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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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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6/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A1、A2、A4、A6檢測(非強制)結果未有,缺席今天審訊。由於PW25(主問兩日都未完嗰位)作供需時預計頗長,控方先改為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案情相關的A6亦已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將會透過律師團隊即時文字紀錄遙距跟進審訊內容。

-休庭一陣先-

傳召PW26 警司 #吳長春
檢驗涉案雷射筆
3份英文報告分列為P221a、P221b、P221c

🔹控方代表 #鍾浩齊大律師 主問

[控方首先建立 #吳長春 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的基礎,其資歷在此不贅]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其專家資格爭議陳詞-

A6邱大律師:不爭議證人的電子裝置檢驗專家資歷,但質疑他能否就雷射筆功率可構成的物理傷害作陳述。
法官:剛才已講係建基於國際標準(IEC 60825)。
A6:權威標準所指稱的傷害結論,已經超出證人專業知識範圍,應由醫學專家下結論。
法官:剛才沒有人爭議國際標準,法庭唔可以跟返呢個標準考慮咩?
A6:標準中的結論不是證人能夠確認。以電槍為例 ,審訊中一般做法為先傳召 #吳長春 此類專家講電槍功率,之後再傳召醫學專家。
法官:證人不是根據自己醫學知識而是國際標準去指出雷射筆可能造成相關損傷,而國際標準就係其他專家所寫。

A7黎大律師:爭議點與A6相同,證人沒有專業知識去判斷國際標準是否可安心倚賴,而且國際標準都有好多種。

控方回應:
證人檢驗雷射筆後只是根據標準而下結論。回應有關電槍例子,專家要講武器對人體影響,雷射筆專家證人則是按國際標準講對人產生的物理反應,與例子不相關。在鍾日褀一案中 (HCMA243/2020 [2021] HKCFI 139 ),法庭已接納IEC標準。

辯方沒有進一步陳詞,法庭批准此證人就雷射筆檢驗及分級作證,並引述國際標準中相關級別雷射筆對身體可造成的傷害

-證人繼續作供-

涉案物品在檢驗報告中的代號與相應案件證物編號
Q1=P145(雷射筆)
Q2=P179(雷射筆)、Q3=P180(電池)
Q4=P181(雷射筆)、Q5=P182(電池)
Q8=P132(雷射筆)、Q9=P133(電池)

根據IEC 60825標準量度涉案雷射筆功率數值,得出以下結論:

📌Q1為運作正常的3B級雷射筆
-NOHD為至少60米(60米距離內直接照射有機會造成眼睛損害)
-射出光束不是非常集中,不會對皮膚造成傷害或點著易燃物品
📌Q2為運作正常的3B級雷射筆
-NOHD為至少60米(60米距離內直接照射有機會造成眼睛損害)
📌Q4為運作正常的3B級雷射筆
-NOHD為40米(40米距離內直接照射有機會造成眼睛損害)
📌Q8為運作正常的3B級雷射筆
-NOHD為40米(40米距離內直接照射有機會造成眼睛損害)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檢驗報告附件裡的文字內容為PW26睇完IEC60825標準後從中抄出的相關資料,而標準沒有區分Viewing與Exposure。報告的Appendix 1曾提及Intrabeam viewing、Direct intrabeam viewing與Intentional intrabeam viewing,PW26解釋分別為直接望或經光滑表面如鏡面望、冇鏡面存在去望與明知有強光仲特登去望。他不同意,特唔特登望冇分別,因intentional viewing傷害會較大。郭大律師指出,上述不同字眼在報告中交錯使用,質疑PW26整理的summary不準確。

關於雷射光對眼睛可造成影響,PW26表示,標準就「傷害」清楚表明Photochemical和Thermal retinal injury,與眼花(Dazzling visual effect)不同;由3B級別開始就會造成傷害。郭大律師指出,Appendix 1只是PW26「搬字過紙」,並非憑他本人認知所寫。PW26確認,自己沒有用過人眼做實驗。

根據標準,照射距離超出NOHD就唔會對人眼造成傷害;在距離之內照射,到底是「會」還是「有機會」造成傷害?PW26在報告有寫「would increase the risk of injury」,而以他對光的認知,距離愈近一定愈大傷害。他同意,不知道受傷的可能性高定低。就律師質疑他沒有專業知識如何在NOHD內令受傷可能性降低,他以「戴護目鏡」作回應。他唔知道Photochemical和Thermal retinal injury會否康復。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就雷射筆發出的光束有機會造成傷害,PW26對於相關機會率「冇數據可以提供」,標準亦冇數據。邱大律師指標準可能「講大咗」,PW26表示冇意見。

PW26在實驗室環境檢驗Q8;被問及不同環境會否有誤差,他表示「冇做過呢方面實驗」,但環境的光暗就應該冇影響。若然電壓「嚴重地低」,雷射筆會開唔著,但在「適當範圍下」輸出功率穩定。對接收光束的一方而言,在非常大霧情況下估計有影響 。被問及檢驗雷射筆主要目的是否測試輸出功率?,PW26表示「有好多部分,唔可以話係最重要一環」。

庭上翻閱2014年版本的IEC60825 D.2部分(The effects of laser radiation on biological tissues),PW26確認,自己對人體Photochemical process沒有專業知識。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Q1內置電池不可更換,要用micro usb充電。PW26冇檢查過電池,檢驗筆之前有插過充電裝置幾秒,唔算有充好多電。電量低一般不會影響雷射筆輸出功率,因為內有供電穩壓裝置,影響輸出光度唔會太大。此類雷射筆不會沒有穩壓裝置,否則用一兩分鐘就會過熱導致燒著。他不能排除,電量不足會令光束變暗。

🔸A9代表 李大律師 盤問

Q2與Q4兩枝雷射筆射出的光束不是非常聚焦,同樣有可拆出來的充電池。PW26檢驗期間冇充電,但有檢查過剩餘電量,亦有量度過電壓。他沒有印象,接收時證物時雷射筆與電池是否分開,自己完成檢驗後交還證物則有把筆和電分開裝。

PW26應律師要求仔細再睇Q2,不同意撞崩咗,只形容為「有啲花痕」。就他在報告裡描述Q2「no signs of damage」,他解釋,個人理解是要嚴重到無法操作才算是damage。再睇完Q4後他形容Q4同樣有「磨過嘅花痕」。被問及Q2是否「時得時唔得」,PW26表示冇咁嘅情況,而自己處理過咁多雷射筆都冇印象遇過有雷射筆時得時唔得。在辯方律師以至法官詢問下,PW26堅持唔想在庭上試撳雷射筆是否真的時得時唔得,因為有機會造成傷害,「我唔覺得呢度係可以安全咁試雷射筆」、「我唔覺得咁樣係安全」。

PW26唔同意Q2時得時唔得,亦唔同意Q2的底蓋要扭。就李大律師所指,深水埗鴨寮街以至互聯網上都可以買到雷射筆,PW26表示「冇資料」、「冇意見」。

PW26不是用原有電池Q3做測試,因為電池會影響輸出,要用穩定電池測試,而測試目的不是要測出案發當日雷射筆加電池的組合之輸出及可造成傷害。

🔹控方覆問

就A6邱大律師盤問中提及雷射光對眼睛影響,PW26在生物層面上沒有專業知識,但有相關物理知識,因為中學至大學課程皆有涉獵該範圍,知道光會影響化學物質。對於A7黎大律師提問的回應,除了適用於Q1,本案其他幾枝雷射筆同樣適用。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下令,想做檢測的被告全部今日要去做,不會再為此情況而耽誤審訊進度,此後若有其他被告在A3案情相關證人作供期間缺席,審訊仍會如期進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關大律師well said:負責任嘅人要接受懲罰,並不是公義。(聽講法庭內鼓掌要被抄身份證資料兼可能藐視法庭,奉公守法嘅直播員只敢上網出post表示支持🙇🏽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3、6判刑理由: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9

D1: #潘定邦大律師
D4: #李國輔大律師
D5: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D8: #潘定邦大律師
D9: #朱寶田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10: #葉青菁大律師
D11: #梁寶琳大律師

——————

‼️本案判刑速報🔥
🛑A1、11判監39個月🛑
🛑A4、5、7、8、9、10判監36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579&QS=%2B&TP=RV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3、6判刑理由: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9

D1: #潘定邦大律師
D4: #李國輔大律師
D5: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D8: #潘定邦大律師
D9: #朱寶田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10: #葉青菁大律師
D11: #梁寶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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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A1、11判監39個月🛑
🛑A4、5、7、8、9、10判監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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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有12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長約40分鐘的暴動。

經審訊後,李官於2022年1月28日裁定D1-11,共11人的暴動罪名成立。D12暴動罪名不成立,而D3、D9另各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

各人即時還押,因疫情緣故,懲教署暫停還押人士出庭,而其後部分時間部分被告人未能出庭,判刑多次押後。法庭於4月1日先處理D2、3、6三名被告判刑,三名被告被判入教導所。今日則處理餘下被告。


📌背景報告、求情
👦🏻D1 譚 (23)
1998年在港出生,案發時21歲半,現年24歲,未婚。案發時為學生,就讀明愛專上學院社會工作系高級文憑,並擔任兼職社工。熱心參與課外活動,為民安隊成員及青少年中心樂隊主音。父親為職業司機,有一名哥哥,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判詞第79段有關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本案沒有直接證據顯示D1何時到場、出現於何處、做了甚麼。本案沒有警察受傷,沒有證據顯示D1為主導角色或直接作出暴動行為,被捕位置也與暴動核心有一定距離,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希望可以作為參與程度低的示威者看待。同時,引述近期區域法院判刑案件,包括DCCC362/2020、DCCC538/2020及另兩案的新聞報導,認為被告參與程度低,應以三年多為判刑基準。

求情指,D1品格良善,案發後已經吸取教訓。其家人、師長、社工、僱主信件指出D1品格良好,希望法庭酌情輕判讓他可以早日重回正軌。他已經反省其行為,不應因一時衝動前往暴動現場。希望日後可以學習心理學,助己助人面對困難,希望法庭輕判。補充陳詞指,D1在信中表達自己對事件的悔意,無論如何都不應前往暴動現場,不宜衝動,應該冷靜理性思考。他希望在獄中進修都會大學關於哲學或心理學的課程,閱讀相關書籍。D1得到許多親友老師支持,可見是個有上進心的年輕人。

👧🏻D4 楊 (21)
2000年生於香港,案發時19歲多,現時未滿22歲,未婚。案發時為學生,熱愛手球、跑步,在學界比賽多次獲獎。生於單親家庭,與父親及哥哥同住。2021年完成英國大學的文學士課程,其後擔任銀行項目管理員。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D4自己、家人、未婚夫、教練、牧師、社工及實習僱主均有撰寫求情信,讚揚她為人善良孝順、積極助人、熱愛運動,深得家人朋友喜愛。案件與她過往良好品格不符,只屬單一事件。她在困難的環境下努力成長,希望盡快出獄重投社會、照顧家人。

基於D4非本次案件主導者,行為輕微,只透過衣著裝備鼓勵其他被告。希望法庭以最有利角度考慮其只參與了18分鐘的暴動,程度性質較輕微,只因為一念之差受社會氣氛和網民慫恿方犯案。加上審訊時同意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希望可以酌情處理。辯方引述DCCC234/2020及CACC130/2017兩案。後者有關2016年初二旺角警民衝突,大批市民堵路衝擊警員、投擲磚頭、縱火,部分店鋪及的士著火、警員受傷、物品被破壞。上訴法庭同意五年量刑基準不屬輕判但合適。

👧🏻D5 卓 (20)
2000年生於香港,案發時差不多19歲,現年21歲半,未婚,為一名學生。成績優異,在學時多次獲獎,亦擔任義工和兼職工作。
2003年父親生意受打擊後患上精神病,2015年病情變得嚴重,暴打母親,A5雙親離異。與母親及兩名哥哥同住,就讀樹仁大學社會工作系。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2019政治爭議及社會事件令大眾受壓力,特別是年輕人對前景擔憂、對政府不滿。D5愚蠢、衝動並低估事件嚴重性,事後承受巨大壓力。基於審訊時有同意部分案情,加上沒有證據證明其參與了多久、作出破壞、有預謀參與,而且本次初犯,對前途亦大有影響,懲罰嚴重,已經承受慘痛教訓,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希望法庭採納較低量刑基準。辯方引用梁天琦案,以及兩宗區院判刑案例。

辯方同時呈交D5多次獎學金獲獎紀錄及義工證明書,以及D5自己、老師和兄長的求情信。D5在信中交代自己參與的義工及課外活動,對家人的愧疚,以及自身承受的壓力。希望早日完成大學課程,成為社工,幫助他人,與家人重聚。

👧🏻D7 鄧 (23)
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指D7並無攻擊性武器及毀壞財物的工具,本次暴動沒有警員或市民受傷,只是造成交通堵塞。辯方引述兩區域法院案例,兩案分別以42個月及40-45個月為量刑基準。基於沒有證據顯示D7參與暴動的程度及角色,而裁決亦指其只是身處現場鼓勵其他暴動者,非全副武裝,希望法庭作有利推論,D7屬參與程度低。

辯方呈上其父母、大學副校長、教授、心理輔導主任及同學的求情信,認為D7品學兼優、正直善良,這次事件與其過往性格不符。D7自己的求情信亦指此事為她帶來巨大的痛苦和麻煩,對家人和師長感到歉疚,因為無知和魯莽犯錯,希望繼續修讀心理學,幫助他人、貢獻社會,為世界盡一份綿力。

👧🏻D8 戴 (21)
2000年生於廣西,其後隨家人來港。案發時為19歲半的中學生,現年22歲。中學時期有參與女童軍,為家中獨女,父母均擔任清潔工。案發時剛完成2019中學文憑試,其後就讀知專設計學院時裝策劃及採購高級文憑課程,將來亦打算在時裝方面進修。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基於案件沒有證據顯示其到場時間及有作出直接行為,案件亦無人受傷、無證據顯示D8為主導角色,加上被捕地點與核心位置有一定距離,D8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屬較低。代表D8的大律師同時代表D1,採納相同的法律方面陳詞,上述已經綜合。

辯方呈上D8本人、中學老師、社工、講師、前上司的求情信,D8品格良好、純真善良,與人相處融洽。沒有心思熟慮下犯案,重犯風險低。D8撰寫的求情信表達了對父母及公公婆婆的顧慮,為自己的不成熟為家人帶來傷害感到內疚,已經作出深刻反省,經一事長一智,會更深思熟慮、謹慎做決定。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她可以繼續知專設計學院的課程,早日與家人重聚。補充陳詞指,其正就讀兩年課程的最後一個學期,成績優良,已經繳納學費,但因為還押需要休學。希望可以早日出獄升讀學位,在時裝設計方面發展,照顧父母。父親已經70多歲,被告擔心父親疫情期間工作風險尤其高;媽媽亦有眼疾,但因為經濟環境不許可而未能醫治。其同父異母哥哥沒有給予父親家用,公公婆婆亦中風需要照顧,D8有一定照顧家庭及財政壓力。

👧🏻D9 王 (24)
1998年生於香港,案發時21歲半,現時未滿24歲,未婚。還押前任職珠寶公司。父親早年離世,母親一直受病困擾,為照顧母親及家庭經濟的支柱。中學開始兼職工作,收入不高,但仍然持續捐款予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D9直接作出的行為。辯方引述梁天琦案,本案雖不是突然發生,但亦沒有周詳計劃、部署,暴力行為集中於早段,沒有證據顯示D9當時在場。其參與角色有限,也沒有直接作出暴力行為,裝備只屬防禦性質。汽油彈、磚頭只是其他人在遠距離投擲,案件亦無人受傷,在同類案件中屬於非嚴重一類。D9參與程度低,罪責應較低,希望採納較低量刑基準。辯方引用多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

辯方呈上D9母親的精神科醫療證明,以及D9的捐款紀錄,其同事、朋友、師長的求情信。此外,亦有一張診所普通科醫生的便箋。便箋提及D9患上偏頭痛,過去兩次到該診所求醫,但沒有提及病情、抑制情況及影響。辯方就此引用CACC106/2021一宗聾啞殘障人士的案例,指該被告在監禁時面對「極大障礙」,法庭以寬容手法減刑6個月。但本案辯方未能提供便箋以外其他資料,沒有證據D9監禁時會構成上述的「極大障礙」,不會構成任何求情理由。

👧🏻D10 伍 (24)
1997年生於香港,案發時22歲半,現時25歲,未婚。任職宴會副經理,副學士畢業後擔任婚禮策劃。還押前亦有擔任侍應,並製作手作寵物用品。
與母親及二哥同住,父親於國內營商,有一已婚大哥。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續: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1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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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控方已經在7月8日交咗結案陳詞,7月18日交法律陳詞,8月19日亦交咗控方對辯方陳詞的回應,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作口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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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大律師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對控方回應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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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機會睇咗其他大律師嘅陳詞,會採納對A2有利嘅內容。

回應控方陳詞,指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控方擴大暴動範圍嘅說法,範圍最多係尖沙咀警署柯士甸道一帶,其他道路係示威者撤退嘅路線,A2不是身處暴動範圍。

即使A2參與遊行、或者非法集結,不等於參與暴動,呢個唔係A2嘅立場,關鍵係佢有無參與尖沙咀警署嘅暴動,控方係需要舉證。

證據好清楚顯示P31係玩具手銬,佢嘅作用係咪可以束縛人身?佢製作嘅目的係咩?終審法院有明確嘅案例。假如法庭不接納A2嘅口供,咁A2管有P31嘅空間,控方都要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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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辯方陳詞唔重要,辯方係唔會回應。

張官對辯方陳詞有詢問,辯方表示該段內容目的係指出警員在收集證物和輸入警方電腦系統的過程有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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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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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正如A2大律師,會採納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中對A5有利嘅內容。

控方指暴動範圍由尖沙咀警署去到長樂街,係知道每名被告嘅證供之後作出嘅修訂,如何證明暴動範圍去到A5被捕嘅地點?有一名控方證人講道睇唔到彌敦道以北嘅地方,控方倚賴嘅係終審法院盧建文一案中一個字fluidity(流動性),控方不能在證據不足之下,就用流動性一詞強行指稱拉咗嘅人就係暴動,呢個唔可能係終審法院嘅意思。

我哋嘅法律系寧縱無枉,雖然有其他證據讓法庭可以作出推論,但亦要考慮呢個係咪唯一推論,當日活動遍地開花,不同地點都會有集會活動,不可能將在不同地點拉到嘅人,指稱為另一事件,我哋係要無罪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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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三點總結:

1. PW16對A6作出截查,指出佢嘅說法不可靠,因為佢在庭上嘅證供與佢書面口供係南轅北轍。

2. A6有證據證明當日在場嘅原因,控方只係依賴物品作出推論,A6有解釋,雖然不完美,但佢不是專業,佢嘅證據、同記憶有落差係合理。

3. 採納學友石大律師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控罪嘅範圍與A6被捕嘅位置有距離,陳詞中有提供同級法院在類似案件作出嘅推論,給法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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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採納學友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暴動範圍與A7被拘捕位置,在證據上有斷層,根據衣着和物品,不能必然推論A7與尖沙咀警署暴動有關。

關於第八控罪管有雷射筆,無直接證據講到現場有人用雷射筆,A7嘅證人有清晰可靠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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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對洪荒嘅回應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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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亦採納各大律師的回應,不同意控方不同意A9嘅陳詞。

指出有控方證人稱「在任何情況之下,任何旁觀者無與警方對峙」,這說法是荒謬的。

PW37指警方在長樂街發警告,在加士居道嘅人應該會聽到,但永星里仲有一段距離,點證明在場人士聽到?現場四通八達,控方唔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所有人都係來自尖沙咀,控方要證明A9曾經在暴動範圍之內。

另一控罪,控方表示唔需要證明雷射筆是否在正常電壓下工作,如果物體本身有問題,佢又如何管有傷人物品呢?

—————
[10:23] 控方從法律層面回應「流動性」議題,指辯方指責控方「擴充暴動範圍」係不正確,(讀出案例判詞),指fluidity不是建構暴動範圍,流動性係指Criminal Assembly。

A2大律師稱控方無證據指稱加士居道以北發生咗咩事,示威者係離開緊。

A9大律師表示正正係流動性,可以來自各方面,並非一定來自尖沙咀。

—————
陳詞完畢。

A3 & A6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2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作裁決,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A5除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裁決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速報
所有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提交證物處理申請表,辯方亦沒有反對。有多樣證物處理有問題,張官提醒控方處理證物表應更小心,不應由法官檢查有錯後才更改。D1、D3、D5、D6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D2背包、手扣稍後交還被告,其餘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
辯方需要於11月28日中午前將求情陳詞存檔法庭,11月28日下午6時前將共用案例存檔法庭。

📍有關D1,D6擔保
張潔宜要求D1申請隔離令,辯方律師稱其未成功申請,張官要求D1要成功申請隔離令,再睇下D1需要隔離幾耐,決定幾時帶D1上庭。

D6則需要跟進其睇醫生情況,若果病假紙是兩天,第三天D6就需要上庭並且撤銷擔保。

1200再開庭了解D1 D6情況如何。無論如何,今日之內一定要知道以上資訊。
[1107休庭]
更新:D1將於11月24號1430出庭,同日0930前律師需要書面通知D1隔離情況。D6將於明天(11月23號)1130上庭歸押。

期間D1 D6擔保暫時繼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30日同一法庭求情,並於2022年12月12日判刑,其餘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439開庭

繼續傳召PW1(表列第二證人) 督察曾俊鎬 (*已升高級督察)
案發時為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指揮官,現任港島衝鋒隊第二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續)

張警司與藍燈小隊在一起,當時PW1沒與前者聯絡,如有指令會透過通訊機傳達訊息。17:34-17:53推進期間,PW1在指揮小隊守防線,張警司及其他小隊到場後繼續設防,其他小隊的督察有發出警告,之後掃蕩。對於遠過堅拿道的位置,PW1自己睇唔到,亦沒有從通訊機得知現場情況;他自己的專注力集中在軒尼詩道至杜老誌道的路段。

🎥Now新聞片段(17:25)
片段可見波斯富街至堅拿道天橋有大批示威者,PW1沒有去驅趕;他只收到指示要去史釗域道處理縱火。

他不知道鵝頸橋街市當天有沒有開;當日他有去橋底,見到有人,唔肯定打小人有冇開。警員18137、警長4232是他的下屬,女警12000不是;18137有作出拘捕,但PW1印象中小隊沒有拉人,可能是他自己記錯了。理論上下屬拉咗人一定要向他報告。

🔸D6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2019年3月擬修訂逃犯條例後香港有大大小小遊行、集結,至本案發生前警方多次為了驅散人群而發放催淚煙。案發當日1700時PW1在天后廟道戒備,但現在他對當天的交通改動沒有印象;以他所知警方沒有封路,不清楚有沒有其他原因導致改道,不知道港鐵關閉了部分站。他直接到灣仔,知道銅鑼灣之前有遊行,但不知銅鑼灣交通狀況。

🔸D10 #鄧子楷大律師 盤問

🎥警方片段101
17:29:32:畫面右方警員腳下有灘水
17:31:25:警員腳下仍有灘水

(🌟主控打斷,指證人之前供稱「當刻」沒有下雨,不是「當日」。)

以PW1所知,片段中的水漬為有人縱火後消防救火的痕迹,而他的小隊到場就是因為有縱火案;他在現場見到有物件燃燒中,但沒有記錄。PW1確認,警方警告旗的字體大唔過畫面所見的KFC招牌和當舖「押」牌。

17:34:01:直望軒尼詩道西行線人群上方都有招牌,警告旗字體是否都大唔過招牌字?「呢個答唔到你……唔可以同意。」不計旗杆部分,警告旗幟面積大概70-80厘米高、1米闊,字體大小真係估唔到。

17:29:54:估計舉橙旗警員身高1.7米;按常理警告旗大得過招牌?(🌟法官表示:每一個招牌字體設計都唔同嘅……) PW1只可以講一定大唔過KFC三個字。

鄧大律師指出,照理對面人群睇唔到警告旗上的字;PW1回答:「用肉眼嘅話有機會睇唔到。」

本案之前PW1處理示威不是每次只做驅散,曾在遊行維持秩序,有作出過拘捕,有拘捕完到場維持秩序以確保同事不受騷騷或被捕人逃走;他試過截停人後放行(不是本案),記憶中黑衫黑褲或有裝備的人都有放過。

推進至鵝頸橋底附近仍有好多人;若警員認為有人犯了法就可拘捕。PW1的小隊到場時E3小隊未到,推進時到咗,但答唔到遲自己幾多到--「我嘅感覺係」遲5分鐘左右。設立防線時E2、E3、E4小隊列在他的E1小隊旁邊。

關於示威者從100米外掟嘢,PW1認為危險,因唔知遮陣後面有乜,有機會令磚頭、雜物等飛好遠;社會運動期間他見過有羅馬炮架,不能排除本案發生時也有此裝置。

他本人沒有作於拘捕。向前跑緊時示威者向後退,他唔記得對方面向或背向警方後退。他屬於最前一批警員,與最接近的示威者(即原本最前線的示威者)相距約20米,如要拘捕唔會追到,因對方速度較快;他未到鵝頸橋就開始收步。站立和前行時他都在最前,但跑的時候因速度問題他不是最前,有其他同事比自己跑前約5米。他見到其他小隊較前的警員有拘捕人,唔記得位置,唔記得該位置有幾多人被捕。他過了天樂里後收步,只行,其他時間都是跑。

🔹控方覆問

關於當時警方防線與掟嘢示威者有一段距離,佈防位置選擇在西行線,因身後是縱火現場,消防員要工作;設立防線不會選擇掟緊嘢的位置。(🌟辯方反對控方要證人猜測。)

PW1個人經驗曾放行有裝備、黑衫黑褲人士;實際次數唔記得,放人前他沒有問法律意見。舉例:暴動結束後在現場設防期間見到可疑人士會截停,盤問得到合理解釋就會放行。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表列第一證人) 警司張志偉 (*已升高級警司)
案發時為港島機動部隊E大連總指揮官,現時借調機場保安某某職位(不屬警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2於1030開工,直至行動完成才收工。他候命處理港島可能發生突發事件,因據資料當日港島可能有大型遊行進行,而遊行沒有警務處批准。1650時他被通知去灣仔及天后一帶候命。PW2與E2、E3、E4小隊在天后,E1小隊在灣仔,總共約有130名警員;指揮及控制中心透過通訊機告知史釗域道、軒尼詩道有縱火案,於是PW2派E1隊去處理,其後帶其餘3支小隊去支援。4隊於1730時會合。

現場人士著深色衫褲、戴豬嘴,大聲叫囂,部分人手持雨傘。各支小隊共有8個指揮官,由他們自行決定做警告;有用揚聲器作口頭警告及有中英警告字眼的旗幟。每支小隊齊人就41人,當時實際約30-40人,橫排一字排開橫跨軒尼詩道。對面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繼續掟雜物、汽油彈和堵路,PW2決定要掃蕩拘捕:警方橫排向東推進,推進期間遇好多路障,馬路有工程機,行車路爛咗一大忽,鋪行人路的啡色磚亦散落在馬路上;他們差不多過了杜老誌道就急跑向前衝,進行拘捕。

PW2於史釗域道軒尼詩道交界望向對面示威者傘陣,橫排佔據整個軒尼詩道;PW2曾站在高點望到後面仲有人,估計有500-600人,睇到盡頭後面比較疏落。

🎥片段43

-PW2作供未完,明天再續-

163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4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傳召D5 周小姐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主問

周小姐從事平面設計,相識多年的男友則在文藝機構工作,地點在灣仔富德樓。案發前一晚她在男友元朗八鄉家中過夜,案發當日中午二人食完飯打算出港島,周去參加反蒙面法遊行,男友則回富德樓工作。她在小巴車程中才得知遊行未經批准,但決定繼續前去,因之前已錯過了兩次集會,這次不想再錯過。二人在元朗市中心巧遇一友人,坐友人順風車大約下午3時到達天后電氣道,友人離開後二人步行至Sogo後分道揚鑣,周在該處加入遊行隊伍。

周仍在元朗時冇落雨,但出到港島落過微雨,有拎縮骨遮出嚟用過一陣。當時她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瑜珈褲,戴冰袖及圍巾,因她患有慢性蕁痲疹,圍巾與冰袖都是為了防UV;她當時沒有戴頭盔和豬嘴。

她大約四點九經過修頓球場,到循道衛理位置時見不到辯方圖冊中相信為催淚煙的白煙;去到太古廣場外她就見到天空白朦朦。見到現場有催淚煙後,她從背囊取出豬嘴和泳鏡,因為眼睛與皮膚已受催淚煙刺激,而且她本身亦有氣管敏感--為此她一直有睇一位劉姓醫生,但劉醫生拒絕出庭做辯方證人,只提供病歷給辯方(控方拒絕同意讓辯方呈堂為證物)。

警方勸喻遊行人士離開,周有聽從,打算去富德樓與男友會合。她一直沿灣仔道行,行到集成中心旁的籃球場位置時望了軒尼詩道一眼,見到軒尼詩好多人聚集。當時她的裝束仍然是黑衫黑褲、豬嘴、泳鏡;她在德仁街7-11買嘢飲,泳鏡拓高上額頭,豬嘴掛頸,之後繼續沿灣仔道行去天樂里。行到天樂里街口時間差唔多搭九、搭十,當時軒尼詩道馬路上多人。

她在路上遇到一男一女急救員,其中一人頭戴貼有十字的頭盔,另一人著紅色反光衣;男急救員從手上交給她一個頭盔,告訴她警方已開槍,隨後叫她和女急救員「你兩個行先」,先往銅鑼灣方向離開。當時周戴上了頭盔、豬嘴、泳鏡和圍巾。

警員18137 (PW8)供稱周曾回頭望他後跑,周表示此事沒有發生;她在Titoni店舖被截停前亦冇見過18137。相反,她當時見到的是一名防暴警員衝向女急救員(後知18137),親眼目擊警員用右手揮棍打女急救員頭部--其左手沒有持盾牌;周下意識立即上前抱住女急救員頭部至上半身位置,隨即自己亦感受到被硬物觸碰,即是被警長4232(PW9)打。她自己從來沒有在任何時間與18137或4232糾纏過;即使被警員打到落地,她仍然是攬住女急救員。她確認截圖冊中紅間黑褲女子為前述女急救員。

周從來沒有計劃參與杜老誌道發生的事情,當天亦沒有到過杜老誌道,最接近只是經過籃球場和到天樂里路口。被捕後她在東區醫院留院一日半,出院後被直接帶上法庭。

本案之前她曾多次參加遊行,沒有參與過暴力事件。她詳細講解影片截圖中顯示她背囊被搜出的物件,包括Gym會員證、做完運動供替換的額外長裙等。

🔸D6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由她三點幾到銅鑼灣至六點幾被捕,現場斷斷續續有落過雨。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

周應控方要求在地圖上標示主問證供提及的4個位置:在7-11買水的位置、見到杜老誌道情況的位置、見到一男一女急救員的位置、被警員截停的位置。

她主問時提過被拒上庭做證人的劉醫生,由2010年開始睇--傷風感冒久咳、皮膚敏感復發都會睇劉醫生,但冇印象第一次因咩事開始睇,亦講唔到一年大約睇劉醫生幾多次。除了劉醫生,她為了皮膚敏感仲有睇兩個中醫和另外兩個西醫,但因各種原因都無法取得醫療紀錄呈堂。就支氣管炎,她之前有睇開一個家庭醫生,但之後只睇劉醫生一個。2019年10月10日是她在2019年內第一次睇劉醫生,印象中18年冇睇過;根據文件紀錄,她19年之前最後一次睇劉醫生係2017年2月14日。

張主控指出,劉醫生的手寫紀錄不符65B規格,因此控方不接受呈堂(最終列為MFI10)。控方進一步指出,周對證供有保留,因為她不想道出事實;她不同意。

劉醫生手寫紀錄上最早為2014年,周唔知點解文件冇列10-14年的紀錄;之前她聯絡醫務所想攞醫療報告,對方開價千二蚊,她已接受,收到文件後見到沒有14年之前的紀錄,以為拎再舊的紀錄要加錢所以冇問。根據紀錄,由17-19年間她大約有一年八個月冇睇過劉醫生--當時她的呼吸道都有問題,但因為有鍛練身體同搵藥劑師開藥,所以冇睇醫生。她的支氣管炎每逢秋冬就翻發,而且敏感體質冇得醫,聞到煙會夜咳;她已接受與支氣管敏感共存,唔覺係生理上負擔。

周確認如張主控所指,今天她上庭衣著裡頸部和手掌不需要額外衣物保護。早在未有疫情前,她傷風感冒出街或在家都會戴口罩,其他時候就唔會戴;案發當日她有幾聲咳,未唔舒服到出唔到街、冇流鼻水,當日她冇戴口罩,而圍巾圍住頸部保暖,又可以向上拉保護臉和喉嚨。她當日沒有刻意要與暴力示威者作不同打扮。2019年的遊行初期她沒有帶豬嘴,泳鏡則睇情況,圍巾就經常有帶,手套睇情況--她因本案被捕時有戴手套,惟早前主問證供從來沒有提到戴手套。她解釋,手套本身有放在背囊帶出去,到金鐘道見到有催淚彈時就開始戴手套;律師之前冇問所以她就冇講,自己只是答問題。

-午休-

她不同意自己在現場畏罪逃跑,亦不同意拘捕警員因為她反抗才使用武力。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覆問

當日她沒有在任何時刻想過要參與暴動。

-D5作供完畢-

傳召D5辯方證人 楊先生(D5男友)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主問

證人在一間文藝機構工作,地址在灣仔富德樓。該機構於2019年10月5-7日在深水埗舉辦了一項活動,證人有份策劃、參與。

證人與D5小學就認識,2003年起成為戀人,現已訂婚,惟婚事因本案而擱置。證人十分清楚D5呼吸道與皮膚敏感的情況。二人平日的休閒活動包括睇戲、行山(會「爆林」),二人都有行山裝備。案發前夕D5在證人元朗的家過夜,已討論翌日D5會去參加遊行,證人則回富德樓工作,視乎情況稍後二人再一起去做gym。因為擔心D5身體過敏狀況,證人有特別叮囑她要帶豬嘴、冰袖、手套等保護性裝備。

證人在富德樓辦公室完全聽不到軒尼詩道現場情況,窗戶關上亦聞不到催淚煙味。當時他只專心想盡快完成工作後與D5會合,直至傍晚六點三左右打電話給D5未能接通,稍後收到消息她被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

二人在電氣道、油街位置落車,行到去Sogo大約三點半。

-D5辯方證人作供未完,明天再續-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1610開庭

📌控方處理文件完畢

📌D3申請PW12(D3拘捕警員)庭上作供的錄音

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期維持不變。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日(星期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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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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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原訂於4月1日作結案陳詞。當日控方呈上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3月23日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98&currpage=T
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延至今日繼續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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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開庭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采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梁官向控辯雙方確認呈上書面陳詞,回應陳詞及案例補充陳詞的數目。以及向控方澄清書面的多處文書錯誤。
及向控方了解對D10一段陳詞的原意 「無論接納證人與否,辦認證供,控方係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對此重申在辯方覆問證人,證人確認不肯定D10是否在人群中,視線亦曾離開過逃跑的人群。
控方同意辯方立場。強調無論接納證人及辦認證供外,法庭亦可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方補充陳詞
D1
回應控方關於逃跑的證據,重申PW4證供只提及見十多名人士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證人同意欠缺針對個別被告的描述及沒有留意各人的行為。

D2
指出控方呈交的上訴案例中,兩位上訴人是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反對有關D2潛逃的證據,D2被截停時表現合作,舉高雙手。當時只是打橫行,並沒有跑步動作。
重申對暴動範圍的立場,應限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範圍,不應放大至300米外,截查D2的地點。
引用兩宗區院案例,兩宗都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後被律政司提出上訴呈請,唯高等法院仍未作出決定。
其中一宗與本案屬同一時間地點,同一證據,控罪性質相似。 對此亦不解控方為何要分拆兩案。
(*註:該宗同為 #1006灣仔,五位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則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監禁10星期。於2022年2月10日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延至今天仍未見提訊日期。詳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D3
指出控方證人提及見到D3時已經見她頭破見血。對於因何事受傷或是否參與暴動,存在好大疑問。

D4
針對控方指控被告反抗,重申只是被大盾牌壓住而出現的反射動作。

D5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向D5確認是否不會爭議暴動範圍及時間。D5辯方確認,表示只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

D6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詢問D6對使用蒙面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D6辯方提及書面陳詞已有相關陳述,指出當時街道充斥催淚氣體,市民在日常生活都會戴口罩保護自已。

D7
強調控方欠缺獨立及正面的證據去證明被告逃跑。重申被告可因搗蛋而逃跑,而非意識到行為嚴重不當。
本案涉及反蒙面法遊行,被告被截停時,並沒有戴口罩,加上案發地點與被告住所相近。應考慮被告是否清楚遊行的主題,純粹落去趁熱鬧,以被告年紀而言,根本不知該行為屬嚴重不當或意識到構成刑事罪行。
由此,因D7未成年,控方除了要用正案的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更需推翻被告「無犯罪能力」。 提出兩案例,指出對住未成年被告,控方需額外提供獨立於控罪的證據。

D10
針對指控D10逃跑的證據,指出PW16在盤問時同意不肯定D10是否在逃跑的人群當中。證人證言亦指出跑至D10時,已見他在地下。法庭不應接納有關D10逃跑的證據。
回應控方呈交的上訴案,指出法庭有權依賴連連相扣的環境證供。但本案在拘捕的時間及地理上,均有別於上訴案例。 其中由警方落地展開追捕至拘捕兩名上訴人相隔3至5分鐘。本案則相對短。
另上訴案例中的地理上具局限性。有別於本案四通八達,可由不同路徑進入被告被拘捕的地點。控方證人在盤問時亦承認可由天樂里、馬師道或軒尼詩道到達相關位置。

📌擔保事項
D10代表向法庭致歉,因D10曾患重症需住院數天,以致達不到宵禁令的擔保要求。被告康復後亦即時通知事務律師,但由於事務律師亦病重十多天,以致延誤通知。辯方對此可提供醫院文件作證明。
梁官關注違反擔保條件事項,認為是重要的事項,即使被告有解釋,質疑辯方延遲通知。
控方認為被告已違反保釋條件,亦確認被告警署報到紀錄齊全。認為該事項可留待裁決階段處理,至於是否應取消其擔保,會尊重法庭決定。

[11: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六) 裁決,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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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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