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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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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6/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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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出當日07:33在暢通道附近一帶已經有渠口打開,渠口附近有圍板,亦有數名有身穿反光衣的人。行車紀錄儀片段見一叔叔探頭觀看黃色圍板內的渠蓋,幾分鐘後又有人望。證人同意短短9分鐘內有不同人士望渠蓋。

證人書面供詞提及「於同日大約07:33時巡經紅磡暢通道,見一男(D6)一女(D7)在車上神情緊張,不時上落車及回頭望及工程欄方向,狀甚可疑。」

辯方指出D6並沒有神色緊張地望向渠蓋,證人不同意。D7的代表律師則指出D7在車上有戴口罩 ,並無所謂「在車上神色緊張」這一回事。

證人回應「我只能夠答你我印象中佢冇帶口罩」但承認D7極其量只是擰轉頭望渠口方向,不能說是望着渠口。在盤問下解釋所謂「不時上落車」,是指二人並非同時上落車,並不是指二人多次上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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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 警署女警長 黃鳳雲 作供

07:33時警長通知證人該輕型貨車停在暢通南停車場裏面,證人徒步前往觀察, 看到該車泊在路邊位置。證人指07:38時看到4名人士在該輕型貨車車頭,和他們距離20米,包括:
- 瘦身材灰衫男子 (D4)
- 綠色風褸、深色褲、瘦身材男子 (D5)
- 淺色冷帽男子 (D6)
-白tee藍色牛仔褲小肥女士 (D7)
證人指看到該4人在談天,但看不到早前指的司機。

約08:10時,一名灰衫男子事後經過和前往綠色圍欄位置,與另外一紅衫男一起(不是早前證人所見過的4人之一)。證人指,看到他們在圍欄內企高擒底約兩三次,看不到實際做什麼,然後他們返往行人路,期間無其他人在圍欄出現。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6/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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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段內容從缺)

傳證人警員55464黃鳳云

主問內容:
1120當日為新界南重案組,便衣當值。0535 時在愛民邨巡邏,有一階段知道隊員進行拘捕,事後先知人名。從已得知的六名被捕人士當中,獲得消息指紅磡紅荔道有人用水渠逃離理工大學,證人於是和同事乘座便裝車輛離開愛民邨往紅磡進行調查。

證人0630離開愛民邨,根據早前消息前往紅磡紅荔道尋找一小型冷凍貨車。0700在紅荔道半島豪庭尋獲該車。證人與兩位同事下車。證人0700前往前往宿舍與半島之間的天橋位觀察該冷凍貨車 ,彼此相距10米。期間貨車司機落過車兩分鐘,肥身材,黑色衫淺色三角骨褲。司機在車尾逗留2分鐘便上回車,並於0720時駛離。

證人通知上級此事並繼續停留該處。0733時警長通知證人該輕型貨車停在暢通南停車場裏面,證人徒步前往觀察, 看到該車泊在路邊位置。證人指0738時看到4名人士在該輕型貨車車頭,和他們距離20米,包括:
瘦身材灰衫男子
綠色風褸深色褲瘦身材男子
淺色冷帽男子
白tee藍色牛仔褲小肥女士
證人指看到該4人在談天,但看不到早前指的司機。

證人指因她當時位置有人經過,於是前往另一個觀察點,即停車埸草叢位置。0740時觀察早前指的綠色風褸男仍在該處,其他人則看不到,當時距離30米。證人指望向右手邊,看到暢通道南有綠色屏風維修圍欄,而前面有早前所指的冷帽男和白衣女,證人指他們望向圍欄下面,然後返往行人路。綠色圍欄在一旅遊巴和24座小巴中間,圍板部份突出馬路位置。證人所在草叢和圍欄相距10米。證人指0740看到的一男一女,再望番輕型貨車個邊已看不見綠色風褸男子。

證人繼續留在停車場草叢,兩至3分鐘後看到早前的冷帽男子和白衣女子上了白色私家車,證人原本一開頭沒有留意此車輛。該車輛在一兩分鐘後離開了,證人指看不見車內有幾多人

約0810早前提及的灰衫男子事後有經過和前往綠色圍欄位置,並同另外一紅衫男一起(不是早前證人所見過的4人之一),證人指看到他們在圍欄內企高琴底約兩三次,看不到實際做什麼,然後他們返往行人路,期間無其他人在圍欄出現。證人指直至二人被拘捕要認衣著才再見到他們,證人在停車場草叢 0815再見灰衫男係圍欄位置,直至有同事指有人從圍欄位置爬出來,灰衫衝上馬路,往海運軒方向逃跑,證人和灰衫男子相距五至六米。

証人指她的同事作出追截,證人認得該灰衫男子是早前所觀察的四名人士其中一位,指稱附近應該無類似衣着人士。而灰衫男視線消失到再看到大概分零鐘。證人指警員追截灰衣男子並帶他到暢通道南,才再次見到他,並指他是陳啟賢 ,證人忘記由誰人作出拘捕和再看到他的時間。

證人指及後在暢通道南看到旅遊巴和小巴中間的渠口已經打開,兩架車依舊停泊。而證人再見番冷帽男和白衣女是在暢通道南,即他們被拘捕後,指稱D6D7。證人指他不知道由誰作出拘捕。證人指07:4x至8:00 輕型貨車繼續停泊,司機有落過車。

-播放D6D7白色私家車行車紀錄儀
-播放暢通道南警方拍攝片段
0834-0837
(按:見一黑衣被捕人士合上眼,雙手反綁在地,沒有動靜;另一綠色風褸男士(D5)雙手反綁在地上,雙眼睜開,沒有動靜,頗為僵硬)

下午審訊內容:(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盤問內容:
證人乘坐ve5473 在5:35到何文田,當中梁警司, 梁高級督察,招徑聰(音)警員和警員2691在離開何文田前上ve5473, 並繼續由ve5473到紅磡。證人指應該無其他7人車去何文田執勤。而早前何文田有拘捕六個人。證人離開何文田前於愛民樓地下聽取其他同事匯報。

辯方爭議
-行車紀錄儀無影到四人對話和上落車
-早前稱司機粉紅色衣着,今天主問說是紅色
-証人口供指稱司機和四名人士交談,現在卻只是說四名人士在交談。
-從行車紀錄儀當中有看到其他身穿灰色衫人士
-質疑證人明知道收到情報指該輕型貨車是接載理大的人,為什麼沒有拍攝下來
-質疑證人早前指D6D7有望一望圍板位置,但證人與他們相距10米如何得知向下望的動作,

覆問內容:

證人指他沒有去過行車紀錄儀拍到其他灰色衫人的位置。而在花槽觀察時附近沒有其他灰衫人士。白色私家車行車紀錄儀見唔到今日指稱4人對話的地方,行車紀錄儀在車行駛先見到。雖然沒有正式看到他們傾偈但是動作像在談天。觀察圍欄時有車和樹,但不影響觀察D4痞低企高和及後逃跑。

官 跟進的部份:
證人觀察到三男一女在貨車頭位置,但司機沒有落車,證人解釋估計他們在談天。而觀察時間大概10秒。
在此階段轉往停車場草叢是因為證人認為很多人經過,害怕被發現身份,與阻礙視線無關。兩個地點轉換大概1分鐘內。在停車場草叢時看到一男一女,但沒有看見他們行過去的過程。
證人指看到灰色衫和粉紅色衫前往圍欄位置,而粉紅色衫的人後尾沒有再看見,灰色衫衝走是因為警察在追捕。證人指綠色風褸人士沒有詳細看到他做什麼,只看見他與另外三人傾偈。

辯方跟進問題:
證人同意前往停車場草叢繼續觀察是因為附近有其他人。在30幾張辯方於白色私家車行車紀錄中截取有灰三人士的相片中有30幾張是從D8車cam截取的,有三張則是來自rm5807。

明早930續
暫定12.16 早上0930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7/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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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開庭]

證物
主控陳列所有呈堂證物:包括綠色圍板、電筒、尼龍繩、防毒面具、雪糕筒等,並指出不能從法理鑑證科提供證物確認的事實

讀出列表第24-25號證人呈堂口供
控辯雙方同意不需這兩位證人到庭作證,主控讀出24號證人魏彩欣(譯音)高級督察之口供,負責監察網絡上社交媒體,因此亦包括:理大踏浪者行動。
主控續讀出25號證人梁浩佳(政府)首席新聞主任(新聞編輯)口供,負責發放政府新聞,法庭及控辯均同意,不需讀出詳細口供內容

由於有一辯方大律師今早不能出席,主控安排了證人56906趙雅蕾10:30到法庭,法官指示10:02休庭至安排妥善再開庭。

[11:16再開庭]

傳召PW11女警長56906 趙雅蕾

🔹控方主問
在07:45接到指令到暢通道南執行職務,08:00到達行車天橋旅遊巴停泊處,在行動小巴中觀察,同車有
馬督察及其他警員。當時位置在花槽旁邊,行車紀錄儀截圖35A,車頭向海韻廻旋處,主控稱截圖時間為08:06。

PW11坐在車右方觀察及準備拘捕,見到有個渠蓋位置,渠蓋已被打開,渠道附近有一男子出現,距離不足十米,被訓示可能渠道會有懷疑從理大逃出的人士。同時PW11看見一個1.8米高的男子手持黑色電筒,與另一名穿粉紅色衫的男子走近渠道。另外車尾亦有另一1.7米高,戴眼鏡,穿灰色外套軍綠色長褲的人士從行人路右邊行出,並四處張望,又與其他兩個男子交談。粉紅色衫男子曾拿起在車路上一條淺色繩,灰色衫男子亦有搬運一些六尺長竹枝。放低竹枝後,行到車路中間拾起繩紥住一條銀色柱,同粉紅色衫男子一齊重複用雙手做拉繩動作。

08:13時PW11見渠道有人爬出,頭帶頭燈及黃色濾嘴面罩,粉紅色衫男子將他拉起,之後有第二個人從渠道上來,同樣戴住頭燈及灰色濾嘴面罩,二人合力將他扶出地面,並行去行人路右邊方向。

此時馬督察指示將小巴駛向暢通道南並落車追截向迴旋處方向跑的可疑人士。PW11看見到警員已成功追截懷疑從渠道走出來的人。

播放警方在拘捕行動後拍攝的紀錄片段、D6及D7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讓證人確認疑人及證物。

PW11避席後,法官向主控澄清,粉紅色衫及第一個爬出來的人都 不 是 本案需處理人物。

[12:55休庭]

PW11作供未完,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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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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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傳召PW11女警長56906 趙雅蕾

🔹控方考慮後沒有問題再提出
🔸盤問

DPC6314 楊立龍(音)口供P227庭上讀出,不用傳召出庭。
負責檢取水渠附近證物,汽車車cam記憶卡。

雙方同意PW12 高級督察口供以65b呈堂,之後作盤問。由於口供以英文撰寫,法庭1551需休庭安排翻譯到場。

[1611再開庭]

傳召PW12 高級督察 馬耀恒(音)
2019年11月21日所寫兩頁口供P228由法庭傳譯主任以中文讀出。負責帶隊乘車到紅磡明渠口附近埋伏,分派WDPC 56906作觀察。自己有拘捕一男子。

主問及盤問完,沒覆問

1648今日完畢

📌案件管理
處理控方餘下二名證人,估計明天可完成特別事項控方案情,星期五處理特別事項辯方案情,知悉D2會作供,下星期一不開庭讓雙方預備交特別事項陳詞予時間法庭下午閱讀。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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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紅磡 #審訊 [8/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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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開庭]

傳召PW13警員10629 李偉雄

🔹控方主問
證人表示在4137行動小巴上,依從馬高級督察訓示進行拘捕行動,下車後看見D3就將他拘捕。

🔸D3辯方律師盤問
(1) D3是向證人急步行而非跑向證人
(2) D3聽到警察叫停低唔好走,就停步
(3) PW13同意D3與警方全程合作,之後因身體不適送院

其他律師沒有問題
主控沒有覆問

- PW13作供完畢 -

傳召PW14警員13579黃忠曦(音)

🔹控方主問
PW14在行動車上收到訊息,發現渠口有黑衫人有動作,於是就同隊友一齊落車進行拘捕行動。PW14見馬督察尾隨一名灰色衫男子,就上前協助,一直尾隨馬督察直至馬撳低灰色衫男子。PW14替男子套上膠手扣並負責看管該男子,即D4。以協助暴動罪正式拘捕及警誡D4後,將D4帶上行動小巴,其後約08:45時在車窗見到消防員車在場。至10:40時才乘車離開現場。

🔸D4辯方律師盤問
律師向證人確認PW14需要跨過兩個相距十至二十米的花槽才追截到D4。律師指出D4右腳褲管被擦穿,並指出馬撲低D4時用膝頭跪壓住D4尾龍骨,造成受傷,之後在醫院驗出。PW14表示不知情;辯方律師又問證人有關搜身及搜出的物品。

PW14表示由08:35左右的二十幾分鐘只是在等待。
辯方律師播放警方影片確認PW14並沒有將被告人帶離開及向被告宣稱拘捕之罪名,PW14不同意。

[1106再開庭]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14
律師指出PW14警察記事冊中有關08:19時記錄與口供不一致。
RD3192行車紀錄儀片段確認不到證人有關帶D4去渠口之口供稱:08:14至08:21時都片段看不到PW14及D4,因此08:19至08:45時二人都不在渠口圍欄,PW14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出D4沒有反抗,過程合作,PW14不同意。

🔹控方覆問PW14
PW14沒有搜出成人八達通

- PW14作供完畢 -

[休庭至12:00]

承認事實爭議
承認事實第3項有關連登的150多貼文,因控辯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經商討後仍未有結論,法庭押後處理。

行車紀錄儀片段
播放約2.5小時的片段,由06:18:11預計播放至08:48:00。

[12:57休庭]

行車紀錄儀片段未播完,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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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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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1開庭

⏺️繼續播涉事車輛之行車紀錄儀片段
時間為07:09:49
-控方指出片段中可見D4曾出現,辯方對此表示保留爭議權利
-控方指出D6曾在片段出現,其身分不受爭議

時間為07:51:30
-控方指出影片可見D7下車

時間為07:52:24
-法官指出片段顯示D7在旅遊巴旁邊/圍欄經過

16:30是日審訊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1日10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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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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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開庭]

行車紀錄儀片段
繼續播放尾段約15分鐘片段

[11:05休庭]
11:20再開庭
處理特別事項:
6項臨時證物
D2就特別事項接受辯方律師盤問
D2目前30歲,案發27歲,當時任職裝修承包。從未被警方拘捕,不認識警方拘捕程序。

辯方律師主問D2
主控盤問D2
(內容詳情將後補)

[下午進度]
14:30開庭

主控繼續盤問D2
辯方完成覆問
(內容詳情將後補)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將向法庭(14/11,下午4:00)呈交書面有關於特別事項嘅陳詞。法官提醒律師可能下星期三或星期四都要繼續,案件將於15/11/2022星期二上午9:30續審

[15:21完結]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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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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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09:27開庭]

📌控方已將D2特別事項書面陳詞呈上法庭,亦收到辯方要求就有關陳詞作回應。

法官准許,又指出上星期終審法院有一單案例,涉及一宗販毒案件,考慮證供及説法,有一少部份是在錄取會面時提到被捕人的WhatsApp 記錄,終審法院就高等法院的處理有些睇法。由於該案有少部份內容與本案可能或不可能有關,現休庭,讓雙方研讀了解。

[09:38休庭]

[10:02再開庭]

主控表示該案例與本案不同,因此不受影響。

續指出PW4曾提到D2落口供時講得好仔細,所以印象深刻,這點與D2作供稱「冇回應警員問題」不符。

引案例表示:時間疑點表示警員冇哄騙D2認罪。

跟據主控掌握的筆記,PW7指D2在會面錄影時指有人話俾佢知D1已經認罪「係唔真實嘅!」反駁辯方有關警員沒有誘使D2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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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回應:
警員沒有清楚讓D2知道(即使在會面錄影前)控罪已經不是遊盪罪「咁簡單!」。

亦反駁控方指時間疑點,稱兩名警員證人指出的時間明顯不脗合,並不能顯示有沒有警員曾哄騙D2認罪!

當時警方已經掌握有類似網上對話、其他同案證據等,足以能夠控告D2比遊盪更重的罪行,卻沒有在會面錄影時重申宣讀除「遊盪」外的有關罪名!

辯方表示如法庭信納D2庭上作供,已清楚說明D2有被誘使認罪。

即使法庭並不信納D2庭上作供,亦有:書面、值日官、白板、錄影會面記錄等多次重複出現「遊盪罪」的客觀處境已反映有構成誘導!

辯方亦相信一般警方處理嫌疑人的時候會先以較較輕嘅罪名控告疑人,但當本案件發展至會面錄影時都沒有更清楚指出其他控罪。此做法令人懷疑誘使認罪!

雙方完成爭議,最初以遊盪罪拘捕D2,最後以更重罪名控告,是否有構成哄騙,是否信納重要證人PW4及PW7證供。下午將會裁定案中案是否成立。

📌法官宣布押後至下午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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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上午完畢,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0/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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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官就辯方提出有關D2特別事項裁決,仍舊信納所有控方提出的證供,不會因特別事項而作任何改變!

控罪適當性
法官向主控指出,控告D2, D3, D4, D6 ,D7協助理大被困的人離開,這一點主控已經清楚表達;但D3只是由渠口爬出來,沒有證據顯示佢爬落去,似乎沒有表面證供?法官著主控思考再回應(俾時間佢諗吓再回覆,所以休庭)。

[14:41休庭]
[15:07開庭]

主控稱在與律政處聯絡後,被指示繼續以同樣控罪指控,因為D3被拉出渠口之後,就成為整個逃脫計劃的共犯,所以都用同一條控罪控告。

法官提出質疑及回應後,主控又申請休庭向律政處再請示,法官批准休庭半小時。

[13:17休庭]
[13:42再開庭]

主控表示得到律政處指示,此情況出現恐影響日後案件,需要長時間全盤檢視,申請星期五下午繼續。
若星期五之前主控有任何新消息,需即時轉達法庭及辯方所有代表。

[15:50休庭]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14:30時區域法院35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1/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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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新增控罪(4)暴動 [D3]

🔹控方申請
控方指早前已存檔申請修訂控罪書,控罪書中申請新增針對D3的控罪(4)暴動罪,當中有列明其證據及理據等。

若法庭批准新增控罪,控方將申請重開控方案情,重召三位控方證人,就理大暴動程度及破壞作供。如法庭並無批准修訂則不會重開案情。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早前已收到申請修訂的控罪書,但未有足夠時間想清楚。他詢問控辯是否認為法庭有權力處理是項申請,控辯方同意法庭有權利處理。而有關法庭應否行使權利,控辯亦同意法庭有權但不一定要行使,也需考慮是否會對被告人不公。

控方未有機會閱讀辯方陳詞,但認為控方陳詞足夠回應辯方。而陳詞亦有指出控方認為縱使有對被告不公的情況,但並非不能夠彌補,例如可以押後審訊或重召證人等。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本來案情很簡單,是關於有人協助理大事件。但本案未提及理大內發生的事件是否違法,因若有犯法情況而救人才會是有刑責的。法庭不太明白傳召證人說明有關損壞情況與控告暴動的關係,惟案件管理將在申請有定案時再作處理。

🔸辯方回應
除第三被告外,就控方申請新增控罪,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保持中立。

D3代表大律師指本日11時將辯方陳詞送至法庭,而控方文件則於1245時傳真到辯方辦公室,因此陳詞未有回應控方的部分。

D3大律師認為法庭需要考慮的是(1)新增控罪有否表面證據 及 (2)是否批准申請增加控罪。辯方感謝#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於星期二就指向D3的妨礙司法公正有否表面證供這點提出質疑。

辯方同意控方可就刑事訴訟條例23條以修訂公訴書,即:凡在審訊前或在審訊的任何階段,法庭覺得公訴書欠妥,法庭須作出其認為符合案件情況所需的命令以修訂公訴書,但如在顧及案件的是非曲直後,覺得作出所需的修訂必會造成不公正,則屬例外。

D3大律師指他由2021年4月接手案件至今亦是以「妨礙司法公正」此控罪為D3作指示、方向、同意承認案情或不作某些盤問等。而這10天審訊內控辯雙方亦沒有人曾指本案公訴書欠妥,控方直至超時的第11天審訊才指出及增加控罪,就是因為日前法庭質疑指向D3的控罪(2)未必表證成立。

新修訂控罪書指「D3與另一男子一同從理大進入渠道,互相協助及或接應,連同其他人逃離警方的追捕」,辯方質疑控方並無證據作此陳詞,如何謂互相協助或接應等。更無從得知D3是從理大走出來,理大有這麼多渠道,如何清楚知道該條渠道便是理大?D3代表直斥控方「寫得就寫,並無證據基礎」。

女沙展作供指在渠道外,D3沒有被灰衫人士拉起而是自己走出來,之後有灰衫人士過來扶他,此舉最多只能說是幫助。但當無截圖、無證供指出兩位曾有對話或打招呼,又何以能稱為接應,控方根本「寫得就寫」。

D3代表不反對修改控罪的原則,因為他亦曾為主控,同意能因應證據不時發展而考慮修改控罪,但本案絕無「證據不時發展」的情況。由原本第一天審訊始證據一直未改過,審訊中並無挑戰證人,而證據與女沙展庭上作供說的證供是一樣的。控方不能用語言藝術偽裝和包裝,然後要辯方「埋單」。

辯方指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在週二提出有關D3控罪的問題,而若他並無此觀察、表證成立,控方亦不會有此申請,因此辯方多謝法庭主持公道。辯方斥「控方唔能夠因為要告呢個人,第二條告唔入就加多條」。

控方指若新增控罪獲批,重開案情需重召的三名證人均與控告暴動無關連。
證人一:作供指理大因案件損失三億
證人二:作供指銳武被人攻擊;辯方指本案已有片段可見銳武受襲情況
證人三:作供指銳武受損而損失十九萬;辯方指理大已損失三億,質疑有否需要提及僅十九萬

D3代表大律師指控方因應法庭觀察,指表證有可能不成立而申請修訂控罪,完全是「語言偽術」,此形容詞本是用作形容某特首,但檢控人員並不應該如此。控方沒有改動控罪二(妨礙司法公正)的內容,但選擇加控罪四(暴動罪)。斥控方應該做的是「Prosecution」檢控,而不是「Persecution 」迫害,「唔應該係法庭講完可能表證不成立,就搵另一條罪告佢」。

控罪原素不是共同犯罪或串謀,重申在審訊第11天,比原定審訊的9天超時後才加控及傳召三名證人並不恰當。今天是11月18日,三年前為理大事件高峰日,因為法庭的觀察才在此時「整條暴動告佢」。辯方大律師重申並不是針對作為主控的兩位學友,而是此項修訂。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他亦希望盡快完結案件,因涉案仲有其他已認罪被告,雖然是保釋中影響較小,但亦該盡早完成他們的判刑。惟現時亦需慎重考慮案件處理方法,先前預留的審訊日子有機會改期,但將於表證裁定後再議。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1月22日1430時續審,屆時只處理問題 (一)法庭是否批准控方申請增加控罪。

如批准增加控罪,會商議案件管理,如答辯等。如果不批准申請,則會處理各被告就此案表證是否成立作出裁決,再討論辯方案情如被告會否口供或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1:謝(20) / D2:馮(15)
D3:*(14) / D4:曾(24)
D5:黃(20) / D6:劉(29)
D7:游(22) / D8:范(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D6-D8已還押逾3個月;D4已還押逾2個月;D5已還押逾4個月

D1及D3經審訊後定罪。
D4審訊期間認罪,D6至D8於審訊第一日認罪,D5則於審前覆核認罪。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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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 :4年7個月
D2:教導所
D3:教導所
D4:4年1個月
D5:3年4個月
D6:3年6個月
D7:3年5個月
D8: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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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開庭

D1
D1在今日前已提交所有求情信及書面報告。因得知法官會於1100宣讀判詞,然而D1大律師有案件必須出席,希望法官可批准D2大律師代為聆聽判詞。

法官回應不知道D1大律師是否會有口頭回應,協助法官理解D1的報告(書面報告法官已閱畢)如有,可能會影響D1的權益。

討論間透露D1患有ADHD,法官的著眼點在於AHAD是否與他犯罪動機有關,還是只是單純的成長背景。

D1大律師回應,兩者未必有必然關係,但D1有尋求醫療協助,相比沒有尋求醫療協助的人有較大機會重返社會,作出頁獻。希望法庭能考慮此因素作較輕的判刑。

D2
律師代表已經向D2解釋下列教導所報告。
D2報告良好,懲教署認為可以給予機會予D2,D2亦願意接受教導所列判。

D3
律師代表已經向D3解釋下列教導所報告。然而大律師提交報告後,D3的取向有所改變(由於D3有匿名令,法官禁止D3大律師詳述)

D3大律師表示D3於19年起歷經高山谷,曾因另一案判入勞教中心(該案發生時間括於本案之後),希望法庭可以考慮。

D7法律代表沒有補充。

- 押後至1130判刑 -

[0947]休庭
[1139]開庭

📍控罪背景
以上各人被控(1)暴動罪,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向A5-7],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認罪及定罪背景
D5則於審前覆核認罪,D6至D8於審訊第一日認罪。
D4在特別事項裁決後,即審訊期間認罪。D1及D3經審訊後定罪。

📍案件背景及各人行為

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1620時在政總外發生暴動。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亦有人以橡筋攻擊警察,也有示威者以雷射筆射向警察。

1640時警方在政總暗門衝出拘捕各人,各人基本上都身穿深色衣服,部份人有實際暴力行動。

其中:
D1亦在此處擲物
D2在1648向政總外投擲硬物
D3向政總外花叢投擲硬物
D4在巴士站以橡筋射向警員
D5向警員擲物,手抓磚頭
D6沒有任何暴力行為
D7沒有任何暴力行為
D8向警方擲物

📍判刑考慮案例

(1)在同類罪行時,其他案件的指示作用不大。
(2)同意法庭必須作出具阻嚇性的判刑。
(3)對於有良好出身的被告人而言,長時間監禁對他們而言是一種傷害,但法庭必須考慮案件的嚴重性作出合適的判刑。

CACC130/2017
有人投磚、縱火。上訴庭認為五年不算輕判,但合理。

CACC113/2018
判刑3個原則:
(1)暴動罪的嚴重性不能只就被告行為考慮
(2)在干犯其他罪行下,暴動罪的嚴重性會提高
(3)暴動人數多寡,是否造成廣泛及大規模的破壞
該案有100至200人在旺角聚集,有20多人警員受傷,但沒有縱火,終判處4年6個月。

引用梁天琦案,判刑時應考慮:
(1)罪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預先計劃
(2)參與罪動罪程度的多少
(3)暴動的程度及武器數量
(4)暴動的時間、地點、數目、範圍、在警方到場驅散後的行為
(5)是否有財物損傷
(6)是否有人受傷
(7)對公眾的危險性
(8)犯案者角色
(9)有否干犯其他罪行
以上等因素。

本案暴動規模不少,參與人數眾多,暴動期間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約1620時開始計算有30分鐘。示威者皆有佩戴口罩/頭盔,組成遮陣、投擲汽油彈及擲物等。
示威者目的明顯是為了進行違犯行為時隱瞞身份。
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是領導角色或投擲汽油彈。

📍量刑起點案例

同樣為 #0929金鐘 ,判刑需具阻嚇性。即使沒案底的成人,量刑起點亦應為4年以上。

本席認為,本案成人的被告在沒有刑事紀錄下,本案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有投擲物品的話加刑3個月。

📍刑期扣減決定

引用林家文案的刑期扣減原則,取決認罪答辯時間。

D2、5、8在審前覆核前認罪,可獲25%扣減。

D7審前覆核後認罪,可獲20%扣減。

D4在特別事項裁決後才認罪,雖D4大律師有引用高院案例求情,但本席認為情況不同。D4在認罪前,所有指控他的證供已呈堂,亦花費大量時間處理關於D4的證供。因此本席認為D4只獲10%刑期減扣。

各大律師引用一案例,該案法官因案件延期3年而酌情扣減。然而本席看不到本案控方再故意拖延的情況,也不見有人為因素使本案延至3年後,因為本席不接納審訊延期為刑期酌情扣減的理由。

除了D3在本案後干犯一宗縱火案外,被告各人背景良好,品性優良,各人只是因一念之差而犯案,因此本席認為可酌情扣減刑期。

📍判刑

D1
患有ADHD,治療至13歲。被捕後接受精神料治療,患憂鬱症。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1有實際使用暴力,加刑至4年9個月。本席明白此刑期會使D1及D1家人失望,但憂鬱症並不是減刊理由。
本席體諒D1犯案只是一念之差,更放棄升學提早出社會賺錢養家,酌情扣減兩個月,至4年7個月。
本席宣佈D1刑期為4年7個月。


D2
任課室助理,本案對D2母親打擊沉重。鑑於年紀輕,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案發時15歲,時至今日,D2仍只有18歲。

法庭在考慮年輕被告的判刑時,除嚴重性質的案件下,須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盡量給予更生機會。法庭對於暴動罪亦有入教導所的案例,教導刑期一般為3年,再加上3年監管。

雖然D2在定下審期才認罪,但他有悔意及家人支持。

參考年輕人犯罪判刑原則:
1)不是近期唯一涉及年輕人犯罪的罪行
2)16歲以下應考慮非監禁式刑罰,判處監禁會造成張力,導致年輕犯人未能更生。

參考判處教導所的案例:
1)確信案件是可處於監禁,但犯案人年輕,需考慮社會利益是否判監
2)犯事者接受非監禁刑罰符合社會利益,考慮其品性
3)若案情嚴重,判入教導所顯得寬大處理,即使教導所報告良好,法庭亦可判處監禁。
綜合以上,本席宣佈D2判入教導所。

D3
曾干犯另一案件而判入勞教中心,法律代表呈上D3父親及自身求情信。D3不認罪表示他沒有悔意,但鑑於D3年輕。
本席宣佈D3進入教導所。

D4
沒有刑事紀錄,在香港土生土長,12年考入中大計算機科學系,其後在資訊科技界工作。本性和善,孝順家人。對於犯案深感後悔,稱自己受社會氣氛及社交媒體煽動而犯罪。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4有實際暴動行為,加刑9個月,有10%扣減。因D4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4刑期為4年1個月。

D5
學業成績優秀,浸大畢業,在中大完成碩士學位,將打算成為學者。D5是品性純良的人,受師長及同學愛戴。當時以為自己道德是對的,因而犯下大錯。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5有實際暴動行為,加刑9個月,有25%扣減。因D4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5刑期為3年4個月。

D6(押後判刑)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有25%扣減。因D6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6刑期為3年6個月。
🌟直播員註:法官無讀D6判刑理由,唔知有無加刑,嚴重懷疑可能讀錯刑期。

D7
任測量師。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有20%扣減。因D7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7刑期為3年5個月,即41個月。

D8
經營髮型工作室。本性善良,敢於承擔。

量刑起點4年6個月,加刑3個月,有25%扣減。因D8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8刑期為3年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2/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訴D3] - 審訊後期新增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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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申請新增控罪(4)暴動 [D3]
鄭官宣布批準申請增控罪

📌控罪(4)答辯:D3不認罪

控方己預備新增控罪開案文件,申請重開案情。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關注批准會擴闊了檢控事實基礎,強調重開案情對D3不公平,想聽取意見。

🔹控方早前提及可能增加3人經討論後認為不需要。但修訂開案陳詞有指出D3逃匿需增加文件資料如其歲數及住址。
🔸D3代表反對現階段增加證供包括任何資料或證人。

法庭聴罷拒絕控方申請增加證供或資料。

【1451 】休庭讓D 3索取指示會否押後,重召證人等申精。

【1521 】再開庭,D3 確認沒有任何申請。

中段陳詞
D3辯方中段陳詞,引用CSJ案例法庭只需考慮法律問題,不必作推論。代表指就算渠道接通也沒有證供渠道是否可以讓人通過。

控方回應證人PW3已經作供提及公家渠口可通往1664及理大,接駁位亦有1.65米高。

【1535】鄭官又休庭考慮表面證供作裁決

【1600】法庭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2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3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4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但有數封品格證明信件及工作證明呈堂
-D6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但有新𐄘認事實(4)同控方達成,內容大意為2019年11月警方沒有發出任何公眾SMS訊息
-D7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1613】再休庭討論陳詞,裁決日子

【1623 】再開庭確認餘下程序日期

【1641】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如下
2022年12月16日 0930 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2023年1月14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已經認罪被告)

法庭同時指示2022年12月7日或之前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及2022年12月14日或之前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需恢復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

D6: 劉(29)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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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承認控罪(1)暴動,控方同意控罪(3)襲警罪存檔法庭。案件其他被告已於11月21日判刑(見下面連結),劉因染疫隔離缺席改為今天作正式判刑。

案件判刑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306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3年5個月‼️

簡短理由
A6在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認罪,罪行需具阻嚇性,雖然對年青品格良好判處長期監禁是非常難作決定,但要打擊網顧法紀亦屬必要。根住讀出上訴庭案例考慮規模、時間、有否計劃及角色及過往相似案例。考慮本案所有因素,鄭官以54個月作暴動罪量刑起點,認罪可作扣減20%,案件雖然在3年後判刑但起訴不屬控方所言延遲起訴不作減刑。但念及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重犯機會較低,故酌情扣減2個月,計算後法庭判處41個月(3年5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1/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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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呈堂不用讀出

📎庭上讀出雙方同意承認事實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三名警員作供,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會面呈堂。辯方爭議案發地點是否有暴動及開案陳詞之通訊機訊息是傳聞證供及警察查問下招認是未經警誡,會以特別事項處理,辯方已經呈交反對招認理由。

📌PW1  警長 6105 程廣業(音)負責截停被告 作供
🔹主問
案發時駐守PTU C連第4小隊。穿防暴制服當值,約1928 在通訊機知道屯門市中心有一百至二百名黑衣人聚集破壞,當時在警車AM7211上有十警員即前往市中心。車到達見到在屯喜路屯隆街交界有一百至二百黑衣男子,下車後見60米外有黑衣人向警車方向扔磗塊及正在燃燒之汽油彈。PW1確認P2地圖,在上方紀錄停車位置及第一眼見到黑衣人位置(P2a)。證人下車後吩咐隊員取裝備築起防線一字排開,汽油彈扔不中警車或警察,警員全穿防暴衣戴頭盔,證人向人羣以口頭發警告但沒用揚聲器,大意是「警察唔好扔汽油彈及磗」,但人羣沒停止扔物。PW1形容黑衣人普遍穿黑衫,有人戴口罩及冰袖。其後警察慢慢推進,地上有雜物如磚及玻璃碎。推進至屯順街屯隆街時黑衣人𘍭身走向屯門鄉事會路方向,自己加速追截到屯隆街屯門鄉事會路交界截停一男子即被告。要求下在P2記下截停被告位置X。

自己第一眼直望被告時他在黑衣暴徒企第一排面戴藍色外科口罩,一副粗框黑色眼鏡,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打直有字為「香港」橫看「加油」,穿黑色冰袖,孭一個黒色背囊,冇戴帽,當時因閃避其他人扔物只見到被告主體看不到手部動作,由第一眼到截停相差約十秒。之後另一警員19755來協助一齊帶被告到錦華花園A座對出作搜身及查問,P2a地圖劃上圓圈,因原本所在位置空曠及仍有搜捕行動所以才帶到安全地方。

自己一直在旁聽到警員19755先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打開背囊取時有一白色衫跌出,警員問有何用,他答逃走時作變換衣著特徵,再問為何在場?他答支援手足。19755亦有問被告住址及職業。19755其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反手上手扣後帶上警車,自己沒有跟上警車,確認被告全程也戴藍色口罩,只係在對身份證時曾拉下核對,自己沒有檢取被告物品。確認證物被告相片P3,但相中被告沒穿冰袖,不知道原因。認出證物P4一號相之白色衫為背囊跌出來之白色衫、認不出2號相是否身上物品,3號相為當日所戴口罩。鄭官提問控方似乎PW1未確認被告為黑衣人前排,控方向PW1再查問證人確認截停男子為作供企第一排,因他跑得慢所以能短時間截停。
🔸盤問
-同意當日在記事冊及十月四日回口供已經作所知紀錄。
-由口頭警告到推進估計相差10分鐘
-同意被告在第一排是庭上作供首次講沒有文字紀錄
-辯方讀出PW1記事册(MFI)上英文紀錄形容at 7:40 offload, one Chinese man standing on the road,with black t shirt, wearing glasses, 證人指自己英文差,沒有形容到被告在第一排,同意今日庭上作供才首次講及。
-同意除記事冊及口供2份記錄可補充但沒有作過任何補充。
-確認推進至面對面距5至6米時,開始追截被告
- 10月4日口供提及下警車時黑衣暴徒正逃走,同庭上指百多二百人企路上, PW1解釋是有人跑有人企。
-呈上辯方相冊,證人同意個別相片可對應在P2a地圖早前作供紀錄之位置。
-不同意首次截停位置不正確,不知代表所指搜查當時有十名警員圍住被告,在此情況下回答問題
-不清楚有警員在辯方相片冊上美心外作第二次搜身
-截停被告時約19:51,認為錦薈坊外較安全,19755約在19:52查問被告,確認被告雙手反鎻上手扣,同意記事冊寫被告有逃跑
-唔記得當天19755有冇作警誡,只確認自己冇警誡也沒有提示19755作
-不同意被告沒有說支援手足及變換外形特徵
-同意控方相冊P3第二張相被告面上沒有口罩,自己記事冊英文紀錄也沒有寫被告有口罩,自己在場也沒有檢取其黑色手袖,沒有目睹被告上警車前自己有除下手袖
-不清楚證物口罩其實是由DPC 3891在被告背囊內取出
🔹覆問
十月一日工作至很夜筋疲力盡才休息,所以書面口供文字紀錄才在十月四日填寫。
法官澄清 P2a上長方形,雲、交叉及圓圈為警車、暴徒,截停及查問地點。確認首歌次見到被告在暴徒第一行,位置在屯隆街,書面口供沒提是自己遺漏,但印象深刻。

📌PW2 警員 19755 張威業 (音)負責搜杳及拘捕 作供
🔹主問
當日駐PTU C連,負責屯門區聚集驅散,10月1日晚上7:28從通訊機知道市中心有非法集結,於是乘警車am7211前去,車上約有13至14人。1940到達屯喜路接近屯隆街位置停車自己下車,前方50至60米外大批約二三百名黑衣人,因天黑看不到人羣做緊咩,人羣見到警察便向鄉市會路跑,下車排方陣41人共分多排一字設防線,自己排第四排負責突擊追捕,路上佈滿磚頭,之後自己同隊友推進至錦薈坊截停一人,但見PW1 警長6105一個人在附近屯隆街鄉市會路截停一男子,所以自己上前幫手,該男子為被告。2人將被告帶到屯隆街錦薈坊外作搜查。PW2在控方要求下於P2地圖劃下警車,黑衣人、第一眼見PW1及被告所在,帶到錦薈坊之位置(P2a)

查問為何出現,被告答支援手足。跟住要求出示身份證,他打開背囊見到有白色衫於再問有何用,他答作變身用,形容第一眼見到被告戴藍色外科口罩,穿黑色短袖衫有字可從不同角度見香港或加油,穿長褲(顏色唔記得)、深色鞋,孭背囊。確認查問時沒有警誡,因當時情況沒有安全環境下不方便除裝備取記事冊,終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之後將其帶上警車往屯門警署。在對身份證後搜身要求被告除低口罩,他交自己𒓭再放入其背囊內。當時被告在PW1截停時手上戴有一對冰䄂也要求除下放入背囊,自己現場沒有檢取被告物品,但自己一直手持其背囊,回警署後被告物品由另外一位同事檢取並與他交收但忘記警員編號及名字,交收物品有口罩、冰袖,白色衫。確認相冊P3為被告,認得黑色上衣,相中褲不同第一眼所見,認得P4相冊內白衫,手機及口罩為被告物件。
🔸盤問
-分別在即日及10月4日作記事冊及口供紀錄。
-下車時50至60米外黑衣人見警察便跑,見到黑衣人位置非在馬路。
-自己沒有見到對峙情況,也不見有人向警方扔物件
-第一眼見被告時間不肯定,是警長截停被告時
-P2a圓圈是截停位置,辯方相4黃色店舖附近查問, 不同意是相中熱狗店附近及有十名警員圍住被告,但聴到被告有回答職業。不同意有警員說「謂,冇嘢噃」「唔理咁多拉咗先」
-不同意美心外有人再次向被告搜身
-查問時被告說支援手足,認知手足是示威者。確認被告有說白色衫變身用,同意沒有警誡他
-確認作供指拿裝備,仲有其他人在追捕不方便取記事冊,可以口頭警誡但沒有做
-不同意被告沒作所指招認
-有在記事冊補錄但沒給被告看
-同意被告穿黑衫、長褲(顏色不記得),深色鞋,孭背囊
-被告自己除下口罩及冰袖,自己放入其背囊,證人指記事冊有寫
,辯方要求 PW2再看記事冊副本後證人指是寫漏咗,同意書面口供也沒寫將除下物件放入背囊。
- P3相冊第二張相被告穿淺色短褲,證人同意同自己作供不同,不知原因,同意P4證物相冊沒有冰袖,不知原因。
-不同意口罩一直在背袋,見到人羣聚集沒有見暴動情況。
🔹沒有覆問

📌PW3 偵輯警長3891 容偉基(音)檢取證物作供
🔹主問
-確認本案處理背袋內檢取之P5及P6為白色衫及口罩
-是PC 19755 交自己,時間不記得,在屯門報案室提取被告時約21:06
-不記得背袋所有物件,記得有八條鎖匙,一部電話及電話卡。
🔸盤問
-晚上8時至9時在屯門警署內為被告錄取口供,內容沒提有招認,自己沒補充。
🔹沒有覆問

📌控方特別事項舉證完畢,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及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

辯方要求明早才交書面陳詞,控方沒有書面陳詞但今日呈交上訴案例指就算沒有警誡下查問如對被告有懷疑法庭不一定拒絕接納其招認呈堂。

[1516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3日 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2/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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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
辯方今早交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法官指需時查閱押後至10:30 再開庭。

1032 法庭考慮雙方陳述文件及案例後決定拒絕接納控方將被告招認呈堂證供。

一般事項
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鄭官希望今日內完成結案,可以簡短形式及口頭方式,控方指只有幾句口頭陳詞,辯方同意下午2:30可預備好。

1037 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今日1430雙方作結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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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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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一般事項結案陳詞

🔹控方
簡單書面陳詞及案例已經呈交,本案沒有法律爭議。希望對證供有3點補充:
1)事發突然及混亂,警方到場在設防線一段時間才進行追截。(同意法官指不算即刻採取行動,路上或有途人)
2)2位證人在10月1日工作時間長,在幾日後才補錄書面口供,或因而有缺失。
3)PW1及PW2在事發3年後才上庭作供,因此可能出現庭上口供有不準確。

📍鄭官注意都2點:
1)開案陳詞有提被告被截停時喘氣但庭上在場兩位警察作供均沒提過。
【控方同意法庭此觀察】
2)被告相冊內所穿是一條淺色短褲,同PW2庭上作供指出長褲不吻合。
【控方同意PW2如此作供,而PW1作供則沒有形容被告所穿之褲是長定短】

🔸辯方
-不爭議是否有非法集結,但爭議沒有發生暴動
-爭議截停地點,同意拘捕地點
-指出控方PW1及PW2庭上作供同書面口供有不符,2人口供不可信可靠。證物處理之PW3口供可信
-爭議被告一直沒戴口罩,只帶在身放在袋內,也從沒有穿冰袖(證物也沒有),證人甚至對穿長短褲也不一致,同兩人庭上所述見到參與暴動疑人特徵不符
-總結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只靠環境證據推論,然而庭上主要證人證供多處缺失不符,根本未能達至豪無合理疑點。

[1457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 0930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但不用到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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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3/9]

A2:何(28) / A3:鄭錦滿(32)
A4:陳(33) / A6:馮(30)
A7:林(31)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A3]
(審訊後期於11月22日新增控罪,獲法庭批準,但拒絕控方新增證據)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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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A3代表:#陳德昌大律師
A6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9:31 開庭]

控方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2,3,4,6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其中有爭議點, 辯方說法,控方是沒有任何證據顯示11月19及20日在理工大學內是有暴動發生。這點留待法庭裁決。

[12:17]小休

A6 及 A7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6有再進一步法律觀點陳詞,會以書面形式處理,法庭批准,但須於3日內呈上法庭及給予控方,而控方須於3日內回應。

A3有關注到今早終審庭有宗判決宣布,未知與本案有沒有直接關係。如有需要會有補充書面陳詞,法庭接納。
法庭亦提醒其他法律代表,如有其他案例,可再以書面形式補充。

法庭補充,特別是有關A6的法律觀點,除書面補充陳詞外,如有需要可向法庭申請再開庭處理

[1:08] 審訊完畢

第四被告特別申請一天不用宵禁及不用到警署報到獲批,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A1:葉(27),A5:黃(25)及A8:梁(23)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14日早上9:30進行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裁決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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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 開庭

📌裁決速報: 罪名不成立 🎉

簡短理由
本案只依賴PW1 、PW2及PW3警員證供。

分析
被告曾否站在前排位置?
控方依賴PW1口供,但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均沒記下,PW1解釋英文差及以point form, 法庭指口供不可靠

人羣曾否投汽油彈?
PW1說見到,但PW2則說沒有見到,法庭未能肯定當刻是否有人投汽油彈

被告口供招認?
PW2承認沒有警誡因環境不安全不方面拎記事冊寫下,法庭認為有合理懐疑可先作口頭警誡之後補寫,其解釋不作警誡理由並不可信,法庭拒絕被告招認口供呈堂。

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暴動?
兩證人均指出多人參與及路面有物品堵路。被告理應從即時新聞知悉十月一日有集結活動。PW1 及PW2對被告衣著有分歧,2人分別說穿長褲及短褲有可能記錯,控方也沒有證據被告有更換褲,兩人同指有穿手袖但警署拍攝照片卻沒有,不排除可能沒有檢取。對於指當時被告戴罩法庭也不排除只帶在身,當日被告雖然身穿黑色上衣在現場出現,可能是示威者也可能是途人。

綜合上述原因,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0955 完庭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判刑

D1:葉(27)/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1&D2] 🔴罪成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至D8] 🔴除D3外全部罪成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訴D8,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4) 暴動 [訴D3]🔴罪成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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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審前已認罪的D1、D5、D8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陳詞,辯方今日在庭上亦有作口頭補充;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其餘被告則希望稍後提交求情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11日0930處理求情及判刑,期間所有定罪被告須要還押🔴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判刑

D1:葉(27)/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1&D2] 🔴罪成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至D8] 🔴除D3外全部罪成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訴D8,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4) 暴動 [訴D3]🔴罪成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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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開庭]

💡討論

1. 控方向法庭提出與量刑有關的案例作為參考,有量刑4年半及量刑2年的案例;但量刑2年的案,昨日剛去信查詢中,未知結果;
2. 有關辯方指出控方在2019年已掌握所有證據,有延誤檢控之嫌,鄭官說詞是因為有部分被告人沒有提供手機密碼,不接納是延誤;
3. D3被加控的暴動罪,基於事隔3年才被控算不算延誤檢控?鄭官提出因在審訊期間才加控,可能構成錯誤期望(因暴動罪是比妨礙司法公正罪重),故可能考慮此因素成為減刑因素。

🟢求情

🔸D1法律代表
被告一開始已經提供手機及密碼,希望可以成為減刑因素;另外由於D1未能遇到由理大走出來的人,而行動時期很短,希望亦可成為減刑因素。

🔸D2法律代表
期望法庭考慮D2已大部分同意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法官並不接受)。另外延誤檢控方面,有關手機的證據,辯方質疑控方在辯方一再要求下都沒有將有關D1手機的資料交給D2的法律代表,因此是實有存在延誤檢控。(法官都不接受。)

🔸D3法律代表
求情信主要指出無論作為立法會議助或之後的工作崗位,D3都樂於助人。案例方面,賴俊樂(音)案練官判2.5年,惟鄭官反駁,按上訴庭案例有汽油彈就判5年或4年半;陳俊邦(音)案,重判是因為案情嚴重;梁子良(音)案,基於認罪判2年;郭志凡(音)案都是判2年;但該些案例都對區域法院沒有約束力,只屬參考。辯方律師也提出延誤檢控,但鄭官又指出,這樣的延誤性質,目前沒有案例參考減刑多少?

🔸D4法律代表
已呈上5封求情信,另外4封是品格證明信,內容都指出被告是位孝順,為他人設想的人。加上有將出生的第二名孩子,亦將失去公務員的職位,增加了被告不輕的壓力。另外,辯方律師提出廖子文案16個月的判刑,請法官考慮;最後指出D4角色是較被動,但鄭官不接受,因為他是伙同犯案,並且他有成功救出2名由理大出逃的人,所以應該是罪責最重,對妨礙司法公正構成實質結果,應該是加刑因素

🔸D5法律代表沒有補充

🔸D6法律代表
家人、朋友及僱主都支持被告,而同意案情方面也能節省法庭時間。案例方面,辯方律師提出洪宜相(音)案,協助入屋犯法者逃走,判12個月;法官沒有直接表示不接納。

🔸D7法律代表
期望法官參考同案法律代表所提供的案例。求情信主要表達D7是位孝順、有理想的年青人。

🔸D8法律代表
補充吳彥東(音)案,雖然案情十分嚴重,量刑起點是15個月;有關延誤檢控方面,期望法官考慮這3年裡被告人承受的精神壓力。

📍判刑
D1:7個月監禁
D2:13個月監禁
D3:3年8個月監禁
D4:12個月監禁
D5:10個月監禁
D6:12個月監禁
D7:12個月監禁
D8:9個月監禁

[125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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