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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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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7北角 #判刑

👤胡/網媒記者(44)🛑已還押13日 🔥

控罪:
1)危險駕駛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以下摘自 爆炸頭FB)

控罪指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辮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一條約120厘米長銀色鐵通。另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輕型貨車。

被告在2月15日答辯時認罪,法官索取背景報告, 軍火佬主動取消保釋,以還押日數抵償監禁日數。

———————————-

📌由於被告於檢測武肺時結果不確定,被告今日未被帶出庭作判刑。辯方律師因下星期有另案處理判刑須在兩星期後進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3月15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30]
#1118佐敦

D1: 張(19)/ D2: 林(23)
D3: 黃(16)/ D4: 廖(20)
D5: 李(61)/ D6: 易(26)
D7: 李(24)/ D8: 朱(42)
D9: 潘(20)/ D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10:10 廣播
10:19 開庭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PW1督察曾文龍出庭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衝鋒隊、機動部隊查理四小隊。

繼續播放當日警察拍攝片段

由於主控下午要複診,所以只有半天審訊

1:14 今天審訊 完畢

案件押件至明早10:0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16日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

由於被告感染武漢肺炎仍在隔離中今日不出庭,下午取消提堂‼️

案件押後至3月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需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李(31)
#提訊 (#20200723堅尼地城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原(30)
#提訊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兩案將會合併

保釋條件更改獲批如下:

A1:原
由原本每星期報到一次,更改為每兩星期一次,其餘條件不變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2: 李
由原本每星期報到兩次,更改為每兩星期一次,其餘條件不變
法律代表 #梁大律師 (女)

另外,如果因檢疫要求而需要禁足,可豁免該星期的報到。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14日下午2:3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2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2022.03.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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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4:30
👤*(15)🛑已還押逾5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2:30
👤趙(22) #宣布判決 (#1111灣仔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惟其後撤銷擔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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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18個月 #裁決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3/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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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30
👤梁/網媒記者(34) #提堂 (#20210604銅鑼灣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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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15日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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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丘(34) 🔥#判刑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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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姜/網媒記者(30) #提堂 阻差辦公 襲警

#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21:40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3/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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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李偉恩大律師(女)
#吳嘉康大律師 Junior

辯方法律代表:
A6:#林國輝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10:06 廣播
10: 16開庭


由於控方法律代表李偉恩大律師,因傷患,不能繼續處理本案,亦已向律政司申請退出本案,將會交由新主控接手。


現處理剩餘約九分鐘片段,是當日警察拍攝現場片段;繼續傳召控方證人PW1督察曾文龍出庭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衝鋒隊、機動部隊查理四小隊。

片段:00005P1(4)
2019年11月18日晚上10:13:14於北海街轉彎位
畫面上雙方沒有爭議是本案A1 A2及A3

片段:RTHK 2019年11月18日 19:33
P3(1),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 周大福金行 11:08 片段播畢,主控主問完畢


11:19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3月7月早上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604銅鑼灣
#提堂 #答辯 #傳票案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妨害/干擾乘客

👤梁/網媒記者(34)

控罪:
(1) 粗穢言語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1年6月4日 下午10時40分,於港鐵銅鑼灣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附表】

(2)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
被指同時同地騷擾一名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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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2)為新增控罪,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指共有3名證人,同意法官指一天審期足夠,被告表示沒有辯方證人傳召,到時會聘請律師出席審訊。

案件排期至6月2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笫十三庭作一天中文審訊,無須保釋。

📍被告為網媒「蛋蛋俱樂部」男記者
#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提堂

潘 (27) 🛑已還押15日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
10:44 開庭

覆核申請,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當值律師提出保釋理由和新嘅條件。

法庭考慮之後拒絕保釋申請,被告放棄八天,案件按原定押後到2022年4月1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7日‼️

📌補充求情
社會服務報告正面,反映被告對事件有反省,願意作社會服務,報告亦建議中度時數社會服務令。呈上數封分別由律師樓同事聯署、社工朋友、PCLL同學及自己撰寫求情信。主要指工作熱誠有責任感亦解釋當日因著緊處理案件而犯案,有社會服務經驗,拘捕後同警方合作,拘留釋放後即返回工作崗位,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

鄭官隨即指唔一定跟隨社會服務報告判刑,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裁決原因不接受其合理辯解,控罪是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對於事件發生報告內看不到悔意。說罷指需時考慮,1446休庭至1503作判刑。

📌簡短理由: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故意阻時間不長又沒有使用武力。然而控罪嚴重,引述數單上訴案例判處14天至一個月,當然亦有上訴案例改判社會服務令。

但真誠悔意為主要可判社會服務令理由,雖然被告背景良好,沒有定罪紀錄,求情信可見有良好工作態度,但本席認為客觀理由如庭上認罪比文字更表能表達真誠悔意,看不到可以判社會服務令理由。

📌申請保釋以待定罪上訴獲批:
現金30,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申請保釋

👤*(15)🛑已被還押逾5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
14:37 開庭

申請方提出相當多的嚴苛條件,表示足以證明符合國安法之下的申請保釋門檻,令法庭相信申請人唔會危害國家安全。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法官表示申請方的條件,在現行疫情之下恐怕未能確實執行,今日拒絕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3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 2022.03.02
交通資訊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02
2022.03.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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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湯,梁,鄧,簡(24-34)🛑湯,梁,鄧,簡已還押逾2個月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張,姚,*,唐(15-25)🛑張,姚,唐已還押1個月 🔥#判刑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管有爆炸品 襲警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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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王婆婆(65)🛑已還押逾1個月 #答辯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吳,胡,梁(17-22)🛑三位已還押16日 🔥#判刑 (#0908銅鑼灣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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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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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吳,談,林,張 #新案件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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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45
👤古思堯(75)🛑已還押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1:15
👤阮民安(41)🛑已還押15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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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5]
👤梁(28) #20200528銅鑼灣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10:01開庭)

法庭指已有機會閱讀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內容清楚。

📌控方補充:

控方法律代表馬詠璋大律師只補充一點,主要是希望法庭以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的犯罪意圖。

📌辯方補充:

辯方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則希望法庭可以仔細考慮本案是否有充份環境證據作出被告具犯罪意圖的推論。

關於控罪2中涉及的物品,辯方指控方沒有傳召專家說明這些物品;被告即使管有控罪物品但未必有損壞意圖;即使被告有損壞意圖,本案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會何時使用這些物品。

此外,控罪2的物品不包含布碎或打火機等可以協助點燃汽油彈的物品,可謂「甩頭甩骨砌唔到隻公仔」的情況。

關於控方援引的案例,即是HCMA367/2020案和HCMA308/2020案。辯方引用相近案例,指出即使每宗案件的情節不同,但仍是著重管有物品的意圖。

📌控方補充:

控方引用HCMA367/2020案,指出控方只需要證明被告會在「可見未來」使用涉案物品損壞他人的財產便已足夠。在本案,控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現有證據作出合適的推論。

本案會於2022年3月24日10:00裁決。

(10:10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裁決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6)
🛑已還押 14 日

控罪:
(1)誤導警務人員
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於將軍澳隧道巴士轉乘站,在一輛新巴 796C 巴士上向警員葉智泓提供虛假資料,表明他有合理理由在公共巴士內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目的,以企圖誤導該警員
(2)公眾滋擾罪
於同日同地,被告又沒履行法例第 599I 章規定中佩戴口罩的法律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而該疏忽的後果是危害公眾的健康或舒適
(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未有在巴士戴口罩,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及傳票控罪:
(1)在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於該巴士上,沒有合理辯解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
案情提要:
裁判官指被告雖然聲稱自己沒有佩戴口罩是因為感到不適,且有醫生信件證明其患有適應障礙症,惟被告於閉路電視前沒有顯露任何不適,且不斷與人爭辯,表情囂張;事後又向警員聲稱自己患有的是焦慮症(焦慮是適應障礙症的病徵,但被告不是患有焦慮症)。此外,被告於 2020 年被診斷為適應障礙症,但之後沒有再覆診,甚至可以繼續做議員、選委員會主席。裁判官認為被告在案發當時不受此困擾。裁判官又裁定被告於案發後兩日在「十分嚴肅」的區議會會議上聲稱自己是為了表達對防疫政策的不滿,才是被告犯案的動機,拒絕接納被告聲稱在區議會會議上說謊的說法。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是說謊者(Liar),不採納被告庭上所有供詞。

審訊期間,杜官多次打斷辯方發言,又屢次做埋控方嗰份,喺盤問進行期間幫控方問問題。其中一次於主問期間,裁判官打斷辯方指被告完全沒有考慮自己是否需要脫下口罩、被告亦沒有重複嘗試戴回口罩,反映他無意守法;又阻止辯方就此繼續提問。證人隨後嘗試就裁判官的說法回應,但裁判官阻止。此外,審訊期間杜官又老屈記者影相,之後一度要求所有記者企起身。

被告於 2022 年 2 月 17 日,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判官表明會考慮監禁,押後 2 星期以等候背景報告。被告還押至今。

------
被告沒有出庭。裁判官讀出懲教署信件,因最近的疫病情況,懲教按衞生防護中心指引,稱被告不適宜出庭。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辯方指雖然未能取得被告指示,但如是慣常做法則不會反對。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判刑

👤梁(19) 🛑已還押22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港鐵黃大仙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010開庭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兩份報告(勞教及更生)內容,報告內容指出被告背景正面、以往成績良好,懲教亦傾向更生中心。另外呈上5封分別由被告、學校、同學、被告父親、爺爺所寫求情信。

法官指被告係經審訊後定罪,沒有刑期扣減,而控罪本身屬例外罪行,但考慮到被告年紀及背景才為被告索取報告,而報告亦顯示被告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 (75) 🛑已還押1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古思堯今日未有到庭,控方在庭上交代古思堯因身體狀況問題,應該未能在短時間內出庭應訊。案件暫定押後至3月22日10:00提訊處理保釋覆核。羅官指,如醫生認為古思堯身體狀況適合,可安排提早出庭應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阮民安 (41) 🔴已還押15日

控罪:作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辯方律師在庭上透露阮民安正在收押所隔離,今日未能出庭應訊,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0日10:30再訊。羅官指,若醫生認為阮民安身體狀況適合可安排提早出庭應訊,如當日阮民安身體狀況仍不適合則無需上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A1:湯(34) / A2:梁(27)
A3:鄧(25) / A4:簡(26)
🛑4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串謀暴動 [A1-4]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控罪詳情按此

——————
4人因疫情未能出庭,繼續還押🔴

案年押後至3月17日15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判刑
#庭外消息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3人已還押16日)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1]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D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3]

控方代表:#熊健民大律師
D1代表:#阮偉明大律師
D2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D3代表:未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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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吳 更生中心
D2胡 9個月即時監禁
D3梁 6個月即時監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答辯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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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不承認2項控罪

控方指有12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多段錄影片段共98分鐘呈堂。被告表示不會聘請律師並投訴收到片段不齊全被剪輯,控方表示已經全交手上片段予被告。王多次查問嚴官如何協助法庭節省時間,同時亦表明不同意證人好多口供會親自盤問,亦要求控方證明片段來源。

本案排期至2022年7月1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笫8庭作6星期中文審訊,控方不反對保釋,官批准條件如下:
-1000 保釋金
-交出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被告拒絕保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1火炭  #提堂 #新案件

👥D1:林(32)  D2:談(27) D3:張(34) D4:吳(34)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D1-4】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2)條
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管有爆炸品【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各被告明白各項控罪。控方申請今日無需答辯,押後六星期至2022年4月14日,期間會準備轉介文件,交付區域法院應訊。由於案件性質嚴重,控方反對各被告擔保。

D1,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亦沒有8天保釋申請

拒絕D2保釋申請,放棄8天保䆁申請權利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14日 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張,姚,*,唐(15-25) #0811黃埔
🛑除*(15)外各人已還押27天🛑

控罪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717盧振業。#襲警

控罪3:管有 #爆炸品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姚(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裁決理由大要:

https://telegra.ph/0811%E9%BB%83%E5%9F%94-%E8%A3%81%E6%B1%BA%E7%90%86%E7%94%B1%E5%A4%A7%E8%A6%8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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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背景:

1:本案判刑原本訂在2月25日進行,但因疫情關係及尊重各的被告意願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

2:法庭亦在2月25日亦臨時開庭,考慮到公平性下批准A3保釋,且降低她的保釋條件

3:法庭希望公眾人士能自律和尊重司法,且不論法官是否離開法庭也好,卅二庭仍然是刑事審訊法庭,不代表任何人可在庭內高叫或作出支持被告的舉動。法庭有見相關人士屢勸不改,因此會要求控方設置攝錄機拍攝公眾人士,若果公眾人士不想被拍攝,他們可以離開法庭或到視像庭觀看聆訊

進一步求情:

https://telegra.ph/%E9%80%B2%E4%B8%80%E6%AD%A5%E6%B1%82%E6%83%8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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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法庭裁定他們所有罪名成立或部分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案底,生活自溫暖的家庭。在以前,人們認為香港人都是埋頭苦幹賺錢、炒樓、炒外匯和炒股。但在2014年起,社會氣氛開始政治化,並在2019年變得激烈化。法庭指自己不是社會學、政治學和歷史學專家,不能追源溯流,故不會作出推論,亦不是本席因本案案情判刑的基礎。但本案判刑仍需要考慮大環境,才能使判刑反映社會真實狀況,而不是「離地」。

在本案中,有不少人為所有被告撰寫求情信,唯獨是被告自己沒有寫求情信。

針對A1:母親指A1是有理想和堅強的人;妹妺指A1是顧家和善良的人,亦她的依靠,A1做任何事都「先為家人著想」,希望借自己能力改變他人;女朋友指A1本性善良,為人不拘小節和樂於助人;朋友指A1案件已使夢想已經破滅,亦令他生活困難和精神壓力大;根據背景報告,A1自己希望可以儘快與家人團聚。

針對A2:母親指A2被公司裁退後致情緒波動大,令他一時衝動犯案,相信他會「經一事長一智」;哥哥指案件使A2現時的經濟和情緒壓力大;女朋友指A2為人善良,言而有信,對社會有抱負,她希望能在土生土長的香港組織家庭;師長朋友指A2是堅強和有抱負的人。

針對A3:母親指A3溫順乖巧,即使在學業上有挫折但沒有氣餒,為人謙虛,遇見錯事會抱不平,希望社會可以給予她機會;姨媽指法律可以彰顯公義的同時,也本著讓犯事者得到反省和改過自新的真諦,相信A3「明白事態之嚴重,為當日魯莽而感到悔疚」;A3師長則指對現時的情況震驚,「詫異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竟誤入歧途」,本案案底會對A3的前途有影響。

(有關A4求情信的內容沒有特別提及,故略過)

法庭指這些求情信和一刻列報告中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被告指自己沒有犯罪,只是路過案發地點;錯是社會的錯,不是家人、不是他們。法庭認為這些被告的家人忽略了為何被告會參與非法集結;忽略了「遍地開花」的背景;忽略了裝備的來源,法庭認為隨街帶備所謂「搵食架生」是可笑和費解,因此會刻意提及裝備讓明理的人理解 (大概可見裁決理由大要)。

法庭認為被告刻意忽略這些背景,認為自己是途經的路人甲,那麼這只是自圓其說,是掩耳盜鈴的做法,他們沒有真心認錯,認為錯在對方,他們只是擔心自己學業和前途坎苛,認為受苦的是自己和家人。

控罪1的量刑考慮:

上級法庭在CAAR4/16案中給予了針對非法集結罪的量刑原則,而在近期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中,上訴法庭都因應各宗非法集結的案情而以監禁6個月至15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發生在2019年,有「十八區開花」,示威者進行堵路和破壞社會安寧,並用雷射筆肆意照射警察的背景。

法庭同意本案非法集結涉及的人數不太多,但這案是2019年下半年的暴力事件的延伸,產生羊群心理效應,增加「繼往開來」聲勢,對策動或舉行類似,甚至更大型的暴亂增加能量和動力。這令在附近居住和工作的市民人心惶惶,看見新聞時感壓力山大等。

針對A1,法庭認為他當時是重裝備,有備而來,在非法集結中有重要角色,不是路人甲;針對A2,法庭亦認為他當時是重裝備;針對A4,法庭認為他當時不是如A1和A2般重裝備。

控罪2的量刑考慮:

上級法庭在CAAR8/20案中表示「考慮到香港當前的情況,包括動盪事件和大型公眾活動日增,法庭就涉及暴力的大型非法集會案件判刑時,有必要強調阻嚇和懲罰」;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亦已在HCMA575/16中列出一系列加刑因素。

在本案,法庭認為A1用穿著靴的雙腳掙扎和拒捕,大叫「死開!」,使有裝備的警察仍然有輕傷,休假2星期,可見A1用力之大。法庭強調不能姑息拒捕或襲警的犯罪行為,因此判刑需具阻嚇性,以保護執法人員的安全和維持社會秩序與安寧。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2019年8月,是一連串暴亂事件的一個環節,A1管有這些物品是為了對付執法人員,透過造成煙火效應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和5的量刑考慮:

法庭就此兩罪考慮了HCMA101/20案和HCMA243/20,和警方所造的測試。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法庭認為A1和A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A4是監禁9個月;針對控罪2,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針對控罪3,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針對控罪4和5,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

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A1的總刑期是監禁1年9個月;A2的總刑期是監禁1年3個月;A4是監禁9個月,他們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這是他們被判處的刑期。而至於A3,法庭考慮其性別、姓別及報告後,頒令她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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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742&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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