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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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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判刑

14:53 仲未開庭
15:05 開庭
15:30 判6個月監禁

許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裁決理由

=================
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鄺展鴻大律師

後補資料:

辯方求情:
就着法庭為被告索取嘅勞教報告和背景報告,已經解釋咗被告聽,勞教報告內容建議不適合入勞教所,被告考完DSE之後有正職工作,現正修讀設計課程,有上進心,有服務大眾和關懷老弱,家人對佢嘅評價係勤奮、和善、包容,呈上求情信和被告細佬的醫療報告,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父母、哥哥、導師、講師、和上司分別撰寫。

被告初犯無刑事紀錄,今次涉案嘅只係一支雷射筆,雷射筆不是容易傷害人的武器,照射皮膚無事,只係對眼睛構成傷害,但亦無有關傷害的資料,雷射筆在背囊中搜度,無使用過,背囊中無防具,更沒有武器,控方無證據話使用過,現場亦無發生衝突,極其量只係和平遊行,警方拘捕左約100人,都無發現有違禁品,就算被告使用雷射筆亦唔會引發衝突,以近期嘅社會事件,雷射筆只係最輕微嘅一單,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提出在背景報告中,如何理解提到被告不認罪,但有悔意,辯方律師稱被告不認為傷害他人,但對家人嘅擔心有悔意。

判刑:
(重複裁決中的案情內容)....雷射筆屬於3B級,雷射光會對眼睛造成傷害,雷射筆上有寫明危險字眼,被告有認知,卻帶備去遊行,還有伸縮棍、戰術板、擴音器....在時代廣場叫口號之後,被告可以散去,但被告遊行到大道東近正義路,帶備雷射筆,對公眾造成危險,可激發其他人衝突,判處阻嚇性刑罰係合適嘅,考慮咗潛在傷害性,被告嘅求情信,被告無悔意,還押,家庭背景,判處6個月監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1/9] 

下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已判刑)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PW15 DPC 12053 趙志明(音) 證物員,負責處理所有被告的證物,被質疑沒有妥善看管證物,和處理證物程序混亂,辯方盤問完畢,控方覆問時問及另一名警員,被辯方反對。

傳召PW16 高級督察唐凱儀(音),證人負責協調警隊內部,將檢取到的雷射筆交給專家處理和呈堂的程序,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24/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2/9] 

上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裁判官在內庭閱讀控方就D2 & D6反對證供的陳詞,延至10:07開庭。

主控補充,在開始審訊的第一日,嘗試交一份證人供詞給當時代表D2的黃大律師,她閱讀後表示拒絕接收文件,今日的梁大律師稱無聽過黃大律師提過此事,裁判官要求梁大律師去確認。

法庭裁定不批准控方播方片段(拍攝D6在被拘捕前的10分鐘,沙田警署外的情況)給證人觀看,從中辨認被告,因當時證人還未到場。

傳召PW17 警員 2340X 胡X君(音) 作供,證人當日為防暴,拘捕D6,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

D2梁大律師回覆法庭已經聯絡黃大律師,表示從沒有控方所講的事情發生;裁判官暫不處理前因,指示控方先給予辯方證物。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2/9] 

下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大律師

PW17 警員 23400 胡X君(音) 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
午飯前辯方想呈遞當日PW17的指揮官的記事冊和口供紙,遭控方反對,裁判官表示辯方可以繼續。

辯方指出疑點:(1) PW17寫口供紙的時間和指揮官寫記事冊的時間,同為2019年8月12日05:30;(2) 口供紙和記事冊的内容有多達三處,對D6的描述有極相似之處,其中一段係一模一樣,連白字都相同。被質疑為抄襲,證人當然否認,但承認有「對證」。作供完畢。

傳召PW18 警員 110??,現隸屬國安處,案發後被指派為案件調查員,反覆觀看5段由警方拍攝的片段,和3段公開媒體的片段,共超過70小時,從片段中找尋和辨認各被告,在2021年4月9日從片段中截圖和造成口供,庭上證詞只針對D6,作供完畢。

辯方因應PW18的口供,要求傳召指揮官曾督察上庭作供,控方聯絡後表示可以安排明日上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5/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
直播員按:旁聽人士收到D3女友轉達的訊息,琴日D3見到大家送車,多謝支持,佢會飲多啲水!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3/9] 

上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大律師

PW18 警員 110?? 吳展浩(音)再被傳召上庭,作供完畢。

10:34 傳召PW19 督察 24186 曾文龍(音),證人在2019年8月11日為PTU C大隊第四小隊指揮官,被質疑與PW17的口供抄襲,證人當然否認,但承認寫記事冊之前有和同事做「記憶匯集」,問助手有關時間、地點和人物等資料。

到D2案情,裁判官裁定不容許控方使用影片。
再次傳召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作供,控方主問完,辯方質疑證人對追捕D2的描述,出現三個版本:
記事冊:由豐和樓跑向順和樓;
口供紙:由和悅樓跑向順和樓;
庭上證供:跑向豐和樓,在和悅樓截停佢。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3/9] 

下午進度(非即時🙇‍♂️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14:41 開庭
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繼續作供,證人在2021年4月29日在庭上稱D2被捕時係戴住菱形淺灰色有濾罐的口罩,但今日指為藍色口罩;辯方指出證人記憶混亂,錯漏百出。

14:47 覆問
在主控再三引導下,PW5稱無駐守過沙田,對禾輋邨位置唔熟悉,第一眼見到D2係在和悅樓出面逃跑,跑向順和樓或豐和樓,都係跑離開警署,所以有咁嘅描述。

主控希望證人能解釋何謂掉頭走,但似乎不得要領,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呈上七本相簿,P14(1~3, & 5~8)
(2) 處理高級警司撰寫的專家報告,其專家身份不受爭議
(3) 由威爾斯醫院替警員21280在2019年9月3日所撰寫的醫療報告

控方以65B形式呈上多份證人口供,並在庭上讀出,總結如下:
(1) ICAC技術支援組首席主任郭漢文(音)先生,在2019年11月14日就案中雷射筆所撰寫的報告
(2) 警察刑事部技術支援訊號分析組吳長春(音)先生,在2021年4月12日所撰寫的口供,和對案中雷射筆所做的詳細檢驗結果
(3) OFCA條例執行科林亮弘(音)先生在2020年4月20日,為案中的兩部對講機初撰寫的口供,和技術測試報告
(4) 科電工程有限公司余順廣(音)先生為OFCA的無線電測試器材,所做的檢查報告
(5) 余順廣先生的上司黎華輝(音)先生所撰寫的口供,證明余順廣(音)先生為科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師
(6) OFCA條例執行科牌照組李玉娥(音)女士所撰寫的口供,證明D1 & D3 並沒持有無線電執照,可以管有對講機
(7) OFCA無線電監察組黎玉龍(音)先生的口供,與警方交收兩部對講機,並交予林亮弘(音)先生測試

控方最後呈上P14(1)相部,表示控方案情完結。

時間已接近16:30,裁判官示意繼續,辯方D5 & D7有中段陳辭,之後裁判官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休庭15分鐘後,律師表示D1不會出庭作供,但會傳召一名醫生證人,其他被告的律師均表示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26/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在醫生證人作供後休庭,辯方需要交書面陳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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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旁聽人士再次收到D3的訊息,多謝街坊支持,話出返嚟請大家食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4/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法庭因處理另一案件,延遲至10:00開庭。

傳召DW1 趙稀姛(音)醫生作供,辯方先作簡單介紹,即由控方盤問,趙醫生是根據急症室醫生、放射科醫生和其他駐院醫生所做的記錄,而撰寫份關於D1的醫療報告。

控方盤問(括弧內是證人回應)
D1右邊面部、手踭、膝頭哥又多處擦傷,郁動會痛,左前腿有1cm裂傷,size唔大但要聯針,肚部腹部按落去冇發炎症狀冇痛楚;控方想了解關於被告在面部和手腳有擦傷和瘀傷,是否因為病人曾經趴在地下,身體受壓,期間身體有強烈郁動,而導致有擦傷和瘀傷,(唔能夠評論,因為唔係專家,唔知”銀”到啲咩而導致)。

照X光發現鼻樑骨有輕微變形、移位,有骨裂,如果病人未去到醫院前,面部側埋一邊受壓,而導致面部鼻樑有觸痛(有呢個可能性,分辨唔到),報告嘅觀察會唔會吻合病人曾經面部貼地,受壓力移動所導致(唔清楚)。

做第一次電腦掃描,發覺脾臟有一條陰影線,估計可能係受到外物撞擊受傷,或者係先天嘅,在做第二次電腦掃描後,診斷為先天嘅;另外驗血和驗小便的指數,加上病歷,診斷胰臟受到撞擊,因人體內臟會自動修復,住院期間指數已回復正常水平。

10:45 辯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06 小休後,法庭宣布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15:45;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辯方作口頭結案陳辭,控方在9月16日先作書面陳辭,交給法庭和辯方,辯方在9月30日或之前作詳盡的書面陳述和回應,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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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旁聽人士再、再次收到D3的手寫信(字體整潔,畫美國隊長的公仔好靚),多謝街坊默默在庭上支持,忍受着主控令人昏昏欲睡的聲音,叫大家賞花杏仁露,出返嚟請大家食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5/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15:57 開庭
根據辯方律師的陳辭,崔官提出問題,邀請控方就著案發的時間和地點出作回應,因為有證人指案件係分兩階段,中間有人離開咗;有被告在距離警署70米外被捕,不是在非法集結現場。

控方確認案發時間為8月11日23:10 至 8月12日01:19。關於集結範圍,控方認為好難用尺數去講,係警署對出,主要係豐順街,警車到場,人群四散,好難講到實質數字,範圍要加上時間性。

崔官再提出證物鏈的議題,主控明白辯方會盡量搵錯漏,但大致完整,除咗有關D7嘅,PW15係本案第二名證物警員,負責處理D7的證物,主控指辯方嘅盤問,係向證人確認D7嘅證物係由警員5600交俾佢,而無向PW15指出本案中有另一名警員曾經作供,將證物交俾PW15,而不是5600。

D7律師回應
PW15在證人台講由5600交畀佢,辯方無責任講出12053有錯,無責任同控方修補證供,兩個證人有唔同,當然有疑點,若控方知道12053搞錯咗,控方應該作出修訂,而不是指辯方無盤問,不是在陳詞階段指PW15有錯漏。仲有PW15講由5600收到一支雷射筆,確認係證物P7(2),嗰支係唔超標,跟住PW15交畀PW13,PW13話收到兩支雷射筆,供詞大相逕庭。

D1律師回應
關於D1嘅證物:案情指PW2制服D1,搜身搜背囊,搵到啲嘢,交俾PW3,PW3再從背囊搵到其他嘢,道理上應該係PW2先搵到,控方無問PW2搵到啲乜嘢,好似突然間由PW3發現啲嘢。

關於共同原則:似乎係包括幾種,譬如:(1)謀殺案,(2)打劫,(3)協助與教唆;本案應該唔係第一種,控方無講係第二定第三種,第三種不是直接參與者,如果係第三種,無證據證明D1有直接參與,只係關乎PW2嘅觀察。

對控方陳辭嘅回應
(1) 時間:控罪詳情指明係在8月12日,PW1嘅講法好明確分開兩段時間,對控方提出質疑「一個控罪兩個罪行」這觀點,反對控罪。

(2) 範圍:控方要搞清楚,係控方定義範圍,抑或控方邀請法庭作推論,控方係模糊咗法庭嘅查問,D1被截停搜查並非在非法集結現場,控方無證據指在案發時,D1位置有非法集結。

(3) 控方話警署無人出嚟,如果控方講係因為示威者阻塞,但無提出證據。

(4) 證物鏈:D1從來無承認證物,控方應該明白辯方嘅挑戰,PW3 & PW15如何封存證物,有不同版本,辯方已經帶出合理懷疑,正正係D7呈現左出嚟。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6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D1律師要在10月22日前就新觀點交陳詞,控方要在11月5日或之前作出回應。各被告依然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另案還押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3/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就控罪1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
上午進度:
PW4 警員17569 黃少榮(音)(D3的拘捕警員)作供完畢。

D3代表大律師盤問主要爭議D3衣著和證物,在PW4的記事冊、第一份口供、第二份口供和主問證供有多處不相符。

PW5 警員12841 曾育基(音)(接手處理D3和他的證物的警員)作供完畢。

🔸D2代表大律師爭議3段現場片段的相關性,認為片段可能不是顯示2019年12月1日的情況,或下載及燒錄光碟的過程出現問題,控方需要舉證。

PW6 女偵緝警長6943 伍麗斯(音)(案發時用電腦擷取現場片段,其後將片段燒錄成光碟的警員)作供

主問未完成,1430續審。

下午亦會傳召拘捕D1的警員,預計今天可完成控方案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3/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已就控罪1認罪)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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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6 女偵緝警長6943 伍麗斯(音)(案發時用電腦擷取現場片段,其後將片段燒錄成光碟的警員)作供完畢。

🔹主問
主要提及PW6當發日時在警察總部電腦室同時開啟十個網媒的現場網上直播,每台電腦皆由軟件無間斷地錄取片段,每條片段片長60分鐘,所有片段分別儲存在10個工作行動硬碟。
涉及本案的是NowTV 2249-2349的片段,儲存在工作行動硬碟13。PW6將工作行動硬碟13的所有片段複製至工作行動硬碟14,交給支援組保管。
2020年2月3日及2月26日應案件主管要求提取當日片段。於是向支援組提取工作行動硬碟14,將硬碟內片段燒錄成兩隻光碟,完成將硬碟交還。

🔸D2代表大律師盤問主要爭議
-PW6不是無時無刻看著NowTV的片段
-PW6不清楚NowTV內的片段發生了什麼事
-錄取的影片沒有完整顯示錄製的日期,PW6亦沒有檢查
-PW6不清楚錄製畫面的電腦有沒有其他軟件運行中,亦可能有其他網頁分頁運行中

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4/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

15:16開庭😑😑

控方案情完結

中段陳詞
D1 鄒學林大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D2律師 中段陳詞
D3律師 中段陳詞
控方中段陳詞

表證成立‼️

D1不作供,但將傳召2名辯方證人
D2不作供,同樣將傳召2名辯方證人
D3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早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5/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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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1 陳醫生

🔸D1代表律師主問DW1
2015年開始診治D1,對上一次為今年9月,根據紀錄D1有鼻敏感。
於2019年7月25日,D1因感冒和流鼻血看醫生。同年8月5因流鼻血,情況亦嚴重,因此介紹D1到耳鼻喉科,亦有為其寫轉介信。
同年於10月11日及11月12日,D1亦有看醫生,於11月12日重咳、有鼻水及感冒,因此建議D1戴口罩,以免傳染他人及被人傳染,亦有發出過醫生紙,以及提醒D1口罩需覆蓋鼻同口。
12月10日,D1因感冒就醫。

🔹控方盤問DW1
控方問是否最早期發現有鼻敏感為2019年7日,DW1相信再之前都有。
D1於7月至8月有流鼻血徵狀,所以轉介其至耳鼻喉科,但DW1不會知道病人最終有否進一步求診。
在11月12日之前已診斷D1有鼻敏感症狀,同意於當日前之前沒有建議D1戴口罩,7月至11月都沒有就D1流鼻血情況建議D1戴口罩。
11月12日,D1確診重感冒(URI),當日有開藥予D1,一般會開3至5日藥。若病人有服藥,病人會快則一星期,慢則兩個月康復。
DW1通常會叫病人覆診,但不代表病人必定會覆診,而D1於12月初再覆診。
DW1於11月12日因D1感冒及鼻敏感方面建議其戴口罩,但不代表康復後毋須戴口罩,因為會被傳染。
控方問DW1為何D1之前有鼻敏感但沒有建議D1戴口罩,DW1表示D1鼻有問題,流鼻血亦有影響。流鼻血不代表要戴口罩,但有其他症狀同時發生才需要戴口罩。

🌟控方法律代表與案件主管討論片刻後,再問關於口罩相關問題

DW1表示只要預防到外來物品便可以,最好是外科口罩,但非百分百。
但DW1不會建議D1戴上包括遮蓋眼睛的面罩。

🌟裁判官提醒控方DW1為事實證人,非專家證人

DW1於11月12日建議D1戴口罩,沒有建議其戴眼罩。

🔸D1代表律師覆問DW1
DW1於11月12日建議D1戴口罩,意思指覆蓋口鼻。
11月12日建議D1戴口罩,因為要保護D1不被人傳染,亦都不會傳染其他人,因D1有上呼吸道感染。

傳召DW2甄小姐

🔸D1代表律師主問DW2
DW2為D1和D3的朋友,於2018年認識。
2019年12月1日,DW2參與了「毋忘初心大遊行」,該遊行有不反對通知書,大會呼籲穿黑衣服遊行,於下午4時開始,與D1、D3、DW2姊姊和一個朋友由尖沙咀出發至紅磡。

當天主題為黑色衣服,DW2身穿黑衣,D1身穿灰色外套、灰色褲、白色tee、黑色鞋、黑色背囊及戴上口罩。
D3身穿黑衣黑褲黑鞋,孭背囊,帶黑色遮
開始後一個多小時,警方要求停止遊行,當時起人潮中間經已封路,所以跟隨人群於約7時許到達紅磡。
其後一行五人乘坐的士到旺角打邊爐,大約8時到創興廣場14樓的馬辣台式火鍋店,約9時入座,食到11時許才離開,約食兩個多小時。當時餐廳營業至3時,又沒有人等候等位,所以可以慢慢食。

展示當時食飯枱面相片,DW2確認相中人為自己,位置為馬辣火鍋店,於2246時拍攝的。
展示另一當時食飯枱面相片,左邊雞蛋下有紙寫營業時間至凌晨3時。

一行人約於11時離開餐廳,再去樓下彌敦道豉油街交界行人路隧道邊位置食煙。
當時有人站在彌敦道兩邊,豉油街有身穿反光衣的人士,相信是記者,但DW2不知道當時發生甚麼事。現場環境好嘈,「有人講嘢有人嗌」,叫聲來源應為彌敦道兩邊,但聽不清楚內口,估計是鬧警察之類,但沒有此起彼落的口號,亦沒有留意有沒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因為DW2當時背着後面,面向欄杆,而D1站在DW2身旁,用電話打機。

DW2當時繼續食煙談話,沒有特別理會街上情況,因為當時香港經常都有類似情況,所以不感特別,他們亦沒有參與嗌口號。由於時常有類似環境,所以不感到特別緊張,繼續食煙談話。
於欄杆附近停留約一支煙時間,即約兩三分鐘,聽到警方擴音器,但聽不到內容。

突然間場景混亂,很多人向油麻地方向跑,因為當時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所以DW2一行人亦跟隨一齊跑。

見到油麻地方向有很多警察迎面而來,將五個人衝散,D1被警員推到一旁,之後DW2與D1就被分開。

D1被制服時沒有掙扎反抗,因為很快就被警察推落地下。
警察攔住該位置所有人,約30至40人。

📌播放P5 1 大紀元影片
DW2認得此片段中當時情況,亦認出自己及說出自己身穿的衣着。
當時DW2及姊姊被搜袋,但沒有被捕。警察有帶走袋裏有可疑物品的人。
DW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D3代表律師主問
DW2確認當日遊行大會呼籲身穿黑衣遊行。
當日天氣好曬,好猛太陽,D3有為DW2、姊姊及自己用雨傘遮擋太陽。
於晚上11時許食煙期間,D3都在身旁,當時沒有叫口號。
被警察撞散後,DW2沒有見到D3。

🔹控方盤問DW2
DW2從網上得知有12月1日的遊行,在遊行前幾日約定朋友們參加遊行。

當日DW2與朋友起屋企附近相約,再乘坐交通工具到尖沙咀,在SOGO見到好多人參與遊行,再前往紅磡。

行咗個幾鐘去到尖沙咀海旁,現場有人嗌表示警方終止了遊行,跟住人潮行到紅磡。
七點幾到紅磡置富都會附近停低,睇下之後有咩打算,例如係食嘢。

因為當時DW2一行人在人潮中間,周圍亦封哂路,想走都走唔到,所以行去紅磡。

DW2在七點幾有睇通訊,知道旺角冇乜特別,所以搭的士去旺角食飯。
DW2表示當時紅磡冇封路,冇留意黃埔情況,但比較難揾到的士,而且係要揾5人的士,就更加難。

警察宣布終止遊行,DW2表示冇留意電話,只係從途人得知呢件事,亦表示從現場得知消息,會比撳電話去load會更快。
當時冇聽過有人有刑事毁壞,但聽到起尖沙咀有施放催淚彈。

七點幾鐘起紅磡揾的士,上咗的士後,的士司機對於前往旺角表示冇問題。
DW2見到紅磡人群散去。

八點幾近九點時開始打邊爐,起餐廳望到樓下彌敦道有十幾部警車,冇乜睇電話留意外面情況。
DW2唔知旺角好亂,冇諗過離旺角一帶,而且認為餐廳位置比較安全,正如紅色暴雨都會留起室內。

2245及2246時,DW2姊姊拍攝了兩張相片。

DW2食完飯,在豉油街逗留了約2-3分鐘。聽到好嘈雜,聽到擴音機的聲音,但就聽唔到講乜。而起個凹位係睇唔到。

當時冇理會周圍嘅人,因為嗰時旺角日日都有咁多人,佢地食煙位置聽到有啲人嗌下鬧警察嘅口號。因為佢地本身諗住食埋支煙就走,亦冇打算理會同興趣去理解。
從創興廣場行出嚟,轉左見到太子方向警車藍紅燈,但見唔到有防暴警員。當時環境嘈雜,聽到有警車聲、有擴音器聲音,但冇興趣理解內容。

當時突然有一班人起彌敦道從太子方向跑過嚟,所以DW2同朋友都一齊跑向油麻地方向,跟住就俾警察撞散咗。

DW2不知道D1袋中有甚麼物品,但表示D1因工作關係袋中有豬嘴好正常,可能佢冇執袋而拎埋出嚟。

12月1日冇落雨,日頭好曬,DW2同姊姊冇帶遮,D1手上冇拎住遮,另一位男性朋友有拎住把直身遮,DW2問D3借把遮遮太陽。
DW2本身怕曬,但出門口時冇為意,所以冇帶遮。
DW2唔記得當時有冇禁蒙面法,亦唔記得當時自己有冇戴口罩。
控方表示根據佢嘅資料,當時係有禁蒙面法,DW2記得D1同D3都有戴口罩,唔記得自己有冇帶口罩起身。

控方指出DW2出於友情為D1同D3作供。DW2不同意。

在12月1日於2330,DW2不知道D1和D3於另一天是否需要上班,在打邊爐期間亦沒提及。

🔸D1代表律師覆問DW2
DW2表示與D1為friend搭friend識,同D1妹妹係中學同學。

- 休庭至1430繼續 -

D2證人DW3作供
控方問DW3知道D2平時身分證擺邊度嗎?DW3表示不知道。

D2證人DW4作供
DW4於2019年12月1日返parttime,放工後同D2行街,因為uniquo出咗期間限定嘅龍珠系列,而D2好鍾意龍珠,所以一齊去旺角uniquo購買。
買完後,D2將所購買嘅衣物放起黑色背囊度。
買完後去咗深水埗,食燒賣腸粉小食,再去番茄師兄食飯。
食完飯之後,因為感覺很飽,所以想周圍行下消化下,慢慢行到去旺角附近。
去到旺角嘅時候,D2表示想返屋企,DW4表示想食糖水,所以繼續行揾食糖水嘅舖頭。
行行下嘅時候,因為傾生日禮物嘅問題,而停起條街度鬧交,鬧留吓嘅時候,突然間有一班人同警察向前衝向佢地嘅方向,然後警察圍起約30-40人。
被截停後,DW4和D2被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DW4成功出示,所以企起原地,但D2未能出示,所以被警方帶去另一處。
後來見到D2被帶到警車隔離,就知道應該會帶佢去警署。
DW4補充,因為D2好鍾意啲衫,所以啲衫被沒收後,再次去uniquo購買相同嘅龍珠衫,兩件龍珠衫即時呈堂作證物。

於1540,裁判官問控方盤問需時多久,控方表示需要最少40分鐘,裁判官把案件押後到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6/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

DW4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DW4

📌案發當日拍攝相片
昨天作供時表示常會拍照,DW4表示拍攝uniquo褲相片給朋友是十分隨機。

控方展示DW4當天所拍攝的照片,並邀請DW4向裁判官以電話展示照片。照片顯示牛仔褲到嗰個人心口嘅位置,DW4指因條褲比例感到好奇所以拍下。

DW4與D2在旺角行街後到深水埗,但忘記當時乘坐什麼交通工具,1957時到達深水埗吃飯,與在旺角朗豪坊uniquo所拍攝的照片相隔一兩小時。

控方問第二張相,為何會影低蘿蔔,DW4表示隨心而拍。

控方問第三張相,為何會影低舖頭名稱及地址,DW4表示同樣視乎當刻心情及個人喜好,可能為紀錄一下,沒有一個特定目的去影相。

DW4當時就讀大學year 4,除返兼職外沒有其他工作。

📌是否了解旺角當時情況
約2130時DW4在深水埗番茄師兄吃飯,大概吃到十時多,但忘記確實時間。

控方問約十時在深水埗食過晚飯後,當時是否得悉旺角一帶混亂,DW4表示好少留意,通常經電視接收相關資訊。控方表示年輕人一般有用社交媒體,DW4表示少用Telegram,有用YouTube,沒有用Facebook,出街亦得少看YouTube,因為與人出外時看短片非常不尊重場合。

控方質疑DW4會拍照,DW4表示影相是一瞬間,但觀看影片是5至10分鐘,不太尊重約會的朋友。

📌前往旺角
當時吃飽後想閒逛,但非完全漫無目的地行,DW4亦沒有留意店舖是否已關門。
當時行往旺角方向,但沒有指明目的地是旺角,只是「睇下仲肚唔肚餓再食嘢」。

DW4不太記得實際路線,指是經過內街行,沒有到過彌敦道。行至朗豪坊附近,D2打算乘車回家,但DW4行完後想食甜品,所以提議到西洋菜南街附近看看有沒有想吃的糖水舖。

📌主問時提及的爭拗
控方表示DW4於昨天作供時,曾向D2表示因自己快將生日,想買iPad Pro。DW4補充當時意思並非要即時去買,只是行街時剛好討論到生日禮物,因價錢問題而起了爭拗。

控方問既然電器舖已關門,何來為價錢而爭拗,DW4表示早前在網上見到價錢,不一定要去電器舖才知道價錢。

📌見到警員即有事發生?
DW4當時有見過警員,但因為自己和D2並非參加示威,又不是身穿黑衫黑褲,所以沒有擔心,指見到警員不代表一定有事發生,當時又不見有衝突和舉旗,所以不擔心有事發生。

控方表示當時旺角交通已經停頓,質疑DW4會留意一下交通情況或交通資訊,DW4不同意必定會搜尋回家的交通工具。

📌D2背囊物品
DW4不知道D2銀包裏面有沒有身分證。

D2當日孭住黑色背囊,DW4昨天作供時稱D2個背囊有Uniqlo袋裝着衣服,因為D2買衣服後,將Uniqlo袋放入背囊。但DW4不知道D2袋內其他物品。

當日沒有在D2背囊見過黑色面罩,只是之前D2曾向DW4稱買了面罩,但DW4不清楚D2何時買,只知道並非案發當日,購買及向DW4分享均是較早前。

DW4表示D2平時不太收拾背囊,所以背囊中有面罩和勞工手套等物品,DW4相信勞工手套是D2工作時使用。至於為何沒有其他工作用工具,DW4表示不知道,可能工作地方會有。

📌被截查情況
昨天主問時,DW4曾觀看一段片段,見到DW4和D2不在附近,DW4不清楚等候時間,因沒有戴手錶,又不可能用電話,亦不記得何時獲放行及回家。

📌D2被捕
DW4離開時,D2已經被警員帶去警車附近。DW4得知D2被捕,但沒有聯絡D2家人,因為雖然曾到D2屋企,但與D2家人沒有交流,所以沒有他們電話。由於當時已經很晚,如果直接到D2屋企「唔係太好」,且相信警方會聯絡D2家人,但DW4表示仍然擔心。

在旺角見到警察,DW4毫無興趣影低。

在番茄師兄吃飯後,沒有打算在深水埗吃甜品,因為食過晚飯後要先散步消濟才可再吃。而DW4表示因知道旺角一帶有許多食肆,所以打算到旺角才尋找甜品店,亦沒有用電話搜尋資訊了解旺角的甜品店。

D3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提出2022年1月10日呈交書面陳詞,裁判官表示歷時太久,控方需於2021年12月17日或之前交予法庭及辯方,辯方則在七天後回覆,即2021年12月24日交予法庭及控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1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5/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0959開庭

結案陳詞
各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許主控及D1代表趙大律師庭上皆表示沒有任何口頭補充,經王官多番追問才作回應。(三方討論內容主要圍繞D1,如對相關法律觀點無興趣可略過。)

📌控方立場:D1在扶手電梯口與保安對峙的時段擾亂秩序

👨🏻‍⚖️王官:想上電梯是否就等於擾亂秩序?該行為如何擾亂秩序?
🔹許主控:保安當時在阻止D1上電梯,亦有口頭勸喻⋯⋯D1透過言語擾亂秩序--他喧嘩、質問保安,吸引在場人士注意⋯⋯保安因要阻止他上電梯,導致其他想用電梯人士受到阻礙。「用一個詞語,叫『擾攘』。」兩名被告堅持質問保安不准他們上電梯的理由,亦曾有辱罵說話,對於片中顯示一對想用電梯的男女途人相當可能產生威脅。
👨🏻‍⚖️王官:不是被告阻礙男女上電梯。
🔹許主控:保安因為要阻被告上電梯而導致途人受阻礙。
👨🏻‍⚖️王官:咪即係保安阻礙咗途人。有冇案例指引,可以從結果追溯被告行為?

王官強調,要分開、獨立考慮兩名被告的行為,以裁定二人有罪與否。控方援引周諾恆案 (HKSAR v. Chow Nok Hang (2013) 16 HKCFAR 837) ,指D1行為與 [律師講嘢一嚿嚿,聽唔清楚講咩] 存有因果關係。根據辯方書面陳詞,D1不爭議曾作出侮辱性、辱罵性言行。辯方立場是,即使被告有擾亂秩序,但如在場其他人守法、有紀律,因為被告行為而採取非法武力的機會低,被告就冇罪;若其他人因被告行為而採取非法武力的機會高,被告則可能有罪。辯方引用了一宗警署報案室大吵大鬧案例 (HKSAR v. David Morter [2003] 2 HKLRD 510):警員不會因被告擾亂秩序的行為而使用非法武力,因此被告獲撤銷定罪。

🔹許主控釐清控方立場:被告行為激使他人(途人)反應,受阻礙的途人不止是鬧被告一句就走開,戴帽女途人曾出手推D2。D1一直在場,「有份參與」。

📌控方指D1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基礎

🔸D1趙大律師指出,控方似乎想依賴女途人與D2的碰撞作為基礎,證明被告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先有D1所作的行為,之後有碰撞發生--但先後次序不等於兩者有因果關係。控方理據牽強,因保安就兩名被告行為所作出反應而導致的結果,並不能歸咎於被告本身的行為。

👨🏻‍⚖️王官重申,本案控罪涉及的不是單純事實裁決,而是有關法律原則--控罪行為有4項元素(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使用恐嚇性 / 辱罵性 / 侮辱性的言詞),「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法庭須判斷是哪種行為。法庭指示控方就其所述的連鎖關係呈交相關案例。

🔸D1趙大律師補充,就被告在現場喧嘩、質問保安是否擾亂秩序,置地職員有提過若然示威者造成滋擾,公司有權並會請該人離開。關於控方指稱D1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基礎,女途人行為與D1行為並沒有因果關係,而D1只是針對保安。

庭上再播放相關片段後,👨🏻‍⚖️王官有以下描述:保安騰出空位讓途人上電梯,D2乘機跟住想上去,保安於是阻止D2,之後途人與D2碰撞。王官問與D1有何關係?🔹許主控表示要睇整體而非單計以上的幾秒鐘內容。

🔸D1趙大律師再指出,女途人與D2碰撞,而不是因為D1阻礙她而與D1有碰撞。法庭須考慮[《公安條例》]第17B(2)條立例規管的原意。就控罪的客觀因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而主觀因素亦缺證據(有關犯罪意圖,庭上沒詳述內容)。

💁🏻‍♀️D2欲回應控方的因果關係論點,解釋當日到案發現場源於當時社會運動的背景,被王官打斷,稱不要在庭上作任何政治論述,應聚焦本案。D2沒有其他補充。

法庭指示控方一星期後呈交有關控罪法律原則的案例,即使冇案例也要書面通知法庭。

1130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430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裁決

D1: 區(25) / D2: 李(26) / D3: 葉(22) / D5: 蔡(23) / D6: 何(25) / 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控罪 (1):
D1, D3, D5, D6 罪名成立
D2, 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2):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3):D3罪名不成立
控罪 (4):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5):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6):D1罪名不成立

詳細裁決內容:
https://telegra.ph/0812沙田-詳細裁決內容-01-28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5:30至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其間將會為所有罪名成立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其間D1, D3, D5, D6須還押候判🛑

各被告申請保釋候判被拒
D2, D7均沒有訟費申請

(按:崔官一直讀得好細聲,連律師亦不太聽到,後來更不斷咳嗽須休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裁決

🔵D1:李國永(lunch)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1438開庭

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宣判前,法庭刪除英文版「noisy or」字眼,少了一個指控。
控方剛才才通知法庭指,D2無定罪紀錄,14:42休庭,14:58開庭。

———————————————
🟡關於D2🟡
當保安員阻止兩名被告時,PW1曾讓開,給女途人通過通道。D2曾走去途人面前想通過,保安阻止,D2再推開保安試圖通過。途人亦有接觸D2身體,即推開和撥開她,嘗試令D2讓開,給自己可以通。D2大叫不要觸碰她,用前臂推開PW1背部兩下,指推是因為途人抓同推她。PW1傾後,撞到D2令她失平衡險跌低。而扶手電梯旁,仍有途人行過,所以D2是身在危險環境,所以推開PW1來保護自己。

法庭不同意。於片段中沒顯示D2失平衡險跌,如果D2想離開,可以在扶手電梯左邊方向的空間離開,不需要推PW1,相反顯示D2必有擾亂秩序。

PW5指,置地廣場物業管理中心與業主,可以決定公眾人士可否出入和使用通道。因此保安有權阻止D2搭扶手電梯上一樓,D2趁PW1讓開,就走去途人面前試着突破防線。在PW1阻止時,仍繼續推和衝擊防線,影響甚至破壞秩序,所以是一定有意圖,會令途人不能乘搭扶手電梯去一樓。因此途人才用武力,推和撥開D2,令D2移開,不再阻礙扶手電梯。D2知PW1不同意她使用扶手電梯,而且她的行為不屬自衞,因為沒有需要。

🔵D1:罪名不成立
D2:兩項罪名成立‼️

🟢保釋至2022年2月25日0930東區法院第四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
(王證瑜提醒兩張傳票最高刑罰可判一年)

D2:我嘅背景咪一個「普通師奶」,無所謂啦,我而家同你講啦,你而家判埋啦
王:我要考慮同埋知多啲

D2:你想點就點啦
王:唔係我想點就點,要考慮法治同法律
(王指可以把D2還押或者批准保釋,D2問他想如何,王指D2沒律師代表,很多事不知如何說或要說甚麼,亦要了解背景才判刑,指現階段打算讓D2保釋,可以押後較長時間,給感化主任有較長時間準備)

D2:係咪一定要坐監?
王:睇下背景報告如何

D2:咁我準備定入去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判刑

D1: 區(25) / D3: 葉(22) / D5: 蔡(23) / D6: 何(25)
🛑各人已被還押1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詳細控罪和裁決內容(歡迎補充):
https://telegra.ph/0812沙田-詳細裁決內容-01-28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
16:16 開庭

D1律師呈上多封由父母家人和朋友撰寫的求情信,只被告性格溫文爾雅,願意助人,犯案與過去性格不符,重犯機會低,希望法庭以同案D4的量刑起點(6個月)作參考,並酌情考慮以下兩個原因作減刑:1. 被告沒有用任何燈光照射警員,只係逃走時被拘捕,證供沒有指被告做其他行為;2. 案發在2019年8月12日,13日以襲警罪名被帶上法庭,當時並未有非法集結的控罪,控方因案件安排,到2020年頭將本案與其他案件合併,因而延遲半年。

D3律師呈上8封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但堅決指出無做過侮辱性行為,無毁壞過公共物品,被裁定有罪之後有悔意希望法庭接納,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年少時與家人情況不理想,有不愉快經歷,雖然有刑事定罪紀錄,但亦有好市民獎,希望與女朋友做小生意,亦希望重返校園。

D5律師呈上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被告年少時喪父,自少養成承擔家庭責任,性格獨立,雇主所撰寫的求情信評價好高,有責任感,感化官未能聯絡雇主,因為給予的電話是直接上司,而非雇主。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D6律師呈上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被告的父親在其年少時失蹤,中六畢業之後,因經濟問題未能繼續升學,要工作成為家庭經濟支柱;辯方接納非法集結有滋擾行為,比較其它案件,無傷人、堵路、衝擊警方防線,不是最嚴重案情,被告對事件表示後悔,在審訊過程中,明白事件對社會帶來影響,深感後悔,明白應該用其他方法表達意見,奉公守法。

16:45~17:11 裁判官休庭考慮

📌判刑:

不接納D1, D3 & D5 的求情或表達有悔意,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無減刑空間,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接納 D6 的求情信有大篇幅講述悔意,同樣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酌情扣減3個星期,判處5個月1星期即時監禁

D1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以現金一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居住在現址,每星期向警方報到兩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續審 [7/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D1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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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早前已交書面陳詞,現只作重點回應。

法庭已睇書面陳詞,並就D2代表律師陳詞,希望控方回應。

控方依賴終審法院的判決,指雖然無直接證據指各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但在考慮現場環境證供下,亦能裁定被告罪成。

就D2來說,D2身處非法集結現場,雖然無證據證明有作出訂明行為或動作,但D2在該時間身處非法集結現場已經算是作出鼓勵示威者的行為,足以定罪。

即使辯方指眾被告被拘捕的位置與警方發出警告的防線相距甚遠,眾被告有機會聽不到警方的警告而未有離開現場。控方指法庭應該用常理去判斷,而控方認為眾被告是聽到的。

D2陳詞指出「沒有說話標記、行動」
控方表示立場都係終審法院嘅觀點,考慮環境證供,表示D2當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雖然沒有直接行為,但因在現場,行為上作出鼓勵。

控方對D2陳詞17段回應
表示由於是辯方證人DW3 DW4證供,背囊裏沒有物品用作工作上的需要,但盤問下確認了背囊中有甚麼物品

控方指背囊內除了雙方承認的物品外,沒有其他用作裝修的物品,認為這只是D2的藉口。

控方對D2陳詞27段回應
表示呢部分嘅證供係環境證供。
辯方指出在山東街作出警告,控方認為呢個演繹有沒有用咪用旗作出警告,不爭議在山東街有,印象中證人表示在拘散期間不停叫人走,亦曾表示出現係震攝群眾。

控方對D2陳詞45段回應
「環境證供、係唔係身處現場都係非法集結」
控方表示,就係講CCTV,影到位置好局限,其實主要係針對D3,D2身處比較遠。

崔官表示自己理解辯方立場為CCTV顯示有人可以起其他井字型路口,出出入入。
啲人未必有意圖唔走,亦唔係只得一個出口走,能反映到好多人可以入嚟同走。

控方表示「CCTV嘅嘢,我地都睇到」。

崔官問可唔可以話呢幾個唔走就係?

控方立場為起現場截停人士當中,控方陳詞都有針對呢點,有提及旁觀者或過路人。
截停人士係幾十人,警員證供顯示有做調查,PW1 PW4拘捕證供以及考慮截停人士身上所搜出的物品,非直接證供,但可以去認證及摒除無辜者。

就D3陳詞37段「消失的護手」
控方表示PW4承認係搞錯咗,控方理解就係寫多咗,起證供4頁15段有錯誤紀錄,亦有向法庭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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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3代表律師採納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1500裁決,期間各被告能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D1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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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廣播 3:41開庭


⭕️D1:罪名成立⭕️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作供,可推論被告身穿衣著及背囊內的物品和身處現場是有涉及參與非法集結


D2:罪名不成立

D3:罪名不成立

D2及D3 法庭不能接納,控方推論兩名被告有身在非法集結現場或身穿衣著及背囊內的物品可涉及參與非法集結

D2及D3所有證物歸還各被告,相片及影片光碟留待法庭存檔

D1還柙期間需索取背景報告

D1代表原希望休庭5分鐘向被告索取指示,法官拒絕並安排押後日期


案件柙後至2022年 5月4日
14:30,進行求情及判刑
期間被告需交由懲教署還柙看管

(由於法官大人讀出裁決理由時,直播員位置沒法仔細聽到法官大人頌讀;以引致內容不能詳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D1: 陳(29)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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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法庭於上次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被告現年30歲,之前為一名測量助理,月入約18K。被告的家中共6人同住,多名家人亦有到庭支持。因為疫情緣故,被告漸漸成為家中的經濟支柱。

辯方呈上6封求情信件,主要指被告多年來毫無不良記錄,甚至不會晚於12時回家,亦十分照顧家人,是個誠實、有承擔的熱血公民,因這件案件被停薪留職,前程不明朗。他亦是個對朋友義不容辭,本質善良的人。被告得知須為本案付出沉重代價,亦抱歉令母親擔心。

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之中最嚴重的,集結的時間亦相對短(只有約10分鐘),亦不是大規模的,只有約100人參與。當時該位置亦沒有大規模堵路,亦沒有做成嚴重破壞/暴力行為,而被告只有在背包內被搜出防具,並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被告經過本次事件已汲取強烈教訓,而他的僱主亦承諾之後會繼續聘用被告,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被告改過自新。

📌判刑
被告在本案選擇不認罪,跟據警員證供,當日約40人到達案發地點清場,示威者正在叫囂及使用鐳射筆,這些行為會挑動在場人士情緒,可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結果。即使舉起藍旗人群亦沒有散去,於是便開始追截及以2-3人制服被告。其後在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手套、生理鹽水、面罩等物品,可以顯示被告是帶備這些物品參與非法集結。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須根據量刑指引及以維護公眾秩序為目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曾修讀副學士課程,但因成績不好未能畢業,被告其後指出當時是在尋找正在吸煙的朋友,被搜出的物品只是用完後忘記取出。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求情信及嚴重程度後,判處被告即時監禁4個月‼️‼️

📌證物處理
P1 (3-5) (一件長袖T-shirt)歸還被告
P10-11 (路線草圖) 存檔法庭
其於證物已於上次聆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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