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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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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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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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李(22) #20200528旺角

控罪2:#非法集結
答辯人與黃(26)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答辯人與黃(26)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襲警

控罪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答辯人與黃(26)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
前言:

答辯人被控上述三項控罪,他否認所有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鄭念慈 裁定所有控罪成立 ,並判處他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答辯人曾因違反保釋條件而已還押166天)。申請人認為這刑罰明顯過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庭申請許可,要求覆核判刑,獲法庭批准。

申請方的陳詞:

申請方認為本案刑罰應是監禁式刑罰,唯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過於側重已還押的日數。

申請方認為本案非法集結有數十人在馬路堵路和叫喊,答辯人則有襲擊兩個警察和投擲豬油桶和磚頭到馬路,所以本案案情屬嚴重的情況。申請方認為以這案情而言,原審裁判官不可因答辯人已還押一定日子而採取較低的刑罰,仍需要處以監禁式刑罰,以反映阻嚇性;當然申請方亦持立場是若要採取社會服務令,120小時仍是不足的(答辯人至今已完成116小時社會服務令)。

申請方認為若本案而言,不應在刑罰上過於著重更生,特別是原審裁判官在判刑上已訂下6個月的量刑起點,答辯人可因已還押一定日子而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未必適合,但不是抹殺答辯人的更生可能,因為申請方不爭議法庭在量刑起點時確會考慮更生的比重。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本案的處理手法(社會服務令)與緩刑相似,但若他是原審律師,他未必同意原審裁判官的決定,這是因為本案案情嚴重。唯現在看來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的其中一個出發點是希望對答辯人未來的更生有益處。

本案判決: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社會服務令是不合適的刑罰,唯仍拒絕申請方的覆核申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5711&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申請保釋

申請人:何(23) #20200307爆炸
答辯人:律政司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法庭考慮所有陳詞後,拒絕申請人針對保釋被拒的覆核申請,已還押逾3個月的她仍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申請人牽涉的案件會在2022年7月5日14:30返回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D1:詹(23) / D2:梁(24)
D4:梁🙍‍♀️(44) / D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2,5 法律代表:莫大律師

上午部分審訊內容:

傳召偵緝警長作供,當日負責拘捕A2

🔹控方主問

張警長1995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9日,他於0335時前往尖沙咀厚福街支援,0345到達時見到同事制服數名疑人於地上,7-7A大廈門口前有一架載有點著了的汽油彈的手推車。他在此位置附近逗留了5分鐘,等待更多的警務人員支援進行搜查。

他與另一名警員開著電筒,沿厚福街沿金馬倫道的後巷進行掃蕩,於尖沙咀浸信會後門的後巷搜查有沒有人躲藏。後巷三面有高過2米的牆,兩面牆有雜物,有一對鎖上的鐵門,他於一架黑布蓋住的單車發現兩名男士,隨即大叫「警察舉起雙手,慢慢行出黎」,兩名男子(本案D2和D5)跟隨警察指示。二人為兩兄弟,張警長負責為D2進行簡單搜查,檢查其身上有冇危險物品。0448他透過通訊機尋求支援,0505以「暴動罪」向D2宣布拘捕。他第一眼見到D2頸上戴有防毒面具,10分鐘後等支援,再搜其背囊,發現內有燒焊手套、帽、一把紅色柄、「用嚟扑頭」嘅「批」。(辯方不爭議此工具從D2背囊搜出。)

🔸D2法律代表盤問

張警長於主問時供稱,自己當時見到厚福街一帶人數有100名,但佢口供紙寫50名,現講返「可能我記錯咗」。辯方律師向他指出,掛於D2頸上的防毒面具其實是從背囊找出,警長同意。


傳召警員16914胡永健(音)作供,當日負責拘捕A2

🔹控方主問

警員16914於2013年加入警隊,當日駐守西九龍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胡於0449時到達厚福街8號後巷,見到有2位警務人員及2名被捕男子,他負責對D2進行搜身及搜背囊物品:他見到黑色鴨嘴帽,頸掛住一個豬嘴,一個背囊,一隻灰色手套及身穿黑色衫。他從背囊中搜出一把紅色批,一把5cm破窗器,一隻灰色手套,大約10分鐘完成程序。

🔸D2法律代表盤問

胡向張警長匯報時,沒有把背囊物品逐件逐件告知張,只是講「冇特別物品」。辯方律師向他指出,兩隻手套其實是由背囊找出,[胡不同意],在頸上掛着的豬嘴亦是由背囊找出,[胡不同意],戴在頭上的鴨嘴帽其實是由背囊找出,[胡不同意]。辯方律師問為什麼隔了兩年半才於2022年4月7日落口供?胡解釋,他只是收到指令才知道要落口供。

辯方律師向法庭報告:胡在2018年曾經有三次紀律處分及有認罪記錄,其中兩項為,搜查市民身份証時,程序疏忽,而將該名是通緝人士放走;另外編寫錯誤報告給上司;資料由控方提供,辯方現呈堂為證。其後胡向辯方律師指出只是匯報錯誤。

11:23 小休

雙方同意亦簽署第二份承認事實,以65C條讀出,有關片段上多張截圖及從A5搜出一枝伸縮棒P79,經政府化驗所化驗後的報告,長度為25厘米,可伸長至131厘米

辯方有爭議控方呈遞兩名警員,不是在2019年17或18日,所下載的網上截圖帖文。

12:06 小休

兩位警務人員於2020年3月13日當值,負責調查2019年11月18至19日案件。兩位警務人員於網上討論平台LIHKG、Twitter、Telegram不同公海channel的帖文截圖,另外,於當值期間search「救理大」、「11月18日」、「11月19日」等字眼作情報分析,並不是用作辨識任何人士身份。

最後控辯雙方達成共識以65B方式而非65C方式呈堂,檢控官讀出LIHKG帖文的標題、用户名稱及編號,Telegram公海或channel名以及帖文標題。

爭議:檢控官利用網上截圖證明D1-5的動機,但辯方律師認為這些截圖並非從任何一位被告的手機內找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收取/讀過帖文。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0401石硤尾 #判刑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兩位被告於5月3日答辯時認罪,法庭下令為二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判刑
二人分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須在未來12個月內完成)以及各賠償$1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續上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訊日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裁決 #少年庭(不設旁聽)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0/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
歡迎補充資料

📌PW29偵緝警員?作供 (負責替被捕者拍照)
主問
-1855時警署內開始替AP拍照
D2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同意拍照是搜證的一部份
-認為警誡是被告有對答才需要
-同意戴上物件拍攝不代表擁有該物件
-每個人拍照時只有自己、被告及拘捕警員AO在場。問到替被告D12拍照,相片拍到左面一隻手拿A4紙寫上被捕人士AP號碼,證人指可能是自己隻左手
-當日因超過百人被捕,除自己亦有其他警員替被捕人拍攝。
-問到不同被告拍攝背景明顯不同,證人同意指因拍照位置不同
-不同意D2拍照前有人以兇狠語氣要求她戴上口罩面罩拍照而被告D2曾拒絕
-聽不到有同事以凶狠語氣曾要求在場被捕者穿上衣物或工具才拍照
D10代表
-相冊87頁相片D10戴上口罩面罩是幾時戴,在現場有冇戴不知道
D11代表
-相冊相片D11戴上口罩面罩,是幾時戴,是否現場戴不知道

覆問
-D12相片拍到左面拿紙的手上有一隻黑色錶,證人確認是自己,所以相片隻手是自己,右面拿紙的手則是AO的手。
-確認可用右手單手拍到相冊相片而用左手拿著紙寫AP號碼拍照
-每次拍照有記錄AO, 被捕者資料

📌PW30 偵緝警員 鄧x威(音)作供 (負責替被捕者拍照)
主問
-1945在長沙灣警署拍攝工作,負責拍攝15人包括D7及D9,有拍攝搜到物品放地上
-同一時間只拍一個被捕者
-有可能拍照時戴上/除下搜出物品
-D9 相片最早有戴口罩,除下再拍,所以有相片沒戴,不知原因,只是按AO指示,自己純粹拍照

D2盤問
-每位被捕者拍照只有自己,AO及被告,但現場有其他人士在附近

D9盤問
-相片見D9持A4紙寫上AP29, 腰間攝住勞工手套,同意是自己拍
-背囊、手套放地上拍攝
-物品戴上除下拍攝只係按AO指示,沒有考究原因

沒有覆問

📌PW3警員 張偉然(音)作供
(負責本案調查工作)
D4盤問
-只負責調查工作,沒有到過現場,有接收過現場ICAC及建設銀行提供CCTV
-不知誰去信要求提供CCTV
-知有被告受傷在醫院被捕

📌因有新證據第二次重召PW7 偵緝警長 52532 梁展鵬(音)作供
D2盤問
-自己負責制服D2
-RRC KW 是當時自己隊伍名稱
-確定在本案同一位置自己沒在其他日子拘捕過人
-呈上相片(PD2(9))不確定是拘捕D2位置,相中是D2被制伏地上,附近一警員身上掛有委任證,放大後也確認不出是否自己,從鞋、皮帶也認不到,指有RRC KW 綠色上衣在街也可以買到。

-播放新片段PD2(10)稱拍到D2被捕,地上一人墨綠色褲同D2當天相似,但不確認片中其他人及自己出現

-播放新片段PD2(11)稱拍到D2被捕,認不出地上有石塊是拘捕D2現場。一人穿墨綠色褲同D2當天相似,鞋及背囊認不到是否D2,同意地上制伏人士沒眼罩但不肯定有冇口罩及地上制伏是否D2。律師指片中有人問叫咩名,證人指聽不清楚。
-不同意D2曾説過因為工作到現場
-00:23 見一警員穿戰術啡色鞋戒備但認不出是否自己,不確認制伏D2警員不是自己。
-不確認事發後自己有否更換委任證

覆問
-PD2(11)片段辯方稱制伏地上D2不是自己,同意當日自己制伏完可能有其他同事接觸D2,片段出現非本人用腳壓住身體控制在地上

呈上PW31-PW34口供以65b呈堂,主要關於呈堂CCTV(運輸處主任、港鐵營運人員、ICAC職員、中國建設銀行員工),口供不用讀出。

1245今日完

審訊明早1000繼續,將呈交第三份承認事實及處理D2身份辨認特別事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0/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

繼續傳召匿名速龍A9

重召警員25769 朱子賢
🔸辯方補充盤問

傳召偵緝警員7443 何祖權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總區

傳召督察16324 關皓彰
案發時為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四隊指揮官

傳召督察21982 譚健燊
案發時為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

(以上證人皆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控方播放片段
(*辯方對控方就呈堂片段所撰寫撮要有爭議)

午休至1430續審,屆時將繼續播片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8/10]

上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立煒大律師

—————
[09:38] 開庭

控方在昨日下午已經將在審訊其間所做的截圖,交咗畀辯方,加上文字解釋,估計律方律師需要時間與被告解釋,希望法庭給予時間,裁判官批准小休。

[10:15] 開庭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概括以下內容:
- 東港城商場的平面圖,L1 P2(1),L2 P3(1) & P3a(1)
- 在P13的儲存硬碟,加入一段辯方要求的片段和豐澤CCTV,成為P13(S) & P13(T)
- 同意以上片段無被干擾,無爭議
- 將icable 新聞片段燒錄成光碟,成為P19,同意完整無誤
- 截圖P13(21)由P13(21)(1)取代
- PW2 PC9799 作供時從片段P13, P14, P15中截圖7張
- PW4 PC21036 作供時從片段P13, P15中截圖9張
- PW5 PC17569 作供時從片段P13, P15中截圖6張
- PW6 PC1364 作供時從片段P13, P15中截圖7張
- PW7 警長58855 作供時從片段P13, P15中截圖6張
- 以65B形式呈上D1的品格證人陳述書

控方案情到此為止

辯方各律師均無中段陳辭

[10:37] 裁判官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D2,D3的律師稱已經向被告解釋咗,他明白他的權利,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4 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5 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6/D7 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名共同證人。

[10:40] D4 出庭作供,作供完畢。

[12:25] 傳召D6/D7 的證人陳女士,辯方主問中。

(詳情後補)

14:30 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2/2]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結案陳詞
辯方進行結案陳詞,詳情如下。

2019年11月11日唔係普通嘅日子,而係有一個已經喺宣傳上醞釀嘅大三罷,即罷工罷市罷課。當日元朗警區已經佈置高調巡邏。我們需要判斷嘅係,被告喺示威者人群中間,究竟係堵路者,定係有合理原因出現。若然要作出合理觀察,就要睇佢嘅裝備或者衣着,比如一啲所謂黑衣人有蒙面,或隨身帶有熱門用品好似雷射筆,手套,或是背包,甚或工具攞嚟拆鐵欄或者掘磚頭。
喺當日早上等車,翻工翻學嘅繁忙時間,金豐大廈外人來人往。控方證人亦能確認到,當日示威者係有同翻工翻學嘅人係有衝突。而隔住大馬路嘅兩邊行車線,第一控方證人喺電光火石間,見到有個著灰色衫,帶黑口罩嘅女仔(即被告),擺低咗啲嘢,佢當時唔記得,但後來根據證人嘅記事簿,佢係擺低咗一舊磚頭。究竟當時被告係堵路,定將磚頭搬開,其實兩樣都可以喺馬路上發生,佢係擺去馬路邊。當時控方證人形容情況係兵荒馬亂,咁佢會唔會可能有誤判?可見佢當時嘅行為,堵路並非唯一可能性。
整件事事發唔超過10分鐘,被告被捕附近得兩個警員。被告人無上手扣,只係女警拖住佢嘅手。被告當日嘅衣著同其他示威者唔同,咁佢嘅解釋係咪合理呢?佢住喺元朗,工作喺元朗,如果青衣大埔,係有可疑,但係佢作供,路線目的地,合情合理。我唔再重覆佢去澳洲領事館嘅路線,佢當時趕唔趕,係當時嘅判斷。我哋唔係要講西鐵快十分八分鐘,而佢唔搭西鐵,就覺得佢有錯。D7係澳洲內政部發出嘅證明,證明被告去WORKING HOLIDAY係一路以嚟醞釀嘅事。
佢啱啱讀完紀律部隊,志願係加入警隊。佢參與呢啲,係相當可能大會被拘捕,所以佢係響應號召嘅可能性比較低。當然閣下都睇到,無刑事定罪紀綠。當時現場兵荒馬亂,PW1喺遠距離睇,可能會睇錯。若然被告嘅講法可能係真,係應該脫罪,PW1佢嘅遠距離觀察都可能有錯,若然有機會錯,係應該脫罪。當時即時搜屋,亦無搵到任何示威嘅裝備。因此,本案係有疑點,被告講法可能係真,因此應該罪脫。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之後,裁判官與辯方就被告作供與控方案情的矛盾之處作討論,當中包括但不限於:(一)究竟被告逃離堵路現場當刻是以急步離開還是逃跑而去,以及(二)被告在後巷跌倒後有沒有人嘗試扶起她,還是有人主動按住她。

📌 裁決
討論過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4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第一日審訊詳細內容尚在整理中,會於裁決當日或之前完成,並放於第一日審訊的直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8/10]

下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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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立煒大律師

—————
[14:27] 開庭

繼續傳召 DW1 陳女士 (D6/D7 的證人)

辯方主問(D6/D7律師)

DW2是D6的家人,亦與D7相識,講述她們一行三人當日在TKO gateway (前稱厚德商場) 和在東港城的活動,辯方播出CCTV片段,與口供吻合。

控方剛開始盤問

[15:25] 因黃大律師和許大律師要在16:30到荃灣裁判法院處理事務,今日提早休庭。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8/5)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02灣仔 #暴動
#庭外消息

👤*(15)

控罪:暴動

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0/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

傳召偵緝警員8422 蕭平洲
負責於觀塘警署檢取D1證物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播放片段
未播完,預計尚餘1小時片段需要播放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人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和你Lunch

【案件一】
D1:葉(22)/ D2:歐(23)/ D3:楊(24)
D4:傅(25)/ D5:羅(24)/ D6:鄭(22)
D7:潘(23)/ D8:楊(17)/ D9:吳(23)
D10:黎(17)/ D11:韓(25)

控罪:
(1)D1-11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2)D1-11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1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13)D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案件二】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控罪:
(1)D1-8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2,D4-7使用一個口罩、D3,D8使用一條圍巾。

(10)D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案件三】
D1:葉(26)/ D2:黃(35)/ D3:陳(26)
D4:吳(20)/ D5:羅(22)/ D6:黃(26)
D7:陳(23)/ D8:袁(24)/ D9:葉(29)

控罪:
(1)D1-9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8)D1-6,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D6使用一個口罩、D5使用一條圍巾、D4,D8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9)D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罐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法庭今日就控方申請合併上述三案的申請頒下判詞。由於本申請以書面處理,無須開庭宣讀。

三宗案件當中有14人提出反對,理據可歸納如下:-
• 重新安排審期會對辯方帶來不便,包括可能導致被告人需更換法律代表,影響準備工作;
• 合併後可能會令審訊延長、影響被告人的生活及產生額外法律成本;
• 法庭設施未必能處理案件合併後的審訊;等。

🔅法庭認為原有的審訊安排是務實地根據法庭的資源作出的,實在沒有充分理由改變安排,決定駁回申請。案件會按照原定計劃進行,即:

【案件一】
審前覆核:2023年6月30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7月31至9月8日,進行為期40天中文審訊。

【案件二】
審前覆核:2023年4月12日09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5月15至6月27日,進行為期32天中文審訊。

【案件三】
審前覆核:2023年2月3日0930時,區域法院進行。
正審:2023年3月27至5月4日,進行為期29天中文審訊。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7_2021.docx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0/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3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0912 開庭

傳召PW58 警長李永然(音)
當日為觀塘警署值日官,負責管理警署內的臨時羈留區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 警員20864 伍欣明(音)
當日隸屬觀塘警區,負責檢取D8證物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警員14902 林汝樂(音)
當日駐守馬𩣑山警署,負責處理D1雷射筆及D7玻璃樽之檢驗運送過程

-證人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8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7
2022.05.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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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審訊 [3/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1/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7/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5日 #續審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不設旁聽)
👤*,* #提堂 (#未知詳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9/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7/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終審法院二號法庭 范國威 訴 劉頴匡 #訟費評定聆訊 (#2016選舉呈請 ;因選舉主任未給予劉頴匡機會解釋其「港獨」立場,高等法院於2019年9月13日裁定劉頴匡選舉呈請勝訴,補選勝出的范國威非妥當當選。)

#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05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續審 [7/2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庭 #提堂

🕙10:00
📍#終審法院二號法庭 #訟費評定聆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8/2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7/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結案陳詞
控方轉換律師,辯方沒有反對。
辯方已交結案陳詞,並為上次缺席致歉。裁判官表示不要緊。

📌 控方回應
控方簡單回應辯方陳詞。就辨認證供而言,PW1當有拍影片,並說出男子乙的特徵,亦承認他曾脫離PW1的視線。後來PW1看見男子丙,作出對比後確認兩者為同一人。從PW1的作供可見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就證物鏈而言,PW3有使用黃色標籤作雷射筆的證供辨認,而PW4亦有作供表示有作出簽收,可見證物鏈完整。

📌 辯方回應控方發言
辯方再作簡短回應。就證物鏈而言,被告當時有作出簽收文件,也只是警方叫他簽甚麼,他就做甚麼,因此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簽的文件是甚麼。就辨認證供而言,PW2 在書面證供中沒有指出腰包是屬於被告的,即使內有被告的身份證,PW2亦沒有指出。另外,PW1與PW2的證供有矛盾,詳情已載於辯方陳詞。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半小時以作裁決。
0955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1/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是日進度:

1008 讀出雙方簽署承認事實3
-主要包括一些地圖顯示點對點距離及一些餐廳地理位置
-列中身上搜到個人八達通之被告
-補充個別被告案發時實際年齡D4(18),D5(17),D6(24),D7(29),D8(17),D11(26),D12(27)
-補充D1、D6、D10及D11住址分別在佐敦至深水埗一帶
-個別被告資料補充
D1同另一姓吳女子現場被截停,但吳沒有被捕
D2:在沒有檢取財物有一相機,內有3張拍攝踏浪者行動現場實況
D10:被捕後呼吸不暢順,有警察醫療隊到場除下D2頭上單車頭盔,D10沒有接受治療

📌D2特別事項:
D2代表律師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表證成立,D2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

📌案件管理
D2代表及控方今天餘下時間會就特別事項預備書面陳詞,法庭要求下午3:00或前存檔法庭,明天開庭再作補充。星期五上午可就特別事項作裁決,之後處理一般事項,目前所知辯方律師在一般事項暫時沒有中段陳詞,按照進度下星期一開始辯方案情。

1024 今日完庭

明天上午1000同庭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3/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10:33 開庭

審訊第一天:
A2: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A5: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審訊第一天:
A3: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今天:
A4: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方已呈上案情摘要及讀出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10:56
各被告明白讀出內容及承認內容
法庭裁定各被告控罪(2)罪名成立,控罪(1) 裁定不成立

由於其餘兩名被告已承認控罪,需交由懲教署還押看管

需於5月20日下午5:00前呈上案例及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5月24日10:00聽取求情及判刑

————————————
開庭前 司法機構職員特別講:
不能抄寫筆記,如有需要,要向法官申請及不能長時間使用電話,如有需要要到庭外使用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傳召另一警員作供
11:49 完成作供



傳召PW17 周麟福(音)警員12089 2010年加入警隊,現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技組數碼化理驗
證B隊,簡稱CSTCB

負責檢驗A1的手提電話、SIM Card及電話內的一張 Micro SD Card

12:59 上午完畢,2: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裁決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033 開庭

📌 裁決
以下是裁判官的口頭裁決。
被告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裁判官先花費15分鐘重覆一次控方案情,當中包括證物鏈的處理。

🧷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指要依賴控方專家的報告,而法庭則要確保公平審訊。裁判官亦有陳述公平審訊的重要原則。
辯方專家認為,控方的測試未有根據相關標準作測試,或會高估雷射筆能力,未能反映雷射筆的效能。同時,被告於2020年2月29日在屯門警署取回證物後,因為那兩支雷射筆並不是他的,便將之棄掉。此舉令原有的雷射筆不能在之後被檢視。辯方認為警方在釋放被告時應要道說出有機會再被檢控,因此不應棄掉兩支雷射筆。警方的做法有誤,而當之後的報告並非以原有的雷射筆作測試,因此法庭不應接納控方專家報告為證供。
然而,裁判官認為即使原有的雷射筆被棄掉,但同型號的雷射筆也能夠證明原本被棄掉的雷射筆的質素,亦能凸顯本身雷射筆可有的表現。更甚,他認為被告本來並不應該於警署取回不屬於自己的財物,即兩支雷射筆。因此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說法,指當中並沒有不公情況,亦接納控方專家報告為證據。

🧷 相關法律原則
接着裁判官讀出辯方案情。之後,裁判官表示本案為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並需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庭不會因不接納被告的作供對他作出不利推論。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作供可信性較高。

🧷 PW1 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1 失去被告蹤影,在書面證供及作供時形容找到被告的特徵有6個分別。裁判官則以控方案情逐點作出反駁,這些差異亦不足以打擊證人的可信性。裁判官接納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對一些分歧亦能清晰解釋。

🧷 PW2 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2 在作供前一有閱讀記事冊,亦未有提及腰包內有銀包等4個問題。裁判官再次逐點反駁,比如接納PW2 當時並非閱讀記事冊,只是花了幾秒在檢查有否帶錯記事冊。裁判官接納PW2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PW3 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3 未有清晰指出簽收雷射筆的過程等4項質疑。裁判官認為PW3 在作供及被盤問下的解釋合理,亦就辯方的質疑逐點反駁。PW3 當時已有就相關質疑作出澄清,未有故意說謊,故此接納PW3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PW4 證供
辯方沒有質疑PW4 的說法,因此接納PW4 的證供。

🧷 被告證供
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不合理,比如被告聲稱自己只是落街跑步,卻不是穿着普通的運動褲,布質亦不是運動褲的質地,更上身赤身;又或是被告被追截後沒有問及PW1有甚麼事,即使被告聲稱自己當時不舒服,但在回復狀態後亦理應詢問因何事,被告人沒有這樣做,做法不合理;另外在庭上被控方盤問時亦有前後矛盾。因此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

🧷 辦認被告的證供
裁判官經過詳細分析後,認為PW1 的觀察未有問題。即使PW1 所觀察三者之間有分別,但這些亦會是被告為逃避追捕,而除去一些如面巾的關鍵特徵。法庭接納PW1對被告的辨認正確。

🧷 證物鏈
裁判官說出證物鏈的相關原則。即使辯方對控方的證物鏈有質疑,但裁判官法庭不是要考慮證物鏈是否完美,而是證物鏈是否真確。裁判官指出,兩組對雷射筆的描述吻合。裁判官亦認為在凌晨時間不會有任何人干擾相關雷射筆,相信現場所檢到的雷射筆是報告中所述的雷射筆。

🧷 雷射筆是否屬於被告
基於上述的推論及所接納的控方證人證供,故此該兩支雷射筆屬於被告。

🧷 專家報告
裁判官認為辯方專家的質疑不充分,而辯方的質疑亦逐點被反駁。裁判官認為,專家證人忙中有錯能夠理解,他接納證人的相關解釋合理屬實。裁判官認為控方的測試可靠,證供誠實可靠,而辯方專家的報告與控方專家的亦沒有衝突。

🧷 普通襲擊罪
裁判官說出普通襲擊罪的控罪元素。PW1 必定介意被別人用非常力度打。從PW1 的口供可見,被告的力度必定是對PW1 的一種侵犯。因此被告必定是故意想作出非法侵犯,更用雷射筆照向PW1 的面部。裁判官指出被告必定有逃離現場,但不會作出任何推測。

🧷 結論
裁判官裁定,被告當日必定有照射PW1,而該腰包必定在他身旁。腰包內本有的雷射筆,根據專家報告,亦必定是攻擊性武器。被告當時攜帶雷射筆意圖,必定是非法武力侵犯,及以照射來傷害他人。當日帶黑面巾必定是要隱藏身份,由於當時被告沒有合理辯解,被告必定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裁判官認為控方已能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兩項罪罪名成立。

記錄至1204時。

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6月1日0930時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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