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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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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10102天水圍
#審訊 [1/1]

趙(21)🛑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室外,襲擊警長58726 唐家裕。

📌上午進度:

傳召PW1 陳子浩醫生
陳為唐家裕的診斷醫生,醫療報告指唐眼眉有浮腫及觸痛。

傳召PW2警員58726 唐家裕

🔹控方主問PW2
唐稱當日帶被告見完值日官後,帶到調查室時,被告突然用頭撞向旁邊的玻璃屏幕,唐制止被告,期間被告用頭撞向唐額頭,再雙雙倒地,警員20713上前幫手控制及拘捕。

🔸辯方盤問PW2
辯方指被告在見值日官時曾表示唔舒服要睇醫生,唐不同意。辯方指被告撞向玻璃後已即時被制服,冇襲擊事件發生,因為在之前截查時被告不合作,所以冤枉被告,唐不同意。

辯方播放被告被截查片段,片段顯示唐兇惡地問被告銀包上面係咩字,叫被告讀出黎,知唔知有國安法,及指被告的food panda袋係偷番黎,要求被告證明自己是food panda 員工,片段內被告多次表示唔舒服要去醫院。

傳召PW3 警員20713

PW3 稱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見到被告用頭撞玻璃自殘,被告再用頭撞PW2 撞PW3,再雙雙倒地。辯方指PW3 的講法係應PW2 要求夾口供,PW3不同意。

控方案情完結,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指當晚係天水圍銀座公園拍攝警員,因認為警員經常砌人生豬肉,及後如片段所示因盜竊food panda 袋被捕,見值日官時表示要睇醫生,但不被理會,問及為何要用頭撞玻璃,被告稱因為多次表明要去醫院但不被理會,擔心警員對其不利,所以用頭撞玻璃希望因此可去醫院,撞後被警員制服,他並沒有撞警員頭。

辯方主問結束
案件押後至1430開展控方盤問被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暴動

D1:莫(33)
D2:楊(20)
D3: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本案原定於2021年7月8日裁決,惟陳廣池法官認為終審法院於同年稍後就兩案相關法律議題的聆訊會直接影響本案的裁決,故押後案件至本日提訊。
(詳情見 立場新聞 報導)

——————————————————

#陳廣池法官 提議先暫定下次聆訊日子,若控辯雙方日後認為該日子聆訊未必有進展,則只需書信上通知法庭更改日期,無須再次提訊。

陳官續指,若終審法院早於原訂下次聆訊日期前頒下判決書,下次聆訊的性質則改為有關法律議題的補充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0日1030提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A1、3獲豁免是日報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1/5]

上午進度
下午(無)進度

D1:陳(69) / D2:余(60) 已經認罪
今日無需出庭,將會在星期五應訊
———————————
D3:繆(34) / D4:甄(31)

14:49 開庭,控方表示已經交文件給辯方,辯方確認,需要時間睇文件和畀法律意見,申請押後。

裁判官批准押後至2021年11月3日星期三,09:30同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10102天水圍
#審訊 [1/1]

趙(21)🛑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室外,襲擊警長58726 唐家裕。

——————————

📌下午進度:

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控方代表指出被告有用頭襲擊PW2,並沒有冤枉被告,被告不同意。

控方續指被告在警署內撞玻璃自殘並非為求自保,純粹因為情緒激動、不能自控,被告不同意。

裁判官詢問被告,為何會面記錄內沒有提及自殘原因是因為想去醫院,被告稱那是個人感受;裁判官再問自殘過程中有否有/無意撞到警員,被告稱沒有撞到。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指案件是兩個版本間的爭論,而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辯方批評PW2 誠信,指PW2 作供稱開初因懷疑被告與一毒品案有關,故截查被告;惟呈堂片段中沒有顯示PW2曾問被告任何關於毒品的問題。

辯方續指警員冤枉被告的原因相信是(從片段所見)PW2 截查被告時,詢問被告food panda 紙袋內有何物,被告「答唔齊」裡面的所有物品,故將其以盜竊罪拘捕。

而截查時叫被告讀出銀包的字及詢問其知否有國安法等,種種行徑都似乎是為了「搵位」將被告入罪。

🌟裁判官批評辯方並沒有在盤問PW2時就此說法作任何盤問。

辯方指若被告有意襲擊警員,何以要在警署內襲擊、又何以要先自殘再襲擊?即使被告真的曾撞到PW2頭部,都有機會是兩人拉扯間意外撞到的。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日09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就本案可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惟因其他案件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審訊 [1/1] #裁決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

- - - - - - - - - - - - - - - -

📌播放P1 DVD片段
-長約一分鐘

-陳官觀看片段兩次後,休庭20分鐘以考慮裁決-

📌裁決

陳官指PW1警員21438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信納被告和石案發時爭執激烈,當時現場嘈吵。

惟呈堂片段中顯示石在公眾地方曾作挑釁手勢和侮辱語言,相信被告只是被激發及憤怒而已,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犯案。法庭裁定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
D10 #朱寶田大律師
———————————————

- 0940 開庭 -

全部被告不承認控罪。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指已在10月6日呈上開案陳詞,及較早前提交草擬承認事實,但部份內容仍須與辯方斟酌並作出修改,認為可利用今早時間修訂後即可開始審訊。

需修改內容主要為新聞片段的實際時間及拍攝時間,以及跳過片段中不重要的鏡頭。

另外控方呈上2個列表,並在開案陳詞依賴這些列表,分別為列表MFI 1、2,MFI 1為新聞媒體拍攝到的片段,MFI 2則為拍攝到各被告的時間。

控方續指MFI1所列的片段會「跳嚟跳去」,部分片段會拍攝期間轉去其他地區,當中不牽涉本案則會跳過。相關媒體片段包括Now新聞、HKFP、立場新聞、RTHK等。MFI 2為拍攝到各被告人被拘捕之後的情況,將會為控方開案陳詞一部分。

主控申請押後至1030以與辯方相討以上修改。游官作出命令,審訊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1053 開庭 -

主控表示控辯雙方已就修改承認事實達成共識,但仍需時間實行修改。

控方指用作開案陳詞所依賴的新聞片段主要來自Now新聞,或可以其他片段佐證。新聞片段可讓法庭了解控罪所指的暴動開始時地的情況同其嚴重性,安排警誡警員和拘捕警員依序觀看片段。

辯方指部分被告將爭議控罪所指的暴動範圍,控方強調已釐明地點為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又指明天播放片段會見到推進及較後時間附近有另外一條防線成立有小規模暴動。

主控預告明天才作開案陳詞及播放該新聞片段,提議今天下午時間用作予雙方法律團隊修改承認事實,申請押後至明天0930一氣呵成開審。

部份被告申請撤銷宵禁及向警署報到

法庭批准所有被告在審訊期間(包括週末)毋須向警署報到,但需維持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3日0930同庭續審。

註:呢班被告係被捕後帶去新屋嶺扣留嗰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2/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上午進度
宣讀修改承認事實。
涉及各被告的以下事項
-拘捕警員、時間及位置
-被捕時衣著/裝備
-在北角警署被搜查時搜出的物品
-在北角警署拍攝的個人相片及證物相片不受爭議
-證物鏈不受爭議

林官向各被告的律師確認他們的爭議事項,及是否需要重召證人確立他們的爭議。D2及D6D8的律師表示會再索取被告指示,其他律師確認爭議事項,可繼續審訊。

1145 休庭二十分鐘。之後傳召PW11 拘捕D7的警員。
#東區裁判法院笫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暴動
#提堂 #覆核申請

👤A17吳(16) 🛑因違反宵禁令還押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同案共20人被分數組,被告同一組10人案已排期於2022年4月22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同年7月4日0930時起在區院進行為期40天的中文審訊。

====== ====== ====== ======

📌被告於10月某星期日凌晨在街上被警察截查時發現違反宵禁令,提堂時被法庭取消原有保釋,10月25日首次保釋覆核申請被拒,今日再度作覆核申請。

辯方指被告每星期有多天上課後便到餐廳兼職至晚上,當天因肚餓家中又沒有食物所以一個人離家到街上購買食物。律師庭上呈上前班主任及現在班主任信件證明滿意學業成績。

法庭批准以下列條件保釋
-保釋金由$5000提高至$10000及新增現金人事擔保$10000
-由每星期1次警署報到改為每星期4次報到
其他條件維持不變,包括居於報住地址、地址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宵禁令2300-0600及遵守禁足範圍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9/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1153 開庭 -

法官表示已閱畢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若有大律師需要補充陳詞以外的內容,將在下午時間處理。

法官指控辯雙方均有依賴 #0728上環 一案就「共同犯罪原則」的終審聆訊,惟法官認為盧建民一案與本案關係更大,因該案有10條爭議問題中有6條與「共同犯罪原則」有關;其一強調有人在現場是否構成鼓勵參與暴動的爭議點,而控方亦相當依賴此一爭議作指控。

法官指上述案件應在11月4日頒下判詞,而其與本案相當有關連性,需要待終審法院才作最後決定,提議判詞頒下後三個星期內作進一步陳詞。

🔹控方表示沒有陳詞補充

🌟法官希望主控解釋兩點:

📌一,交替控罪

控方指其在開案陳詞有表明交替控罪適用於本案,即同時指控包含在暴動其中的非法集結。主控表示如果法庭認為暴動罪不成立,仍會邀請法庭考慮非法集結罪成,即仍會依賴交替控罪。

📌二,環境證供
控方所依賴的環境證供包括各被告的衣著、裝備及被捕地點

🔸A1-10、12法律代表均沒有補充陳詞

🔸A11 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指主控在結案陳詞已同意案發現場有流動救護站一方,即同意A11在控方依賴的環境證供包括衣著及裝備是特別角色。

辯方同時質疑控方指急救員出現在暴動現場即鼓勵參與暴動一論點,舉例指若紅十字會出現在世界大戰或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戰爭,紅十字會亦有鼓勵戰爭的意圖。

法官表示明白此一爭議,認為同樣需待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則」的案件頒下判詞。

法官指示控方於11月19日或之前補充陳詞,辯方則於11月26日或之前補充陳詞,並於12月3日處理剩下有關陳詞事項,並提議押後至2月25日1000裁決,希望控辯雙方預留該日整天以方便安排。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日1430作進一步陳詞,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3: 郭(18)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3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
(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同案共13人,上次提訊時由於A13正還押(至今),需時索取指示,故保留答辯至今天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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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7 開庭 -

辯方表示被告希望再次押後案件,申請押後至12月21日1430與被告另一宗案件(十二港人案)同時處理,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1440 散庭 -

(手足精神幾好,不斷笑住向旁聽席親友揮手同做mindblown、friendzone手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同案 D2: 蔡(25) 早前被判處監禁7個月‼️, 詳情 按此 )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

-1458開庭-

控方呈交相關案例
(近期DOJ上訴案件,庭上無讀出詳情)

📌辯方補充案例

-上訴庭案例CACC 358/2006
-區域法院案例

辯方指出該案案情及被告背景不如周立佩案嚴重
(香官指出區域法院對本法院係無約束力,只會作參考)

📌求情

被告反省帶噴漆行為,坦白承認自已過錯, 願意承擔法律後果,望給予被告一次改過機會
社會服務令報告指160-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係合適

📌判刑理由

考慮因素:

1)槍械類型
案中槍械是一枝防身噴霧,化驗報告亦指出此噴霧不會對他人生命危險造成危險

2)有否被使用
未有證據被使用。

3)有否意圖使用
沒有證明被告人有意圖用防身噴霧對他人作出攻擊,但自衛使用亦是犯法。

4)被告案底
被告以往沒有被定罪紀錄。

控罪性質嚴重,必需判阻嚇性。 但面對年輕的罪犯, 也必須考慮被告人的更生, 即使比重不高,但亦應考慮。
加上被告已還柙28天, 對年紀輕輕的被告,相信都係一個懲罰。

📌判刑

第一項控罪判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第二項控罪判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兩項命令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8紅磡

劉(27) 🛑已還押9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控方將傳召5-6位證人,辯方除被告將傳召1位證人,為被告的僱主。審訊預計需時兩日。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8-9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2/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PW11 PC23990 李基鵬(音)拘捕D7的警員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港島總區E大連第四小隊,防暴裝當值。
1715 前往軒尼詩道杜老誌道交界支援,因接報該處有人堵路及縱火。
1730 到達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並設立防線。向SOGO方向的前方60至70米有大批示威者堵路、投擲雜物及汽油彈、並用雷射筆照向警方防線。指揮官向前方作出警告要求他們離開,亦有舉旗示意,但唔記得旗嘅內容同顏色。示威者沒有離開,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但無效,示威者築起傘陣,繼續掟雜物及汽油彈。我在防線第一排手持長盾。

1751 收到命令向前推進,因示威者沒有離開的跡象。示威者保持傘陣後退,警方防線一直保持60至70米的距離,期間仍有人掟磚及汽油彈。過了杜老誌道,小隊收到指示向前charge,即快速推進及作拘捕。此時我在中排位置。打跑到紅磡冰室外見到一個人,因他衣著特別,面上有粉紅色防毒面具及泳鏡,戴手套及黑背囊。我上前時她轉身逃跑,但跑了兩步就仆倒了在紅磡冰室外的行人路,背部向天。我兩手搭著他膊頭表明警察身份叫佢咪郁,扣上膠手銬。不爭議該人是D7。

便裝警員11953手持攝錄機,詢問被告名字,那時才知道D7是女子。我拉低她的防毒面具確認身份再戴番。我帶他去紅磡冰室外的石壆坐下,等候女警幫她搜身。
1805-1809 WPC18336 為D7搜身,我一直在旁見證。期間女警除下她的泳鏡及手套。我以非法集結罪及蒙面法宣佈拘捕。
1815 女警將證物放入背囊,一直由我看管。
2106-2110 在北角警署檢取所有證物。

🔸D7代表大律師盤問
辯方大律師指出,D7跑走時,她身邊的人亦是黑衫黑褲戴豬嘴。PW11不知道1751時軒尼詩道409-421號近堅拿道發生的事。PW11同意。
辯方大律師又指,涉嫌堵路、縱火、掟磚、掟汽油彈的一班示威者,在PW11推進至杜老誌道時已去到天樂里附近。PW11表示不肯定,只知道他們一直在60-70米外。

D7(9)大紀元的片段,見到警方在馬師道跑過,有投擲催淚彈,前面有一大班人群橫跨馬路及行人路在東亞銀行附近,這個時份仍未見到軒尼詩道409至421號的事。PW11同意。

PW11亦同意他第一眼看到D7是在軒尼詩道417號的行人路,D7迎面望住PW11,PW11不知道D7從哪個方向而來,亦不知道D7在該位置逗留了多久。
當天2245 PW11的記事冊記錄,沒有提及D7有帶泳鏡。你提及和D7距離約五米,但冇其他證人提及此事件。PW11同意。

辯方大律師指出案情:
當時PW11見到逃跑的人並不是D7,D7是被一名男子絆倒,該男子其後被你其他同事制服。PW11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D7(10)大紀元的片段,顯示D7已被截停,亦有一名男子被截停, 就是絆倒D7的男子。PW11不知道他有沒有絆倒D7,亦沒有見過D7被絆倒。
D7(10)和P1(10)均顯示紅磡冰室當時仍在營業中。

PW11作供完畢。

🔹傳召PW12 WPC18336 歐寶珍(音)
在現場搜查D7,背囊中有眼罩、口罩、頭盔,PW12將D7戴住的防毒面具、泳鏡及手套除下,放進背囊交給PW11保管。
PW12同意當時有記者影相及市民圍觀,警方拉起防線。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 警長58615 龐志康
案發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港島總區E大連第三小隊,防暴裝當值,負責協助包圍A8。

🔹控方主問
當日1653小隊指揮官命令PW13前往灣仔處理一宗非法集結案件,收到命令後,PW13於1720到達花園道26號,其後再收到指示需要前往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交界執勤,1730時到達軒尼詩道269號,當時PW13在軒尼詩道東行線、面向東設立防線。

當時PW13身處防線左邊的前方,見到前方有約數百人聚集,大部分人身穿黑色衣及手持黑色雨傘、硬物,有人向警方照射光線及投擲硬物等。
PW13續指當時該些人士距離自己約150米。

1731時,PW13小隊指揮官劉嘉昇(音)高級督察向前方的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其後PW13獲指派發射催淚煙。PW13發射催淚煙後,該些示威者沒有散去,並繼續向警方投擲雜物。

1733時,劉督察再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PW13及後發射一枚催淚煙,該些示威者仍然沒有散去。發射後仍有零星警告,警方防線亦有郁動。1755時,PW13獲指示往軒尼詩道向東推進。推進期間,PW13見到該批示威者向東奔跑,期間有人向警方投擲硬物等。

1759時,PW13到達軒尼詩道409號近中國銀行對出的馬路,當時劉督察將一名謝姓男子控制在地,PW13上前協助制服,其後女警6906於1801前往協助為謝男鎖上手銬。其後PW13與女警6906及警員19022帶其到中國銀行捲閘(已關上)位置作進一步搜查,到達銀行時約1802-3分。

PW13到達銀行時,看到銀行門外梯級的位置有約十名示威者被PTU隊員包圍。PW13見現場警員人手不足,遂與其餘兩位警員上前協助包圍其中五名示威者,連同A8,當時PW13一共控制了六名示威者。PW13形容包圍六人期間,六人均沒有反抗。

1807時,數名警員包括警員19641前往協助PW13,PW13簡單向該些警員匯報案情,並指派其中六名警員分別調查被包圍的六人。其中PW13指派警員19641調查A8(A8為五人中其中一位)。PW13形容A8當時身穿黑衣、藍色牛仔褲及頭戴黃色頭盔,PW13形容A8將頭盔「正常咁戴喺個頭到」。

🔸A8代表 #鄭愷晴大律師 盤問
PW13指1756時尚未到達軒尼詩道409號。PW13指出與謝男一同到達中國銀行門口時,已經見到該約十名人士站在門口,包圍其中五名人士後,PW13並沒有對這些人士作出查問,PW13表示沒有留意身前六人(五人+謝男)的行為。

PW13表示當時由自己決定負責額外看守該五名人士。PW13表示不知悉自己看守的六名人士在此之前有否被懷疑干犯任何罪行。

PW13作供完畢。

明天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
D10 #朱寶田大律師
———————————————

- 0932 開庭 -
開庭前控方 #林芷瑩大律師 向各位辯方大律師表示希望等明天終審法院出判詞,可能明天下午或者星期五先可以開始開案陳詞,是一個較為適當的做法。因為未知是否需要修改開案陳詞,或者對辯方的部署有影響。(按:cls揼波鐘呃錢嘅)

法官表示我完全同意。

控方則希望可以先播片,並休庭30分鐘set up機器,以及決定播那一條片,應該都會跟住MFI 1的列表播放。

休庭30分鐘

- 1005 開庭 -
播放NOW新聞片中

控方向法官解釋附件地圖並指出控方指稱暴動區域及尖沙咀警署等位置
第二份為標示各被告被捕的位置的地圖。
(附件四主要行為列表,列出警方發出的警告列表及截圖,作用為顯示警方曾經發出不同警告)

- 1037 -
播放第二條NOW新聞片中
法官問:Ms. Lam 有冇得可以加快速度,以及較細音量,相信加快1倍都可以。因為到最後事實裁斷者(即係我),之後都會有機會細心再睇相關嘅畫面,而家播放都係為咗等我有個概念。
#郭憬憲大律師:希望法官可以留意某啲靜態畫面,例如途人行過未必意識到係衝突現場,係需要留意。
法官:呢個要靠控辯雙方向法庭指出相關重點之處。

- 1051 -
以兩倍速播放第三條NOW新聞片中
控方:希望法官加返註腳,喺192400時,見到有示威者用氣槍射向尖沙咀警署,呢個係我嘅開案陳詞無寫嘅,第75-76段之間。

- 1054 -
以兩倍速播放第四條NOW新聞片中(即附件列表第7條片段)

- 1102 -
控方暫停播放並提示可同時參考埋MFI 2,稱:其實時間線已經過咗,例如060458係顯示第四被告,亦都可以對照返Annex 4,警方片段係影晒所有被告人嘅(除D6),法官亦都可以睇到所有被告人被捕嘅位置圖。(繼續播片)

- 1116 -
控方:希望法官閣下可以係Annex 3 102-103中間做註腳,就係示威者由彌敦道向尖沙咀方向後退,亦有向警方投擲雜物同埋敲打垃圾桶製造聲響,其後警方彌敦道清真寺外設立防線,面向尖沙咀方向。另外,開案陳詞有截圖圈錯咗,同辯方溝通後會換返兩幅圖,休庭會幫法官閣下換返。

休庭至114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309長沙灣 #審訊 [2/3]

👤李(32)

控罪: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5)-(7)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〇〇,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

📣需要12:30前的審訊內容,請報料

🔹控方主問 PW_ 警員
控方讓證人確認三張由證人拍攝被告的照片,並列為呈堂證物P12(1-3)。

控方播放關新偉(音)手機內一片段(顯示「襲擊時」情況),證人確認為自己之前所睇的片段,控方稍後有證人(為檢取證物警員)會再確認,現暫列為證物PP13。

18:42證人交___去報案室。
19:55證人到報案室提取關新偉,發pol.153,及錄取會面紀錄857,並發通知,22:15交還關新偉。

控方想證人確立關新偉所作的警誡供詞,以確認關新偉曾經提及的說話,但辯方認為關新偉不在場,亦無證供確立警誡供詞自願性,故反對。

法官明言不考慮警誡供詞真實性,但認為無證供證明關新偉「自願」作警誡供詞,但亦無證供證明他「不自願」。

控方透露稍後主問會確立警員有冇「打嚇氹」,在無提出反對「自願性」的情況下,待證人作供或許能確立「自願性」。

法庭稍後就此議題作裁決。

案件押後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3/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上午進度
🔹PW14 PC19641 劉天逸(音)拘捕D8的警員作供。

🔹主問
在約1800後接手看管D8,第一眼看見他時他頭戴黃色頭盔、透明護目鏡和防毒面罩連濾罐已掛在頸上。頭盔上有「良知」、「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Free Hong Kong, Revolution now」字樣的貼紙。2115 在北角警署搜查時,在他的背囊搜出口罩、泳鏡、索帶、絞剪等。

🔸D8代表大律師盤問

辯:你在1800接手看管D8,1840才宣佈拘捕,有什麼基礎?
PW14:衣著是其中一個基礎,截停他的位置是在杜老誌道附近,有理由相信他和那裏的事件相關。他的頸上有護目鏡,面具是濕潤的,查問下沒有回應,相信他有用過。
辯方再追問如何檢查、何時做調查,PW14回答唔記得實際時間,只知道是1756後1840前。

辯方播放四段控方片段。片段中有警員對D8粗言穢語大聲呼喝,D8頭上沒有戴頭盔。

1756-1814片段中只見到D8但見不到PW14。PW14不肯定1814時是否已接手看管D8,見不到其他警員對D8作出的行為。辯方指出PW14見到D8時已坐低上了索帶,冇可能郁到個頭盔,PW14不知道該頭盔是否別人幫他戴上,PW14同意。

辯方將背囊交給PW14及法官查看,內格污糟、有啡色粉末,PW14同意。之後又將另一些證物交給PW14及法官查看。口罩、防毒面具、泳鏡均沾上了啡色粉末,但索帶和絞剪沒有沾上。
辯方指出索帶和絞剪根本不是在背囊搜出。PW14不同意。
口罩外有包裝紙,未被使用過,質疑PW14根本沒有向被告宣佈以蒙面法拘捕,也沒有基礎作出拘捕,是在北角警署有其他同事叫PW14這樣做。PW14不同意。

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
D10 #朱寶田大律師
———————————————

- 1150 開庭 -

🔹控方修改文件
以下地方需要修改:
附件11第17頁 item 32的「警員9754」應該為「13864」;附件14第27頁item 9同樣應為「警員13864」, 另外剛才相關的地圖及截圖已補充。

🎥播放影片
以4倍速播放HKFP 片段
以4倍速播放Standnews 片段

控方提議明天早上繼續播出片段,只需半天就可播放完畢,而且明天早上會有終審法院的判決,預計控辯雙方需時準備,星期五可以正式開案陳詞並傳召證人。辯方沒有反對,法官同意此安排。

案件管理
D6很大機會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該證人現身處外國,預計11月26日才能親自出庭,即原訂審訊的最後一天,或會影響審訊的時間安排。法官指D6應儘早與控方商討視像作供的可能性。

— 1240 散庭 —

案件押後至 明天 2021年11月4日 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2/5]

上午進度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
09:38 開庭,D4承認控罪(4),D3不認罪,律師表示知悉控方會傳召一名警員作供,指出與D2有關的電話對話紀錄,辯方反對,因為這是傳聞證供,質疑關聯性,會有法律觀點的陳辭。

控方從D2的手機中的群組對話,知道男子甲同D1 & D2商討控罪(4)的行為,有證據證明男子甲就係D3,主控希望D3有公平審訊,擔心辯方錯誤理解控罪(4)。

裁判官:如果你關注D3權益,擔心理解不一致,你可以同辯方講,辯方都係專業人士,可以畀法律意見,法庭唔係畀意見嘅,相方傾唔掂,就由法庭裁決。

09:55 D4律師申請休庭一小時作商議控罪書內容,裁判官指示休庭至11:00。

11:08 開庭,控方與D3仍然在商議中,如果商議成功,可以縮短審訊時間,甚至無需進行審訊,希望法庭可以再押後30分鐘,裁判官指示休庭至12:00。

12:23 開庭,控方與D3商議未能達至共識,審訊繼續。

控方宣讀控罪:
控罪(3),D3認罪
控罪(4),D3不認罪,D4認罪
控罪(5),D3不認罪
控罪(6),D3不認罪

控方宣讀案情摘要途中裁判官叫停,表示發覺與早前D1D2的不同,問主控有無攞律政司指示,主控話無,裁判官叫主控攞指示確認,14:45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逾一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D1,D2 : #黃宇逸大律師
D4: #謝廷豐律師行 陳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47 開庭
控方申請將兩宗 #賢學思政 案合併
1449 法庭批准合併,現重新宣讀控罪
1451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451 D1,2,4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D1,D2,D4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454 完庭]

- - - - -
逸戰離開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其他手足精神正常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221尖沙咀 #宣讀判詞

👤馮(28)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2月21日在尖沙咀海港城「和你 Shop」,及後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兩度在商場內施放胡椒噴霧。被告涉嫌在商場內伸出腳絆倒路過警員,被即場制服。

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需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 - - - - - - -
📌判詞: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843&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七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519 廣播
1527 開庭
1529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530 D4 有程序上的申請;D6 有保釋申請 ;D1,2,3,5,7 沒有保釋申請
1532 D4向法庭申請不公開被告姓名、年齡、學校名、或一切可辨識其資料。
1534 法庭不批准
1535 D6 保釋申請陳詞
1554 D6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620 羅官考慮中
1625 拒絕D6保釋申請

[1625 完庭]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7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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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庭後有旁聽人士大喊:「生日快樂,加油」
直播員按:庭內外都有唔少畜生逗留,大家都要小心啲啊。

完庭後有隻軍裝無啦啦喺犯人欄一下勁大力推D5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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