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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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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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今日涉及4宗案件的提訊,聆訊概要如下:
=============
👤袁(26) #20200524銅鑼灣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辯方指剛從控方收到文件,需時處理,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14:30作提訊。法庭批准。
=============
👤黎(36)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法庭批准。
=============
👤周(51) #網上言論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即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

辯方指相關醫療報告仍未準備好,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9日14:30作提訊及答辯。法庭批准。
=============
👤梁(22)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控罪:暴動
被告連同本案其他14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指控辯雙方仍就控罪作商討,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6日14:30作提訊及答辯。法庭批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裁決

👤蘇(22)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香港一場選舉中,即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在個人Facebook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

——————————
⭐️背景:本案於12月1日開審,辯方爭議相關條例是否合憲(辯方爭議條例違反憲法下之言論自由及人人平等權利),表示如法庭裁定條例合憲,被告打算認罪。今天上庭前被告尚未就控罪進行正式答辯。

[1437開庭]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裁定本案控罪、《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合憲‼️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辯方求情

被告是皇仁書院高材生,曾任中文辯論隊隊長,畢業於中文大學政治及行政科,學習表現傑出,乃一名尖子,卻沒有追求高薪職業,抱持服務社會的理想,目前於環保團體工作。辯方建議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上次聆訊時被告已表達認罪意向(如裁定條例合憲)。

📌判刑

法庭判處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152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傳召列表81號證人 張姓偵緝警員
在將軍澳警署處理D11及其證物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9日早上證人被急召回將軍澳警署當值,8時許回到警署接受訓示,要為暴動案被捕人士進行影相、檢取證物等程序。證人負責處理D11。證人在羈留室提取D11,第一眼看到D11時他的手攬住放在已封口防干擾財物袋的個人物品。證人指袋內物品為拘捕警員從D11身上檢取的證物(辯方反對此傳聞證供);證人確認此項資訊只是耳聞得來,自己並沒有親眼目睹物品在D11身上。

證人於0945時在將軍澳警署刑事調查室二樓其中一間調查室內向D11發出Pol. 153,5分鐘後簽署,隨後進行搜身,沒有特別發現。證人之後剪開D11手上的防干擾財物袋,取出袋內所有物品並攤開放在地上,即為「檢取」過程,然後為證物影相。(證人庭上逐件控方證物確認為自己當日從前述防干擾財物袋取出後檢取的物品,亦逐張相確認為自己所拍攝。)

所有證物當時處理完畢由證人保管,鎖在櫃桶內,因之後需要將資料輸入電腦系統;證人最後於11月22日1938時把該些證物交給將軍澳警署的值日官,期間沒有干擾過證物。

🔸D11代表盤問

(主要圍繞證物袋處理,直播員搞唔掂⋯⋯游官聽得明就夠了)

-證人作供未完,明天再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3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29
[2022.12.25-12.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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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周,黃,韓,李,劉,呂(16-25)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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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譚(21) #續審 [3/3]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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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18) 訴 律政司 #宣布決定 (#1111旺角 原告人經審訊後罪脫,事後指控方在審訊時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警員口供,故向律政司索償$500,000懲罰性賠償和$21,000額外法律開支。而律政司早前申請剔除申索。)

#不是聲援
15: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12月3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3/30]

(截至08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上午進度]

傳召列表81號證人 張姓偵緝警員
在將軍澳警署處理D11及其證物

🔸D11 代表盤問
-針對調查報告指拍攝不同被捕人士證物照片提問,證人對多個問題如是否同一相機表示不記得,冇印象或不同意,證人曾表示要返屋企睇返資料,細問下改稱是要回警署再看記事冊。

為何不同人士拍照次序為前,照片時間郤較後,證人也指不清楚,又說其他相片影像同D11相片質素不同不似用同一相機。另外一些相片日子錯誤,證人也曾表示不出奇,可能警方相機冇電重置而且當時拍攝工作多可能較為混亂。D11證物包括iPhone及八達通之證物袋沒有被告簽署,證人指因該人不願意,不同意自己從未要求被告在袋上簽名。同意自己調查報告沒寫將電話及人達通封存袋內。

🔹覆問
-在臨時覊留室提取D11, 被捕人士是在訓示室內,門口是停車場。
-因本案特別事件即大型拘捕,一些證物處理未能按一般程序處理,如被捕人自己手持證物袋,拘捕警員不在旁。
- D11 代表引述非本案被告相片時間問題,自己替本案D11拍照是借用其他組相機,沒有核對相機本身設置日期或時間。
-由檢取證物到封口交報案室由自己處理

📍按:總結證人處理證物粗疏,一塌糊塗

-作供完畢-

傳召PW82 偵輯警員10019
負責到警署檢取D11 身上證物

🔹主問
2019年11月21日1350 在將軍澳警署提取D11,並在1351-1423檢取被告身上黑色背囊,黑色短褲,黑色短袖衫、一對黑色波鞋。1424 將D11交回報案室。證物加上標籤入證物袋存入辦公室櫃內上鎻,其後11月24日交DPC 14902。

🔸D11 代表盤問
-檢取前沒有見過被告,之前做過甚麽也不知,重申第一眼見背囊是D11手持,不同意身上其實沒有背囊,同意手上有一袋衣物。提取到房間時吩咐D11換走身上衣物作檢取,犯人入房一般不許孭背囊只可手持。

-作供完畢-

應辯方要求傳召PW120莊姓警員19850

🔹主問
2019年11月22日1938時在將軍澳報案室從DPC 1355 接收所檢取D11所有證物,認得P1105-P1121等實物。之後將所有證物放入證物櫃,鎖匙由值日官保管,有標籤不會調亂及不受干擾。

🔸D11代表盤問
1120及1120A 證物有一大一細樽,交來時有普通證物裝包裝,非用警察貴重物品袋。

-作供完畢-

應辯方要求傳召PW121 退休警署警長46163

🔹主問
2019年11月19日 為將軍澳警署第4隊值日官,確認呈堂Pol 430拘留人士紀錄 (D11),紀錄所見0411 時警員24273押送D11 至report room,被告沒有提出要求或投訴。講述一般處理拘留人士程序。11月25日 1446 時將本案件D11證物P1105~1121交到警署證物室,庭上逐一確認實物。

🔸D11代表盤問
-Pol 430紀錄所見0411 時警員24273押送D11 至report room,0426警員將D11 帶到cell(意思是羈留室),其實是指將D11交自己時間,之後同事輸入電腦資料後才會帶到cell。0427時警員24237帶走D11作調查。不同意此時其實有帶D11去覊留室。

-作供完畢-

1257上午完畢,下午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3/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兩天審訊內容:
Day 1 上午 下午
Day 2
——————————

1435開庭

法庭已閱畢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沒有任何地方需要辯方澄清。控辯雙方皆沒有補充。

1437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26日14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下午進度】

應辯方要求傳召PW122 24237鄧耀觀(音)警員
在將軍澳警署處理D11搜身

🔹主問
2019年11月19日在將軍澳警署當值,呈堂Pol 430紀錄0411 時提取D11 往見值日官,之後值官指示作簡單搜查,將其個人財物放入貴重財物袋。確認Pol 1123 搜查表格可見0415-0422時作簡單搜身(毋需脫衣物),目的確保冇物品傷害自己及他人。紀錄寫上0426 時Cell,當晚警署接收大型拘捕行動其中三十多人交來,需設立臨時覊留室,由於電腦上選項只有cell, 認為輸入者代表帶入臨時覊留室由警員看管。至於紀錄0427 Cell 就不清楚代表甚麼,自己沒有對D11進行調查。

🔸D11 代表盤問
確認0426 自己將D11 帶回覊留室後並沒有再見面。

官:0426-0427 時共帶D11出入多少次? 一次出同一次入。

-作供完畢-

傳召PW66 14902林以博(音)警員
在將軍澳警署提取D11證物

🔹主問
2020年1月12日1142時在將軍澳提取D11相關證物,庭上確認實物。1528時特3證物交何文田化驗所,但最終化驗所只接收P1120a細樽,因樽內液體由P1120大樽抽出故不用化驗大樽。2月6日取回所有證物。2月11日1429將大樽交回將軍澳證物室,1432時再交回細樽及3塊布。

🔸D11 代表沒有盤問

-作供完畢-

傳召PW118 政府化驗所人員 黃冠雄博士

🔹主問
2020年1月所撰寫3張紙化驗報告口供以65b呈堂,法官以英文讀出,大致內容指檢驗後發現樽內67毫升液體含電油成份。

🔸D11 代表盤問
確認樽內大部份成份為電油,但同意如稀釋後會有唔同效果。

-作供完畢-

1520 今日審訊完畢,2023 年1月3日下星期二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31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2022.12.25-12.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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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28)🛑已還押28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10:3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郭(18-30)🛑郭已還押逾21個月;林已還押逾8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8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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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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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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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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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張(28)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
被告與同案其他12名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註:張(28)是本案的A12。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於2022年12月3日裁定被告控罪1罪成,並撤銷他的保釋。
=============
進一步的求情:

個人背景:

辯方指他們已有機會向A12索取指示。辯方指A12現時與家人同住,為家庭的經濟支柱。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12仍算是年青人,能以具同理心和溫和的態度處理A12的判刑,和在判刑時給予一些比重(輔以FACC3/2018案)。至於一些健康問題,辯方指現時這些問題對A12不會構成太大影響。

案例:

辯方呈上了一系列區域法院案例(包括DCCC581/2017案,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就「暴動」罪,判處已認罪的被告監禁2年10個月)予法庭參考,但同意這些案例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案情分析: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12在案發時只管有未開封口罩和一隻手套;他當時沒有攻擊性武器;他的衣著上沒有字句鼓勵他人;他被捕時沒有任何掙扎和反抗;和他在當時參與暴動的程度。

求情信:

辯方指從A12撰寫的求情信可見,A12明白自己會面對監禁式刑期。在聆訊過程中,雖然他感到傍惶,但他沒有失去對生命的熱誠,仍然努力參與不同活動和閱讀。他亦感謝親友的陪伴。最後,他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令他能及早陪伴家人。至於來自家人親友和僱主的求情信,辯方指可見他人認為A12是勤奮、好學、孝順、善良、負責任、真誠、和親切的人;即使A12面對本案,A12沒有放棄自己,仍然笑面迎人;他人亦認為A12在本案的作為是個別事件,亦期望A12在這件事後變得更成熟和謹慎。

10:30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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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A3和A7的口頭補充求情陳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587

其他被告的口頭補充求情陳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537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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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13名被告,即: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A13郭(18)
🛑郭已還押逾21個月;林已還押逾8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8日🛑

在開審前,A5和A13分別於2022年3月4日和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和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法庭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會向法庭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控方指他們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相關物品。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時序表。

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螺絲批、噴漆、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六角匙、打火機油、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此外,因此事件,有4名警員因地面上的電油等致滑倒和被玻璃碎片割傷而報稱受傷、位處案發現場附近的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和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等。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控罪1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若將它們套用在本案的案情中:

1: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綜合而言,本案暴動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周詳;
2: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
3:本案暴動歷時50分鐘,且規模大
4:暴力程度高,示威者的行為是挑戰警方;
5:沒有警員受傷是幸運;
6:有燈柱、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
7:涉案地區為交通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加上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稠密,故本案暴動帶來的影響和威脅不難想像;
8:本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是在暴動中擔當帶領或號召的角色;和
9:A5,7和13管有的武器能可見他們在當時是有攻擊傷人的意圖,這是正面參與暴動。至於A1,2,3,4,6,8,11和12,他們有帶備一些裝備,但他們沒有傷人意圖;至於A9和10,他們並沒有顯著的裝備。

雖然本案沒有證據指本案被告有實質作為,但根據CACC130/2017案,本案被告是和該批暴力示威者在街頭一起集結。他們一起和警方對峙,顯示他們認同該批暴力示威者的罪行,並參與他們的罪行。還有,上訴法庭亦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是要考慮暴動的整體環境,亦即是法庭不單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

辯方向法庭呈上了一系列的案例,但根據CACC130/2017案,上訴法庭指出就著暴動罪的罪行,但當犯案的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的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考慮過上兩段的內容和其他與案因素,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刑期亦需要顧及懲罰與阻嚇。

針對A5,7和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和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控罪3和11的量刑考慮:

控罪3(針對A1)和11(針對A7)涉及的物品分別是1支雷射筆和1支汽油彈。

這控罪的最高刑期為監禁3年。一般而言,法庭考慮這控罪的刑期時會顧及到:(1)涉案物品的性質和大小;(2)涉案物品的潛在威力;(3)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4)涉案物品的數目;和(5)儲存情況。考慮過相關因素後,加上法庭的裁決是A1管有雷射筆和A7管有汽油彈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法庭就兩罪予以監禁9個月和監禁2年作量刑起點。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控罪5和8的量刑考慮:

控罪5(針對A2)和13(針對A8)涉及的物品分別是1支噴漆和1樽打火機油。

考慮過與案相關因素後,加上法庭的裁決是A2管有噴漆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而A8管有打火機油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法庭就兩罪予以監禁2個月和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減刑因素和本案判刑:

關於A5和13,上文提及過他們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他們犯案時年青、認罪的時間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分別下調至監禁311個月監禁2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關於A11,考慮到他犯案時年青,法庭將他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和案件時序等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減刑因素,因此監禁53個月是A7的刑期;監禁5是A1,2,3,4,6,8和12的刑期;監禁46個月是A9和10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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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086&currpage=T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2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31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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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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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3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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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趙(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梁,鍾,郭,許,馬,嚴,張(20-28) #審訊 [1/20]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3/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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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15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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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覃有方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35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3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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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01月0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13/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審訊 [1/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梁(24)/ A2鍾(30)
A3郭(24)/ A4許(20)
A6馬(27)/ A7嚴(28)
A8張(20)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暴動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罪12:暴動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
A6、7辯方大律師表示,今早獲告知2人確診肺炎,現正居家隔離,明天起為第一天,最早隔離至第五天才完成隔離,最快下星期一能夠出庭審訊。

法庭得悉有部分被告會認罪,知道缺席的兩位為不認罪,會押後至下星期一審訊。

控方修訂控罪,將各控罪中發生的日期改為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A1承認控罪1和9,否認控罪2;A4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5;A8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12。控罪2、5、12控方不會控告,將存檔法庭。

控方讀出3人的案情撮要~

法庭詢問播放片段需時多久?控方表示,約19個小時。法庭表示,理工大學的片段相信廣為人知,控方會否有針對3人而播放的精華片段?會否有3人當時的衣著?例如護目鏡、眼罩、口罩等。

法庭傾向押後時間予控方準備相片冊,例如3人當時的衣著及裝備;第二,會否有證物袋,例如有其他證物如SIM card等;第三,有否截圖,由閉路電視或者新聞片段提供;第四,在法庭上播放精華片段。法庭知道這些案件的大環境因素控辯雙方不會爭議,反而重點應該爭議3名被告在此案的參與角色,例如被制伏時的畫面,各自被告的角色好讓法庭參考。此外,3名被告現場穿著的衣著控方也應該提供給法庭參考。

控方表示,需要半個小時準備。A1代表大律師表示,希望給予多點時間準備及取得被告指示;A4代表大律師表示,和其他人一樣,希望繼續讓被告擔保。因為不知道控方需時多久,而法庭的觀察顯而易見,認為不應該再押後。此外,為了更好集中處理法庭判刑的效率,讓控辯雙方商討得更好,希望被告能在該段時間繼續擔保;A8代表大律師表示 ,希望法庭押後一個短的時間下,能讓被告繼續擔保,方便取得其指示。

法庭表示,通常讀了案情撮要及處理被告的答辯後,不會批准其保釋。但基於是次的狀況,法庭刻意不宣布3名被告罪成,希望控方準備好資料,例如各被告的衣著,法律資料,有否電話聯絡等。

法庭表示押後至下午14:30繼續審訊,初步想法為有關的案情撮要加一些修訂,包括控辯雙方同意的版本、片段精華、有關截圖,包括3名被告衣著的相片、關於d1扳手的相片等。相信控方都需要1個半小時,之後再作求情。

A4代表大律師希望保留求情至審訊之後。法庭表示,這樣對被告不太公平,希望先處理3名被告的求情,不用等待其他被告完成審訊,以盡快判刑。A4代表大律師希望法庭給予多點時間準備求情,以讓求情陳詞大綱可以更暢順,提議或者明天回來處理求情。這樣不用押後至下午14:30,可以明天回來再一併處理。其他辯方大律師沒有其他意見。法庭表示有意見,辯方大律師雖有道理,但不太理想。因為其他被告已到達法庭,所以照樣下午繼續開庭,但明天再處理求情,如果有任何押後明天11:00開庭再處理。各辯方沒有意見。

A2、3、6、7按原有條件保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1月9號)10:30繼續審訊。A1、4、8按原有條件保釋,案件押後至14:30再處理同意案情。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趙(34)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36歲姓黎及34歲姓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葉(20)於2022年5月10日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5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

黎(36)於2022年12月29日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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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開庭

被告明白控罪及承認控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七個案例,法庭向控方提問七個案例與本案情節相比屬嚴重、輕微或相近?法庭現休庭,希望控方熟讀案情後再作回應

[10:47]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趙(34)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36歲姓黎及34歲姓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葉(20)於2022年5月10日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5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

黎(36)於2022年12月29日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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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開庭

被告明白控罪及承認控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交由懲教署看管

辯方呈上多封包括被告自己、家人及兩封前上司的求情信。

控方呈上七個案例,法庭向控方提問七個案例與本案情節相比屬嚴重、輕微或相近?法庭現休庭,希望控方熟讀案情後再作回應

[10:47] 休庭
[11:03] 開庭

控方回應就呈上的案例與本案犯案的嚴重性屬高、中、低。本案不比其中四個案例輕微。另外法庭作為記錄控方對於本案犯案的嚴重性的回應為三個字:「無陳詞」

法庭現休庭梳理及整理草擬文件給各方跟進

[11:20]休庭
量刑起點10個月,真誠有悔意已失去一份良好工作酌情扣減一個月及認罪扣減,最終判刑為6個月

[12:05]完畢
【01月03日 星期二】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3/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8開庭

控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

傳召PW16(表列23)警員23663 關志豪(音)
拘捕D10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三小隊,現為機場特警

🔹控方主問

PW16案發當日1030起當值,著防暴裝。約1730時他奉命到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位置設立防線;E大連4支小隊都在場。

PW16在近杜老誌道位置見到400-500名「暴徒」。PW16企軒尼詩道東行線第一橫排由右至左數起第三個位,與示威者相距約150米。示威者全部黑衫黑褲,有圍巾或防毒面具蒙面;地上有遮陣、磚頭堵路,亦有綠色雷射光線照向警方,場面混亂。即使警方多次發出警告,示威者都沒有理會,於是警方發出兩輪催淚彈作驅散。

1756時PW16所屬小隊的指揮官劉嘉聲高級督察指示快速衝刺拘捕。他們從1730時開始設防,期間慢慢推進至接近馬師道位置,之後在該位置開始衝刺。警員開始衝刺後,較前排示威者(即較接近警方位置)作出反抗 ,利用手持物件如雨傘、自製盾牌、長棍等攻擊警方。

PW16沿軒尼詩道高速衝刺過了馬師道後上到軒尼詩道行人路,見到D10在示威者較前排位置向東走,曾伸出左手從後拉住D10右邊膊頭想作出拘捕,但一直背向他的D10用右手㬹批其心口,於是他按照警隊使用武力守則用警棍打D10右手一下。D10繼續向東逃走,他就繼續追截,期間曾失去其蹤影,追了約100米後在紅磡冰室外再見到D10,當時D10已瞓在地上,PW16就馬上上前把其制服。D10激烈反抗想繼續逃走,PW16在一名便裝同事協助下成功制服他。

PW16在紅磡冰室外見到的D10著深藍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戴眼鏡、面巾及3M手套,大背囊有黑色防雨套,記憶中其衣著與最初追截目標一致,所以相信是同一個人。他於1801時為D10上膠手扣。

🌟控方此時欲向證人展示證物實物讓其確認,辯方就此作陳詞,證人避席。D10代表鄧大律師表示,不爭議這些證物為D10被捕時管有的物品,但證人庭上證供沒有提及腰包,亦沒有足夠描述去確立最初追截目標即是最終拘捕之D10的基礎。)

PW16確認,由第一眼見到追截目標直至用左手搭其膊頭只是幾秒內的事,而搭膊頭過程僅一秒,對方批㬹亦好快。目標人物繼續逃走,直至他在紅磡冰室外再見到對方,相隔約100米距離;他在追截過程的頭30-40米仲見到對方,但之後有約10-20秒時間見唔到。

(證人逐件確認控方呈堂證物,包括從D10腰包搜出的銀色扳手P353。)

🔸D10代表 鄧大律師盤問

PW16未過馬師道之前沒有示威者在其伸手可及距離,因示威者當時正後退。PW16的口供紙寫制服D10時有講「警察咪郁」,但最初從後追截時冇講。

🌟法庭批准辯方要求,讓D10走到PW16身旁,並排量度身高差距。垂直量度二人膊頭相差18厘米。)

辯方向PW16指出,他主問所供稱最初搭膊頭被D10批㬹的事沒有發生過,因為兩人身高差距D10提起手㬹也不可能批到PW16的心口;PW16對此表示不同意。PW16同意,最初追截時見唔到目標人物的樣貌,但不
同意自己不能排除最後見到瞓在地上的D10不是最初的追截目標,因為他搭對方膊頭時見到其身形同埋有戴眼鏡,而該人的身形與衣著特徵同最後於紅磡冰室外見到的D10一致。盤問下PW16同意,自己有可能混淆最初搭膊頭的人與最後見到的D10。

-證人作供完畢-

🎥播放片段
控方指稱D1與D3分別在相關時段在現場出現及作為 (辯方爭議身分)

-控方案情完結-

除D7以外其他辯方法律代表沒有中段陳詞。D7就無犯罪能力議題(案發時未滿14歲)有中段陳詞,今天下午將書面陳詞呈交法庭及傳給控方,明天開庭控辯雙方再作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詩麗法官
#1001荃灣  #暴動
#提訊

馮(21)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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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於1月1日確診肺炎,代表律師未能確定被告的答辯意向,因此需要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1月1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The Benefits of Using a YT Audio to MP3 Conver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