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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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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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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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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10:45左右,當PW3科學鑑證專家證人譚卓寧博士作完供後,控方突然提出將被告電話通訊記錄呈堂。辯方反對,理由如下:

1) 時間性
2) 內容不相關
3) 對話內容無頭無尾


在2020年8月4日才收到有關文件、信息記錄,而且控方無論在指控、審前覆核,甚至在開案陳詞及證人列表都無提過。因此辯方有充分理據,相信控方不會依賴有關信息記錄或傳召截取對話的證人。

當中涉及千幾個信息,而被告正還柙,因疫情關係不能每天探訪被告,所以不可能有充足時間索取指示,辯方在8月11日收到草擬同意案情,當中包括上述信息。當時有詢問案件主管張卓勤查詢,既然同意非法集結,就不必依賴信息記錄,當時控方答覆大意是未有定案。而8月14日的開案陳詞,無再提及信息記錄。


在盤問PW1時已經清楚帶出辯方案情,在車閘門口的人可能是阻止PW1衝警總、襲擊他人,而非有意圖進行暴力。

📌既然控方案情認為對PW1張金福的非法暴力,屬於即時發生而非早有預謀。所以被告在案發前後的通訊,既不能反駁抗辯,亦無助舉證。


只節錄被告發出的信息,就不知上文下理;觀察他人信息,就涉及意見證供。而且通訊軟件可以回覆個別信息,不須按時間順序回覆,因此旁觀者難以得知回覆對象。而且控方沒有截取被告whatsapp及telegram的附件、貼圖、sticker,容易令人誤會

🛑搜證時搜查令過期,因此部份搜證過程在沒有有效搜查令下進行。法庭一旦接納被告信息記錄呈堂,辯方將爭議其呈堂性

辯方黎家傑大律師有提出傾向性證供,含糊招認等法律問題,但講得太快我跟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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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09:00 於區域法院38庭,裁決是否讓控方將有關訊息呈堂。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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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裁決:就是否接納控方臨時將被告電話信息記錄為證供。控方稱要回應辯方PW1的盤問,所以提出新證據反駁

1. 係煲底傾緊文宣group嘅嘢
2. 如果想帶到風嘅話,我地做嘅嘢一定要統一,要同行動組配合
3. 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
4. 今次噴得勁好多
5. 學班仆街咁煽風點火,指鹿為馬

郭官裁決理由大綱:
在開審首天,被告已承認在軍器廠街外參與非法集結,所以控方已經得到強而有力事實背景。即使法庭接納被告電話信息呈堂,亦不會加強控方案情。

「行動組」本身定義空泛,信息無法證明被告會有進一步行動。而且行動一詞屬於中性,並非泛指非法行為。因此,上述信息只提供傾向性證據,法庭不會接納。

「今次噴得勁好多」只是被告在現場觀察的客觀形容。相信任何見過當時在警總新聞片段、相片的人,都會同意被告的觀察。而且信息無指明誰人塗鴉,所以證據價值不大

控方因被告言論(5)而推論被告捩橫折曲,不是誠實的人。若控方打算用上述言論,證明被告品格不良。法庭認為在法律原則上,被告品格不良或犯罪傾向性的證據,一般不會接納。因為言論未有提供控罪舉證價值

📌總結:因被告電話信息記錄的損害性(prejudicial effect)大於證據價值(probative value),所以不接納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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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中,願手足平安🙏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審訊過程

休庭。被告作完供,無其他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舉證完畢

本案8月31日09:00 於區域法院聽取口頭陳詞補充,郭官指示控辯雙方需在8月28日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審訊過程

開庭,今天就控辯雙方就書面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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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補充
會在事實方面回應辯方陳詞,就辯方結案陳詞的法律觀點有補充。為完整起見,先在庭上事件總結當日事件流程,我遲d先 summarize,唔重覆喇,先講控罪(2)

控方陳詞補充
會在事實方面回應辯方陳詞,就辯方結案陳詞的法律觀點有補充。為完整起見,先在庭上事件總結當日事件流程,我遲d先 summarize,唔重覆喇

總結:
1. 自衛難以自圓其說,因當時被告與現場人士以眾凌寡襲擊張金福,而沒有證據指張金福有襲擊或意圖襲擊在埸人士
2. 暴動是層遞式罪行,需先滿足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而被告已承認參與非法集結
3. 控方不需舉證被告行動有預謀及計劃,客觀地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即可入罪
4. 在關鍵時候參與非法集結,有破壞社會安寧,等於參與該暴動行為

郭官:即使舉證到夏愨道有暴動發生,但與軍器廠街的事件,係separate and distinct,你要證明到軍器廠街都有暴動發生先得

控方回應
• 不論時間先後,當被告有參與現場暴力行為的一刻開始,佢已經與現場的人有共同目的,而共同目的可以係「共同破壞社會安寧」
• 單單在現場出現並不等於參與暴動,但證據顯示被告知悉並有參與行動,與現場人士配合(控方案情:追打張金福)
• 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需要有相同動機
• 不需證明被告妄顧

控方引楊家倫案,指控罪元素不同,嚴格來講不會重覆。郭官回應指,楊家倫案的暴動罪與縱火罪分開處理,是因為縱火罪可能比暴動罪的刑罰更重,所以合併無法反映罪行嚴重性。

郭官:就本案而言,若控罪(2)成立的話,控罪(1)暴動亦很大機會成立,而刑期必然與暴動罪同期執行,控方又是否有必要分開兩罪檢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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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對話(大概)
郭官:除痱滋爆咗之外,控方第一證人佢又無紅腫又無瘀咗,控方純粹依賴佢粒痱滋爆咗,所以告被告人造成身體傷害而唔係普通襲擊,係咪?

主控:咁證明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喇

郭官:問題在於佢係無其他傷勢呀嘛,唔通佢話自己瘀咗咩,佢當然唔敢咁講喇2日就散瘀呀。即使接納佢爆都好喇,又係唔係因為被告嘅行為令到佢粒痱滋爆咗?被告打佢嗰陣唔會知佢皮下有粒痱滋㗎,瞄準嚟打㗎嘛

我接納痱滋爆咗係客觀事實,但係唔係襲擊之後即刻爆咗?可能嗰陣未爆,之後如果真係爆,又可唔可以同襲擊扯上關係呢?佢傷勢係隔咗兩日先影,控方你要留意,刑事案件係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當然喇如果係民事案件,咁已經舉證至more likely than not,不過我無聽過有民事案件係關於一粒痱滋㗎囉(恥笑)

當然,有人撞咗車都唔會去醫院,但之後再講點傷點傷,再去證明就會有困難囉。當時3點幾已經無乜示威者,有差人執緊嘢,如果真係受傷叫架救護車都無可厚非。唔去驗傷係佢個人選擇,唔係話情況唔容許,我亦尊重佢嘅個人選擇,但我必須指出,由此而引致的爭議同後果,佢要自己承擔返囉……就好似參與非法集結嘅人咁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控方嗰part有d亂,遲d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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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補充:

在政見對立的示威中,似乎沒有互相理解空間。但在審訊時,見樹不見林是不適當的,辯方案情提出現場其實有其他示威者,有d較暴力;有d較和平,並不是所有示威者都是暴力,說法得到控方第一證人承認

刑事案件在舉證時,不是先有結論再舉證。在不受爭議的證供中,又提供了案情呢?一個由12:30出門,案發前11小時都保持和平行為的示威者,進行所謂惡意攻擊竟然只維持十幾秒,對控方第一證人的「惡意傷害」只係爆咗粒痱滋,並無客觀證據證明有其他傷勢。被告有惡意可能性又有幾大呢?

情況會唔會如辯方所講,事件係電光火石間發生,被告誤會控方第一證人襲擊現場人士,而控方第一證人又誤會現場人士襲擊佢。成件事會唔會係誤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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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問題

1. 一罪多控
本案控罪重疊,且「大罪包小罪」。例如被判誤殺罪名成立,那麼謀殺就不能被提告,否則會一罪兩審。本案而言,因AOABH的控罪元素被包含在暴動罪中,即使在兩罪同時審理,其中一項控罪/案情亦必然會再裁定多一次

🛑再極端d講,每打一拳告一次普通襲擊都可以㗎,但我諗法庭會視之為濫用司法程序

2. 控方第二證人證供可接納性(比重問題)
他作供時指稱,因多次翻看錄影片段熟悉被告的衣著步姿。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而且證人亦同意常人觀察亦可得出同一結果,證人在觀看片段時亦無放大。情況就好似披咗假嘅權威,影響法庭裁決

3. 自衛及防止罪行
控方亦同意,若被告行使武力作自衛或防止罪行發生,驚佢襲擊他人及衝入警總,則屬合法。普通法下,可用合理武力拘捕或防止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發生。被告證供指,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推跌女仔,所以有基礎阻止,執行合法拘捕權

4. 參與時間
非法集結不是一但發生就無限延續,波及現場所有人士。非法集結是作出訂明行為的人,才是非法集結的參與者。而同時同地亦可以有不同的非法集結,目的亦可以不相同。被告參與的非法集結是獨立事件,當時不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察。被告參與的部份,在控方第一證人扶手電梯底完結,被告叫人不要靠近,片段顯示被告背向警總,控方盤問時亦無否定被告的說法

辯方認為,暴動在控方第一證人跑上扶手電梯一刻開始,而當時被告似乎在阻止其他人衝上扶手電梯,控方亦不否認這說法


3. 法律意圖
令人合理地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前題是要有犯罪意圖,辯方邀請法庭prove mens rea 。

例如有3名熱心人捉賊,若旁觀者意會捉賊的人非法使用武力,他們又會否干犯暴動罪呢?我諗立法原意唔係咁

4. 共同目的
控方立場表示,共同目的可以係共同破壞社會安寧而不須再進一步證明有其他共同目的。辯方立場希望控方除訂明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外,證明被告與在場人士有其他共同目的。否則會出現「為破壞社會安寧而破壞社會安寧」的謬誤

🛑被告使用武力的意圖,是真誠地相信用阻止控方第一證人衝撞襲擊在場人士,不是有犯罪意圖而使用武力。即使參與同一行為,亦可以有合法意圖或非法意圖,不代表是有相同意圖。被告指參與其中目的是癱瘓警總,向警方宣示不滿,所以被告選擇搬鐵馬到正門。但被告根本不知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又如何幫助達到表達對警方的不滿呢?

若意圖單純係破壞社會安寧就可以,是否涉及有3人以上的破壞社會安寧就算是暴動呢?咁7警黃袓成案必然係暴動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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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1.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
2. 控方第一證人轉角時令一女仔跌低
3. 若在場人士打算以眾凌寡,控方第一證人衝上前務實地支持說法。
4. 控方第一證人強調自己好想入警總,令人誤會不足為奇,行為令人誤會煽動衝擊警總


就控方對被告可信性批評的回應:
被告作為普通市民首次於庭上作供,即使證供有瑕疵亦可理解

相反控方第一證人在即時記錄中,只描述痱滋痛,在主問引導下才指出痱滋爆裂,可信性成疑,希望法庭不給予比重

郭官指,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有合理原因使用武力,或是惡意地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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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時考慮及準備裁決理由,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0:00宣佈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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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派飛,即將開庭

🎗請各位見字坐直,雙腳放平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交替控罪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已承認控罪(3)

🛑休庭至11:00等待辯方準備求情

審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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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不會在庭上宣讀裁決理由

🛑司法機構官網已上載裁決理由
重點證據分析,由第61段開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0847&currpage=T

基於法庭在「暴動」罪所作為分析及裁決,被告人在本案發生時在灣仔警署外是刻意向控方第一證人施以非法武力(即兩拳和一腳),故意或罔顧地使控方第一證人受到非法武力的侵犯。

辯方提出,被告人雖然承認有以武力對付控方第一證人,但是他在出第一拳時是出於自衛。整體而言,他也是因為見控方第一證人推跌一名女士令她倒地受傷,他是為了防止罪案發生而使用武力去嘗試制服控方第一證人或阻止他繼續攻擊其他示威者。

基於以上分析 (判案書第102至105段),法庭不接納被告人在施襲時合理地相信他正受襲或防止罪案發生;法庭亦不接納他真誠地如此相信

本席認為控方亦可以因為被告人非法使用武力而證明他是知道或罔顧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行為,特別是在群情洶湧的情況下,是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有「訂明的害怕」

🛑
無論被告人是否參與了較早前夏慤道暴動的延續,抑或他是獨立地作出攻擊而致使他身處的非法集結也即時演變成暴動,任何一種情況也完全乎合公安條例第19條的元素。無論從任何一個角度,被告人都是干犯了「暴動」罪。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交替控罪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承認控罪(3)


🛑聽取辯方求情及補充後,法庭須時考慮,暫定於2020年 9月25日 14:30於區域法院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普通襲擊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判刑:
(1) 3年10個月即時監禁
(2) 5個月即時監禁
(3) 3個月即時監禁(認罪後減至2個月)

控罪(1)(2)刑期同期執行,控罪(3)刑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9/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A3:高,A4麥(23-24)

控罪:
(1)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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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開庭

第三日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音)19571作供,現註守商業調査科1E隊,從片段去辨認兩名被告,分別是主控説法為一男子A及本案第四被告,證人不會在庭上辨認被捕人仕,控方將會留待陳詞處理。

(該警員曾處理過
#0626警總 暴動 及
#0714沙田 暴動,最後經審訊全部罪成)

庭上展示由機場管理局提供,事發地點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即暢航路,不同角度共有十三部閉路電視和互聯網(open source )片段

記錄該男子A,從衣著特徵、裝束、手持物件、出現路線位置等直至被警員制服的所有階段,不同鏡頭和角度和出現的路線。

今天再觀看昨天和前天的片段,以逐格播放,截圖和標記該男子A及澄清在不同時段出現的鏡頭時間差別。

完成確認男子A,在沒爭議下是再確認第四被告。

4:38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繼續處理第四被告的片段

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1
2022.07.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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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27個月 🔥#判刑 (#1113上水 暴動)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岑(25)🛑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626警總 暴動 普通襲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9月25日被判處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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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5/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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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0)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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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10/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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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葉(34)🛑已還押6日 #提堂 (#四人藏匿案 作出一項或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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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五庭 👤蕭(51) #審訊 [2/3] #傷亡訴訟 (#0803旺角 蕭(51)指警方於2019年8月3日在旺角執勤期間,對他使用非法武力,使他受傷,故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164萬元。)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岑(25) #0626警總
答辯人:律政司

控罪1:#暴動罪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6月26日,在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普通襲擊 (交替控罪)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6月26日,在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襲擊張金福,並對其造成身體傷害。

簡單背景:

申請人原面對3項控罪,依次序為「暴動」、「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和「不依期歸押」。申請人否認首兩2項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裁定申請人控罪1罪成,控罪2罪脫(但交替控罪成立),並判處其監禁4年(連同控罪3)。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上訴法庭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裁決理由簡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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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片段:

在申請方陳詞前,答辯方邀請法庭觀看事發片段,以協助法庭了解案發時的事情經過和現場的環境。法庭批准。

答辯方先播放有線新聞片段,片段可顯示張金福因被認為是便衣警員,故被人群追著和被包圍,後來更被照射雷射光束。同時間,人群在現場起哄。潘敏琦法官指有人在案發現場大叫「死黑警」,而彭偉昌法官則指有人在現場用手指指向,和用相機拍攝張金福,答辯方同意。

答辯方播放無線新聞片段,協助法庭了解案發時的現場環境。彭偉昌法官指有示威者嘗試用手捉著張金福,其後彼此更有肢體接觸,而張金福當時則加快腳步離開,同時間示威者則有加快腳步追著張金福。答辯方同意。

答辯方播放台視新聞片段,協助法庭了解案發時的現場環境,有示威者嘗試截停張金福(捉著張金福的手、拉張金福的衣服和袋),申請人當時的衣著,和申請人當時襲擊張金福的情況。此外,答辯方亦指出片段可顯示身在警總外車輛出口閘的申請人是知悉案發現場的情況。彭偉昌法官指片段顯示當時張金福在進入警總前,曾被包括申請人的一群人包圍和拳打腳踼。答辯方同意。

彭寶琴法官希望澄清當時申請人最後出現的位置。申請方和答辯方指出當時申請人最後出現的位置是在位處警總外的扶手電梯的底部,面向軍器廠街的人群。

答辯方播放香港電台新聞片段,片段顯示張金福撞跌一名女子後,申請人兩度襲擊張金福的情況(合共兩拳一腳)。潘敏琦法官指張金福當時與人群有肢體接觸期間曾失去重心。答辯方同意。

答辯方播放香港電台臉書直播片段,以助法庭了解本案背景。片段顯示案發時(實時為23:38時)的現場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有示威者在現場起哄和大叫「收皮啦!屌你老母!」,向警總門口和圍牆噴漆油「警察手法邋遢,知法犯法,仲要咁撚串!」、和向警總內的警員照射強光等。

申請方陳詞:

📌論點1至3:

申請方指有關警總車輛出口閘的情節,即申請人襲擊張金福的行為是本案的關鍵。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始乎忽略了當時申請人的視角和證供,即申請人第一眼見到張金福時,張金福是撞跌一名女子。

在香港電台新聞片段中,可看到當張金福撞跌一名女子後,申請人馬上衝前襲擊張金福。彭偉昌法官和彭寶琴法官指片段顯示,當時該名女子是跟隨嘗試截停張金福的人群,甚至有舉起手。申請方同意。

彭寶琴法官指申請人作供時指他自己只看到張金福撞跌一名女子,且第一眼見到張金福時張金福已在轉角位出現,但看不到當時轉角位有其他人,這是否有內在不可能性。

申請方回應指當時事發是電光火石之間(只是4秒之隔),申請人亦有解釋他為何襲擊張金福。

彭偉昌法官和潘敏琦法官指當時張金福正被大群人「喊打喊殺」,甚至被拉扯,但申請人「選擇性」看到張金福撞跌一名女子。原審法官拒納申請人這些證供如何違反常理。此外,若果申請方指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證供,原審法官要如何充分考慮申請人的證供。

彭寶琴法官指申請人在原審時承認他當時有參與意義為「包圍警總」的非法集結,然而申請人作供時提及他當時「真誠相信」張金福衝擊警總,故行使「公民拘捕權」拘捕張金福。原審法官拒納申請人這些證供如何違反常理。

彭偉昌法官指申請人作供是當時他的思想是由要「拘捕」張金福馬上升華至張金福要衝擊警總,這是否存在邏輯問題。彭寶琴法官則詢問即使申請人成功「拘捕」張金福,會如何處理?帶張金福到其他警署投案?還是要暫停包圍警總,帶張金福到警總投案?

申請方回應希望法庭考慮到當時各人的行為會時刻轉變,加上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加上申請人有解釋為何不用「抱」的方式制服和「拘捕」張金福,故申請人的證供未必是完全不可信,但原審法官似乎則著重於分析片段內容和其他人的動作,卻沒有仔細處理和分析申請人的證供和在案發時的想法。申請方亦補充指當時申請人是不支持衝擊警總。

📌論點4:

申請方指控罪1的案情和控罪2的案情是相同的,而且涉及的證供和事實一樣,故法庭應只裁定其中1條控罪成立。

彭寶琴法官指2條控罪的罪行元素不同,為何法庭不能同時裁定其中2條控罪成立,若果有人在入屋犯法時謀殺他人,事後被控「入屋犯法」和「謀殺」,或是有人用虛假文書詐騙,事後被控「虛假文書」和「詐騙」,那法庭是否不能將2條控罪同時定罪。此外,本案的情況與上述「兩罪並控」和「兩罪定罪」例子有何分別?除非申請方指控方是惡意檢控。還有,若果申請人早已認為控方做法對被告不公,那為何不在開審前提出。

彭偉昌法官以持槍搶劫案作例,控方是否不能同時以「搶劫」和「無牌管有槍械」兩罪同時控告被告。

申請方回應並不爭議法律原則,但認為以這方式處理本案對申請人不公,即使最終兩罪刑期同期執行也好,不變的是這是對申請人兩度懲罰。此外,若果法庭接納申請方的論點,但認為現場已發生因申請人的襲擊行為而出現暴動,希望法庭可以改判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關於101D的內容,申請方的立場是一個犯罪行為涉及多個罪行,任何或全部而被檢控及受懲罰,但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受兩次懲罰。有關「懲罰」,申請方認為「懲罰」是包括刑期和定罪。而本案的情況是能以普通襲擊作為暴動罪的交替控罪。

彭偉昌法官認為:其一,若一個犯罪行為涉及多個罪行,控方是可以控告多個罪行,而被告亦可以因他涉及多個罪行的定罪,而接受多個刑期;其二,普通襲擊不一定是暴動的交替控罪;其三,外國的情況未必能直接套用在香港的情況,即使條文與香港有別,這是十分正常(申請方有引用外國案例)。

彭寶琴法官指原審時控罪2並非控罪1的交替控罪。當然,若控罪2是控罪1的交替控罪,然後原審法官裁定兩罪都成立,那當然是法律上錯誤。再者、即使申請人因被定罪而有案底,案底也只是懲罰的一個元素,不會是刑罰選項。

答辯方陳詞:

📌回應申請方的論點1至3: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是已掌握申請人的證供和立場,因為原審法官有在裁斷陳述書中仔細引述申請人的證供。

📌回應申請方的論點4:

答辯方認為現時法律上是沒有情況指控方在本案不能同時檢控申請人控罪1和2,和阻止法庭裁定控罪1和2罪成,但當然,控方仍是要對控罪和法庭負責。

答辯方指出本案的檢控基礎並不限於申請人襲擊張金福,還包括集結性和參與意圖。

答辯方指「懲罰」一詞是可以在「刑事訴訟條例」中找到,包括第69和101I條。簡單而言,答辯方認為「懲罰」是不包括定罪紀錄。關於101D的內容,答辯方認為「Same facts same law」。再者,在本案涉及的控罪1和2的控罪要旨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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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5日更新)

上訴申請已被駁回,判決理由書連結見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739&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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