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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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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鍾(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本案事情比較轉節,大概如下:提堂答辯辨認控方證人撤換律師

————————
09:58 開庭,被告再次答辯,不認罪。

主控詢問早前入咗嘅證物如何處理,彭官怒斥為何在審前覆核不處理,到現在審訊又要花時間,稱現在係從新開始。

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11月3日20:13~22:00時,女警14299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近沙田正街沙田公園外,檢取一個紅色背囊,證物P1,一黑色鴨舌帽P2,泳鏡P3,藍色口罩P4,灰色防毒面具P5,黑色面罩P6,黑色手袖 P7,黑色T shirt P8,灰色手套P9,生理鹽水P10,八達通咭P11,iPhone P12,手機套P13,SIM card P14。
(2) 警方將P1~P12 拍照,呈為證物P16(1~12);
(3) 以上證物P1 ~ P14 自檢取開始,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
(4) 被告無刑事紀錄

10:28 傳召PW1 警署警長 33322 趙卓威(音),已升為督察

⚙️控方主問
11月3號當日係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葵青小隊副指揮官,當晚約19:55,在沙田宜正里帝都酒店出面候命,20:06時,在希爾頓中心天橋底發現3男2女,佢哋回頭望向警車,距離約30米,引起懷疑,車隊有四部車,指揮官坐細車,有兩部警察小巴,另外一部24座小巴(係刑事偵緝同事),於是將你五個人嘅出現同埋衣着,用通訊機話俾同事知,佢哋著黑白色衫,孭住背囊,期間見到五人跑向獅子山隧道公路,指是同事開車追,去到獅子山公路與正街交界落車,搜捕五人,馬路無其他人,PW1同警長和一名警員,追至成全路過沙田博物館的行人隨道,落到底見到兩女一男,衣着係同三男兩女相似,佢哋見到警察,轉身跑向另一隧道出口,PW1 追到兩名女子,捉住兩人背囊,另一男子繼續跑,帶兩女子行卜出口,交咗畀警員9898與12569調查,PW1 再追其他人;PW1唔認得被告。

11:16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當晚有35名軍裝警員,指揮車上有七個人,小巴上有多個10個刑事偵緝警員,當日在葵涌出發,有裝備有記錄,攝錄機由刑事偵緝警員攞,軍裝警員無。

當晚20:06時肯定見到5個人,有燈光,有黑衫白衫,有背囊但唔知咩色,相信五個人係認識,但唔肯定,五個人行得好近,第一眼見到佢哋係未落車。知道當晚仲有其他梯隊在沙田同值,律師只五人之中有兩個男子係比其他警察追截緊[唔知道]。當日下午在新城市廣場有示威活動,PW1入過沙田市中心做拘捕行動,但唔肯定有無見過被告,被告被截停時係在晚上,律師指被告唔係着黑白色衫[唔記得],指出係着藍白色間條上身衫[唔記得],被告孭嘅係鮮紅色背囊[唔記得,事發太耐],PW1 在2021年6月8日做口供,形容三男兩女時,約距離50米[唔記得],截停被告嘅位置距離示威嘅地方有兩至3公里,第一眼見到五個人PW1 係在車內,相信五人見到警車就逃跑,開車去到停低約10秒,之前見唔到佢哋做乜嘢,落到隧道見到佢哋企喺度,無逃跑,律師指出佢哋從無逃跑[唔肯定]。如果佢哋逃跑已經走咗,唔會咁易搵到[唔同意],被告出現嘅地方無警民對峙、無堵路[同意]。

11:39 ⚙️控方覆問
行落隧道時係先見到兩女一男對腳,上前追,佢哋跑向另一出口。

—————
12:08 傳召PW2 警員 9898 韓其昌(音);辯方陳辭反對證人供詞,指被告在非自願下作供。

⚙️控方主問

PW2當日係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葵青小隊成員,協助PW1 拘捕被告,穿防暴裝在沙田當值。

當晚19:55~20:00 由沙田站被調配到宜正里帶,在車上候命,20:06從通訊機聽到有5名可疑人士,在希爾頓天橋底,佢哋見到警車掉頭逃跑,跑向獅子山隧道公路方向,警車駛向前搜索,車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交界,立即落車搜索,及後去到獅子山公路公園外,見到副指揮官趙卓威在行人隧道帶咗兩名女子上嚟,指揮官話相信佢哋喺見到警車逃跑嘅人,向其中一個女子作出作出截停盤問,查身份證,要求女警到場協助,位置近燈柱DE0247,衣着係藍白色間條長袖衫,黑色褲,黑色波鞋,孭紅色背囊,20:12 WPC 14299 到場協助,同佢講較早時見到嘅情況,之後女警在現場搜查,PW2在佢哋身邊,做協助戒備,20:13~20:20期間,在背囊搵到嘅物品包括有:鴨嘴帽、泳鏡、口罩、豬嘴、黑色T恤、黑色手袖、灰色手套、三支生理鹽水、學生八達通、iPhone,仲有一支黑色士巴拿,在背囊外格搵到,被告講:「有人叫我拎嚟拆鐵欄」,PW2口頭通知其他人,向被告宣布拘捕,罪名係藏有工具可作摧毁他人財產罪,14299做警誡,被告再講「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物品由14299檢取作為證物,PW2協助14299押解被告返沙田警署,返到警署見值日官,之後協助14299見證搜查,無其他可疑物品。

主控向證人確認,由指揮官交被告俾PW2,到帶被告返沙田警署,期間無對被告做威迫、利誘、暴力嚇佢,亦見唔到有其他同事在PW2面前咁做。

12:44 ✂️辯方盤問
PW2唔識另一警員15927;從通信機得知訊息,係副指揮官講嘅[唔確定係邊個],五個人係三男二女,有提及衣着[同意],一名男子黑衫黑褲[同意],一男子黑衫藍色褲[同意],一名女子白衫黑褲[同意],一名女子藍白色間條衫黑色褲[同意],一男子白色衫[同意],話佢哋在希爾頓天橋底出現,跑向獅子山隧道公路,落咗行人隧道,唔知道隧道內有無人[同意],附近無示威無堵路[同意],見到車逃走係聽返嚟[同意],比資訊嘅係趙卓威[唔肯定],無印象講咗幾多次,由收到資訊到見到被告,大約隔咗2分鐘,現場喺沙田公園對出在隧道口,見唔到有另外兩名男子被截停,無留意附近有幾多警員,律師指出有兩男兩女被截停搜查,只係知道有兩名女子,無留意其他情況,律師指有一名男子走甩咗[唔知道],截查位置有花槽有石壆[有印象],有同事叫被告痞低,面向花槽[無印象],嗌唔准講嘢[無印象],由女警搜查背囊[同意],搜查期間被告痞低[唔確定],被告隔離係另一個女子[同意],唔知有幾多警員搜查另一女子,被告由PW2負責,15927在附近[唔清楚],現場有警員帶黑眼鏡[無]。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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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仲有一名法庭記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審前覆核

👤

控罪:三項襲警

案情:不詳

被告在審前解聘私人法律代表,現由當值律師代表被告。

控方於今早才收到辯方呈遞被告的病歷,需時處理,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A1、6早於2021年12月3日審訊前覆核時認罪,至今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

📌A1、6答辯

控方播出針對A1、6案情的Stand News、Now TV、HK Free Press、Police Video等片段。

片段可見A1用水淋熄催淚彈,A6推倒4米高台阻止警方推進,是以主犯身分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行動 人多勢眾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不同行為。警方嘗試驅散但不果,對峙期間警員Y被汽油彈燒傷。

A1、6同意案情並承認控罪(1)。求情保留至審訊完畢才處理。

📌其餘被告之答辯/其他事宜

D5已離開香港,保釋金事宜容後處理。

其餘被告否認兩項控罪。

📌開案陳詞

控方指稱各被告以主犯身份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從犯身份,增加集結人士人多勢眾互相支持以達致破壞社會安寧。各被告黑色衣著及防護裝備,與參與暴動人士衣裝一致
警方曾展示黑旗和「速離否則開槍」旗幟,並用揚聲器警告示威者離開。示威者可以隨時離開但未有離開。D2-4, D7-11 在暴動區域內被捕。

14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提堂

D1 關(17)
D2 * (15)
D3 * (15)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北角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D3

(3)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個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D3

📌背景:
警員在2020年7月1日遊行期間監視3名學生,其後於北角一大廈梯間截停3人,在3人身上搜出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子。

—————————

三位法律代表分別申請押後以便同控方商討事項及索取文件,辯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月15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處理答辯,期間三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1/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PW1繼續作供:

PW1=他

他指當時被告的背包是全部拉上,而該背包是有3格。被告當時和搜身時亦是戴着口罩。

📌片段及截圖:

1:閉路電視

時間:19:23:40至19:30:58:278
片段大概顯示時代廣場中庭的情況,包括他截停7名男女的情況。

時間:19:23:42:860
他在片段標示他與被告所在的位置,當時被告身處店舖外。

時間:19:23:45:025
他在片段標示他與被告所在的位置,那時被告已進入A10防火梯附近。

時間:19:23:45:900
他在片段標示他與被告所在的位置,那時被告已開始進入A10防火梯內的凹位,背後有啡色物件。

時間:19:23:50:301
他指被告已在A10防火梯內的凹位內。

時間約19:29:00
他指同事到達,開始對被告搜身,於是被告再出現再畫面中。

時間約19:29:10
他指當時自己正放下盾牌,準備對被告搜身。

時間:19:29:12:731
他指當時準備搜查被告的背包,並在畫面標示自己、被告和被告背包的位置。

-片段觀畢-

他指自己沒有修改或干擾證物。
================
PW1接受盤問:

📝辯方盤問PW1騰本

📌被告背包的位置:

他指當時他截停被告在A10樓梯的凹位內,而他第一眼看見被告時,被告正走入並已身處凹位,雙手舉起,手掌面向他。

他同意當時凹位內還有3男3女,他們並非警員和記者(黃背心的人),他不同意他沒有向被告指他懷疑被告的背包內的物品是用作汽油彈之用,和被告與之前的非法集結有關。

他已忘記當時被告右方的2人及左方4人的性別,但記得被告身旁的人有拿着袋,亦有名男子有背着袋。

他指在上庭前沒有看過任何事發的片段,也沒有人對他說被告的背包在被告的右邊,他指若果他肯定背包的位置,他會在記事冊及口供紙上記錄,但忘記自己有沒有在口供紙上記錄,經辯方覆述證供後,他同意記錄不全面,但不代表會影響他的記憶。

📌搜查過程:

他不同意他指示凹位內的人蹲在地上,並向被告說「攞呢個比你」,而被吿則有回應;被告沒有說「唔講喇」,但說「個背囊唔係我㗎」。

他同意他有檢查被告的手機,但不同意他案發當時指手機上的牆紙與被告搜出的衣服一樣,於是對被告說「仲唔係你嘅?」及「當我戇鳩」,但被告指該件衣服不是自己,然後他對被告說「你當我戇鳩㗎」及「你得搵我啦」,被告回應「好啊,可以點搵你」,然後他對被告說「喺荔枝角見啦」的情節。他同意他之後把他和證物交到其他警員看管及處理。

📌雪糕筒反光紙:

他同意他不知道這物品的由來。

📌鎖匙:

他同意若鎖匙在被吿衫袋褲袋找到,會紀錄鎖匙在被告身上找到,他當時沒有向警員表達這情況,但不同意證物P27在褲袋中找到。

📌綠色打火機:

他不同意當時他在被告身上找到香煙,沒有猶豫。

📌鐵牌:

他指當時自己有簡單向同事,即警員11490 (不包括警員8749),表達證物在甚麼位置搜得。

他不同意鐵牌在被告風褸袋找到。

📌黑色Samsung電話:

他忘記自己在哪邊褲袋搜出電話,但有向警員11490 (不包括警員8749),表達電話在甚麼位置搜得。

📌證物處理:

他不同意當時警員11490在搜袋過程及之後的搜身過程是否在場,他在約20:15時把證物交予警員11490,但因沒有時間而沒有記下過程,也沒有將證物放入證物袋。

📌八達通卡:

他指當時他沒有留意八達通卡。

📌A10防火出口:

他指當時有碰過該處的門口,因他曾測試那扇門是否能運作,但這過程沒有在記事冊或口供紙上記載。

-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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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09:3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下午進度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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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 開庭,✂️辯方繼續盤問PW2 警員 9898 韓其昌(音)

11月3日20:00到宜正里,無限制階級使用通訊機發放訊息,頻道除咗軍裝,刑事偵緝同事都有用;去到落車地點,車上十幾人全部落地,無留意大巴位置,第一眼見到被告相信佢就係五個人之一,原因係着藍白色間條衫[同意,加上表現有可疑],律師指出PW2唔確定被告就係五個人之一[相信係],通信機只係話着黑色衫、黑色褲、有人孭背囊[唔同意],無提過藍白色間條衫[唔同意,認為被告有可疑,當晚做記事冊內容提及見到佢,已經思疑佢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有提及表現慌張]。

PW2表示第一眼見到被告,係副指揮官帶佢上嚟,無親眼見到佢逃走,知道佢年齡,指現場有10多20人包圍被截查人士,[唔確認,但相信有好多,因為除咗協助調查之外,仲要有人戒備,防止有暴力襲擊],被告慌張,縮埋起嚟,唔敢望向警員,PW2 在截查時唔確定背後有無偵緝警員協助,除咗本案,PW2有參與其他反修例事件,相比其他案件當時無其他人在場,有通知刑事偵緝同事,後來有到場,但唔知有無拍攝,律師指出有一名警員15927手持攝錄機拍攝過程[唔清楚],指出係男便衣警員,手持攝錄機,着警察背心牛仔褲[無留意],佢帶黑超(太陽眼鏡)[無留意],佢叫被告出示身分證[唔記得],有人叫被告痞喺度[時間太耐,無印象],指出有另一名男警員大聲呼喝被告和另外兩男一女被截查人士,一字排開、痞低、面向花槽[唔記得],PW2 無留意另外兩名男子,專注在被告,有其他同事做戒備,律師指出女警搜查背囊嘅方式,係打開所有拉鍊,倒晒出嚟散落一地[無印象倒,係逐件證物攞出嚟],女警痞低逐件逐件問被告係咩嘢嚟[無印象],例如八達通卡,被告有回答女警嘅問題[無印象],PW2距離佢哋約一米,現場有街燈,地下無雜物;律師指搜查期間15927手拎住士巴拿向被告問點解會有士巴拿[無人接觸被告],女警搜袋時,隔離女子都係手袋[無留意],物品擺在地上[唔清楚],指出被告身邊有另一男子被搜袋[唔清楚],15927拎住士巴拿[唔同意],被告有講過士巴拿唔係我嘅[無聽過],無留意15927有無在場。

15:13 PW2避席,辯方指15927係在認人過程中被認出,指示係有拍攝片段,辯方有出信問攞片段,控方一直無回覆,主控收到嘅指示係無片段。

15:24 律師指在搜袋期間,有警員用強光照被告眼睛,PW2見到有警員用電筒,因為有需要照明,光線並不充足,PW2亦有使用電筒;律師再指出有男警員講:「我用部cam錄住㗎,好快啲講,唔好講大話」[聽唔到],被告話:「士巴拿唔係我嘅」,警員話:「唔好玩啦,你覺得我會信咩,學人拆鐵欄,帶你返警署慢慢玩」[唔同意]。指出女警搜袋,無作任何記錄[唔肯定]。

呈上士巴拿,問PW2 當晚有無帶量度工具[無],女警呢[唔知],記事冊紀錄話女警搜到士巴拿,知到約15cm長,PW2 話事後無度過,律師叫PW2在庭上量度士巴拿長度,確實係15cm,質疑從來無度過點解會咁準確,指出士巴拿不是在背囊手出嚟係有便衣警員攞出嚟[唔同意],再問會點形容士巴拿嘅顏色[黑色銀色士巴拿],指出係黑色柄,個頭係銀色,唔係全黑[同意],口供無提銀色[同意],原因係士巴拿來自便衣警員[唔同意],係便衣警員話俾你聽,黑色約15cm,你照寫[唔同意]。

做完搜查,物品放在地面,女警打開背囊,撥返晒入背囊[無印象點擺入去],返到警署物品攞返出嚟,有雜物有蟲有樹葉[見唔到],搜完袋女警係唔係俾返背囊俾被告[無印象],咁係被告自己攞上車[唔記得],現場有無做筆錄[唔清楚個女警有無,自己就無],點解呢?[當時環境唔適合],有人戒備,點樣唔適合[正值修例事件高峰,會有人襲擊警員,要盡快離開現場,返去警署處理],現場無堵路無記者[但唔確定下一刻有無]。

一見到被告就思疑有工具[係],搜到士巴拿[係],被告被女警警誡就招認,應該當場寫低畀被告簽名[環境唔適合],士巴拿係關鍵證物[同意],無在現場記錄[無],人流少[同意],無留意有幾多警員[同意],士巴拿有無入證物袋[現場無],返警署之後[無留意],嗰日主要處理被告,今日唔清楚[事隔太耐]。

證人與被告一齊坐車返警署,見唔到女警員交背囊比被告,返到警署見值日官,匯報案件和展示證物、展示完之後,唔知女警點樣處理背囊,據PW2所知係無即時放入證物室,唔知有無其他人接觸過,返到警署逗留左約一小時離開,唔知道拉咗幾多人。

15:50 ⚙️控方覆問
當晚軍裝有三架車、一架指揮車,兩架大巴,另一架大巴係型事偵緝警員,無警察識別嘅車,三架軍裝車上無刑事偵緝警員。

PW2唔識15927,知道有刑偵人員到場,但事後都唔知道15927有無到場,WPC 14299搜查背囊期間,隔離有另一位女子,由其他警員處理,唔記得女子距離幾遠,記得係在旁邊,唔知仲有無其他人處理該女子。

搜查期間見唔到有便衣警員帶”黑超”。

當晚係有警員拍攝,大約係女警14299到場時,當女警搜查被告背囊時,當時無印象有人開機錄影。

無留意15927係唔係便衣,本身唔識佢,唔清楚衣着,無印象有男警員大聲呼喝,當時無人咁做,見唔到有其他男子在被告身邊。

唔確定女警點樣搜查背囊,係逐件逐件,抑或一次過倒晒出嚟。

在搜背囊期間係有用電筒照雜物,雖然有街燈,但光線不算十分充足,所以要用電筒。

聽唔到有警員同被告講:「好快啲講啦⋯⋯」,呢一句說話。

16:30 案件押後到明日(4/1)09:30同庭再訊。被告可以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

控方呈上證物,包括頭盔,衣物,背囊,防毒面具等,各被告確認。此外,控方播放約十三段新聞片段及展示截圖,片段分別來自Now新聞、HK Free Press、立場新聞、香港電台、Free News,以及東網等。

📌控方申請重複傳召PW12、25

控方申請於審訊期間重覆傳召PW25 (警員8710 Master Exhibit Officer) 及 PW12,因為證物列表上有不同被告人爭議不同證物、何時檢取該些證物等。由於證物由不同警員檢取後再交由警員8710處理,控方指警員8710一次過作供的話「聽起上嚟好混亂」。

辯方反對控方申請,認為容許一名證人多番作供有不公,該證人有數次機會被重召,重召後的證供無可避免地可能牽涉其他被告。

法庭最後駁回控方申請,認為無需要不斷地傳召PW12、25出庭。控方證人出庭作供可以透過主問清晰了解做了什麼,或者可以向法庭申請重溫書面供詞或者記事冊,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
#香港各級法院 (暫代人民法院)
#20220103香港

👥眾新聞 (2017-2022)

可作出的死因裁斷:
(1)生態結構性轉型
(2)求真求深的新聞報導

「人冇事先做到世界冠軍。」

2017元旦成立,2022年元旦翌日宣布停運,數數手指,五年剛好數完一隻手,恍如掌握了圓滿。停運的確令我們再缺少了一個可靠的夥伴因而感到惋惜,卻慶幸眾能及早作此決定以保大家齊齊整整、平平安安。

最後希望人人有工開有故出,以下再次致我們敬重的眾新聞:

https://telegra.ph/我哋睇眾新聞大㗎-01-03

我哋江湖見,有興趣,可以同我哋繼續一齊行,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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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繼續播NowTV

0957 播放完NowTV 現正播放RTHK

播RTHK片段期間播到女FA右眼中布袋彈後畫面,畫面見到地上有藍色頭盔、卡住了布袋彈的染血3M眼罩,旁述記者話「佢右眼不停流血」。

11:18休庭

11:37 開庭

播放Hong Kong Free Press片段,顯示傘陣示威者有人手持棒狀物品及懷疑氣槍。

現在播放各被告個別行為和被捕片段。

下午時段留待各辯方律師團隊檢視證物,不開庭。明天0930起開始傳召證人。

1241 押後至明天(1月5日)0930時。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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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隸屬特別任務連的證人身分不曝光,法庭費盡心思遮掩,導致辯方大律師以至被告都無法看清證人。最接近證人台的關大律師表示睇唔到證人樣貌,距離較遠的邱大律師甚至稱唔知證人到咗⋯⋯開庭4分鐘就宣布押後,以嘗試其他可行方法,所有公眾人士被趕離場。
(直播員希望司法機構事後會循環再用所有全新白紙,還被犧牲的樹木一個公道。)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裁決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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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成立🛑

判詞要點

📌背景
2021年5月27日警務處處長已向支聯會發出有關維園六四集會的禁止令,其後上訴委員會在處理支聯會上訴時,在5月29日確認了該禁止令。

📌證人
PW1(簽發禁止令的警員)是完全誠實的證人,完全接納其供詞,發出集會禁止令是合理的。

📌禁止令
警務處處長就禁止令的理據只應由上訴委員會檢視,而不應由刑事法院去審理,故法庭認為該禁止令是合理的。被告人亦沒法理理據去質疑該禁令,法庭亦不同意被告人指禁止令的原因並非因公共衞生緣故。
故此,法庭裁定支聯會申請的六四維園集會是未經批准集結。

📌拘捕
被告人5月29日至6月4日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言論後才被捕,並非預防性拘捕。
法庭認為警方的拘捕是合理的,能將煽惑行為制止於其萌芽階段。

📌「燭光無罪,堅守陣地」兩篇貼文及報章撰文
法庭裁定貼文及文章中的不同字詞和內容,分別有鼓勵、說服、提議、拖壓公眾去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具煽惑的效果,是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意圖
在警方已作新聞公報申明禁止六四維園集會後,被告人隨即發表「燭光無罪,堅守陣地」等言論。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經計算和策劃,目的是召集群眾參與,具犯罪意圖。

裁決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名成立🛑

求情要點
在公眾平台,悼念六四的空間將完全消失,恰恰證明我那貼文的內容。
法庭今日的判決正在參與洗刷歷史的工程。
無論法庭的判刑如何,我會繼續講我應講嘅說話。

🌟鄒幸彤發言期間,贏取旁聽席人士熱烈掌聲, #陳慧敏裁判官 嚴詞斥責行為可被控以藐視法庭,並指示警員抄下拍掌人士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其後要獲裁判官批准方可入庭。

- 10:50案件押後至11:15判刑 -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蓄意和有預謀的,自以為是,完全目無法紀。

#陳慧敏裁判官 指被告人是在保釋期間再犯案,判刑監禁10個月,跟現時正在服的刑期分開執行。

🌟鄒幸彤馬上反駁指因早前另一單案件只是傳票出庭,毋須保釋,所以2021年5月底至6月初她並非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詫異,控方則表示需時翻查資料。

- 11:33 休庭 -

控方確認2020年對被告人的兩項控罪皆以傳票形式,並沒有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被告犯此案時雖不是處於保釋期間,但卻是處在等候另一宗案件審訊中,性質類近。仍以10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加因在等待期間犯案,加刑5個月,共判監15個月。

裁判官重申最後判刑:
判刑15個月,其中10個月同之前刑期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2/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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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大紀元的新聞片段: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dIBXWcXu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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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是偵輯男警員11490

📌背景:

在案發當日,他由08:00時起便裝當值。

在19:23時,由於羅素街、波斯富街及時代廣場有大量人群非法集結及堵路,他所屬部隊與其他機動部隊和「速龍小隊」在上址進行驅散行動。

📌處理證物:

在20:10時,他奉命前往協助PW1處理已拘捕的示威者,那時PW1指示他協助處理被告,並指自己在時代廣場地下A10防火梯內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被告。

在20:15時,他看守被告,並與PW1一同點算被告的證物,包括成人八達通(P45)、Samsung手機、2張在不同位置檢取的中國移動電話卡(1張是P46)、透明電話殼(屬於P25)、帶「Fuck the police」字的風褸、黑色鴨舌帽、黑色臉巾、銀色鐵牌、3條鎖匙、綠色打火機、帶警徽卡奇帽、3條毛巾、玻璃樽含易燃液體、2袋玻璃碎片、2隻黑色手套、警察雪糕筒膠牌、灰色背包、頭套等。並在20:20時在被告面前檢取,並由他自己保管證物。

他記得當時被告頭戴黑色帽,身穿白色風褸,深色長褲,但不是由他檢取被吿的衣物。

在21:06時,他準備帶被吿上車。在21:38時,他與被告到達葵涌警署。在23:37至23:39時,他帶被告見值日官警長50037匯報拘捕詳情,過程中被吿沒有投訴和受傷。在23:40時,他進行拘捕流程。在23:42時,他向被告發出Polo123。

在23:43至23:46時,他為被告進行第一級別搜身,結果沒有搜出任何違法及與案相關物品,也沒有搜出香煙。

在23:47至23:48時,鑑證科人員為被告拍攝。在00:10至00:16時,鑑證科人員為被告套取指紋。

在01:35時,他將3條鎖匙交予PW3保管 (因為他處理好口供後,調查小隊要進行搜屋),並將八達通,Sim卡和手機放進防干擾財物袋。在02:00時。他將其他證物交予PW4處理。

他指自己知道1條匙連鎖匙扣是在灰色背包第一格找到,而其餘2條匙則在灰色背包第二格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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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接受盤問:

在20:15時,他指自己沒為被告搜身及搜查背包,當時PW1有向他交代證物從那找到。

他聽取自己寫的口供後,同意PW1向他指出八達通是在黑色銀包內找到;Samsung手機則是在風褸袋中找到;其中1張中國移動電話卡則在黑色銀包內找到;銀色鐵牌則在風褸袋中找到。

他指自己看不到一包香煙,亦沒有聽過PW1告訴自己其中1條匙是在褲袋找到,他也沒向PW3指其中1條匙是在被吿身上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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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是偵輯男警員8749

📌他在本案的角色:

他指在「踏浪者行動」中,他們主要就當時社會的非法集結活動中負責搜證及現場拍攝工作。

📌行動:

在案發日20:35時,他行動完畢並返回警署並接手被吿。他為被告進行搜屋及錄影會面。

在翌日00:55時,警長53282、警員8414及他離開警署並到達葵涌警署提取被吿前往住所進行搜屋。

在01:26時,他得到被告同意進行搜屋。在01:35時,他帶被告返回住所,並由被告母親開門讓警察進入住所,他向被告母親解釋上門原因,並得到被告母親同意進行搜屋,最後沒有任何發現。

他在當時曾向被告表示要檢取他身上的衣物,所以被告換衫,而被吿原本的衣服則獨立放入證物袋。他指當時被告內穿黑色衫,外穿白色衣服,經觀看照片後,他同意當時被告還有黑褲黑鞋。

完成搜屋後,他為被告錄取會面口供。

他指PW2在他出發前給他3條鎖匙,指由被告那𥚃檢取,最後其中1條鎖匙能打開家𥚃正門。

在2020年7月3日13:00時,他將衣物、錄影會面紀錄及3條鎖匙交予偵緝警員14597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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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接受盤問:

他指當時PW2對他說3條鎖匙是在被吿身上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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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接受覆問:

他指自己對「身上」的理解包括「身上」及「隨身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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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至控辯雙方完成針對證人的商討為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2/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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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商討後,大部分餘下證供可以65B或65C方式呈堂,但需時處理。目前已餘下1至2名控方證人還未傳召,進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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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休庭,明早09:30續審-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1049再開庭

傳召PW1 警員A
追截及制服A1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PW1案發當日下午約4時在新油麻地警署當值,執行應變突發示威活動的任務,當時與約30-40同僚一起等候指示。約1615時受到指示,尖沙咀、油麻地彌敦道道一帶有大量蒙面示威者堵路和向警方投磚,包括PW1在內約二十多名警員遂乘坐便裝警察巴士由新油麻地警署出發到近尖沙咀的彌敦道位置。PW1著速龍裝,配備面罩、頭盔、槍、警棍、手扣,約1620時到場後留在巴士上,等候進一步指示。

1649時PW1進行掃蕩、拘捕行動,因收到指示彌敦道有大量非法集結、投磚及汽油彈人士,要執行拘捕。PW1連同約15速龍成員從近眾坊街的彌敦道南行線逆線推進。

推進時PW1留意到路面多雜物,其中南行線路面有燃燒中的雜物。穿深色衫褲的超過50人在彌敦道由南向北跑緊,部分向油麻地地鐵站方向,部分右轉入永星里。PW1前面有約4-5警員,附近其他位置則不肯定。PW1知道有曾進行破壞的示威者在該位置向該方向逃跑,加上警方本身由南向北推進,所以跟相同方向追捕。

PW1留意到其中一人(後知A1)想將背上孭緊的背囊掉落地,當時在彌敦道近永星里交界位置。PW1第一眼見到A1時,二人相距約25-35米,約5-10秒後A1有掉背囊動作,當時二人的距離已縮短。

A1是PW1見到跑緊的50人之一,50人全部在南行線向北跑,A1因跑得較慢,與大部分人相距10-20米。A1在靠行人路的南行線慢線上跑,之後跑到上行人路,在俊利商業大廈外被PW1截停。臨截停前,A1的背囊跌落地。

追截時長約5-10秒,估計路線長約60米。PW1由第一眼見A1跑得比較慢已鎖定目標,第一眼見他著黑色長袖衫、黑色長褲及黑色鞋。PW1追捕期間冇走漏眼,因A1以外的其他被追截人士已跑得較遠,自己亦沒有被阻礙視線。

PW1在大廈外截停A1後再觀察,發現他是穿黑色短袖衫加黑色長手袖,頸部戴淺色防毒面具,雙手肘戴銀黑色護甲,腰間有彩色袋,背囊勾住一個黑色膠頭盔。

PW1嘗試以直臂壓倒方式將A1撳落地,但不成功,因A1在移動中,亦曾試圖撞開及揈開他。追截期間PW1講過「警察咪郁」,聲量比庭上作供大聲少少。當刻他有戴頭盔與面罩,有機會減弱聲效。A1沒有說話,追截期間冇擰過頭望PW1。

A1被PW1壓在地上,亦有另一速龍協助壓住,由PW1上手扣。期間A1仍想爬起身,因被速龍撳住而不能成功起身,心口向地,背向天,被反手上膠索帶手扣。背囊在附近約1米行人路上,壓低位置同在行人路。該背囊與原本A1孭住的是同一個背囊,冇搞亂,因位置相同,地上亦沒有其他背囊。PW1為A1上手扣後行去執起背囊。稍後偵緝隊員7999到場,由他接手處理A1及背囊,PW1之後離開現場。當日下午PW1在彌敦道只曾追捕過一名疑犯,只曾交過一名疑犯予7999處理。

(張官問PW1幾時叫「警察咪郁」?)他在臨截停A1前、接近出手與其接觸一刻叫。

在7999出現之前,PW1將A1壓落地後有叫「警察唔好反抗」,對方冇講嘢。

📌P199地圖

🎥P214a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辯方盤問
https://telegra.ph/PW1-Cross-exam-01-04

1256午休至143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上午進度

鍾(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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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情比較轉節,詳情可參閱:提堂
答辯


辨認控方證人


撤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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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6 開庭

傳召PW3 女偵緝警員 14299 盧思X(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3日駐守荃灣葵青反黑組,當日為新界南第二梯隊,17:55~20:00在沙田區,20:06時從通訊機知道有幾名可疑人士,見到警車就向獅子山公路跑,CID車跟住軍裝車行,20:08在沙田正街與獅子山公路交界落車,CID跟住落,20:12從通訊機知道有人要求女警協助,行到公園近巴士站,見到9898,佢截停咗一個女子,女子着藍白色間條短袖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孭紅色背囊,知道姓名,跟住搜身,身上無任何發現,跟住搜背囊,將背囊大格內嘅嘢逐件逐件攞出嚟,有黑色鴨嘴帽,兩個黑色泳鏡,一個藍色口罩,一個灰色防毒面具連濾罐,一個黑色面罩,一件黑色T恤,一對黑色手袖,一對灰色手套,三支生理鹽水,一部白色電話,書包出邊嗰格搵到黑色士巴拿,一張臨時學生八達通,將搜查結果講俾9898知,搵到士巴拿;被告講:「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20:25由9898拘捕被告,罪名係藏有工具可作摧毁他人財產PW3負責警誡,警誡之下被告再講:「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20:30 PW3 & 9898帶被告上CID車,返沙田警署。

控方呈上證物P1~P15,PW3 話當晚將證物攞出嚟擺落地下、睇完擺返入書包入邊,攞住書包上車,背囊全程有PW3保管,直至交證物畀沙田報案室,20:39返到沙田警署見即值日官,匯報案情和展示證物,通知被告和家屬,20:47向報案室提取被告,20:48~21:00在沙田警署搜查室,向被告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向佢讀晒所有權利,再畀佢自己睇,請佢簽名作實,佢無表示唔明白,簽名之後,21:05~21:07 在沙田警署搜查室再次搜身,9898在門外見證,做一級搜查,無任何發現,21:26交被告由沙田報案室看管,21:55被告父親和 #崔浩泉大律師 到沙田警署,由律師見被告,22:56向報案室提取被告,22:58~23:06在沙田警署234號室,在崔律師陪同下發出合適成人通知書(PP21),向被告父親解釋條款,律師有睇文件,被告父親簽名作實,14299有簽名,23:07~23:12 在234室再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P22),都係讀一次,睇完無任何要求,各人有簽名,23:13~00:30在234室做會面記錄,被告、父親、律師、和PW3 在場。

會面記錄有11頁,由PW3寫,每題答案都有簽名,在第4頁頂部寫有:「女童鍾XX明白無嘢改」,00:20被告睇文件,00:25覆讀完,無嘢改,但鍾拒絕抄寫聲明,11月4日00:30完成會面紀錄,交副本畀被告簽收(PP23),另一份文件認收書(PP24),00:41~00:48律師在234室見被告,00:50交被告俾沙田報案室看管,PW3處理證物和文件,直至20:12交證物到沙田報案室看管。

由11月3日20:12時到場協助,見到9898,佢指出情况,第一眼見到被告,到11月4日00:50交被告到報案室,過程中無對被告作「打、嚇、氹」,亦無見到其他人咁做。

11:03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PW3同意當晚係有兩女一男同時被截查,無印象另外仲有一男子,否認見到被告時佢係痞低,辯方呈上獅子山公路行人路附近的相片,確認被告位置在石壆附近,左右有一男一女被截查,無印象被告有無痞低,PW3自己無痞低,去到時已經有數十名軍裝和便衣警員,編制上軍裝警員在前面,CID在後面,CID配備有攝錄機,15927係在場,唔記得佢有無拍攝,唔記得佢有無着警察背心,PW3與9898一齊調查被告,同意15927在附近,無印象佢有無開電筒,係有同事開電筒,但唔記得係邊一個,圖中石壆有燈柱,唔肯定係主要照明,不是白色街燈,燈光不足,人多,只係專心搜查,見唔到證物有散落地面,9898思疑被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做快速搜身、在被告面前將書包內嘅物品逐樣攞出嚟,唔記得有無拉開拉鍊,叫被告俾個背囊做搜查,唔同意係倒晒啲嘢出嚟,係逐件逐件攞攞出嚟彎腰擺落地下,無印象15927有接觸過被告,唔同意佢手揸士巴拿問被告,無聽過被告有回答:「士巴拿唔係我嘅」,無印象15927有揸住攝錄機拍攝,無印象佢用電筒照射被告。當晚PW3, 15927 & 15275 三人一組,唔知15275當時做緊咩,唔同意辯方只15927家居攝錄機向被告大聲講好快啲講啦我用部機唔

PW3 指士巴拿係在背囊外格搵到,一拎出嚟,在無人問之下,被告自己講:「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警誡之後,佢自己講多一次。

律師向PW3指出,出勤會帶記事册[同意],當晚被告作招認[同意],亦搜到與案有關嘅關鍵證物[同意],但無記錄在記事冊[同意],無在現場記錄[同意],無比被告簽名作實[同意,因為環境唔許可],但當時無堵路[同意],警方人數眾多[同意],現場無人流無記者[同意],環境係許可做記錄[唔同意]。

在背囊搵到超過10樣嘢,主問時講出搵到嘅次序,如果無記錄點記得次序[由上而下搵出嚟,無同9898商量次序,有大致話俾佢知搵到乜嘢,無睇過9898證供],指出係倒出嚟[唔同意],係擺落地下,指出係痞低[唔同意],用手將證物撥埋一堆,撥晒入背囊大格[唔同意],單邊掛在被告膊頭[唔同意,我攞住]。

指出拆鐵欄唔係被告講嘅[唔同意],PW3 或者15927同被告講:「唔好玩啦,你覺得我會信咩,學人拆鐵欄,帶你返警署慢慢玩」[唔同意]。

PW3嘅記事冊,紀錄P.21~P.37,在P.23 寫20:12時由通訊機知道,有可疑人士向獅子山公路逃走,在公園外有人要求女警協助,去到見到兩女一男,由9898講述截停經過,女子鍾XX,在被告面前搜查,物品如下:…. 14. 一支長約15cm的黑色士巴拿,PW3 當晚無帶間尺,律師請PW3在庭上用間尺量度,準確為15cm,PW3 形容士巴拿以黑色為主,有銀色,同意無作銀色記錄,指出P15唔係在背囊搵出嚟[唔同意],係15927在妳搜查背囊時佢拎過嚟俾妳[唔同意,無可能],15927問被告士巴拿係咪佢嘅[無聽過],無做即場記錄嘅原因係因為從來無作照應[唔同意],係因為唔確定士巴拿誰屬,所以無寫[唔同意],無做警誡[唔同意],返到沙田警署背囊由PW3保管,20:46向值日官匯報和展示證物,20:48~21:00 發Pol 154 (PP20),搜身,指出到證物在枱面[無印象],證物夾雜樹葉和毛蟲[無],妳仲大嗌'屌"[無印象],21:07搜完,21:26交被告俾報案室看守,證物由PW3保管,22:56再提取被告,中間隔咗一個半小時?離開咗報案室,去咗沙田警署canteen,中間咁長時間都無寫記事冊[無],有無入證物袋[唔記得],22:58~23:06做會面紀錄,指出證物已經在紙皮箱[唔記得],根據警察通例第30章,證物要放入證物袋,在被告面前封存[唔記得係咪在被告面前],會面時展示證物有無入袋[唔記得]。

做完會面紀錄,02:12交俾報案室嘅人接收,20:30~02:12個袋一直在身邊[同意],無處理[同意],有無入紙箱[唔記得],交咗比邊個[唔記得]。

會面紀錄PP23,P1~P5係PW3嘅敘述[同意],係妳認為發生咗嘅事情[同意],P4 第四行寫住「如果同意內容,請抄一次聲名,並簽名作實,女童鍾XX拒絕抄寫聲明,並不提供原因」,第四頁上半部係記錄,下半部係調查[同意],P8第5項,黑色士巴拿,只係寫黑色無寫長度[寫漏咗],指出黑色士巴拿係有人話俾妳聽[唔同意],應該係黑色手柄銀色頭[可以咁講];P11再次有「如果同意內容,請抄一次聲名,並簽名作實,女童鍾XX拒絕抄寫聲明,並不提供原因」,先後兩次拒絕抄寫聲明,明顯係拒絕招認先唔抄,被告向崔大律師講,我無作任何招認[無聽到]。

12:49 盤問完畢,裁判官表示要睇士巴拿和量度尺寸。

控方覆問

PW3表示,回應辯方話15927在搜袋期間,話”無印象”用攝錄機,意思係”無見過”;在搜查室將背囊物品倒落枱面,回應”無印象”嘅意思係”無做過”,夾雜樹葉,回應”無印象”嘅意思係”無見過”,有蟲、嘩、屌,回應”唔記得,無印象”嘅意思係”無講過”。

證物在02:12前都在身邊,唔記得有無處理過,在交咗被告之後,將證物入袋和入電腦。

無見過15927有接觸過被告。

證人作供完畢,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案件1:

👤李(31) #20200701灣仔

案件2:

👤原(30) #20200701灣仔

控罪: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
今天原本是處理兩案的合併申請,但由於李(31)未有律師代表,控方會將案件押後處理。

被告已申請法援,但法援署需時處理申請。

原(30)法律代表指保留答辯意向,他們不反對兩案合併。

案件會押後至2022年3月1日14:30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判刑

D2:劉 (24)   🛑已還押16日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D2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
背景報告正面,被告人在香港成長及接受教育,雖然成績一般,但眾人對他評價良好,曾於球類運動中得獎。

在還押期間,被告主動寫了一封求情信。
信中被告表達出對犯罪後的悔意,承認罪責及案情,亦明白罪行嚴重,知道社會風氣不是作案理由。被告亦為案件影響到父母親友擔憂感到難過自責。

王官閱畢後高度讚賞被告的求情信,形容該信是他少見可從信中感到被告人具真誠悔意的一封求情信。但被告悔意來得太遲,不可能認罪扣減。加上上訴庭的案例,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只是刑期長短問題。

📌判刑: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案發地點為主要行車路;十字路口;位處港鐵站外,集結的人數約50人,他們在場叫囂、以雷射筆射警員、以雜物進行堵路 ,示威者在警方發出警告後仍不願離開。D2當時身穿典型的示威者衣著並手持磚塊出現於案發現場。
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無其他扣減因素。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以2星期作量刑起點,同樣無其他扣減因素。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監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提堂

👤李(33)
控罪:8項 刑事毀壞
詳情:被控於2020年1月11日與9月3日之間的未知日期,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天台及地下低層的5A樓梯、LG08及LG09號房,無合法辯解而損毀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1個冷氣機金屬機殼、3支太陽能板架、2幅牆及2個水箱,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被告曾在律政中心工作,被指工作時走上大樓天台及地庫,不但四處破壞設施,更在設施上塗鴉,噴上一些政治句子,因而被拘捕。控方在庭上稱,被告表示在警方調查期間,他被律政中心職員打,並稱他為警方量度體溫後遭拘捕,其後法庭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報告顯示被告適合答辯。

——————————————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需時查看錄影會面要求押後答辯,控方不反對。法庭並同時表示較理想是預留排期審訊。控方指有8名證人及錄影會面紀錄共132分鐘需時製作謄本,至少需9星期,雙方同意3天審期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7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法庭同時預留4月12至14日作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PW1作供完畢,要行特別通道走再加清潔證人台,然後到PW2登場,1500小休至1515再開庭

傳召PW2 警員B
截停A2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下午PW2在新油麻地警署候命,穿速龍裝,配備槍袋、背心、頭盔,知道要為尖沙咀、旺角「暴動」standby,約1600-1615之間收到指示要出去執行任務,因尖沙咀警署被掟汽油彈。出車前PW2已知要執行拘捕行動,而目的地是尖沙咀警署。他坐白色車,兩部車加埋超過30人。

約162x時PW2到尖沙咀,冇入尖沙咀警署。車程中他沒有特別關注車外情況,因為忙於著裝備,亦冇落過車。PW2唔記得坐車去彌敦道的路線,但到彌敦道後就沿住彌敦道北上,架車行下停下,跟隨在前面佈防的PTU,有起碼50-60人。PTU推進方向一致,速度不算快,行下停下。前方有黑衫黑褲示威者,估計有過百人,散落在南北兩邊行車線。PW2對Nathan Hotel、北海街沒有印象。架車時快時慢,估計過了兩三個街口,而PW2本身不熟悉該區街道,無法說出街道位置。約1648時他從通訊機收到指示要準備charge,車加速,超越前方PTU,與黑衫示威者相隔成個街口,約有100米,經過火堆、障礙物,車行多少少PW2就落車,剛過眾坊街。

PW2落車後向旺角方向追「黑衫黑褲、一路堵路嗰班人」。後期他才鎖定一個追截目標,因當時見到該人已跑得慢咗。PW2可追到的距離內約有10-20人,較遠距離有更多,成百幾人。到永星里,有啲人轉右,PW2直去,選定目標--著黑褲、有鮮明adidas標誌的人(後知A2)。A2當時冇轉入永星里,沿彌敦道向北跑。

由跳落車計起,PW2跑了約100米後截停A2;由第一眼見到A2至截停對方,PW2估計跑了50-60米,最終在銀行附近的行人路截停A2。A2身穿的黑色長褲兩側有3條白間(adidas logo),雙手戴白色勞工手套,著黑色風褸,戴黑色口罩,孭住斜孭袋,PW2唔記得孭法。

A2似乎跑唔郁,PW2用手拉住對方的手,叫「唔好郁」,對方沒太大反抗。追截期間,A2與其他黑衫黑褲人士相距僅2-3米。PW2親手除A2口罩後發現對方是女子。由PW2截停A2後至刑偵警員到場支援,等待約1-2分鐘,期間二人沒說話。

當日下午PW2只曾截停一人,並交由刑偵警員9663處理、拘捕。PW2本人為A2上索帶手扣。PW2發現A2的時候,A2身處行人路。

🔸辯方盤問未完

162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2)刑事損壞
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啦
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5)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背景:審訊後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4罪成,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32個月,於2021年3月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及判刑理由: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422

2021年3月1日高等法院上訴陳詞: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013

2021年12月8日定罪上訴陳詞: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939

——

法庭批准控罪(一)及(五)的定罪上訴,罪名不成立🟢🟢

駁回控罪(三)管有違禁武器 - 50把短刀的定罪上訴,定罪維持18個月的監禁,被告即時服刑🔴


📝完整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40_2020.docx

— 節錄裁決理由 —

📌控罪一:管有攻擊性武器
(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單憑經過宿舍不等於有意圖使用】

法庭明白以當時的社會氣氛,紀律部隊宿‍舍屬於比較敏感的地方,蘇沒必要從那裏經過。但不爭議事發當天以及在「截停地點」一帶,並沒有任何示威或集會活動。雖然經那裡回家會較遠,但仍在步行距離內。沒有證據顯‍‍示他曾在紀律部隊宿舍或附近逗留或等候任何人,或準備在那裏做什麼事情。而蘇拖着一件行李,行裝不單容易惹人注目;若要逃走的話,也會造成阻礙。

【推論圓頭剪刀為攻擊性武器並不穩妥】

本席接受合理的推論是蘇管有急救包及其物品是為參與集會,在衝突發生時用作自我防禦,以及在有需要時為其他參與騷亂者進行急救。但控罪中的剪刀有別於一般剪刀,它是圓頭的。法庭不認同可以進一步推論其管有必然是為作武‍器使用。

【攻擊性武器不是萬用匙的唯一合理推論】

一個明顯的推論是上訴人管有萬用匙和其他鎖匙,是為要打開不同的鎖。即使假設作不法勾當,也可是為入屋犯法(爆竊),因此作武器使用不會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假如控方指蘇有打‍算將萬用匙當作武器使用(例如插眼),那麼其他鎖匙是否也可以用作同樣用途?如果可以,為什麼不將他的其他鎖匙也例作「攻擊性武器」?

【單憑管有卡片摺刀,不足以證明是「攻擊性武器」,亦視乎管有者意圖】

卡片摺刀鋒利,也存放在蘇隨手可及的地方。但試舉例說,假若某人管有一把鋒利的鎅刀,視乎管有者的意圖,鎅刀可以是「攻擊性武器」。但不見得單憑某人口袋裏有一把鎅刀,就足以證明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當時卡片摺刀已摺成刀狀,但其中一合理可能性是蘇曾用過它後沒把它還‍原成卡片狀。因此,若說上訴人準備隨時將它當武器使用並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同時管有一系列物品並不足夠推論其意圖】

雖然上訴人同時管有控罪中物品及一些常見的示威用品,但是物品並不是放在一起,而是分別放在上訴人的腰包、工作腰帶以及旅行篋內的背囊內的急救包中,若要取用並不是十分方便。「同時管有」對於控方需要達致關於上訴人意圖的推論,沒有很大的幫助。

即使是全盤接受裁判官關於證人(包括上訴人)證供可信性及可靠性的評估,裁判官所得的推論仍然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因此,上訴庭裁定控罪1的定罪仍然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撤銷控罪1的定罪。



📌控罪三:管有違禁武器
(即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同意原審裁判官推論,即短刀設計用意如控方專家證人所說】

本席接受在考慮某項物品是否「違禁武器」時,其設計者指稱的設計原意可以是考慮因素之一。但比重則需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法庭亦需顧及該物品的外觀、功能及使用方法等。

原審裁判官並非拒絕「設計原意」為一項適切的考慮因素,他所拒絕接受的是辯方專家的證供以及短刀包‍裝上指稱的設計用途而已。上訴庭認為裁判官已給予了合理和充分的理由;基於所接受的控方專家證人的證供,他有足夠理據裁定短刀屬於「違禁武器 」。

【18 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雖屬嚴厲,但不明顯過重】
短刀雖非鋒利,但仍有一定的殺‍傷‍力;在上訴人的寓所而非在街上被發現;其數量最少可供8 人同時使用;上訴人囤積的目的是為出售;及因應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氣氛,若容讓它們流入市面的後果可以相當嚴重。

法庭駁回控罪3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18個月監禁。



📌控罪五: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上訴庭認為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到以下可‍能對上訴人有利的事情】

(1) 除了兩把是朋友送給蘇的刀,其餘的物品都是他在網上選購後放在網站的,那是早在2017及2018年未有社‍會動亂的時候。
(2) 上訴人網頁的瀏覽人數及他是否能將網頁上的物品售出,並不是他自己能夠控制。
(3) 上訴人在家中隨處囤積推匕首及控罪5的相關物品的其中一個合理的可能性,是全部都是上訴人打算放售的。
(4) 假如上訴人所說那兩把刀是朋友給他的禮物,而它們又未曾被使用過的話,法庭不明白為何蘇將它們放在架子上便會是不合常理的。

上訴庭尊重地認為裁判官的推論有欠說服力,而且上人擬將控罪5的物品供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用途的物品並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本席裁定此控罪的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撤銷控罪5的定罪。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D4:陳(32) D5:程(35)
🔴2人已還押23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4及D5在2021年12月13日答辯時認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下令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同案D1-3 不認罪,審前覆核安排於2月7日進行。

————————————

📌判刑速報:
D4 即時監禁6個月‼️
D5 即時監禁6個月‼️

📌嚴官關注到D4背景報告提及是途中遇上示威人羣而隨行意外被捲入事件,嚴官指說法影響認罪機礎要求押後一會以便代表律師再向D4確認是否維持之前答辯。法庭同時提出案情指2人身上分別被搜出有替換衣物,單程車票,另D4身上有一支3R級別雷射筆及D5有一扳手。法庭相信車票及衣物可以令被告較難追縱及被捕,屬加刑考慮因素影響整體量刑,要求律師趁押後時間了解被告對身上搜出物品有否解釋。

D4代表律師指報告說意外捲入可能是被告表達溝通誤會,維持認罪,對身上物品沒有補充。
D5代表律師確認對身上物品沒補充

📌片段播放
控方庭上播放共五段閉路電視片段協助法庭判刑(地鐵通道及大堂、康怡廣場出口、地鐵扶手電梯、FB有線電視及 Aeon市)。片段見到黑衫褲部份戴頭盔人士持長傘,鐵枝等物件走出地鐵站到馬路上,控方指其中康怡及Aeon之片段(片段2及5)分別拍攝到D4及D5出現。

📌求情
D4
共呈上十封求情信。因關心社會局勢發展,受社會氣氛影響下犯案,深感後悔,定罪影響現時工作,認罪願承擔法律責任是最大求情理由。承諾奉公守法,服刑後努力工作照顧家人。
D5
呈上七封求情信。有穩定工作,同時打兩份工希望同太太置業及照顧母親。受當時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有悔意認罪願意承擔後果,初犯及單一事件,希望法庭考慮短期監禁。

📌簡短判刑理由:
法庭同意兩人背景良好,關注社會受氣氛影響犯案。然而案情約百人乘地鐵快閃到太古霸佔行人路,有人手持長傘,又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及以硬物投向警車,案情嚴重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以七個半月量刑作起點,因身上有保護裝備,而單程車票及替換衣物逃避拘捕,二人分別有雷射筆及板手對現場有潛在危險為加刑因素,再加一個半月即共九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刑期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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