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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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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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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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炮台山
#裁決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特別事項:
控方依賴PW2作供指D2於現場查問時就所管有的噴漆是用作塗鴉,辯方對相關招認有爭議,原因是PW2在搜出噴漆查問被告前並未有作出警誡。
D2未有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
PW2作供中同意他搜出噴漆後已對D2有合理懷疑,PW2亦認同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查問被告需先警誡被告,但事實上他未有先作出警誡。
從現場片段中法庭可留意到PW2查問D2時的情況和PW2作供時所講有出入。
從片段中可見PW2向D2查問噴漆喺咪用嚟塗鴉,而不是PW2所講D2自己講用嚟塗鴉。
而PW2亦承認不記得查問D2時對答的次序及有否問及集會。

因此法庭裁定相關招認的公平性及準確性存疑,法庭會把相關證供剔除。

一般事項:
辯方承認被告管有涉案雷射筆及噴漆,但對犯案意圖有所爭議。
兩名被告同樣未有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

法庭基於下例5點,裁定被告犯案意圖存疑。
①地點
涉案地點位於油街,當天附近並沒有騷亂或衝突發生,也沒有人使用雷射筆及噴漆。
②被截停前的行為
兩位被告被截停前只是於英皇道行緊
③衣著
兩位被告被截查時衣著分別是穿橙色及粉紅色上衣,和示威者的典型打扮不相似。
④其他物品
警方在兩位被告身上未有檢取到除雷射筆和噴漆外的任何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⑤雷射筆
控方專家證人檢測出涉案2支雷射筆同屬3B級別,於20米及40米外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專家證人承認相關測試並非用上原有的電池進行,而是用上充滿電的電池。專家證人指用充滿電的電池測試不影響分級的結果,裁判官同意這一點。

專家證人承認如電池電壓較低時對眼睛傷害的距離會縮短,也就是說電池電壓會影響雷射筆的傷害性。縱使2支涉案雷射筆屬3b級別,但於案發時可否用作傷害他人和被告原來的電池有關,而聲稱有測試原來電池能否驅動雷射筆的專家證人並未有記錄原來電池的數據,也不記得當時電壓是多少。

噴漆本身是普通物品,可有合法用途,在剔除PW2指D2作出的招認證供後,沒有其他證據顯示D2有犯罪意圖,因此不足以證明D2管有噴漆用作於摧毀或損壞財產。

裁決:
D1的控罪(1)罪名不成立
D2的控罪(2)罪名不成立
D2的控罪(3)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中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江(20)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祥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A1、A2、A5 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A3、A4、A6、A7、A8 正申請法律援助,等待批核。

A8 申請分拆案件,控方反對。法官不打算聽取分拆理由,指示等待法援批核後才處理,以確保對其他被告公平。

A6 沒有法律代表,因正在申請法援。

A2 的更改保釋條件申請獲批
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 14:30 於區域法院第廿七庭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孔(25)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控罪2-19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2-1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均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2-19)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
控方為案中被起底的人士申請匿名令,禁止傳媒報道。
由於被告的起底行為,令到215位公眾人物,官員,政治人物及其家人等個人資料被發佈。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

辯方申請押後,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 2021年6月24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按:孔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點頭示意)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重新傳召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現為警署警長
案發當天為署理督察及畜龍
負責制服A1

310日覆問時觀看RTHK片段,05:14:0905:15:5005:14:58時認出自己

由05:14:58慢鏡倒後播放,在05:14:56時在西區商場大廈外制服A1;05:14:54時可見西區商業大廈及東成參茸行;05:14:53時可見制服A1位置靠近行人路欄杆,馬路上可以直行及左轉箭嘴。

跳到05:14:12.691時起逐格順播,要求PW4留意畫面右邊一個畜龍,播放至05:14:22。PW4指相信是跪在畫面上方中間跪在地上的畜龍,PW4稱畫面可見該畜龍攜帶與自己當日同款的橙色柄長槍,憑裝備PW4相信是自己。

PW4指自己當日在西區商業大廈外只曾制服一人,即A1。

05:14:22又慢鏡倒後播放至05:14:17時,在畫面左邊極邊沿,近行人路的馬路上,PW4指可見其橙色槍柄長槍。又回到05:14:22.985,又再慢鏡倒後播放至05:14:16,要求留意被制服前的A1。PW4指畫面上方「粉紅色白色的濛龍格仔」為A1,截圖為P57(RTHK)_PW4_002。

由05:14:16繼續逐格倒後播放至05:14:14,中間有部分完全不見控方指稱的人。PW4稱仍可見相信為A4的人,即頭部有粉紅色的人,但指畫面相當模糊。截圖為P57(RTHK)_PW4_003。

跳到05:14:09時起逐格順播至05:14:21, #陳仲衡法官 要求慢鏡再重播。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PW4

PW4稱在西區商業大廈及東成參茸行外PW4只制服一人,7月29日0255時在記事冊補錄案發當日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過程。在記事冊85頁最底開始該紀錄,86頁寫道「當時STC03用bite charge tactic」即「快速前行見人就拉」,「衝上前進行拘捕行動,我在左手邊行人路欄杆外馬路旁邊」,部份行人路位置即片段中位置。

「我㩒低了共三名暴徒,第一及第二位暴徒(男人)他們想逃離時候,我用右手分別按他們的頸部(後頸 )位置,將他們按落地面,隨即我控第三人(中國藉)男子落地,然後我用雙腳壓著他的身體,制停他的掙扎。隨即我見PTU company同事上到我身旁,我將之前的兩位暴徒交予給他們控制及處理。而我就將第三位暴徒交CRT同事,並將我的身份告知CRT同事」。

PW4指首兩名被壓低人士非同時被壓低,或前後分別被PW4右手壓低,而是在畫面更早時間壓落地,記事冊上寫PTU,之後再在同隊右方跑上前,即片段所見的畜龍在右邊跑上前壓低第3位人士,即A1。

PW4指記事冊上讀出部分為事實,PW4不同意在庭上指壓低三人及將他們交其他警員的次序與記事冊上紀錄有重大出入。
庭上指次序為壓低兩人,將他們交予PTU,再壓低第三名人士,即如片段中顯示情況。
在86至87頁兩次用「隨即」,PW4不同意意思是兩件事連續發生。
87頁第2行,「隨即」前描述壓低第三名人士,PW4不同意根據紀錄交兩人予PTU在壓低第三人後發生,指記事冊在有時間便盡快記錄協助記憶,但自己清楚記得當時先將兩人交予PTU才壓低第三名人士。

PW4指首兩名人士在bite and charge的階段被壓低,地點在修打蘭街及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東行線上,當時確保他們受制服才離開,而PTU company警員多予一人,但不知兩人最後有否被捕。由當天至今沒有在任何法庭案件中,包括本案,作證,講述「撳低兩位暴徒,交咗俾PTU」。

RTHK片段中05:14:09至05:14:21時,非全部時間拍攝到PW4及被PW4制服的人士。在制服第三名人士的地方,除被PW4制服的人外,有其人被制服人士,他們裝備亦包括防毒面罩,PW4同意。
除示威者外,壓低第三名人士的位置亦有人穿着寫着「記者 PRESS」的人士,他們亦有戴防毒面罩。
PW4同意其他人戴的防毒面具有粉紅色濾罐。

PW4指記得被壓低的第三名人士可見其整個樣貌,在制服該名人士期間PW4沒有脫下其頸部以上的任何物品,制服過程亦沒有看見該名人士或任何其他警員脫下其頸部以上的任何物品。

在案發前的7月21日,曾在中聯辦附近執勤,PW4翻看記事冊後確認。當日在該地方有未經授權的示威活動,

🌟 #關文渭大律師 指出法庭如讓控方重召控方證人處理一個議題,辯方盤問可與主問無關, #陳仲衡法官 為免遲收工,要求控辯雙方提交書面陳詞。

PW4 警署警長 伍尚國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蔡,麥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案件與社運無關

直播員按:多謝沙田街坊關注被補組資訊,麻煩各位白行一趟🙏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9中環 #提訊

A1: 劉頴匡/前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
🛑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A2: 李(20)
A3: 陳(34)
A4: 楊(19)
A5: 黃(18)

控罪:
(1)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A1]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2)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A1]
被控於同日拒絕或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3)暴動 [A3,A4]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A3,A4]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A2,A3,A6]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2,A3,A6]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上次提訊控方申請合併案件
A1主張把案件一分拆獨立審訊
其他被告對合併沒有反對

控方指所有控罪仍一連串性質相同/ 相類的案件,因A1的煽動,引發往後的暴動。

A1 代表律師主張分拆A1控罪獨立處理。辯方指部分證供,即PW1及A1對話內容,只針對A1,若能分拆案件,預計審期只需約3-4天。

再者往後涉及其他控罪的審訊內容案發地點甚至在長江中心,與A1明顯無關,而除A1外,其他被告均有於錄影會面招認,若不能獨立處理,對A1不公。

控方續回應唯一不公只是拖延,但法庭應考慮關聯性及公眾利益,而非時間。4名目擊證人見證A1行為引發往後暴力衝突,若合併審訊對A1不公,分拆審訊需警員重提受傷事件亦對4名警方受害人不公。

即使控方同意A1單獨審訊,控方預計需至少10天,因審訊時亦要討論煽惑行動所帶來的後果。

強行把案情分拆,是辯方錯誤理解,整件案件其實有絕大關聯性,故6項控罪該一併審訊。即使分拆A1案件,控方估計餘下被告因有招認,審訊日子仍需20-25天。

辯方同意分拆案件一對餘下被告審期影響不大,但認為A1案情主要與對話相關,即使播放片段仍不需審訊10天。

押後至15:50進行裁決
———————————————
🟢法庭裁定接納控方陳詞,批准3案合併。

控方有約14個證人,A2-A5有招認,相關錄影會面片段約12段,共長約10多小時。其他與案相關片段共長約4小時。於預審時再確認。

A3將於2021年6月10日於區域法院再次提訊準備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6日1430作審前覆核。

審訊將安排於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3月10日開審,作為期25天中文審訊。

❗️A1撤回擔保申請❗️
A2-A6期間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3/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PartC
—————————
控方表示依賴閉路電視、東網的直播片段辨認各被告身分,各辯方律師反對控方呈上該些片段,認為沒有足夠基礎、影片解像度不足夠清晰,唯控方認為有獨特辨認各被告身分的元素(例如黑色帽子上的圖案但卻看不清等)。

辯方律師指出,控方提交的文件中,各警員的口供都表示只用了兩三小時觀看8隻光碟,而辯方律師估算8隻光碟的時間約莫超過10小時,質疑警員是否有充足時間觀察所有片段,希望控方能提交光碟的總共時間,好讓法庭裁定控方是否需要呈上該些片段作辨認各被告身分。

法官思考片刻後表示,這些元素並沒有獨特之處去辨認身分,希望控方明天審訊前提供更多案例支持其論點(包括如何依靠獨特的元素辨認身分、警員看了幾多次幾多小時的片段等),亦希望控辯雙方能夠溝通清楚是否需要以特別事項處理上述問題。

案件押後至4月30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今日第三日審訊,然而進度...只是傳召到第二位控方證人...若然主控可以嘗試精簡些,相信10日的審訊必能準時完成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905堅尼地城

~此為4月29日的後補資訊~

祁(71)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20年9月5日凌晨時份,在堅尼地城山道一住宅大廈大堂,撕去兩張貼於牆上的宣傳海報(據報同屬某政黨,每張價值港幣五毛,共價值港幣一元)。

行動不便的婆婆一拐一拐地上庭應訊,由義務律師鄒學林大律師代表。經鄒大律師要求,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此案。

⭕️簽保守行為⭕️
自簽$1000,守行為一年,毋須繳付訟費,期間不得干犯或意圖干犯刑事罪行涉及刑事損壞,守良好行為。

=========================

旁聽師按:

政權要幾無情,先要為咁小嘅事又拉又審一個71歲兼行動不便嘅婆婆,而唔一開始就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

連一向較為嚴厲嘅羅主任裁判官都唔要求婆婆按慣例俾訟費,其實一開始為乜去告?

💛感謝報料,如有更多資訊可以繼續報料,你的報料很重要💛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郭棟明大律師 現表明不反對 #關文渭大律師 繼續昨天的盤問。 #關文渭大律師 在陳詞中指出盤問並不被主問限制,但 #陳仲衡法官 表示就單一議題重召證人時,盤問其他範疇須申請重新展開盤問, #關文渭大律師 表示該申請與本案無關,但仍反對法官就須申請重開盤問的觀點

——————

重新傳召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現為警署警長
案發當天為署理督察及畜龍
負責制服A1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繼續盤問PW4

📌721施放催淚彈
721當日警方在西區一帶有施放催淚彈,PW4指在現場沒有見到,亦沒有佩備可發射催淚彈的長槍。當日在西區有傳媒拍攝,但PW4不記得多少,亦不知道是否正採訪。PW4現指不記得721當日有否施放催淚彈。

記事冊相關內容呈堂為MFI D1-3。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4

📌「黑警死全家」
在案發當日由西區警署推進至拘捕現場期間,PW4沒有聽到群眾嗌「黑警死全家」,不記得有否其他質疑警方行動的口號。

PW4再次作供完畢

🌟 #陶志恒 分別在2020年10月28日、29日、30日作3份關於A24、A13、A16的證人供詞,辯方不反對以65b呈堂,控方因此會在 #陶志恒 面前讀該3份證人供詞作主問,惟應辯方要求將安排翻譯予各被告人,休庭半小時讓翻譯員準備。

- 休庭至1030 -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英語聆訊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朱凱廸 #20200604維園
🛑因另案被還押逾1個月🛑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告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外,連同同案其他被告及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因被告人未有明確答辯方向,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2021年6月11日 14: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連同其他被告人再訊,處理合併事宜。聆訊屆時會用中文進行。

陳廣池法官提醒被告人有機會因此失去1/3刑期扣減。

🛑被告人需繼續被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4/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控方表示,收到指示,不會依賴警員用片段辨認各被告身分,但在傳召控方證人時會播放不同片段顯示其環境、被捕人士的被捕過程(此部分辯方不爭議)。控方表示,會呈上一些截圖(相簿),紀錄大約的地點和時間,讓法庭知道應留意片段的哪一部分,辯方提議休庭15分鐘,讓控方處理好相簿,法庭批准。

現休庭至10點~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英語聆訊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凱晴,岑敖暉,黃之鋒,袁嘉蔚 #20200604維園
🛑岑敖暉,袁家蔚因另案而被還押逾1個月,黃之鋒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4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連同同案其他被告及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控方申請把案件合併,辯方沒有反對。

‼️4人認罪及同意案情‼️

簡易版案情:
在2020年4月23日,蔡耀昌代表香港市民,由支聯會提交通知書予警方,申請在2020年6月4日19:00至22:00時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約有50000至100000名人公眾集會,目的是為了悼念六四事件。

在2020年5月18日,支聯會與其他代表舉行聯合會議,商討集會安排。在2020年5月28日,衛生署在評估後不建議支聯會在2020年6月4日舉行集會,理由如下:

⭐️在2020年5月27日有1067宗武漢肺炎個案,而且在同年3月中至4月頭個案急升及出現不同群組個案,亦在同年5月13至14日期間有3宗源頭不明的武漢肺炎個案,可見社區有隱性傳播鏈及未被發現的病人,令社區出現大規模爆發的風險

⭐️政府在2020年1月25日,因應武漢肺炎帶來的健康風險,將應變級別定為緊急。他們希望市民可以保持適當社交距離,以降低社區出現爆發的風險

⭐️就活動而言,衛生署認為支聯會難以規管所有人帶口罩,保持1.5米社交距離,為每人探測體溫,保持8人一組及要求每個8人組別相距1.5米。加上萬一出現確診者,衛生署將難以追蹤患者。

在2020年6月1日,警務處處長向支聯會發信,禁止集會舉行,以保障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障市民的權利,以下是他們的考慮:

⭐️599G條例當時的生效期是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4日

⭐️武漢肺炎是高傳染性及潛伏期長的疾病,對市民的健康帶來高風險

⭐️若批准六四集會,因有大型聚集,會提升武漢肺炎的傳染風險,有機會對所有市民帶來危害

支聯會及後沒有就此決定上訴。

在2020年6月4日,警方在16:00至17:00時在不同地方設置揚聲器,以通知市民六四集會以被禁止,若參與該集會,即是參與未經批准集會及違反599G。而康文署也有17:00時作出廣播,大概內容為要求市民遵守599G,若違反將會被檢控。當時康文署考慮到武漢肺炎的情況,關閉了2個足球場。

在18:36時,李卓人帶領約100人由噴水池進入足球場,而後方的記者及人羣也有跟隨。在18:44時,黃之鋒及岑敖暉與其他人進入維多利亞公園。

在稍後時間,有人移開位於足球場的圍欄,之後有人開始進入足球場。直到19:04時,已約有400名市民身穿黑衣,高舉蠟燭。

在19:09至20:00時,4人與其他人身穿黑衣,高舉蠟燭,拿著花束,附近有人坐及站在他們附近,這些人也有高叫口號,即「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當中在19:51時,黃之鋒接受外媒訪問,也有一名男子與黃之鋒和岑敖暉拍照。

(按:黃之鋒和岑敖暉對拍照一事毫無印象)

在19:54時,有人大聲呼叫口號,亦有人和應。直到20:00,集會開始。李卓人開始就六四事件演説。袁嘉蔚、梁凱晴連同朱凱廸拿着白花走到李卓人面前,然後梁凱時,李卓人及朱凱廸把白花放在地上,那時有20000人在足球場聚集。在20:09時,李卓人使用揚聲器,希望人們可以靜默1分鐘,他期後帶領人們高叫與六四相關的口號,也有播放相關片段及帶領人們高唱政治歌曲。在20:41時,李卓人等人焚燒紀念冊,並在20:43時宣布集會結束,集會人士開始離去。

根據傳媒片段,現場約有20000人參與集結。集會的內容與支聯會內指出的日程表一樣,集會內播放的歌曲可以在支聯會網站找到。而在集會後,維園內地上及設施被人塗上有關六四的字句。

此集會令維園附近的交通受阻。警方需要在記利佐治街一帶實施交通分流。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毋須傳召 #陶志恆 ,可直接以65b呈堂,由於翻譯須時,控方先讀出3份證人供詞,其後再翻譯予各被告人。惟若有詞彙翻譯上問題,或須再傳召 #陶志恆

🌟 #陶志恆 曾在 #0729元朗 案作供, 被反對以專家證人身作供

#陶志恆 就影像法證分析提供專家意見,辯方沒有爭議。

大概意譯:

🔸2020年10月28日證供
將P24的3件證物:(1)黑色短袖上衣P24-18、(2)黑色長褲P24-19、(3)黑色球鞋P24-20拍照後,標記3件證物上的各項特徵,與2段無線電視片段V1及V2和NOW直播片段V3比較。
因V1和V2的片中人衣物與上述物品沒有可辨認的特徵,因此不作進一步比對。
而V3片段中,在04:17:08.033時及04:17:09.700時分別截圖為V3-1及V3-2。
與證物相片比較後,片段中的(1)黑色短袖上衣沒有可辨認特徵,但(2)黑色長褲及(3)黑色球鞋與P24-19和P24-20整體吻合。
證供呈堂為P73A

🔸2020年10月29日證供
將P13的3件證物:(1)藍色短袖上衣P13-4、(2)啡色鞋P13-6、(3)淺藍色長牛仔褲P13-5拍照後,標記3件證物上的各項特徵,與2段無線電視片段V1及V2、NOW直播片段V3及有線新聞片段V4比較。
因V1、V2及V4的片中人衣物與上述物品沒有可辨認的特徵,因此不作進一步比對。
而V3片段中,在04:18:25.567時及04:18:43.600時分別截圖為V3-1及V3-2。
與證物相片比較後,片段中的(1)藍色短袖上衣與P13-4相似但亦可以為任何相似設計,而(2)啡色鞋及(3)淺藍色長牛仔褲不能排除為P13-6及P13-5。
證供呈堂為P73B

🔸2020年10月30日證供
將P16的4件證物:(1)綠色長袖風褸P16-8、(2)黑色背囊P16-15、(3)黑色長牛仔褲P16-3、(4)黑色球鞋P16-4拍照後,標記4件證物上的各項特徵,與無線電視1933至2003片段V1及NOW直播片段V2比較。
比較兩段片段中人的特徵後,假設兩人為同一人,而在V2中可見其背囊上有防水套,因此不排除在V1中的片中人的背囊亦有防水套。
V1片段中在00:22:05.767截圖為V1-1;V2片段中在05:03:48.467截圖為V2-1。
在V1及V2片中的(1)綠色長袖風褸、(2)黑色背囊、(4)黑色球鞋大致相同,沒有重大分歧,可假設防水套覆蓋背囊的大部份。至於(3)黑色長牛仔褲則沒有可辨認特徵。
片段中的(1)綠色長袖風褸、(2)黑色背囊、(4)黑色球鞋與P16-8、P16-15、P16-4相似但亦可以為任何相似設計。
由於欠缺明顯特徵,無法作出任何結論。
證供呈堂為P73C

🌟總結:無法作出任何結論🌟

- 早休至1145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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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0高級督察 蘇裕天(耶)
案發時駐守香港仔特遣隊主管
2020年2月8日至12月22日為西區分區活動組主管
現駐守為香港仔分區行動支援

由於為主管,因此可接觸西區分區公眾集會及遊行資料。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60

📌地鐵站出入口

作為西區分區活動組主管,其中一個職責為處理人群管理工作細節,亦熟悉西區包括西營盤一帶主要地標,包括地鐵站出入口位置。

確認地圖P61A上標示的5個紅色方格為西營盤地鐵站出入口位置,PW60補充般咸道的出入口在地圖上沒有標示,呈堂為D4-1。

確認彩色地圖上3個標記為B1、B2、B3紅點為西營盤地鐵站的B出口,即D4-1左邊的紅色方格位置。2個標記為A1及A2紅點為西營盤地鐵站的A出口,即D4-1右邊的紅色方格位置。
確認在彩色地圖中下方般咸道中標記為C的紅點為PW60剛才提及在般咸道的出入口。
呈堂為D4-2。

PW60對地鐵站內的地理環境有認知,但不完全熟悉。PW4以其認知同意在出閘後可通往上述所有出入口。

PW60作供完畢

剛才 #陶志恆 的3份報告翻譯已準備好, #郭棟明大律師 指可毋須在法官面前翻譯

#傅昶生大律師 對陳超勁的專家身份有爭議,對辨認9人當中的A11的證供呈堂性有爭議,指出影像清晰不足,控辯雙方已準備好相關陳詞,控方指法庭可就書面陳詞及相關片段作裁決。

- 午飯至1430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十二港人案 #新案件

案件詳情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今日14:30】進行的聆訊,司法機構將會安排9樓11庭作為法庭的延伸部份,即時轉播有關案件的法庭程序。

約40張紫色籌將預留予公眾人士,所有籌會以先到先得的形式於【13:00】開始派發。
#觀塘裁判法院
#0809黃大仙 新案將於下午2時30分於第一庭進行聆訊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英語聆訊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凱晴,岑敖暉,黃之鋒,袁嘉蔚 #20200604維園 🛑岑敖暉,袁家蔚因另案而被還押逾1個月,黃之鋒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4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連同同案其他被告及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控方申請把案件合併,辯方沒有反對。 ‼️4人認罪及同意案情‼️ 簡易版案情: 在2020年4月23日,蔡耀昌代表香港市民,由支聯會提交通知書予警方…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英語聆訊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凱晴,岑敖暉,黃之鋒,袁嘉蔚 #20200604維園
🛑岑敖暉,袁嘉蔚因另案而被還押逾1個月,黃之鋒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4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連同同案其他被告及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案件會於2021年5月6日09:30進行判刑。

陳廣池法官拒絕就本案判處被告人社會服務令,亦指出法庭不是處理政治理念的地方。

🛑期間4人需還押看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5/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主控提出暫停PW5作供,直至就身份辨認陳辭之後,法庭批准。

傳召PW6 警員 18851 作供,當晚以防暴裝當值,描述拘捕D3的過程,作供完畢。

傳召PW7 警員9478 鄧耀榮(音) 作供,刑事偵緝警員,負責處理拘捕後程序和檢取證物,主問完。

12:46休庭,14:30再訊。

直播員按:是日金句,裁判官:「證人你講嘢要大聲啲,要講旁聽席後排都聽到」,但好多時坐前排嘅律師都聽唔到裁判官講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4/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3~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3表示當時警車停在雅麗道花園大廈對外位置,而黑衣人士一見到警車便往九龍灣方向四散。控方證物影片p31(c)中,04:48~06:26為截停D1、D5的位置。pw3初在車上時與這些人士相距約70~80米,後下車追截時則相距15米。他喝令「警察咪走」但沒有人理會,反而跑得更快。截停2人後,pw3與女警16887表示跑走的人群為示威者及哪個背包屬於誰人,同時也叫男子除下綠口罩,女子除下黑口罩。pw2言「佢地喺上址堵路、非法集結,所以我稱呼為示威者,行人我唔會咁叫~」。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辯方先呈上18張相片,為證物d1(1-22)。pw2表示D1、D5想跑走但走入了死胡同,所以才截停2人,同意口供紙上沒有提及此部分。因為pw2是最大武力者,即㩦帶雷嗚長槍,所以自己一定第一個下車,佔據車左後腳踏位置,方便留意人群是否造成威脅及環境是否安全。

收到pw1指示下車拘捕人士,但自己沒有和同事商討如何分工。pw2見到玉蓮臺二座附近有人堵路,約30~40人在馬路上,有少部分人士在行人路上,但自己不知道每個人在做甚麼。當時,pw2見到相片D1(4)中的欄杆沒有開啟,故認為沒有人從此處進入。他沒有留意附近有否其他市民,但不認同D1、D5非示威者,因覺得2人有逃跑、尋找出口離開。他看完片段後雖同意現場有欄杆但表示自己沒有跨過。

D2辯方沒有盤問~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2同意當日只有一個地點非法集結,即牛頭角地鐵站外。在證人口供的草圖中,所顯示的過百人聚集,與其在證物p34(b)中,所畫的位置,兩者有不同之處。辯方質疑pw2因為記憶混亂所以說法有分歧,pw2不同意,認為即使在不同地點都是同一批人士來的。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15:17,pw2見到D1、D5進入花園大廈,1、2分鐘後拘捕2人。他認同當時馬路上有其他非示威者的人士,也承認自己的口供紙上寫錯了(即庭上稱只有10多人在花園大廈,而口供紙上說有數十人~)。在口供紙上,pw2沒有提及自己向人群說「警察咪走」,他也見不到有被捕人士的袋被掉在地上,但在看完片段表示可能是其他小隊同事掉的。pw2表示不記得D5戴了鴨嘴帽後,頭髮的狀態、其衣著打扮,但記得她當時有配戴手套。

🔹主控覆問沒有重點~
—————————
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楊(22) #1102灣仔 (原案A2)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使用以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上次聆訊的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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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例參考:

案例1:DCCC909/2019
祁士偉法官判處被告3年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案例2:DCCC278/2020
胡雅文法官判處被告3年4個月監禁。

案例3:DCCC57/2020
胡雅文法官判處被告4年監禁。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的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管有的汽油彈及汽油彈原料的數量不少,乃危險的易燃裝置,而且這些物品放在多層大廈內有相當可能導致火警及人命傷亡;以及有5人有計劃地犯案。

求情:

被告人背景方面,她沒有案底。在家人、囚友及同學的求情信中均指出被告人有理想及愛心。她亦在獄中修畢1個課程。此外,她會無怨無悔地接受判刑。她當初只是滿有一腔熱誠想改變現狀而犯案,現在會堅定面對後果。她也希望可以服刑後繼續支持父母。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4年9個月監禁,被告及早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3年2個月監禁,此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就是她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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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457&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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