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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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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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覆核聆訊
👤郭(21) #0825荃灣 (本案D4)
🛑服刑中🛑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申請人與D1何(23),D2符(23),D3牛(21),D5楊(25),D6張(24)和D7李(28)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背景:

申請人被控上述控罪,她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李志豪裁定她罪成,並處以她監禁11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

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E5%AF%A9%E8%A8%8A%E7%B4%80%E9%8C%84-06-02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
簡單理由:

法庭在處理是次定罪覆核申請時已重新審視過原有的裁決、答辯方和申請方的陳詞。

首先,法庭並沒有指出PW7是制服D4的警員,法庭是指出PW7有處理過D4,並在稍後時間將D4交予PW8處理。而在考慮PW7的證供時,法庭已可得悉D4在現場時的裝備等。

在進一步考慮本案的環境證據和控方證據後,法庭肯定D4是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D4不會忽然從天而降。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定罪覆核申請。

訟費申請:

控方引用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1B條*,作出$8140訟費申請。法庭認為是次定罪覆核與上訴的性質分別不大,上訴本是被告(申請人)的權利,故不會頒下訟費命令。

*條文全文:在裁判官根據該條例第104條應被告人的申請而覆核其決定後,確認將被告人定罪的決定,或確認應申訴而就被告人作出命令的決定,則該裁判官可命令將訟費判給檢控人
【11月0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8/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0942] 開庭

傳召PW17 警司16306 梁家俊(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是D3小隊指揮官,負責衝刺和拘捕行動。2242時在窩打老道與示威者對峙,2326時多次舉起黑旗和橙旗,並用大聲公發出口頭警告。

衝刺後不久,證人見到彌敦道與匯豐對開行人路有拘捕行動,但不肯定是否同事。控方展示P001c地圖,顯示碧街地鐵站A1及A2出口,再上是咸美頓街,中間比較闊的是彌敦道。A2碧街有速龍進入彌敦道,證人沒有見到D3隊同事需沿彌敦道轉右進入A2出口碧街追截示威者—證人自己沒有這樣做,亦沒有聽過任何隊員向他匯報有如此做追截。他有聽過曾出現對峙情況。

在整個行動之中,證人沒有見過、亦沒有聽過隊員匯報,曾有警員需要超越警方位置去追截或者拉返咸美頓街以南地方的示威者入返警方位置。證人知道圖中橙色位置的地鐵站出口曾經設立警方防線,有警員駐守,但自己沒有親眼見過。整個行動中,證人從來沒見過有同事需要出去捉拿示威者返入防線之內,亦沒有聽過這樣的匯報。

當大部份示威者已從彌敦道北逃去,因為要控制已被同事控制到的示威者,與及控制現場,所以警方沒有再推進。在衝前行動之前,證人於2330時已收到張嘉豪警司指示,需要負責設立臨時封鎖線;他有執行指示,指派2951在寶寧大廈彌敦道外的行人路和慢線車路設封鎖線,亦有見到下屬這樣做,用橙帶隔開不相關人士,並指派其他隊員看守封鎖線外,防止任何未經批准人士進入或者離開封鎖線範圍,不受他人干擾。其後於2351時這個範圍正式成為了臨時羈留區THA。證人確認P013草圖顯示了當晚THA的位置。

證人有發出指示,如何安排被截停人士進入THA:他安排兩位警長3273、5132從油麻地港鐵站A1與碧街位置帶去THA入口,其間禁止任何未經批准人士干擾及防止被捕人逃去;他們是一批一批人咁帶去,大約8-10個人一批。其間證人自己在監察THA封鎖線運作。證人同意,THA於0533時完成任務後關閉。

🔸D1代表盤問

證人並不知道,個別被帶入去人士之前在哪裡被發現。證人帶領的小隊沒有進行作搜身及檢取物件。

🔸D6、D9代表盤問

較早前在主問時提及行動中好快截到示威者,證人親眼見D連同事由埋去到控制住示威者大概有3-4個左右,因自己行得較前;沿途都有示威者被他的隊員或速龍制服。當刻證人自己在寶寧大廈外位置,但實際位置不記得,於日本城下方。證人見到的情況是其他同事已將示威者㩒落地上,而不是追截或截停的過程。

以D大隊計算,證人是在隊頭;去到彌敦道交界位時,沒有速龍比證人早到去追截示威者。當時證人見到速龍在A1出口附近控制到一班示威者,A2出口則沒有留意。關於在主問時表示沒有見過隊員越過咸美頓街追示威者,證人澄清自己本人沒有去過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所以主問時他的說法只是「冇見到」。證人沒有親自去過交界位的防線。

🔸D7代表盤問(內容從缺)

🔸D11代表盤問

THA封鎖線是在彌敦道範圍;證人有聽過,知道外圍有其他封鎖線,而他自己所負責設立的是在封鎖區內再設封鎖線,用橙帶隔開不相關人士。當時封鎖區內有不是處理THA的人士,但證人冇見過唔係同事或被羈留人士在那裡。證人在THA內沒有見過記者,在彌敦道範圍就曾經見過有記者。

證人見證到同事控制示威者過程的大將有3-4個人,只見已控制的畫面就30個人左右。證人知道當晚共有二百幾人被捕;由於證人的隊伍主要行得比較前,所以證人冇見到其他百幾人被捕情況。證人的隊伍最前都冇行到咸美頓街。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8(表列證人10) 督察12713 黎家樂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2小隊副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指當天曾作推進、拘捕行動的位置是在甘肅街,比其他3隊溜後。證人知道警方與黃格以北的示威者對峙。2300時他收到消息,警方彈藥用盡。2331時他沒有與隊伍一起,而是與其他小隊的人一起。黃格對峙前在彌敦道北。根據P001c地圖,彌敦道左邊、黃格左方是窩打老道西。2326時證人收到指令要推進;只有D1、D3及D4隊向前,D2隊則沿彌敦道左轉進入窩打老道、即黃格左邊向果欄方向。P001c圖中的左方有兩個地鐵站出口(放大圖列為MFI36)。有B、D1和D2出入口,證人小隊左轉後行了大概10米。證人按劉官建議在圖上畫出路線,列為證物P0125。

2326時一齊衝,一轉入去、約1分鐘內就設立防線,故估計設防線的時間為大約2327時,目的是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警方範圍,防止襲擊以北推進警員的後方,即包抄。呈堂影片未到指令「Gogogo」前已有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警方一開始衝前,部份示威者沿彌敦道北向圖上,另一些左轉入黃格、即窩打老道西行,即果欄方向繼續向西跑。因應證人小隊左轉,有些示威者繼續向西走,小部份走入砵蘭街內街。證人印象中沒有再出現對峙場面;無論是證人在現場親眼所見抑或同僚匯報,當時都沒有需要由同事出防線以外帶示威者進入防線內。

證人指同日2342時收到D隊隊長張警司叫自己到咸美頓街面向彌敦道設防線,帶D2隊到咸美頓街,沒有向北越過咸美頓街。證人率領小隊到達之前,有其他警員已在彌敦道咸美頓街做防衛工作,但證人沒有詳細記錄係咩隊員;該些警員部份面向北方、即太子。當時其他警員一樣未過咸美頓街。證人到達之後,因應有其他示威人士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集結,警方以checkline一條橫線橫跨彌敦道;防線面向太子方向。P001c圖上方、即彌敦道近登打士街位置,有示威人士集結。所以警方設立防線目的是防止集結於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的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推進,同時避免被制伏於碧街的示威者被搶或逃走。

在咸美頓街至碧街對峙範圍之內,證人既沒有親眼見過、亦沒有收到匯報,曾有任何隊員超越此範圍將示威者帶入防線之中。1119日的凌晨大概0008時,證人D2小隊的工作由九龍西衝鋒隊第一和第四小隊接替;0020時收到D大隊指示,由D2小隊去碧街地鐵站出口接替D1小隊看守封鎖線。彌敦道登打士街仍有對峙情況;當時警方已設立防線。根據P026,0100時A1出口已有橙帶;證人0020收指示後去到碧街地鐵站A1出口時並無特別留意有冇橙帶,因當時有大量示威者被制服於A1出口附近,所以當刻他先確認所有示威者冇機會逃走,後期才留意A1對開碧街狀況。後期他有印象有橙帶。

證人小隊約0021左右到達A1出口,分成3隊用逆時針方式包圍地鐵站出口;證人沒有記錄正式確立防線的時間,各中隊都係一收到指示就照做。A1出口的防線最近西面。證人在場親眼見到的狀態下,沒有同事曾經越過示威者再將示威者帶入防線,亦沒有隊員向證人作出此匯報。

🎥播放P007h東南樓片段:00:22:25,畫面上對住A1出口位置。播放13秒至00:22:38,截圖為MFI37。

🔸D1代表盤問

0020時到碧街,證人沒有被制服人士的資料。

🔸D11代表盤問

收到「Gogogo」指令後,證人的小隊轉左,之後北上沿彌敦道至碧街。原本由證人小隊負責、近果欄的防線,其後由總部安排的同事來接替,證人離開時有確認有警車來到才離開咸美頓街。證人沒有記錄由哪隊接替,講唔到由哪隊看管防線,亦不知道該隊做了什麼。

證人不知道2343時前發生什麼事。0008時彌敦道近咸美頓街防線交由衝鋒隊接手;證人於0020時才收到指示要到碧街行動,0008-0020期間就返回防線後方,沒有專注防線。(*按:臨時直播員已盡力抄寫,惟部分內容有遺漏,請見諒。)就警員在哪種情況需要向上級作出匯報,證人指唔需要細緻到咁都要匯報。是case by case。辯方律師問「有冇指令如出面有暴動都唔可以出去拉?」證人只回應「有同佢哋講,如離開範圍會影響當時工作需盡快匯報」;就辯方假設如見到10個疑似示威者對同事作出攻擊的情況,證人表示在此情況無需指示就會防衛。一般情況下,如果警員有合理懷疑有人犯法就會作出拘捕。

🔹控方覆問

關於剛才辯方盤問時就合理懷疑的假設性問題,案發當晚實際情況是:碧街被制服示威者眾多,證人小隊看管被截人士的人手非常緊絀,當晚受到不同攻擊,證人亦有同同事講,如需離開指派工作崗位需先告知及不可自行離開崗位。不可自己走開的原因是警員當事任務是要看管被制服示威者,包括彌敦道及窩打老道,內街如砵蘭街有好多示威者遊走。證人不相信同事會在未向其匯報、而且面向一個或10個示威者會貿然離開工作崗位;事實上,當晚亦沒有人向他作出這種匯報。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9 督察15862 韓繼榮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4小隊指揮官

主問、盤問及覆問內容按此

-證人作供完畢-

1257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D1: 唐(31)
D2: 譽(24)
D3: 鄭(23)
D4: * (15)
🔴4人已還押18日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D2-D4]
[此為D2至D4協商後更改控罪,3人承認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D2,D3及D4 開審前不同階段同律政處協商後達成協議承認修改暴動罪為非法集結之控罪(1)及原來之傷人罪(3),而D1 不認罪須進行審訊,於法庭裁定兩罪表面證供成立後改變答辯方向承認兩罪。

===== ===== ===== =====

下列索取之報告已經向各被告解釋,代表律師沒有進一步陳詞。
D1、D2 :背景報告
D3 :背景及心理報告
D4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 34個月
D2: 即時監禁 25個月
D3: 即時監禁 19個月
D4: 判入教導所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D1: 現在33歲,母親早逝,16歲開始兼職工作,父親患病要長期照顧
D2 現27歲,曾因襲警被判12個月感化,父母有長期病患,任職非牟利機構照顧弱勢社群。
D3 現25歲,任職非牟利機,被捕後患上創傷後遺症
D4: 現在17歲,因衝動及受社會氣氛而犯案
各人均有悔意並願意向受害人致歉
刑期考慮
控罪1,2,3最高刑期分別為5年、10年及終身監禁。本案有縱火,堵路及破壞商店,參與施襲人數約20人,受害人身體多處受傷。本案示威有預謀,但沒有詳細計劃執行,受害人分別被雨傘襲擊及拳打腳踢至流血披面及衣衫破爛,施襲過程只一分多鐘,範圍只約十多米,但各人行為令形勢升溫及鼓勵他人作暴力行為。本案3罪環環雙扣,雖然D2-4由暴動控罪改為非法集結,但判刑也需考慮使用暴力,會以暴動罪較低刑期作為非法集結罪起點。考慮各方求情、報告及案件程度,法庭對三項控罪作以下判刑起點:
暴動罪 36個月
非法集結罪 30個月
傷人罪 36個月

判刑
📍D1
暴動罪
刑責較重,為首先施襲者,受害人責駡後首次上前襲擊,之後最常再次拳打,鼓勵其他人施行暴力有加刑因素,暴動罪以36個月為起點再加上6個月即42個月,但審訊時認罪扣減4個月(少於20%),年輕及沒定罪紀錄各扣減2個月,即刑期為34個月
傷人罪
判處36個月,認罪及初犯共扣減7個月即作29個月判刑。
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34個月
📍D2
控罪1及3分別以30及36個月為起點,開審日認罪扣減25%,沒有定罪紀錄作扣減2個月,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25個月
📍D3
控罪1及3分別以30及36個月為起點,審訊前達成協議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即分別減為20及24個月,患創傷後遺症顯示有悔意及沒有刑事紀錄再分別扣減2及3個月,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9個月
📍D4
索取報告指三個院舍均適合,但建議勞教中心,然而法庭不需一定依據。法官認為就整體概況,D4曾經手持長棍物體,判處教導所接受紀律培訓更為合適,因同時可以進行其他學習及訓練,一般人需在院舍18個月另加3年監管。故此法庭兩罪均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同期執行。

🔺鄧官總結本案各人非大奸大惡,事件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各人因受害人路過出現並責罵示威人士而施襲,事先沒有預謀及計劃,只是即興進行,四人事後有悔意願向受害人道歉,重犯機會不大,希望被告服刑後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為社會作出貢獻!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前覆核 (第二次)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控辯雙方經進一步相議後,辯方在閉路電視的錄影時間不會再有大爭議,只作澄清,證人數目可以減至六人,會爭議控方從D4手提電話取出的拍攝片段。

因此雙方同意審訊日期可以由五日減到四日,但法庭在明年一月份已經無期,原定審期在三月初,如改在二月份幫助不大。

維持原來審期,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6日至9日於第七庭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4/9]

上午進度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傳召警員 12979 - 拘捕警員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在截停D2當刻沒有戴上面罩,穿著防捕裝束和戰術背心。否認D2曾被另一警員用拳頭打了一下。否認在截停和拘捕時被告當時驚到震。證人其後指示被告將身上物品拎出來,否認搜身完畢後才作出警誡。否認曾對被告說遊蕩罪是輕微的罪行,否認在搜身完畢後才作出警誡。否認曾說過遊蕩好小事啫,之前有人被告此罪刑罰也很輕。

於紅磡警署證人有讀出「調查人士通知書」給被告聽。在警署的值日官位置有一塊白板,用來記錄被捕人士資料,干犯什麼罪行等。否認沒有問過被告要不要通知律師,但落口供前有問過。落警誡供詞時證人否認說過而家同你落口供,完畢後只要配合簽名便可。承認抄寫完聲明有讀出内容,但沒有解釋,然後叫被告抄寫後簽名。證人否認在錄取857的時候,沒說過罪行是「協助逃犯」。

[1144] 小休,[1207] 續審

🔶️D2代表盤問(續)
在紅磡警署被告被要求攞手機出來解鎖,完事後把手機放入證物袋作為證物。其後有另一警員負責拍照。在錄取書面口供時,警員否認曾聲稱被告面對的只是性質輕微的遊蕩罪,之後被告才同意落口供。

🔷️主控覆問
車匙沒有做資料記錄,因為證人覺得不重要,所以沒有記錄。
證物P1717A照片,其中第二張照片是被告被截停的位置。

- 證人作供完畢,小休10分鐘

傳召當日值日官 李先龍(音)
證人不在證人列表內,亦沒有證人口供。

🔶️D2代表盤問
2019年11月20日是紅磡警署的值日官,位於值日官附近有塊白板是用來記錄被羈留人士的資料,資料是合法拘留後才寫上去的。

印象中被告被送到警署前最少有6名被告在現場,印象白板記錄有關於 遊蕩,暴動和協助罪犯等罪行,但記不起是否有寫上 非法集結。

在安置被捕人士方面,視乎人數多少决定怎樣覊
留他們。D2抵達時已有其他人士在報案室,D2是第5個抵達報案室的被告。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D2被帶去他面前匯報時未在白板上寫上資料。

- 證人作供完畢 -

PW6 3339 馮曉峰(音)

🔷️主問
2019年11月2日早上7時當值,負責調查暴動和非法集結案件。當天在紅磡警署協助拍攝拘留人士的衣著照片,然後作初步記錄。證物文件册P161A - 證人確認以上證物是拘捕警員12979提供。曾向警員12979查詢案情,案情提及有一輛車,之後為車輛拍照存檔。其後鑑證科警員前來做記錄。案件之後轉交香港島重案組接手跟進。交接的證物包括 : 電話,電話卡,百達通2張,車匙,會面記錄,警誡詞和調查人士通知書等。
證人告口供是在2022年10月12日寫的,證人因為有把調查報留运底的習慣,
調查報告習慣留底,所以記錄很容易翻查出來。

- 主問完畢 -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料請報bot提供)

[1310] 午休
[14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4/9]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下午進度
[1434] 開庭

傳召PW6 3339(續)
馮曉峰(音)

🔶️D2代表盤問
證人負責為被告D2拍照。滙報案情後知道原先檢控的是遊蕩罪行,有關揸車,家長去接仔等語句。之後被告從值日官那邊帶去鑑證科打手指模。

- 證人作供完畢 -

PW 14502 
洪子揚(音)
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警署執行職務,當日偵緝警長進行訓示,內容是協助調查當時在理工大學拘捕的一名市民,是否與理大暴動案有關。
警員3339交來從被告身上檢走的證物 : 有綠色華為手機,2張電話卡,百達通和紅色車匙等。
在錄影會面室1726時至1730時向被告發出「被拘留人士通知書」,其時被告有閱讀過,之後簽署,並有副本給予被告。1723時開始進行錄影會面,其間偵緝警長54873也一起在錄影室裡面。

🎥播放PP144 (錄影會面記錄,共1.5小時)

小休15分鐘
[1553] 續審

🎥繼續播放會面錄影片段

[1648] 休庭

案件押後至 11月7日 星期一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裁決

D1: 陸(20)
D3: 蕭(21)

控罪及詳情:

(1) 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D1 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15:00] 開庭

法官複述兩名被告的證供及罪情後,會根據兩人各自的證供作考慮,不會因為兩名被告各自承認的控罪而作作不利的揣測。

法官聆聽多名控方證人口供後,裁定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而兩名被告的口供則不接納。

在控方盤問第3被告時
第3被告一開始表示不會擔心集會有暴動的情況發生,也表示因沒有去過同類型集會,所以不能比較集會氣氛,但經控方繼續盤問下,第3被告突然反口表示2019年期間去過其他集會,口供反覆。

第1被告原本身穿白色外套,但作供時表示因為現場太多記者,及怕被其他政見人士起底而更換黑色外套,說法不合理,理應到達現場前便更換黑色外套,
而且更應身穿白色外套以免被其他政見人士起底。而從證物中看見的白色外套並無特別。

第3被告表示見到警方噴射胡椒噴霧,但因前方有記者及其他人阻擋視線而見到唔到警方追捕黑衣人及襲警事件。控方盤問下表示見到3名證人警員,但不正面回答,也見唔到襲警。

兩名被告證供表示見到警方噴射胡椒噴霧,但同樣見唔到有追捕黑衣人及襲警事件,第1被告證供表示當時注意力在第3被告身上,說法有自相矛盾,怕朋友走失,在知識衡量下應同朋友離開現場。

兩名被告均表示有記者及其他人阻擋前方視線,但第3被告卻可仔細形容警員更多細節,能夠見到跌倒人士身上掛有證件認為是記者,但睇唔到襲警事件係匪夷所思。

兩名被告作供表示被胡椒噴霧噴中,但第1被告作供表示見到第3被告衝前,但無提及第3被告被胡椒噴霧噴到。

第3被告說法反覆,唔清楚自己幾時被噴中,後改變說法唔知道係咪手部觸摸其他身體部份沾染,嘗試解釋全身感覺到被噴中胡椒噴霧而沾污其他身體部分,但被告當時只有面部及頸部露出,身穿長袖衫褲無可能感覺到頸部中胡椒噴霧,沒有休息反而衝前扶跌倒的記者,第3被告編造襲警原因的說法,自打嘴巴。

辯方證人不在現場,所以證供不接納。

見到有人倒地,第3被告衝上前扶起,前往衝突心,將暴動範圍區分出黎並不合,第3被告走向警員方向,伸出左手指向警員,非常靠近警員,而第1被告就在第3被告身旁1米位置,兩名被告表示前方有人阻擋視線,但警員就在身旁,而警員也向著兩名被告方向拘捕黑衣人,根本無可能睇唔到追捕及制服黑衣人,兩名被告身處前排位置,並不合理見唔到身旁搶犯及襲警事件,第1被告無可能因視線集中在第3被告身上而見唔到事件。

第1被告同意證物片段中的多次傳出呼叫「救人」的聲音是代表「搶犯」,第1被告解釋牽強,因佢根本知悉人群中有人搶犯,因好奇擊警行為而向前行,留在現場係刻意的選擇。

兩名被告走向旗杆位置根本知悉警方已存在,繼而跟隨追捕而移動。前方發生襲警事件,第三被告更用腳踢警員,令暴力範圍增大。第一被告嘗試拉走第三被告,現場其他人士對警方投擲雜物,令暴力程度升級。

參考岑曉麟上訴庭案例,即使被告對非法集結前半部分無認知,但從廣義的理解,被告知悉非法集結,腳踢警員造成另一場暴動並參與其中。

控方呈上判刑案例供法庭參考
-梁天琦
-楊嘉倫
-鄧浩賢
-莫嘉濤,若干襲擊警員因為,案情為嚴重
-聽唔到(襲警案)
-SHY案,考慮被告個人背景同年紀未必係重要因素
-同案第2被告判刑供法官作全面理解

辯方需時準備書面求情,需在11月11日 1600前提交書面陳詞。11月16日下午1430求情。

兩名被告無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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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1月0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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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4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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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戴(40)🛑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0829深水埗 暴動)
👥*,黎,*,彭,林,林,梁,梁(16-26) #續審 [18/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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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7/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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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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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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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5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提訊 #續審 [18/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7/9]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審訊 [18/35]

D1:*(20)/ D2:戴(41)/ D3:黎(26)
D4:*(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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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聆訊為已認罪還押的D2提訊及其餘不認罪受審被告的結案陳詞補充。

🔸D3、D5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控方案情指5個人向深水埗變電站的警員投擲磚塊,但事實上可能是對變電站這座建築物掟磚,而非以警員為目標。警員當時被2米高的水馬遮蓋,5個人可能無法見到警員;警員亦只聽到聲音,見不到人投擲,現場亦只檢獲磚塊碎片。

🔸D4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控方指稱D4管有防毒面具、眼罩和頭盔,惟證人供詞、證據、錄影片段都無清楚證明D4有佩戴防毒面具、眼罩和頭盔。D4有聽警員警告準備歸家,向截停警員表示食糖水。其藍色頭盔為特別款式頭盔,可能為收藏用途,並非示威現場常出現的款式。

🔸其餘辯方律師沒有補充

法庭定下明年1月7日宣判,屆時D2亦需出庭作提訊。法庭批准D2毋需律師代表,並確保他在無律師代表情況下不用做任何答辯,保障其權利;但若然他屆時需要律師,仍可行使其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7日0930裁決,如有需要屆時再定求情及判刑日子。期間D2繼續還押,其餘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7/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0] 開庭

繼續由代表D6辯方 #梁晴怡大律師 陳詞,重點從申D6是612基金受僱職員,其職位大致是行政幹事。

而嚴官表示在所有會議紀錄顯示(證物),D6在會議過程中隨住時日越來越多參與基金運作的決策過程!
另外裁判官話如果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卻提供唔到受僱合約!所以佢嘅身份對組織而言都係組織成員幹事!而唔係辯方律師話嘅行政統籌?(裁判官表示佢存疑)

嚴官表示即使見到會計帳目有D6薪酬支出也不能確定D6係獨立承包人或受僱者!亦提到D6提供咗自己嘅銀行戶口俾基金做入帳及支帳功能!

辯方律師反駁話D6唔係唯一提供銀行戶口做方便基金支帳入帳,仲有其他職員都咁做過!

裁判官又話嗰個職員係用自己個戶口借擔保金,之後會還番俾佢,但D6用自己個戶口係俾秘書處嘅支出!
辯方稱性質都一樣,係職員先會用自己個戶口方便基金辦事,並舉例證明。

[11:05] 休庭
[11:41] D6 #梁晴怡大律師 繼續陳詞
重申D6雖常肩負基金的「統籌」工作,即使參與會議討論過程,其實係執行具體工作,報告工作進度如其他職員一樣,身份絕非組織嘅領導或決策者!

辯方律師更提出D6與基金係有一個合約,雖不是僱員合約,但係一個工作合約,指明D6嘅工作角色責任!像是個商業承包合約一般。

主控回應表示
1. D6有個法團人的身份與基金合作,不能視之為職員。
2. 由於D6有權運用基金的資金,金額係相當大,運用過有一千八百萬之款項。

[12:57]全案審訊完結,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星期五9:30am同庭裁決。

💛臨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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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1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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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4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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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45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宣布判決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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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5/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林卓廷,曾,鍾(28-43)🛑林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 #審訊 [1/8] (#0706屯門 妨礙司法公正 意圖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2/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5/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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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31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9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0/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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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葉(34)🛑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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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 [5/2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審訊 [1/8]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5/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9/25]

(08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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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0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2/25)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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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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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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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8 開庭

答辯:
A1 就控罪1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 就控罪2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 就控罪3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4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5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6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3 就控罪7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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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背景
警方並無於2019年8月31日在港島或九龍的任何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當日民陣於港島舉辦未經批准集會
2100開始發生堵路,縱火事件
2130 示威者被驅散及至旺角區

有關非法集結
範圍:彌敦道一帶,包括奶路臣街交界
時間:2200-2232

有關旺角站暴動
範圍:L1,L2,第7號列車內
時間:2230-2241(旺角列車駛離月台時間)

有關太子站暴動
範圍:L3,第7號列車內
時間:2242-2253

開案陳詞主要描述各項控罪的案發經過,拘捕過程,被告被指稱的行為,及身穿衣著,媒體截圖與被告的衣著對比,以及A2,3所居住的大廈cctv與被告的衣著對比。

有關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控方以共同犯罪原則指稱A2,3應負上刑責。

控方開案陳詞列為MF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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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證物P1)
1. 4幅地圖(2幅為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呈堂為P2
2. 旺角站分佈圖,呈堂為P3
3. 太子站分佈圖,呈堂為P4
4. 事後於旺角站,拍攝94張相,呈堂為P5,相片編號1-94
5. 事後於太子站L2,拍攝57張相,呈堂為P6,相片編號1-57
6. 15張相,呈堂為P7,相片編號1-15
7. 事後於7號列車內,拍攝17張相,呈堂為P8,相片編號1-17
8. 於28號列車內,拍攝10張相,呈堂為P9,相片編號1-10
9. 於葵涌警署內拍攝A1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0,相片編號1-2
10.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1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1
11. 於葵涌警署內拍攝A2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2,相片編號1-13
12.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2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3,相片編號1-9
13.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3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4,相片編號1-4
14. 於秀茂坪警署內為證人Z拍攝傷勢,呈堂為P15,相片編號1-6
15. 於黃大仙警署內為證人X拍攝傷勢,呈堂為P16,相片編號1-5
16. 上述相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均如實反映情況
17. 從媒體所拍攝於案發當日在旺角一帶,旺角站內,太子站內的公開片段,直播片擷取影片,呈堂為P17:

OS1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3-2243的事情

OS2 HK01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4-2244的事情

OS4 TVB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09-2304的事情

OS5 智友之聲
有時間標示

OS6 Now
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1-2227的事情

OS8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43-2301的事情

OS11 HK01
沒有時間標示

OS12 iCable

OS14 香港電台32台
同意為顯示當日2245-2345的事情

OS16 TVB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30-2247的事情
3位被告同意上述承認事實

18. 儲有影片的USB,呈堂為P18:

OS21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22 ?
沒有時間標示

OS26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OS29
沒有時間標示

OS30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23 HKFrontline
沒有時間標示

OS34 ?
沒有時間標示

OS35 TVB
沒有時間標示

OS38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39 Now
沒有時間標示

19. 儲有影片的USB,呈堂為P19:

OS43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44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20.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

21. 某手機內影片,呈堂為P20,編號:SN1-5

22.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

23. 儲有CCTV的USB,呈堂為P21:

A2居住處的CCTV
鏡頭1:緊急出入口
比實際時間慢2分鐘

鏡頭2:升降機內
比實際時間慢2分鐘

24. 儲有CCTV的USB,呈堂為P22:

A3居住處的CCTV
鏡頭1:升降機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鏡頭2:另一部升降機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鏡頭3:升降機大堂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25.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26. 偵輯警員11300 於旺角站太子站拍攝的警方片段,呈堂為P23,反映事件的時間為2307-2329

27.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

28. A1於2019年9月1日在旺角3,4號月台被拘捕,當時衣著及髮型有被描述,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29. A2所居住地方

30. A3所居住地方,A3於案發當日1811-2300的衣著為白色NY上衣(有黑色直條紋),黑色短褲,NB斜揹袋,Nike黑白色波鞋,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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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出P34 李友村(音同) 證人供詞
證人是車站維修工程師,負責為黨鐵的機器及設施維修。當日得知有人示威,隨即指示職員留意破壞情況及點算被損壞的物品。

證人提供附件1,2

(附件1)
太子站情況:
月台玻璃牆整塊破裂
1部空氣清新機被破壞
3個cctv鏡頭被破壞或塗污
1個滅火筒唔見左

總計:283,001元

(附件2)
旺角站情況:
4部出入閘機被破壞
1部LED屏幕被破壞
4部售票機被破壞
車站客戶服務處被破壞/塗污
18個cctv被破壞/塗污
1台滅火筒唔見左

清潔塗鴉費:5,000元
總計:819,181元

讀出P35 張恩雨(音同) 證人供詞
證人是油尖旺分站車組經理,案發時正當值,2215左右睇新聞及車站cctv得知有大量黑衣人(有頭盔,面罩,手持長條形工具),所以去左旺角站視察。證人到達時大部分cctv,售票機,入閘機均被破壞,而剩下完好的仍在被示威者破壞。由於其工作不需要穿著制服,示威者並無為意其是職員,所以證人一直由旺角跟隨示威者至太子站。於太子站內見到黑衣人打碎玻璃,但其破壞經過則睇唔到。證人亦提供了4份文件,附件1為2個地鐵站的平面圖,附件2為事件記錄,附件3為到站記錄。證人在口供中提供如何解讀記錄的方法。附件4為2230後的到站記錄。證人供詞中確認附件3的資料由於是自動記錄,無法修改,所以該資料未曾作修改。

讀出醫療報告P36A
指出證人Z左手無名指骨折,並轉介至矯形外科。

讀出醫療報告P37A
矯形外科的報告。指出骨折情況於6星期後癒合,給予病假約1個月(2019年10月4日到11月9日)

3位被告同意上述證人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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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官向控方釐清以下情況:
X,Y沒有求診
X有傷勢圖,Y沒有傷勢圖

控方指出:
將播放33條片段並分為4個階段

1. 彌敦道路面
2. 旺角站
3. 列車由旺角到太子行駛期間
4. 太子站

控方今日會傳召首3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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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早休並試機播片 1145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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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開庭

傳召PW1高級督察 陳子宏(音同)作供

主問完成

1300 午休至1430繼續

本庭下晝需要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0/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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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今日只處理2項特別事項

🔺特別事項
1D3口供招認呈堂性
控方陳詞
拘捕D3警員警誡前查詢物品是誰,D3承認除士巴拿及鐵通外全是自己,引述多宗案例包括證據合法取得但違反守則,警方有程序處理,法庭須考慮警員是否無心及當刻環境及證據價值而行使酌情權剔除招認。本案D3懂得否認部份物件,被告有自由意志,供詞是混合性,D3代表盤問PW10即拘捕D3警員時證人已經作相關解釋。有關辯方指D3沒有簽署口供非決定性只是比重問題。

D3代表陳詞
控方案例不適用本案。PW10查問前已經清楚知道有合理懷疑千犯非法集結,並非黃耀民案查問警員不般知來龍脈。被告D3在警誡後拒絕回答問題同之前回答所有問題之態度轉變明顯表示知道權利後之分別。PW10警誡前招認沒作詳細紀錄,只是在庭上作供時才講出,做法對D3不公平,D3一直至審訊時才得悉控方指有作出口頭招認。劉官要求查看庭上沒出現過之PW10記事冊副本,「我在文xx前方發現一士巴拿及一支鐵通,思疑是他。另外地上有一鴨嘴帽、黃色安全帽、一隻灰色手套等,被告承認為其擁有」。而且D3在警員武力對待後才展開查問。

1135 休庭後法庭裁決不接納D3口頭招認呈堂

🔺特別事項
2CCTV cam8cam18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燒錄CD交收日期,交收人物,CD數目,保安室流水薄同警員18602口供存差異)
控方陳詞
引述七警案終審庭案例,呈堂測試是如片段真實性及同案件議題闘連性。2片段同其他片段如看在線吻合,沒證據顯示片段被修改。控方也指事隔3年證人口供有出入不出為奇。
辯方陳詞
🔸D2代表立場
~2片段CD證物鏈連續性存疑
-沒法證明片段來源而且沒有證據不受干擾
-2段片段第一名警員到場前情況沒法比對(Cam8 22:44:19及cam18 22:45:45),現場見到聽到是否一樣
-依賴比對之前時段警員口供不可靠
🔸D5代表
控方引用七警黃祖成案,片段在TVB及YouTube 下載,原片找不到,但TVB製作人員有出庭作證,本案連來源也存疑。
控方回應
就片段來源及連續性,希望法庭呈堂李志輝案例。法庭不時接鈉網上片段也無從考究來源及證物鏈連貫性因仍可憑其他環境證供一併考慮,議題只是比重而非拒絕接納。保安控制室系統是即時錄影,法庭可作考慮其真實性。

1328 午飯休庭至1600 繼續處理特別事項2。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9/5]

上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 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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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關於辯方申請對PII的查詢,羅官考慮後,裁定現階段不需要更改,可以進行公平審訊,日後可以再作檢討。

審訊繼續,傳召PW1,國安處警司洪毅。

🔍繼續由鄒盤問
警方報告中指個人1收到一筆款項,數目等於轉賬給組織2的款項,另一筆支聯會收到的亦等於轉賬給組織2的相同。PW1不回答。鄒指出報告寫「支聯會將部份數以十萬的款項轉賬給組織2」並不正確,PW1不同意,但因證人不回答之前問題,鄒未能追問。

PW1解釋在報告稱個人3與支聯會有關係,是指個人3有參與支聯會的管理工作,因PII拒絕回答個人3收取了組織5多少款項,不同意證據未能顯示個人3與支聯會的關係。

報告指支聯會、組織2和組織3合辦一個項目,追求同一目的,同意報告中塗黑的部份遮蓋了一些訊息,鄒引用一份控方文件(法庭攞去影印攪到要休庭,用30分鐘),呈堂為PD5,題目為「709大抓捕四周年聯合聲明」,指報告引用該內容,一樣的文字,PW1一律不回答。

控:被告嘗試發掘PII內容,大家都見到內容,無需由證人回答。
官:因為文件被遮蓋,證人可以回答未被遮蓋的文字。
PW1: 同意未被遮蓋的文字是一樣。

鄒指控方的審訊文件附件65就是PD5;關於人權律師:PD5是活動的五項要求的聯署聲明;PW1一律不回答。鄒續指聯署聲明有36頁,有1200多個簽名,PW1同意有36頁,不知數量。

鄒:支聯會、組織2和組織3只是千多個簽名的其中三個;據此,假設支聯會和組織2、組織3合作,支聯會與過千人合作。
控:反對,PII。
官:這是假設性的問題,留待陳辭。

鄒提出另一議題,報告第26~28段四次引用支聯會六四燭光晚會的活動,爭議其中發言人仕的身份,和內容錯誤描述,申請播出片段。隨即引起漫長討論,控方指鄒建立/披露某人/某團體的身份。

(詳情候補)

因主控在14:30要去西九龍法院第二庭,15:0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提堂

葉(34)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該調查而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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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控方指無需答辯,申請押後8個星期,留待警方調查和攞指示。

辯方不反對押後,無保釋申請,放棄八日。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D1何(36)🛑已還押逾31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31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31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31個月
D5楊(28)
D6張(24)
D7 何(23)🛑已還押9個月
D8 周(25)🛑已還押9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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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正式合併兩案,並且修改原有控罪詳情至上文所寫的情況

隨著案件已處理好,故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0/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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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
2CCTV cam8cam18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控方繼續陳詞短話長說,一再引述楊家豪及七警黃祖成案例。

辯方回應
D2代表重申黃祖成案之片段有製作片段證人作供同本案不同。另對控方說很多時綱上片段被法庭接納是沒有基礎。辯方不爭議法庭可以環境證供一併考慮但要非常小心因cam8及18片段之CD來源不明。而黃祖成案法庭自己可比對片段,但有指出不是去確認片段真確性。
D5代表補充呈堂CD並不是康怡管理公司日常使用,也未有證據是誰人提供該來歷不明CD燒錄cam8及18片段。

雙方特別事項(2)陳詞完畢

🔺其他申請
D8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指10月31日收到控方提供2份由非列表證人PC8384所寫口供,該警員負責太古現場拍攝有關D8之片段,記憶卡之後交予公共關係科1位督察但忘記是誰人,此後一直找不到該記憶卡(公共關係科共有8名督察),故此辯方申請要求傳召PC8384作供‼️ 劉官查問下控方解釋此階段才發現是因審訊末期播放片段時辯方發現有警員在太古現場拍攝,同庭上其他警員作供指冇警員現場拍攝有重大分歧。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118 不早於10:30作特別事項(2)之裁決及傳召上述證人

案件同時修改早前安排日子如下:
11月14日至16日 全日及11月17及18日 下午加開審期主要處理辯方案情

2023年1月7日 0930一般事項作口頭陳詞

2023年2月6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認罪D7之判刑。

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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