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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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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7元朗 #提訊

鍾健平(4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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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仍需時同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要求押後,控方不反對。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3月8日下午14:30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梁(19) #20200129黃大仙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港鐵黃大仙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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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2名警員出庭作供,分別是警員10868曾華 (下稱PW1)和高級督察盧永楷 (下稱PW2);而被吿行使權利出庭自辯,辯方亦傳召了3位辯方證人,分別是黃先生 (下稱DW1)、羅先生 (下稱DW2)和馮先生 (下稱DW3)。

討論:

📌法律原則:

在法律原則上,控方有舉證責任,法庭必須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可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警員與平常人一樣,作供不會是特別可信;被告沒有案底,在法理上有良好的品格,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信性較高。

本案涉及一支雷射筆,它本質(Per se)上不是攻擊性武器,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攻擊他人。

📌證供分析:

法庭認為PW1證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故接納他的證供。針對辯方對PW1的批評,法庭接納PW1在口供內沒有提及交代”Crime team”執行職務的的解釋;雖然PW1在庭上錯誤指出涉案雷射筆的狀態,但由於辯方公允地同意PW1在案發日錄取書面供詞是正確寫出原本的狀態下,法庭認為PW1在庭上只是說錯;法庭認為PW1沒有看見DW2羽毛球拍,及他截查被告時親自將被告背包內的物品拿出的解釋合理。

法庭接納PW2的專家證供,事實上辯方也沒有質疑PW2的專家身份和他的證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被告、DW2和DW3在庭上的證供不合情理,前後矛盾,加上各自與其他辯方證人證供亦有矛盾下,故不接納他們的證供。

法庭指被告在DW2是否有帶羽毛球拍,及手套用途方面的證供前後矛盾。

法庭不理解為何DW3仍要問DW2帶多少塊球拍,DW3當時理應一看就看到。

關於被告在錄影會面口供中否認知道朋友的名字,被告在庭上指是一時口快說錯,法庭認為當時被告不是錯誤理解問題,加上被告承認確有隱瞞下,法庭指被告在當時是說謊。

關於被告背包內的雷射筆,法庭認為被告不為意之說並不合理,因為雷射筆體積並不小;被告表示出門前曾看到背包內有望遠鏡及手套,他觀星後曾10多次使用背囊,他不可能不會想起背包內的雷射筆未取出。

關於相約打羽毛球一事,法庭指這事有多處不合理之處,例如為何有一定技術的DW2會忽然約從未打過羽毛球的被告打羽毛球;為何DW3會沒有帶羽毛球袋(俗稱”波袋”),他身為一個校隊成員,理應個人裝備是十分重要的一環,卻會連羽毛球袋也沒有帶,羽毛球是打羽毛球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等。

關於被截查的情況,法庭指這方面也有不合理之處,例如當被告被問「你打波冇拍,打乜嘢波啊」,DW2竟沒有為被告澄清,法庭認為DW2沒有理由不在當時向警員指他身上有羽毛球拍,或是向警員展示身上有羽毛球拍;被告指被問「你打波冇拍,打乜嘢波啊」後並沒有回應,但DW2指聽到被告至少有說「佢」等。

法庭接納DW1的證供,但同時指出他證供價值不大。

📌事實裁決:

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在HCMA377/2016案中引用 R v Chong Ah Choi案,指出法庭考慮本案控罪時應顧及的因素,其一是物品本身的性質和狀況;其二是被告管有相關物品的周遭環境,包括時間和地點;在那時間地點就那物品的可能的正當合理的使用;那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被告當時的行為表現、被發現或質問時反應等。

法庭指即使接納當時一行人身上有羽毛球拍,但沒證據指他們有羽毛球,他們當時不可能是前往打羽毛球。

法庭指上文已裁定被告的會面紀錄是說謊,沒有清白理由,這可以支持控方案情,唯不足以將被告定罪。

本案有以下證據:PW2證供指雷射筆可以用作傷人;被告當時帶有手套、口罩和望遠鏡;”Crime Team”執行職務的原因是有人在網上發起”三罷”;案發地點是港鐵站出口;案發時間為早上,市民需上班上學;被告可輕易從背包取出雷射筆;被告當見到警員時即低頭看電話。

法庭據以上證據作出裁決:被告身處案發地點的目的是阻礙他人;他衣著與示威者裝束相近;背包的口罩是用作遮掩臉部;望遠鏡是觀察遠處情況;手套是保護雙手;而雷射筆則是用以傷害他人。

總結:

法庭引用CACC384/2012 特區訴曾志偉案,時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法庭「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已就控罪舉證成功,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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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品學兼優;案件已困擾被告2年,期間曾被警方發還保釋金;及案發時沒有人因為雷射筆而受傷。

辯方指本案是例外罪行,希望法庭可以先為被告索取一系列報告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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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考慮求情後,同意應先為被告索取一系列報告才判刑,因此決定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3月3日09:30判刑,法庭會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唯保留判處監禁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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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PW1,PW2作供和被告主問: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95

被告接受盤問和DW1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03

DW2和DW3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1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提堂

余 (19)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便向律政司提出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4日14:30,在同庭再訊。被告可以以同樣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提堂

王婆婆(65)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文件處理
她拒絕簽收35項文件及證人供詞,並指出內地國安被作出「似檢控被告書」,指深圳市公安違反一罪兩審原則,質疑重覆檢控。
王婆婆指當日被警推埋牆倒地需送院,2日後出院,到大陸被國安長期拘留。惟控方指沒有相關資料,因此嚴官要求王婆婆提供資料予法庭及控方參考,期間從王婆婆口中確認中國國安未有正式控告,嚴官立即指示王婆婆毋須提交資料,並指出上述情況不足夠作為撤控理由。

📌拒絕答辯
法庭休庭三十分鐘後,處理控方證人事務,更要求被告答辯,但被告重複地講躺平及hea,所以拒絕接納她認罪或不認罪意向。

📌案件管理
案件在2022年3月2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預留審期3月29日至4月14日,將會處理被告的案情及求情,並將傳召12位證人,包括12位警員作供,並申請呈上一小段片段。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2月24日1430再答辯,被告撤銷保釋申請,期間須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D1: 黃(24) 🛑已還押19個月
D2: 羅(17)
D3: 周(19)
D4: 張(25)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3)暴動(D1、D2、D3)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1)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1,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黃(24)連同張(25),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24)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今日沒讀出控罪,上述為過往紀錄

———————

D1法律代表指被告還押之荔枝角因疫情須強制檢疫仍未完成,D1今午未能出庭,申請短期押後至2月24日 1430希望到時可以出庭並表示意向為不認罪,並指將同D4安排作5天審訊,法庭告知可排在9月26至30日作審訊。

D2代表指被告擬承認相關之控罪,因年紀問題希望盡快處理。

D3代表指被告擬認罪,對排期處理沒有意見

D4 代表指被告傾向不認罪,並指將同D1 接受審訊,預計5天審期足夠

D1 押後至 2022年 02月24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處理,其他被告不用到庭。

D1及D4 擬不認罪
法庭安排於8月5日 0930於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只需律師及大律師出席,問卷需在7天前交法庭。另外控方指有3名證人(2警員)但沒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

法庭將案件排期於9月26日 0930作五天中文審訊,文件不用翻譯。

D2,D3 意向意罪
因四人雖然控罪不相同,但是同一事件不同階段,故法庭安排在D1及D4案件審訊首日即9月26日 0930作答辯並指示律師預備求情文件等。

🔴D1繼續還押(今日沒有出庭)

D2、D3以原有條件保釋

D4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中環 #提訊

A1:江(20) 🛑因另案還押中
A2:黃(22) A3:蕭(20)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A4:葉(25) 已經表示認罪意向,今天不須出庭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答辯意向
A1代表律師指因被告還押荔枝角須進行檢疫未能出庭,不能確認答辯意向,申請短期押後提訊並表示很大機會認罪不需進行審訊,就算認罪不影響審期。

A2,A3,A5至A8 代表均指意向不認罪

A1
案件押後至 2022年 02月24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提訊處理答辯方向,當日其他被告不用到庭。

A2,A3,A5至A8
法庭安排於9月19日 1430於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只需律師及大律師出席,問卷需在7天前交法庭。

法庭原已排期,但各方商議後將案件提早排期於10月10日 0930至10月28日作十五天中文審訊,除特別指定外文件不用翻譯。

A3及A7大律師表示因上述審期沒空會改為法律援助署另派律師。

A4意向認罪
法庭安排A4在其他被告審訊首日即10月10日 0930作答辯並指示律師預備求情文件等

📌保釋
🔴A1繼續還押(今日沒有出庭)

A2,A3,A5,A7及A8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A6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第一控方證人: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

郭先生午飯後繼續作供,控方主問部份(按此)詳見午飯前post. 以下是辯方盤問。

📌 案發時指稱的被告人非黑衣打扮
在A1辯方律師盤問下,郭指出在5月25日晚,約記得自己身穿淺色衣服。但他不能確認CCTV畫面截圖中的某被告是身穿淺色衫,但有可能不是控方所形容的「全身黑色」。郭在追出去時,也不記得是否有人身穿淺色衫。

📌 辯方質疑證人未必目睹案發經過,僅事後發現金屬架燒至變形
在A2辯方盤問下,證人指出在7月24日,學校校門前兩尺有圍板圍封,距離玻璃門約兩尺,而他看不清正門所有玻璃門,因被圍板檔住。在櫃檯時仍未起火故郭看不到及感受不到火溫,他越過校內的乒乓波枱走到側門,到樓梯位時就聽到爆炸聲及見到火在燃燒。及後他走到安全位置才報警,因而沒有受到火焰所傷。

郭反對A1辯方所指火焰沒有造成大損毀,而是「燒爛晒令拉手變形」,而天花及圍板位置則沒有特別焦黑。

7月24號晚,郭同意如A2辯方所指,由於校門前有雜物及圍欄,一般人不會走近學校正門位置。事發時學校向來人煙稀少,辯方指出校門正門及右邊也有樓梯通往商場。

第二控方證人:男偵緝警員 陳海容(音)

在7月24日晚,陳警員在商場角落檢拾涉案物品。

📌 商場平台可遠眺學校,證物化驗結果不明確
在A2辯方盤問下,陳在商埸L3平面圖上標示CCTV、走廊、平台及青衣堂的位置。陳後來從截圖中確認各位置,他同意平台的欄杆位置可以遠眺學校正門。

證物方面,陳在7月24日下午一時在1號梯找到證物,即石油氣罐、玻璃樽。相隔12小時才檢取的原因是「(之前)未搵到囉。」陳事後送物品化驗,結果是沒有驗出有價值指紋。

陳及後找到6個紅色塑膠蓋及2隻藍色手套,亦送往做DNA化驗,但忘記有否化驗手套上的易燃液體。在現場煙頭上亦化驗出非涉案人士DNA.

辯方續指陳就本案拘捕過其他人士,分別是蕭先生及💩鄭梓健💩,拘捕篤灰狗的原因是他在事發前後於學校附近出現很多次。陳有向學校索取相關CCTV, 但他不知道校方會否向學生提供藍色膠手套。

林官補充發問下,陳警員指當時沒有相配紅色塑膠蓋及校門前的易燃液體罐。

第二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預告:明天會傳召篤灰狗 💩鄭梓健💩,林官多次溫馨提示大家如果部分問題涉及對 💩鄭梓健💩 的指控,必須必須必須要事前提醒篤灰狗有權保持緘默🙃

16:30 完庭,明日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1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0
2022.0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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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6/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4/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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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陳(2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5:30
👤古思堯(75)🛑已還押7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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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45
👤李(18) #續審 [4/2] (#1112沙田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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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沙田裁判法院 🐶蘇靖峰(28) 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外圍賭波百家樂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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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今早本來要傳召篤灰鬼,但林官正式傳召前想釐清多個議題。

📌 官:「無證據咁你又拉人?」
林官問及當時拘捕鄭的指控,控方回應指稱串謀縱火,但後來發現他是好奇的旁觀者,林官逐指佢無應人要求而多事拍片及傳回,俗稱「無用腦」,又指「佢當時拍片時唔覺得有意義嘅,唔係打算協助縱火者嘅?」,控方回應沒有相關證據,林官追問及「無證據(佢串謀)咁你又拉人?」

📌 鄭梓健不是普通人,曾被起訴
林官指控方對鄭梓健的合理懷疑,並無在開案陳詞中提及,即使控方視鄭是「普通人」,但鐵一般的事實是鄭是被捕及警誡下取過供詞,事實「鄭並不普通」,又追問到底鄭梓健是否涉及可疑行為才被捕。

A1辯方補充鄭梓健曾被正式起訴及上庭,但後來撤控基礎不明,林官追問:「咁真係要關注喎,要知個撤控原因係咩?告錯人呀?」,控方開始難以回應,稱要取指示。林官則不滿控方一直視鄭梓健為普通人而無視曾被起訴的事實。林官指:「法庭需唔需要知到撤控原因?佢真係一個旁觀者,定係共犯、參與者?只係控方選擇唔告佢?」

📌 法律特權唔係絕對,公平審訊為重
林官:「法律特權唔係絕對,無嘢大得過公平審訊,法庭無足夠知情又點做到公平性。」林官指法庭要知悉實則情況,若無知情權則難以判斷證人的可信性,若控方因法律特權而拒絕透露,辯方則可以提出特別申請。

林官歎氣指若控方不透露,而辯方又「躺平」,最後把關工作拋給法庭,又指「法庭係咪可以當無事發生?不用考慮其特殊背景。」

📌 官:係咪因為佢肯指證他人而唔告佢?
A2辯方補充指鄭梓健在2020年8月5日起訴,2021年1月時控方申請押後及指為鄭梓健補錄口供,鄭同年3月在庭上正式獲撤控,但無透露原因。

林官聽罷回應:「落得NPS(無損權益口供),希望佢提出證據指控他人,即係當係佢係犯啦,只係你唔告佢啫,咁基於咩考慮?因為佢肯做證人?咁點解唔做豁免起訴?變咗法庭多咗工夫做喎?」主控無法回應,林官再追問:「係咪因為佢肯指證他人而唔告佢?」,控方搬出最後法寶話要拎提示喎。

休庭後,控方因為未能掌握全局,故本日會先跳過篤灰鬼,在傳召A1拘捕警員DPC15543 前,辯方律師讀出反對理由書,皆指A1在三階段作出不自願招認:家中口頭招認、警署記事冊的招認、錄影會面的招認。

📌 上門時未有警誡A1,禁止家人陪伴
警員本來只打算上門查問,但在搜出兩枝伸縮棍後就稱要帶走A1及其家人回警署調查,但警員沒有就此正式拘捕及警誡A1,A1亦沒有招認自己用棍擊打校門玻璃。同時,當警方知悉A1年滿16歲時,也禁止家長陪伴A1,分開回到警署及單獨落口供。

林官追問A1雙親有否提出要求陪伴時,辯方回應指沒有,因為「當時權威嘅警員已經禁止」,而林官質疑既然雙親沒有提出時就不屬一個投訴。

📌 警:「拉埋佢老豆老母。」又重力拍枱‼️
當A1被帶回到警署落口供時,另一警長52681拿取一張椅子,重力地放到A1左邊,令被告驚嚇。警長又用手搭在A1肩上問:「係咪你做?」,A1否認,警長著他:「唔好扮嘢。」後離開會面室,故意大聲對其他同僚說:「拉埋佢老豆老母。」從此令A1驚恐。

警長隨後回到口供室內,問及「係咪你爆玻璃,你想點撚樣!」又重力地拍枱,A1否認時遭警長威嚇利誘:「畀個機會你,肯認就畀你保釋。一係告你刑毀,唔認就告暴動。」,A1有猶豫及想要喝水,警長給水杯時利誘A1:「唔好諗,機會喺度。」所以A1才簽署及作出不自願招認。

及後在拍攝錄影會面時,警長又要求A1指稱自己用棍擊打玻璃、棄掉衣服及在片段中指認出自己及A2. 辯方指A1全在精神不佳的情況下拍攝錄影會面片段。

12:30 休庭,下午再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6/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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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針對A4和A8的新承認事實(醫療報告)已在庭上讀出;而有關A7的品格證明書還需要在下星期一處理。

A9辯方證人高先生 (A9的上司)已作供完畢,他的證供主要是解釋A9在現場的原因是A9所屬的機構安排的。

A11法律代表表示現時進度良好,希望星期一才傳召A11,法庭批准。

~10:14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4/2)10:00續審,期間各被告能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審訊 [4/2]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1)條,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2(4)條,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3)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作為,而導致使用鐵路的人的安全。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源曦, 袁建國, 袁焌碩, 袁紹基, 袁睿澄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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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開庭

⚙️控方盤問(因為主控好有盤問技巧,問題重複、刁鑽、捉字虱,總結如下)

被告在拋垃圾入圍欄之前,無留意入面有無雜物。

PW3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PW3叫被告咪郁,被告見唔到PW3有編號,亦無call sign (行動代號),無留意有無佩槍或對講機,有防護裝備,無識別係執法者,當刻有諗過被其他犯法人士襲擊,因為見到有申縮棍,所以估計係警員;亦無法回答主控”激進示威者有咩裝備”的問題。

質疑為何在主問時稱「被制服後,被拘捕時,察覺係警察」,用”制服”兩字,被告指被PW3壓住,被打,想保護自己。

主控隨即追問,為何在主問時稱PW3走埋嚟打佢,被撞倒在地,壓住,就無再打,現在又話壓住仲有打,出現兩個版本,被告指唔記得清楚,應該係無打。

主控指被告講大話,被告抛垃圾後,PW3嗌警察[聽唔到],被告另轉要揮右拳打PW3 面頰[唔同意]。

再問被告PW3點樣打佢,打咩位置、先後次序、打咗幾多吓…,左邊大肶,左腰,左上臂;主控指出無打腰和上臂[唔同意]。拋垃圾係唔係破壞秩序/犯法行為?[同意],打開一下會唔會過份?[會,因為無指示,無反抗,第一個動作就係打。

被告唔識有關規則,唔確定是否攬用權力,只知道無畀過指示,唔需要打被告,覺得當刻好痛。

管有鐵釘
被告在五金鋪買嘅,因為家人開小食店,要用鐵釘做圍欄,佢哋要開工,被告返學有時間,所以由被告去住所附近的五金鋪買,唔知有幾多款式,去到話買木工釘,買咗$10。

釘放在背囊,入要仲有學校風褸、書、簿、手套等物品,放在背囊大格,釘放在左右兩邊間格,放咗一星期,唔記得攞出嚟;在庭上睇P9背囊,量度間格深15cm,放咗入去會睇唔到[唔同意講大話]。

睇P10鐵釘和P11膠袋,有啡色鐵銹指出唔係新買,係當日執返嚟[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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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辯方覆問
個膠袋有鐵銹,買嗰陣係新嘅,係因為鐵釘有銹。

當日事發八點幾,從文林路返去學校係會遲到,因為無睇錶,當時意識到會遲,當時打算朝早參與活動之後,趕返去考試。

當日出門時無執書包,當其時兩個星期係考試週,當日唔係第一日考試,唔會執書包。

11:20 覆問完畢,裁判官詢問被告讀咩科目。

11:31 辯方確認有結案陳辭,會倚賴中段陳辭的法律觀點,唔有會新觀點;因此,控方無需再為法律觀點作回應,唔會有結案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作口頭補充。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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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一名旁聽人士在離開法庭時,因大力開門發出聲響,被彭官訓示斥責,要抄身份證,旁聽人士道歉後,彭官豁免,指唔會因旁聽人士口罩顏色或衣式而驅趕,但要安靜旁聽,隨後有疑似Nancy記者在法庭出現,各位小心。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4/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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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強制檢測的A2開庭前依然未收到結果,今天不到法庭。

傳召PW37 法醫 吳博士
SHBATH-216 伸縮棍嘅型號
博士話就案件案情,只需要檢驗伸縮棍成份同操作,
辯方一直堅持要檢驗包裝盒上嘅型號。

控辯雙方就吳博士專家的資歷作出爭議
一方面今天佢個身份係咪以一個專家作證,另一方面佢在2019年11月14日當天個份報告,專家經驗只有9個月在職陪訓,是否有足夠資歷,最後暫委法官承認博士身份。

讀出證物P220
第一 檢驗過程
唔係直接接收,警員會去法證事務部填表格160,櫃位職員檢查包裝同資料,再放返係佢哋儲存嘅地方,再整咗個label,label上會有bar code物理組證物編號 Gpp45126-45128,警方檔案編號 kwrn19000443,接收日期28/10/19,運送警員編號bpc11300,化驗員名khng,生化組有關編號貼係file jacket上面,再簽名作實接收個包裝。
三枝棍嘅狀態,有警方膠袋包住,每一個盒都有記認 貼紙係貼係盒上,貼紙上面有實驗室編號 45126,有一張警方黃色卡片,有一枝伸縮棍同保護袋,同包裝盒,影相作嘅證物記錄45127。
11月7-13號之間做檢驗,其中一個部門同高級化驗師管理儲物櫃,手寫工作紙上寫記認,剪開包裝袋,再剪開索帶,檢驗完用政府化驗所膠袋裝好所有嘢,再係封條上兩個簽名,用熱熔方式。
13號鎖完,14號撰寫報告,上司修改完之後,就會遞交。

第二檢驗方法
接收時間11月7號,警員45126,對包裝影相 ,手寫工作紙上寫記認,剪開包裝袋,再剪開索帶,檢驗完用政府化驗所膠袋裝好所有嘢,再係封條上兩個簽名,用熱熔方式,係燒上面簽名,如此類推,即使未驗完都會放返落個櫃桶。

物料測試
未打磨同打磨咗嘅金屬表面都會用X光檢驗

伸縮棍伸縮測試
揮動測試

部件測試 分拆

第三結果:
上司高級物理化驗師修改完之後,係draft簽名,就再影印一個正本簽名,再印一份copy 就會遞交。總化驗師再覆核,如果有疑問就會叫化驗師攞證物畀佢哋睇,先會遞交呈堂證供。

辨方追問,探討黃色卡紙有機會同其他證物互換,冇其他膠紙再加固 ,就博士在主問階段口誤將HM Cheung 說成 HM Chung ,質疑會否交錯咗俾人,袋中袋,質疑佢會唔會有scan錯barcode,同人手輸入錯電腦資料嘅問題,搞錯咗兩項證物。

張官質疑𠝹開呢3枝嘅包裝袋嘅時候會唔會互換咗3支棍或者佢哋嘅黃色卡紙,證人解釋袋口摺埋,平放,唔會跌出。

重召PW36 偵緝警員 林卓輝
講述化驗資料內容 ,確認證物 160 內容,正本交咗俾負責嘅同事,依家就唔清楚正本去咗邊啦。

傳召PW38 警署警長53481 莊國超
長沙灣警署值日官

PW38在案發當日由1900時當值至翌日0700時,他開工時長沙灣警署已經設立THA。他唔記得當時THA (Temporary Holding Area) 在處理多少宗案件,只記得因為「街上有人暴動」而拉咗好多人。他處理過的被捕人被捕地點包括油麻地區及其他區。

他會用紅色貼紙為每名被捕人編配AP號碼,AP號碼不會重複使用。他當晚開工前THA已運作中,有其他被捕人,所以他處理的AP號碼不是由AP1開始。他根據被捕地點去決定被捕人的RN(報案號碼);他當日處理過超過一個RN、在不同地點拘捕的案件。THA不是只為一宗暴動而設;因為警方會在不同地區拘捕大量人士,需要處理大量被捕人,為免被圍攻、搶犯故此設立THA。

PW38開工時會同上一更值日官做交接,而白板會顯示去到第幾個AP。THA設立就會有白板,方便管理;長沙灣THA當時有4-5塊白板。同一拘捕地點的被捕人會用同一個RN。白板上的被捕人資料有AP號碼、性別、姓名、拘捕地點、被捕罪名、THA處理程序階段。白板內容由THA設立到拆除才會擦掉,白板唔夠用就會加白板,寫AP號碼順次序、唔會跳。白板在報案室人員當眼、易見到的位置。

PW38接見被捕人時會在不是警員記事冊的記事簿做手寫紀錄,記錄被捕人資料、特別傷勢(如有),由同事輸入到CMIS。他當日接見過很多被捕人,其中一次是一批過接見14名被捕人,14人當中有幾個為本案被告;14人有同一個RN。PW38在當值期間較空閒的時間補錄記事冊,參照白板、RN與自己手寫筆錄內容。白板會顯示邊個AP被他接見過。他的上一更THA只有一個值日官當值,他的更分亦只有他本人一個值日官。

拘捕警員負責帶被捕人去見他,他會先問拘捕地點以判斷RN,拘捕警員向他滙報拘捕過程,如果有證物亦會向他展示證物。隨後他問被捕人是否明白被拘捕,有冇需要、投訴,並觀察被捕人表面有沒有傷勢,如有就會問要唔要診治,並叮囑拘捕人員在記事冊記錄低--他只是吩咐拘捕人員記錄,唔知對方實際上如何記錄。

案發當日1951-2001時他接見上述的一批共14名被捕人,因為14人在同一地點或附近被捕,所以同一時間排隊等見值日官。他是分開每名被捕人+拘捕警員逐pair接見。

以他所知,如果一名被捕人被轉移去其他部隊跟進調查,RN可能會轉。

他在1951-2001時接見的14人為AP25-38,中間冇跳號數,當中有AP33何XX(本案A3)。他當時觀察A3發現他有傷勢:左、右眼角擦損。根據他的記事冊,A3當時沒有戴帽遮臉,但他唔記得是否需要撥開A3頭髮作觀察。他在記事冊記錄,初步觀察發現A3右眼角及左眼角擦損,但A3表示不用治理。

-PW38作供未完-

1340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陳(2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
14:42 控方稱因荔枝角懲教所有人感染武肺,被告需要強檢而未能上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0:00,同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古思堯(75)🛑已還押7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15:38 控方稱因荔枝角懲教所有人感染武肺,被告需要強檢而未能上庭,今天亦無代表律師。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1:00,同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第四控方證人:A1拘捕警員15543 林卓斌(音)

📌 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
8月4日連同另外三位警員上到A1居所,林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以縱火罪作拘捕,被告指「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隨後,在A1和父母的見證下,警員16666從A1房中背包搜到兩枝未展開的伸縮棍。林正式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及警誡,A1回應:「呢兩枝棍係用嚟扑學校玻璃。」

隨後,四位警員帶同A1坐政府私家車回到青衣警署,林沒有同父母交談,也不知道他們如何抵達警署。之後林有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及作口供補錄,A1同意及簽名作實。

及後,林提取了A1 進行錄影會面,再一次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林警員聲稱所有程序合法合理,被告亦在錄影會面下進行招認並且同意及簽署。


📌首被告自稱案發時在睡房睡覺
在錄影會面時,A1指「我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稱自己上一次出門在7月23至24日,沒有在縱火案發生當日 (7月25日) 出門,只是留在房間睡覺。直至案發翌日瀏覽Facebook時,才發現梁植偉紀念中學遭人縱火,但不清楚是誰人所為。

A1 承認在2020年5月25日晚上十一至十二時,與另一朋友用兩支棍同朋友打爛學校玻璃。當晚A1 與友人相約在梁植偉紀念中學旁邊的長康邨二期商場天台。A1 當晚十時許身穿「普通出街衫」即白色t-shirt、白色短褲、純黑鞋出門,與友人會合後才換上黑色T-shirt、黑褲、拎住黑色斜孭袋,袋內有首被告的個人物品及兩支伸縮棍。


📌 行動是大家一齊商量,沒有其他人知情。
A1透露友人為隔離班的同級同學,二人均就讀中四。A1指與對方認識久了,逐漸談及社會運動。其後雙方一起商量犯案,並有共識打爆學校玻璃,逼使學校停課,惟最終校方沒有回應。A1指伸縮棍為友人提供,案發當天帶去學校。

A1原先打算將犯案的衣服拿去寮肚路後山燒,惟最終決定更衣並將衣服棄於後山。A1並將兩支棍藏在家中。

警員問A1是否記得友人的手機號碼,A1回答忘記了,亦不知道對方的地址。A1亦不知道伸縮棍哪裡來,友人亦從未提及,事件亦無其他人知情。警員其後展示於A1搜到的兩支伸縮棍,A1指出當日使用銀色棍面,黑色棍面是友人使用的。

主問完成,未開辯方盤問,星期一09:30同庭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4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2.02.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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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36)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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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7/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5/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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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未 知 詳 情)
🕤09:30
👤鍾(32) #新案件 (#網上言論 2項煽惑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煽惑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樓2庭
👨🏻‍⚖️關啟宇暫委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23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8日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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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麥(30) #續審 [3/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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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00:37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7/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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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由於有被告居住的大廈有確診個案,需要進行2次強制檢測,法庭將審訊押後至星期三(16/2)上午繼續,以等待該被告的第1次檢測結果。

A7法律代表以65B形式讀出5份有關被告的品格證明書(是關於不同機構的活動等)。

法庭提議控辯雙方待辯方案情完結後,商量一下何時進行結案陳詞的日子,而法庭則甚麼時間都可以,包括星期六。

~10:36完庭,案件會在2022年2月16日09:30,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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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祝各位情人節快樂,身體健康~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新案件⭐️

鍾(32) 🔴需檢疫繼續還押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子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子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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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懷疑自己感染新冠病毒需作檢疫等待結果未能出庭,申請押後8天再提堂獲批。

案件將押後至2月22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需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蔡(36) #20200308大埔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人與連桷璋、姚鈞豪、蘇(22)、文念志同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席前(下稱原審裁判官)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在2021年8月31日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即日判處3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6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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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片段P16
片段中有人稱「啱啱見到個隻便衣狗,尹寶祺,就係9月6日喺大埔墟火車站打𡃁仔,打到人哋永久創傷,考唔到會考」,之後拍攝住便衣警動向。
(按:之後十數位警員增援,保持一貫嘅情緒激動、阻止人拍片,之後叫人「收皮」及「屌你老母」)

上訴方表示片段只拍攝至蔡於片段開首跑過,但無直接提及其參與程度;而答辯方則提醒法官留意拍攝距離。

📺播放片段P17B
拍攝者(非被告)的片段可見被告被捕前一刻地點為天橋上,當時正被兩名便衣制服。拍攝者曾稱「我市民嚟㗎咋喎、影嘢」,之後被警員指示關機及出示身分證。

📺播放片段P18E
片段為商場閉路電視,拍攝商場zone D外的情況,拍攝到蔡及其他人於商場某路走出,之後蔡向右轉,再與同一批人走一起。

🔖上訴方(被告)

原審法官有兩個交替基準,一)蔡本身行為是非法集結的訂明行為、二)即使不構成訂明行為,蔡亦有參與非法集結當中。

【上訴方不認同蔡有作非法集結訂明行為】

從不同直播及閉路片段(P16-P18F),蔡並無任何侮辱或挑撥性言行,他因當區發生衝突事件而拍攝,無針對任何人。

訂明行為有威嚇或挑撥性之分,但原審法官只針對蔡是否記者,而不是他有否作那些行為。控方指蔡近距離對焦尹寶祺, 但上訴方不同意,並指蔡大部分時間只跟隨其他被告及尹寶祺走,一段時間在側旁拍攝到尹的容貌,無阻止或參與被告等挑撥行為。

蔡拍攝時不只針對尹便衣警,而是拍攝全面的角度;雖然行為需受法律規限,他亦有權作拍攝。從P16、P18E可見蔡保持中性,永遠保持一段距離,無參與辱罵。

【上訴方指蔡並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原審法官曾指蔡是拍攝到其他被告罪證,但之後又指拍攝針對尹警員;上訴方認為此說法不成立。

是次非法集結成因是眾被告對PW1 尹寶祺警員的起底及辱罵。上訴方同意蔡在物理上接近其他被告及尹警員,但不能單憑距離而指稱他有參與集結。終審法院曾於梁國華的案例指出,即使當日身處與指稱非法集結接近,亦需考慮其參與意圖及中間的關連。

上訴人和其他被告行為截然不同,無和應、沒以言語加一把,而拍攝亦很難構成訂明行為。被捕一刻,蔡走上天橋拍攝地面情況;片段P18B中當其他人上前,佢停下並向後走離開,均可顯示蔡不是想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方不認同蔡沒有主動交出拍攝片段是被告們的默契】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無考慮有利於上訴人沒參與意圖的事項。而法官曾指被告們均有共識是不會把罪證(即蔡的拍攝片段)交出,這說法亦十分進取、過於武斷。難道其他被告有否阻止拍攝,就等於有否排除在外?他們可以是允許佢拍攝、可以是理直氣壯、或無留意拍攝、或有留意但不關心。如果因為參加非法集結者無主動叫其他人走,其他人(不論經過或拍攝)都會被視為非法集結,這說法過於進取。同時間,其實在場拍攝亦可能會使非法集結者警惕,而非協助。

原審時指其他被告們有共識知道蔡不會交出罪證,及蔡是因為被捕才被迫交出影片。實際上蔡無法律責任交出片段,而他拍攝後很短時間內便被警員制服,即使想交片亦無機會交。

控方陳詞沒有沒有回應案中拍攝本身是否或會否構成訂明行為,只有批評拍攝手法、焦點應集中在哪等。陳詞指真正的旁觀者會在更遠的距離,確保不被警察誤以為正在參與非法集結,焦點是有否自招嫌疑,但忽略了會否是不明智地企得太近。

控方亦指蔡的鏡頭之後再焦點去另外兩名便衣警員,上訴方指蔡未必知悉他們是便衣警察,也沒有證據指他協助或參與起底。


🔖答辯方(控方

同意雙方在非法集結法律原則上無爭議,而無論是記者或公民也可拍攝,拍攝本身不構成非法集結,但需考慮其方式及客觀環境。

【蔡曾針對尹警員及其他警員作出拍攝】

片段P16及P17A及,有人讀出警員名字、家人名字、某年某月做過嘅事等,蔡曾向尹警員跑上前及拍攝其容貌;第二次衝前影尹警員則是聽到有人叫「三豬兩衝」後。答辯方指正常人未必理解「三豬兩衝」的意思。

答辯方亦指片段P18E可見尹警員的路線因被包圍而改變。#黃崇厚法官 質疑「改變了的路徑」是尹警員想走的方向,因為其後有警員由該方向出現,亦曾稱「返警署」。答辯方指增援警員有從不同方向加入,但同意原審時無提及尹想去的方向,所以只稱是尹警員曾經突然間改變方向。

當蔡停低再向後走時,鏡頭焦點放在兩名深色衫人士上。答辯方質疑如果蔡聲稱是拍攝關心的社會事件,為何會拍攝兩名不相關人士及尹警員。答辯方認為蔡針對其他警員是為了騷擾和辱罵,有人稱「打死個𡃁仔」(按:直播員聽唔到片段有呢句),是為了令大眾唔滿意、激起其他人士憤怒。

P17A片段中可見還有其他拍攝距離較遠的旁觀者或路人,他們有遠距離觀察及拍攝,答辯方不認同拍攝一定要接近才能拍到。職責上記者會比較接近,是為了拍到近況或獨家。但被告不是一般人的行為,而是有目的。雖然不知道被告沒有主動呈交影片的原因,控方同意是因為眾被告同一立場的共識。

🔖上訴方回應

上訴方重申拍攝是公民權利,而選擇拍攝內容也是他的權利,法庭應考慮的是蔡的行為是否計明行為,及假設影片是靜音又會否有別。

#黃崇厚法官 指有關拍攝行為是否構成非集訂明行為,不否認其拍攝角度及內容是考慮的因素;認為需考慮整體性,不接受拍攝一定不是訂明行為。

答辯方補充指原審無提及尹警員因阻礙而改變路線,另外,「三豬兩衝」與蔡行上前的行為也無因果關係。而有關拍攝片段有否主動提供及報警也與訂明行為無關,難道拍攝完有報警則會變成並非訂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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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6日14:30頒布判決,期間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修訂)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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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希望有更多時間尋求法律意見,申請押後7星期,控方不反對申請。

裁判官稱案件已曾押後,不認為有理據再進一步押後,故希望被告能盡快再訊。

裁判官最終批准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4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庭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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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控罪不在當值律師服務範疇內,被告需找私人律師所以申請押後七星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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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繼續盤問PW2警員25711 羅偉文 (音)
負責拘捕

🌟如有盤問內容,懇請 按此報料 ,感謝

由於PW3警員 27352 有家人確診,因此PW3被隔離中,未能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3-24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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