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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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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04將軍澳

1157 開庭。

辯方補充:被告非在心態輕率(reckless)下傷人,因其行為不是罔顧在場警務人員安全,亦沒意圖使動作具危險性。

本案押後至8月13日150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裁決。

1203 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以下補回辯方結案陳詞。

==============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首先指出被告無定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可信性較高,後提出3個要點:

📌一 被告行為無惡意
從錄影中可見,PW1衝向被告時,畫面左手邊無水花;如果PW1如果不衝向被告,水花不會襲擊到任何人。案發時,被告不是快速向前行,也不是想立刻濺濕警務人員:「PW1不衝前,何來會濕?」

本案耐人尋味的是,被告有中性背景——並非來自被定性為示威者的人群。定罪要素之一為被告的惡意;被告持水喉未必是特意,射向警方固然可理解為表示「不滿」,但不滿足構成「惡意(hostility)」的條件。

辯方指,被告行為可理解為:本來沒有目的,雖使水花朝向警員是表示不滿的表徵,但水柱向上,非有襲擊意圖。要判斷被告是否襲擊警員,需考慮水柱向著PW1的階段;然而,被告只是受噴劑攻擊後單純將水柱向下垂,並不構成襲擊。

📌二 證人誇大證據
辯方指出「開水掣」是細微動作,如果真的見到被告開水制,為何PW1作供時,無法講述水制的開關方法?

他又指,水柱在PW1跑向被告時,仍向水平偏上,被告中胡椒噴劑後才向下。「有目標出現」後,水柱反而向上,這可理解成被告想避免「被誤會是針對警務人員」,跟控方案情中聲稱的被告欲攻擊警員矛盾,也可完全否定PW1「來不及給警告,因為被告已經用水柱射向自己」的說法。

辯方重申,被告對警員有「不滿」不構成定罪要素;錄影畫面也可展示被告射水時序。

📌三 被告無襲警意圖
警員後來用武力制服被告,他坐在地下,有傷。辯方提出,如果被告初衷是襲擊警務人員,為何用水柱?為何不迅速逃走?可見PW1有誇張被告意圖。


基於上3點,辯方希望法庭承認疑點利益存在且歸於被告,又稱本案事件性質如此:原本被告行為非襲擊,但對方令其措手不及,而導致他「攻擊」到對方。

==============

至此,為今日審訊全部內容。感謝讀者細閱。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18名手足
D1陳(26)/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 王(22)
控罪:
(1)D1-18參與非法集結
(2)D1-4,7-14,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5) -下稱D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方想將兩案合拼以轉介區域法院審訊,各辯方律師將作反對陳詞。D4 D5 D8 因不關注合拼申請的結果而沒有出席,法庭已知悉。(上次提堂裁判官表明如果對合拼結果無所謂/無陳詞,今天可以不出席,只需提早通知法庭)

控方因準備合拼而修改控罪書和案情,裁判官要求控方指明哪案件的哪些控罪有修改,控方指需時整理,現正休庭。1105 再開庭。

就合併案件表達意向:
【中立】D1/6
【不反】D2/3/7/9/10/12/15-18
【反對】D11/13/14/19
【無所謂】D4/5/8

反對理由簡述:
【D11】(1)時間空間皆不清晰:控罪稱20:50開始出現相關行為,但21:40在某屋苑大堂拘捕D19;時距近50分鐘而網上公開片段未有確實時間地點可作根據
(2)現在並非合併兩案最佳時機
【D13/14】(1)控罪書內控罪不完善
(2)案件被告眾多,再加人會造成不良影響
【D19】(1)被告年紀輕,於少年庭審理最為恰當
(2)只有非法集結罪與另案有關連,其他控罪與另案完全無關

羅官批准控方合併案件申請,理據如下:
(1)當中顯示足夠基礎作出考慮是否同一事件
(2)控罪書均有提及各人所擔當的角色,縱使草擬控罪書有不完善地方
(3)無疑審訊時間會加長,但暫無基礎行使酌情權

保釋相關事宜:
D2/D10/D17更改警署報到獲批
D16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裁決


陳(3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警總外,管有兩罐噴漆、一個模板和兩對沾有油漆污漬的手套。


🌟鑑於審訊過程簡短,故此裁決跟審訊詳情將一併發佈。🌟


控方將傳召1名證人,辯方不傳召證人

承認事實如下:
1.2019年1102日1550 警方在軒尼詩道設立防線,警員12548拍攝三段片段 片段呈堂為證物P1
2.2019年11月2日1516 警員9031在軍器廠街截停被告,被告身穿的衣物呈堂為P2
3.警員9031搜身 搜出的物品包括兩罐噴漆、兩對手套、頭套、口罩等物品 呈堂為P3-23
4.警員14233拍攝片段,紀錄搜查被告的過程 片段呈堂為P4
5.警員7757拘捕被告
6.呈上相片冊,內有從被告身上搜出有關物品的30張相片、閉路電視截圖5張及P1的三張截圖 呈堂為P8
7.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8.此份承認事實紀錄呈堂為 P9


傳召PW1 警員9031 邵良智

🌟控方主問🌟
現駐守南水警分區基地,2019年11月2日當值為南區?總防暴,身穿防暴裝。當天原在位於香港仔的警察學院戒備,大概1624時灣仔有堵路、破壞及非法集結的情況出現。之後收到指示需要到告士打道戒備,其後再次收到指示需要到警總外面的軍器廠街設立防線。
1655在駱克道近電訊大廈停車場入口外發現被告。看到被告向著警員方向走,眼神迴避,有表示當時路面寬達兩米多,但被告故意貼近牆壁行走,避開警員。PW1見狀便截停被告。搜身期間有其他警員在旁拍攝片段紀錄,警員搜查被告後將其拘捕。

🌟辯方盤問🌟
PW1在主問階段表示案發當天在灣仔區的遊行是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的,辯方詢問其消息來源。PW1表示從新聞得知。辯方要求PW1解釋何謂眼神迴避,PW1指出被告當時避開與警員的眼神接觸。PW1表示當時行人路寬達兩米多,市民是可以任意選擇行走的位置。


🎞控方播放P1🎞

片段一是為檔案MTS00000
從2019年11月2日1600由警員12548開始拍攝 02分23秒時看到遠處的群眾從分域街與軒尼斯道交界跑出,再轉入軒尼斯道向東跑,其後街口再有防暴警察走出。

片段二是為檔案MTS00001
從2019年11月2日1610由警員12548開始拍攝 (片中未見有特別情況,故直播員未有紀錄片中內容)

片段三是為檔案MTS00002
從2019年11月2日1631由警員12548拍攝。位於軒尼詩道的群眾向西(警員防線方向)推進,警員發射催淚彈。在分域街及軒尼詩道交界再有群眾向南跑。之後修頓球場對出發射催淚彈,群眾在盧押道及軒尼詩道交界跑向海旁方向 。

🎞控方播放P7🎞
1700時警員把從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放在地上檢查及紀錄。被告欲使用電話,警員制止並要求其交出電話,被告拒絕。有警員上前搶走電話,被告掙扎並與一眾警員拉扯。最後,被告被制服,並蹲在地上,左手被一位警員拉著。搜查完畢後,警員拘捕被告。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不傳召證人

🌟辯方陳詞🌟
P1的三段片段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軒尼詩道的聚集,亦未能顯示其聚集中涉及使用噴漆的刑事毀壞,控方同意。辯方指出片段亦未能證明被告是由軒尼詩道前往被截停的位置。
辯方指出模板上有resist和雨傘的圖案,大小跟A4紙差不多大。辯方表示市民可以用噴漆、模板及手套製作宣傳物品,可以噴在衣服、車的外殼,甚至屬於自己的物業上面。除非裁判官裁定上述物品只能用於損壞他人財產,否則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管有這些物品只是意圖毀壞他人的財產。


🌟裁決🌟
大部分證供不受爭議。P1未能顯示被告有參與聚集/堵路的行為,亦顯示不了軒尼詩道的聚集中有人做出用噴漆損壞財產的情況或有進一步/其他破壞行為出現。
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從軒尼詩道前往被截查的地點,更證明不了被告有參與軒尼詩道的示威。涉案物品可以有其他用途,例如製作宣傳物品等,而這些宣傳物品常常都會在示威現場中出現。單憑現有證據,亦證明不了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唯一合理推論就是意圖損壞他人財產。鑑於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許(28)🛑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42 開庭
控方要求毋須答辯,申請押後至 28/10 1430 粉嶺法院第二庭,辯方不反對。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但希望下庭有明確方向。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10月28日 1430 粉嶺法院第二庭,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註: 工程巴精神良好)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李(2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向警長丟「雪糕筒」,李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守宵禁令,案件原押後至3月11日再訊。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提堂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街頭被警方截查,並被搜出藏有5把刀。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企圖謀殺 (鎅警頸)
交替控罪:
(2)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控罪1)。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控罪2)

--------------------------
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保釋申請被拒絕

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
--------------------------

控方交付文件並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208灣仔 #答辯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單指鐵蓮花及有套的行山刀。

被告否認3項控罪

控方申請傳召4位證人,沒有書面或視象會面記錄,被告會選擇自辯。
大概爭議點為物品性質,對管有物品並沒有爭議。

控辯雙方須在審訊3天前,向法庭提供雙方同意的書面案情摘要,英文文件翻譯本,並確保涉案影片可以在庭上播放。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3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作審訊程序。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2天水圍 🔥#判刑

羅、盧(18)

控罪:有意圖而遊蕩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2日,在天水圍輕鐵天逸站一帶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背景:
10月1日國殤日凌晨,黨鐵職員報警指稱二人意圖破壞輕鐵站八達通機,近半小時後在附近拘捕二人,二人當時已丟棄企圖犯案工具。
事隔5個月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元現金保釋,辯方投訴警員曾在D1面前毆打D2,又在D1面前作出肢體不當行為,以及對二人「又嚇又氹」。
7月17日二人承認控罪,辯方求情指二人因一時衝動犯案,但終能懸崖勒馬,再三考慮後自願放棄破壞行為,被捕後第一時間招認,內心充滿悔意和愧疚。二人現已有社工跟進,懇請法庭考慮二人需要幫助而非刑罰。押後至今以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感化官報告正面,辯方希望法庭跟從感化官建議以感化處理。

裁判官指二人有預謀犯案,若當時毁壞八達通機,將導致相當的維修費用及對市民造成不便,幸好二人懸崖勒馬。

感化官報告指D1羅有悔意,現時辭工是為照顧患病母親及年邁長輩,打算在母親身體健康好轉後再次投入全職工作;D2盧現有全職工作,但因疫情令收入大減,因此返兼職幫補家計,明白自己需要協助,家人亦十分支持。

🛑12個月感化令🛑
包括報告內特別條件,並依照感化官指示工作及參與更新活動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黃(24)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21/9。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9月21日 1430。


👤吳(21)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28/9。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9月28日 1430。

👤羅,劉,劉(16-20)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3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28/9。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9月27日 1430。


👤張(19)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刑事毀壞)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5/10。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10月5日 1430。


👤李(19)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要求押後至 7/9。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9月7日 14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13)🛑13歲手足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00527上水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3歲手足申請保釋 被拒,需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 24/8 1430 粉嶺法院第七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11將軍澳 #提堂

D1 譚(25)
D2 楊(23)
D3 謝(18)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好讓控辯雙方作商討。

控方撤回D1、2的控罪2及3。
修訂控罪為:去年8月11日,於將軍澳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959。

==============

D1辯方提出要求:
1 更改報到時間。
2 撤銷宵禁令。

D2提出要求:
1 豁免今日報到。

D3辯方提出要求:
1 更改報到地點。

除D1撤銷宵禁令,法庭批准上述請求。

==============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屆時被告必須回答是否認罪。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01立法會

D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D2:羅(20)
D3:較早前獲撤控
D4:何(22)
D5:畢/女村長(24)🛑因另案服刑中
D6:孫曉嵐(24)
D7:潘/畫家(32)🛑因另案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D1-7暴動
(2)D7暴動
(3)D7暴動
(4)-(9)D1-7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在19年7月1日,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10)D1刑事損壞
—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11)D7刑事損壞
(12)D7非法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D1/2/4/6有保釋更改申請
D4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5/7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20200101中環 #答辯

👤陳 (27)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雷射筆)
(2) 管有違禁武器(一把以彈簧裝置露出刀鋒的摺刀)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錘、打火機、噴漆)
被控於在2020年1月1日,於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刀、一柄槌、一支藍色雷射筆(激光筆)及一罐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承認控罪(2) (3),否認(1)❗️
控方撤銷起訴控罪(1)。

庭上讀出案情及證物編號:背囊(P1)內藏有P2-P18(鐳射筆、摺刀、鐵錘、噴漆、面巾等)。

求情:
僱主撰寫一封求情信,欣賞被告的工作態度,願意保留職位。

背景:
今年28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及早認罪以節省了法庭及控方的時間,可見有真誠悔意。當日用上了錯誤及愚蠢的方法去關心社會。雖然控方撤銷起訴控罪(1),被告亦願意選擇放棄取回鐳射筆,可見有真誠悔意。被告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之柱,任職玩具設計。未婚並母親同住,母親患病需要被告大程度的照顧。

法庭詢問控方指,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附近的遊行或示威活動控方案情所指出的(附近有人刑事毁、壞投擲汽油彈)都只是背景。噴漆不用作燃燒,只是易燃物體。

裁判官指控罪(2),(3)沒有量刑起點,但控罪嚴重性有機會判處即時監禁。但基於沒有證據顯示有份參與示威,及打算做出危險行為(例如投擲汽油彈)。而且,被告有僱主支持,家人需要照顧,因此押後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05觀塘 #提堂

D1 *
D2 *
D3 黃(19)
D4 翁(16)

案情:
去年11月5日,在觀塘東廣場地下一間餐廳內損壞屬於該餐廳的玻璃櫃。16歲男生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鐳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獨立媒體

修訂控罪:
D1-4
(1) 刑事損壞:於觀塘1間餐廳損壞玻璃櫃。
D4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4否認第一控罪。
D4承認第二控罪。

法庭就控罪二判定D4罪名成立。
宣讀案情
11月5日夜晚,在東廣場目擊證人發現6名年輕人(4男2女)形跡可疑,隨後警方於翠屏商場截停D4,搜出鐳射筆及伸縮棍。經PW11(政府化驗所人員)證明伸縮棍可透過重力操控。PW17(機電處職員)證明鐳射筆據國際標準60825屬第4級,即於60米內照射眼睛會導致傷害。
(宣讀案情時,辯方突稱從未收到此版本案情,故對案情不完全同意。裁判官斥「你哋搞返掂個案情先啦」,指被告認罪前控辯雙方應商討好案情,不應在覆述時才反對。)

就控罪二刑罰待控罪一審訊後一併處理

D3申請撤銷宵禁令,不獲批。

本案將於12月10日及11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04旺角

D1:劉(55)
D2:曾(55)
D3:曾(21)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D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3)D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2)D1-2各被控於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用障礙物堵路,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A

保釋相關事宜:
D2 & D3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不獲批准,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01立法會

沈(23)

控罪:
(1)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01立法會

D1:馬(30)
D2:王宗堯 (41)

控罪:
(1)D1-2暴動
(2)D1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3)D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提堂
#0701立法會

吳(26)

刑事案件控罪:暴動
傳票案件控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保釋相關事宜: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盧(27) #0720荃灣
🛑已還押逾1年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工廈單位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情:被告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 ,2019年7月19日晚上約10時半,在荃灣倉庫外被警方截停,在被告身上搜出單位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等物品,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指涉嫌用以製造炸藥。
此外,於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及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

背景: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被控「管有爆炸品」,保釋申請被拒絕;10月14日、10月22日及11月13日再次提堂時沒有保釋申請,控方於10月22日提訊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11月25日改控「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原訂1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惟控方未準備好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文件,原押後至3月2日提訊。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因被告轉換法律團隊,檢視法律文件須時。據悉控辯雙方會商討plea bargain

‼️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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