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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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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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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1118紅磡
👤張(23)🛑已還押逾56日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7日 於灣仔區域法院提堂,批准被告期間保釋外出,條件如下:
1) 保釋金$30,000,2名擔保人各提供$20,000人事擔保

2) 不得離港
3) 須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
4) 居住在報稱地址
5) 宵禁23:00 - 06:00
6) 每週需到警署報到3次

*湯博士須每日聯絡被告,並通知警方確保被告人在港及可保持聯絡。如被告人12小時內沒有回覆,擔保人須通知警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3/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
1445開庭,控方結案陳詞
1506 D1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20 D2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30 D3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44 D4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601 D5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旁聽人士自爆時請注意聲量,周圍都聽到你叫咩名,幾歲,邊度返工返學)
========================


🔴上午有年僅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場有人指,16歲手足極有可能下午才出車‼️各位親友旁聽完自己親友可以顧及一下其他手足,其他手足都係手足)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李(50)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控罪詳情: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辯方仍需時間向控方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串謀或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2. 串謀或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3. 串謀或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4. 串謀或煽惑他人縱火
5. 串謀或煽惑他人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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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5項控罪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7位證人,包括6位警員及1位專家證人(負責網上術語及Telegram) . 亦會呈上1條長約45分鐘的錄影會面及警員記事冊。

控方會依靠部分招認及社交媒體內容,例如被告承認建立Telegram 群組。
辯方對招認有爭議。

控方表示需時4個月外聘律師處理是次案件。

案件排期於 2022年2月21日 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為期 7天的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定於 2021年12月20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工程巴精神不錯,有向公眾席點頭及揮手。)

👨🏻‍⚖️ #李慶年法官:其實Telegram 有需要專家證人?我哋唔係審黑社會案件而需要黑社會術語專家喎。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007屯門

D1 何(21)
D2 雷(19)
D3 黃(33)
D4 * (15)
D5 陳(22)

控罪:
[1] 暴動
[2-3]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各被告法援已批,但有待控方提供相關文件及片段給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月24日 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 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月22日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月14日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2021年2月8日首次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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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被告正等待法援。

案件押後2021年至5月27日 1430時在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原案A1)

黃(16)🛑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控罪3: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2020年4月27日,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修改控罪:
控方移除控罪(3)

被告對2項控罪認罪‼️‼️

案件押後2021年7月6日 0930 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及求情,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黃手足不時望向旁聽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0警員 18658 阮志榮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背景
約1800時到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有人群聚集,PW40當時在東行線馬路上。數十米外聚集約200至300人,大部分人戴黃色頭盔、眼罩、防毒面具,亦手持長遮或長棍。在人群前方有障礙物,包括雪糕筒、垃圾桶、雜物,築成一條防線。期間有人叫口號及粗口,亦「感受到雷射筆或雷射槍射向警察」。雷射光線有照到PW40眼部,PW40眨眼轉頭迴避。

警方其後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驅散人群,期間有停頓,約1940時在德輔道西近東邊街停頓,PW40當時仍在東行線馬路上,前方仍有人群聚集,當時有人講粗口及咒罵警察。控方邀請PW40講粗口,被 #陳仲衡法官 阻止,而咒罵包括「死黑警」、「死全家」。
PW40指雷射光又射中其眼部,令其不適一下。

約1955時警方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位置,PW40當時仍在東行線馬路上,PW40所屬的畜龍隊收到小隊指揮官 潘誦騏 指示將進行驅散掃蕩。

📌追截
開始推進時,PW40在防線最前排,旁邊為持盾防暴。
推進時超過40米外,見到一名男子,戴黃色頭盔、口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背着黑色背囊,手持揚聲器。PW40跑上前追截時,聽到男子講粗口,所以確定目標朝男子方向追截。9800比PW40更快上前制服該男子在地上。

PW40指男子被制服時不斷掙扎,因此PW40上前協助9800。不久刑事偵緝警員前來,PW40將男子交予9800及刑事偵緝警員處理。

- 午休至1600 -

被捕男子即A16,而處理A16的刑事偵緝警員為5589。

📌口罩
第一眼看見A16在PW40正前方40米外,A16當時在人群前方正中間,面向警方方向,戴住的口罩為類似防毒面具,較警察的防毒面具小,只可遮蓋嘴巴位置,即俗稱豬嘴。

📌「屌你老母死黑警」
在PW40第一眼看見A16後,追截至距離10至20米時,A16仍在PW40正前方。A16右手托住揚聲器在胸前,揚聲器向警察方向,A16透過揚聲器講「屌你老母死黑警」。(按:PW40指當時A16戴防毒面具遮蓋嘴巴)
PW40指聲音來自正前方。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40

📌雷射光
主問時聲稱當日約1800時在西區警署外防線,有雷射光線照向警察方向,PW40指印象中在不同位置都有,射中PW40眼部的光線來自人群前排正中位置。當時警方防線前排為防暴,PW40在防暴及便裝刑事偵緝警員後方,有許多排警員在PW40前。PW40後亦有其他便裝警員。PW40是在警員間看到雷射光。

約1940時在東邊街防線,PW40稱又被雷射光射中。據口供紀錄雙方距離約100米,PW40前方當時有兩至三排防暴,在防線中警員間看到雷射光。PW40不記得雷射光來自何方。

PW40當天有戴防毒面具,在眼部有透明鏡片。第一次1800時在西區警署外未戴防毒面具,第二次1940時已戴上。

PW40警員 18658 阮志榮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3/2]
#20200119旺角 #拒捕

吳 (58)

被告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登打士街被警員22266拘捕。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警員上庭作證。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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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473

相關新聞
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601653/患癌漢涉未跟警指示被控-辯方指被告坐著無反應-質疑非正當拘捕

雙方中段陳詞,主控引述劉家楝案例,被告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反駁不能相提並論,休庭至16:00再訊。

16:10 開庭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控方案情完結,辯方需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預留5月3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3/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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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對於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議題,會較容易處理,會依據手上證據。
而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會參考上訴庭湯杜夫婦案例,控方用案情指出D1有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其他被告是往相反方向跑,只有D1不是。
各代表律師依賴區域法院余德榮案例。
控方希望辯方會以足夠證據證明,D3是真誠地誤會受害人非警員,然而D3不作供,控方指辯方的環境證供不充分。

🔔D1代表律師陳詞
不爭議上訴庭的共同犯罪原則,但希望法庭留意到本案的法律原則,留意到現場情況與原則有差異的議題,即有機會誤墮法網。
控方沒直接證供證明D1曾在集結現場出現,明白D1電話有被檢取,但沒通訊紀錄證據,亦沒證據指D1有與現場人士溝通及協調。
警方到場時立刻進行驅散,沒有作出警告或提示。根據控方證人證供,沒足夠證據證明D1有參與集結,更像的是D1在逃離現場,更是唯一一個反方向衝去警方防線的人。
D2 D3在被追捕過程中,有說過有其他在場警員協助過追捕。
控方證人在辯方盤問時指出,受襲時有幾個警員一起追捕。
PW3誇過南行線的時候有其他警員一起追捕,但說不出當時南行線有多少名警員。
至於PW3的觀察點,距離及環境都不是最佳和最好的觀察點,所以不能100%確認被告有襲警。但根據2位證人證供,現場有更佳位置去觀察,但沒聽過關於這些位置觀察情況的證供。
警方當日拘捕被告時,沒任何基礎去指出D1管有案情所指的物品及有意圖去使用。
PW2證供清晰,沒有搜查過D1,不知D1有這些物品。PW8是處理D1的人,亦不知D1有這些物品,只是知道控罪,因為這些物品當時未被搜出。
即使有物品被搜出並加在列表中,但PW9有補口供去更正錯誤。難以見得D1有意圖去使用。

🔭D2代表律師陳詞
關於環境證供,在警員未下車前,D2已走,而該車是文裝警車,沒法證明D2是想逃離現場。
不爭議D2裝束與一般社運人士相似,但警員裝束並不相似,辯方承認D2有鮮明特徵,即黃頭盔,但被告見到車就真的走,沒證據指出被告知道是警車。
D2沒實際發現有無線電器材,引用湯杜夫婦案例指,案例中有CCTV,但實際情況與本案不同。辯方否認警方到場前,黃頭盔人士是被告。
PW6未能肯定認出黃頭盔人士是被告人。
警員下車追捕只有4秒,難看到相關人士動向,與案例案情不同。D2是警員未下車,未作出行動前已走,與案例案情不同。
呈上A豬案例(同音..sorry),相關片段是不清晰,但片中所有相關人士是蒙面,就算再清也沒法看到面部特徵。PW6的證供應被忽視。辯方指在本案中,就算片段再清晰也沒有用。

🧲D3代表律師陳詞
湯杜夫婦案例不適用於D3,PW7不清楚被告在被捕前在哪裏出現,亦沒見過被告有沒有示威行為,甚麼都沒見過。只是看過片段中的4名男子,就認為是被告,假設4名男子真的是被告,該群男子也沒作出任何行為,只是在步行。裝束更與示威者不相似,被告不是示威裝束,是綠衫黑褲。如果共同犯罪原則適用,也要指出被告是甚麼角色,在本案中沒法看出被告的角色。警員證人看到疑似被告的男子,不足10秒,也沒見過被告揹背包。
有鏡頭拍到疑似被告男子有戴口罩,辯方呈上區域法院 賴手足的案例
#0813機場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763
指出片段中的衣著顏色和現實看,會有色差。
希望法庭會明白被告真誠地誤會證人Y不是警員,因當時是電光火石間,很混亂也很多人。
PW2有提及示威者是戴頭盔,可見警員與示威者衣束是相近,可能唯一不同的是警員頭盔有燈,但當時混亂與人多,在電光火石間,被告當時在現場未必看清警員頭盔上的特徵。
雖然受害人有稱自己是警察,但前後只有2次,被告未必聽得清楚,而且現場人多混亂嘈吵。
被告當時只想勸交,沒有打人。
PW2未能清楚分辨示威者裝束的顏色,同樣,在現場的被告也是難以分辨,因大家的裝束相近。

📎D4代表律師陳詞
被告被捕時離案發現場很遠,難證明被告是在哪裏走出來。有警員作供指有可能是旺角道出來。但有警員指被告跟着一堆人跑,辯方指人群跑步不可能是一行地跑🤣是會一群人,有幾行人地跑,因此被告有可能是從旺角道走出。
如果用湯杜夫婦案例的犯罪原則,控方沒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與現場人士能拉上關係,只是有疑似被告人士推垃圾車。
目前證據未能把被告與其他人拉上關係,沒證據證明被告有任何舉動,甚麼時候到達現場也不知,未能證明他在現場長時間逗留。唯一所做的是,在跑步時回頭張望一下,辯方指這不是把風角色,因不可能穿與示威者相同衣著,去引人懷疑,應穿其他顏色衣服,不引人耳目。
葉啓亮:咁第三被告...(按:因為D3是綠衫)
辯方指現場人士可以流動,就算被告是穿示威裝束,但未必有參與,存在的可能性有很多。就算被告有跑,也要證明被告的跑與本案有關。就算被告有在其他地方旁觀過,就算有跑,逃離警方追捕,也未能證明被告的跑與本案有關。
呈上林子建案例,該案警員有提及步姿問題,但在本案亦沒有拍到被告的步姿。假如想用裝束去辨認被告,但被告的裝備是沒法合符案例標準。
關於警員A觀看片段p4時,與上年三月辨認人士時,是辨認到2個人。
警員在上年看證供時,是極似事先選擇過,或者是人說甚麼他說甚麼。

D5代表律師陳詞
片段中的衣著未能100%確定是被告。如果用物品去辨認,被告最大特徵是豬咀行山杖,現場很多人也有這些物品。
片段中的男與被告作比較時,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就算真的是被告,沒拍到該男子先舉動,有可能純粹路過。不排除有看熱鬧的可能性,原因是現場有其他人在場,甚麼顏色的衣著都有,並非集結人士是一種衣物,看熱鬧人士是另一種衣物,該堆人可以自由出入,所以不能忽略在場人士其他衣著。
至於湯杜夫婦案例,辯方指在本案中,警員沒作出任何警告。
除了被告有跑/逃離,除非法庭肯定被告是畏罪,否則不可能因此定罪,逃跑可能有很多原因。
至於角色問題,控方沒足夠證據指證被告有任何示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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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早上10:0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裁決,現有條件保釋

🔴上午有年僅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場有人指,16歲手足極有可能下午才出車‼️各位親友旁聽完自己親友,可以理下其他手足,其他手足都係手足)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1/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19年11月17日18日 0057時 PC21213(PW1)  於西灣河站大堂近A出口的車站控制室截停被告,並於被告背囊內搜出涉案的瑞士萬用刀、剪刀、鎅刀、箱頭筆、護目鏡、雷射筆、印有「Press」的反光背心、摺疊傘、3m防毒面具等,另於背囊中的白色膠袋搜出多種涉案的彈榖(P-22-27) 。
18年19年11月18日 0130時 DPC5776拘捕被告,並於0203時 及 0306時 為被告補錄口供,口供的自願性不爭議。
20年5月5日 將P22-27 交由軍火專家葉浩明(音) Benson檢驗,專家認為全部均屬已發射及不可重用的彈藥。控辯雙方對專家身份不爭議。
警員分別於現場拍攝環境(P30) 、證物(P31) 、被告正背面(P32)相片。
19年10月19日??? 警員1559 於火炭向港鐵檢取相關CCTV的光碟(P33) ,檢取至呈堂沒受不法干擾。
被告身份不爭議。

⭐️辯方補充只是同意專家認為是彈藥,但會爭議這是否法律定議上的彈藥。


傳召PW1 PC21213 莫俊豪(音) 作供

控方向PW1呈上2份分別於19年11月17日及20年4月23日的補錄口供,證人更正第一份口供應是11月18日錄取,同時確認為PW1所寫及有他的簽名。
控方根據 《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把兩份口供以書面作供呈堂,口供內容未有於庭上讀出。

PW1作供指案發時間他於西灣河站內近車站控制室位置,見到近扶手電梯的位置有磚塊從上而下掉落,兩分後見被告出現便上前截查及搜出涉案物品。PW1確認P30相片中地下物體為磚塊。
(裁判官問主控:控方案情係咪指呢啲同被告有關?
主控回應:控方無證據指呢方面同被告有直接關係,或者我都唔係呢方面細節花咁多時間。)
被問到雷射筆檢取時電池時是否於筆內,PW1表示不記得。
對於其他有同事拎咗相關CCTV,PW1表示不清楚。
控方播放P33的CCTV片段並向PW1指出片中有個人影經過(裁判官:直頭係有人經過。庭內好似傳來一陣笑聲~😂) ,其後PW1確認片中人就是庭上的被告。
之後片段中見到兩批警員入鏡,PW1表示在當中但就無法指出邊個係自已。

控方根據 《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把軍火專家的報告以書面作供呈堂,口供內容未有於庭上讀出。(按:完全唔明主控點解無啦係盤問PW1嘅時間呈堂…)

辯方表示由於裁判官已就磚塊相關問題向控方提問,因此辯方無任何問題需要向PW1盤問。


控方舉證完畢,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另有1位專家證人及醫療報告。

案件明早0930 繼續,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已呈上昨天的醫生紙,但A20今早身體仍有不適

繼續傳召PW40警員 18658 阮志榮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40

📌訓示
當日約1955時接到新指示畜龍將進行驅散掃蕩,快速推進以驅散及在可行情況下拘捕前方人群。

當晚畜龍分為三隊,即訓練隊3隊、訓練隊4隊、反恐特勤1至3隊,每隊中有數個小組。 潘誦騏 督察負責反恐特勤隊,當時訓示向反恐特勤隊各小組隊長,訓示以「非法集結」拘捕,透過小組隊長發放予各畜龍,PW40當時在 潘誦騏 旁聽到。

潘誦騏 另外又以通訊機訓示畜龍,PW40當日左耳亦有佩戴透明耳線通訊機,

🌟今日不禮貌語錄:「呀鄭大律師你可唔可以聚焦喺案件有爭議嘅事情,我睇唔到呀」

📌環境嘈吵
約2000時警方防線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群眾在100米外。防線起步向前推進至近威利麻街時,警方開始跑作快速推進,期間有施放催淚彈。快速推進時前方人群向上環方向跑,現場環境嘈吵而混亂。

📌看見A16
主問時指「開始推進時」看見指稱A16的男子,PW40解釋即開始快速推進時。快速推進由修打蘭街電車站開始,PW40在該位置起跑便第一眼看見A16。當時A16在人群第一排,德輔道西馬路上雙白線附近,在PW40正前方距離超過40米,面向警方防線。

📌揚聲器
PW40指看見A16右手托住揚聲器,但沒有留意左手。揚聲器上方白色下方深色,此外PW40不記得其他任何特徵。

📌「屌你老母死黑警」

PW40指看見A16後,視線沒有離開,一直望住A16跑,至距離約20米便聽到A16講「屌你老母死黑警」。當時防線中所有警員都一同跑向群眾,PW40在東行線最右,接近馬路中間,警員9800大概在PW40左邊,9800在PW40接近A16時在PW40左前方跑向A16。

PW40聽到「屌你老母死黑警」是有人大聲透過揚聲器發出的聲音,PW40不記得語氣,因當時太混亂。PW40稱每字清晰聽到,該人說話時仍面向警方。說完這話便轉身向上環方向跑。

📌被9800扯落地下
其後9800扯住A16後面,不知背囊或衣服,A16便被扯跌在地。PW40不肯定為背囊或衣服 ,只見9800扯住A16。9800隨即在地上制服A16。

📌掙扎

PW40指A16不斷掙扎,不肯鬆開雙手讓9800控制,腰和腳亦一直擺動和踢。PW40見到便上前協助,約在幾秒內到達。

制服時除用手按壓A16在地外,沒有需要使用進一步武力,甚至毋須用膠索帶鎖住A16。PW40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拘捕A16,就PW40所見9800亦沒有,但因其後由9800負責,不知道A16最終有否被控「抗拒警務人員」。

辯方指出A16從未掙扎反抗,PW40不同意,又指沒有聽到A16在被制服時講「唔好打我,我係和平嘅」。

📌檢取證物
相片P59位置在德輔道西德輔大廈外的皇后街電車站,相中左邊為PW40。PW40在制服A16時沒有留意早前手持的揚聲器,在現場亦沒有留意在A16被制服位置附近地上有揚聲器。PW40當時聽到的「屌你老母死黑警」,雖認為是A16講,但因注意力在A16身上,拘捕又由9800負責,因此不知9800有否向刑事偵緝警員交代。PW40本人亦從未向9800提及認為A16用揚聲器講「屌你老母死黑警」。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04:30至05:05:33
可見警方在高陞街開始推進

在05:04:46時,在警方推進期間,前方群眾架起遮陣,在畫面中馬路正中間雙白線位置不見PW40所指的人士,PW40指當時自己身處位置角度不同所以見到。

在05:05:13時左邊畫面可見修打蘭街電車站及惠康,左右畫面同樣見到一道強光。05:05:14時右邊畫面可見修打蘭街電車站及惠康。PW40確認兩邊畫面拍攝同一地點,但不知是否相同時間,當時位置無法見到畫面中情況。

05:05:20至05:05:24時,左邊畫面可見警方在修打蘭街電車站快速推進,PW40當時身在其中,向前跑時看見A16。但不確定時是起跑看見A16的位置,大約位置應為越過修打蘭街電車站後。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0:42至20:01:24
在20:00:52至20:01:01時,在德輔道西60至64號西城六十外,在畫面中馬路正中間雙白線位置前方人群中,同樣不見PW40所指A16持揚聲器。PW40指畫面並非自己起跑的畫面,當時自己身處位置角度不同所以見到。PW40同意角度雖不同但場景一樣,片段拍攝到人群頭排正中位置,但辯稱鏡頭較側面,人群有重疊。
PW40指即使片段中鏡頭有移動,亦見不到自己所指A16持揚聲器。

辯方指出PW40看見A16在「示威者頭排正中間位置」並非事實,PW40不同意。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1:16:01至01:17:41
片中許智峯用「揚聲器」在警方正前方,一直呼籲警方切勿在上環民居開槍、施放催淚氣體和使用武力,警方一直快速推進至皇后街。又有女警透過「揚聲器」講「睇齊、睇齊」。PW40同意片中沒有收錄到PW40指A16用揚聲器講「屌你老母死黑警」。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5:13:43至05:14:17
PW40同意片段同樣沒有收錄到PW40指A16用揚聲器講「屌你老母死黑警」。

辯方指出PW40聲到A16用揚聲器講「屌你老母死黑警」並非事實,PW40不同意。

📌與口供紙分歧

PW40在2019年7月29日2030時就當天行動的所見所聞作書面口供,當時記憶猶新,口供都有清楚準確紀錄行動中重要細節,真確無誤。當時錄取口供是因日後如要上庭作證,將需用口供紙協助自己對當日發生的事情細節。至今事隔逾一年半,PW40不同意對事發經過記憶不會較錄取口供當日準確,指當日事件印象深刻,記憶差不多。

- 休庭至1200 -

如記憶相同準確度差不多,PW40同意口供紙與庭上證供應不存在重要分歧之處。

案發當天後至上庭作供前期間,PW40曾執行其他與公眾示威活動相關任務超過數十次,皆為畜龍,均涉及推進驅散示威人群及制服拘捕。PW40自稱不會將其他案件情節與本案混淆。

PW40在2019年7月29日2030時錄取的書面口供第7段「快速推進期間,當時距離約40至50米見到頭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袖風褸,戴口罩,背着黑色背囊,手持大聲公男子,見到並聽到佢講『屌你老母死黑警』」

辯方指出口供紀錄為「距離約40至50米同時聽到及見到」,PW40指為整件事,非同時發生,「當時」是指起步跑的一刻,過程中正跑動,期間聽到,所以用「並」,「男子」後應用句號表達。

辯方指下一句「於是我快速向前追截」,即因為「見到並聽到」,與庭上證供不同。PW40不同意指自己用詞不當,令人誤會見到一刻與聽到一刻為同時發生,其實是形容整件事情過程,期間自己持續跑動,所以見到和聽到其實有先後次序。

第二句用「及後」表達先後次序,但第一句用「並」,PW40辯解因自己把見到、跑、聽到三件事歸納為同一事件,因此用「並」。

PW40同意書面口供沒有記錄跑到「十零廿米」時聽到,亦沒有記錄指稱的A16「透過揚聲器講」,前者皆為主問時PW40主動帶出,後者為被問及聲音來源時PW40帶出。
PW40同意書面口供沒有紀錄揚聲器顏色或任何特徵。

書面口供相關部份列為MFI D16-2。

辯方指出A16從未用講「屌你老母死黑警」,PW40不同意,但同意A16從未用其他粗口罵警員。

辯方指出A16從未用揚聲器罵PW40,PW40不同意。

辯方指出不論書面口供或庭上口供均非事實,PW40不同意。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40

📌推進前位置

當天約1800時PW40在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組成防線,PW40當時身處馬路東行線,反恐特勤隊2隊的畜龍均在附近。PW40同意自己與前方群眾距離幾十米,但不知是否70米。反恐特勤隊2隊的畜龍在西區警署西邊街正門後,但未到西區已婚警察宿舍。

📌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03:15:17至03:15:45
高空拍攝片段可見人群與警方防線

根據片段PW40指自己在東行線西邊電車站近東。03:15:45時截圖。PW40在該位置直至約1900時開始向東推進。

📌遮陣
主問時稱人群前方有障礙物,包括雪糕筒、垃圾桶、雜物,築成防線。同意類似遮陣路障,有曾經開遮

📌播放KW M105片段
片段由13985 劉建成 拍攝
由18:58:48至
畫面遠方可見障礙物,PW40同意為遮陣,當時約1800時情況相若。

1900時開始推進後, 潘誦騏 督察曾帶領畜龍進入西源里掃蕩,因向東推進、驅散、拘捕前方人群時,市民反應激烈,有拋擲物品。

🌟 #郭棟明大律師 因應今日法庭日誌,申請今天午飯改為1245至1415時,1615時散庭,獲批

- 午飯至1415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周(17) #20200513沙田
🛑已還押1個月

控罪:刑事損壞
周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周手足在2020年12月7日在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2021318日刑期覆核內容

答辯人患有哮喘,法庭在4月1日要求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詳情見 2021年4月1日刑期覆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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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入更生中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提堂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 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月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265。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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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待與控方商討。

申請延遲宵禁開始時間,由2100改為2130開始及更改住址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候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進度報告 #0820將軍澳

陳姓男(年約20-30)
(曾經還押至少一個月)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2)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3)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案情(庭上沒讀):
據稱是跟蹤將軍澳高尚情操
                 
直播台上一個紀錄(抱歉甩了)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6201

手足早前被判社會服務令,消息指被告當時是不認罪,裁判官對於進度報告沒有問題,繼續執行。
#高等法院第七庭 #英語聆訊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莫(21) #1118理大 (原案A2)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法庭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申請人所牽涉的案件會在2021年5月7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進行提訊程序。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審前覆核

李 (19)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噴漆)

案發時地:
2019年11月11日上水中心商場外噴水池旁

覆核內容:
~控辯雙方確認第四項控罪
~控方會有3名警員作証人,冇會面記錄,冇閉路電視記錄
~控辯雙方對被告身上撿取的物品冇爭議 ; 對2名警員傷勢及醫療狀況冇爭議
~辯方冇証人,冇任何片段
~審訊期 : 預計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至14日 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審訊,被告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旁聽師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2/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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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DPC 13123 鄭浩權 檢取D1證物
D1律師盤問
證人對庭上辨認雷射筆是靠警方貼紙標籤表示可以咁講,進入維園後見有雷射光持續照射幾耐表示形容唔到,係間中有光郁吓郁吓。追問下不完全肯定是雷射光但相信係。庭上播放現場片段P12有關D1被捕現場環境,PW2同意雷射光是一條長線,在片中看不到有雷射光,也影不到庭上自己作供所說有20至30人逃走。律師進一步問證人在2020年9月書面口供沒有提及有雷射光照射,二三十人逃走及有人嗌,連記事冊有沒有記錄,證人同意並表示遺漏左。根據記錄證人1855時進入維園,1910才去到D1被截停位置,P12片段見1859時被制服在地上,PW2說進入維園後去了其他位置掃蕩,D1被制服11分鐘後才到協助搜查。

覆問
證人指自己同PW1一起進入維多利亞公園,之後自己往其他方向,二三十人逃跑及有雷射光是在那時見到

📌PW3 DPC8852 吳又雄 截查及拘捕D2
主問
證人當日1900同PTU B4隊到達維多利亞公園,當時身穿便服有警察背心頭盔,1948時在10號閘門見數名深色衣着人士進入在兒童遊樂場,D2(灰色短袖衫、黑色長褲、有腰包、孭黑色背囊及戴口罩)
在15米距離向證人方向行,PW3及同僚11622展示委任證並叫停該人但沒理會,證人尾隨追及警吿。其後11622捉住D2膊頭衣領將其制服在地上。PW3協助解釋原因及搜查D2腰包發現有兩支黑色雷射筆,分別長15cm(PP13)及8cm (PP14)但沒有測試能否正常操作,腰包另找出1眼藥水,2支鹽水及2支消毒液,曾查問物品目的但沒回應。。D2背囊內發現一罐噴漆(PP15),錘仔,士巴拿,防毒口罩,護目鏡,泳鏡,啡色及黑色縮骨遮各一把,「光時」海報,鴨嘴帽,面巾,白色手䄂,白色短袖衫,水樽,電話,摺凳及一個藍色髪夾。📍證人表示搜查過程即場沒有拍攝錄影,物品搜查後放回背囊內,8分鐘後負責拍攝警員到場再拍到搜出物品放在地上情形。

律師將片段P6-2a三張截圖P16a,P16b,P16c呈堂,圖片分別見到地上物品為2支雷射筆,一張摺櫈及一件藍色物體。PW3認出雷射筆及摺凳,但不肯定藍色物體是不是一個髪夾。PW3作供說在現場為搜出物件拍攝照片後,將所有物品如下交DPC 13282處理:
(1)腰包 加 證物袋裝腰包內物品
(2) 黑色背囊(因不夠證物袋,所有物品放回在背囊)
(3) 證物袋裝1藍色用過染血口罩

D2律師盤問
PW3承認只見D2由10號閘進入維園但不知從哪裏來,並同意時隔十多月庭上作供是憑記憶,但不同意D2跑向自己速度快,其實沒有出示過委任證。
盤問下證人同意自己沒有在記事冊將搜查細節記錄包括雷射筆詳情,PW3指辨別雷射筆是靠相片加深記憶,確認所有證物袋不是防干擾及證物共有34項包括兩支生理鹽水,兩消毒藥水,一摺凳及一藍色發夾。

📌PW4 DPC 13282 張家俊 檢取D2證物
主問
1800 PW4與機動部隊及自己隊員到達維園,當時身穿便衣戴頭盔。D2被截查時自己不在現場,到現場時證物已放在地上,PW3交來在D2身上檢取之34項證物,現場同34項請勿拍照後自己在紙上寫上每樣物件,之後將物件放入背囊一直保管到9月9號0155時在北角警署訓示室交DPC 8259。交收時有拿出物品逐件給8259再對一次。

D2律師盤問
證人確認34項物品包括2生理鹽,水2消毒藥水,1摺凳及1藍色髪夾。PW4形容是33項物件放在背囊內由PW3交自己,另外一普通非防干擾證物袋裝染血口罩(📍同PW3口供不一致)。在律師要求下證人看P9相冊圖1至4,同意34件物件沒有包裝放在地上,PW不記得影相後證物有沒有放回原本證物袋內再放回原處。

覆問
PW4確認見住PW3將所有物品放入背囊內。

1610 是日審訊完,4月19日下星期一同庭繼續審訊。

💥下午飯後飯氣攻心,庭警熟睡發出聲響,裁判官示意書記查看庭警身體狀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2/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作供稱當晚從網上得知西灣河有警民衝突,因此以記者身份到場進行採訪,而涉案的彈殼及部分物品均為現場所得,被告打算將彈殼化驗後連同其他在場物品用作記錄及展示用途。
而鎅刀、剪刀、摺疊傘等則是他日常會帶備的物品,被告稱自已是一位平常乜都帶齊帶多的人,這樣可以方便他日常為自已或別人解決問題。被告舉例指一般出街都會帶齊充電器線,甚至連女生用的髮夾也有帶備,可於用餐時給女性夾起長髮以免沾污。

控方盤問:
控方指被告所屬的學生媒體不屬記協會員,質疑被告只是以記者身份參與示威,被告否認,並解釋當天較早階段也在旺角進行採訪,因得悉西灣河有警民衝突才前往現場。
被告亦解釋落地鐵站前因沒有衝突正於太安樓休息及進食,因此亦未有穿上反背心,突然聽到地鐵站傳來嘈吵聲便馬上掛上記者証趕去,被告表示落去只是想影站在情況,未有使用身上物品破壞的想法。

控方質疑被告除彈殼外的部分物品為現場拾獲的講法,被告一一否認,被告認為當時大多數人只留意到九龍區有衝突發生,但港島區往往被忽略,而這些彈殼、索帶、手套、電筒正正反映當時港島確實有衝突發生過…(續)

被告作供完畢,下午將傳召辯方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續審[4/4]

👤何(27)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警員18258鄭相平;警員24262李迪燊。
==============

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共有一名證人。

📌辯方主問摘要
DW1 黃小姐(為當晚旺角其中一名被捕人士)

DW1現年28歲,於家人同住屯門區,有數年工作經驗。於案發前不認識被告,直至案發後有辯方律師聯絡才答應做證人,期間沒有警員就案件聯絡DW1。

當晚約10時DW1因涉嫌非法集結於旺角被捕,其後被安排與其他被捕人士於花園街公廁對面波鞋鋪等待,若干時間後DW1與另一名被捕女士要求去洗手間。2名女警帶她們進入花園街廁所。

解決生理需要及洗手後,警員替DW1重新反手上索帶。而DW1並不認識身旁另一位被捕人。洗手間內遠處有幾名警員正在整理儀容。

重新上索帶時,DW1透過洗手盤鏡子見到有一身穿黃白相間反光衣人士於門口前少少位置,持相機向自己方向影相,故DW1回頭觀察情況。

警員發現有人後稱:「呢度唔比影相。」該名人士:「我係記者,我有採訪權。」警員上前再稱:「呢度唔比影相㗎。」雙方持續大聲爭論,DW1與另一名被捕人站在原地,對以上對話印象較深刻。期後女警要求支援,兩名男警到場,指示兩名被捕人行入廁所通道,於走廊逗留約一分多鐘後,DW1被帶回花園街公廁外。

於廁所通道等侯期間,聽到有人叫「救命」及「我有採訪權」,當時環境混亂、嘈雜、多種聲音重疊在一起,只對這幾句對話印象較深刻,應該屬女記者聲音。

離開廁所時DW1有聞到攻鼻氣味,有回頭望但因被警員包圍,視線受擋,只觀察到有人趴咗喺度,隨後DW1好快離開現場。

DW1第一眼望向持相機人士時有留意其衣著打扮,該人士一開聲便得知是一名女士。雖不能看見女士背面,但根據以往旺角集會觀察經驗,黃白色衫大多數為記者或救護的裝束,即特別人士穿著。

DW1之後辨認證物,指一件黃色反光背心為當日被告所穿。

📌控方盤問
DW1指辨認黃色背心的基礎為顏色及cutting,控方要求澄清:「類似被告著個件定直情係個件?」DW1指是與案發當日同一件。

控方質疑DW1使用洗手間近花園街出入口廁格,洗手盤亦接近花園街出入口一端,而記者出入門口位於右面,DW1不能睇到遠處女記者的反應,DW1不同意。

DW1補充女記者當晚束半馬尾(即有一半頭髮放下),肥肥地身型,頭髮長度約到腋下。控方引述辯方盤問時,DW1稱「一出聲就知係女人」,現在又稱憑打扮辨認其為女士是修改口供,DW1反駁:「你問得details啲我咪答得details啲。」主控即指不同人問證人會得出不同答案,DW1反指雙方律師問題不一樣,所以答案亦會不一樣。

控方問及DW1被拍攝時觀感,DW1:「呢個時候影得相都係記者。」追問下稱即使場所為廁所仍覺正常(因自己被捕是特殊情況)。面對主控問影自己有甚麼新聞價值時,DW1回應:「我無諗過呢個問題。」只聽到女記者強調自己身份,並無提及採訪內容。

控方指DW1在廁所內並無受到警員無禮對待,例如打罵,(辯方律師反對問題指本案無人有此指控,惟裁判官稱主控只是盤問中,批准主控繼續)DW1同意。主控:「咁你好想有人影你相?」DW1重申:「無呢個感覺,只係有人影無問題。」

主控遂花頗大篇幅盤問DW1有關被捕前情形,想建立基礎以證DW1證供不實,指出DW1就當晚在廁所內發生的事實沒有如實道出。惟DW1當晚曾因非法集結被捕,故內容敏感,不在此詳述。

控方指是一名女警發現被告在廁所出入口附近持相機,遂上前稱:「呢位先生,呢度係女廁,拎相機入嚟做乜?」而當時被告無回應。DW1回應:「佢(警員)無講過『先生』」,並補充記者有表明身份。

主控再指女警有講:「先生,聽唔聽到我講嘢?你入嚟做咩?」DW1回應指警員只有講:「呢度係女廁,唔影得相。」主控又指女警講:「你拎相機入嚟做咩?」DW1表示對此句不肯定。主控指當時被告想轉身離開,DW1指記者無轉身,因自己無見過記者背面。主控指女警遂喊:「咪走呀,你入嚟偷拍!」DW1指警員無講「咪走」,因記者無離開,而「偷拍」字眼無聽過。

主控稱記者當時曾向洗衣街方向大聲叫喊:「黑警係廁所拉人呀!」DW1表示無聽到。主控指隨後洗衣街花園有人起哄:「死黑警放人」「想點呀?仆街」。DW1指外圍嘈吵,聲疊聲,不能清楚聽到內容,只能肯定是雜音。DW1亦因自己當時被捕,情緒不穩,沒有留意廁所是否有被警方封鎖。

DW1盤問下補充記者與警員先是理論,後有身體接觸,警員想拘捕記者,以手搭向記者肩,不讓記者離開。DW1沒有看見記者有推警員,亦不肯定記者有否撥開警員手。

其中一名警員呼叫支援後,有男警員入廁所,DW1與另一名被捕人最後由男警員(一前一後)帶離現場,但由於當晚自己受驚,喊緊,只能確認是男警,沒有仔細觀察周遭環境。

裁判官向DW1澄清被告手持相機位置,DW1描述為不高不低,約手與身體成90度高度。

DW1作供完畢,辯方案情結束。

裁判官在控辯雙方案情完結後列出4個爭議點:
1. PW1懷疑有人於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2. 被告行為是否有構成抗拒
3. 警長是否合理地使用胡椒噴霧(裁判官補充考慮被告在場現時間較警長長,對整體環境認知較警長多,警長會否因認知不同而誤判情況)
4. 被告是否合法自衛

辯方提議呈交書面陳詞,控方同意。

控方需於5月12日前提交書面陳詞,而辯方於5月28日前提交。

辯方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其餘擔保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暫定,視乎第一庭早上案件能否準時完結,有機會改作第五庭)作書面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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