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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5/20]

A10:潘/ A11:P.B 尼泊爾籍手足 (22-34)

控罪:暴動

===============
上午內容從缺
下午內容,早段從缺

📌傳召證人
🔹控方主問

證人指當他留意到速龍就位時,是相信他們已到碧街位置,並指出根據他的經驗知道速龍是由白車前往,因此需時落車去執行證人所講的戰術,即是由碧街靠右邊往彌敦道。

控方問證人下命令由碧街東往彌敦道衝是否想堵塞彌敦道街口。証人解釋他的戰術是想速龍圍堵窩打老道和碧街中間的彌敦道位置,即是封鎖碧街東,任何人不得由彌敦道北和從南邊由碧街離開。

證人指出他下此命令前由通信機得知速龍已就位,並指出他站在中間的石壆上面。續指他看見彌敦道和碧街交界有兩至三名示威者轉身往北面彌敦道跑走,證人指根據他在踏浪者行動中的經驗,有理由相信這些示威者看到速龍到達碧街然後轉向逃跑,證人指他該刻下命令叫D大隊向彌敦道北面推進並執行以上提及的圍堵戰術。

控方問證人是否原先想在北面由衝鋒隊設立防線。證人回答係,但在2320時知道衝鋒隊在其他地方遇見其他示威者,因此不能來,證人指他相信他的計劃沒有衝鋒隊仍能實行圍堵示威者因此繼續實行原有計劃 。

控方問證人是否向北推進,證人回答他命令推進,而他則從石壆下來地面,他的同事沿彌敦道向北面推進。證人同意到達彌敦道和咸美頓街交界時看見ptu d2和速龍已在該處設立了防線。

控方問證人於2323下命令推進,何時到達咸美頓和彌敦道交界。證人回答2323下命令推進,然後向咸美頓街方向行,他指示同僚把截停和制服的人集中處理,估計行至交界時是2328。

-辯方沒有盤問-
———————————————————

📌傳召PW11 張嘉豪警司(delta 大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 讀出由證人於20191123撰寫的一份證人書面供詞,大致內容:

2200時,d1d2負責防線工作,d3d4負責後方支援,暴徒有向防線投擲汽油彈和雜物。防線接近彌敦道時便快速推進,證人指他幫手控制了兩名「暴徒」,並指他們猛力反抗,於是用棍打了他們數下,指d2小隊控制了五名人士。

證人指d1 d3 d4防線推進至彌敦道時,暴徒仍有投擲物品。警方以橡膠子彈把他們推往北面,證人指示威者用雨傘抵抗。2245時防線到達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證人指暴徒有投擲石油氣罐,在警方防線前有超過1500名暴徒。2300 d1d3d4 用手擲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後來彈藥不足夠,d2 2315到達進行補給。證人指暴徒一路投擲物品,並從警方左邊攻擊,彼此距離最近曾只有50m 。至2326速龍到達時,delta 小隊便開始衝。

證人指他有幫手控制黑衣暴徒。而在向北面前行時,看見多人被控制,到達碧街彌敦道交界時,看到多名暴徒被包圍,當時仍然有示威者在北面即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並由d2負責此防線; d4則負責窩打老道彌敦道和碧街東; d3負責彌敦道看守暴徒。證人指派清理行人路作tha,並指被拘捕的示威者不能進/出,當中有暴徒需治理,有被押解往醫院,當中有個別受傷人士直接送往廣華醫院。至0630 D隊前往尖沙咀警署補給後返回觀塘警署。

(辯方請證人離席,指雖然同意65b,但證人口供多番指示威者是暴徒,明白是一個方便的形容詞,但指辯方立場不接受「暴徒」的說法)

控主繼續主問,請證人在地圖上畫出四條防線位置。證人指在2326推進後15分鐘正式確立防線完成,而之前已見有警員在防線相關位置。控方問證人有關催淚彈和其發射結構問題。證人答是由發得來大口槍(音)發射,入面有胡椒化學成份,可疑刺激黏膜和皮膚...官問此問題有何關聯,控方指需要的,因不知辯方會如何盤問。證人指催淚彈槍有50-80 米射範圍。謝官指如有關機密資訊要小心問。

—————————————

📌傳召證人PW12 溫健梁 (音) 表列證人14

🔹控方主問
證人為高級消防隊長,於2020年3月30日撰寫了一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大致內容如下:

2019年11月18日2332時接到指命指碧街有大量傷者事故,需奉命到場。 證人到達後與黃琪聯絡,黃指有十多名傷者。23:57時,證人到達彌敦道碧街,當時外人無法進入該範圍,證人看不到有火種,但見地下有玻璃。 證人指示同事為傷者進行評估,看是否有需要送院治理。總共26男7女需送院。其中4個為警察。
11月19日05:09時,證人與同事撤離現場。
證人稱11月18日的理大事件,很多消防局都需要執勤。

證人當時2332是乘車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大量傷者事估。
控方問證人當日能否到達目的地。證人指到達太子道西右轉上海街到達登打士街,不能再前進,當時指令同事攜帶急救物品經砵蘭街去油麻地碧街地鐵站出口。證人當日2357到達碧街地鐵站。由砵蘭街步行至碧街。

控方問證人見到A1出口時,是否面向彌敦道。證人回答到達油麻地A1出口, 認為該範圍是封鎖區,亦見高線消防隊長黃琪。控方問證人有無入去,證人指有與黃琪溝通,及後要有警方準許後,才能與救護員入內為被捕人士的傷勢進評估。

當日有26男7女送院。證人指為被捕人士進行傷勢評估後,若需移送被捕人士,需得到警方同意。 控方問證人由上海街登打士街落車後經砵蘭街前往碧街。 證人同意。

控方問證人看不看到有路面障礙物。證人答行人路沒有,但馬路有。例如登打士街與上海街上有竹枝,路障。由砵蘭街行至碧街也有類似情況。 但砵蘭街行至碧街時沒有印象有無示威者。

🔸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當日2357時由上海街登打士街落車。

案件下星期一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7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6]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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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19)🛑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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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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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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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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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7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罪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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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

理由書共207頁,不會在庭上全部讀出。

裁決速報:
❗️全部被告的所有控罪均罪名成立❗️

詳情請參閱 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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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若記憶開始隨時間逝去,請留意以下裁決書節錄,有關其中一段信息證據:

某人:
「我冇事我冇事
不過頭先我哋經歷咗一個好長嘅時間
咁所以無睇到電話
同埋斷左電呀
咁我想留番一個歷史畀大家
琴日由
琴日喺poly圍城開始
基本上差佬係冇諗住畀我哋出去
咁到琴日poly A core失守嘅時候呢
其實佢哋開始已經係完全封死我哋
斷咗poly嘅煤氣
咁開始煮晤到嘢食
之後佢亦都今日冇畀任何路過我地出去啦跟住之後
頭先喺最後
接近有機會衝出去嘅嗰一個situation呢
咁差佬係想謀殺我地
因為我哋近乎2000人係漆咸道中央一齊湧出去嘗試去衝近一個警方喺
即係我地自己友喺尖沙咀過嚟嘅防線
咁而當刻呢
2000人嘅時候亦都畀防暴包圍左
我地要硬碰某一個路口既
咁甶於前面既人未硬碰喇
即係未即係大家都笠㗎喇
咁所以一拖既怖情況下呢
(語音訊息)
咁2000人就stuck咗喺中間全部人踩人
之後un ... 佢就開始射無限咁多嘅TG
大部份人都接近抖唔到氣
之後即使喺full mask既filter全部都頂唔順
咁呀有演學好多人喺焗到低坐咗大家都窒息嘅感覺
跟住之後呢大家大家喺大家喺有死嘅感覺喇
跟住當我地決定唔走喇
全部入返poly咁當然都繼續企人喇
咁我地
佢地只喺距離我地一米
一啲拘捕都冇
喺一米距離
全部一個拘捕都冇
無限射橡膠子彈
跟住之後
基本上我諗喺在場嘅人全部都係滿身都係橡膠子彈窿咁行返去。」
========
【1021】法庭現派裁決書

辯方申請於法庭清場後,在本庭內解釋裁決予被告人。
法官表示裁決書十分長,被告人數眾多,不打算給予太長時間的等候,上訴申請也非今天會處理。

【1023】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短暫交代,並討論求情日子,現休庭15分鐘

【1051】法庭已上傳裁決書

【1056】再開庭

D19 現年20歲,辯方代表希望法庭可取教導所報告,現時為城大學生, 將升讀三年級。法官表示同類型案件一般審訊後判刑以5年起跳,而教導所最長只有3年。法官再指出D19當時身上也有一定數量的裝備,睇唔到有任何理由可能會判教導所。

辯方指出起碼看不到有攻擊性的裝備。

最終,法官表示不打算給予假希望。故此,法庭拒絕為D19取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5日0930作求情(及/或判刑)。

所有被告人需於7月7日前把求情陳詞交予法庭。

所有被告人需要還押,沒有被告有保釋申請。

按:場外有親友哭成淚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9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7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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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關淑馨上訴庭副庭長
👩🏻‍⚖️朱芬齡上訴庭副庭長
🕞15:0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警務處處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原訟法庭在2022年8月30日裁定「指明證據」亦包含「新聞材料」,黎智英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在2022年10月19日駁回上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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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范(27) #審訊 [1/5]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52/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6/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1/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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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李志豪裁判官
🕞15:30
👤朱(30)🛑已還押14日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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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52/2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6/1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21/3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6/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10:18開庭]

被告正式答辯:

被告聽取兩項控罪後,否認兩項控罪

開案陳詞: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連登的背景:

連登是一個可公開瀏覧的網站,已登記的用戶可以留言、發佈帖文、和留言正/負評,未登記的用戶則只可瀏覧上述內容。

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連登是人們在互聯網上的主要溝通和討論平台。

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TVB是香港的廣播公司,並擁有新聞部及資訊部。他們亦有採訪和報導涉及社會事件的新聞。

涉及本案的兩則連登帖文:

本案涉及兩則連登帖文。第一則與TVB報導有人借周梓樂先生死亡一事作堵路的事件有關;而第二則與TVB報導郭偉強議員襲擊陳志全議員的事件有關。

根據第一則帖文,有人留下涉及「狗改不了食屎」、重建/制裁TVB、「搞鳩黨視」、「私了」TVB新聞記者、「新聞部死全家」、「死100次都嫌少」等言論,而被告則曾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

根據第二則帖文,有人留下涉及無恥假新聞、「CCTVB死全家」、「同黑警一樣」、「屌你老母死黨媒」、「三權合作謀殺香港人」等言論,而被告則曾留下涉及「要打柒班仆街(TVB記者)」、清算TVB記者(因為經常轉走攝像機、沒有mic牌等)、「睇TVB係原罪」、打TVB記者至「斷手斷腳」,致他們「笠水」並不再報導假新聞等言論。

拘捕被告:

警方在後來拘捕被告時,發現被告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有登入涉案連登帳號。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曾發佈相關留言。

帖文的狀態:

在警方於2021年7月28日拘捕被告時,公眾仍然可以瀏覽相關帖文。

控方的立場:

潘兆初法官在CAAR16/2020案第34段指出煽惑罪的要旨是:

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倫明高法官在CACC321/2014案亦曾引用Turkey法官在DPP v. Armstrong案中表達對煽惑罪的看法:

1:“The actus reus of the offence is the indictment (sic) by the defendant of another to do something which is a criminal offence. He must do so with the intention that if the other person does as he asks he will commit a criminal offence. That is the mens rea. On this analysis the intention of the person incited is entirely irrelevant.”

2:”A person is guilty of incitement to commit an offence or offences if:

(a) he incites another to do or cause to be done an act or acts which, if done, will involve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by the other; and

(b) he intends or believes that the other, if he acts as incited, shall or will do so with the fault required for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在本案,控方顧及到被告發佈的內容字眼、受眾、其他人的留言、被告的瀏覽紀錄、和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後,認為被告是發佈帖文挑起他人襲擊和傷害TVB記者。

辯方的立場:

在本案,辯方只爭議被告犯案時的意圖。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連登的背景:

1:連登是一個可公開瀏覧的網站,已登記的用戶可以留言、發佈帖文、和留言正/負評,未登記的用戶則只可瀏覧上述內容。

2: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連登、Telegram、和臉書是人們在互聯網上的主要溝通和討論平台。

3: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TVB是香港的廣播公司,擁有新聞部及資訊部,並提供免費新聞報導。他們亦有採訪和報導涉及社會事件的新聞。

涉及本案的兩則連登帖文:

4:在2019年11月8日至2021年7月28日,只有被告使用名為「XXX*」的連登帳號。

*本文不會透露帳號名稱

5:在涉及本案的第一則帖文中,「XXX」的連登帳號曾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警方亦已對此作截圖。

6:在涉及本案的第二則帖文中,「XXX」的連登帳號曾留下涉及「要打柒班仆街」、清算TVB記者(因為經常轉走攝像機、沒有mic牌等)、「睇TVB係原罪」、打TVB記者至「斷手斷腳」,致他們「笠水」並不再報導假新聞等言論。警方亦已對此作截圖。

7:「私了」一詞是針對示威者以暴力方式對待持相反政見的人士和警員的行為。

8:在案發時,黃淑明正任職無綫新聞總監;袁志偉則正任職無綫助理總經理(有人曾在本案的第一則帖文提及兩人)。

帖文的狀態:

9:在警方於2021年7月28日拘捕被告時,公眾仍然可以瀏覽相關帖文。

拘捕被告:

10:警方在後來拘捕被告時,發現被告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有登入涉案連登帳號。

11: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曾發佈相關留言。相關內容已被準確紀錄在警員15029的記事冊當中,並由被告簽署。

搜證:

12:警方曾對被告在其他與2019年社會事件相關的連登帖文中的留言作截圖。

13:警方曾對被告在其他與2019年社會事件相關的連登帖文中的瀏覽紀錄作記錄。

14:所有與案相關的證據均被妥善處理和保存。

案底紀錄:

15:被告沒有案底。

案件管理:

控方透露本案只會傳召一名證人,是無綫高層職員,其證供會與本案牽涉的事情相關。

辯方表明若此證人的供詞涉及傳聞證供,或是與本案無關,令其證供損害性大於其價值,辯方會作出反對。

辯方透露本案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由於PW1於明天才作供,法庭將本案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20日) 09:30作第二天審訊,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除下文所述)

保釋條件:

辯方向法庭申請被告在審訊期間無須到警署報到。法庭批准

[11:25休庭]
【06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2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5 高級消防隊長黃琪

2020年3月14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27。

🔹控方主問

PW15連同隊員於真光書院下車,因馬路上有磚頭、木板等路障,消防車無法前進,停泊在窩打老道與真義里交界,然後PW15和隊員沿窩打老道往地鐵站D出口行。他們不能從D出口進入地鐵站,因為當他從油麻地消防局望出彌敦道時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認為當時對其同事會構成危險,於是改經東方街去碧街。

他們徒步去到碧街的A2出口,見到A2出口已拉閘上鎖,鐵閘亦綁上卡板;他們手上有的工具無法進行爆破,於是PW15指派兩名同事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觀察環境,他自己就和其餘同事留在A2出口位置,繼續嘗試進入;後來他們都有橫過彌敦道往A1出口。

當他決定要去A1出口時,警方的增援、速龍小隊從其後方、廣華醫院方向進發,從後跑過他,他則繼續過彌敦道,先到達靠近安利大廈的A1出口位置,即「闊巷」。他見到闊巷近地鐵站入口位置有火,遂用手上滅火筒嘗試撲滅火種,同時嘗試聯絡較早前指派先過去的兩名同事,問他們位置;當時他見到有警員正在進行拘捕行動。部分人正被制服中,部分已坐在地上;PW15見不到當時有沒有其他人可進出闊巷。

其後他沿行人路到「窄巷」,站在彌敦道望入砵蘭街的一段窄巷,見到有多於一名警員在近彌敦道的窄巷巷口(無法講實際有多少警員)。當時有人疊人情況,縱橫交錯地趴喺度,沒有向特定方向。人疊人已疊至高於他的視線,所以他看不到窄巷的盡頭。其後他把人救出,並向消防控制中心要求增援。當時、即約23:32,他見到仍有大量示威者從彌敦道逃跑中,部分跑向旺角方向,部分轉入碧街闊巷,沒有人再跑入窄巷。他沒有留意到跑入闊巷的人有沒有被警員制服。

他的救援是把疊起的人由上而下逐個逐個救落地,隨後警員就把該些被救出的人帶走——不是PW15刻意把人交給警員,而是他把人救出後警員就馬上把人帶走。

他由A2出口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時,現場情況非常混亂:警員在追捕於彌敦道上逃跑中的示威者,有人往旺角方向跑,有人經碧街跑向砵蘭街方向。

他不能確定,自己由闊巷行至窄巷時警方是否已設立非正式封鎖線,但他身處窄巷時已有幾名警員在他的後方、靠近彌敦道位置。

🔸辯方D11代表盤問

PW15由A2出口想過彌敦道到A1出口時,突然警方與速龍推進,然後有一大堆人在跑。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2 高級督察溫志豪

2019年11月23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28。

🔹控方主問

23:26警方開始推進,當時集合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的示威者往旺角方向後退,而且有一部分轉入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附近的後巷。警方未起步前,現場有大概1,500名示威者集合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警方起步後,幾乎全部示威者都是向後(即往旺角方向)跑。

PW12形容示威者堵塞在碧街後巷情況為「人球」:有一部分人在A1出口附近的後巷「擠擁住」、「類似演唱會有人堆喺出口」。

他在彌敦道上制服了一名男子後立即去了窄巷;當他到達窄巷,見到已有速龍小隊成員身處窄巷,速龍已制服巷裡的示威者,主要在看守該些被制服人士。現場已被速龍控制,是在警方監管底下。有人「坐喺度」,有人「跪喺度」,數人「趴咗喺地下度」。他估計窄巷內大約有一百名示威者,估算整條窄巷深10-12米。

他到窄巷後首先見到一名女示威者趴在地上,對於他的提問沒有反應,所以他檢查其身體狀況,有呼吸和脈搏,於是把她以復原臥式安置,並指令自己的隊員在該位置設立封鎖線,接替稍後有其他職務的速龍進行看守。他去到闊巷時,闊巷都有警員設立封鎖,亦有近30名示威者坐在地上。

🔸辯方D10代表盤問

進入臨時羈留區需要登記。當晚拘捕了很多示威者,要分批進入臨時羈留區,部分要在等候區等,亦有些沒有去過等候區;傷勢較輕的可能在等候區等,亦可能在附近由警員看守。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3 警署警長33131譚志雄

2019年11月21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2。

🔹控方主問

PW13於大約23:35到達彌敦道碧街交界,當時A1出口、安利大廈都有速龍成員,在看守已被制服的示威者,沒有其他未經批准人士出入,當時警方已形成防線。

機動部隊D連分成4支小隊,每支小隊再細分成4支縱隊。PW13於地圖上標示當晚23:55所設立之封鎖線:D1小隊之第一縱隊(A1出口)、第三縱隊(彌敦道碧街交界至祥興大廈)、第四縱隊(彌敦道南北行線至寶寧大廈),已制服的示威者在警方封鎖範圍內被看管。有醫療需要的人會在現場接受治療或等候安排送院,情況緊急的會立即送院。PW13職責是協助現場救護人員,聽取其指示安排傷者送院,亦會安排警員陪同受傷示威者到不同醫院就診。

🔸辯方D10代表盤問

PW13只為需要送院的示威者進行登記。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0 督察黎家樂

2019年11月20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4。

[12:57午休]

14:30續審,將繼續傳召PW20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1/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0] 開庭

D7繼續作供

🔸辯方有補充問題
P16 關於D7嘅相部,1-4號相係裝束,5-6號想喺背囊,7-9號相喺手機,手機在褲袋內,11-12號相係衫褲鞋襪,係藍色牛仔布鞋,13-19號想喺背囊內嘅物品,20號相係長者八達通卡,係食飯時媽媽比俾嘅,叫D7去增值,遲啲公公嚟香港,俾公公用,21號相係D7嘅八達通,在銀包內。

[09:45]🔹控方盤問
指出D7曾經在2019年做過4次舞台劇,又引述當時的廣告內容,D7有印象。

重複D7在2019年11月11日返工途中感到不適,查問幾點落車,行咗幾遠,當日有無落雨,搭咩車返屋企,點解唔即時去睇醫生,同醫生講咩?12日好返點解唔返工?(內容無謂,下删三百字)

11月14日係拍拖紀念日,會送禮物,但女朋友在正日要上堂到22:00,改在星期六慶祝,11號覺得第二日會好返,所以諗住去買禮物,12號晚送咗先,印象中中環有Tiffany,唔肯定準確位置,12號去到中環站,有用Google map揾邊個出口,唔知IFC都有Tiffany。

2019年6~11月間有去旅行,有用Facebook ,知道香港發生咩事,有聽過三罷。11月12日07:00起身,感覺差唔多好返,七點至10點期間,有留意堵塞地鐵,睇新聞嗰時已經正常返,冇留意有「和你lunch」,知道有三罷,但唔知係邊一日。食早餐時冇開電視冇睇新聞,好少睇手機,當時上緊碩士課程,食完早餐做功課,唔同意知道有「和你lunch」,冇乜關心社會事件,希望盡快平息,出入一直無受交通影響,會避開。

D7爸爸的食品公司做咗13至14年,又去荃灣嘅凍庫幫手,有相D7-4A,着住羽絨,係每人一套嘅衣物裝備,仲有其他保暖衣物,自己冇戴帽,唔知爸爸媽媽有冇。

當日食晏時爸爸叫去IFC、處理關於投訴事件,有講要做啲咩,略略睇吓有幾多爛,影相俾佢,當時唔知關於幾多貨,現在睇D7-5單據,有兩箱,共30kg翡翠螺。爸爸叫D7睇完螺之後同IFC city’super 魚部主管say sorry,講兩句好說話,預計有需要在凍庫逗留一段時間,估計一兩分鐘。這部份無在主問時講,唔同意係作故仔,幾句講完。

D7不是食品公司員工,工作返醫院,讀緊碩士課程,唔係經常去荃灣凍庫,除D7之外,有外判嘅送貨司機,佢都會入凍庫執貨,如果有客投訴,要去客戶嘅凍庫檢查,平時係由爸爸做,司機唔會做。

本案嘅護眼罩、手袖、頭套,係爸爸嘅,D7屋企冇,護眼罩係free size,D7合用,第一次處理投訴,去過客人嘅凍庫幫手,正常來講送貨係送到入凍庫,D7未入過city‘super 嘅凍庫,知道有公家羽絨,冇試過着,唔知適唔適合大細,知道羽絨有帽,知道非常寒冷。唔同意city‘super嘅羽絨只係員工用,唔記得資訊係點嚟,但知道係公家用,同意冇着過。

12號離開屋企,冇帶冷帽,D7-4B相中爸爸有戴冷帽,P56薄黑色手袖,同意從新聞中見到示威者係用黑色頭套和手袖,唔同意出門口時係諗住去示威地點,因此帶呢啲物件會有危險,示威者周圍都有,好難避免,要如常生活,物品在背囊,冇着住,同意被警方截查會有危險,所以現在在法庭,當時天真,以為在袋內就與我無關。

唔同意最簡單直接方法,係由家中大羽絨去city’super。

有讀過化學和生物科,唔記得有冇讀過sulphur dioxide,唔識對人嘅皮膚和眼睛有影響,唔知道催淚煙有sulphur dioxide,知道好難聞,P57防風眼罩上嘅膠布唔係D7貼嘅,同意可以防止氣體進入眼罩,可以放催淚煙。

以D7認知,當日city‘super會供應薄嘅膠手套,係食物安全用嗰啲,唔係保暖嘅,唔同意主控講唔俾帶手套,唔同意因為當日冇帶保暖手套,所以咁講,唔記得點樣知道,city‘super唔俾帶自己手套入去。

[11:11~11:35] 小休

12號14:30~14:50食飯,15:00出門,執嘢包括手就頭痛惡夢驚五至20分鐘做以上嘅嘢,city’super喺公司其中一個重要客戶,爸爸好緊張,要D7去,無冇需要盡快去,六點前去到就得,估計係11號晚投訴,唔知準確時間;D7唔知爸爸有無打過電話,有講過搵主管,知道係邊個,因為送過貨,唔同意如果真係有投訴就先去city‘super,唔知IFC都有Tiffany,無從網上搵Tiffany,只係去中環嗰間,唔同意去IFC係作出嚟。

女朋友住住何文田,12號好返,唔怕見佢,11號晚諗住12號送禮物,同意唔係一定要12號送,約咗佢朋友在當日下午見面,冇詳細計劃,唔係慶祝紀念日,13號由女朋友屋企返工,女朋友家冇睡衣褲, 同意可以擺定,但係冇,所以帶P59 & P60 黑色短袖衫褲,唔同意因為13號會帶Con,所以有生理鹽水,因為con 水一直放在背囊,唔係嗰日特登放入去。生理鹽水係在醫院攞嘅,因為買咗新儀器,唔使用細樽裝水,上司指有需要就可以拎,唔記得嗰時有幾多,微不足道嘅事,唔同意上司無講可以攞。

唔同意P59 & P60 唔係用作睡衣,唔同意生理鹽水係用嚟戴con,係另有目的。

12號獨自去中環Tiffany,在中環任何時段冇認識任何人,在地鐵聽到廣播G出口封咗。無在置地廣場行街買嘢,知道G出口可以去到畢打街,唔知道有通道直接由地鐵去置地廣場,Google Maps睇到就係G出口,搜尋中環Tiffany在邊個出口,當時以為Tiffany係地舖,唔知道可以由置地裏面行入Tiffany。

約15:20~15:25到D出口,知道有社會事件,知道背囊內有手袖、護目鏡、生理鹽水,唔會想在示威現場逗留,上到地面轉左去畢打街德輔道中,過馬路去到對面LV店舖,中間冇停過,過咗馬路放慢腳步,望返畢打街左後方,唔係停低,有繼續向前行去雪廠街,行咗幾步,聽到澎一聲,掉頭望向聲音方向,應該係繼續行緊,冇停低,行過見到Tiffany閂咗門,聽到第二下槍聲,想遠離畢打街,向前行。

🎥MFI 6 (1), @15:25:30,🎥P141(8) 15:25:28~15:23:36,辯方反對,指控方在案情指控時無指出,無播片。控方指係已呈堂證物,在盤問階段作出測試,指出D7當時在片段中出現。控方倒後播片,@15:25:10 見到D7,指唔係所有嘢播晒出嚟,測試過程,可以用未播過片段,MFI 6 只係協助法庭專注,唔等於其他無用。

控方向D7指出,留待法庭處理。

盤問未完,14: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英語聆訊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朱(30) #0929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1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由於這宗案件本身是英語聆訊,所以是次判刑聆訊語言都是英語。

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已經將兩份精神科報告解釋予被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辯方說兩份精神科報告均指被告不需要接受相關治療。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和兩位親人所撰。內容大致指被告案發時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致犯案,現時已經後悔,承諾日後不再重犯。被告平時的品格正面,用心照顧親人,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引用案例,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獨特的個人情況致其判斷社會狀況和行為對錯或後果、和自制能力較常人弱下,量刑上可以較寛大處理,但同意監禁式刑罰是不能避免。

裁判官問及學習能力是否必然與弱智掛鈎。辯方認為這是大眾認知,被告亦是白卡持有者。控方表示不能確定。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知悉早前有裁判官曾判處同案被告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但這刑期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法庭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本案的案情、包括被告在非法集結的參與程度、非法集結的時長、示威者的行為和目標等等,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控罪2予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數。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認為監禁7個月15日是合適的,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情況不構成減刑因素,這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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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針對被告的簡單案情

在2019年9月29日晚上,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他們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叫喊反政府及警隊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黑警死全家」等。

其後,被告在西洋菜南街遭警員16692和警員19442制服。當時被告身穿黑衣、佩戴著黑色帽、手套、手袖、及面罩等。另外被告被搜出1卷魚絲和1支鐳射筆。

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案發時曾以鐳射筆照射旺角警署,並在警署附近徘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6/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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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上午傳召福建翻譯員
(內容從缺,如有可補上)

下午內容:
📌傳召證人15655陳錦倍(音)影片辯認證人

- 證人同意cctv中間會有追蹤上的斷層。如何判斷放咩片入精華片段基於鏡頭影到幾多,同視乎做左某d行為,是否需要呈現番出嚟。

▶️睇p31
為CCTV截圖和撮要描述,證人在各截圖中圈出各指稱之被告和一UH車輛,總共有55頁

對各指稱被告之識別:
d1 - 紫色圈 d2 - 黃色圈
d3 - 綠色圈 d4 - 藍色圈
UH車輛 - 紅色圈

描述中指「約實時」為根據cctv時差得出之時間 ; 播放時間為cctv原裝播放時間

p10中有28張地圖
- 是從地政署下載之地圖,有標示對應cctv截圖的鏡頭位置(p31),亦有對應上述提及各被告所用到識別之顏色

證人以cctv截圖解說其辯認理由:
(D2立場對1-9 截圖辯認不爭議)

1 : 大廈電梯,辯認D2理由為啡色頭髮,藍色有領外套(之後警方有檢助到)
2 : 大廈電梯大堂指見指稱d2行出
3 : 北角小樓/林(音)藥房cctv
鏡頭見北角道,證人指見指稱d2向渣華道方向行。辯認理由:出現時間吻合性,畫面放大可見啡髮,藍色外套,黑褲,拎住黃色膠袋有呈三角型狀重物。
4 : 北角道小辣椒餐廳cctv,指見d2 橫過馬路
5 : 和富道生華記(音),指d2番轉頭向北角蘇浙方向行(證人對圖4-5中間情況不清楚)
6 : 和富道
7 : d2向英皇道方向行
8 : d2同圖3相反方向行
9 : 7仔

10 : 證人指辯認到d1,約實時間為2310,地點於xx樓電梯,辯認基於光頭,黑色長袖外套,黑長褲,黑色波鞋和深灰斜咩袋
11 & 12: 同圖10相同辯認原因
13 : 證人指辯認到d3,位置為柴灣一住宅升降機,辯認基於藍色衛衣,心口中間有一大addidas logo,深色窄腳褲,灰白波鞋。證人指警方知道d3住所位置(處所1)
14 : 此為圖13前經處所2往處所1之情況,辯認基於褲和鞋和和衛衣相同,證人指出處所一和二相連
15 : 辯認d2理由,雖然此為黑白圖但衣著外型吻合,髮型拱起,有膠袋,出現喺度既時間吻合9號鏡後時間(9號鏡為7仔)
16 : 辯證到銀色Toyota uh車輛,解釋因為經過紅隧有記錄
17 : 紅隧往港島方向,見指稱UH車輛
18 : 紅隧
19 : 紅隧港島出口,辯認理由為顏色,車型,車尾燈位置,速度,周邊車輛亦為參考識別,
20 : 九龍往港島出口即銅鑼灣近告士打道,辯認理由基於顏色,圖19之車輛排序,解釋因為隧道內的車輛難以爬頭

21 : 告士打道分域街交界,捷利中心(音),即apa斜對面,辨認基於告士打道車速每小時70公里,指稱uh車出現同車速吻合,車型吻合,此圖看不到車牌,約實時為2340
22 : 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一酒店, 辯認基於圖21-21有200m 左右,夜晚車小,計番時間,指稱出現的銀色toyota符合。此圖不能見車牌
23 : 酒店另一cctv,軒尼詩道行人路向西邊,見指稱涉案Uh 車輛的車型顏色相對吻合
24 : 利景(音)商場,利東街位置,辯認UH車為放大見銀色車款車型吻合,計車速出現時間吻合
25 : 灣仔新誠(音)商業大廈,此cctv睇不到車牌,cctv為2350實時,與上一鏡頭有9分鐘之差距,證人解釋是相信車輛可能於地鐵站停下對出等人,指根據車款相信就係uh車

辯方請證人離席。續指證人指基於隧道附近環境作辯認可接受,但於圖25指相信uh車停左一段時間先出現,則希望能再作澄清。


26 : 大有廣場cctv 截圖,辯認基於顏色,車型車款,由圖25至26 有100米,一分鐘內出現此處為合理。睇唔到車牌
27 : 大x大廈,近軒尼詩道菲林明道,辯認基於顏色,出現時間,車款車型。睇唔到車牌
28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軒尼詩道往杜老誌道,睇唔到車牌號碼,證人指雖然黑白鏡,但基於車行之方向,出現時間,車款車型能辯認為uh車
29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杜老誌道往駱克道,辯認基於出現時間,車型車款
30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 辯認基於顏色車型車款,睇唔到車牌

31 : 灣仔駱克道三商大廈(音),辯認基於顏色車型,同圖30中各車的排序。睇唔到車牌
32 & 33: 銅鑼灣 2期廣場停車場,睇唔到車牌,辯認基於車款車型,出現時間,證人指和上一鏡有200-300 m,過紅綠燈可能需要多咗時間,但 仍然在合理時間出現
34 : cctv向波斯富街,老鳳祥店,辯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見指稱uh車往木球會方向
35 : 波斯富街軒尼詩交界商場,睇不到車牌。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吻合。
36&37 : 位置為皇冠假日酒店,睇唔到車牌,辨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
38 : 位置為南洋酒店後門,指見指稱uh車去橫街,車頭燈熄左,停在保齡頓街祥和里交界,證人指相信有人落車,但同意CCTV中睇唔到開門位置。辯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
39 :榮發大押正門CCTV,指辯認到D1 D2 D3,辯認D3基於穿藍色衛衣有一大addidas logo,黑窄長褲,灰白波鞋,髮型兩邊短,指見D1-3行往軒尼詩道方向
40:榮發大押另一CCTV
41:堅拿道西軒尼詩道交界道西見D1 D2 D3,辨認D1基於光頭,深灰斜揹,波鞋見早前指的橙邊,白底,亦在家中檢助到此鞋。時間為0003
42:同41相同CCTV ,見D1 D2 D3,時間為0032。圖41同42中的29分鐘不知去向,證人指圖42中每人手上有多左枝飲品。

辨認未完,明早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0]

D10: 潘(22) /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6開庭]

繼續傳召證人列表PW20 督察黎家樂

🔹控方主問

大隊開始推進後,約一分鐘內PW20就帶領其D2小隊組成面向砵蘭街、上海街方向的防線,目的是防止未經警方批准人士進入已封鎖範圍和保護D大隊後方。

約23:43他沿彌敦道抵達咸美頓街,見到交界位置已有不多於10名警員在防衛,但沒有記錄所屬隊伍。他領小隊加入防線,稍後他和部分隊員撤離,仍有其他D2隊員留守。他隨後接替D1小隊看管另一防線。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4:54-15:07] 清場,設置屏風予匿名證人入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6 速龍小隊主管A1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6。

🔹控方主問

速龍小隊兩部車同時在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落車,小隊由碧街東面向彌敦道進發,隊員一落車就開始跑,不是一字排開全隊一起前進。有隊員較早落車,比他跑得前。

他在碧街地鐵A2出口附近望向左方的彌敦道時,見到為數超過一百人暴徒沿彌敦道往北方跑。他透過通訊機、亦有口頭大叫,指示隊員去A1出口附近攔截;他自己沒有過去但知道有隊員成功去到該位置,不知有多少隊員。

每名被制服疑犯都有交去臨時羈留區。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5:31-15:41] 清場讓證人出入

傳召證人列表PW17 速龍隊員A5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8。

🔹控方主問

速龍車在碧街附近停低,他是自己坐的那部車中第一人落車,沿碧街跑向彌敦道,一直睇到彌敦道情況。未到彌敦道交界前他已見到彌敦道有一大批黑衣人沿彌敦道的南北行線跑往咸美頓街方向,超過一百人。

他沿碧街跑到天仁茗茶對出時,望到A1出口兩邊窄巷與闊巷都沒有人,見到寶寧大廈外有批人向北跑,於是他跑過去想截停該批人,同時大嗌「警察咪郁」。

有人想經窄巷和闊巷逃走,但由於闊巷已被警方封鎖,所有人都只能跑入窄巷。PW17在彌敦道近北行線的行人路上制服一名疑犯(非本案被告)後把該人帶到闊巷in n out店舖外。其後有人向他投擲汽油彈,所以他向砵蘭街方向舉槍;當時沒有其他警員在更前位置。他在闊巷時已再沒有黑衣人經闊巷進出。

他在A1出口3米外位置望向窄巷,見到窄巷堆住超過一百人:前排有人跌低,後排人企喺度,這些人無法離開,因為塞住咗。沒有其他人再進出窄巷。

他於23:25在窩打老道落車,沿碧街跑向彌敦道時前方都沒有其他隊員。由落車開始、到安置好制服的疑犯、至被人投擲汽油彈、再到擎槍,整個過程只是「一分鐘多啲」。他發現窄巷塞住人、封鎖該位置後大約一分鐘就有機動部隊同事到場。

他舉完槍、擰轉頭望窄巷,才見到有消防員;他剛到A1出口時「留意唔到」有消防員。他從闊巷出來時已有其他同事也在闊巷,但他仍是最前的一人。

他在彌敦道制服一人後把該人安置在"in n out",之後他被投擲汽油彈就開始擎槍,由闊巷出到碧街位置全程一直擎槍。擎槍後他曾嘗試制服另一人,但該人逃脫。他擎槍後再沒有其他人經闊巷走出砵蘭街。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6:40完庭]

明天10:00續審,將傳召其他速龍證人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1/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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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繼續由控方盤問D7

控方繼續播片,由15:25:28開始倒帶,直至@15:25:10見到D7,@14:50 見到D8,D7唔認識。

聽到第二吓澎一聲,想遠離畢打街,行過電話亭燈柱,見人跑跟住跑,頂帽甩吓甩吓,所以除咗,呼吸唔暢順,所以除口罩,一開始跑就唔暢順,唔係跑咗一陣。

🎥MFI 6(3) @15:25:43 & @15:25:50 過電話亭燈柱開始跑;MFI 6(4) P141(12) 德輔道中閉路電視影向金鐘,15:25:50 D7除帽;MFI 6(5) P141(15) 德輔道中閉路電視影向上理,15:25:50 D7除帽,兩步後除口罩;D7唔同意頂帽唔係甩吓甩吓,唔同意跑幾步之後呼吸唔會唔暢順;走到巴士站附近,想“楊”下件衫,跑咗一陣覺得冇乜危險,有掉頭向畢打街,聽到附近有警察。

🎥MFI 6(7) 閉路電視影向雪廠街,見到大個Rolex logo,@15:26:12 D7在巴士站與馬路之間,當時在行人路行,見唔到警察,15:26:13~15:26:14 在巴士站與店舖之間,@15:25:15 開始掉頭,未聽到有警察,@15:25:16 掉晒頭,@15:25:18 唔記得邊個講警察,@15:25:20 掉帽,@15:25:25 掉口罩,怕被誤會為示威者,唔同意唔擔心,因為當時行人路混雜咗示威者,聽到有警察,所以擔心;唔同意一早在畢打街德輔道中要擔心,因為示威者在馬路,過馬路時見唔到警察,冇考慮其他人會誤會,唔同意掉口罩掉帽係想掩飾示威者身份。

15:26:25~15:26:27 見到D7右手接觸過D8嘅背囊,有女士被撞低,當警方控制場面後,有警員示意可以離開,但另一警員示意留低,講「唔夠人,唔准走」。@15:26:38開始走,@15:31:35 有一男子走咗。

11號晚諗住去中環Tiffany,當時未知要去city’super,有去過其他商場,冇留意有冇Tiffany,當時只知道中環有,冇搵其他,方便啲,之後要去北角,唔同意冇搵係諗住去示威。

[15:40~15:50] 小休

11號晚諗住去金鐘或銅鑼灣Tiffany,唔同意藉着出現在示威現場壯大聲勢,唔同意協助、鼓勵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唔同意表達個人政治立場。

[15:53] 🔸辯方覆問
11號唔舒服,返到醫院都唔去醫院睇醫生,係因為入職時有師兄講,唔使諗住喺醫院睇醫生,只要醫生知道係職員,就算再病,都要返工,所以大家建議唔好在醫院睇醫生,一定冇得休息。

當日爸爸舒服,點解唔搵司機幫手,因為司機唔係做呢啲嘢,佢只係負責送貨,投訴係爸爸做開,私人事務,司機會幫手做呢啲嘢。

出門時有帶手袖,知道點用,用嚟隔住隻手和公家羽絨,避免直接接觸,爸爸一樣咁做,好耐之前入city‘super凍庫做嘢已經有帶手袖,冇帶自己嘅羽絨去city’super,冇見過佢帶,冇聽過話要自備,當日亦無叫D7帶羽絨。

D7-4B 相中爸爸帶着冷帽,D7在荃灣凍庫執嘢會戴冷帽,去city’super 嗰套嘢冇冷帽,因為入一陣,時間唔長,睇翡翠螺,只係一兩分鐘,冇需要帶冷帽。

手套係用嚟保暖和搬貨,唔係食物安全手套,荃灣倉有手套,入去執倉搬貨就會帶手套,當日套裝備冇手套,因為city‘super 唔俾戴非食物安全手套,雙手要保暖,唯有放入羽絨衫袋。

代爸爸處理投訴,預算可以在六點前完成,想去Tiffany先,想女朋友再見完面試收到禮物,就算買耐咗,都可以接完女朋友先,送完鏈,再去IFC。

當日帶咗衫褲,冇帶襪和底褲,因為覺得着多一日好平常,冇必要帶,瞓上床就想乾淨衫褲,返工着制服,唔需要着得隆重。

除口罩,跑步導致呼吸唔暢順,環境比較混亂、緊張,亦可能未完全康復,引起氣促,即時反應就係除口罩,冇詳細思考。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D7右手在D8嘅背囊後邊,睇完有啲印象,當時唔識D8,見到做呢個動作,右手提一提高,諗返起當時情況,知道有人跑在後邊,推一推前邊個袋,唔使比後邊跑埋嚟嘅人撞到,即使有咁做,都係俾身後嘅人撞咗一下。

[16:36] 傳召D7證人(DW6)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是D7的爸爸,做海產批發生意,冇請員工,請咗外判工人送貨,佢唔係員工。

D7在2013年考完DSE,間中有幫手入凍庫執倉,聖誕節跟車送貨,至2019年都係咁情況,凍庫在荃灣,溫度係 -20度,有羽絨、冷帽、頭套、手套、護目鏡,戴冷帽保暖,戴完頭套再帶冷帽,手套可以保暖,亦放污糟,保護雙手搬貨,護目鏡係保護唔好畀冷風直接吹眼,D7-4A 影D7在凍庫,2018年影,凍風出口在左上角,D7-4B 影DW6在凍庫出面,DW6着住羽絨外套,帶冷帽,黑色頭套遮住口鼻,無戴護目鏡,因為帶着唔舒服,習慣一離開就除,影相時無戴,2017年影嘅,嗰日整爛咗頭套,覺得得意,影俾太太睇。

工作會去顧客嘅凍庫,會帶頭套、護目鏡、手袖,唔會帶羽絨,客會有公家羽絨,2019年基本上得city’super一個客,所有分店都做,所有city‘super凍庫都有羽絨,手袖係個人衛生,唔會帶羽絨去,冇帶冷帽,因為唔會長時間,city’super 規定唔可以帶我哋嘅手套,要帶食物專用手套,搬運手套污糟,保唔到暖都冇辦法,檢查食物過程只係幾分鐘。

[17:05] 主問未完,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9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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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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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7/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27) #續審 [2/5]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彭中屏法官
🕝14:30
👤梁(24) #更改保釋條件 (#1001灣仔 暴動 阻差辦公)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7/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林(25) #續審 [1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1/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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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6/19]

非即時,補回2023年6月19日上午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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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控方在今早才收到辯方通知控方,不需鍾先生證人作供。

控方先處理證物
女警員在搜查D5手機時,拍攝了錄影片段。錄影片段 (P69)、文字騰本 (P69A),片段中的Whatsapp 內容,部分內容需要福建及閔南話翻譯 。

控辯雙方同意修改的文字騰本內容:
原句 「“檢”示聯絡人」,應改為「“顯”示聯絡人」
原句 “catch” ,應改為”capture”
原句 「你喺唔喺大”埔”嗰度?」,應改為「你喺唔喺大”鋪”嗰度?」
原句 「阿媽,我今朝返嚟見到大”埔”」,應改為「阿媽,我今朝返嚟見到大”鋪”」

控方手提電腦因技術問題,無法播放聲音,正從灣仔警署取另一部手提電腦,需時大約10mins。已經諮詢法庭電腦技術支援,但仍有問題。

10:10~10:30 休庭

控辯雙方皆不反對讀出(女警21667)證人供詞,不需傳召她作供,雙方同意修改文字騰本內容,原句「睇下將嗰啲嘢”放”咗佢」,應改為「睇下將嗰啲嘢”揼”咗佢」

傳召第一位控方證人,法庭翻譯員韓女士宣誓,負責翻譯閔南話。

🔹控方主問

播放VRI片段,日期:17-9-2020,時間:11:36~13:09,地點:灣仔警署315室,處理證物警員:劉家汶 (音),灣仔重案組。

片段內容:
- 劉家汶在警誡A5,她拆開手提電話封條進行搜查。
- 26-05-2020 10:54,在灣仔交加街一宗縱火案,D5涉嫌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6指示D5摧毀手提電話,警員16566檢取那電話。
- 現在以投影機投射電話內容,已取得東區裁判法院搜查令 (編號: 9002/2020)
- 電話無電,稍等。
- 如有需要,我會播放片段、錄音。
- D5提供給警員的電話解鎖密碼為一個圖案,現在解鎖電話。
- 我會按「*#06#」,以取得IMEI號碼。

辯方請第一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要求證人應該另外就證人供詞作另外宣誓。
第一位控方證人,進庭,再就證人供詞作另外宣誓。

繼續播放VRI片段,顯示兩組 IMEI & S/N

(A) Whatsapp內容,(i)「阿媽」,聯絡人中電話號碼為59xxxxxx。
- 20-5-2020,「阿媽」的訊息記錄,現時截取螢幕截圖。
- 播放第一段錄音
- (09:31) D6: 帶貨噚晚收咗$2590
- (10:00) D5: 我今朝返大埔見到2隻曱甴。
- D6: (福建/閔南話)
- D5: 求先喺屋企搜間房,有無搜到啲咩?
- D6: 拎咗電腦、主機、鍵盤。面具、口罩。屋企係咪有2個防毒面具?

- D6: (福建/閔南話)
- 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有幾個不同版本)
- 「鋪頭有2個後生仔企喺”門口”」、「鋪頭有2個後生仔”喺度睇”」

辯方: 此句有爭議。控方叫第一位控方證人坐近電腦喇叭,會聽得更清楚。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 「今日無打電話,睇下嗰啲點樣。」
- 「嗰啲有火水嗁,查下。」

控方問第一位控方證人: 開頭有講「北角」?

官:現時是否paragraph 15有爭議?請第一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
辯方建議以下修訂:
- 「今日唔好”打機”」,應改為「今日唔好”打遊戲”」(與本案關係不大,但被告想澄清)
- 有講過「火水」,而非「火酒」
- 無「罐」字,,應改為「看」字。
- 「看,上網查下有無嗰啲,可唔可以倒落廁所。」

法官:
- 已有法庭閔南語翻譯員? 如果控方有2個版本的翻譯,會否請翻譯員作供?
- 控方是否反對原有閔南語翻譯的內容,因此另請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第一位控方證人進庭 (重播D6 Whatsapp 錄音)
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 「我去北角鋪頭,好似有2個後生仔。」
- 「火水,盡量查下,倒落廁所,會唔會?」
- 「千其唔好打電話。」

第一位控方證人由1998年5月已從事法庭閔南翻譯員。Whatsapp D6錄音是閔南話,錄音背景噪音好強,需要聽幾次。

繼續播放VRI片段的Whatsapp錄音:
D5: 「咁我要唔要落疊先?」
D6: 「掹咗wifi 插頭先」
D5: 「求先阿哥幾點被拉? 你陪佢去差館? 有搵律師?」

(A) Whatsapp內容,(ii)「阿媽2」,聯絡人中電話號碼為97xxxxxx。
- 無訊息內容

(B) WeChat內容,(i)「媽咪」
- 26-5-2020 09:45,現正截取螢幕。
- D5只在此日以WeChat 與D6溝通。
- 文字訊息:
- D6: 出事!
- D5: 咩事?
- D6: 哥,出事。
- D5: 整親
- (D6曾致電D5,最後取消)

(B) WeChat內容,(ii) 「阿媽2」,電話號碼為59xxxxxx
- 1st call: 「阿媽2」曾在WeChat致電D5,歷時2mins58s。
- 2nd call: 10:43,「阿媽2」曾在WeChat致電D5,歷時1min7s。
- 3rd, 4th call: 來自2 個來自「阿媽2」的未接來電

(C) Telegram內容
24-5-2020 的最後訊息,應該與本案無關。

(C) Line內容
無本案相關訊息

(D) Twitter內容
無本案相關訊息

(E) 搜查相片
26-5-2020 只有2張相,應該與本案無關。

劉家汶完成搜查電話,同事亦不用再搜查

🔸D6辯方律師盤問第一位控方證人

律師:你翻譯了的閔南話,有提及「打電話」?
證人:D6 曾說「睇下點」,無提及「電話」,曾說「今日唔好打電話」

律師::你有無聽到「打遊戲」?
證人:無,「打電話」同「打遊戲」唔同。D6係話「今日唔好打遊戲」。(D5、D6 在庭上點頭)
法官:同一句?D6有無講過「今日唔好打電話」? 聽多次 (錄音)。
證人:確認D6係話「今日唔好打遊戲」。成段錄音無提及電話。
控方:會再處理第一位控方證人證供。

11:30~12:00 休庭

傳召第二位控方證人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2020年3-5月,為灣仔重案組第一隊偵緝警員。現時為港島區重案3A隊。29-30/3/2020,處理此案,以CCTV片段辨認人物。8/2020,重案組主管林江銘吩咐處理此案。詳述辨認4名嫌疑人(A1-A4)的經過,曾向入境處申請ROP,以檢視被告照片。UH???? 灰色私家車,車主為D1哥哥。如被告有紋身,會拍攝多於4張照片。

控方、法官數次請第二位控方證人位減慢語速,來不及抄寫。

證人係以身型、證物相片中的衣著、髮型來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第二位控方證人辨認D4,請第二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辯方反對第二位控方證人檢視D4其他照片,應建立更多基礎才可再看。

第二位控方證人進庭,證人檢視D4左手臂、背部的照片。在拘捕D4當日,第二位控方證人已在警署的電話系統看過D4的紋身。有將CCTV片段剪輯成精華、亦有截圖,方便呈現給法庭。

13:00 休庭,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0/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7/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更改保釋條件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7/1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3/44]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7/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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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2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0解說其辯認理由:

📎追縱A4
43: 莊士敦道138號向石水渠街之建築物CCTV 2張截圖,00:43時一男子戴黑色帽頂有白色一點,頸有白色口罩拉下食煙,穿黑色長袖風褸,灰色短褲及黑色帆布鞋左腳上見有一條鮮豔顏色帶辨認出A4(帽,褲、鞋家中搜出相同),證人指出以衣著及廋身型辨認。

45: 交加街喜匯第五座CCTV043向交加街行人路之3張截圖,拍到排檔,00: 49時發現A4(右上角遠方黑色帽黑色風褸白色口罩廋身材由石水渠街行去交加街春園街,當時路上行人很少

54: 佳寶CCTV指向交加街春園街路口,拍到辨認A4下半身衣著(灰色短褲,黑色帆布鞋),配合45圖片追蹤疑人由莊士敦道入交加街再到春園街之路徑,期間A4在春園街手持發光物體,現場光線昏暗,電筒光不是如此,A4應正在傾電話,期間沒有其他人有此特徵

55: 佳寶另一支CCTV CC052,00:53:07時鏡頭上方指向春園街,下方交加街行人路,以灰色褲黑色衫及黑色帆布鞋辨認A4

📎追縱私家車UHxxxx
跳回 38: 實時23:59 銀色UHxxx 停在南洋酒店,證人認出A1至A3

44: 實時00:50時南洋酒店CCTV,銀色UHxxxx汽車沒移動仍停泊,應有人上咗車,著燈開車右轉寶寧頓街往前軒尼詩道行,解象低仍未見到車牌。

46: 南洋酒店CCTV指向寶寧頓街/軒尼詩道

47:南洋酒店CCTV另一支高空鏡頭追蹤私家車實時00:50:08行到黃格仔(可以見到車牌)車內除司機見到至少2個乘客,坐副駕位為A2見到手部,後面是A3則看到持手機。

48: 一叫「x記食肆」CCTV鏡頭追蹤私家車行走寶靈頓街去軒尼詩道方向

49及50: 軒尼詩道國華大廈不同角度CCTV,看不到車牌,但憑時間,車款及顏色判斷是涉案私家車。實時00:50沒有相同車款出現

51: 集成中心CCTV指向軒尼詩道東行方向,因有交通燈,實時00:53經過吻合50片段私家車由東向西行駛

控方要求證人利用上述CCTV片段截圖在地圖P10(9)上劃出私家車到達祥和里前後行走路線。

52: 大有廣場CCTV 指向莊士敦道菲林明道交界,憑出現時間、車型及顏色判斷涉案私家車莊士敦道駛入灣仔道

53: 尚翹峰黑白CCTV指向灣仔道交加街,憑出現時間、路線車型合理判斷涉案私家出現

56及57: 壹環彩色CCTV指向灣仔道,皇后大道東不同方向,截圖銀色私家車為涉案私家車左轉入皇後大道東

58: 皇后大道東衛斯里大樓CCTV,3張截圖,涉案私家車東行中違例u Turn反方向往中環方向

59: 壹環CCTV,截圖見到涉案車輛折回往西行

60: 皇后大道東202號QRE建築物,指向皇後大道東/春園街,截圖私家車皇後大道東右轉入春園街。

61及62: 佳寶2支不同角度CCTV,涉案私家車實時00:55經過春園街

63: 喜匯CCTV CC0435 實時00:55截圖見涉案私家車停在春園街交加街交界,00:58 戴戴黑帽,穿黑色風褸灰色短褲白色口罩A4出現準備匯合A1至A3,實時00:59:01戴黑色口罩,黑色長褲A2出現/實時00:59:09 深色長袖衞衣胸口白色大Logo 之A3出現由春園街行去金里程服裝,00:59:24 戴黑色帽A4由權記雲吞麵走向春園街方向到金里程。播放喜匯第五座CCTV CC059 實時01:00 A2,A3及A4 金里程服裝門外匯合。實時01:01 A1由春園街走到金里程,估計有人入店內開金里程招牌燈所以門外突轉光。

控方要求證人利用上述CCTV片段截圖1)在地圖P10(10)上劃出私家車由莊士敦道到春園街停泊期間行走路線。2)P10(10)_16上劃上A4行走路線

12:53休庭,14:30 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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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開庭]

控方傳召第一位證人 - 關先生 (辯方盤問、控方覆問、和法官問題附以底線)

📎職責:

關先生在現時任職TVB高級知識產識執法顧問,職責是打擊在互聯網內的翻版內容。

關先生在2019年的社會事件期間須在互聯網如臉書、Telegram觀看涉及攻擊TVB的帖文。

關先生知道Lihkg的存在,他指Lihkg是予已登記的用戶發佈帖文的平台,亦是他在互聯網的偵察對象。

📎發現:

關先生說他發現Lihkg存有大量攻擊TVB的言論,如呼籲人們滋擾TVB藝員的廣告活動和拍攝工作、和作出針對TVB廣告商的行為,如去臉書等網絡平台「洗版」,呼籲廣告商停止在TVB投放廣告,否則呼籲罷買其產品、在其專頁內中傷其產品、或滋擾海外總公司。

關先生指在偵察期間,留意到有一個戶口會在Lihkg 中留下針對TVB新聞部員工的言論,叫「XXX」*。例如該帳戶在2019年11月8日的帖文中留下對TVB記者和採訪員工「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或是在2020年5月6日**的帖文中留下「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等佢哋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的言論。事實上,在這段時間,該帳戶一直有攻擊TVB的新聞。

*即被告的帳戶
**其實是2020年5月8日

關先生指相片冊內的截圖大部分是由他截取,當中包括全部Lihkg的相片,這些相片佔第一本相片冊中90頁內的6頁。

關先生說這些相片是他大約於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截取。關先生同意本案控罪1的帖文由被告發佈至他截取在網上已存在了約2年。

關於涉及控罪1的主帖文,即「TVB:有人藉周梓樂死亡事件進行堵路」,辯方說該主帖文有38個正面符號(手指公向上),即比like或支持。和1288個有負面符號(手指公向下)。關先生同意。

關於涉及控罪1的136號帖文,即「唔洗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辯方說網民會先看到主帖文,然後向下瀏覧至第136號帖文,即上面是有135個帖文。此外,136號帖文只有1個正面符號和0個負面符號。關先生同意。

關於第135號帖文,都是「XXX」所說,關先生說自己有留意過,這是「XXX」回應其他戶口的帖文,內容是「你條底褲撻漬就真係黃啦」(「XXX」回應其他人指前線TVB記者是「黃」的言論)。辯方說這帖文沒有正評和負評。關先生同意。

關於涉及控罪2的主帖文,即「cctvb 屌你老母明明係郭偉強襲擊陳志全 竟然寫係陳主動糾纏」,關先生同意這帖文由被放上網至他截取中間相隔約1年6個月。此外雖然主帖文有904個正評和22個負評,但182號帖文沒有正評和負評,即「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

關先生不同意回應帖文較主帖文沒有這麼顯眼。


關先生指事後有新聞部同事反映,後來亦從員工口中得悉和親眼看見有員工將攝影器材和車輛的TVB標誌遮蓋。

關先生指雖然他沒有在新聞部任職,但他知道新聞部的工作流程,因為他曾與新聞部出過一次採訪,內容是關於軟性新聞。

關先生指一般而言,與網民針對廣告商相關的帖文數量多,單在臉書、Lihkg、和Telegram在一個月內已有過千個,而且未計算網民在廣告商的專頁中留下的攻擊言論。舉個例子,有網民於2020年5月在臉書開設名為「抵制冇良心TVB」的群組,呼籲廣告商不聘用TVB藝人作宣傳。

關先生指相關攻擊情況由2019年6月起出現,直到2021年中才開始減少。

關先生指只有已登記用戶才可以留下正負評。

📎個人感受:

關先生指自己看見帖文時感到憤怒,因為香港是先進和商業社會,他不能想會像有人使用這類手法傷害商業機構。

📎截圖和字眼之意:

關先生指他看過與本案相關的截圖,因為是由他截取並交予警方。

在截圖當中,「XXX」曾留下「呢排得返百幾友做任務」的言論。關先生指「做任務是指在廣告商的專頁內作攻擊,如「派嬲」、攻擊產品,警告會將相關內容放到總公司的網頁、或威脅不能在TVB落廣告或聘用TVB藝人等。

另一張截圖提及「你哋做唔做任務啊」的言論。關先生指這是由他截取並交予警方。就「做任務」之意,他舉出針對「貴格麥片」一事作例,由於「貴格麥片」在TVB落廣告,故其遭受網民攻擊,如有人指其產品內含除草劑,若人們吃完會面對疾病。

控方向關先生展示另一張截圖。關先生說這是員工證件。

法官問及「笠水」和「洗版」的意思。關先生說前者是令記者不敢再出新聞;後者是人們不停在廣告商的專頁發出帖文攻擊其產品。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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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為PW1申請證人費,法庭批准。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考慮本案證據和證人口供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須要答辯-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權利,他選擇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現時控方正盤問被告。由於被告尚在作供階段,不適宜發佈主問的內容-

由於主控官要到27庭處理提訊案件,案件押後至15:00時續審。

[12:35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2/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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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傳召D7證人(DW6) 陳先生作供,是D7的爸爸

🔸繼續由辯方主問

簡單重複昨日證供,陳先生做急凍海產生意15年,有機會去city‘super檢查貨物,凍倉有公家羽絨,15年來都有,一定要用食物安全手套,夏天着短袖衫褲,避免直接接觸公家羽絨,會戴手袖保護個人衛生,律師問昨日有無講手䄂?DW6修正昨日講漏咗。
❗️彭官嚴正指責律師「提水」

如果由屋企出發,會帶頭套、護目鏡、手袖,家中只得一套,平時係證人自己用,公司有三套,一套係自己,一套係D7,一套係外判工人。

2019年11月11日,送咗兩箱翡翠螺去IFC city‘super,主管阿龍打電話俾DW,話畀佢聽其中一箱螺有好多爛咗殼,要退貨,DW叫佢原箱放入凍庫,第二朝會落去睇。

送貨嘅過程係會先打電話去四間舖頭,睇吓攞幾多貨,跟住叫運輸跟單執貨派貨,上到去舖頭,入貨倉之前會檢查溫度,檢查完就送去部門放低,搵主管簽名確認,單據一式三份,最底嗰份留俾收貨人,面單和第二份會攞去俾倉務員蓋印,面單留俾倉務員,第二份攞返公司,11號同樣流程,PD7係invoice 副本,第一項係兩箱翡翠螺,倉務員有蓋印,有簽名,呈堂為D7-5。

11號晚10點幾收到投訴電話,諗住點樣退貨,成晚瞓唔着,第二朝起身唔舒服,頭痛、心口翳住、腰骨痛復發,食咗兩粒止痛藥,打電話俾四間舖頭接order,照常開單俾運輸執貨送貨,之後返房休息,唔記得瞓到幾點,太太打電話問有無好啲?太太話買外賣返嚟食,1430起身食飯,同D7 和太太一齊食,D7放病假在家,D7話一陣會過海去接女朋友買禮物,唔返嚟食飯,去女朋友家中過夜,知道之後,見佢精神幾好,叫佢順便去中環睇翡翠螺,叫佢去city‘super搵阿龍,話係陳生嗰仔,阿龍會帶佢去睇,叫佢着保暖衣物,戴頭套、護目鏡、手袖,city’super有公家羽絨,帶食物專用手套,入凍庫打開個箱,睇一睇,影張相俾DW,出返嚟代DW同阿龍say sorry,會盡快換貨俾佢,叫D7在六點前去到就得喇,其他事DW會安排,因為尊重city’super,要面對面道歉,俾人感覺我哋好重視品質。

D7約3點出門,DW WhatsApp 阿龍,通知佢阿仔去睇,D7最終無去到,無心情處理,叫運輸補返一箱,外判司機唔係員工,唔可以代表公司去同city’super道歉。

[10:30~10:48] 小休

D7出門時有帶頭套、護目鏡、手袖,護目鏡有膠紙,係DW黐嘅,防寒風。辯方主動申報DW曾有案底,多年前的事,與本案無關。

[11:00]🔹控方盤問

照例質疑每一個環節:
CitySuper多唔多投訴?(平均一年一兩次,有時無)
除咗D7送貨有無做其他?(有入凍庫執貨,19年11月讀緊碩士課程,好忙)
知唔知有三罷、和你lunch,有無留意示威影響交通、影響送貨?(從來無送唔到貨)
案發當日DW太太出咗街,唔怕影響佢安全?(佢咁大個人自己識啦)
點解腰痛唔去睇醫生,D7唔關心你?(睇醫生都係食止痛藥,可以咁做,但當日無諗,只係諗住上床休息)
D7病咗,點解唔問吓佢咩病,唔關心佢?點解叫病咗嘅D7入凍庫?(見佢第二日打機唱歌,好似平時咁,感覺佢精神幾好,自己腰骨痛去唔到,著晒保暖衣物,入去時間好短)

[11:40~12:05] 小休

點解要入凍庫影相,而不直接換貨?(在凍庫睇貨、影相係慣常做法,另一目的係面對面say sorry)
點解唔叫阿龍影相?(佢哋無責任做呢樣嘢,叫佢影相好唔尊重,要當面講對唔住)
點解唔自己帶羽絨去CitySuper?(咁樣好唔方便)
主控質疑昨日庭上著羽絨?(因為早兩日有鼻水,所以有帶,唔會着住周街走)

主控稱去過CitySuper的凍庫,想提出問題叫證人確認; #田奇睿大律師 提出反對,理由係從未收過控方在這方面的資料,懷疑控方有幾多資料未披露。
❗️彭官又好認真的表示不明白辯方反對理由,駁回申請
控方指出city’super有兩個凍庫,其中一個長方形,存放翡翠螺,風唔係咁大,不需要護目鏡保護,DW不同意不大風,頭五年幾乎日日去,風扇在長方形盡頭,city’super凍過公司凍庫,温度係-20度。

相片D7-4a,D7在相中戴上護目鏡,係公司三套中其中一套,唔記得咩牌子,時間太耐,2013年買,無爛過,係在屋企樓下war game鋪買嘅。

盤問未完,14:30續審
How to Make a Poster on 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