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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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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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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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月3日 星期五】
分流投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 5 庭 - 劉綺雲裁判官
[1] 09:30 am - 吳(22)🛑已還押103天 #續審 管有攻擊性武器 #0921旺角 汽油彈、鎚仔等

🏛高 等 法 院 1 2 樓 2 8 庭 - 高浩文法官
[2] 10:30 am - 印尼女記者疑遭警方槍傷右眼致永久失明;要求警方披露開槍警員資料,但仍未有回覆,至今未能提出民事起訴 #0929灣仔 原訴傳票(訴訟前的文件透露)

🏛高 等 法 院 5 樓 7 庭 - 杜麗冰法官
[3] 10:30 am - 何(25)🛑已還押9天 - 襲警 #1224尖沙咀
[4] 10:30 am - 孫(26)🛑已還押9天 - 襲警 #1224尖沙咀
[5] 10:30 am - 諸(22)🛑已還押23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210沙田 氣槍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 林子勤裁判官【下午同時有太古斬人案陳眞】
[6] 09:30 am - 吳(64)📢#判刑 企圖刑事毀壞 #1014中環 警方港鐵拉人,用機鐵手推車撞向警車AM9966;早前認罪
[7] 09:30 am - 謝(27) - 襲警 - #1114灣仔 涉襲擊督察17785
[7a] 09:30 am - #新案件 #上門拘捕#0101遊行 🚩新增
[8] 02:30 pm - 顔(20)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1102銅鑼灣 2支士巴拿
[9] 02:30 pm - 戴,溫,吳,陳,丘(21-32) - 非法集結﹑襲警等 - #0609金鐘 溫涉阻撓高級督察B;丘涉拉扯警員A衣袖;另外3名涉搬動和堆疊鐵馬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 02:30 pm - 譚(24) - 襲警 #0803黃大仙 涉用頭撞警員冼鴻源
[11] 02:30 pm - 林(19) - 暴動 #1001黃大仙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2] 02:30 pm - 劉(56) - 企圖縱火 #0815元朗 涉企圖在警署外縱火燒鐵閘


#不是聲援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 林子勤裁判官
02:30 pm - 陳眞(48) -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嚴重傷害、2項有意圖而傷人 #1103太古 斬傷多人並咬甩區議員趙家賢部份左耳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程(35-61)🛑已還押146天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0815天水圍 玻璃樽(裝有易燃液體);距離警署(當時被包圍)10分鐘車程;有消息指,辯方稱與反送中無關【未清楚是否手足】

#0815元朗 朗逸豪苑警員接報負責失蹤人口案件,期間於路邊發現黑色私家車,三人著有裝頭笠形跡可疑。警員截查,逃逸途中棄裝,最終於山下村截停後在車尾箱發現6支汽油彈。

控方改控《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Source: 星島日報)

被告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d1 中國出生,現職深圳廚師,妻兒現居大陸
d2 62歲,本地出生。
辯方求情指兩人為幫助朋友,法官指控罪為攻擊性武器,重點為攻擊導致他人受傷害,此外無任何原因。雖然事件中沒有受傷,但潛在傷害大。

量刑起點為 21月監禁,認罪減1/3至14個月,d1求情再減2個月。
d1判處12個月監禁,d2判處14個月監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5元朗 #轉介文件

劉(56)

控罪:企圖縱火

案情:
//被告於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元朗警署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摘自《明報》2019.8.22

被指於同日恐嚇駐守元朗警署的女警 [控罪2]

被告並無代表律師。

控方提出修定控罪及新增控罪,並將轉介至區域法院。

修定控罪1:串謀縱火
新增控罪2: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區域法院答辯日期:5月12日0930

被告保留提出不在現場證據權利

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除報到時間改為一星期一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劉(5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15元朗 串謀縱火(交替控罪:刑事恐嚇))上庭資料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7/7 1430。控方不反對。

新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300000
人事擔保30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22-06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得以直接及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禁足令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15元朗

劉(56)

控罪: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元朗警署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交替控罪:於同日同地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取回一半保釋金獲批
(即現以港幣15萬擔保)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15元朗 #提訊

劉(56)
🛑曾經還押逾一星期

控罪: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詳情:
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元朗警署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交替控罪:於同日同地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不認罪

預審期:3天

控方有8名證人,當中7名是警員,1名是鑑證專家,亦會呈遞書面會面紀錄、錄影會面紀錄71分鐘、閉路電視片段半小時

控辯雙方認為不需審前覆核

保釋事宜:
。保釋金由15萬減為5萬
。22:00 - 06:00宵禁改為取消宵禁,法庭反對,最終改為00:00 - 06:00
。由一星期報到1次改為兩星期報到1次
。疫情完結後,離港工作,即日來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1日 09:00 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3日前呈交承認事實,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0815元朗 #審訊 [1/3]

劉(55) 🛑曾經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企圖縱火

葉法官提醒控方,企圖縱火罪同刑事恐嚇罪在本案屬交替控罪,法庭最後只會就其中一條控罪裁定罪名成立(或兩項皆不成立),而不會兩項控罪都成立,但控方陳詞未有就此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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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休庭 10分鐘
12:17 開庭

控辯雙方正爭議被告案發位置及路線,爭議到警員如何發現被告,是否有狗叫之類的可能性。
控辯雙方正爭議被告案發位置及路線,爭議到警員如何發現被告,是否有狗叫之類的可能性。

控方指警員事後才發現被告打火機。至於天拿水,被告去完大陸後,約晚上七時吃完飯後,到屯門買的,本來有大天拿水750ml,之後被告不需用這麼多,就倒80%落膠樽。
被告先買天拿水,其次買蘋果日報,後期買水樽,自己飲完水就倒天拿水入去。有部份天拿水倒在自己身上,即衫,手,錄影會面紀錄有解釋防止自己憤怒時燒人,就算要燒也燒了自己先,這個舉動是在警署閘前做的。
被告背包裏有部分天拿水,因被告曾把天拿水樽放在背包內,有少少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0815元朗 #審訊

劉(56)
🛑曾經還押逾一星期

控罪: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212

根據新聞報導,被告已認刑事恐嚇‼️‼️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111/A3WPWJTPQRAIBEN3CEB5WIFVRI/

辯方指被告一早已考慮認罪,只是控方反對所以才弄到今天,辯方希望可以減足1/3刑期。法庭要求控方好好考慮,及要求律政司書面報告。

法庭指責辯方沒在以往幾次上庭時,跟法庭交代,只是控辯雙方底下商討,因此沒有存檔,亦指責辯方在文件處理上字眼用得不好。

證物留後處理

辯方有保釋申請,希望待星期五再續,保釋申請被拒

‼️‼️‼️‼️‼️即時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區域法院11:00判刑‼️

😞法庭明言大機會即時監禁😞
(按:劉手足精神徬徨,有點空洞)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劉(56) #0815元朗
🛑已還押2天🛑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審訊過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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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應否給予被告1/3完整的刑期扣減?

今庭聆訊可以分為2部份,第1部份是繼續討論法庭應否給予被告1/3完整的刑期扣減。

因被告不承認企圖縱火的控罪,但控方卻不接納被告只承認交替控罪 (刑事恐嚇),並堅持繼續檢控被告人企圖縱火,以致雙方至今未能達成認罪協議。

葉佐文法官指交替控罪的法律原則是若律政司接納交替控罪,另一條控罪則必須無罪釋放,即毋須答辯,不能交由法庭存檔。可是原本處理本案的辯方律師 (馬家颿大律師在10月才接手本案) 錯誤地向控方陳述一個對律政司有利的選項,有機會使控罪存檔,即使當時律政司無答應,被告亦不應因為雙方的失誤付上代價,即失去1/3的完整刑期扣減,但重點是被告在過程中是否知情,還是只是律師的失誤。

控方法律代表張雅棣大律師指法庭應沿用CACC246/2019 [1] 中上訴庭提出的原則,給予本案被告認罪最多扣減25%刑期。

辯方希望可以休庭以期間細閱案例再作回應。這是因為控方沒有準備多一份副本予辯方,以致未能即時回應,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是否與法庭是否存在「秘密溝通渠道」,無視辯方的存在。

在休庭過後,辯方引用CACC92/2002案,指被告只要在審訊第一天認罪也是跟足程序,法庭可考慮在本案中跟隨當時包致金法官給予1/3完整刑期扣減的做法。

法庭考慮控辯雙方提出的論據後,認為答辯方應在答辯時向法庭清晰的認罪意向,令法庭可以有紀錄,亦可以節省控方找證人及證物的時間,因此傾向採用1/5的刑期扣減,唯被告可以向上訴庭申請就刑期提出上訴,並就本案情況向上訴庭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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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第2部份則是被告求情:

📌案件背景:

辯方指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由於本案案情特別,沒有相關案例參考,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所有因素後作合適判刑。辯方認同本案有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警誡大眾不能為所欲為,以及本案的嚴重性在於對象是警察,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影響治安及社會安寧。

辯方指被告在案發當日與家人有爭執,再加上看見社會事件和與同事有政見衝突下致情緒不佳,因此他想做一些惡作劇,警告和希望警察可以對示威者手下留情,當中過程是即興,由想法到行動只是相隔數小時,預謀性質低。

辯方重申被告希望「警告」警員並不代表他仇警,他除同情學生受粗暴對待外,亦同情警員需長時間工作。

辯方指被告希望以最少影響別人的方式進行惡作劇,例如選取最少人的地方,亦不希望因身上天拿水氣味而令狗吠等。辯方指他被截查的原因只是形跡可疑,並不是做了一些犯法行為,他把天拿水淋在手中的行為只是想控制自己,不要因衝動犯更大的錯。

📌被告背景:

辯方指被告在學生年代曾當選模範生,參加不同康體運動,孝順家人,期望未來可以為社會貢獻。

被告也是有良好心地的人,例如他目睹有棄嬰新聞後主動領養該孩子,並化身為一個好爸爸,希望孩子可以參加不同活動促進成長,被告亦認為成績不是一切,認為孩子有良好的成長環境才是最好的。

一系列求情信可顯示被告有大量親人朋友支持,亦可反映被告有參與不同義工工作,協助建造學校等的善行。

辯方指被告的重犯機會低,願意改善自己衝動的缺點,他在本案本是一心想改善黃藍陣營的分歧,促進和諧,但使用了錯誤方法,他現時已經有悔意,明白要接受具阻嚇性的懲罰。

📌案例參考:

辯方邀請法庭判刑時參考DCCC108/2018 [2],本案嚴重性較低,被告認罪表達悔意,希望法庭也可考慮判處其他非監禁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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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判刑押後至2020年12月23日10:00,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法庭拒絕被告保釋侯判的申請,被告需要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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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9690

[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0297&QS=%2B&TP=RS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劉(56) #0815元朗
🛑已還押約1個月🛑

控罪2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求情理由及處理刑期扣減的問題摘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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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同意當中內容,而報告內容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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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法庭指被告在犯案前數小時想到這犯案行為,在犯案時只帶有報紙及天拿水,沒有打火機,加上會面紀錄已引證被告沒有縱火意圖。即使如此,被告也不應因對警方不滿而對他們使用威嚇使他們在執勤時受壓。以本案案情而言,法庭以10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在開審時認罪獲1/5刑罰扣減至8星期監禁,此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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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2575&QS=%2B&TP=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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