎發言,右面背後一班人包括被告聚集,發言後現場發問環節時拍到有人其後搶咪,被告有衝前,曾被人拉開但被告仍想衝向中心人羣方向

1051看完片段後裁判官問辯方會否爭議身份,辯方代表律師回覆不爭議身份及在場,只會爭議行為及意圖,律師指獲告知被告其實當時衝前想分開人羣,沒有意圖搶咪,鄧官聽罷指片段清楚可見有人嘗試拉開被告但被其擺脫而想繼續衝向中心人羣,建議休庭讓辯方律師索取進一步指示。

1151休庭後重新答辯:認罪🛑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呈上多封由母親,大學教授,同事及朋友撰寫之求情信,對被告評價正面,為人樂觀,勤力工作,富創意,關心社會時事。事件困擾了3年,被告事件後沒有再參與示威遊行,事件延後檢控對被告不公平。代表律師希望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引用同案D3刑罰),並予被告期間保釋。裁判官指同案D3因犯案時因年齡並在審前認罪才會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被告不同情況,法庭只會考慮監禁式形罰

📌判刑:即時監禁3星期‼️
法庭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審訊中認罪扣減五分一即33.6日,當作1個月。而因律政處延後起訴可參考D2扣減一星期,最後判刑為3星期。

📍直播員按:手足沒有親友到場,原本今及明天作審訊,知道定罪判刑進入犯人欄低頭嘆息了幾聲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2/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繼續傳召PW1 警司 陳榮
當日駐守新界北衝鋒隊,防暴裝當值
負責現場指揮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繼續主問PW1

📌先後播放RTHK直播及TVB新聞片段
PW1在片中指認出自己,並簡述當時現場情況。隨後播放警方攝錄機片段(P23),片段播完後PW1特別提出,想補充2點:於片中7分46秒指認出自己當時身在大會堂內,當時已冇戴頭盔;自己在庭上看畢片段,更加「對同事專業和堅韌感到佩服」。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PW1

PW1案發當日已是警司,防暴裝上有標示作警司階級辨識,為現場最高指揮官。在場全部警員皆屬衝鋒隊或其他反黑組便裝警員,沒有機動部隊成員在場。

#郭憬憲大律師 提供控方早前在庭上擷取的截圖,圖中戴頭盔的PW1在大會堂內近玻璃門位置。當時時間約1313,現場相對平靜,警員在大會堂候命,為1400 「遍地開花」「有機會有事發生」作準備。PW1供稱,當時沒有經任何途徑觀看過能顯示大會堂外情況的片段,只透過玻璃門觀察及通訊機指示,故不知道「示威者諗住轉場」消息,當時的關注點仍是1400時可能出現的狀況。

對於空地地上大量印有黑色洋紫荊的紙張,這並不是PW1認知「遍地開花」的意思。2019年由6月開始至10月,全港各地發生很多事件,時有衝突,「作為警務人員要作最壞打算」。案發前主要在港島區執勤的PW1承認,事前對屯門區聚集情況不熟悉,不知該區的聚集會否較為和平。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昨天控方在庭上播放的影片可見,PW1曾經同在場人士討論,其中說過「你如果信有死人,你個腦袋有問題」,問PW1是否同意指人「腦袋有問題」屬人身攻擊。PW1回應(節錄):「我覺得佢連常識都欠缺⋯⋯我諗我說話係比較重⋯⋯[對方]無視事實而講一啲無稽嘅嘢⋯⋯我說話係重咗⋯⋯我唔認為係人身攻擊⋯⋯」稍後PW1「已經發覺根本唔可以討論落去,冇理性討論⋯⋯咁不如撤退啦,無謂有啲咁嘅衝突。」

在律師盤問下,PW1確認,直至約二時多警方衝出大會堂外之前,外面空地位置沒有警方封鎖線,而警方沒有廣播請市民離開,亦沒有舉旗警告--警員有帶備旗幟,但來不及作警告。就警員衝出去展開拘捕行動前是否已鎖定具體目標人物,PW1無法確認,因自己當時在後方做協調,故不一定經他指揮,交由前線負責拘捕的同事自行判斷。

PW1供稱,接受機動部隊訓練為加入衝鋒隊之必要條件,當中如何合力制服疑犯為常規訓練內容。不過,現場情況不在控制之內,不一定一切都在預期中發生。律師指出,庭上播放片段顯示,一名警員壓低了一名示威者後,有一班警察「自動波」上前一齊壓住該示威者,PW1稱他們只是「協助」。

#郭憬憲大律師 再次提到,立場新聞直播片段中有記者旁述,指有示威者正轉場去新墟;若然PW1當時得知此項資訊,會否改變衝出大會堂外展開拘捕的決定?PW1強調,要作拘捕行動必須基於當時現場所見情況,不會基於片段所述就判斷「開花」只是轉場。

PW1確認,警方從大會堂衝出外時,通往巴士站的樓梯沒有設封鎖線。對於律師提出有跟集結無關的人碰巧當時上樓梯走到大會堂玻璃門附近即被警員制服的可能性,PW1重申「相信同事判斷」,亦不回答假設的可能性,只會基於事實而行動。對於律師指其當時未接收到現場資訊就指揮警員衝出去是「過於衝動」,PW1不同意。

郭大律師又指,警員由大會堂衝出去的行動可能因而激發到示威者反應,繼而演變成衝突。對此PW1表示,警方只是「拘捕違法嘅人,若然咁都可以激發到其他人,咁呢個社會係咩⋯⋯」PW1強調,當日行為出於「執法者信念,並唔係情緒」。

PW1供稱,當日警方有使用警棍及胡椒噴劑驅散示威者,只是鏡頭影到用警棍較多。他補充,警員衝出去執行拘捕,不一定要用警棍,但示威者的反應令他覺得需要使用警棍。

在盤問下,PW1表示負責拘捕的同事有鎖定目標人物,當時有向他嗌外面有人在做各種違法行為,但沒描述細節。PW1不同意會拉錯人,因同事知道,而自己亦沒有負責拘捕。他又指,行動前的訓示有提及到,「要針對違法行為,但唔可以拉錯人」,自己亦不會用同一標準看待集結現場的所有人士。

辯方接受,大會堂內的警員衝出去之後有發生暴動,但在此之前沒有。警員衝出去展開拘捕行動的時間約為1406時,PW1承認之前未形成暴動,「嗰段時間應該係屬於非法集結嘅狀態」。

談及警方與示威者之間衝突,PW指出,同事受到襲擊,有示威者想搶犯,故「戰線拉長咗」。郭大律師問:「你唔係視之為戰爭嘛?」PW1稱自己「並唔係嗰種享受暴力而視之為興趣嘅人」,又指「點解每一次都話和平,最終都要⋯⋯[臨時直播員抄唔切]⋯⋯破壞、發洩⋯⋯」

PW1表示,警員若然沒受襲擊,不會使用武力。他認同,當時有其他選擇,可以做得更好,但不認同是警方行動才導致衝突發生。

庭上播放顯示「搶犯」情況的片段,當時身在現場的PW1無法「代拘捕同事答」會否有認錯疑人的可能性。律師指出,片中有人向警員批踭,當時警員沒有立即上前追捕,之後拘捕的人有可能不是該批踭人士,PW1同意。他亦確認,搶犯發生時警方沒設封鎖線。

之後播放另一片段,PW1確認,片中可見一名穿藍衣的警員掌摑一名被捕女子,但不認同警務人員在該段時期對示威者有仇恨。

隨後播放一段未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後呈堂列為證物P25),顯示大會堂內有警員用電筒照向門外示威者,PW1指認其中一名警員為警署警長嚴潔賢,相信後者照電筒目的與自己一樣:希望干擾門外他不認為是記者的人拍攝大會堂內的警方部署。律師問PW1有否考慮過相關行為「妨礙採訪自由或挑釁」,PW1表示對方動作才是挑釁,警員只是被動地回應,但確認當時沒有向公眾交代照電筒的理由。

🔸A3法律代表盤問PW1

PW1在主問時曾供稱小隊在公廁進行截查後被公眾指罵,之後繼續巡邏。他指該小隊之後在屯門市廣場一帶巡邏,已離開文娛廣場位置,而1310至1406時,現場警力只有大會堂內的四十多名警員。

1406時警員分別從大會堂正門與側門衝出去驅散示威者,由於PW1身處較後位置,衝到出去時只見所有警員衝向圖書館方向,不清楚之前是否向同一方向。人群主要向圖書館方向四散,但PW1離遠看到部分遮蔭處有零星人。

陳大律師提及,早前播放片段可見,一對男女曾與PW1有對話。PW1指,當時沒看到二人有做任何違法行為,所以沒截停調查。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覆問PW1

PW1供稱,當日沒有事先預計,在特定時間要採取特定行動,而因應文宣資訊,訓示時有提及驅散或拘捕,過程中使用何種武力。他重申,警員當時從大會堂內衝出去,是「基於外面有人做違法行為」。

- PW1作供完畢 -

1238休庭,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216旺角 #進度報告

黎(26)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19年12月16,在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近恆生銀行對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警車 (編號AM6247)

背景:
2020年9月16日認罪,並在 10月7日#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前被判以80小時社會服務令。

——————

被告確認特別進度報告內,沒有補充。法庭認為報告內提及工作同健康關係感化官要求延長期限。

法庭批准延長12個月,以完成剩下時數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持續龜速更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岑耀信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1/2]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 2016 年 2 月 8 至 9 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和另外兩人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德輔道西鄰近西邊街一帶與其他
人一起參與暴動。上訴人在審判後被判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吳加悅 檢控官
#林宜養 檢控官

案情撮要可參考終審法院網頁。

1427 廣播 1432開庭
律政司方有望30-45分鐘內完成陳詞

(When asked an open-end question)
周天行: Yes.

另外,某程度上同意即使沒有夥同犯罪原則,串謀犯罪或從犯原則可以補充現有法律的缺漏。

1522 向同僚確認過冇講漏論點論據後完成陳詞。

1523 李資深回應,並希望能退庭15分鐘處理一些有關案情細節。

1603 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答辯

羅(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答辯: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有兩段錄影會面紀錄共長70分鐘及一段警方拍攝9分鐘之片段呈堂,辯方不爭議上述片段真確性及自願性。因需時製作片段謄本,控方要求審訊排在11月中之後。辯方表示會傳召2位事實證人,因應證人數目及案情,估計兩天審期足夠。主任裁判官問辯方是否同意卡片刀在被告身上搜出,辯方回答同意。

案件應控方要求排期至 2021年11月16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並預留17日,如有承認事實需於開審前3天前交法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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