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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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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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灣仔 #申請

趙(22)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背景:
被告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其後曾申請撤銷「交出旅遊證件」的保釋條件,但因未準備好文件押後至今再處理。

辯方提出撤回早前申請,並放棄上訴,申請撤銷擔保

‼️被告還押懲教署服刑‼️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28上水

陳(16)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2項抗拒警務人員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
(1)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外天橋,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並抗拒警務人員警員編號20614
(4)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無牌管有一支霰彈槍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編號24201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6案,共10名被告

【賴(21)】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林(17)、陳(21)、鄧(26)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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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陳(21)、鄧(26)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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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1)】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林(17)、鄧(26)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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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26)/ 台灣公視特約導演】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Neway外管有索帶、防具、面罩、多用途刀及鉗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林(17)、陳(21)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雷射光束裝置及配備刀具的多用途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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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19)】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林(17)、陳(21)及鄧(26)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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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陳(70)
A2:譚(22)
A3:莫(38)
A4:羅健熙(36)
A5:温(21)

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上述人士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A4/5更改條件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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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1月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屆時或會合併上述案件。

上述被告均已申請或有意申請法援,唯處理申請需時;而未申請者則會從速入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陳(27) #提堂 (#1007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

批准警員X匿名令,使用屏障及特別通道。

👥高,朱,林(17-23)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辯審前覆核準備不足,王官大怒,要控辯即時商討處理方式,休庭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告作供
被告當日喺正去金鐘添馬公園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嘅公眾集會,主題為悼念去年11月8日離世嘅周梓樂。當快到達集會地點時被警員6277截查,警員問被告自拍棍(控方所指嘅伸縮棍,即證物P2) 用途,被告當時有解釋鏡頭係媽媽度,但最終被仍拘捕。

被告解釋集會很多時都會有人使用發光物,因此他也帶備了雷射筆(P3)以及電筒準備在當晚集會氣氛合適時使用。雷射筆(P3)預計只會照射附近大廈外牆,沒打算用作傷人。

而涉案自拍棍就因為當日出發前收到爸爸來電告知媽媽拎漏咗自拍棍(P2) ,因此要揾出嚟拎去金鐘比同樣會參與集會嘅媽媽。被告有約媽媽喺添馬公園等。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問被告約咗咩時點同媽媽會合,被告回答約1800係添馬公園等。控方追問公園地方大而且多人,無約定某個點等?被告回應約好到達後電話聯絡。而被搜出的保護性物品則是因朋友建議下而帶備,以防警方發射摧淚彈時保護自身。被告不同意控方指是用作留守對抗警察之用。

而被問到為何不選用電話作為發光物參與集會,被告回答當時仍用的舊電話會好熱,因此才帶備電筒。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旺角

梁(33)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辯方第一證人(DW1)  被告母親作供
DW1認出涉案伸縮/自拍棍(P2)是她3年前買攝錄機(證物D2) 及穩定器是所送的。DW1在庭上示範了如果將攝錄機裝在自拍棍上。DW1憶述當日和丈夫午餐時發現忘記帶自拍棍(P2),因此叫丈夫致電同樣會參與追思會嘅兒子帶自拍棍(P2)給她。

🔵控方盤問
DW1約咗被告到達後打比自已,亦有告知兒子活動約6時開始。當晚1900左右兒子仍未有來電,更在蘋果新聞知道兒子被捕。DW1有問附近警員會去邊間警署,警員表示不知道,叫DW1自已去附近警署揾。DW1其後和同行姐姐一齊去灣仔警署揾,另外聯絡丈夫去中區警署揾,最終被告父視係中區警署揾到被告。由於DW1身體不適丈夫叫她先回家休息,因此在姐姐陪先回家休息。
控方追問為何不向警方解釋自拍棍之事,DW1回答有向警員講,但得到嘅回覆是「有咩同法官講」。


案件將押後至 10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 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分別在在9月14日及9月28日前提交書面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1:鄧(30) 🛑現於深圳鹽田拘留
A2:鄭(31)
A3:鄭(17) 🛑現於深圳鹽田拘留
A4:李(25)
A5:廖(17) 🛑現於深圳鹽田拘留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詳情:
(1)同被控於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同被控於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一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就A1/3/5被告相關事宜:
三名被告現於深圳鹽田依法拘留中,較早前被內地執法人員在內地海域查獲並作出拘捕。
法庭撤銷保釋,並發出拘捕令。
而充公擔保金事宜,基於自然公義,法庭會留待被告向法庭解釋。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A2/4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0九龍塘

韋(35)

控罪:
(1)-(5)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7)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

詳情:
(1)-(4)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B、C及D
(5)被控於同日於同日在又一城1樓1號鋪Sift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E
(6)-(7)被控於同日於上述兩個地點,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不知名女童及男子離脫警務人員C及E的合法羈押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取消宵禁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裁決

曾(47)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
4星期即時監禁‼️

批准申請上訴期間保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裁決及判詞難聽過粗口,不日後補)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前覆核

👥高,朱,林(17-23)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定於11月19-20、23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17名證人中有11名可用書面證供,已在庭上列出。審訊前三天提交同意案情需包括政府化驗師的供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審訊 [1/17]
#0831灣仔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4名控方證人

案件於9月8日至9月30日審訊,共17日審訊

——————

1030
被告全數否認控罪
控方開案陳詞

1500
控方要求如果「暴動」罪名不成立,邀請法庭裁定「非法集結」成立
法官與控方在暴動交替非法集結控罪的定義中理解有所不同。法官質疑如控方指事件已演化為暴動現場,如何交替控告眾被告非法集結、以及質問如法庭承認場面不足以構成暴動,需要什麼實質証據構成非法集結罪名,要求控方再呈交詳細報告。

1545
傳召證人PW1陸姓警員
隸屬灣仔分區活動管理組
辯方稱已簽同意事實,不用再重複,官:「咁不如算啦 !」
辯方再播CCTV叫證人指出街道名稱,官指出眾人已知,不要浪費時間。

1615
控方繼續開案、控方證物陳詞。

案件明日續審。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11將軍澳 #提堂

D1 譚(25)
D2 楊(23)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
D1,3不認罪
‼️D2認罪‼️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不認罪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警長 3959。
(D2若認第一項控罪,控方會撤第三項控罪)
不認罪撤控‼️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D3申請改英文名,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2、4

關於審訊:
控方8控證人(PW7,8不需出庭),無警誡供詞、有幾段cctv(共五段,長度為一小時內,每段幾分鐘)(遠距離拍到事發經過及D1 D3)
鐳射筆有專家證人(PW6),爭議專家證人,辯方沒有專家。
D1 D3爭議拘捕過程及身份,雖然D1在現場但控方要證明身份,證物鏈亦要控方證明。
D1的鐳射筆在被捕附近發現。
D1辯方證人只有D1。

D3爭議拘捕過程
鐳射筆在被告身上發現,爭議證物鏈,爭議專家證人身份及專家報告

對片段及連鎖性無爭議

D3辯方證人有D3作供,可能有1-2位辯方證人,當中有一位事實證人關於距離測量

預審期: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5、6日(無講時間)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訊前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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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控罪(D2)詳細案情:
2019年8月11日0035左右有50位人士在將軍澳警署對面,即浩明苑外聚集,有示威者燒溪錢、向警員大聲呼喊、向警署駐守的警員用鐳射筆照射。0040左右,有一隊軍裝包括PW1在警署位置設立觀察崗位,面對示威者聚集地方。0052-0054警察警告示威離開,切勿再用鐳射光束照向警署,否則會被捕及控告阻差辦公。D2及其他人沒有離開及拒絕離開,重複向警員用鐳射光束指向,有用鐳射筆指中PW1雙眼,PW1感暈眩。PW1為避開鐳射光束,要移動身體,令職務受阻。0054警方進行大規模掃蕩,拘捕D2,被制伏地點旁有一枝鐳射筆。D2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證物鐳射筆送到警察技術服務組,由高級督察檢驗,口供稱是鐳射光束發射裝置,是屬於3B級的鐳射筆,光束在範圍60米內或更小範圍內發射,維持0.25秒或更多秒會令被射中的人眼部受傷。有閉路電視錄像及警方錄像,拍攝到示威者用鐳射光束照射警員,當時射的位置在警員崗位的停車場屋頂,D2是其中一位人士照向警署內人員。

P2鐳射筆充公,P1、3、4歸還被告,證物處理無反對

求情:
。無案底
。求情信(自己、老師、姐姐、老闆、講師、中學副校等)
--自己的信:深感悔意、自責,被捕後至今每天都有自責、反思,後悔令身邊的人情緒受打擊,雖然工作受疫情影響,但會努力,邊學邊做,會珍惜工作。
--女朋友的信:講述關於以前的經歷及相識經過,需要被告陪伴,被告一直照顧她。
--姐姐的信:講述被告成績、小時候的表現
--老闆的信:被告努力學習,態度積極,能幫助公司
--大學講師的信:被告學習表現落力、投入
--中學副校長的信:被告積極參與活動,例如代表學校演講,戲劇方面獲取很多獎項,被告積極求學,坦白承認錯誤。
其他信件都是關於被告的學習態度積極正面
。24歲,剛大學畢業,剛從事電影,後來因疫情轉工
。女朋友關係穩定,打算成家立室
。現場使用的鐳射筆不是為了社運而買,是為了工作而買

辯方指量刑原則即時監禁是常見,但沒有規定起點,例如終審法院黃之鋒案例,強調阻嚇性及懲罰,涉及暴力的話要強調阻嚇性。辯方列出關於案情嚴重的因素:
--即興或有預謀
本案是即興,示威者是在當天晚上才突然聚集,事前沒有號召,被告因住在警署附近才落樓觀察,當時身穿便服,並非穿示威者裝束,當時被告只有鐳射筆,沒有其他示威用具
--人數
當晚40-50人
--暴力程度
同意案情裏提到當天晚上看到的事,有示威者叫口號,使用鐳射筆,但是地點是在行人路,沒堵路、沒使用鐵馬、沒投擲物品、沒衝擊警方,交通沒有受阻。即使法庭認為是暴力,也是相對輕微,PW1的口供寫「雖然曾被鐳射筆射向眼,但因為並無大礙,無需求醫診治」
---規模
當時40-50人在警署對面,有2條行車線,即相隔4條行車線,約50-60米,示威者沒有移動,只是在原地叫喊
--時間(是否長時間)
🌟由活動開始至被告被捕是19分鐘,不是20分鐘,不是持續性。
--後果(財物及受傷)
PW1只是稍不適,沒醫療報告,亦沒財物受損
--威脅(被告角色)
被告雖有用鐳射筆,但不是帶動者,沒鼓勵或號召做出種種行為,相對不是嚴重,屬輕微

終審法院上訴庭判詞有說明在甚麼情況下,非法集結需要判社會服務令,包括被告是否有悔意

辯方指此案件輕微,是即興性,不是有預謀,暴力程度小,不涉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法院需放大比重在個人狀況及參與原因,放小比重在懲罰性。

辯方指另一判詞(751頁151段):
若案情合適,社會服務令是可選擇的刑罰,因有阻嚇性及懲罰性,社會服務令有更生因素,特別是相對年輕的犯案者。

被告首次犯案,有穩定家庭,與女友有穩定關係,打算成家立室,有良好工作紀錄,穩定就業中,有真誠悔意。

可見即時監禁並非唯一選擇,案情中的「暴力」沒實質後果,而且被告要照顧女友。

辯方希望如果真的判監,會以短期形式,例如以星期計算。

裁判官指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5日1430觀塘法院一庭判刑‼️讓法官考慮及索取背景報告
‼️‼️‼️還押候判‼️‼️‼️

備註:
D2早前投訴被捕時,警員使用不合理武力,當時D2被制伏後背部朝天,遭警員以膝頭壓住,其後被告坐起身時遭數名警員以硬物 (不清楚為警員的鞋或盾牌等硬物),導致D2 外耳受傷、腦部有輕微腦震盪。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0915 公眾人士入庭,約有13位公眾旁聽,尚餘大量空位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黃(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被告不認罪

▶️同意事實
- 控辯雙方對警員16521(PW1) 拘捕被告的時地人及拘捕罪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禁止蒙面法)不爭議
- 控辯雙方對在被告背囊(P3)搜出的物品不爭議
- 被告無刑事紀錄
- 被告被捕後保持緘默
- 雷射筆(P2) 檢取時裝有電池(P3)

➡️控方傳召 PW1 警員16521 麥浩燊(音)
PW1 19年11月2日 駐守港島總區衝鋒隊特別戰術小隊,當日18:55收到電台指示荷里活道近奥卑利街約有50黑衣人,部分戴有防毒面具,PW1需要到現場作出拘散。

PW1 乘座18座警車6102由西向東進行車巡,到達奥卑利街附近時PW1在車上見址有約50黑衣人,部分戴上防毒面具,有部分更手持「鐵通型硬物」,而黑衣人見警察就馬上向雲咸街方向逃走。

警車駛至荷里活道停低,PW1在車內見1男子約1.65米,身穿黑色衫褲、頭戴黑Cap帽,孭背囊及穿白色勞工手套於行人路上。該黑衣人舉起右手揮手並大叫「有警察」,示意叫黑衣人離開。PW1懷疑該黑衣人犯法,於是落車追截該黑衣人。

何官要求PW1澄清,PW1剛指該批黑衣人見警車到時就已逃走,而PW1在停時喺車上見到該黑衣人揮手示意叫人走,咁喺叫咩人走?
PW1解釋指已經有人走,但該黑衣人仍不斷叫人走。

控方亦就該問題再追問,問PW1見該黑衣人時其他50名黑人衣當時做緊咩?但PW1表示當時專注該黑衣人沒有留意其他人。

控方再問到由車內觀察至落車追截間視線有否離開該黑衣人,PW1表示有約2秒視線離開,而2人相距10米,但PW1在落車後有立即再鎖定目標,又指該黑衣人見PW1隨即轉身逃跑。

PW1追至雲咸街與亞畢諾道交界成功截停該黑衣人並叫對方除口罩。PW1指該人無理會,再次向亞畢諾道方向跑,PW1上前阻止,其間一齊失控倒地,該黑衣人試圖反抗及再次起身走,PW1因此向他鎖上索帶及拘捕,及後在他背囊搜出涉案物品。

▶️辯方盤問 PW1
辯方問PW1除收過電台指令要去拘散外有無收過指令有提及案發地嘅情況? PW1表示電台有指當時附近一帶有堵路。辯方再問PW1 18:55到達時見到任何堵路?PW1 回應指附近有堵路。
辯方質疑PW1為何在主問是未有提及過有堵路情況,PW1就只岩岩記得返。辯方指堵路唔係應該更吸引到警方注意?PW1解釋因辯方問題才勾起記憶。
辯方指出根本無人堵路或嘗試堵路,PW1嘅補充只係作出嚟。PW1不同意。

在盤問中PW1同意以下事情
- 只係有雜物及垃圾散落係馬路上,PW1並無見到有人擺放雜物出馬路
- 馬路上有雜物及垃圾並非一定是堵路,堵路一說只是PW1個人推測
- PW1所坐嘅警車可以直接經過堵路
- 現場即使有50或更多人著黑衫或戴防毒面具,並不犯法
- 防毒面具並非違禁品
- PW1在車上親眼見到有人手持鐵通型硬物
- 警車到達時黑衣人便開始走
- PW1主問時指黑衣人示意叫人走只係猜測,PW1只見揮手的黑衣人大叫「有警察」而非「有警察,快啲走」
- 即使該揮手黑衣人無大叫,其他黑衣人都走緊
- 該揮手黑衣人無作過任何犯法行為

其間辯方曾質疑PW1為何會把注意放在揮手黑衣人而非手持鐵通的黑衣人,PW1只重覆因為見他揮手示意黑衣人走的動作。PW1强調並非不理手持鐵通嘅人,或有其他同事會理。

但在盤問中PW1又承認在車上從未有過上司向他們下達命令各人分工,所以無法得知一定會有同事處理手持鐵通的黑衣人。及後PW1亦同意手持鐵通的者犯法機會比早前同意並無犯法嘅揮手大叫黑衣人更大。

辯方指出PW1因年輕、瘦削及跑得慢甚至無走而注意揮手大叫黑衣人。PW1不同意。

辯方其後問到截停後的情況
PW1直認當時無佩帶委任證,但就表示追截時有講自已係警察,但以上講法就受到質疑,因為過去十個月內無論從PW1的記事冊及口供紙,甚至庭上作供都從未提及過向任何人表示警察身份,辯方質疑PW1是作出嚟。PW1不同意。

辯方再指出案發時該揮手黑衣人根本就無作出任何反抗及逃走,雙方倒地嘅原因係PW1 二話不說就將對方㩒喺地下。PW1不同意,但亦同意對方當時並沒展示過任何武力傾向。最後,辯方問PW1在落車前有無見到任何人用雷射筆或噴漆傷害他人或損壞財物。PW1回答沒有。

➡️控方覆問PW1
PW1覆問中透路當時除綠色防暴裝束外,還穿有寫上「警察」中英文字眼的背心。PW1表示便衣先要佩帶,自已當日穿制服所以唔使佩帶。

被問到PW1乘坐的18座警車點過堵路嘅地點?PW1「呢個細節唔記得」
其後被問到截停時詳情,PW1指疑犯初當時被截停,之後再逃走,自已就阻止佢。但當問到具體係點截停時,用手,點截停?PW1「呢個細節唔記得」
及後PW1又話係跑到疑犯前面伸手,下一句之後又改變講法喺企係疑犯隔離(左手邊) 伸手,但不記得左手定右手。
有無掂到被告?PW1「呢個細節唔記得」
點為之截停?PW1指果一刻停一停。
之後叫被告除口罩,但疑犯無理會,再次向沿亞畢諾道跑。PW1再次警告...何官問為何是「再次」之前有警告過? PW1表示自已講得唔好,只係警告。
之後點用手阻止疑犯再走? PW1「呢個細節唔記得」,亦無記錄。

何官質疑之前PW1同意疑犯其實無作出任何違法行為,但當刻其實疑犯行為可能已構成抗拒警務人員罪,反而無記錄?PW1「對唔住」
整個截查最重要嘅位反而無記錄?PW1「係,唔記得記錄」
及後PW1又記到捉到被告腰部,致於一齊倒地,PW1又表示可能係綁到。
何官:即係可能係,又可能唔係?PW1「細節唔記得」

控方第一證作供完畢

(第二證人作供後補)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1042 控方證人高級警員53501莊家樂(音)完成作供,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6/5]

1天審訊(1部分)
1天審訊(2部分)
2天審訊(1部分)
2天審訊(2部分)
3天審訊(1部分)
3天審訊(2部分)
5天審訊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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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PW1至4作出了4個不可磨合版本的供詞,而且他們沒有解釋D1的傷勢,他們的證供不盡不實

D2: 即使依賴D2的警誡供詞,只能證明D2看到別人圍毆以及叫別人離開現場,與一般「睇水」不同,D2與其他人沒有共同協議,D2並不清楚他們打人的原故。林官表示此案重點在於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D2參與的程度,而D2的警誡供詞顯示只要有警察到場,他就會看看有什麼可以幫手。辯方指D2觀看30秒後就叫人離開,即是他30秒後就退出協議,唯林官並不認同,道:「有人拎把刀出黎,就話因爲嚴重咗而離開,但係警察黎再叫人離開,咁呢個係完成埋協議添」

D3: D3與其他人沒有經溝通的協議,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共同意圖。唯林官指當一件事情已經發生,有人仍然選擇參與,就是以行動參與共同計劃。辯方續指證人在山東街與豉油街交界已看不到D3,表示他透過行動退出共同犯罪協議,林官指辯方沒有就招認爭議,而D3在警誡下承認幫手「睇水」,沒有案例要求控方要證明知悉各人所擔當的角色

D4: 辯方指出PW2在1秒時間就記得D4粗眉,這個供詞並不可信,而證人在筆錄上沒有記下男子的容貌,質疑案發2個月後能夠辨認出D4,認人結果不可信亦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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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訂於9月18日11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1058 開庭,傳召警員16011黃錦祥(音)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葵涌 #提堂

D1冼(17)、D2湯(20)

控罪:
(1)、(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2]
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葵涌葵馥苑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腐蝕性液體,樽外用紗布包裹着一片懷疑漂白錠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葵涌葵馥苑近43號巴士站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硫酸,樽外用紗布包裹着一片漂白錠,控方指硫酸與藥片產生的氯氣對人體有害

背景:2人在11月20日首次上庭,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11月28日保釋覆核亦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湯在12月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申請保釋被拒;冼在12月1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被拒;2人還押54天後,終在1月13日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2次,並須禁足葵馥苑。

D1代表律師正在與律政司方面溝通,申請押後4星期至10月7日答辯。控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問及D2代表律師意見,D2希望與D1一同答辯,故此一同押後4星期
裁判官批准押後。

辯方無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款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一女子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一女子


D1 就第一控罪不認罪
D1 就第三控罪認罪
D2 就第二控罪不認罪

控方六名證人


PW1 受害人何潤芝 (就D1)
PW2 PC12308 (就D2口頭招認 特別爭議事項 )
PW3 廣華醫院醫生受害人驗身報告 65B同意呈堂(專家身分作供無爭議)

PW4-6 另3名警員按辯方要求接受盤問,就D2 有無口頭招認的特別爭議事項

控方呈堂4條片段,辯2不爭議辯面真確性,包括影到被告2有開傘,爭議有無joint enterprise,共謀犯罪。辯1也無爭議片段見到第一被告,同意有集結,但是否定名非法集結,被告是個別行為還是集體行為?被告是否參與在內?是否有擾亂秩序存在爭議。

傳召第一名控方證人何潤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1144早休,警員16011黃錦祥(音)尚未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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