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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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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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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2/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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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警員14908 廖俊昇
當日隸屬新界北總區衝鋒隊,防暴裝當值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主問PW2

PW2於1240時到達大會堂,當時旗杆位置已聚集百多人,多數著黑衫黑褲和戴口罩。有人用噴漆塗污大會堂玻璃門,以阻礙警員觀察;旗杆位置有人灑溪錢;有人推大花盆去大會堂正門及側門。

PW2在大會堂內收到指令後衝出去,指令若驅散唔成功就拘捕。PW2從側門跑出去,跑至離旗杆15-20米位置。警員從大會堂衝出去後,部分示威人士後退,部分持續向警方掟雜物及攻擊。

其中一男子未有後退,反而衝向一名在PW2附近的警員。該男子(後知A3)身穿黑色短袖衫、黑短褲、黑鞋,有黑背囊,當時與PW2相距好近,約10米。

PW2制服A3,並由同僚協助上手扣,期間男子激烈反抗。上手扣後PW2將男子帶到大會堂側門外附近,十多秒後押解入內,在大會堂內搜查,在其黑背囊內找到一些物品及個人財物,當時先由男子自行保管,之後再檢取做證物。

PW2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3宣布拘捕。A3其後報稱不適,被安排即日去醫院,PW2知道其左額、左右手手肘及右手手指擦損,但不知受傷原因,相信是被制服期間受傷,因為他「猛烈掙扎」、「激烈反抗」。

PW2供稱,在大會堂時沒留意到A3,而收到的指令亦沒指明要拘捕特定人物。離開大會堂一刻,他衝出去純粹作驅散,沒特定拘捕目標;驅散部分示威人士後見到以上情況,擔心同事安全故作出拘捕。由衝出去至拘捕,過程好快,應該唔夠1分鐘。

📌播放P23 警方錄影片段
PW2分別在兩個畫面指認出自己及A3:
(1)PW2正在地上制服A3,當時有一警員從旁協助
(2)PW2準備押解A3返大會堂,已站起來

📌播放大會堂閉路電視片段
顯示A3被帶入去做搜查的情況。

🔸A3法律代表 盤問PW2

PW2就本案曾錄取兩份口供,第一份在2019年10月2日0410時錄取,描述當日事件經過,較後錄取的第二份口供內容則為從截圖辨認A2及A3身分。

案發當日1406時警員從大會堂衝出去,PW2從側門向圖書館方向衝出,由於屬較後排警員,不清楚正門衝出的同僚向哪方衝。PW2指被驅散人士四散,但沒留意到圖書館位置是否他們離開的主要方向,亦忘記有沒有被驅散人士迎面經過A3,跑向圖書館。

PW2主問時指稱A3衝向一名警員,惟盤問下表示不知道該名同事的警員編號,事後也「搵唔返」該同事身分。

PW2不同意陳大律師指A3沒有反抗警員拘捕的說法,稱A3「手舞足蹈」,而且「當時真係需要力將佢制服喺地下」。

陳大律師再指出,在未有另一名警員上前協助壓住A3的腳之前,A3的腳也沒有動作;被制服後A3只是一手護頭,另一手也在保護身體,因為有警員向其揮棍。PW2供稱,自己當時專注制服A3,沒留意到律師指稱事件,「總之我唔清楚啦」。

庭上播放片段顯示,有防暴警向已被制服在地上的A3揮棍。片段顯示A3在地上遭多名警員包圍的時候,PW2在畫面看不到自己指稱被A3衝向的警員,稱該名警員在鏡頭另一邊。

陳大律師指出,PW2供稱看到A3衝向警員一事並沒有發生,並指他當時其實是因為有警員向A3揮棍才留意到他。

🔹控方覆問PW2

- PW2作供完畢 -

1552退庭,明天早上預計可完成PW3證供,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45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裁決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票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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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六千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D1: 王(20),D2: 李 (19)

控罪:
(1) 刑事毀壞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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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Francis Cheng
D1法律代表 #李倩彤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廖鈺兒大律師

🔴裁決速報:
👦🏻D1: 控罪1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2成立‼️
👩🏻D2: 控罪2不成立

📌裁決理由:
🔸控罪一:
沒有足夠的控方證人及證供能舉證D1在控罪1所作出的破壞,所以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罪二:
👦🏻D1的爭議:
1️⃣持棍的人是否D1
控方依賴PW6-7,但二人的跟隨是斷了視線,也因有距離及面巾故不能知悉面貌。由於PW7斷了視線,故不依賴其作供,僅考慮PW6的作供比重,Pw6在下車後全程留意及緊貼著持棍人,直至持棍人進入一間小屋,即使持棍人進入1.5米高的草叢但不代表看不到持棍人。PW6不確定草叢中有否他人,持棍人又進入了草叢約10秒,崔官指不影響Pw6跟隨持棍人,因為沒有證據反映現場有出現他人,或他人進入場地。而持棍人在草叢中木屋附近被發現的姿勢明顯是藏在草地上。10秒內時間雖然不長,D1不可能離開PW6-7的視線範圍,故裁定PW6從車上見到的持棍人,即是PW7所捕,即D1.

2️⃣案發時集結的人數/地點/情況
PW1指4-5人圍住燈柱,口供同PW2吻合。就控罪集結地點,辯方爭議證人的記錄有出現矛盾,但PW6回應時僅稱手文之誤。崔官接納PW6所指的是D1, 而同意所搜物品如護踭不是日常用到,D1攜帶物品出現現場,必然是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D2的爭議:
崔官先拒絕接納D2的作供內容,D2 作供指當日想參與合法集會,帶裝以怕合法集會變質,但在回家中卻跟著兩男子一同跑,在沒問清楚的情況下跟陌生人跑是不合理,D2指跟住跑是怕放tg ,但崔官指沒有證據顯示2名男子有作解釋,事發時段也沒有發生混亂情況如叫囂、警車封鎖等事件。其奔跑理由前後矛盾,故不接納D2證供。

控方依賴PW1-2證供,追截過程有關鍵性分歧。因Pw1-2 在下車時指黑衣人跑的方向不同,一個指有入隧道,另一個沒有進入隧道。pw1不知車頭的2-3名黑衣人從何方接近車頭。同時,崔官指分歧在於pw1-2所指追截的人數不同,質疑跟D2未必有關。

控方不能確認在追截前的觀察,即被追截人士的行為,由於崔官考慮了PW1-2的證供,故不能確認D2曾參與非法集結。

📌 案情及證人供詞簡述
Pw1 沙展揸警車在車公廟交界時見到有4-5黑衣蒙面人士損毀交通燈,他指示2位警員追截,停車後泊車後同PW2 PC追截人士。PW2 在警車上觀察3-5人圍住交通燈,1-2人在扑交通燈,下車後見到2名黑衣人,認為是早前車上見到的破壞分子,故上前追截及拘捕。

PW3 負責處理D2物品的證物警員。PW4 女狗在遊樂場協助押解D2及在車上搜書包。Pw5是機電工程處人員,早上發現有交通燈被損毀。PW6是警員,事發當日在另一架警車上,指當日見到一班黑衣人在警車A停泊時奔跑,PW6追截一些手持鐵棍的人,至在草叢上見到D1脫下背包,PW6撿起及成功追截D1. PW6 同意草叢可以收埋其他人,但指自己留意D1而沒有看到有否他人。PW7見到持棍人進入草叢及又在草叢中走出來,盤問下同意自己不知草叢中有多少人。

📌 D2案情:
因八卦而去看有何事發生,返家期間見兩男人跑來及叫她「走呀」,因為D2想快點回家所以跟住跑。

📌開庭後,崔官要求控方就書面陳詞作回應,🔰內容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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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辯方保留求情內容及望為D1索取3C報告。

案件押後到10月18日下午15: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出判刑,同日處理訟費申請。D1 須還押,期間為D1 索取背景報告。

(按:手足入去前有向旁聽席雙手舉頭合十🙆🏻‍♂️🙏🏻及舉手指公👍🏻,應該都精神)
(直播員好奇:未正式完庭就推手足入房仔好咩)

【17:23完庭,冇補充】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裁決 #判刑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速報:
控罪(1)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控罪(2)拒捕 》不成立

裁判官宣讀判辭,小休中

11:10 辯方求情完畢,裁判官押後至12:15,似乎準備判刑。

12:40 速報:
判處一年八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庭外消息:開庭前辯方律師似乎胸有成竹,對家屬講話無事嘅,求情時要求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散庭後又對家屬講,已經贏咗少少,第二條控罪不成立,果然係幫到手嘅紅牌律師。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進度報告

徐 (16) (曾經還押三星期)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添馬公園管有一個螺絲批套裝盒

背景:
開審前去信法庭認罪,於2021年6月4日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24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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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確認進度報告內容,沒有補充。法庭認為報告內容正面,被告有遵守感化令條件,建議繼續執行現有感化令,並於2022年7月4日在返回法庭作進度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黃(21) #1120天水圍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鐵路罪行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上或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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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清白。

法庭在考慮證供可靠性時要考慮內在或然性及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等;即使證人是警員,他/她證供也可能不可靠;此外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因此他犯罪傾向低,證供可靠性較高。

法庭指作推論時需要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特別事項:

📌自願性:

法庭認為PW1和PW2的證供可靠,辯方只是放大細節的分歧,法庭會考慮證供整體決定是否可靠。

法庭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情理,例如被告開始時指PW1命令他站立40分鐘,後來卻更改為跪地10分鐘,坐地10分鐘,站立20分鐘。

法庭可理解被告沒向PW1詢問拘捕原因,但不理解為何仍在被PW1責罵20分鐘,沒有也不等侯自己律師陪同和自己不願意的情況下簽署口供。

法庭不接納被告「簽署口供之後能更改口供」的證供的解釋。法庭指被告表示PW1向他表示不簽口供就不給予保釋,但實際上PW1並未有表示。

法庭指被告當時應預期會等待律師,因此當時實際上也難以快速離開。

📌公平性:

法庭指為確保審訊公平,需要時可運用酌情權剔除不公平的補錄口供。

法庭指PW1在庭上坦言當時記錄口供的方式是違反守則,但這不足以令法庭將口供剔除,因為PW1已將記事冊向被告覆讀,而被告是清楚內容並簽署確認。

📌結論:

法庭裁定被告是自願及公平作出招認,相關證物可以呈堂。

一般事項:

法庭指即使已就特別事項作裁決,仍需考慮所有證據,而當中並不包括特別事項的證供。

法庭指PW1沒有在記事冊記下與被告的招認內容不足為奇,因為只有數句;法庭認為PW4證據是非特別針對被告,裁定PW1,PW2和PW4是可靠的證人。

法庭指被告有常識及理智,當他被PW1強迫跪地和責罵20分鐘時稍後應對PW1有警覺,但他卻確認不實的口供。

按會面記錄所示,被告犯案目的是為了表達訴求,法庭指案發時社會運動的高峰時期,這可以支持被告做出本案行為是為了表達訴求的招認。

有關被告逃跑的行為,法庭指PW4站著見到示威者在警方靠近時逃跑,而當時被告不是身穿黑衣及帶有違禁品,但由於現場有多於一項違法行為下,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是因干犯本案而逃跑,故不會考慮被告逃跑的情節。

法庭指被告表示沒有做過本案行為卻自願在招認中表示做過本案行為。按會面紀錄,PW1在會面紀錄時明確表示被告被拘捕及犯案的地點,而被告的回答是針對地點,招認自己的行為,回答直接。

法庭指被告的作為是非法及已對鐵路乘客帶來安全風險,而他犯案時的心理狀態已可藉會面紀錄證實,即表達訴求,癱瘓交通。

結論:

法庭認為控方已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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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控方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確認被告是初犯。

📌案情:

被告由王天大律師代表。

辯方同意涉案膠馬確會危害乘客安全,但認為程度不算大。輕鐵的速度有別於鐵路及車輛,是相對較慢,而且當有紅燈時是會停下。

辯方將本案比喻為有膠馬在馬路中間,當司機看到屬大型物件的膠馬時會停下車輛。

施祖堯裁判官指要考慮案發時的情況,例如有部份阻街案件是有非法集結的情節。

辯方總結立場,認為本案並非是最嚴重的級別。

📌求情信:

辯方向法庭呈上7封求情信。

被告出身至單親家庭,在大學畢業後與生意伙伴經營網店,收入不俗,被告會將當中一半收入用作養家。

被告因過往有失望的回憶,他加入與拯救動物有關的隊伍並成為義工。辯方指被告是尊重生命的人,控方也不是控告被告危害列車上的人的安全,他在本案的作為只是想表達訴求,不是傷害他人。已經規劃未來的生活。

被告的家人形容他是好學,愛惜生命,照顧家庭,孝順的人,他們不會離棄他,他們相信被告為人,接納他成為女朋友一家的未來家庭成員。

被告的生意伙伴和前僱主形容他是承擔,可信賴,負責任,工作效率高的人,當中被告的生意伙伴願意仍在將來與被告合作經營網店。

辯方指被告的生意伙伴及家人有到庭支持他,而被告亦已規劃好未來的生活。

📌結論:

辯方認為本案已為被告帶來教訓,他已明白不能以非法方法表達訴求。

辯方明白法庭判刑時需平衡阻嚇元素,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家人及伙伴支持,貢獻社會,本案並非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判處被告短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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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1年10月20日09:3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先生 (43歲) 🔴服刑中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陳先生經審訊後在2021年6月18日被鄭念慈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個月。陳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亦被鄭官拒絕,自此服刑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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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聆訊待上訴人再申請法援

話說上訴人陳先生第一次申請法援時被法援署拒絕,所以今日親自在庭上申請押後聆訊,待再次申請法援。

李官指出除非有重大情況改變,否則法援署今次會批出援助的機會不大,提醒陳先生不要將所有期望放在法律援助署,亦可考慮向大律師公會的義助計劃、港大的義助計劃求助。李官指令陳先生須將完備的上訴理由在11月23日正午12:00前存入法庭,並將副本送達答辯方(律政司),強調下次無論陳先生有無律師代表亦會繼續處理上訴,不會容許以相同理由再押後聆訊。

本案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 不早於10:30處理定罪上訴,期間陳先生需繼續服刑。

【10:39 休庭。完】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D2 張 (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告無需答辯,控方申請轉介區域法院,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6日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被告可以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3/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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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警員11475 李文斌(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2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主問

📎背景

當日1105時,PW3所屬小隊到達屯門大會堂內埋伏。PW3透過大會堂正門玻璃門向外望,觀察到出面空地聚集了數百人,大部分穿黑衣黑褲及戴口罩,大聲叫囂不滿政府及辱罵警察的內容。

部分聚集人士走近正門,倒不明液體落地,亦有幾個人搬幾隻膠水馬,推倒空地幾個花盆,估計想堵塞大會堂正門出入口。

PW3一直觀察,至約1405時因外面「持續有破壞社會安寧情況」,在警司率領下衝出去驅散,而PW3從正門衝出。警員衝出去後,大部分聚集人士往圖書館方向逃跑,PW3出門後左轉,隨逃跑人士方向跑。

📎制服及拘捕A2

跑約十至十五米後,有一名身穿黑衫、黑褲及黑鞋、戴口罩、手持黑色縮骨遮、孭黑背囊的男子衝向他。當時二人相距約5米,男子(後知為A2)在PW3正前方,手持的縮骨遮當時已伸長但未打開,PW3擔心A2會用遮襲擊自己--因警員衝出去時,大部分人往反方向走,唯獨A2向其迎面衝去,而且右手舉起縮骨遮。

PW3徒手將A2制服在地上,A2在地上仍持續掙扎,PW3擔心A2會傷及自己或他人或者逃跑,於是為其鎖上膠手扣。由最初接觸A2,PW3以一己之力將他控制到地上,隨即有同事上前幫手。由於當時位置「唔太安全」,PW3遂與同事將A2帶回大會堂側門較安全位置。

到側門外位置,PW3檢查A2的背囊;因「外面持續混亂」,PW3在指示下將A2帶入大會堂內,作詳細調查。PW3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A2及警誡後,A2點頭但沒說話。PW3仔細搜查背囊,內裡物品與之前在門外檢查時相同,之後檢取物品作為證物。

PW3約1405時衝出去前在大會堂內觀察,並沒特別認到A2;接受指令要衝出去,亦沒指明要處理特定人士;衝出去前,PW3沒有鎖定任何目標人物。

📌播放P9 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PW3第三次觀看相關畫面後,指認出自己及A2,當時已將他控制在地上並上了膠手扣,準備帶回大會堂。PW3身旁當時有另一名警員跪低,「協助我扶返起」A2。

📌播放P23 警方片段
PW3在畫面中指認出自己及A2,A2已被制服在地上,自己則半跪,準備上膠手扣。

PW3由衝出去至第一眼看到A2,相距約二十秒,由衝出去至制服他,時間相距約三十秒內。

播放大會堂外閉路電視畫面
PW3指認出自己及A2,當時正和同事一起押解A2至側門較安全位置,之後進行快速搜身及搜查背囊,約一分半鐘後押解A2離開該位置入大會堂。

播放大會堂內閉路電視畫面
PW3指認出自己及A2,顯示押解入大會堂情況。

🔸A2代表盤問

PW3在2019年10月2日錄取的口供提到,自己由9月30日1345時開始「特別更」。PW3事前並不知道翌日會到屯門大會堂執勤,而該特別更開始後,要至「另行通知」才收工;由30日下午開始當更起至1日1105時到達大會堂,PW3期間曾於八鄉少年警訊休息,直至2日下午才正式落更。

盤問下,PW3同意,公眾人士可分別從多個不同方向前往文娛廣場,而他不知道A2從哪方向到達文娛廣場,亦不知道他被捕前在文娛廣場逗留了多久,抑或是剛到。

與PW3一起由大會堂正門衝出去有大概十多名警員,而PW3屬當中較前的幾人之一。PW3衝出去後見到大部分人穿黑衫黑褲,但不是全部人都是如此衣著,而大部分人跑向圖書館方向,亦有其他人跑向其他方向,但沒衝向PW3;「某部分」人有開遮。

PW3看到A2時,其縮骨遮棍已伸長,但沒打開傘,而圈帶當時已鬆開,沒扣住傘。A2當時舉高縮骨遮,遮頂向天,高過頭,其手握遮柄的位置則高過膊頭但未過頭。

PW3沒使用身上裝備或任何武器去制服A2,二人先有身體接觸,之後PW3在A2轉身時徒手推他背面,令A2倒下來,臉向地。PW3指,A2先有「跪或踎」的姿勢,然後才被自己推至前胸著地。陳大律師要求PW3釐清縮骨遮「應該」是A2被控制期間離了手而被放在地上的說法,PW3稱當時專注在A2身上,沒專注縮骨遮何時跌落地或是由A2放落地。PW3指,縮骨遮一直在A2身旁,沒有其他警員或任何人拿過。他沒留意到當時附近有一名穿紅衣人士坐在地上。

陳大律師問PW3是否記得,A2跪低時雙手放在頭上,PW3只表示A2當時「掙扎,手舞足蹈咁樣」,同意A2向前趴時雙手觸地。

📌播放臨時證物 長2分16秒的網媒片段
- 顯示警方從大會堂衝出去之前文娛廣場情況,有人灑溪錢、叫口號,大部分人著黑衫,有人舉雨傘,隨後警員衝出去作驅散及制服部分人
- 兩個畫面截圖:顯示一黑衣男子趴在地上,被警員制服,PW3分別指認為A2及自己
- 第三個畫面截圖:顯示PW3連同其他同事一起押解A2離開制服現場,當時PW3提著屬於A2的背囊,PW3已將縮骨遮放入背囊

PW3表示,A2趴在地上時,縮骨遮在A2右方,隨後在影片指出相關畫面,在截圖圈出同事身旁的物體為A2的縮骨遮。PW3同意,影片中看不到他所指自己拾起地上屬於A2的縮骨遮,但堅稱事件有發生過。PW3同意,片中可見A2落地時身上的背囊跣落至右邊膊頭,但不同意縮骨遮因此從背囊跌出來。

另一畫面顯示A2跪在地上,雙手放頭上,身旁的防暴警員為PW3,手持盾牌—較早前盤問時PW3曾供稱當日沒有盾牌,現在改稱有盾牌。PW3同意,鏡頭沒有影到A2衝向他,鏡頭亦沒有影到A2右手舉起縮骨遮;他表示無需要再於庭上慢鏡重播片段,不同意上述所指事件實際上沒有發生過。PW3有關本案的記事冊內容於10月2日凌晨時分補錄,他不同意記錯內容。

陳大律師提出,A2被制服時曾向其他警員說「阿sir點解要拉我,我只係想扶起嗰位阿叔咋」,而警員回應「你鍾意點講就點講,反正我唔會信」,PW3表示冇聽到。

庭上檢視證物P44,PW3從A2背囊搜出的一個灰色防毒面罩(豬嘴),陳大律師指出,證物並非一個完整的豬嘴,因為沒有裝上filter,因此沒有過濾功能。PW3表示不清楚豬嘴構造和原理,無法回答相關問題,陳大律師即席示範將一個白色filter裝上證物豬嘴,欲繼續向PW3說明豬嘴需要配合filter使用,高官此時介入,指相關說明已屬expert evidence,陳大律師如要繼續需要找專家證人。證人已多次表示不能回答相關問題,豬嘴議題完結。庭上檢視證物繃帶(P49)及膠紙(P50),PW3同意,膠紙非一般辦公室用膠紙,可用來痴繃帶。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覆問PW3

展示PW3較早前在庭上標記的截圖D2_PW3_06,PW3補充,畫面拍攝到的是他被A2衝擊後作出喝止,並徒手控制對方—即是A2轉身被PW3從後推倒的時間。畫面最左方有一名已被制服的紅衣男子,PW3在事發時沒留意到他。

- PW3作供完畢 -
1245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45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審訊 [1/3]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
1020 案件的承認事實錯漏百出,被裁判官多番斥責,休庭15分鐘讓控方修改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
於2020年10月1日0600時,男子黃世佳將36支國旗掛在糖水道至英皇道附近範圍及行人天橋上,每支國旗掛在3米長膠水喉上。其後,黃世佳發現有12支國旗被毀壞,更有2支國旗失蹤。其後,警員18386 於1610到達現場,並拍攝了現場的相片P2。

2020年10月9日,警方於北角健康邨紅桃樓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稱 "我無鎅過"。

警員8636在被告身上撿取了一個黑色頭套、一個長手臂套、一串鎖匙。警員3120於被告家中撿取了一條黑色短褲、一件黑色adidas圓領t-shirt、一個黑色運動袋、一對黑色護膝、一對黑色護脛、一條黑色運動褲。警員3120在被告身上撿取了一頂黑色鴨舌帽、一個黑色斜孭袋。

2020年10月9日1729-1821,被告在北角警署作出了一次錄影會面。

傳召PW1林偉業 (音)

控方代表主問

2020年10月1日,PW1與兒子乘搭2A巴士由康怡廣場前往炮台山。PW1坐在巴士上層左手邊第四排走廊位,兒子坐在他旁邊。當巴士到達北角新都城巴士站時,PW1見到有一名蒙住面,上身穿黑色衫,「全身包到黑曬」的男子,將糖水道行人天橋上的中國國旗扯下來,並丟到天橋下東行線的電車路。

PW1稱自己只見到該男子拉扯1支國旗。PW1稱自己的視線沒有受阻,因爲當時巴士上層只有小量乘客。PW1 稱巴士大約與該男子相距約30米,而自己觀察該男子約5秒,然後便立即致電999報警。PW1確認糖水道天橋有一邊是連接康威商場。

📌播放康威商場 閉路電視片段
-片長約30秒

辯方法律代表 姜大律師 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香港弘愛會主席 曾卓兒
北角建制派地區團體香港弘愛會主席,曾經於2015及19年的區議會選舉中代表自由黨在東區區議會丹拿選區出選,但兩次都落敗。

控方代表主問

案發當天,PW2在弘愛會僑冠大廈會址落樓,然後在紅綠燈位置等過馬路。期間望過對面明園西街馬路,見到有一名黑衣男子將明園西街與英皇道交界的7-11門口的一支國旗拉下來,國旗倒下在地上。

當時男子帶黑色頭套,所以「眼耳口鼻睇唔到」,穿著黑色短袖圓領T恤,但PW2看不到T恤的圖案,黑色短褲,帶長護膝,長度大約是從小腿到腳眼,黑色布鞋,右邊膊頭背著黑色環保袋,上面有一些白色英文字。

然後,男子從對面馬路走過來PW2的位置,經過PW2的身邊,從環保袋拿出鎅刀,用左手鎅了2支國旗,然後將鎅刀掉在地上。其後,再從環保袋拿出另一把鎅刀,然後又鎅了2支國旗。期間PW2嘗試拿出手機拍攝過程,但由於馬路上有很多途人穿插,所以拍攝失敗。

📌播放P20C 片段
由13:44播放至15:01

- 1255午休 押後至1430再續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0914屯門 #提堂

謝(25)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新界屯門屯順街1號屯門市廣場1期期樓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關文迪的一部“華為Mate 20 Pro”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申請押後至11月16日再訊
因為剛發信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如到時未能取得共識,將會於當日聽取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下午230屯門法院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曾,*,黃(16-19) #1013葵芳

控罪:#刑事損壞

4位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簡單背景:
4位答辯人在2020年2月17日在時任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答辯時認罪,其後第1,2,4答辯人於2021年3月1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第3答辯人則在同日被判處24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
——————————————-
覆核理由: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931

答辯方指出,四名被告明白同意報告內容,感化官認為四人心智體格上適合更生中心監管,望法庭接納建議。

法官指出,已分別考慮四人的情況,即時判入更生中心,擇日再頒布判案書。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0901東涌

黃(24)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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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特別事項:法庭留意到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神態自若、毫不緊張,裁定被告是自願作供,一份補錄證供及三份會面紀錄均可呈堂

一般事項:辯方爭議被告是因ADHD的影響下招認。法庭認同控方證人蔡醫生對辯方證人黃醫生的反駁證供,蔡醫生認為黃醫生沒有考慮被告是案發後才尋求醫生診斷,而ADHD是容易被假裝,法庭認為黃醫生沒有全面考慮而作出診斷,拒絕接納黃醫生的證供。

法庭給予被告的招認十足比重,裁定被告懷有所有控罪的犯罪意圖。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控罪三:罪名成立
控罪四:罪名成立

郭大律師需時參閱裁決理由書,需時準備求情陳詞,今天不作任何求情。

郭大律師指審訊期間,蔡醫生沒有反對被告有ADHD,認為定罪基礎是被告沒有病發,希望索取精神科報告。唯郭官反駁指蔡醫生的報告已清楚列出對被告患有ADHD的種種疑點,加上上訴法庭已指出ADHD並非求情理由。郭大律師撤回索取精神科報告的申請。

郭大律師呈上6封求情信,郭大律師讀畢一封後,郭官提醒郭大律師可以提早呈交法庭,好讓郭官在內庭閱讀,如果郭大律師要依賴求情信,建議他在書面求情中引述。

辯方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郭官引述SJ v SWS,縱火罪是嚴重罪行,一般量刑是3至5年,縱火罪的量刑原則應著重保護公眾、阻嚇性、公開譴責及加諸懲罰,除非情節輕微,否則不會著重更生,而被告案發時已經廿二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並不適用,加上被告是經審訊後罪成,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法庭拒絕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到2021年10月20日判刑,期間還押候判。

裁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29&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審訊 [1/3]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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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 香港弘愛會主席 曾卓兒
於2015及19年的區議會選舉在東區區議會丹拿選區出選,但兩次均落敗

辯方法律代表 姜大律師 盤問

PW2確認當時英皇道方向行人路紅綠燈爲紅燈。PW2指當時自己落樓沒有特定目的,只是爲了「鬆一鬆」。

📌展示P(1-4)4張相片
-為案發現場附近環境

PW2從照片中指出自己案發時的位置

PW2聲稱當時英皇道車路上是紅燈,所以英皇道馬路上沒有車,所以她的視線沒有受阻,但她又聲稱行人路的紅綠燈是紅燈,兩者不可能同時發生。

在PW2的書面證人供詞中,PW2聲稱 「見到男子用雙手將原本在7-11便利店外的行人路欄杆的中國國旗拉扯至地下」,但現在PW2卻聲稱男子折斷國旗旗桿,並發出巨響,又指男子在7-11門外已經手持鎅刀,惟口供中沒有相關情節。

PW2指錄口供時與案發日相距一星期,可能自己當時忘記了,但不知何故今日突然記起。

PW2又確認自己當時只向到場的軍裝警員透露,該男子向糖水道方向逃走,但不知何故沒有向警員透露男子在糖水道跳起鎅國旗等情況。

控方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萬文偉 (音)
當日駐守東區總區反黑組
負責拘捕被告及搜屋

控方代表主問

PW3 確認自己在被告家中拍攝了26張照片。PW3 確認自己拘捕了被告,並作出了一份警誡口供。

辯方沒有盤問

-PW3作供完畢-

傳召 PW4警員8486 葉俊一 (音)
案發當日駐守北角分區特遣隊

控方沒有主問

辯方法律代表 姜大律師 盤問

PW4確認案發時駐守北角分區特遣隊,駐守了兩年,對北角地區有很深的認識。PW4 確認由紅綠燈到安全島的距離大約爲20-25米,但指不能夠確認7-11到紅綠燈的距離爲50米。

控方沒有覆問

-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警員22854 黃寶童 (音)

控方沒有主問

辯方法律代表 姜大律師 盤問

PW5 確認自己為本案撰寫了一份調查報告。PW5確認調查報告內容,即PW2跟著該男子到電車站,然後男子便失去蹤影,然而該說法又與PW2今早的說法矛盾。

控方沒有覆問

-PW5作供完畢-

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5/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15:57 開庭
根據辯方律師的陳辭,崔官提出問題,邀請控方就著案發的時間和地點出作回應,因為有證人指案件係分兩階段,中間有人離開咗;有被告在距離警署70米外被捕,不是在非法集結現場。

控方確認案發時間為8月11日23:10 至 8月12日01:19。關於集結範圍,控方認為好難用尺數去講,係警署對出,主要係豐順街,警車到場,人群四散,好難講到實質數字,範圍要加上時間性。

崔官再提出證物鏈的議題,主控明白辯方會盡量搵錯漏,但大致完整,除咗有關D7嘅,PW15係本案第二名證物警員,負責處理D7的證物,主控指辯方嘅盤問,係向證人確認D7嘅證物係由警員5600交俾佢,而無向PW15指出本案中有另一名警員曾經作供,將證物交俾PW15,而不是5600。

D7律師回應
PW15在證人台講由5600交畀佢,辯方無責任講出12053有錯,無責任同控方修補證供,兩個證人有唔同,當然有疑點,若控方知道12053搞錯咗,控方應該作出修訂,而不是指辯方無盤問,不是在陳詞階段指PW15有錯漏。仲有PW15講由5600收到一支雷射筆,確認係證物P7(2),嗰支係唔超標,跟住PW15交畀PW13,PW13話收到兩支雷射筆,供詞大相逕庭。

D1律師回應
關於D1嘅證物:案情指PW2制服D1,搜身搜背囊,搵到啲嘢,交俾PW3,PW3再從背囊搵到其他嘢,道理上應該係PW2先搵到,控方無問PW2搵到啲乜嘢,好似突然間由PW3發現啲嘢。

關於共同原則:似乎係包括幾種,譬如:(1)謀殺案,(2)打劫,(3)協助與教唆;本案應該唔係第一種,控方無講係第二定第三種,第三種不是直接參與者,如果係第三種,無證據證明D1有直接參與,只係關乎PW2嘅觀察。

對控方陳辭嘅回應
(1) 時間:控罪詳情指明係在8月12日,PW1嘅講法好明確分開兩段時間,對控方提出質疑「一個控罪兩個罪行」這觀點,反對控罪。

(2) 範圍:控方要搞清楚,係控方定義範圍,抑或控方邀請法庭作推論,控方係模糊咗法庭嘅查問,D1被截停搜查並非在非法集結現場,控方無證據指在案發時,D1位置有非法集結。

(3) 控方話警署無人出嚟,如果控方講係因為示威者阻塞,但無提出證據。

(4) 證物鏈:D1從來無承認證物,控方應該明白辯方嘅挑戰,PW3 & PW15如何封存證物,有不同版本,辯方已經帶出合理懷疑,正正係D7呈現左出嚟。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6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D1律師要在10月22日前就新觀點交陳詞,控方要在11月5日或之前作出回應。各被告依然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另案還押中。
#屯門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20200720屯門 #審訊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

被告人傳票中姓名出錯,暫委裁判法官接納傳票中的錯誤。
控方律師反對沒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理由是非法集結,被告人不認罪。

🔹控方建議先觀看cctv及截圖,再傳召第一位證人;
🔸辯方反對,稱截圖不能作為證供。

控方提交當日法例版本,暫委裁判法官指出法例經常更改,需要時間再參考。
控方確認案情後呈上證物。

🎥影片
📌電梯大堂及外部,3段cctv(合共60分鐘)
片段中有7名人士,包括被告人及第一證人

🔹控方律師指出由影片所見該批人士有共同目的作出非法集結,並違反限聚令。
👨🏻‍⚖️法官質疑,案發地點在大堂內,為何播放大堂外片段。

休庭5分鐘,等待傳召第一位證人

-PW1作供完畢,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審訊 [2/3]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
辯方法律代表:#姜必俊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 馬大律師(女)

控方澄清呈堂證物閉路電視截圖相片冊(P30)應只有35張相,已經在每張作編號,並在相片上標示被告、弟及母親

控辯同意不爭議MFI 1閉路電視片段10-16,19-22內控方指為被告之男子,被告弟及母親 之身份。控方在呈堂截圖圖片冊P30指出對應閉路電視片段10-16,19-22內拍到出入大廈之被告,弟及母(如有出現)

庭上只播放辯方爭議身份之閉路電視片段17, 18, 23 及24。四段片段均只見到一高大身型男子戴黑色鴨嘴帽,穿黑色衣褲及蒙面出入大廈電梯及大堂,畫面完全見不到樣貌

1006-1100休庭後新增2段同意案情:
P(30)是上述閉路電視的準確截圖。當中對截圖的形容真確。

P30(20,28-29)是上述CCTV CH09_2020 101113的截圖

控方指沒有其他證人傳召,控方表示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作供

辯方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權利,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庭上口頭作簡短論述及補充。就控罪1,辯方請法庭留意PW1證供只提及1支國旗而不是5支,也沒有CCTV拍到男子A事發前及後的行為

就控罪2及3,PW2作供指見到男子B之觀察不穩妥,包括現埸交通流量,調查報告沒有提及糖水道國旗之事情。P2相片七十一外國旗擺放也是沒有行人欄桿,與證供不符

辯方引用案例指法庭不應單憑外貌相似而作身份辯認判決,法庭需極之小心處理。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1月5日 09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4/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4 警員14159 曾展英(音)
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
負責制服A1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主問PW4

PW4當日1105時奉命到屯門大會堂執行應變任務,直至1405離開大會堂前在內觀察,見到有人戴黃色頭盔 、護目鏡及工業用口罩,亦有帶、孭遮書包。

PW4聽到大會堂內有人講「Gogogo」,但不清楚由誰人發出。當時外面人群開始聚集,旗杆位置有人開遮組成傘陣,而大會堂外有一個人用噴漆塗鴉茶色玻璃。於是PW4從正門連同其他警員衝出去,向文娛廣場進行驅散,當時人群已將警員打亂,有人用水樽等物品掟向警員。由於人數太多,PW4認為情況太危險,故曾嘗試將同事拉回大會堂。

警方在近旗杆位置設防線,當時面對幾百人,與PW4距離約5-10米,人群戴帽、護目鏡及口罩,叫囂、吶喊及辱罵警員,推水馬、扔遮、水樽和液體。

人群中唯獨有一人企較前,吶喊得最厲害,行為引起PW4注視。二人當時相距約5米,該名人士附近亦有其他相同衣著人士。PW4甫注意到他,該名人士隨即用手上雨傘掟向PW4,PW4用手擋遮,因而擦損左手手背。期間有同事在旁正制服一女子,同時上述人士衝向警員,PW4與同事順理成章制服該人(A1),然後由PW4控制住。

PW4形容A1當時戴帽、護目鏡及口罩,穿黑衫黑褲,戴黑手袖及黃色手套,亦有遮和書包。A1衝向警員時「亢奮激動」,PW4忘記他當時手上有沒有持任何物品。

警方防線拉後,期間A1表現激動,拳擊PW4左邊膊頭,並向其腹部批踭,似是想逃走。PW4再與幾個同事合力控制A1,將他拉回防線內,隨後帶從側門進入大會堂。因A1激動不斷反抗,大會堂內沙展34511及警員21415協助PW4,壓他落地。PW4和21415皆曾警告A1不要反抗,後由21415為其上膠手扣。當時A1右手仍戴著黃色尼龍手套,PW4在庭上確認呈堂證物手套為上述手套。

PW4表示,當時觀察到A1臉部和雙手擦傷,「相信應該係佢糾纏期間整到」,至於其帽子及護目鏡在未入大會堂前已甩掉。PW4控制A1期間,曾經撲向他,有肢體接觸。

21415負責為A1作初步搜查,PW4沒有詳細觀看過程;21415在大會堂內拘捕A1。

PW4與A1一起離開大會堂前往屯門警署,1615時到達屯門警署後,PW4沒再與A1接觸,之後到天水圍醫院接受治理。

PW4約1406時衝出去前在大會堂內內觀察,並沒特別認到A1;接受指令要衝出去,亦沒指明要處理特定人士;衝出去前,PW4沒有鎖定任何目標人物。

對於自己由衝出去大會堂外至第一眼見A1的時間相距,PW4「唔記得、唔清楚」及「冇印象」;由被A1衝擊一刻直至返回屯門警署,期間二人沒有分開過,全程時長PW4則不記得,但「接受」主控所指為時約2小時。PW4當日觀察A1容貌時有充足光線。PW4供稱,對A1沒有使用過威嚇,亦不見同事有此行為。

📌播放P9 立場新聞直播片段
- 畫面顯示A1衝前一刻,PW4在截圖圈出A1,並標記自己所在位置
A1衝向警方防線被制服,當時頭上有戴帽,PW4看不到其手上有物品,高官表示看到A1手舉起,手掌有一非黑色物品,A1代表律師同意。
- 畫面顯示押解A1過程,PW4在截圖圈出自己及A1,當時A1沒戴帽。
PW4押解A1入大會堂後,再沒有其他被捕人入內。

📌播放P10 TVB新聞片段
PW4在截圖圈出自己及A1

📌播放P11 Now新聞台直播片段
畫面左下方有一女子被警員制服在地,一名黑衣人衝向該方向,PW4圈出自己及黑衣人為A1

📌播放P12 RTHK直播片段
-畫面顯示將A1帶離現場,PW在截圖圈出A1,自己則受遮擋無法辨認
-片段之後顯示較早前被制服的女子,並有人群衝向該位置

📌播放P19 大會堂閉路電視68號鏡頭片段
- 顯示一群警員押解A1 從側門內進
有3名警員同時將A1壓在地上,包括PW4,而警員21415在其對面位置

📌播放大會堂閉路電視75號鏡頭片段
- 顯示包括PW4在內的警員在離側門較遠位置為A1進行搜查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郭大律師質疑PW4在庭上辨認A1容貌的基礎,PW4不同意當日在大會堂內有機會近距離觀察到A1,因而能在庭上認出他。

因身分有爭議,郭大律師以「A君」稱呼大會堂外人群中首先衝向警方防線的男子(PW4主問時指認為A1)。

PW4承認A君最初衝向他時認不到其容貌,但A君被制服並糾纏期間,其帽及護目鏡已掉落,因此認到其容貌。PW4再強調,即使現場環境混亂,其集中力亦在A君,所以能夠認到他。

盤問下,PW4承認,當時看不到A君的帽和護目鏡如何掉下,亦無法說出自己與同僚制服A1時,各自負責控制其身體哪部分。

對於其筆記簿與證人供詞皆沒提到案發時特別注視到A1的因由,PW4 「承認寫得唔好」,今日在庭上作供時能夠憶述原因,「因為比較刻骨銘心」。

📌播放P11 NOW新聞錄影片段
多次重播實時14:10:51至14:10:58

PW4同意畫面見到6名警員圍住一名在地上的女子,而A君由衝前至被制服在地上期間,沒有襲擊過PW4。PW4指,A君不在該位置向他施襲。

PW4供稱,視線一直專注在A君身上,沒受到附近有人灑黃紙影響。A君一開始「飛埋嚟」,PW4使用警棍只是要「隔開佢」,否認有打A君。

-盤問未完

1303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A1:唐(31)
A2:譽(24)
A3:鄭(23)尚有 #1112中環 案件
A4: * (15)

控罪:
① 暴動 [D1-D4]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 - - - - - - - - - - - - - - -
D2代表律師申請押後本案,期間同控方商討。控方無反對。

D1 未準備好答辯。D3同控方已達成共識,不需以審訊形式處理。D4 希望押後時間再考慮答辯方向,因剛才才知悉D3的抉擇。

法官著D1在押後期間考慮答辯方向,望在下次提庭時已有抉擇。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1430同庭提訊。D3今天報到豁免,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0922旺角

曾(16) 🛑已還押5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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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與控方作認罪協商,控方無反對。

本案將押後至11月4日下午14:30同庭再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5屯門 #提堂

李(2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5日,在屯門建發街行人路近燈柱號碼FC378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路政署的行人天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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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於2020年9月30日認罪,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違反社會服務令,法庭將聽取代表律師陳詞再考慮判刑。

被告再次因病缺席,法庭發出拘捕令並撤銷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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