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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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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A8開庭前仍未收到本月6日的檢測結果,今天繼續缺席,同意審訊如常進行。

控方安排今天傳召幾名與案發現場環境有關的證人,打算播放影片,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提出反對理由:控方開案陳詞中的暴動範圍為1608-1656時尖沙咀警署至長樂街,而打算播放的影片或截圖超出暴動範圍(時間與地點),不應用來讓法庭考慮各被告有否參與暴動;用以顯示警方當日推進路線則不反對。辯方之前盤問證人,都無從得知如何從永星里(截停/拘捕地點)追溯至尖沙咀警署。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確認,控方沒有需要修改控罪,而1608時之前的內容為背景,讓法庭考慮一般人會否在如此場面接近現場或逗留至案發時間;暴動是延續性行為,被告被捕位置在附近。

傳召PW33 總督察 陳秀玉
案發現場指揮官

傳召PW34 督察 陳XX
西九龍總區高層指揮中心負責總區人手調配

傳召PW35 督察 董俊輝
沿彌敦道推進掃蕩(PTU B3小隊)

PW33-35作供內容詳見:
https://telegra.ph/PW33-PW34-PW35-02-09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

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3月2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警方有權設立封鎖區

鄭官指當時西九法院內有多名知名人士,法院外亦有群眾聚集,警員封鎖法院門口合情合理,裁定警方有權設立封鎖區。

📌裁定警員正當執行職務

被告代表西九法院庭內的數名被告,絕對有權進入法院。被告西裝革履,外觀符合一名律師,他致電報案中心時亦有透露身分;但他由始至終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會令人質疑佢係咪律師。

警長懷疑被告是否律師,加上其職責是為確保授權人士才可進入法院;警長亦不能單憑被告衣著判斷其身分,鄭官認為警長只是確定被告身分,並非阻撓對方進入法院,裁定他正當執行職務。

📌被告沒有要求警方澄清其權力來源,只是不斷指控對方無權

被告聲稱自己是律師、又急需前往法庭,理應攜帶身分證明;但被告只是不斷指控指罵對方無權,又沒有要求警方澄清其權力來源,亦不解釋自己沒有攜帶身分證明,堅持前行 。鄭官認為警方懷疑被告合情合理,並相信被告若按指示提供律師證,對方一早放行。


📌即使被告有透露名稱同律師編號,警方仍難以核實身分

辯方認為被告致電報案中心時,曾提及姓名及個人資料,警方可靠依上述資料核實被告身分;故被告只是帶來些微的不方便 ,核實身分對警方來說屬微不足道的功夫。

即使警方查詢被告透露的資料,都不能核實被告是否一名律師,因為同名同姓的人大有人在,被告有可能冒認他人。因此被告沒有出示律師證,警方實在難以核實身分。

📌裁定被告存心存意為難警方,而非真心相信警方無權力執行職務

辯方指被告有合理辯解,引被告身心警方無權阻撓他進入法院。鄭官指被告多次指控警方無權,又聲稱會向法庭投訴,而警方的確沒有用鐵欄列出實則封鎖範圍,被告有可能相信警方正在犯法,以及質疑警方的身份。

不過,鄭官指被告打999時指法院外有「一大班警員」等;當督察出示委任證時,被告又要求軍裝督察到場,並仍然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又要求警方拘捕他。鄭官指連報案中心與被告通話時都質疑「點解佢(警方)欄住你」 ,加上被告無自辯解釋動機,裁定被告存心存意為難警方,而不是真心相信警方無權力執行職務,裁定被告無合理辯解、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求情指阻撓時過程只歷時兩分鐘,被告與警員並沒有身體接觸,被告沒有使用武力 ,以及口出侮辱性、威嚇性說話 。辯方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形式處理,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鄭官感到非常矛盾,心裏很掙扎

鄭官回應指,阻差辦公一般情況需要判即時入獄,雖然被告有良好背景, 但案情嚴重,不會罰款;阿官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頗為猶豫,因為社會服務令有多項要求,例如被告需要有真誠悔意,而被告不認罪。但鄭官會俾多個考慮自己,最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鄭官最後:「我心入面諗系即時監禁,但批准你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判刑

👤李(33) 🔴已還押14日
控罪:8項刑事毀壞
詳情:被控於2020年1月11日與9月3日之間的未知日期,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天台及地下低層的5A樓梯、LG08及LG09號房,無合法辯解而損毀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1個冷氣機金屬機殼、3支太陽能板架、2幅牆及2個水箱,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被告案發時間受僱外判公司在律政中心擔任保安員,被指工作時走上大樓天台及地庫,不但四處破壞設施,更在設施上塗鴉,噴上一些字句責駡受僱公司中國海外物業管理及一些政治句子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堅決反對訂立國安法等」,在三次會面下承認寫下字句,目的主要為發洩對公司安排做量體溫等工作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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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答辯時於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8項控罪全部裁定罪名成立,今日在葉官席前再度重新確認認罪。

📌判刑速報
~賠償令$3062 (十四日內繳交予香港政府)
~12個月感化令

📌簡短理由
己索取之感化報告正面,建議12個月感化令。另外被告兩份精神科報告表示被告治療及服藥後有良好進展,不需住院。之前同上司因有誤會以為刻意欺負,被告現在明白並非事實。最大求情是坦白承認罪行,承諾繼續接受精神科治療,法庭接納建議每項控罪判以12個月感化,同期執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0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09
2022.02.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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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羅,周,張(17-25)🛑黃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 (#20200701銅鑼灣 拒捕 阻差辦公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鍾健平(41)🛑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15:15
👥江,黃,蕭,黃,劉,李,呂(20-35)🛑江因另案還押中 #提訊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5/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3/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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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王婆婆(65)🛑已還押28日 #提堂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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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梁(19) #裁決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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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19)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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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提堂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15:15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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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李(18) #續審 [3/2] (#1112沙田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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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高等法庭第四庭 💩張震遠/前行政會議成員(63) 串謀詐騙 #梁粉騙證監會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3/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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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A8歸隊🎉 至於昨天排隊多時後接受強制檢測的A2開庭前未收到結果,今天不到法庭,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傳召PW36 偵緝警員11300 林卓輝(音) (* #0825深水埗 非法集結案將第三被告右手扯到斷骨嗰位)
從證物室提取P1與P43伸縮棍到政府化驗所

🔹控方代表 #鍾浩齊大律師 主問

PW36於2019年10月28日1153時從西九龍總部證物室提取3枝伸縮棍去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做化驗。每枝棍各自有個黃色標籤,棍有紙盒包裝在透明袋內;標籤有描述證物可伸縮,有案件編號與證物編號。與本案有關的分別是item37(即控方證物P1,屬於A1)和item82(即控方證物P43,屬於A3);另一枝同時送去化驗的伸縮棍為item159。Item37的黃標籤寫有如此描述:可伸縮棍,黑色、金色、灰色,長61厘米,編號37。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A3郭大律師反對直接讓證人睇伸縮棍實物,要證人先作形容。
控:證人已講係靠證物袋中黃色卡辨認。
辯:要認棍唔係認卡,卡都唔係佢寫,冇基礎識別。

……法官批准讓證人睇伸縮棍實物連黃色卡

郭大律師補充,證人書面口供沒有提及證物有一個有鷹頭的黑色盒裝,應該先問證人收取item82時有什麼,之後才批准睇盒。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36憶述,item82證物盒內除了有棍,讓有個黑色盒—兩嚿應該可以套得埋,套住棍未伸之前;黑色盒有鷹。PW36睇到棍收埋時長度對比與盒相若。盒除了有鷹讓有文字,但他唔記得文字寫咩;望落去應該係膠盒,唔記得一嚿定兩嚿都有字。控方向PW36展示證物P42和P43實物加黃色卡,證人確認證物—根據黃標籤上的證物編號82與描述,這是一枝長65厘米的黑色伸縮棍,有個黑色棍盒。

PW36當日帶棍去何文田交給化驗所職員,約十二時許到達,過程中自己一直保管棍,用手揸住,冇拆開或交給他人。交收時間為1220,唔記得接收的化驗所職員是誰;PW36有交表格列明證物要做功能測試。職員有編編號label,貼在各件證物的包裝袋外;label面積為3x4cm,編號為3個英文字母加5個數字,下面有條碼。(庭上展示實物label,確認與上述證供吻合。)化驗所職員貼完label後在表格填上label編號,然後雙方完成交收。化驗完畢並非由PW36本人負責收回證物。

表格一式兩份,一張表包含3枝棍,表格有形容物品,未必有警方沿用的item no.。表格本身不是由PW36自己填寫,而是由案件隊員負責。條碼是到化驗所後才即場編編碼,並由化驗所職員貼上。表格既有PW36簽名,也有化驗所職員簽名。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就本案伸縮棍,P36於2021年5月26日回一份證人口供。他的記事冊沒有記錄帶證物到何文田,而錄取書面口供的日子距離事發日子有一年半;就相關證物交收,PW36表示本身有在其他地方作紀錄,而他自己亦記得當日攞過嘢去驗,「我記憶力稍為好少少咪記得囉」。被問及item82伸縮棍的包裝盒,主問時PW36沒有刻意糾正主控關於形狀/圖案的問題;他只是負責把證物拎去化驗,所以沒有刻意記證物每一部分。郭大律師質疑,PW36較早前也承認自己只是靠黃色卡去識別各枝棍,當時唔講記憶好好?

PW36確認,黃色卡上有不同字跡寫上的「Baton-26」;棍打開則可見「SHY BOTN TH-26」字樣。

若然要傳召伸縮棍的「檢取警員」作證,以PW36認知,這是指拘捕被告後找出棍的警員。

🔹控方覆問

PW36再詳細描述黑盒,確認與黃色卡上的描述吻合。

-PW36作供完畢-

傳召PW37 政府化驗師 吳博士

A3郭大律師向法庭表明,接受證人的化學專家身分,但反對其於本案為伸縮棍進行物理化驗的專家資格。

🔹控方主問

PW37現時在政府化驗所法證部門任職Forensic scientist,職位是Chemist,職責主要檢驗證物,從而解釋操作或成分。他現屬物理組,主要檢驗工具操作方式或成分、進行交通意外調查、影像分析。他曾檢驗過的證物包括違禁武器、鞋印、爆格工具、汽車。他以Chemist職位工作已3年多,一入職已是物理組,至今檢驗過逾300枝伸縮棍。新入職時接受培訓,PW37會跟隨經驗豐富的化驗師做檢驗,之後就開始獨立處理案件,撰寫報告得出結果與資深化驗師相同便可。

PW37理大化學畢業,PhD亦與化學相關。政府請化驗師列明必須是化學出身。他曾以專家身分上庭2、3次,無需上庭作供的案件則超過100宗,撰寫的專家報告全獲法庭接納。就本案伸縮棍證物,他檢驗目的是要確認棍的操作模式與構成成分;過去培訓他都有做過相關物品檢驗。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就證人的專家身分盤問

PW37的報告於2019年11月14日撰寫;根據他自己的筆記紀錄,他應該7號開始驗棍,到14號寫報告,最後做完檢驗日子應該係13號。當日之前,估計他獨立驗過50-60枝棍。他於19年2月完成培訓,直至11月多數都係驗棍,當時應該未曾以專家身分上過庭,冇資訊幾多份專家報告獲法庭接納。他不認同報告與化學知識無關,因為有驗到棍的成分,有用sem電子顯微鏡—報告冇提到儀器,但實際上他有用,因為一般報告只會寫物品用咩物料造。3枝棍皆用鋼造,他在報告內都有寫—每枝棍皆由3枝管造成,管用鋼(carbon steel)造成。就編號GPD45127的那枝伸縮棍,PW37的檢驗結果顯示,如果棍受熱會有少少膨脹。收取證物時棍在警方膠袋內的包裝盒內,膠袋完整、沒有破損。(*此時辯方發現沒有從控方收到部分相關文件,因此PW37作供暫止,明天才繼續。)

控辯雙方同意3份證人供詞以65B方式呈堂,分列為P263 (港鐵佐敦站管理主任證供)、P264 (中國建設銀行職員證供)、P265 (廉政公署西九龍辦事處職員證供),庭上沒有讀出內容。

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P266
-同意互聯網下載影片及閉路電視片段的實際日期時間
-證物由PW44接收後沒有受干擾
-關於A3傷勢及證物

1147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5/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證物議題:

法庭指已閱讀完畢A7、A8、A9、A10辯方大律師就證物鏈的書面陳詞和控方的回應陳詞,並表示無需在這一刻作出裁決。

關於臨時證物是否能夠呈上的議題,法庭表示不認為需要在此刻作出決定,因即使不作為證物也是控方證據的一部分,而各控方證人(不論是新屋嶺的警員還是在現場的警員)作供時亦已講述了當時的情況,故是否呈上為正式證物也只是看其比重問題而已。

控方案情完結~

📌中段陳詞:

A2、A3、A4、A7、A8、A10、A11辯方大律師表示沒有中段陳詞,A9辯方大律師指中段書面陳詞已呈交予法庭,沒有其他內容補充,只是強調A9在現場已表達了自己社工的身分和背景等。

法庭休庭15分鐘後裁定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答辯:

辯方大律師表示:A2、A3、A4、A7、A8、A10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其他辯方證人(唯A4和A8對醫療報告有一份新的承認事實需要讀出,A7有一份品格證明書需要處理,將於明天或下星期一再處理);A9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A11選擇作供,不傳召其他辯方證人。

A9辯方大律師表示,因以為今天只會處理法律議題,故辯方證人明天才能出庭作供;A11辯方大律師表示,希望能按照次序傳召。
=============
~09:35完庭,明天(11/2) 09:00續審,期間各被告能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有關下午區域法院第廿七庭事宜❗️

//🕒15:15
👥江,黃,蕭,黃,劉,李,呂(20-35)🛑江因另案還押中 #提訊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據可靠消息,由於一啲特別事項,以致於眾被告未能到達法庭應訊,因而將會取消本日既提訊。

詳情有待進一步消息。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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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取得片段證人的口供,故兩位辯方律師不再挑戰片段的證物鏈。

主控份功課未獲林官滿意,片段列表中仍未表明畫面人士是不可辨認、抑或可以靠何等衣飾辨認。控方指在某些片段是依賴被告人的招認判斷被告,但仍會依法庭指示重做功課。

主控本來想拎三小時為約二十格截圖寫簡短摘要,全場不禁嘩然,林官亦笑指:「唔得,太多喇,除非你未睇過啲片,唔掌握啦~」主控解釋指電腦中文輸入有困難,林官反指可以手寫在單行紙,以附錄形式遞交~

10:00 休庭至 11:30

📌 開案陳詞:不自願招認及篤灰狗轉做控方證人
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在2020年5月25日晚看到兩名人士用鎚擊打校門,巡視時發現校門玻璃被擊碎。同年7月24日凌晨,郭從CCTV見到有兩人步近正門,他外出查看時聽到正門傳來爆炸聲,甫到正門見到有火所以報警。警方後來到場,檢取火魔殘骸。

鄭梓健在同年7月23日見到A1-2 分別在whatsapp WeChat 上載學校照片,而A2提及「搞事、縱火」。他經社交媒體問A1會否縱火,A1承認而A2亦約鄭梓健到商場平台同做汽油彈,鄭梓健晚上因好奇心而前往,見A1-2 蒙臉但都能看到上半臉,鄭梓健見到他們製作火魔,再跟隨二人到校門倒不明液體及再投擲火魔。鄭梓健在平台拍攝著火的過程及經WhatsApp 傳回A1. A1有向他詢問「火勢如何,有多少消防到達。」

同年8月4日凌晨1時,警方上門拘捕A1, 在警誡下,A1承認用房間中的棍擊打校門。又在錄影會面下承認5月25日行動的動機:「要求學校停課而未獲理會,所以有相關行動。」A1指行動後有換回日常衣服及棄衫,但仍保留兩枝伸縮棍。

8月4日晚上8時,警方拘捕A2, 惟A2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僅之後在檢獲的手套中驗出A2 DNA.

第一控方證人: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

📌 目睹兩名人士以「鎚」破壞校門
郭先生在2020年5月25日晚獨自在學校正門櫃檯當值,他目擊有兩個黑衣及蒙臉人士拿著棍由樓梯跑上校門,再用「鎚」擊打玻璃門。郭先生描述他們偏瘦,遺忘其他外型上的細節。

郭先生描述當日細節,他見到兩個人各用雙手揮持一把鎚狀物品,敲打玻璃門,歷時約十秒。玻璃門破裂而有玻璃碎飛彈到郭的臉前,他感到疼痛。郭立即喝令及打開玻璃門,惟二人已向大門左邊逃離。郭先生沒有追上因二人手持武器,他立即通知校方及報警。

郭從校門的CCTV片段中,見到兩位頭戴Cap帽年輕男子,指出正門的梯級通往巴士站及餐廳。

📌 CCTV見到可疑人士靠近學校,稍後傳來爆炸聲
7月24日凌晨,郭同樣要當值,彼時學校玻璃門外有木板圍封。他從櫃檯的CCTV中見到有兩名男子步上正門樓梯,但看不清楚二人衣著及身型。郭之後從側門出去時,見到二人往花槽方向離開,突然正門傳來爆炸聲,佢回頭發現正門著火故報警。

主問完成。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審訊 [3/2]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1)條,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2(4)條,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3)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作為,而導致使用鐵路的人的安全。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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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 開庭
辯方中段陳辭的口頭補充
控罪(1) & (4)有共同因素「危害鐵路乘客」,控方案例嘅被告被定罪干擾訊號系統,有指引陪審團,判詞有講危險如何發生;本案控方指被告掉垃圾之後,無證據講係咩垃圾,有無清理,當時有無火車行駛,控方指垃圾構成危險,一定要有證供講如何危險,但係無;本案係三罷,目的係令火車停運,唔係構成乘客危險。

控罪(2),辯方引用一個教科書案例和陳基裘(守護孩子成員)案例,辯方爭議被告可唔可以咁做,係法律解釋嘅問題,警方用匿名安排,隱藏身份執勤係違反人權法,聲稱受襲嘅警員係咪正當執行職務,警員無call sign、蒙面,就係違反人權法嘅原素,陳案有解釋如何倚賴呢個因素抗辯,教科書案例指有缺失嘅話,就唔係妥為執行職務,案中被告以政府違法作為抗辯,法例解釋aggravated assault,法庭唔應該裁決警員妥為執行職務,第36(b)條,無排除到唔可以用公法去抗辯。

控罪(3),控方要證明被告有意圖,案例中嘅上訴人有招應,以本案物品性質,不能作任何推論,控方指辯方只係引用部份章節,案情不完整;辯方嘅回應係,只引用控罪元素與本案不同。

控方口頭補充
就控罪(3),書面陳辭引用程德俊案例(HCMA 367/2020),彭寶琴法官指上訴人被捕時有事情發生,控方只需要證明在短時間之內有意圖使用,被告已經同意咗掉垃圾,辯方承認參與三罷,可以推論鐵釘係用嚟截停車輛。

破壞鐵路行為
被告行為令乘客可能受危險,已經成為控罪,至於source of danger,抛垃圾就係源頭,PW3證供中有描述垃圾大小和重量,PW2 畫圖指出垃圾袋位置,有證供證明垃圾去咗邊。

辯方引用陳基裘,郭卓軒和梁頌恆案例,陳投訴警員無編號失敗,郭/梁申訴返人權法司法覆核失敗。陳基裘無講過警員無展示編號就等於不正當執行職務,盤問時無指出使用酷刑,辯方嘅說法被告背對PW3,被告同意拋垃圾,所以PW3制服被告,現在係中斷陳詞,辯方無講PW3不誠實不可靠,一個警員見到人犯法,制服佢唔等於非法使用武力。

辯方最後回應
根據盧佩瑤案例(HCMA 247/2020),有證供講咩係危險,本案無。

🔨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辯辯。

10:57 辯方申請休庭攞指示

11:19 開庭,辯方表示被告會出庭作供,主控表示法庭在上次審訊時指示今次係半日審訊,下午有事,如果被告開始做證人,恐怕餘下時間未能完成盤問,假若要押後一段長時間,對被告不理想,希望押後,但裁判官表示要善用時,可以在短時間內續審,指示繼續。

11:24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為學生,在大學就讀社會服務文憑課程,與父母在沙田區同住,2019年11月12日,當時16歲,在馬鞍山讀中學。

當日要返學校考試,約06:30起身,穿着校服孭背囊,07:00出門,行去大圍,約07:15到火車站,再沿路行去案法地點,觀察環境,睇吓有無示威活動,見到附近無人,垃圾站有垃圾,隨機執起垃圾放在行人路,睇吓有無機會放入路軌範圍,之後拎起一袋垃圾,拋入鐵絲網,只係拋咗一袋,跟住好快被制服。

當時係打算參與示威活動,跟住搭小巴返學。

被制服過程
當時面向鐵路,背向行人路,唔覺得附近有人,突然有人叫唔好郁,一擰轉身見到一個黑衣人衝過嚟,轉身嗰時佢已經埋到伸手距離,佢攞住伸縮棍打腳,用個身壓低我,有嗌唔好再打,當時面向地,俾佢坐住,無反抗,佢揮棍打腳,10秒內嘅事,跟住無郁,佢亦無打。

鐵釘係案發前一星期在五金舖買嘅,攞返屋企用,放在袋內,唔記得擺低,屋企人在戶外開舖頭,在工作地點要用釘,釘木圍板。

拋垃圾係示威,無目的要危害他人,無檢查過垃圾,估計係家居垃圾,講唔到有幾重,拎起嚟都吃力嘅。

無揮拳襲擊警員,無打算用釘來破壞財物,無諗住用嚟示威。

被告表示當年身體瘦啲,高度差唔多,當日無約其他人,係返學嘅日子。

⚙️12:08 控方開始盤問[括弧內為被告回應]

被告住顯徑邨,平日返學行去大圍站搭803小巴,主控指要行16分鐘[同意],再行去文林路要11分鐘[唔知],當日08:30考試,由大圍站坐火車到馬鞍山約20分鐘,行返學校5分鐘,在08:07被捕,由文林路返學會遲到[同意],考試點解要示威[因為想響應示威]。

示威後返學[係],要著校服[係],白恤衫淺灰色褲[係,當日着黑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喺學校運動裝],有帶風䄛帽[係],唔想見樣[唔同意,普遍都係着深色衫,唔係刻意要遮樣,只係表態],證人指被告載面罩[都係示威裝束],建議你唔係考試,立心去大三罷[係]。

去到現場有觀察環境,睇吓有無人示威,見到有垃圾,諗住抛入去,PW2指除咗被告,則邊仲有四個人[唔同意,只有三個人],另外三人有人着校服[係先着校服,後着黑色衫],主控指出不是個人行動,仲有其他人[同意,事先無約,去到先見到,唔認識佢哋,唔肯定大家有共識]。你係見到”S”(其中一名可疑人)掟咗一袋,你再掟[係],你係用雙手由右下方抛向左上方,拋入東鐵範圍,垃圾有重量,點會鬆散[確認唔到]。

被告稱唔能夠確定被PW3制服,因為見唔到樣,俾佢打咗膝頭哥位置,當時好驚、警員有大叫但聽唔清楚,轉身忽然間見到一個成身裝備嘅人,好驚,被制服,估唔到係警察,無諗過係警察,唔確定打咗幾多吓,係身驅位置,大概係左腰,打腳先。主控指唔係講真話[唔同意]。

根據辯方案情,主控想向被告問,辯方律師無向證人put case,指打驅幹和手臂,辯方律師提出反對,裁判官話這是法律問題,被告答唔到喎。

拋垃圾係為咗示威[係],有無預計造成咩效果[造成阻塞,路軌有雜物造成停駛,要有人清理],有無做過研究/查證過掉垃圾造成咩影響[無],你係莽顧後果[唔確定,當時諗住有火車,掉垃圾會造成停駛,唔知當刻有無停駛,係估計,無收到線報,無收過通知]。

13:00 未完,主控預計仲有30分鐘

案件押後至明日(11/2)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裁判官提醒被告,不能與任何人傾談案情,亦不能上網查找與安有關的事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
‼️#緊急聲援 通知‼️

🔴 今 日 🔴
🏛高 等 法 院 6 樓 1 0 庭
🕝14:30
👤*,李,蘇,謝,陳(15-25) #提堂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但蒙面罪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今日聲援表]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法官
#1006灣仔 #暴動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今天只有A3,4,5出庭⭐️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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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裁決結果
A1-5 控罪一暴動罪名不成立;而蒙面物品控罪二至六罪名成立。

📌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77
(A1,3,4,5為禁閉式刑罰)

🛑現在律政司就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提出上訴,並加上保釋條件。今天為A3,4,5出獄日子,今早一踏出懲教院所,便立刻被警方即時拘捕‼️😡
—————————

A1及A2沒出庭,未知A1及A2會否加保釋條件

控方不反對保釋

保釋條件:
。保釋金$1000(A3,4)、$2000(A5)
。每週報到一次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証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要在24小時前通知
(沒有宵禁)(今天不用報到)

未知何時再上庭
(A1繼續在更生中心服刑,A2繼續執行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7元朗 #提訊

鍾健平(4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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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仍需時同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要求押後,控方不反對。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3月8日下午14:30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梁(19) #20200129黃大仙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港鐵黃大仙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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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2名警員出庭作供,分別是警員10868曾華 (下稱PW1)和高級督察盧永楷 (下稱PW2);而被吿行使權利出庭自辯,辯方亦傳召了3位辯方證人,分別是黃先生 (下稱DW1)、羅先生 (下稱DW2)和馮先生 (下稱DW3)。

討論:

📌法律原則:

在法律原則上,控方有舉證責任,法庭必須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可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警員與平常人一樣,作供不會是特別可信;被告沒有案底,在法理上有良好的品格,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信性較高。

本案涉及一支雷射筆,它本質(Per se)上不是攻擊性武器,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攻擊他人。

📌證供分析:

法庭認為PW1證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故接納他的證供。針對辯方對PW1的批評,法庭接納PW1在口供內沒有提及交代”Crime team”執行職務的的解釋;雖然PW1在庭上錯誤指出涉案雷射筆的狀態,但由於辯方公允地同意PW1在案發日錄取書面供詞是正確寫出原本的狀態下,法庭認為PW1在庭上只是說錯;法庭認為PW1沒有看見DW2羽毛球拍,及他截查被告時親自將被告背包內的物品拿出的解釋合理。

法庭接納PW2的專家證供,事實上辯方也沒有質疑PW2的專家身份和他的證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被告、DW2和DW3在庭上的證供不合情理,前後矛盾,加上各自與其他辯方證人證供亦有矛盾下,故不接納他們的證供。

法庭指被告在DW2是否有帶羽毛球拍,及手套用途方面的證供前後矛盾。

法庭不理解為何DW3仍要問DW2帶多少塊球拍,DW3當時理應一看就看到。

關於被告在錄影會面口供中否認知道朋友的名字,被告在庭上指是一時口快說錯,法庭認為當時被告不是錯誤理解問題,加上被告承認確有隱瞞下,法庭指被告在當時是說謊。

關於被告背包內的雷射筆,法庭認為被告不為意之說並不合理,因為雷射筆體積並不小;被告表示出門前曾看到背包內有望遠鏡及手套,他觀星後曾10多次使用背囊,他不可能不會想起背包內的雷射筆未取出。

關於相約打羽毛球一事,法庭指這事有多處不合理之處,例如為何有一定技術的DW2會忽然約從未打過羽毛球的被告打羽毛球;為何DW3會沒有帶羽毛球袋(俗稱”波袋”),他身為一個校隊成員,理應個人裝備是十分重要的一環,卻會連羽毛球袋也沒有帶,羽毛球是打羽毛球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等。

關於被截查的情況,法庭指這方面也有不合理之處,例如當被告被問「你打波冇拍,打乜嘢波啊」,DW2竟沒有為被告澄清,法庭認為DW2沒有理由不在當時向警員指他身上有羽毛球拍,或是向警員展示身上有羽毛球拍;被告指被問「你打波冇拍,打乜嘢波啊」後並沒有回應,但DW2指聽到被告至少有說「佢」等。

法庭接納DW1的證供,但同時指出他證供價值不大。

📌事實裁決:

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在HCMA377/2016案中引用 R v Chong Ah Choi案,指出法庭考慮本案控罪時應顧及的因素,其一是物品本身的性質和狀況;其二是被告管有相關物品的周遭環境,包括時間和地點;在那時間地點就那物品的可能的正當合理的使用;那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被告當時的行為表現、被發現或質問時反應等。

法庭指即使接納當時一行人身上有羽毛球拍,但沒證據指他們有羽毛球,他們當時不可能是前往打羽毛球。

法庭指上文已裁定被告的會面紀錄是說謊,沒有清白理由,這可以支持控方案情,唯不足以將被告定罪。

本案有以下證據:PW2證供指雷射筆可以用作傷人;被告當時帶有手套、口罩和望遠鏡;”Crime Team”執行職務的原因是有人在網上發起”三罷”;案發地點是港鐵站出口;案發時間為早上,市民需上班上學;被告可輕易從背包取出雷射筆;被告當見到警員時即低頭看電話。

法庭據以上證據作出裁決:被告身處案發地點的目的是阻礙他人;他衣著與示威者裝束相近;背包的口罩是用作遮掩臉部;望遠鏡是觀察遠處情況;手套是保護雙手;而雷射筆則是用以傷害他人。

總結:

法庭引用CACC384/2012 特區訴曾志偉案,時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法庭「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已就控罪舉證成功,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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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品學兼優;案件已困擾被告2年,期間曾被警方發還保釋金;及案發時沒有人因為雷射筆而受傷。

辯方指本案是例外罪行,希望法庭可以先為被告索取一系列報告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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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考慮求情後,同意應先為被告索取一系列報告才判刑,因此決定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3月3日09:30判刑,法庭會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唯保留判處監禁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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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PW1,PW2作供和被告主問: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95

被告接受盤問和DW1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03

DW2和DW3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1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提堂

余 (19)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便向律政司提出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4日14:30,在同庭再訊。被告可以以同樣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提堂

王婆婆(65)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文件處理
她拒絕簽收35項文件及證人供詞,並指出內地國安被作出「似檢控被告書」,指深圳市公安違反一罪兩審原則,質疑重覆檢控。
王婆婆指當日被警推埋牆倒地需送院,2日後出院,到大陸被國安長期拘留。惟控方指沒有相關資料,因此嚴官要求王婆婆提供資料予法庭及控方參考,期間從王婆婆口中確認中國國安未有正式控告,嚴官立即指示王婆婆毋須提交資料,並指出上述情況不足夠作為撤控理由。

📌拒絕答辯
法庭休庭三十分鐘後,處理控方證人事務,更要求被告答辯,但被告重複地講躺平及hea,所以拒絕接納她認罪或不認罪意向。

📌案件管理
案件在2022年3月2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預留審期3月29日至4月14日,將會處理被告的案情及求情,並將傳召12位證人,包括12位警員作供,並申請呈上一小段片段。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2月24日1430再答辯,被告撤銷保釋申請,期間須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D1: 黃(24) 🛑已還押19個月
D2: 羅(17)
D3: 周(19)
D4: 張(25)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3)暴動(D1、D2、D3)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1)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1,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黃(24)連同張(25),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24)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今日沒讀出控罪,上述為過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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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指被告還押之荔枝角因疫情須強制檢疫仍未完成,D1今午未能出庭,申請短期押後至2月24日 1430希望到時可以出庭並表示意向為不認罪,並指將同D4安排作5天審訊,法庭告知可排在9月26至30日作審訊。

D2代表指被告擬承認相關之控罪,因年紀問題希望盡快處理。

D3代表指被告擬認罪,對排期處理沒有意見

D4 代表指被告傾向不認罪,並指將同D1 接受審訊,預計5天審期足夠

D1 押後至 2022年 02月24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處理,其他被告不用到庭。

D1及D4 擬不認罪
法庭安排於8月5日 0930於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只需律師及大律師出席,問卷需在7天前交法庭。另外控方指有3名證人(2警員)但沒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

法庭將案件排期於9月26日 0930作五天中文審訊,文件不用翻譯。

D2,D3 意向意罪
因四人雖然控罪不相同,但是同一事件不同階段,故法庭安排在D1及D4案件審訊首日即9月26日 0930作答辯並指示律師預備求情文件等。

🔴D1繼續還押(今日沒有出庭)

D2、D3以原有條件保釋

D4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中環 #提訊

A1:江(20) 🛑因另案還押中
A2:黃(22) A3:蕭(20)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A4:葉(25) 已經表示認罪意向,今天不須出庭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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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向
A1代表律師指因被告還押荔枝角須進行檢疫未能出庭,不能確認答辯意向,申請短期押後提訊並表示很大機會認罪不需進行審訊,就算認罪不影響審期。

A2,A3,A5至A8 代表均指意向不認罪

A1
案件押後至 2022年 02月24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提訊處理答辯方向,當日其他被告不用到庭。

A2,A3,A5至A8
法庭安排於9月19日 1430於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只需律師及大律師出席,問卷需在7天前交法庭。

法庭原已排期,但各方商議後將案件提早排期於10月10日 0930至10月28日作十五天中文審訊,除特別指定外文件不用翻譯。

A3及A7大律師表示因上述審期沒空會改為法律援助署另派律師。

A4意向認罪
法庭安排A4在其他被告審訊首日即10月10日 0930作答辯並指示律師預備求情文件等

📌保釋
🔴A1繼續還押(今日沒有出庭)

A2,A3,A5,A7及A8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A6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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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方證人: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

郭先生午飯後繼續作供,控方主問部份(按此)詳見午飯前post. 以下是辯方盤問。

📌 案發時指稱的被告人非黑衣打扮
在A1辯方律師盤問下,郭指出在5月25日晚,約記得自己身穿淺色衣服。但他不能確認CCTV畫面截圖中的某被告是身穿淺色衫,但有可能不是控方所形容的「全身黑色」。郭在追出去時,也不記得是否有人身穿淺色衫。

📌 辯方質疑證人未必目睹案發經過,僅事後發現金屬架燒至變形
在A2辯方盤問下,證人指出在7月24日,學校校門前兩尺有圍板圍封,距離玻璃門約兩尺,而他看不清正門所有玻璃門,因被圍板檔住。在櫃檯時仍未起火故郭看不到及感受不到火溫,他越過校內的乒乓波枱走到側門,到樓梯位時就聽到爆炸聲及見到火在燃燒。及後他走到安全位置才報警,因而沒有受到火焰所傷。

郭反對A1辯方所指火焰沒有造成大損毀,而是「燒爛晒令拉手變形」,而天花及圍板位置則沒有特別焦黑。

7月24號晚,郭同意如A2辯方所指,由於校門前有雜物及圍欄,一般人不會走近學校正門位置。事發時學校向來人煙稀少,辯方指出校門正門及右邊也有樓梯通往商場。

第二控方證人:男偵緝警員 陳海容(音)

在7月24日晚,陳警員在商場角落檢拾涉案物品。

📌 商場平台可遠眺學校,證物化驗結果不明確
在A2辯方盤問下,陳在商埸L3平面圖上標示CCTV、走廊、平台及青衣堂的位置。陳後來從截圖中確認各位置,他同意平台的欄杆位置可以遠眺學校正門。

證物方面,陳在7月24日下午一時在1號梯找到證物,即石油氣罐、玻璃樽。相隔12小時才檢取的原因是「(之前)未搵到囉。」陳事後送物品化驗,結果是沒有驗出有價值指紋。

陳及後找到6個紅色塑膠蓋及2隻藍色手套,亦送往做DNA化驗,但忘記有否化驗手套上的易燃液體。在現場煙頭上亦化驗出非涉案人士DNA.

辯方續指陳就本案拘捕過其他人士,分別是蕭先生及💩鄭梓健💩,拘捕篤灰狗的原因是他在事發前後於學校附近出現很多次。陳有向學校索取相關CCTV, 但他不知道校方會否向學生提供藍色膠手套。

林官補充發問下,陳警員指當時沒有相配紅色塑膠蓋及校門前的易燃液體罐。

第二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預告:明天會傳召篤灰狗 💩鄭梓健💩,林官多次溫馨提示大家如果部分問題涉及對 💩鄭梓健💩 的指控,必須必須必須要事前提醒篤灰狗有權保持緘默🙃

16:30 完庭,明日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1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0
2022.0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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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6/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4/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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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陳(2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5:30
👤古思堯(75)🛑已還押7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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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45
👤李(18) #續審 [4/2] (#1112沙田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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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沙田裁判法院 🐶蘇靖峰(28) 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外圍賭波百家樂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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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今早本來要傳召篤灰鬼,但林官正式傳召前想釐清多個議題。

📌 官:「無證據咁你又拉人?」
林官問及當時拘捕鄭的指控,控方回應指稱串謀縱火,但後來發現他是好奇的旁觀者,林官逐指佢無應人要求而多事拍片及傳回,俗稱「無用腦」,又指「佢當時拍片時唔覺得有意義嘅,唔係打算協助縱火者嘅?」,控方回應沒有相關證據,林官追問及「無證據(佢串謀)咁你又拉人?」

📌 鄭梓健不是普通人,曾被起訴
林官指控方對鄭梓健的合理懷疑,並無在開案陳詞中提及,即使控方視鄭是「普通人」,但鐵一般的事實是鄭是被捕及警誡下取過供詞,事實「鄭並不普通」,又追問到底鄭梓健是否涉及可疑行為才被捕。

A1辯方補充鄭梓健曾被正式起訴及上庭,但後來撤控基礎不明,林官追問:「咁真係要關注喎,要知個撤控原因係咩?告錯人呀?」,控方開始難以回應,稱要取指示。林官則不滿控方一直視鄭梓健為普通人而無視曾被起訴的事實。林官指:「法庭需唔需要知到撤控原因?佢真係一個旁觀者,定係共犯、參與者?只係控方選擇唔告佢?」

📌 法律特權唔係絕對,公平審訊為重
林官:「法律特權唔係絕對,無嘢大得過公平審訊,法庭無足夠知情又點做到公平性。」林官指法庭要知悉實則情況,若無知情權則難以判斷證人的可信性,若控方因法律特權而拒絕透露,辯方則可以提出特別申請。

林官歎氣指若控方不透露,而辯方又「躺平」,最後把關工作拋給法庭,又指「法庭係咪可以當無事發生?不用考慮其特殊背景。」

📌 官:係咪因為佢肯指證他人而唔告佢?
A2辯方補充指鄭梓健在2020年8月5日起訴,2021年1月時控方申請押後及指為鄭梓健補錄口供,鄭同年3月在庭上正式獲撤控,但無透露原因。

林官聽罷回應:「落得NPS(無損權益口供),希望佢提出證據指控他人,即係當係佢係犯啦,只係你唔告佢啫,咁基於咩考慮?因為佢肯做證人?咁點解唔做豁免起訴?變咗法庭多咗工夫做喎?」主控無法回應,林官再追問:「係咪因為佢肯指證他人而唔告佢?」,控方搬出最後法寶話要拎提示喎。

休庭後,控方因為未能掌握全局,故本日會先跳過篤灰鬼,在傳召A1拘捕警員DPC15543 前,辯方律師讀出反對理由書,皆指A1在三階段作出不自願招認:家中口頭招認、警署記事冊的招認、錄影會面的招認。

📌 上門時未有警誡A1,禁止家人陪伴
警員本來只打算上門查問,但在搜出兩枝伸縮棍後就稱要帶走A1及其家人回警署調查,但警員沒有就此正式拘捕及警誡A1,A1亦沒有招認自己用棍擊打校門玻璃。同時,當警方知悉A1年滿16歲時,也禁止家長陪伴A1,分開回到警署及單獨落口供。

林官追問A1雙親有否提出要求陪伴時,辯方回應指沒有,因為「當時權威嘅警員已經禁止」,而林官質疑既然雙親沒有提出時就不屬一個投訴。

📌 警:「拉埋佢老豆老母。」又重力拍枱‼️
當A1被帶回到警署落口供時,另一警長52681拿取一張椅子,重力地放到A1左邊,令被告驚嚇。警長又用手搭在A1肩上問:「係咪你做?」,A1否認,警長著他:「唔好扮嘢。」後離開會面室,故意大聲對其他同僚說:「拉埋佢老豆老母。」從此令A1驚恐。

警長隨後回到口供室內,問及「係咪你爆玻璃,你想點撚樣!」又重力地拍枱,A1否認時遭警長威嚇利誘:「畀個機會你,肯認就畀你保釋。一係告你刑毀,唔認就告暴動。」,A1有猶豫及想要喝水,警長給水杯時利誘A1:「唔好諗,機會喺度。」所以A1才簽署及作出不自願招認。

及後在拍攝錄影會面時,警長又要求A1指稱自己用棍擊打玻璃、棄掉衣服及在片段中指認出自己及A2. 辯方指A1全在精神不佳的情況下拍攝錄影會面片段。

12:30 休庭,下午再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6/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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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針對A4和A8的新承認事實(醫療報告)已在庭上讀出;而有關A7的品格證明書還需要在下星期一處理。

A9辯方證人高先生 (A9的上司)已作供完畢,他的證供主要是解釋A9在現場的原因是A9所屬的機構安排的。

A11法律代表表示現時進度良好,希望星期一才傳召A11,法庭批准。

~10:14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4/2)10:00續審,期間各被告能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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