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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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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4灣仔 #答辯

許(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8名證人,依賴3段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審訊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0930起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裁判官
#1224灣仔 #審訊 [1/2]

許(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4日2225時警方於皇后大道中與正義道交間截查百多人。
2) 同日警員17896拘捕被告,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而被告於警誡下表示「我無嘢講」,並檢取被告的背囊、外套、衫、褲、口罩 (P1-5)
3) A: 同日偵緝警員17545於2300-2337在現場拍攝搜查過程,影片存於sd卡內(P6) ,片段如實反映現場情況。
     B: 警長54855於2020年1月17日在警總從facebook下載兩段片段,分別名為「銅鑼灣時代廣場至sogo」全長3小時16分 及 「灣仔警察總部直播」全長1小時48分,片段如實反映現場情況。
     C:上述影片燒錄至光碟P6
     D:影片的截圖冊為P7(1-78)
4) A:2019年12月25日0030偵緝警員8614於北角警署羈留室為被告拍攝照片P8(1-9)
     B:2020年2月17日0943~0947偵緝警員13365於警總為一支雷射筆拍攝照片P9(1-7)
C:2020年4月17日1511-1523偵緝警員13365於警總就被告被捕時衣物拍攝照片P10(1-14)
    D:P8-10證物鏈不爭議
5) 2020年7月21日1308 偵緝警員1506以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再次拘捕被告
6) 證人陳喬崔的得專家身份不受爭議
7)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有6名證人,控方要求先傳召專家證人,原因是證人星期一(本案審期為今日及星期一) 需要進行警隊內部晉升面試,未能出庭作供。由於辯方不反對,法庭批準控方要求。

傳召 PW1 專家證人 #陳喬崔
其專家報告及中文譯本以65b方式呈堂

傳召 PW2 截查警員14993 謝瑞倫(音) 作供
審訊下午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審訊 [1/2]

許(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下午審訊
傳召 PW2 截查警員14993 謝瑞倫(音) 繼續作供
傳召 PW3 偵緝警員17896 莊偉權(音) 作供
傳召 PW4 警長51611 黃順臨 (音) 完成主問

案件將於2月8日0930續審,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審訊 [2/2]

許(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傳召 PW4 警長51611 黃順臨 (音) 繼續作供

傳召 PW5 高級警員58611 李志健(音) 作供

傳召 PW6 警員15006 陳惠文 (音) 作供

傳召 PW7 警員13365 陳x偽 (音) 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審訊 [2/2]

許(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退庭考慮後,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將於3月30日 150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5庭續審,期間控辯雙方需提交詳盡的書面陳詞予對方及法庭。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裁決

許(23)  #鄺展鴻大律師

15:30 開庭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速報:罪名成立

16:08~16:31 休庭安排押後事宜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16: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勞教背景報告,辯方押後求情的陳辭至當日。

+++++
後補於 22:40

案情:被控於去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設。

在較早前審訊時,由另一直播員紀錄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4日22:25時警方於皇后大道中與正義道交間截查百多人。
2) 同日警員17896拘捕被告,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器,而被告於警誡下表示「我無嘢講」,並檢取被告的背囊、外套、衫、褲、口罩 (P1-5)
3) A: 同日偵緝警員17545於23:00-23:37在現場拍攝搜查過程,影片存於SD卡內(P6) ,片段如實反映現場情況。
     B: 警長54855於2020年1月17日在警總從facebook下載兩段片段,分別名為「銅鑼灣時代廣場至Sogo」全長3小時16分 及 「灣仔警察總部直播」全長1小時48分,片段如實反映現場情況。
     C:上述影片燒錄至光碟P6
     D:影片的截圖冊為P7(1-78)
4) A: 2019年12月25日00:30偵緝警員8614於北角警署羈留室為被告拍攝照片P8(1-9)
     B: 2020年2月17日09:43~09:47偵緝警員於警總為一支雷射筆拍攝照片P9(1-7)
    C: 2020年4月17日15:11-15:23偵緝警員13365就被告被捕時衣物拍攝照片P10(1-14)
    D: P8-10證物鏈不爭議
5) 2020年7月21日13:08 偵緝警員15006以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再次拘捕被告
6) 證人 #陳喬崔 的專家身份不受爭議
7)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裁判官判詞總結如下:

雷射筆的鑒證
案中的雷射筆P13,由控方專家證人PW1 #陳喬崔 根據國際標準IEC-60825作測試,鑒定為3B級別,雷射筆於40米內可傷害人眼,辯方指證人用紅膜作模擬眼睛測試,證人並非眼科專家,質疑可信性,證人指現實未有用人眼作測試,裁判官接納證供。

各證人的證供
裁判官用了不少篇幅描述各警方證人當晚的行動,目的係接納證人間的口供雖然有差異,但對整件事不是關鍵,無干擾證物鏈,接納PW2~PW6的證供。

被告管有雷射筆的意圖
P13本質不是攻擊性武器,在陳耀成一案中引述莊阿采的案例,決定是否攻擊性武器,要考慮以下四點:
- 物品的性質
- 時間地點等環境因素
- 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
- 被告當時的行為
當晚係平安夜,雷射筆可以用在慶祝項目中,但被告參與未經批准嘅遊行,攜帶有伸縮棍和戰術板,在正義道被捕,附近無酒吧無慶祝活動,當晚無人使用雷射筆,但只要被告把證物視為傷人器具,就算未被使用,佢都係傷人器具,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係管有作傷人意圖,被告無合理辯解,裁定罪名成立。

+++++
直播員按:手足在入犯人欄前有多謝旁聽席上眾人🙏,手足家人在庭外亦有感謝各旁聽師🙇‍♂️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許(23) #1224灣仔
🛑已還押13天🛑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714
=================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官表示崔美霞裁判官目前身體抱恙,今天不能處理判刑程序,因此需要把案件押後處理,由於考慮到有情況改變,法庭會考慮是否給予被告保釋侯判,並強調不會對最後的判刑結果有影響。

辯方有保釋申請,控方表示反對保釋。

法庭在考慮控辯雙方的理據後,批准被告人保釋侯判,條件如下
•現金$3000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住址
•更改住址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准離港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需在24小時內交出)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7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7庭處理判刑程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判刑

14:53 仲未開庭
15:05 開庭
15:30 判6個月監禁

許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裁決理由

=================
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鄺展鴻大律師

後補資料:

辯方求情:
就着法庭為被告索取嘅勞教報告和背景報告,已經解釋咗被告聽,勞教報告內容建議不適合入勞教所,被告考完DSE之後有正職工作,現正修讀設計課程,有上進心,有服務大眾和關懷老弱,家人對佢嘅評價係勤奮、和善、包容,呈上求情信和被告細佬的醫療報告,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父母、哥哥、導師、講師、和上司分別撰寫。

被告初犯無刑事紀錄,今次涉案嘅只係一支雷射筆,雷射筆不是容易傷害人的武器,照射皮膚無事,只係對眼睛構成傷害,但亦無有關傷害的資料,雷射筆在背囊中搜度,無使用過,背囊中無防具,更沒有武器,控方無證據話使用過,現場亦無發生衝突,極其量只係和平遊行,警方拘捕左約100人,都無發現有違禁品,就算被告使用雷射筆亦唔會引發衝突,以近期嘅社會事件,雷射筆只係最輕微嘅一單,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提出在背景報告中,如何理解提到被告不認罪,但有悔意,辯方律師稱被告不認為傷害他人,但對家人嘅擔心有悔意。

判刑:
(重複裁決中的案情內容)....雷射筆屬於3B級,雷射光會對眼睛造成傷害,雷射筆上有寫明危險字眼,被告有認知,卻帶備去遊行,還有伸縮棍、戰術板、擴音器....在時代廣場叫口號之後,被告可以散去,但被告遊行到大道東近正義路,帶備雷射筆,對公眾造成危險,可激發其他人衝突,判處阻嚇性刑罰係合適嘅,考慮咗潛在傷害性,被告嘅求情信,被告無悔意,還押,家庭背景,判處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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