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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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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3/4]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D1:黃(19) / D2:何(22)
D3:魏(25) / D4:魏(36)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D4]

📌D1及D2代表大律師陳詞
依賴書面陳詞,爭議D1及D2是否在警方防線前數十米手舞足蹈的人,以及手舞足蹈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集結。

當日良德街有堵路,有人使用鐳射裝置發出光束,但眾人沒共同目的,各自為政,亦有人旁觀,偶然才有人使用鐳射裝置。

案中22:29手舞足蹈的行為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對其他人沒影響,此行為只是頑皮、調皮。而要說手舞足蹈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是far-fetched,缺乏推論。手舞足蹈的位置於警方防線前80米左右,沒令交通受阻,亦沒人有激烈行為或衝擊警方防線。

📌D3及D4代表大律師陳詞
依賴中段及書面陳詞。
PW4警長不可信,否認講粗口,即使在庭上逐格看片段仍厚顏、抵賴。

警方片段、蘋果日報片段及海麗花園屋苑內片段均不能解釋警方進入建築物的原因。

D3及D4只是詢問警長,根據談立徽案不構成阻差辦公。即使法庭認為警長可信,當時情況混亂,根據PW6,PW4曾重複警告多次,但其他警員仍聽不到,可能D3, D4聽不到PW4的警告。

D4只是想諮詢PW4當時的情況,而D3只想保護其姊姊(D4)以及真誠相信警方不是正當執行職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D1:黃(19) / D2:何(22)
D3:魏(25) / D4:魏(36)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D4]

📌口頭裁決理由
警方接報2019年10月30日屯門良德街有近200名示威者聚集,由21:50起曾5次以擴音器警告,表示有非法集結及呼籲人群離開,期間有人使用鐳射裝置發出光束,PW2及PW3見到有人走出馬路跳舞。22:35警方向前掃蕩。

PW2、PW3經過東屋台時見到跳舞的其中一男一女。控方證物海麗花園CCTV鏡頭亦顯示行車路上有人跳舞。控方認為跳舞的人構成非法集結,而辯方則認為沒證據證明跳舞的人就是D1和D2。

PW4欲進入東屋台調查時被D3、D4阻撓,PW4作供指自己有表示警員身份和官階,指出有人曾參與非法集結,須進入東屋台調查。D3、D4拒絕她的要求。控方認為D3、D4阻礙警員調查,而辯方則認為D4不是正當進入,D3及D4亦可能聽不到PW4的說話。另D3只想保護D4,屬合理辯解。

本案爭議:
1) 片中跳舞的男、女是否D1及D2?
2) 如是,D1、D2有否參與非法參結?
3) PW4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4) D3、D4是否阻撓PW4正當執行職務?
5) D3、D4有否合理辯解?

辯方沒傳召證人,這是辯方的權利,法庭不會就此作出不利的揣測。所有被告均沒刑事定罪紀錄,犯罪傾向性較低。

控罪一(D1、D2)
辯方不爭議D1和D2進入東屋台後的身份,唯爭議呈堂片段中跳舞的人是否D1和D2。施官觀看海麗花園CCTV片段後,確認有黑衣人以雜物堵路,防暴到場,有人以鐳射裝置發出光束,有一男一女步出行車路扭動身體和向警察方向揮手。

施官觀看呈堂片段後,裁定在行車路上跳舞的一男一女就是進入東屋台的D1和D2,因為跳舞的男子肥身材,額前有濃密的留海,穿黑長袖衫、黑短褲、白襪和白底黑鞋,右腳外側有深色圖案;而跳舞的女子高度只達跳舞男子的肩膀位置,長髮及肩,額前留海不長,穿黑色衫、白色短褲、白底黑鞋。施官認為除東屋台內的D1和D2不可能有其他人與跳舞的男女有如此相同的身形和衣著。(按:其實只係普通身形同衣著,通街都係,無咩特別。)

施官認為,警方多次警告後,仍有人用鐳射裝置發出光束,D1和D2仍在警方防線前數十米跳舞和作掉東西動作,屬挑撥性動作。他們不是圍觀的路人,因為圍觀的路人只會觀看而不會有其他動作。當時正值反修例活動,這些動作必然是反對警方。D1和D2步出行車路手舞足蹈屬挑釁警方的動作。D1、D2在警方多次警告後與他人聚集,D1和D2跳舞和作出掉東西的動作,是disorderly的挑撥性的行為。

施官引用湯偉雄案,指出非法集結時眾人各有分工,有人用鐳射裝置、有人叫囂、有人挑撥警方,屬共同意圖。根據案情,當時有雜物堵路,警方發出多次警告,D1和D2身為成年人必然知道他們的行為屬挑撥性行為。施官引用梁頌恆案,被告不需要知道或罔顧社會安寧是否會受破壞,只要客觀地相當可能使社會安寧受破壞,被告已可被定罪。

施官認為D1和D2有主觀意圖挑撥警方,他們想表達在警方面前可做任何事,令警員害怕其人身安全受損;而他們的行為亦相當可能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D1和D2與其他犯罪者集結在一起,D1和D2各自作出挑撥性行為,已屬主觀意念。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D1和D2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 (D3、D4)
根據警察條例,警員認為有可疑時可作調查和使用合理武力逮捕嫌疑人。當警員相信嫌疑人在住處時,可要求進入,居住在或管理該住所的人須讓警員進入,而警員亦須講明目的。

當時PW4女警大叫「出嚟出嚟」,辯方認為PW4沒要求進入,施官認為PW4必定有要求進入,而PW5在PW4旁,亦記得PW4有表示要進入,支持了此點。

PW4否認當時有講粗口,施官觀看呈堂片段後,憑講粗口的人聲線的遠近,認為未能確定誰人講粗口,亦未能確定哪位警員在說謊,但關鍵是警員有沒有要求進入,誰在拘捕時說粗口不是關鍵。

施官接納PW4有向D3和D4說東屋台有非法集結的人,D3和D4阻止PW4進入店舖正當執行職務。D3和D4繼續站著,不是稍稍增加警員執行職務的難度,而是過份無理和不合情理。

至於D3和D4有否合理辯解,合理辯解包括錯誤的信念。辯方認為D3和D4真誠相信警員不是正當執行職務,而D3則是在保護D4。施官認為D3和D4聽到警員說「頭先跳舞嗰幾個」,PW4指出有逃犯和要進入,D3和D4不可能不清晰。D3可能在保護D4,但亦有阻撓。

辯方認為當時環境嘈雜,但施官認為PW4的要求合理和清晰,D3和D4不可能不知道,而PW4接近D3和D4,足夠大聲。

施官裁定,PW4在正當執行職務,D3和D4共同站著不讓PW4進入,他們清楚知道PW4進入的目的,無合理辯解。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D3和D4控罪二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D1:黃(19) / D2:何(22)
D3:魏(25) / D4:魏(36)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D4]

📌求情
D1和D2的求情在索取報告後進行。

D3今年26歲,在中大傳理系畢業後曾任職傳媒公司,及後協助姊姊(D4)管理東屋台,九兄弟姊妹中只有他與父母同住,一直照顧父母。

D4今年37歲,有15歲的女兒,有護士文憑,曾任8年兼職護士,亦有在仁濟醫院做義工照顧小朋友。案發時東屋台只開了2個月。

案中阻撓輕微,警員只用了30秒制服D3和D4,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施官指出控罪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過往亦有案例沒警員受傷,但被告仍被判處入獄,包括阻撓警員打指模,阻撓時間為20分鐘。本案不涉暴力,但涉及非法集結,D3和D4拖了時間,增加警員執法的難度,而且在審訊後定罪,並無悔意。

📌判刑
D1等候更生中心報告,D2等候勞教中心報告,還押至2021年8月27日判刑。

D3和D4被判處21天監禁,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須於今天4:00p.m.前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及保釋金$10,000,每星期報到1次,保釋期間不得離港。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非聲援

何(55)

控罪:
(1)-(3)刑事損壞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22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三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2021年4月24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一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被控於2021年4月28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四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明白及承認上述控罪。

控方案情:
案發前控方第一證人將三幅橫額掛在第一案發現場,其後發現橫額被損毀。2021年3月31日,控方第一證人在第二案發現場掛上一幅橫額,其後亦發現橫額被損毀。在2021年4月26日,控方第一證人將四幅橫額掛在第三案發現場;同月27日大概晚上11時,警員進行打擊罪案巡邏時見到被告行近橫額後逃離現場。警員上前調查時發現在第三案發現場的四幅橫額均被撕爛,檢視閉路電視及向太湖花園保安查問後得悉被告身份,其後被告被上門拘捕。被告警誡下承認第三項指控並道「俾次機會啦,我知道扯爛劉勇威議員及陳蔚嘉議員嘅海報係唔啱。佢地嘅海報太多啦,嘥晒啲公帑。」警方再調查其餘海報被損毀的案件後發現,該區議員海報亦曾被撕毀。被告就首兩項指控在警誡下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罪成。

控方申請1600元賠償。辯方沒有求情。

法庭判被告賠償3100元。

- - - - -
劉勇威(舊墟及太湖)及陳蔚嘉(太和)為大埔區議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20210729上水 #判刑

劉 (76)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在2021年7月29日凌晨三點,被告踩單車到北區社區會堂外牆寫上一個「奠」字,當場被拘捕,身上搜出打火機和蠟燭,估計好快被安排上庭,被告認罪,裁判官指示索取背景報告和兩份精神科報告,被還押。(多謝記者朋友轉告案發資料)

10:30開庭
發生小插曲,裁判官話只收到一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都係收到一份,裁判官表示算啦,報告指被告無精神病,不需治療,問題不大,指示書記和法院總書記溝通,希望以後不會有同樣情況發生。

辯方求情:
被告坦白認罪,年紀大,唔會重犯,已經還押兩個星期,希望以非即時監禁形式處理……

書記和裁判官咬耳仔後,官問辯方手上的報告是由邊位醫生撰寫,才發覺有人將兩份報告分別給予裁判官和辯方,法庭休庭處理,11:30 宣判。

判刑:
被告踩單車到北區大會堂外牆寫上一個字,並將在地下的海報貼到牆上,悼念反政府的示威者。被告在2018年因為藐視法庭被判13日監禁,在2020年因刑事損壞,被判監禁兩個星期,緩刑12個月,現因本案違反緩刑,精神科醫生報告表示無病,感化官交代背景無不良嗜好,有深切悔意,法庭唔會考慮是反政府或支持政府,只係寫咗一個字,貼海報不是控罪的一部份,被告認罪,性質輕微,如果唔係有前科和違反緩刑令,會以罰款處理,被告還押咗兩個星期,已經得到懲罰,被告已經76歲,2018年首次犯法,被告係露宿者,可能只係年紀大咗有脾氣,短期監禁係適合嘅,會以三個星期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刑為兩個星期,連同之前兩個星期嘅判刑同期執行。

懲教人員話被告會先去荔枝角收押所,對完數之後在今晚釋放。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座位安排

🟡【13:45】派發147張公眾入庭票及44張傳媒標貼。

公眾入庭票安排:
59張四樓二庭內座位
58張四樓法庭延伸區內座位
30張四樓法庭延伸區內企位

傳媒標貼安排:
30張四樓二庭內座位
14張四樓法庭延伸區內座位

🟢【14:00】派發10張公司代表/親屬入庭票

--------------------------
12:45 約30人席地而坐排隊
13:15 約45人排隊
13:45 約80人等派飛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5/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繼續傳召PW4 警員20631 黎家榮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隊
負責拘捕A3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PW4早前作供時表示當日2335時,值日官警長54827進入訓示室會見A3及PW4,辯方指出當時值日官是走向每一名被告面前,PW4表示A3是的,但不肯定其他被告是否如此。此外,PW4亦不肯定當時訓示室內的其他桌子上有多少名被告及警員。PW4表示2335的時間紀錄是值日官提供的。

PW4表示現場有傳令員提供時間紀錄,並指出2250的時間紀錄是由一位男傳令員提供的,當日有三位傳令員(兩女一男)。
辯方指出該訓示室會有其他人使用(起碼要做呼氣測試的人要經過訓示室進入測試室)。PW4不同意,指不清楚屯門警署是否有多於一間呼氣測試室。

📌展示P121相片冊(3)相片(31、32)
31- 圖中墊底的A4紙間有縫隙,導致3M口罩與地面有接觸
32 - 圖中墊底的A4紙間有縫隙,導致八達通與地面有接觸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表示昨日從未被使用材料中尋得一批於案發翌日(02/12/19)拍攝案發現場的照片以及一段當日由一名警員拍攝長達五分鐘的片段,陸大律師表示希望就著相關的相片(P131)進行盤問,#郭啟安法官 表示相關的議題可以在陳詞中提出。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當日行動結束後,PW4所屬的警車上有四名被捕人,其中一名為A1,PW4沒有留意A1當時的座位。PW4表示不知悉A1在上車後雙手仍然被反手鎖上。PW4表示忘記了上車後A1的證物被放在何處。

辯方指出,警員及被捕人登上警車後,警車等候了約25分鐘後才開車,PW4表示期間沒有留意周遭發生什麼情況。PW4表示沒有留意(是不知道,並非不同意)等候期間有一名男警手持一個黑色背囊上車。之後該警員注意詢問A3背囊是否屬於他們,PW4不同意,至於其他被捕人則沒有留意。

其後,有一名警員手持一個對講機登上警車,並說「仲有個對講機喎」,其後PW2指著A1並說「係佢㗎啦」,然後將對講機放入背囊中,PW4表示沒有留意上述事情。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覆問

PW4早前表示沒有留意警車等候期間有否警員手持背囊上車,並指「如果你有留意,你會唔會察覺到?」(???)其後控方修正問題,PW4表示若果事件有發生的話,相信自己會留意到。

PW4表示沒有留意間隔內有否另一張桌子,亦不能交代其與A3處理程序的桌子的大小。

📌展示相片冊(5)相片(38、39)
拍攝時警車已到達現場
38-可見有一身穿黑衣、戴黑色帽的人正在跑向樓梯
39-可見有一名身穿黑衣的人走上去相片38中的樓梯

PW4早前在A3法律代表盤問時指出相片中間的人是A3,其基礎是38相片中該人的帽子上的圖案以作出辨認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起立陳詞,指出控方早前在審訊前覆核時表示相片中的人思疑為A3,辯方質疑控方欲改變立場,控方撤回有關相片的問題

-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高級警員21416鄺樂生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
負責處理A1財物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工作包括處理被捕人財物

📌展示屯門警署被羈留人士財物臨時登記冊,後呈堂為PP132
內有一欄目寫著「S/(A1姓名)」

PW5解釋此表格用以紀錄被捕人的財物,被捕人之後會確認。警員撰寫此紀錄冊時,PW5在場。

PW5指出PW2在A1面前點算其財物,之後再紀錄在表格內,然後兩人簽署作實,當時PW5在旁見證。

PW5指出當時A1的所有財物都有被放在桌上點算,包括一個化妝袋及一條內褲。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記事冊紀錄過於簡陋
辯方指出PW5在記事冊就著當日就著處理財物登記冊的唯一記載只是「協助處理物件工作。」應屯門警區重案組第二隊調查人員的要求,PW5在2021年8約18日1037時補錄了一份證人供詞,但因記事冊的記載過於簡單,因此記事冊並不能協助PW5錄取回憶,PW5不同意。

📌展示屯門警署被羈留人士財物臨時登記冊,後呈堂為PP132

這份文件需要填寫日期及時間,惟本份文件中只有日期,PW5不同意這是一個遺漏,因為填寫文件的不是自己,因此並不清楚,並指出其相信填寫的PW2自己會有紀錄,因而沒有作出提醒。辯方續指出理由的欄目內亦沒有填寫,PW5同意。紀錄冊中若有錯誤,警員理應加簽作實,辯方指出紀錄內有數個錯處沒有加簽,PW5同意。
辯方指出紀錄內理應紀錄交回的日期及時間,為登記冊中並沒有上述兩項簽名,只有一個簽名而已,甚至沒有見證的簽名。

登記冊內寫著「一化妝袋內有化妝品」,對於化妝袋的形狀、內有的化妝品,PW5均表示不記得。

PW5不清楚有沒有警員曾向A1解釋任何關於登記冊的資訊,PW5自己本人亦沒有解釋。PW5不記得整個登記冊簽名見證的過程歷時多久。

控方沒有覆問

-PW5作供完畢-

1256休庭,1430續審

(PW5仍是聲如螻蟻,有如瀕死之人說話的聲量。何止耐性,在下的理智亦隨之一同仙遊了。)
~補回今早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續審

趙(21)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已認罪❗️)
(2)阻礙公職人員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一直針對被告有關控罪1嘅事作提問,當中包括被告於錄影會面時提到自已屬599i條例內的豁免人士。
裁判官多次提示下,控方仍未有改善。
控方解釋是想證明被告其實是想利用豁免身份(被告承認控罪1時已表示當時錯誤理解該法例)而故意不出示身份證阻礙警員職務及挑起事端。

當被問到女警首次警告被告時,為何被告會說「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警告,拉得!」
被告解釋當時不認為自已有作出阻差辦公的行為,但當時女警卻未有解釋警告他「阻差辦公」,出於不想糾纏及被告個人理解是三次警告就會拘捕所以就直接嗌出上述說話。

最後被告否認控方指他是故意不服從警員指示阻礙警員執行職務,更指出他有依照指示行入封鎖線。

辯方覆問:
辯:除了有依照警員指示外,片段中有一個階段警員要求你垂低手,你有無跟指示做?
被告:有
辯:因為你覺得指出示合理?
被告:係
辯:即係話如果警員有合理指示就會跟隨,唔合理就會提出質疑?
被告:係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 9月14日 0930 於同庭進行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馬(19) #提堂 (#1102中環 非法集結)

❗️轉庭審理❗️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1:賴(19)
D2:阮(16)
D3:陳(18)
D4:蔡(20)

修訂控罪:
入屋犯法罪

詳情:
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新增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D1於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康公園路交界的行人隧道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5.管有兒童色情物品(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儲存兒童色情物品於手機,即306張照片和1段影片。

背景:
4 名中學生於2021年5 月5日被指潛入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當場被保安發現報警。警方其後發現部分人是組織「光城者」的成員,並於搜屋時發現有人藏有「香港獨立」旗幟,與另一涉事女生交由國安處跟進。
(摘自立場)

辯方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3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
💎補充:其餘6名 #光城者 成員正在還押,可見就算有人篤灰,亦是沒法保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9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855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874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895
👴🏻保安:今日啲人去晒西九
👩🏻‍🦳保安:啲記者都係,佢哋好叻㗎知幾時先開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正門有記者有長鏡☂️☂️
WKCC2379/2021 #蘋果日報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59)
D5:羅偉光(47)

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控罪詳情: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押後以待檢閱剩餘的電子儀器、文件、財務紀錄、進行控罪的考慮工作;辯方不反對押後。

📌保釋相關事宜
D4張劍虹沒有保釋申請,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張劍虹的代表律師在庭上透露會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保釋申請。

D5羅偉光有保釋申請,願意提供$200,000現金擔保、2位朋友人事擔保每人$100,000、承諾不使用社交媒體、遵守一切法庭認為適合的保釋條件,惟控方(張卓勤)繼續反對被告保釋。最後蘇官考慮雙方陳詞後,拒絕D5羅偉光的保釋申請。

🔴兩人須繼續還押🔴

本案押後至2021年9月30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再提訊。屆時將與 WKCC2879/2021,即另一宗涉及蘋果日報高層楊清奇、陳沛敏、馮偉光、林文宗的港區國安法案件一齊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裁決 #1013荃灣 何(18)
15:15 開庭,內庭飛已派畢,處理雜案中
15:23 一雜案完,休庭
15:30 開庭,到手足案,畀手足坐下
15:52 辯方案情完,證供評估中,接納所有PW1 -6 證供
17:02 不接受手足作供
17:15 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判刑

D1 馬(19)
D2 郭(27) 🛑已還押2個月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D1)
(2) 參與非法集結(D2)

控罪: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先處理的D2判刑 #非法集結

控方應裁判官上一庭要求提供不反對通知書資料。
警方資料指當天集會1700腰斬,而D2約1720被捕,即D2約參與了20分鐘非法集結。但案情撮要指 1738 警方才有行動,即D2參與非集約40分鐘 。

辯方補充:
- 辯方講法係警方拘捕D2後,現場才發生縱火行為。
(控方認同不能以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有參與縱火。)

- 雖然控方資料指集會於1700腰斬,但其實召集人約10分鐘後才於現場公佈集會腰斬。另外,警方要求召集人公佈參與者需於1730前離開。
(控方確認有給予參與者緩衝時間,即1730前離開。)

- 由龍和道有非法集結至D2被捕,相關片段其實只得2分鐘。

被告認罪後所撰寫的求請信:
雖然被告一人犯事,但其實不只一人受罰,亦連累到家人為他擔憂及奔波。
另外,被告的爺爺7月尾離世,案件亦令被告未必能出席月尾的喪禮。


判刑:
判刑以周庭案*作參考,本案犯案時長、範圍及參與人數都遠低於周庭案。
因此法庭以4個月(16星期)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再基於被告背景及上司對的良好評價,再扣減2星期,總刑期為8星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庭HCMA 374/20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判刑 D1 馬(19) D2 郭(27) 🛑已還押2個月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D1) (2) 參與非法集結(D2) 控罪: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先處理的D2判刑 #非法集結 控方應裁判官上一庭要求提供不反對通知書資料。 警方資料指當天集會1700腰斬,而D2約1720被捕,即D2約參與了20分鐘非法集結。但案情撮要指 1738 警方才有行動,即D2參與非集約40分鐘…
#1102中環
法庭再處理 D1 馬(19) 的答辯。

‼️被告承認 #非法集結 控罪‼️

案情與D2相同。

求情
被告20歲,是一名紋身學徒。與母親及女友同住,今天兩人及多名朋友在場支持。辯方律師呈上七封求情信,包括由被告本人撰寫、雇主(紋身師傅)、母親、女友、契家姐、校友會校董及朋友的信件。求情信可見被告有真誠的悔意,因案件對自己及關心自己的人有很大影響。被告的成長並非一帆風順,於中五畢業,前期工作亦不穩定,直到遇到紋身師傅成為其伯樂,紋身將成為長遠事業。母親信件指,被告把家庭及母親放在第一位,平日很有交代。服刑期間將繼續學習知識,上進修課程。

法庭表示,基於被告年紀,索取報告是無可避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5/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傳召PW6督察 葉浩華(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制服A3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大約2020到達屯門警署候命,同日2215從通訊及得知屯門V city對出有人堵路,在2227時離開警署登上警車前往巡邏。下車後見到有一名黑衣人向新墟街市方向逃走,於是PW6隔著欄杆捉著該人右手,惟該人後來成功掙脫。PW6隨即跨過欄杆,當時聽到附近有爆玻璃樽聲音。然後,有一名人士向PW6的方向迎面而跑,PW6立即喝令該人(A3),該人舉高雙手後PW6前去將其制服在地。將A3移動至行人路後,將A3交給PW4,然後在現場繼續候命。期間PW6看到附近天橋上有人聚集,之後曾上天橋作驅散。

等候現場蒐證完畢後,於2315登上警車離開現場。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PW6表示在圍欄前捉到第一個人的右手,被耍嘅之後跨國圍欄,之後A3就向PW6迎面跑去

📌展示相片冊(5)相片(39)
拍攝時警車已到達現場
39-可見有一名身穿黑衣的人走上去相片38中的樓梯
PW6未能指認相片中的人

PW6指出A3從行人路方向迎面跑過去

📎確認制服A3過程
PW6指出自己跨過圍欄後,左前方傳來了玻璃爆破的聲音,PW6不知誰人掟玻璃樽。之後PW6喝令前面的一名黑衣人,該人舉高雙手,然後PW6上前制服該人。
辯方讀出PW6於2019年12月4日1515時錄取的供詞:「我立即喝聽AP而他亦舉高雙手。當我接近他後,立即將他制服到地上。及後,我指示AP坐到行人路邊,等候我方人員進一步指示。警員20631稍後接管AP時,我就協助...」

PW6確認供詞內容,並非推翻箇中說法。

A5法律代表 #張耀良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片冊(6)相片(1-6)
顯示一條天橋

PW6指天橋上面很多人,PW6指出橋面上很多人,樓梯上多不多則不記得。該些人的衣著亦不記得。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由天橋上面走下去樓梯的時候,PW6已經見到六名被告坐在行人路上。PW6沒有留意六人的手是否被反扣在身後。

PW6沒印象當晚聽到玻璃爆破聲後有否提醒隊員,亦沒有留意當晚有警員提醒同僚或有人投擲汽油彈。

PW6指出當晚小隊的傳令員為警員19424、警員18697及女警17993。

控方沒有覆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警員19773文志祥(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拘捕A2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當日2215時接獲通知在數名黑衣人在Vcity一帶聚集,當晚2233警車經過屯門公路某等著就看到AM8385,之後停車下車。期間有7-8名黑衣人四散,下車之後看到A2被同僚制服,當時A2身穿黑色長袖衣、黑色長褲、黑色寫,背著背囊。PW7指出其被制服期間有掙扎,因為擔心A2會逃走,於是上前拘捕,然後為其反手鎖上手銬。

2250時,以「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可非法用途」 兩項罪名宣布A2,2253時與A2登上警車AM7140,2315時警車離開現場前往屯門警署。
2225時在屯門警署會見值日官,2331-2345期間向A2發出pol153(羈留人士通知書)。2346-2451發出pol1123(羈留搜查表格),2352-2354替A2搜身。

2252-翌日0018時錄取警誡口供。0030-0100期間處理涉案證物,包括一個黑色背囊,在背囊內找到一個護目鏡、一個3M防毒面罩、兩個過濾器 、一部黑色iPhone連sim卡。在被告身上檢取一個黑色面巾、一張八達通及一對灰黑色手套。

PW7指第一眼看到被告時,其有戴手套。

之後與A2去了位於屯門警署地下的訓示室,PW7指出訓示室大概有法庭一半的大小左右。

當時訓示室內有長桌、椅子,並架起了一個臨時的搜查室 。PW7表示搜查室是使用一些高1.9米的屏風間隔而成。

PW7在案發現場有檢查A2背囊,搜查完畢後便將背囊交給A2。A2在掙扎期間甩了一隻手套,其後A2自行拿著該手套。
去到屯門警署會見值日官,發出不同文件後,便在訓示室內處理證物。A2在訓示室內對著PW7而坐。之後PW7將證物交給偵緝警員拍照,當時PW7及A2在場。偵緝警員在地上拍證物期間會更換墊底的A4紙張。之後便將證物放進證物袋裡面,封好並釘上黃色標籤,然後將證物交予偵緝警員7147。
📌展示相片冊(3)相片(?)
顯示一對手套

PW7指出這對手套屬於自己

📌展示相片冊(3)相片(12)
顯示一個黑色面巾,下面有白色A4紙墊底

📌展示相片冊(3)相片(13)
顯示一個手套,下面有白色A4紙墊底

PW7表示圖中的紙不是相片12中的紙,指出偵緝警員會更換紙張。

📌展示相片冊(3)相片(16)
PW7表示自己將證物放緊透明膠袋後封包再釘上黃色標籤,然後交給偵緝警員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警車上發生的事
辯方指出PW7從現場登上警車直到警車開動期間有約25分鐘,PW7同意。PW7同意當時車上有四位被捕人,並有印象記得車上有一位女被捕人(A1) ,惟不記得A1當時坐在哪裏。PW7記得自己當時坐在雙人座位上。
PW7表示自己沒有印象登上警車後有警員登上警車後又落車。PW7沒有印象曾有一名男警手持背囊並登上警車,說「呢個背囊係邊個嘅」,對於有警員逐一詢問被捕人背囊屬於何人,PW7亦表示沒有印象。
對於辯方指出PW2曾說「個袋條女嘅」,之後從男警手上接過背囊,PW7表示沒有留意。至於有名男警之後手持對講機登上警車並說「仲有部對講機喎」,PW2然後指著A1並說「係佢㗎啦」,然後將對講機放進A1大腿上的背囊裡,PW7表示沒有留意。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PW7指出警車在巡邏期間因在路邊見到小隊指揮官的警車AM8385停車,於是緊急煞車,這是緊急事故。其後緊隨其她隊員下車。

PW7下車後發現有多名黑衣人逃跑,當時情況混亂。PW7第一眼看到A2時,A2已與同僚糾纏,而PW7並不清楚事前發生何事。PW7見狀上前協助制服A2,當時A2已被其他警員按倒在地。

辯方指出A2當時在現場時,身體及手部曾經接觸一些牆壁,PW7表示看不到。PW7不肯定A2被制服後手部、背包有否接觸現場的地面。PW7表示在現場看不到/聽說過A2曾經行經樓梯。

📌展示相片冊(6)相片(10)
顯示屯門仁愛堂賽馬會社區會堂外

📎A2的身體部分有否觸碰到某些地方
辯方指出A2曾背對圖中黃色欄杆的白色石墩(矮牆),PW7稱沒印象,當時只是要求A2坐在地上。而當時A2已被反手鎖上膠手銬,PW7同意A2的手有可能會因此而接觸到地面;A2背著的背囊則有可能因此接觸到石墩。

辯方指出由PW7落車到搜查A2的背包,期間PW7都沒有戴手套,PW7同意。

PW7表示A2坐在警車座位上,雙手及背包有機會接觸到其所坐的座位。PW7指警車AM7140之前所牽涉的行動/案件、接觸過什麼物品/物質,PW7則不清楚。辯方指出2019年社運案件眾多,當中不乏涉及汽油彈的案件,PW7同意。

📎訓示室內佈置
PW7指出到達屯門警署後,接獲指示需要押解A2進入訓示室。PW7進入訓示室時,內裏已經佈置完畢,PW7只知道負責佈置的警員並非隸屬同一小隊,但不知道確實為何人。

PW7表示忘記了訓示室內的桌子排列如何。其指出當時自己與A2坐在第一排的桌子,隔壁有其他人。辯方指出當時A2旁邊是A1,PW7表示不記得,但記得其旁邊忘記了左或右)有其他被告;自己旁邊(忘記了左或右)則有大約一位警員。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6日0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裁決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裁決結果:罪名成立‼️
——-
📌TLDR之裁決理由精
🔸本案爭議議題:
1.Pw1-3負責拘捕同制服被告的警員會否看錯
3位警員分了三個階段追捕男A、B、C,但由於現僅一人由廣場外越過花槽、馬路跑至7-11外被制伏,加上在廣場外的路段有cctv影片輔助,所以劉淑嫻不認同這三名警員是單依靠衣著辦認被告,反指出:PW1 所追截的男子A,PW2 所看見的男子B,PW3 所拘捕的男子C,全部都是被告本人。因此,被告於被PW1 追截時除掉被指是本案背囊及口罩。

2.易燃物品的證物鏈
PW1目睹被告掉下背包,事後折返取回並交給PW4作證物處理,期間PW4確保背包不受干擾,即使保管期間有其他工作,以及去洗手間,但其背包一直放在腳邊,是視線範圍內而不被干擾。之後將物品交給PW5,6的交付程序沒有問題。PW6在處理易燃物品上雖有粗疏及沒有放入防干擾袋,但此等細節不影響證物鏈的連貫性。

3.被告作供
不接受被告遺失錢包的作供,銀包一直應該跟身,因為有重要文件,被告遺失銀包但沒有採取方法尋回,也沒有去詢問處或找職員留下資料,身為一位中六學生,其說法不合理。被告的衣著無令人懷疑是示威者,但因示威者的叫喊而跟人跑是不合理的事。劉強調她不是因為被告奔跑而覺得他畏罪潛逃。

🔸裁決理由:
由於法庭裁定PW1-3所見及制服的男子即為被告,以及易燃物品的證物處理程序沒有受到干擾。故本案主要考慮被告攜有的意圖,劉官指出即使事發當日無毀壞情況,但因為同日有示威行為,她接納控方呈交的案例所指,其意圖可以是有條件的意圖,在日後可能毀壞已經足夠入罪。劉官指沒有需要在非工作用途下攜帶高易撚物料在背包,按其司法認知(按:🌝),當時正值社運高峰期,必然有毀壞的意圖,而被捕時的手套是破壞時的保護物品,所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控方案情:
🐕‍🦺PW1 PC5539
15:13 時因電台通報得知荃灣廣場有示威而出發,到達時見大量黑衣人聚集,到大壩街下車,到海盛路荃灣廣場入口見黑衣人衝入,3米外見一男子A約1.68米高,身穿深藍T shirts 戴黑口罩及背黑色CHAMPION背包正跑入廣埸。其後,男子向黃𦘦青中學跑,他試圖除下背包但不成功,PW1 繼續追捕他至H&M門外見A將背包掉到地上,繼續追捕時見另一批同事迎面跑來。A突然跳入花槽,PW1同跳入花槽而跟同事對撞,PW1失去男子A蹤影,然後pw1跑去拾回背包及交給PW4.

🦮PW2 PC 1063
在15:23時於黃肇青中學下車,下車位置見不到被告,Pw2沿海盛路往荃廣跑,約10米見pw1追男子B(身穿深色短袖上衣及褲),男子B向PW2方向跑,相距10米時b跑向H&M外轉向奇德邨方向跑,b到711外被PW3制伏。PW2上前見B身上無身份證明文件,手上戴著一隻勞工手套,Pw2 從他身邊撿取鴨舌帽,將他拘捕及檢取物品。回到警署時才得知其名字。

🐕‍🦺PW3 PC 33325
經通訊機通知荃廣有示威,15:23時在黃肇青中學下車及往廣場前進。他見男子c向大會堂方向面向自己奔跑,C穿黑色上衣同短褲,其身後15-30米後有1名防暴追逐,pw3離開男子c 約40-50米,C穿過自己跑去花槽,PW3跟住跑,在7-11外的馬路上有黑七人車,pw3在車頭埋伏,撞向從車尾方向跑來的C,PW3制服他及交給警長1603處理,混亂期間男子c跌了眼鏡。

🦮PW4 PC 52821
在現場接過同保管PW1的champion 背包, 同Pw1同戴xx及被告坐車去荃灣警署,期間他保管被告的背包,背包放在自己腿上。回到警署後,由於警署相當繁忙所以他未能及時向值日官報告,期間需見證不同被告搜身,涉案背包放在自己腳邊。忘記自己是否去過洗手間,即使去過其背包亦是放在腳邊。在他處理背包中物品的時候至交給Pw5 ,他確認其背包及物品沒有受到干擾。

在辯方盤問下承認曾經將背包內的物品,寫在一張廢紙上,直至當初發現被告的名稱及兩樽可燃液體,才將此事告知負責調查被告的另一位偵緝警員。在庭上作供是才補充3樣物品,包括2個打火機及1條大毛巾,此細節在記事冊上未有提及。

🐕‍🦺PW5 PC 13150
在某日將證物送到化驗所,於同意事實P8中寫出液體皆是高度易燃物料。

🦮PW6 PC 12241
某日到花槽中找黑口罩不果,將樽交化驗所,但找不到樽上有具價值的指模。

📌辯方案情: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是家中獨子,住在荃灣近墳場地方。過往由父親揸車返學,自己放學。當日同母親去MK上jazz 堂,3點05分左右到達荃灣廣場,到GU及H&M行時人流正常,至15分時上到地面,見人流增多,他表示不知道會有示威者出現,見場面混亂所以想離開,但自己遺失了錢包,沒有前往詢問處的原因是場面混亂。

約1524-25時選擇到海濱花園出口回家,見到50-60名黑衣蒙臉示威者手持長雨傘,有人大叫「有防暴走呀」,一部分示威者進入商場,一部分越過馬路,被告選擇跟不認識的人離開,到7-11時被警員制服。

會面時才第一次見到P5 背包,他當時身上只有錢包、電話,他解釋2019年時婆婆不見了八達通所以幫手買,但其後又找回所以想回到地鐵站退回長者咭,他表示對手套同鴨舌帽沒有印象。

🔸 辯方呈交2個典籍,CACC366/2015 [1]中約指辯認影片要清晰同有衣物特徵以助辯認,即使有相似打扮但仍需要法官能清晰辯認出。另一案例CACC157/2013 [2] 指出在釐清逃離現場時的指引,要釐清:1.是否企圖逃離;2.為什麼要企圖逃離,辯方指出企圖逃離不足以裁定有罪,被告人或會有其他原因如怕警察、或犯其他不見得光的行為,被告或是在本案中屬於無辜。

[1]CACC366/2015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2]CACC157/2013 HKSAR v So Tsz Kon

📌證供分析:
🔻PW1: 辯方質疑Pw1辨認基礎,第一次見該人士時只有3米距離,不少於10秒時間追捕,基礎薄弱。又質疑Pw1,2,4同被告一齊坐警車回去,若能認出追捕男子A是被告,不可能不告知其他警員。同時,在他檢獲被告的背包時,他並沒有第一時間打開背包。官回應指追捕時光線清楚,影片反映追捕情況同背包情況。pw1的其他遺漏實屬合理。

🔻PW2: 辯方質疑他的視線會受環境同頭盔局限,故辨認基礎弱,PW2曾指跳花槽者沒有除下口罩,但被告被捕時沒有戴上口罩,而狂奔中的B不可能花30秒跳花槽,稱被告可能只是行人。
官評估指,從影片中能見多名警員出現,PW2能從中認到自己,但因見不到被告有沒有戴帽,而且在作供上又會猶豫,故不接納此部分,記事冊記錄的遺留是可以接受。因影片中僅一男子B由廣場外跑至跳花槽,故pw2不可能睇錯,所以男子b就是被告

🔻Pw3: 辯方質疑其視線或受局限,阻礙觀察不足2秒及沒有見到被告戴口罩;以及說不出由他或PW2鎖上手銬。官讀出其供詞:「我企喺車頭位置埋伏,車頭有阻礙其觀察不足2秒,見到被告超過馬路至行人路及跑到車頭,期間視線冇受阻」,官指出不足2秒的時間不是大阻礙,因現場空曠又只得一人奔跑,誰人鎖上手扣僅是枝節。

🔻PW4:辯方質疑在保管期間背包受到干擾;點算證物時將物品編號寫在廢紙上;以及在庭上才補充指有較大的灰色毛巾。官評估指PW4在現場取得背包後雖有放下,但因有同事設立防線,故不易被干擾。關於廢紙的投訴,官接納pw4的說法,僅稱沒有周詳考慮。而PW4在庭上新增補充背包物品有灰色布,劉淑嫻接納及理解這只是PW4在記事冊沒有記載的遺漏。部份物品不放證物袋只是馬虎,但依舊接納其供詞。

🔻Pw5 將背包交給女警PW6, 無特別爭議。

🔻PW6 : 負責包裝證物同鎖在大櫃,影相時才從櫃中取出鴨舌帽、手套、手提電話連咭,確保過程中沒有干擾證物。他沒有釘裝及歸類證物,雖然有多年處理證物的程序和經驗,但沒有將物品放入防干擾袋。官指他坦誠沒有依程序處理證物是不理想,但相信這些細節不太影響證物鏈交付的連貫性。

🔺劉淑嫻接納所有控方證人作供,雖部分有所遺漏、馬虎、以及不理想,但仍舊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一如文首所示,並不接納被告作供。
——-
本案將在8月27日09:30於西九龍第五庭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求情下次進行,被告需還押。

(按:手足有向公眾席揮手,進入還押房時偷偷抹淚)
(20:14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新案件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STCC2462/2021
(後轉至粉嶺案件編號)FLCC1097/2021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報稱無業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a)條。

控方案情摘要:
案發當晚2248時,不少於50位白衣人首先在西鐵元朗站付費區外出現,並手持木棍藤條聚集。其後在付費區內出現,與黑衣人爭執後向內投擲物品,黑衣人扔水樽及用消防喉射水。白衣人衝入付費區並衝上月台及列車車廂,襲擊在場人士。列車最終於2345時開走。

被告身穿老虎圖案白色tee恤和黑色長褲,戴有龍圖案皮帶,沒有配戴口罩。

案發前,有片段紀錄2000時元朗鳳悠北街情況。

案發時,有港鐵閉路電視於2258時開始影到被告行為,2259時他向男子用拳頭施襲,後來用木條狀物品(即藤條)施襲。2301時白衣人在付費區出面攻擊另一男子。被告於2306時用手勢叫其他人入付費區,並登上月台位置;2307時離開付費區,同其他白衣人在大堂聚集。其後在2314時,離開元朗站,當時仍手持藤條。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大約有50人被白衣人襲擊。其後一共有28人向警察報案及提供證供。

被告於2020年6月26 離開香港,前日(12日)經深圳灣入境時被捕。警方檢取被告手機同皮帶作化驗。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3天後於粉嶺再提堂。期間作認人手續及進一步調查。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另申請索取閉路電視片段。

法庭提醒被告有8天保釋覆核權利,唯距離下次聆訊只押後3天,今天暫毋須處理;被告將來可於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14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交由警方看管。

- - - - -
直播員按:
法庭空曠少人,暫未見其親友到場聲援。
另外,光頭西瓜祥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0728上環 #暴動

👉🏿按此查閱目錄(1)

🥤此為本案第15-26天審訊內容的目錄,而本案將於8月16日(星期一)作結案陳詞。眾多紀錄中盡是不完美、甚至不完整之處,望能海涵。🥤

*若證人的欄目中只提及「作供」則代表該證人只有主問的部分

PW27女警27049李國華作供、PW28女警55669林麗娟作供、PW29警員9385陳穎賢 主問&盤問&覆問、PW30偵緝警員19288黃漢軒 主問&盤問 [15/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559

PW31警員 8604 陳柏謙作供、PW32警員7720嚴偉倫主問&盤問&覆問 [15/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561

PW33偵緝警員12401???作供、PW34女警15225羅子茵 主問&盤問&覆問、PW35偵緝警員11781曾志華 主問&盤問&覆問、PW36警員6822黎志雄作供、PW37偵緝警員15131楊家威作供 [16/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582

PW38-PW45供詞(以65B形式呈遞) [16/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592

冇咩生產力然後練官嬲豬要罷工~ [17/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10

PW56警員15944 洪家洛 主問&盤問&覆問、PW57 警員17540 周健強 主問&盤問&覆問 [18/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5

警員15241 陳彥彤作供、PW59 偵緝警員18152 施康澤 主問&盤問、PW60高級偵緝警員2024 張景勝 主問&盤問、PW61 偵緝警員12733 ??正 主問&盤問、PW62 偵緝警員8830 何文傑 主問&盤問 [18/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54

PW63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潘嘉俊博士 主問&盤問 [19/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78

控方讀出PW64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化學檢驗) 黃冠雄博士 報告、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主問 (1) [19/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95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主問 (2) [20/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710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主問 (3) [20/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8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主問 (4) [21/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743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盤問 (1) [21/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762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盤問 (2) [22/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776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覆問 [22/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785

重召PW60警長2024張景勝 盤問、就著PW65證供呈堂性的陳詞&裁決 [23/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810

處理本案文件事宜 [24/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829

A10辯方證人 梁小姐 主問&盤問&覆問 [25/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856

A13辯方證人 伍先生 主問&盤問&覆問 [26/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883

處理本案文件、商討遞交陳詞日期 [26/5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884

(凡事都要張弛有度,該哭就哭、該笑就笑,不必強迫自己怎樣怎樣,隨遇而安吧。不管怎樣,要堅信我們都是被連結在一起的。對了,還有蘿蔔🥕)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7/50]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出承認事實提及一位偵緝警長將二十二段片段下載並燒錄至一隻光碟(P81),所有影片都擺放在了一個外置硬碟(P84)內,控方表示審訊期間一直使用P84播放影片,而不曾使用P81。而警長之後原來有另外將一些額外的影片(例如P81OS21大紀元時報影片的高清版本)儲存在P84內,控方申請重開控方案情處理相關議題。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陳詞指辯方今早才得悉此事,並會反對相關申請。

#練錦鴻法官 聽畢後表示「押後一陣攞指示」並掟筆,在沈大律師陳詞期間起身離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代表辯方反對申請,指出在承認事實P94第六十二及第六十六段中,雙方同意的是一位偵緝警長將二十二段片段下載並燒錄至三隻光碟(P81),證物P63-83都儲存在了一個外置硬碟(P84)內,然而,辯方不曾同意過任何高清片段的呈堂。法庭有酌情權,這個酌情權要在特殊的情況下方能行使。而今次事件為控方單方面的缺失(omition),與辯方無關。#練錦鴻法官 質疑即使批准控方申請,屆時情況亦是可以補救的,而不會造成對辯方而言不可補救的不公義。

辯方回應指出雙方結案後,這情況下是辯方得到了一個漏洞/利益,而該利處理應屬於被告。辯方質疑若今日開了先例,相關情況將會沒完沒了。

📌裁斷

#練錦鴻法官 指出批准控方申請重召相關證人作供,並指出辯方屆時可再次盤問或提出其他申請。

-休庭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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