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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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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油麻地
#答辯

D1盧 (18)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

答辯:全部不認罪

共有8位控方證人,當中四名證人辯方有爭議,沒有錄影片段。D1沒有辯方證人,D2有一位辯方證人為現場市民。預計審訊期為四天。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4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3庭進行審訊,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1/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全部不認罪

共有7位控方證人,當中4名是現場警員,3名是處理證物警員,因有證物鏈爭議。裁判官剛開庭就話4日審唔完,預留2月9日下午和2月24-26日。

📌承認事實
1. D1 D2 無刑事定罪記錄
2. D1 D2 當時係學生
3. D1 D2在砵蘭街111號國際夜總會外被捕
4.D1在0058被PC13329截停及後由女警9143宣布拘捕和警誡,並在0133向D1作出搜身,檢取藍色背包(P1) 黑色外套(P2) 藍色短袖T恤(P3) 八達通(P4) iphone(P5) 0148至0153期間在紅磡警署停車場 PC16193向被告物品拍攝了七張照片(P6)(1-7) 並在0350檢取了被告身上衣物作證物:灰色短袖T恤(P7) 黑色長褲(P8) 黑色波鞋(P9)
5. D2在0058被PC13329截停,在0059被PC10885搜身,搜出黑色外套、cap帽等物。PC10885較後宣佈以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D2。0135-0138,PC10885在紅磡警署停車場再向D2搜身並檢取證物,搜出黑色口罩P10、黑色背包P11、黑色外套P12、cap帽P13、黑色圍巾P14、白灰間條長袖T恤P15、iPhone P16、粉紅色袋P17、黑色冰袖P18、八達通P19。控辯雙方同意以65b條呈上兩份關於兩支黑色鐳射筆的專家報告 (P20、P20(a))。在同日同地,PC9758向D2物品拍攝了6張照片P21(1-6)。 0415-0417,PC9758檢取D2身上衣物作證物:灰色短袖T恤P22、黑色長褲P23、黑色鞋P24。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C13129鍾耀俊(音) 作供。

📌主問
2011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0日是九龍西總區應變大隊一員,由下午一點開始當值,直至指揮中心另行通知。當天任務是協助西九龍總區指揮官及西九龍機動部隊第一第二梯隊,一起執勤。當日西九總區共約300人執勤。我軍裝當值,持警棍、警槍及盾牌。

約0040,在深水埗警署從通訊機得知有大量黑衣人在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聚集並堵路,西九龍機動部隊第三梯隊已出動,而我隊約50人就搭警車前往協助佢地,約0052到達現場。落地後見到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有約30名黑衫褲戴口罩嘅人,佢地企左喺彌敦道、登打士街的馬路和行人路上,而且當時地下有大量雜物如磚頭、紙皮,離我約30米。雜物在彌敦道南北行線,該30名人士則在彌敦道北行線。當時天氣晴朗、冇霧、有街燈。

由警車落車後,其他同事準備向該30名人士作出驅散,有同事在0054發出一次口頭大嗌的警告,大意是「你地正參與非法集結 馬上離開」,亦正築起防線。發現警告無效,彌敦道和登打士街的30人依然停留,於是警方採取行動,向前驅散。防線打橫排開,在彌敦道北行線向南推進,朝登打士街人群跑過去,我亦在其中。30名人士立即逃離並四散,見到有一部分人士由登打士街向砵蘭街方向跑。我到砵蘭街見到兩名戴口罩、揹大背囊、灰色衫黑長褲男子。及後截停見到一個揹黑色背囊,一個揹藍色背囊。第一眼見到兩名男子時可清晰見到,光線充足,佢地嗰時跑緊,但跑跑下就變左行。第一眼見到佢地時嘅距離約20米,最終在砵蘭街111號國際夜總會外截停佢地,時間是0058。

補充追捕過程細節,D1 D2沿登打士街跑向砵蘭街,跑跑下就變左行,然後就低頭㩒電話。追捕嗰時,佢地並排而跑,追截時冇留意佢地面部狀況,唔記得佢地有冇戴口罩。

在砵蘭街111號國際夜總會外,有其他警員協助我,女偵緝警員9143和男偵緝警員10885接替我向兩名男子作出搜查,我喺隔離看守同戒備。兩名男子在0101被兩警員拘捕。

及後P1指出兩名被告,當時揹藍背囊就係D1,黑背囊係D2。

📌D1辯方律師盤問(part 1)
辯:證人你話你負責做協調工作 協調工作係要做啲乜嘢?
PW1:協助副指揮官同西九龍機動部隊第二梯隊進行聯絡工作
辯:可以向你確認你嘅工作唔係擔任最前線?
PW1:不同意
辯:從警車落地後你唔會係第一排嘅警員?
PW1:不同意
辯:你話用車到現場?
PW1:警察運員車
辯:你剛才話有50名警員搭車前住彌敦道、登打士街 係咪即係同時出三四架車?
PW1:係
辯:女偵緝警員9143和男警員10885,佢地喺嗰三四架車之中?
PW1:係
辯:佢地同你同車?
PW1:唔係
辯:你係彌敦道、登打士街落車,其他車都係同你同地點停車落地?
PW1:係
辯:你落車之前已有其他警察在場?
PW1:落車前冇
辯 :係你架車上,你第一個落車?
PW1:係
辯:三四架車中,你架車係排第幾架?
PW1:最後一架
辯:當你落左車,其他警車嘅警員已經落左車?
PW1:唔係
辯:意思係四架警車當中,你係第一個落車嘅警員?
PW1:係

辯:你稱自已幫副指揮官做協調工作,咁當時佢在你架車上?
PW1:係
辯:佢遲過你落車?
PW1:係
[辯方請PW1在地圖標示落車嘅位置打交叉;標示後,辯方將證物呈堂為D1(A)]

辯:彌敦道有南行線和北行線,北行線即係油麻地向旺角方向,由地圖嘅下方向上方行
PW1:係
辯:另外嘅警車喺你交叉嗰位置上方定下方?
PW1:上方
辯:啲警車較近長沙街而唔係登打士街?
PW1:其他警車係
辯:其他警車都係北行線停車?
PW1:係
辯:當時所有警車都逆線行駛?
PW1:不是
辯:由深水埗警署到彌敦道登打士街係點駛過黎?
PW1:對唔住 我唔知
辯:即係你唔知嗰行車路線係點?
PW1:我架車係由北行線駛到彌敦道登打士街
辯:有冇經過旺角道、亞皆老街、山東街?
PW1:冇印象
辯:但你肯定係經北行線? 即由地圖上方駛至D1(A)嘅打交叉地點
PW1:不是
辯:即係由地圖下方上去?
PW1:係
辯:當時彌敦道北行線可以通車?
PW1:勉強可以
辯:向你指出彌敦道登打士街冇人堵路。
PW1:不同意
辯:你話你0052落地,30米外有30名黑衣人,然後0054開始有警員發出口頭警告,口頭警告一次,之後就推進?
PW1:係
辯 由警告到推進隔左十零廿十秒,你同意?
PW1:多過呢個時間,但一分鐘內
辯:推進嘅時候,你都有跑?
PW1:有
辯:當你跑時,見到有兩名人士在二十米外?
PW1:20米左右
辯:睇番D1(A) 你向彌敦道行即係向地圖下方跑?
PW1:係
辯:你第一眼見到該兩名人士時,佢地喺邊?
PW1:登打士街近彌敦道
[辯方請PW1在地圖用三角形標示出D1 D2當時嘅位置,標示後,辯方將該地圖呈堂為D1 (B)]
辯:我見你標示嘅位置,已經有少少入左登打士街
PW1:係
辯:你話你離佢地20米內,咁你嘅位置係邊? 喺D1(B)度用交叉標示你當時嘅位置?
PW1:可以

辯:將時間推前少少,你推進之前,你話有警員對人群作出警告,嗰啲警員係同你同車嘅警員定其他警員
PW1:冇印象
辯:但可以確定係同你一齊喺深水埗警署出黎嘅警員?
PW1:係
辯:你同意當時現場環境嘈雜,有人未必聽到口頭警告?
PW1:視乎嗰人當時做緊乜
辯:你指出當時環境嘈雜,三十米外嘅人未必聽得到警方嘅警告
PW1:同意
辯:D1(B)中的交叉,係你第一眼見到該兩名男子佢地嘅位置,你見到佢地時就即刻衝上去?
PW1:唔係,我慢慢行,觀察佢地逃跑嘅方向
辯:你唔立刻去追捕佢地,係咪代表你唔覺得佢地係聚集人士?
PW1:不同意
辯:咁點解仲要慢慢觀察佢地,唔怕佢地會逃跑?
PW1:佢地當時動作係逃跑緊,當時我嘅目的係驅散聚集人群,清理道路上嘅雜物。
辯:同意當時路上有街坊,所以你地作出驅散而不是拘捕?
PW1:同意
辯:你剛剛話佢地跑緊,主問嗰時你話佢地跑到砵蘭街後就變左做行路
PW1:同意
辯:咁該兩名男子由跑變行時,你身處邊度?
PW1:登打士街近彌敦道
辯:同你喺D1(B)嘅交叉位置係同一位置定行前左?
PW1:行前左
辯:請在地圖上用交叉標示你當時嘅位置,用三角形標示該兩名男子由跑變行時的位置。
PW1標示完畢,辯方將地圖呈堂為D1(C)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1/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D1辯方律師盤問(Part 2)
辯:你同兩名被告嘅距離變得更加遠
PW1:差唔多
辯:佢哋跑,你行,應該會拉遠咗距離
PW1:不同意
辯:唔同意邊部分?你又話你唔係即時追捕
PW1:我有一直keep住行,行入登打士街
辯:你係行、急步、定係跑?
PW1:係行之後急步行。同兩個人距離同我第一眼見到相距差唔多。
辯:即係幾多?
PW1:五米左右
辯:你主問時話第一眼見到佢哋相距20米,盤問下都係話20米,而家改口話5米,向你指出你係講大話。
PW1:不同意
辯:你話佢哋跑,你行,但距離仍然縮短咗
PW1:我冇咁講過
辯:咁你同意D1(C),D1 D2由跑轉做行時,你同佢哋距離多於20米
PW1:同意
辯:佢哋轉入砵蘭街,你視線就斷咗
PW1:不同意
辯:睇返地圖,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同砵蘭街登打士街交界,呢兩個交界距離60米。兩人轉入砵蘭街時,你仍在登打士街,該處很多大廈商舖
PW1:同意
辯:向你指出佢哋轉入砵蘭街,你視線必然有中斷
PW1:不同意
辯:砵蘭街有途人,兩邊亦有車輛停泊。
PW1:同意
辯:向你指出途人同車輛都會阻擋視線。
PW1:不同意
辯:你見到佢哋又跑轉行,你有咩動作?
PW1:用急步追上,但唔係跑
辯:有冇其他警員同你一齊
PW1:有,五個左右
辯:包括拘捕警員WPC9143 DPC10885?
PW1:我喺前面,睇唔到後面有咩人
辯:你前佢哋幾多?
PW1:唔知
辯:你去到國際夜總會截停後,其他警員幾耐先到?
PW1:隨即,20秒內
辯:佢哋係跑定急步?
PW1:冇留意
辯:截停後,除咗你哋六名警員,有冇其他警員由不同方向走過嚟?
PW1:有其他警員,但其實係由同一路線嚟
辯:你睇住佢哋搜查,WPC9143有冇開手提攝錄機?
PW1:冇留意
辯:佢係現場唯一一個女警,睇返被告被截查時的相片,見到有一個有馬尾的女警,係咪就係佢?
PW1:不能確認。
辯:睇呢張相見唔見到自己?
PW1:認唔出
辯:但呢張相嘅情況,同被告被截查的情景是脗合
PW1:差唔多
辯:你的警員記事冊,0052於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落車,0053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你點樣喺一分鐘之內過到去?
PW1:即時紀錄錯咗
辯:向你指出你冇在庭上如實講出當日情況,當日你係喺砵蘭街向兩位被告講「喂,喺前面嗰兩個同我停低」
PW1:不同意
辯:有冇警員咁樣講?
PW1:冇印象
辯:兩被告聽到你哋嗌,所以喺國際夜總會前面停低
PW1:不同意
辯:你叫佢哋攞身份證出嚟,向佢哋搜身,佢哋都有照做
PW1:同意
辯:你截停D1 D2後,有冇一個有身上衣服貼有急救字樣嘅警員過黎?
PW1:冇印象
辯:你有冇聽到有人話「你地夜媽媽係附近做乜」?
PW1:唔記得,都唔記得我有講過。
辯:你記得當晚對話?
PW1:唔記得
辯:當日D1曾經話「拎委任證比我睇下」
PW1:冇聽過佢地講
辯:你之前話唔記得,宜家好肯定冇聽過?
PW1:係
辯:當時有人回應「著到咁唔係防暴係咩呀,你係咪想玩嘢呀」
PW1:唔記得
辯:然後其他警員起哄
PW1:唔同意
辯:向你指出D1從冇參與過彌敦道及登打士街交界的堵路行為,亦冇參與非法集結,當日D1只係途經現場而被拘捕
PW1:唔同意
D1律師盤問完成

📌D2辯方律師盤問
辯:你第一眼見到該兩名灰色衫男子距離約20米,D1律師盤問時,你亦同意因街上有其他巿民所以採取驅散而非拘捕行動,亦表示你當時曾經慢慢行觀察該兩名男子。因有街坊所以你冇上前進行拘捕?
PW1:不同意
辯:向你指出砵蘭街兩旁有車輛停泊和有其他途人,所以你視線曾受阻擋
PW1:不同意
辯:主問時,你詳細描述該兩名男子衣著,你回答當時見佢地揹大背囊、灰色衫、黑長褲,將佢地描述到一模一樣,但及後你截停時卻發現一個人係揹藍色背囊,另一個係黑色背囊。

向你指出,你第一眼望向嗰兩名男子和截停D1 D2之前,都只留意佢地嘅背囊。你截停D1 D2之前,見唔到嗰兩名男子著咩顏色衫,亦見唔到嗰兩名男子有冇㩒電話。
PW1:不同意
辯:向你指出D2從冇參加堵路和非法集結,只係途經現場。
PW1:不同意
D2律師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控:D1律師盤問時曾向你指出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冇人作出堵路,你回答不同意係咩原因?
PW1:因物件唔會自己走出道路,必然係有人放置
控:盤問時,你話現場有其他街坊所以冇上前拘捕,咁點解你最尾又去追捕嗰兩名男子?
PW1:當時我嘅責任係驅散聚集嘅人群,開通行車路,在可行情況下,拘捕違法者。佢地由逃跑變行,於是我就尾隨佢地。初時我留意到佢地位於逃跑嘅人群之中,之後其他人群已跑走曬,於是我上前調查並作出拘捕
控:現場有街坊?佢地企邊?
PW1:砵蘭街7-11
控:你點區分街坊?
PW1:我先望住逃跑人士,逃跑嘅人就會覺得佢地係非法集結者
控:D1 D2律師曾向你指出兩名被告是途人,為何你不同意?
PW1:不認為佢地係途人,驅散期間,佢地身處由彌敦道登打士街跑入砵蘭街嘅人群中,我有見到D1 D2嘅衣著
控:D1律師曾向你指出警員記事冊中係0052 0053中嘅記述有錯,係點錯?
PW1:我將登打士街寫錯左做亞皆老街
控方覆問完成。

裁判官向PW1提問。
官:D1律師盤問時,曾問證人彌敦道北行線能否通車 ,證人回答勉強可以,勉強可以嘅意思係咩?
PW1:警車會直接衝過這些雜物繼續行駛,所以都係可以駕駛
官:即係都係可以揸到過去,只係會震下震下咁? 即係宜啲唔係路障 只係雜物?
PW1:係
官:和被告對話時,附近有冇同事唔係防暴裝束?
PW1:有d 唔係
官:辯方比你睇嘅相係咪當晚情況?
PW1:未必係
官:當時問D1 D2拎身份證嘅兩個警員係軍裝定其他裝束?
PW1:軍裝

PW1作供完畢。

PW2女偵緝警員9143 紀婉雯(好細聲聽唔到) 作供。

📌主問
2008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3A隊,便裝當值,但穿有印有警察字眼的背心,頭盔上亦有能識別小隊的code。0040在深水埗警署候命中,接報得知彌敦道一帶有示威者堵路,0052到達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附近落車,當時馬路上有雜物,包括紙皮、垃圾袋堵路,亦有一堆人在彌敦道北行線近登打士街附近叫囂。警員發出警告,要求他們離開,否則會作出驅散及拘捕,警告發出不止一次,但人群未有離開。於是警方於登打士街一橫排開,向砵蘭街方向推進。

第一眼見到D1,他是在登打士街的行人路,我剛在彌敦道轉入去,和他相距約25米,我奔跑追截,同時亦有其他防暴在追截他們。我轉入砵蘭街後,見到PW1已截停D1。受PW1指示向D1搜身,在他黑色背囊內發現五隻3M手套,是防刮的款式、亦有3個口罩、兩頂cap帽。我向他警誡後在現場看守,等了約五分鐘,0113帶他上警車,這段期間由我保管證物。回到警署我將全部證物放入一個大證物袋,上面有張紙寫住被告名稱。PC23593再向他搜身,0148-0153為他的物品影了相,亦將證物袋的物品放曬出嚟,影完再收返埋。

主問完成,明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2/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PW2女偵緝警員9143 紀婉雯(好細聲聽唔到) 接受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辯:你職責係用攝錄機搜證,有重大案件或者與案有關證據搜查時要錄影。
PW2:可以咁講
辯:0052你在登打士街彌敦道交界落車,有冇車去左亞皆老街?
PW2:唔肯定
辯:當時彌敦道係咪已經有其他警察?
PW2:因為我哋係一車一車咁接住落,我哋喺車隊中間,前面車啲人已經落咗車。
辯:你由中午當值至0040期間,有冇去過油尖旺區?
PW2:有去過其他地區
辯:記憶之中,你出車之前,警方喺旺角油麻地太子已經有其他行動
PW2:唔肯定
辯:向你建議,0052時亞皆老街山東街一帶已有警察
PW2:真係唔清楚其他隊伍係咪喺嗰度當值緊
辯:當時水砲車已經喺街度行緊
PW2:真係唔記得
[辯方請PW2在地圖標示落車地點,呈堂為證物D1(1D)]
辯:同你同車嘅有咩人
PW2:有PTU,PC10885,其他唔記得。
辯:主問時你話有人堵路,路上有雜物,嗰陣你未落車
PW2:車上我見到有雜物喺地下,人群已經行埋一邊入咗登打士街,彌敦道可以行車。
辯:當時車速?
PW2:唔快,因為接報有人堵路。
辯:由你第一眼見到人群到落車有幾耐?
PW2:一分鐘內
辯:你落車之後嗰30人再次聚集?
PW2:係,由登打士街聚集番
辯:你有冇開機錄影?
PW2:冇
辯:冇開機係因為登打士街同彌敦道根本冇人
PW2:不同意
辯:主問時你話警方發出警告,當時一字排開嘅隊形形成咗未?
PW2:已經形成

辯方再就警員發出警告的情況問了一些問題,PW2只答唔記得,但肯定冇人用大聲公講嘢。
辯方就防線警員情況盤問,PW2:手持盾牌的防暴在前排,正常是一排八個,有四排,但不肯定當日情況
辯:向你指出你的身高,在防暴背後,視線必被阻礙
PW2:不同意

辯方就驅散及推進情況盤問,PW2:發出警告兩至三分鐘後開始驅散,轉入登打士街後就沒有維持隊形。防暴警一直維持急步行。PW2見到D1,轉入登打士街六七步後才開始跑,其他人仍是急步行。

辯:即係喺你前面嘅防暴冇人跑緊
PW2:唔係,第一眼見到D1跑緊時,PW1亦跑緊。
辯:即係你第一眼見到D1時佢已被追截中,你就跟住跑
PW2:係
[辯方請PW2在地圖標示第一眼看見D1時雙方的位置,亦請她畫出追截路線,為證物D1(1E)]
辯:你追截男子時有冇開機
PW2:冇
辯:你追截沿途有其他路人在行人路或馬路上
PW2:已經驅散哂
辯:你追截的男子前後左右有其他灰衫背囊人士
PW2:見唔到
辯:灰衫男子直至被截停一刻一直都係跑緊
PW2:係,急步向前跑
辯:你前面有2-3個防暴都追緊灰衫男子
PW2:係
辯:向你建議,男仔轉入砵蘭街,你視線有中斷,前面防暴及街上兩邊的車輛會阻擋你視線,你見到的灰衫男子不是D1。
PW2:不同意

辯方就在砵蘭街截停D1 D2的情況作盤問。
PW2:見到PC13129的截停時,我在相距十步以內位置,PC10885在我附近一兩步,我們差不多同時抵達該位置。講唔到現場有幾多警員,唔清楚在場有冇穿著急救字樣背心的警員。
辯方將現場截停D1 D2的相片交給PW2看。
PW2:相片情況和當天差不多,但不肯定係咪當日影。截停後都沒有開cam。

辯方指出案情:
當日整個過程你都冇開cam,係因為冇嘢值得搜證,因為你去到現場時只剩低街坊,冇示威者亦冇堵路。搜查D1時都冇開cam因為根本冇嘢好影。
PW2:不同意。

辯方指出案情:
你喺佢背後開佢個背囊搜查,背囊內只有黑白色衫、藍色雨傘、cap帽和手套,你有機會將不是被告的物品錯手放進去。
PW2:不同意。

辯方查看PW2記事冊,過去數天多次行動她都有攝錄現場情況,並在記事冊記錄。再次指出PW2在整個過程中有多次機會攝錄,在當天沒有開cam是因為現場沒有特別。當天行動拘捕人數不少,在紅磡警署臨時羈留室有不少人,PW2有機會將其他人的物品錯認是D1的。現場為D1搜袋時有開機攝錄是因為他身上沒有危險物品。PW2全部不同意。

辯方指出案情:
D1和另一名男子一起被截,交給你和PC10885處理,你問他們攞身份證,他們照做 (PW2:同意) 有警員問你哋夜媽媽喺度做乜嘢 (PW2:聽唔到) 你在被告背囊搜出藍色雨傘後說「今晚冇落雨,做乜帶遮出街」D1冇回答,有疑似指揮官說「下次你會唔會帶把刀出街㗎」你喺D1身邊一定聽到 (PW2:聽唔到) D1回答「好,下次就會帶㗎啦」(PW2:聽唔到) 指揮官回應「咁撚寸,信唔信我拉你返去慢慢玩」(PW2:聽唔到) 你搜完袋後,指揮官說「咁鍾意玩,而家拉埋你」(PW2:唔同意) D1冇參與堵路或非法集結只是行經現場被截停拘捕。(PW2:唔同意)

D2辯方律師冇盤問,控方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PW3 偵緝警員10885 周子輝(?)
作供。

📌主問
2009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三隊。0040接報得知登打士街亞皆老街彌敦道一帶有大批人士非法集結,部分人是黑衫黑褲,用雜物堵路,需前往清場驅散。於是連同隊員和機動部隊在深水埗警署出發,大概50人。我和WPC9143坐機動部隊車出發,0052到達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我穿著戰術背心,有警員識別卡,有佩槍及頭盔但沒有帶盾。當時車上得我同WPC9143係便裝,其他人係軍裝。

在車上和落車後都見到彌敦道南北行線被雜物堵塞,雜物包括紙皮垃圾袋等。因為有20至30人集結在彌敦道北行線,我和同事在近登打士街落車。往油麻地方向距離約30至40米有20至30人集結在彌敦道及登打士街交界叫囂嗌口號,馬路同行人路上都有,但唔記得佢哋叫乜。0054有警員發出警告,大意是他們正在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否則將會作出驅散或拘捕。警告持續一段時間但聽唔到有幾多次,因為在車上已經聽到警告。兩分鐘後沿彌敦道北行線向南推進,集結人士在行人路向油麻地方向逃走,亦有人沿登打士街往砵蘭街方向逃去。我緊隨隊伍沿登打士街推進,WPC9143去到砵蘭街路口見到5-6名防暴追緊兩名男子,我們上前協助。當時亦有其他防暴正在追截其他人當中。

我第一眼見到該兩名男子是急步近乎跑,我和WPC9143一齊跑過去,到了國際夜總會外,防暴截停兩人,我和WPC9143在五秒內到達協助,整個過程不足一分鐘。PC13129向我和WPC9143表示兩人是較早前在非法集結中途走的人,叫我們作出調查。

追截期間該兩名男子是背向我,兩人都有背囊,一人是灰衫黑褲黑鞋黑色口罩,另一人是混色衫,冇留意有冇口罩。我著眼於戴口罩人士 (D2),視線沒有斷過,現場光線充足,沒有車輛行駛。

在截停現場我表露警察身份,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及問他為何戴口罩,他表示因為有肺病。我要求他隨口罩核對樣貌,之後畀佢戴返。我向他搜身,他的黑色背囊內有黑色外套、黑色cap帽、泳鏡。左前褲袋內有灰色3M手套、可以發出綠色光線的鐳射筆,因我在現場射向地下測試。0101時,我以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D2宣佈拘捕,並檢取該黑色雷射筆,在上址等候安排離開。WPC9143亦以非法集結罪名向D1宣佈拘捕。我將D2的物品 (除雷射筆) 放回背囊,由被告自己攞住,手套亦放回他的左前褲袋。

0106 和其他警員帶D1 D2上警車離開,期間一直看守D2
0135 在臨時羈留室檢取他身上財物及黑色背囊,內有白灰色間條衫、粉紅色袋內的冰袖、黑色iphone、黑色圍巾,亦檢取他後褲袋內的銀包,內有八達通。
之後帶他見值日官,PC9758為他外表和證物拍照,我有睇住過程。之後向D2錄取了兩份會面記錄和警誡口供。
0400 所有證物連同D2交給PC9758,在這之前證物一直由我保管。物品連手套放入背囊,再放入大證物袋綁好,上面寫有被告姓名的紙。雷射筆亦是自己保管。

檢取過程冇同其他物品撈亂,物品狀態和庭上一樣。

早休至12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2/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PW3 DPC10885 周子輝(?)接受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盤問下PW3的證供:因為登打士街亞皆老街一帶有人堵路,去到時已有警察防線橫跨彌敦道,就咁企喺度,未拉膠帶,但唔知嗰班係咪深水埗警署嘅同事。我架車的停車位置過咗登打士街,行車時有駛過街口。喺車上離30米以外見到有雜物如紙皮、垃圾,見到二三十人喺路邊,但分唔到邊啲係警察、邊啲係堵路人士,要落車先分到。

車停定後聽到警察警告,落車後,車上的防暴和原先已在場的防暴一起組成防線,我行前了十米左右的距離,組成一排排一字排開的防線。不完全同意是先被前面的同事遮住,因為佢哋唔係企到密麻麻,我唔算矮,可以從罅隙和頭頂望到遠處情境。

一開始推進時,防線和人群距離30至40米,防線只係用普通速度跟住。防線再推進期間有退前退後。在地圖標示PW3和人群位置,為D1(1F)。人群跑,防暴亦開始跑,我都跟住跑。當時人群和防暴相距約10-15米。但防暴在中間曾經由跑變回急步,我亦有轉為急步。

我在登打士街第一眼見到兩名被告 [在地圖標示PW3的位置和兩人的位置,D1(4)] 不記得女警9143是否在附近,我見到防暴追趕就上前協助。看現場照片D1(3),照片情境與截停的情況差唔多,但認唔出自己同埋女警9143。

📌D2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辯方指出截查情況。你問D2「咁夜喺度做乜」(PW3:有問類似說話) D2答你食飯,你話咁夜食乜撚嘢野飯,D2答肚餓 (PW3:冇講過,不同意) 你問佢做乜戴口罩,佢答係因為有肺病,佢有冇證明,D2攞出覆診卡,你交畀上有急救字樣背心的警察睇,後來還返張卡畀佢再搜身。(PW3:同意)

你喺佢左前褲袋攞出iphone (PW3:不同意) D2將背囊孭喺身前畀你搜 (PW3:我喺搜完背囊先搜身,唔記得佢有冇孭住) 你見到背囊內有個粉紅色袋,你問佢係用嚟裝tg殼?D2答唔係,打開粉紅色袋,攞咗對冰袖出嚟畀你睇。(PW3:同意) 急救字眼警員此時畀番張覆診卡你講,張嘢堅嘅 (PW3:佢話係睇病嘅覆診紀錄) 跟住你話「有病就返屋企啦」(PW3:不同意) 你繼續搜袋,搜袋期間D2問你有冇委任證 (PW3:唔記得) 隨即幾個警員上前圍住被告 (PW3:當時有多人圍觀,警員喺附近圍住,築成防線) 你話「著到咁唔係防暴係咩呀,你係咪想玩嘢」,D2話,問下啫。 之後你在背囊搜出雷射筆,你話「呢支嘢咩黎」,試咗一下,之後話「夠做喇,拉你非法集結同管有攻擊性武器」。向你指出泳鏡同冰袖係喺粉紅色袋入面,手套同雷射筆喺背囊小格內 (PW3:不同意)

你轉入砵蘭街先第一次見到兩名被告衣著和裝束 (PW3:不同意) 根據你書面口供,「去到登打士街與砵蘭街交界,有防暴跑向國際夜總會追截兩人,我和女警9143前來協助」,冇提及截停他們前的衣著和裝束。(PW3:我同其他警員截停的人是同一人) 向你指出D2冇參與堵路、非法集結,只係路過。(PW3:不同意)

PW3作供完畢。

PW4 DPC9758黃偉文(?),處理D2證物的警員,作供完畢。(沒有盤問)

原本還會傳召PW5 DPC15607,首先是他去了廁所無法即時作供,這段期間主控發現他未收齊PW5的三份書面口供,只好明天繼續。

餘下兩名證人,一位是老是常出現的專家證人盧永楷,預計明天會作供。剩下一位是證物警員DPC16193,因為腰痛請病假中,要到星期四下午才能出庭作供,預計當日會完成控方案情。

明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續審 [3/4]

👥盧,蕭(18)
控罪1:#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
PW5證物警員15607陳子豪(同音)主問:

📌D1證物:

-他表示在案發當日1555時,從警員16193手上接過D1證物並即時處理。證物包括5隻3M手套、1件黑色外套、1個未開封的口罩、1個已開封的口罩、1條面巾、1頂藍黑色Cap帽、1張屬於D1的八達通、1部有藍色機套的黑色IPhone、1張中國移動的Sim卡、1件灰色T-Shirt、1條黑色褲、1對黑白色鞋、文件及1個縮骨遮。

-在11月13日1127至1141時,他為上述證物拍攝了共15張照片(即證物P6(9-23)),然後在同日1217至1305時,他把照片燒到光碟中。在12月12日1005時,他把D1的電話和八達通封存在貴重物品封套。在2020年1月31日1215時,他把D1所有證物(除八達通)交予證物房,在同年2月19日1417時,他把D1八達通交予證物房。

-PW5形容貴重物品封套的開口位會用藍色貼紙貼好,用以防干擾,若有人強行大開,必會有痕漬,除外亦會貼上黃色貼紙以作紀錄。

-PW5由接收證物至2020年1月31日開始,D1證物一直放在只有他才能開的房間,唯一的鎖匙亦是由他保管。因此證物不會受干擾。

📌D2證物:

-他表示在案發當日1705時,從警員9758手上接過D2證物並即時處理。證物包括1個黑色口罩、1個Dickes背包、1件黑色外套、1頂黑色Cap帽、1對灰色3M手套、1副黑色泳鏡、1對黑色手䄂、1條黑面巾、1件灰白色長T-Shirt、1支雷射筆、1個八達通、1個有黑色機套的白色IPhone、1件灰色T-Shirt、1條黑色長褲、1對黑白色的Nike鞋、文件和1張中國移動的Sim卡。

-在2019年11月20日1606至1630時,他將上述證物進行拍攝成17張照片(即P21(4-25)),並在同日1701至1706時把照片燒錄至光碟中,期後他把證物(不包括D2的八達通和電話)放入防干擾套中,期後在?日1005時(抱歉聽不清楚日子),他把D2的八達通和電話放入貴重物品封套中。在2020年1月31日1215時,他把D2所有證物(除了八達通)交予證物房。在同年2月19日1417時,他把D2八達通交予證物房。

-在同年2月14日1202時,他到證物房提取雷射筆以交予PW6進行檢驗。在同年3月6日1155時,他把雷射筆交予PW6。在同年4月3日1125時,他從PW6手上取回雷射筆並在一段時間後交予證物房,在這段時間中,他把雷射筆放在自己寫字樓的櫃桶,當中由自己保管鎖匙,因為他已不是獨立房間的擁有人。

(*)在PW5把D1,D2證物交予證物房前,證物一直存放在當時屬於他的獨立房間中。
—————————
盤問:

📌證物:

-PW5指出他當天要處理14名被捕人士的證物,有471件,當中首442件證物是由他輸入至系統,其他則是文件證物,他已不肯定那些是由他輸入。

-PW5同意當天要拍攝和處理大量手套、面巾、口罩、帽、衫、褲和鞋。

-PW5指出當天的程序為:分袋 -> 拍照 -> 拍資料輸入系統 -> 封存 -> 把封存時間打入系統。

-PW5指當天所有證物先以大膠袋裝好,而每一種證物均有小袋裝著且有標記,開口位亦有釘封,故證物不會掉出。而大膠袋會有紙紀錄證物資料,當中有部份資料是由PW5協助他記下,事後PW5有核對資料是否正確。

-PW5在交收證物時有拆袋點算,完成後把證物袋好並用釘封口。

-PW5指出不同證物是由不同同事交收,因此會出現為部分證物先拍攝的情況。而且他在2019年11月12日至20日期間一直為證物拍攝。

-PW5就在庭上表示D1證物只有1個口罩,但事實上有2個口罩表示可能記錯了。

-PW5表示他在拍攝證物時是只處理1個被捕人的證物,亦在拍攝證物時只拆出1個小袋。

📌口供紙:

-PW5指他第2份口供紙才是準確的,因他在寫第1份口供紙的一半時出外工作,後來記錯以為已寫完所以回來後直接拿去影印😑當中有他的簽名,當中第1份口供紙是在2020年5月8日約2240時撰寫,而第2份口供紙是在2020年6月22日1200時撰寫。

-PW5指出第1份口供有以下錯處:
·寫錯拍攝D1證物的時間
·寫錯涉案證物

📌D1律師的案情:
·D1證物是在2019年11月20日拍攝
·有證物不是D1
·PW5在封袋前和作紀錄混淆了各人的手套、面巾和囗罩

PW5不同意上述案情。

📌D1律師的建議:
-PW5應順被捕人次序輸入資料
-PW5應同一日順被捕人士的次序拍攝證物

PW5不同意上述建議。

D2律師沒有盤問,控方律師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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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高級督察盧永楷主問:
-他指出曾為100宗案件檢驗120支雷射筆,寫了100份報告及有15次上庭作供的經驗,記憶中沒試過他的作供不被接納。

-他指出本案雷射筆功能正常,能發出綠色光束,功率有66.71毫瓦。根據IEC60825的標準下,本案雷射筆屬於3B標準。

-若要考慮射中眼睛的傷害,要取決於標稱眼睛危害距離。若是反光,不會對眼睛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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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D2律師本想質疑PW6就沒有醫學方面的資格是否不能就雷射筆對人的傷害下結論。鄭官引用鍾日祺案,指出李運騰法官已就此下結論。D2律師在短暫休庭後決定撤回此盤問方向。

-D2律師指出若有人在室外使用雷射筆,阻擋物及距離遠的因素會否影響雷射筆集中雷射光。PW6指此要取決於透明阻擋物的質素是否能影響光能穿透,若質素佳可以影響光能穿透。若該阻擋物是有顏色,亦要視乎是甚麼物質及顏色。

-D2律師指PW6在實驗室進行實驗的環境較穩定及有架穩定雷射筆的光線。當人使用雷射筆時會有震動下,質疑報告的結果不能反映其他環境的情況。PW6回應指報告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取得基準,同意不能作準。

-D2律師指雷射筆的光度會因電量低而變弱。PW6回應指雷射筆的光度是取決於工作電量,故光度整體會較穩定,但同意當工作電量低時,光度會有影響。

-D2律師指當雷射筆的電池近乎無電時,雷射筆發出的能量會很弱。PW6回應指此情況時雷射筆會發不出光線。並指出雷射筆存在最低電流運作下,一般不會使用「能量弱」的形容。

-D2律師指PW6在測試時會使用全新的電池,而該電池的能量會比原有電池高。PW6同意。他重申在測試時有使用原有電池進行測試,但只紀錄在筆記中,因此部分可不包含在報告中。

-D2律師指出用全新電池進行測試會不知道雷射筆在案發時的狀態。PW6回應指雖然原有電池的電壓較全新電池的低8%,但由於在電壓充足下,原有雷射筆會仍是3B級別。

-PW6重申不應以平均值(即5至250至500)以判斷雷射筆是屬3B偏低還偏高的級別,正確應是以(5至50至500) 判斷雷射筆是屬3B偏低還偏高的級別。

-D2律師指出用無電的電池會使雷射筆跌出3B級別。PW6回應指雖沒有足夠能量下不會產生激光,但仍會產生其他能量值低的不可見光,而且在近距離看下會對人眼會有傷害及危險。

D1律師沒有盤問,控方律師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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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日審訊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4/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審訊進度:
PW7 DPC16193 鄭如風(?)負責處理D1證物,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就控罪一有中段陳詞。

D1辯方大律師指出,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亦沒證供顯示D1參與非法集結,因為所有警員第一眼看見D1 D2時不是在原先指出的非法集結的位置,亦沒有說他們是在非法集結的人群之中,或指出D1 D2作出了任何定名行為。D2辯方大律師採納此陳詞。

一番爭辯及澄清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0930續審以考慮中段陳詞。
裁判官突然將兩名被告到警署報到的日子改變,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5/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 #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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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15分鐘向被告索取指示

休庭後,D1選擇不作供,亦沒辯方證人;D2選擇作供並有一名辯方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5/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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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作供。

📌辯方主問
D2的肺病現時仍需覆診,因肺部較敏感,所以需要戴口罩。D1和D2是中學同學和朋友,2019年11月10日2145在大角咀約了朋友飲酒,其中一位是D1,兩位是教會朋友,D1亦認識。因有一位朋友將要去外國讀書,這地方是他們兩位決定的。逗留了一個多小時,約晚上十一點前就走。因為飲咗一陣覺得肚餓,又覺得繼續飲落去會醉,我同D1走先。

之後去咗上海街荷里活冰室食嘢,因為好近間酒吧,約2305到達,叫嘢食和D1吹水。期間D1畀snapchat地圖我睇,話winki都喺附近喎。李小姐同我哋都係同學。我叫D1聯絡Winki,因為我有少少鍾意佢,直接同佢聯絡有啲尷尬。Winki話join我哋食飯,我叫D1影張單畀佢睇,因為上面有地址。過左20分鐘佢都未嚟到,佢話喺銀行中心附近,我同D1講,我地去搵佢好過啦,我哋都食完。2350離開餐廳,向銀行中心方向行。沿上海街想轉入山東街去彌敦道,但到咗砵蘭街交界見到彌敦道好多人,我叫D1打電話畀Winki,佢講到一舊舊,我叫佢pass部電話畀我講啦,同佢講我哋想過嚟但好多人過唔到,不如轉去家樂坊等,Winki話好。

行去家樂坊方向期間想去洗手間,沿砵蘭街行中途經過公廁,去完就繼續去家樂坊,由登打士街轉出去彌敦道過馬路,現場冇咩特別。0020到達家樂坊見到Winki,同佢傾去邊,大家都話返屋企,一齊行返去土瓜灣,即係沿廣華醫院行去窩打老道,向培正方向行。呢個時候Winki話肚痛想去洗手間,我哋就帶返佢去啱啱砵蘭街個公廁,原路折返。彌敦道路面情況冇變。五至六分鐘後去到公廁門口,Winki防水袋我揸住,係粉紅色袋,我放咗入我背囊。

喺洗手間出面等緊期間聽到山東街嘭一聲,有好攻鼻的煙飄過來,我同D1向油麻地方向暫避,我一路行一路咳,行到歐美廣場對面的粥鋪外坐低想唞順條氣,D1喺歐美廣場7-11買左支水畀我飲,我叫D1打畀Winki通知我哋位置。D1話Winki應該仲有排,我哋繼續坐低等。期間見到5-6名防暴由彌敦道入咗登打士街,喝登打士街的途人走,我同D1亦起身走向砵蘭街方向。我哋用平常步速行,手上冇物品。

行到去夜總會對出,有人從後喝「前面嗰兩個企喺度」,擰轉頭見到有五至六個防暴,指住我哋。我哋企喺原地,警員問我攞身份證,我喺褲袋拎銀包出嚟攞身份證。PW3:咁夜喺度做乜,我答喺附近食飯,PW3:咁夜食乜撚嘢飯,我答咁我肚餓咪去食 。PW3問我做乜戴口罩,我答我之前有肺病,佢要我證明,我攞出覆診卡,交畀上有急救字樣背心的警察睇。

佢話要搜身,喺我左前褲袋攞出iphone之後比番我, 我將背囊孭喺身前畀佢搜。一開始開左背囊最大果格,有個粉紅色袋,佢問係用嚟裝tg殼?我話唔係,打開粉紅色袋,攞咗冰袖同泳鏡出嚟畀佢睇。急救字眼警員此時畀番張覆診卡講,張嘢堅嘅。跟住PW3話「有病就返屋企啦」。佢繼續搜袋,搜袋期間我問「呀sir,比個委任證我睇下」隨即幾個防暴激動圍上前, PW3話「著到咁唔係防暴係咩呀,你係咪想玩嘢」,我話我都係問下啫。 之後PW3在背囊搜出雷射筆,話「哦,咩黎架」,佢將支筆照落地,有綠光,之後話「OK,夠做喇」,然後話我非法集結同管有攻擊性武器。佢身後有個好似指揮官嘅人指住我,「你想睇委任證吖嘛,而家就畀你睇」佢有講佢職位同名但佢講得好快,我唔記得。

解釋物品用途:P11黑色背囊,原本想孭另一個出街,但畀阿媽洗咗,所以先帶呢個背囊;P12黑色外套,阿媽話驚我凍叫我帶;P13灰白間條衫,原本係著住出街,喺酒吧飲酒嗰陣除低;P14黑圍巾,本身就喺背囊,呢個背囊係露營/戶外活動用嘅,對上一次係2019年10月去貝澳露營,到最後都冇用過,冇攞出嚟;P13黑色cap帽,都係露營時嘅cap帽;P17粉紅色防水袋,係Winki畀我嘅;P33泳鏡P18冰袖喺防水袋裏面;P32手套,當日出門口時扔咗一個唔要嘅鞋櫃去垃圾站,手套係搬櫃嗰陣用嘅,冇畀返阿媽,搭巴士時拉開背囊細格放入去;P34雷射筆,我唔知道背囊有,有警察拎出嚟時先知,係上次去露營時觀星用嘅。

📌D1辯方律師提問
D2補充他聽到指揮官有對D1講「咁鍾意玩而家拉埋你」,因為D1喺身邊,但冇睇哂女警搜D1的過程,但好似好惡。D1有講過星期日同大學同學去咗行山但冇講行咩山,有話行到好攰。

📌控方盤問(節錄,刪去部份廢問題)
控:Winki D1同你住唔同區,你唔啱路。
D2:我喺嗰個區有studio,諗住送完佢返屋企之後返studio休息
控:D1送咪得囉,駛乜你送
D2:我想見多佢幾面吖嘛
控:咁D1咪做電燈膽
D2:我哋三個都好熟相信冇問題
控:你咁後生就租到個studio?
D2:我有返part time,同埋同其他朋友夾
控:租嚟做乜?
D2:同朋友玩

控:你去間酒吧冇嘢食咩,你要同朋友farewell點解唔留耐啲?
D2:得啲小食,同埋我怕坐耐啲會飲醉
控:點解行到咁遠食嘢?附近大把野食
D2:啲餐廳唔係間間有開

控:點解要改約去家樂坊?
D2:因為山東街有人群聚集過唔到,唔想惹麻煩所以兜路,約去啲少人啲嘅地方
控:唔想惹麻煩應該早啲返屋企
D2:因為想同Winki會合吖嘛
控:你見到山東街有人就唔應該再約去油麻地方向
D2:直落都冇阻塞,係橫過彌敦道先有阻塞

控:點解要行返土瓜灣?唔搭地鐵、巴士、小巴、的士?
D2:當時夜晚已經冇曬車,又見唔到的士
控:其實你當晚係參加示威,行返屋企喺逃跑路線
D2:完全唔同意

控:你去家樂坊途中見到好多人?
D2:得彌敦道有人,登打士街砵蘭街都冇人,得山東街彌敦道交界有人。
控:家樂坊冇廁所咩?潮特呢?
D2:閂咗啦
控:咁廣華醫院應該有廁所啦
D2:當時冇諗過要去醫院去廁所,第一印象就係諗到啱啱經過嗰個

控:Wicki當時裝束係點?
D2:有個好細嘅袋,另外用手揸住個粉紅色袋
控:Wicki參加左抗爭運動
D2:我唔知喎...
控:佢由旺角去土瓜灣期間都冇去廁所
D2:咁唔知喎
控:你諗住幾時畀返個粉紅色袋佢?
D2:諗住送到佢返屋企先畀返佢,費事佢要拎住咁耐

控:你喺砵蘭街公廁外面等,聽到山東街嘭一聲,應該係催淚彈啦,山東街好遠喎
D2:聽到山東街方向傳來嘭一聲,啲煙飄緊埋嚟,我好唔舒服所以走先
控:你唔通知Winki一聲就走咗去?
D2:去到歐美廣場就打畀佢。我當時氣喘狂咳,連D1都冇留意,冇能力即刻打電話。

控:防暴叫登打士街嘅人,離開你入去間粥舖咪得
D2:啱啱先食完嘢,唔諗住再消費。啲防暴指住砵蘭街方向,我咪走去砵蘭街方向。
控:指出關於Winki嘅情節係虛構
D2:唔係呀,全部都係真。

控方指出案情:
PW3冇講過咁夜食乜嘢飯呢啲對話,左前褲袋搜出手套和雷射筆、背囊內搜出泳鏡而不是在粉紅色防水袋內,粉紅色防水袋內只有冰袖。
D2:不同意

控:你問PW3睇委任證,你話警員激動,點樣激動?
D2:佢哋全部一齊逼我埋牆
控:D1(3)現場照片咁嘅情況?
D2:唔係,張相係叫我除口罩畀佢睇嘅時段
控:點解要問佢睇委任證?
D2:佢知我係邊個,我都可以知佢係邊個,佢又講曬粗口,唔知佢會做乜,我要保障自己嘅權利。
控:向你指出現場冇呢個情節
D2:不同意,一定有呢個情節。
控:但指揮官表明自己身份你唔記得?
D2:佢無啦啦話要拉我,語速好快,受驚所以一片空白
控:之前又唔驚嘅
D2:講粗口都係一啲平常事
控:冇警員講粗口
D2:一定有

控方指出案情:
你和D1在登打士街彌敦道路口集結、叫囂、用雜物堵路,見到防暴警察就急步逃走,防暴警察一直追截,左轉至砵蘭街國際夜總會外被截停,PW3在你左前褲袋搜出雷射筆,你想用雷射筆照射警員。
D2:絕對唔同意

D2作供完畢。
押後至2月24日15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6/4]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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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2 的辯方證人 — D1 與D2 的女性友人 李小姐

📌辯方主問

李小姐現為一名大學生,認識兩位被告 — 與D1 為中學同學,相識了七年;與D2 為中、小學同學,相識了十三年。

📍當天李小姐與D1、D2 會面前的背景,以及D2 被捕時部分被撿取的物品來源

於2019年11月10日下午,李小姐應另一位友人的WhatsApp 通話請求,前往了該友人在旺角的家幫忙收拾物品搬家。於大約17:00 到達該友人的家後,他們二人便一起收拾。期間,友人遞了一袋物品給李小姐「叫我拎返走,因為要搬屋」。🌟那袋物品包括一個粉紅色的防水袋、一個黑色泳鏡、一對黑色冰袖。🌟 李小姐記得當天大約收拾了二至三小時,完成後友人便提議到「東大門韓燒」(旺角永隆銀行中心附近)吃晚飯。於是,他們在大約19:50 離開友人的家前往餐廳,🌟李小姐當時亦帶走了上述的那袋物品🌟。李小姐與友人吃飯聊天至大約23:10,D1 以WhatsApp 短訊問李小姐在哪裡,李小姐回覆準備從旺角回家。

📍呈堂李小姐與D1 的WhatsApp 文字對話(該文件有五頁紙,列為證物D2(1) )

D1 告知李小姐他正與 D2 一起吃飯,李小姐遂提議去會合他們。D1 傳送了他們的所在位置給李小姐,李小姐便回覆 “ok” “I come” “need 20 mins”,因當時仍與友人在餐廳裏。李小姐於大約23:35 離開餐廳,與友人告別後便前往D1 給予的地址。因比原定步行時間長了,D1 於23:45 曾以WhatsApp 短訊問李小姐 “hi r u fine”,其後D1 建議與D2 一起前往李小姐的所在位置。

D1 請李小姐在永隆銀行中心旁的地鐵站等候他們前來。等候間大約23:50,李小姐收到D1 的來電,但因聽不到D1 說甚麼,D2 便接過電話告知李小姐前來的路上人太多,不能成功過來,「可唔可以轉去家樂坊等」。李小姐遂出發往家樂坊,當時路線為銀行中心➡️西洋菜街轉右➡️家樂坊。李小姐於大約12:10 到達家樂坊等待D1、D2。等候期間收到D1 的WhatsApp 短訊指 “Now小米”,李小姐回覆 “kk I will take care myself”,認為當時夜深而且自己一人,希望他們不要擔心。

李小姐與D1、D2 在家樂坊會合後,大家有共識一起走回土瓜灣,選擇了D1 日常補完習回家的路線,即經窩打老道。當他們準備出發時,李小姐突然肚痛不舒服,需要找洗手間。D2 指出剛剛與D1 曾經過一公廁,但李小姐不知道在哪裏,D2 遂帶她去找該公廁,該公廁位於砵蘭街。李小姐形容前往的路上,據觀察路上有很多行人,馬路沒有太多車,當時大約12:21。到達公廁後,「我嫌麻煩,就俾咗個防水袋D2」、「當時我係孭細袋,再加袋防水袋」,🌟李小姐指當時擔憂洗手間比較小、沒有位置擺放兩個袋,因此把防水袋遞給了D2。D2 便幫李小姐保管著該袋物品。🌟

在洗手間期間,李小姐指「聽到出面有巨響,之後聞到好刺鼻嘅味」,「跟住我就即刻WhatsApp D1,問佢地 “are you safe”(訊息時間為00:45) 」。當時D1 回應表示他們坐在路邊,李小姐便回應 “just now so horrible” 表示被剛才的巨響及刺鼻味道嚇到。大約12:50,李小姐收到D1 的電話指他們二人坐在歐美廣場對面的路邊等候,問李小姐現在怎麼樣。李小姐表示還沒可以,D1 便回應「你慢慢啦,搞掂嚟搵返我哋」。李小姐在大約01:25 離開公廁出發前往歐美廣場會合D1、D2。

途中,李小姐有致電妹妹報平安,告知妹妹她將與D1、D2 一起返回土瓜灣。李小姐到達歐美廣場附近後,她找不到D1、D2。於是以WhatsApp 短訊找他們,問 “ where are you”,但發現短訊未有成功送出,便分別致電他們,可是二人的電話均不能接通。李小姐很擔憂便致電妹妹說找不到D1、D2。妹妹便說她也嘗試幫忙尋找。李小姐此時亦致電了他們三個的共同朋友,問這位共同朋友D1、D2 有否找過他,該共同朋友表示沒有。通話期間李小姐的妹妹致電,妹妹指在一個訊息群組中見到D1、D2的被捕照片。於是李小姐便告知該共同朋友他們被捕了,請他嘗試幫忙尋找D1 的家人。而李小姐自己則馬上登上的士前往何文田找D2 的媽媽,然後一起前往警署。

📍李小姐於2021年1月尾向電話公司取得了通話詳情報告(此文件列為證物D2(2) )。

李小姐指收到報告後曾聯絡過電訊商,原因是她記得自己當晚曾分別致電D1、D2嘗試尋找他們,只是未能接通,而此報告中沒有詳細列明。電訊商回覆這份文件沒有記錄是因為當時的電話未能撥通。

根據報告內列出的通話時間及電話號碼詳情,李小姐確認了以下幾次通話記錄:

(23:54:31)李小姐在銀行中心時接聽D1 的電話
(00:51:43)李小姐在公廁問完D1、D2 是否安全後,D1 致電給她的時間
(01:27:45)李小姐出發前往找D1、D2 途中,致電妹妹報平安的時間
(01:31:05)因找不到D1、D2 而打電話給妹妹的時間
(01:31:38)致電給他們三人的共同朋友之時間
(01:36:40)妹妹致電給李小姐關於在群組中見到D1、D2 被捕的時間

📍李小姐確認沒有對WhatsApp 截圖的內容作出任何修改或增減

辯方律師完成主問。

📌D1 代表律師沒有問題發問。

📌控方稱留意到時間及需時整理辯方證人的資訊,所以未有作出盤問,預計明天需時一小時作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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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 15: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7/4]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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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第二被告證人:
證人妹妹19歲,與證人熟。證人在2019年對社運沒關心,沒參與過,會知道有罷課等運動,因當時證人在讀中學,有受到影響。避開這些情況的話,證人與D2聯繫更長,因是小學中學同學,認識較久。
證人不同意在2019年與D1聯繫緊密,指只是當日較多。
2019年11月有與D2聯絡。指出電話號碼XXX是與D2聯繫的號碼。
控方指出在2019年11月11日前後幾日較少與D2通電話,證人指有whatsapp call。
控方指證人與D1有whatsapp call外,通電話也比較頻繁,幾乎日日都有通電話。
2019年11月9日有3個電話與D1聯絡,在11月10日晚收到D1 whatsapp後,知道D1與D2一起吃飯中。
控方呈上whatsapp紀錄第3頁
``how r u wing baby``(直播員可能有聽錯)控方指出句中人即是證人。
證人在2019年11月,沒特別與D1或D2特別親,因3人都是好朋友,常常一起玩。
2019年11月9-11日,因D1主動whatsapp證人,所以證人與D1聯絡並非D2。
關於防水袋,冰袖,泳鏡,2019年11月10日下午5時,證人到朋友家幫忙收拾物品,即看看有甚麼東西是不要,因朋友準備搬屋。因朋友找到所以叫證人幫忙拿走,不知道此三項物品是示威人士常用物品,完全不明有甚麼連繫。控方問冰袖是否防燒傷,泳鏡是否防催淚煙,證人指控方說起才知。證人指此三項物品是袋在一起,泳鏡冰袖放在袋,然後手拿,不清楚防水袋有否帶揹在手,控方問是否方便,證人指平日購物完也是會用手拿着。
證人去廁所時把防水袋交給D2,沒給D1是因為當眼第一下見到D2,指出交給D2是不需聯繫。🙄控方問為何不交給D1,證人指不需2個人一起拿。證人指嫌麻煩所以交給被告拿着,因公廁十分骯髒。
控方質問為何不再拿多個袋,反正防水袋不比她的斜揹袋大,證人指出約大五-六倍,證人指阻擋去廁所。
🙄鄭念慈插嘴指,現在的問題不是阻去廁所的問題,指責證人要留意問題。
證人指很久沒看過防水袋,所以只是稱大約大五至六倍。
控方質疑D2會否拿入面的東西,證人指不會,因正常人不會無故去翻找袋裏東西。
控方指,警方搜查時,泳鏡是在防水袋外面,證人指不清楚原因。控方問到雖然防水袋與泳鏡分開,但仍在D2的袋裏,證人不清楚。
證人當晚有親眼見過被告,指D1穿Tshirt長褲波鞋,忘記顏色因為太久,忘記有否戴口罩;D2也是Tshirt長褲波鞋,有帶背包,忘記有否戴口罩,知道D2有肺病,不知是否經常要戴口罩。

控方再呈上whatsapp紀錄第3頁,內容提及到是否需要join,控方指證人在和D1調情🙄證人指這只是控方覺得,而熟的朋友之間都會這樣聊天。
2019年11月10日2313時證人當時與朋友食完飯但未賣完單,在友誠商業中心吃飯,在永隆銀行中心對面,中間有黨鐵站,證人不同意,因當時吃完飯是在友誠商業中心樓下,望出去沒甚麼特別。
當時該位置已有街頭抗爭。

控出指出2130時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已有水炮車,證人不同意因她看不到,控方指出該帶已很多堵路聚集示威的情況,證人指看不到,但有看電話所以自己都知。
控方指證人應盡早回家,因她聲稱不是參與活動人士,所以盡量避免。
Whatsapp紀錄第5頁``kk I will take care of myself`` 控方指出此過程中間有64分鐘,質疑證人仍逗留在旺角等被告,證人指2313時尚未埋單,本來想出發但被告來找她,所以才等。
控方指證人本來去join被告,但到第4頁指需要20分鐘,學D1拍了幅圖,是荷里活冰室,距離友誠商業中心需約10分鐘行程,控方質疑為何要20分鐘,證人解釋因未埋單,朋友又去了廁所。
控方質疑為何沒告訴D1遲到原因,證人指很friend所以不需解釋太多。
Whatsapp紀錄指D1在2342時,即過了28分鐘後,D1說``hi r u fine``,反而是D1問證人情況。證人解釋可能是D1見她久久未到,所以才找她,控方質疑為何不解釋,證人指不需要。
控方指出情況由證人找被告,變成被告找證人。
證人指看到很多警察,所以在2343時在銀行中心,D1指``OK wait for me at MTR``,但證人未想離開,仍想等他們,因有共識一起走,作為朋友應等等才一起走,等了33分鐘。證人指該位置沒甚麼事,所以不太在意,後來轉場去家樂坊。
2354 D1打電話叫證人去家樂坊,控方質疑為何不whatsapp,證人指打了電話質不需再whatsapp。2343-0017證人正朝去銀行中心方向行,0017到了家樂坊。
D1 whatsapp證人指他在小米,控方質疑為何證人不報地址,證人指朋友之間不需說太白。
控方質疑``kk I will take care of myself``是指,證人叫被告不用來🙄證人不同意,指是稍後見的意思,告訴take care of myself是因當時只有她一人,怕被告擔心。
控方質問被告行動方法,證人指需約半小時,不搭車是因為當時沒車,控方指搭的士挺划算,證人指行會更划算。證人行到何文田才搭的士,控方質問證人說會坐的士去找D2媽媽。
約0045,證人whatsapp D1是否安全,證人在0017到達家樂坊,0020見面後肚痛所以去廁所,0045在廁所裏面。公廁是砵蘭街公廁。

控方呈上地圖證物d1,讓證人認出位置。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要用此廁所,不去附近廁所,證人指她不知哪裏有,而D2知。質疑證人為何不去廣華醫院廁所,證人指正常人不會去醫院廁所。
控方指當時情況十分危險,質疑證人還去危險的地方。
證人去了約半個小時廁所。
關於``are u safe``信息,證人指因她聽到巨響,吸嗅到刺鼻氣味,所以才發出此信息。之後證人致電D1 D2但不通,所以致電妹,因出公廁後有和妹報平安,指她和被告準備回家。
之後證人與共同朋友聯繫,後來證人看到被告被捕的大頭相。
控方呈上證物問是否此位置,證人不同意。不知離拘捕位置很近,無印象看到警員設封鎖線的拘捕情況,由公廁出來時很平靜,沒警察。
離開時是0140時看到被告被捕的照片。控方指出0059時,D1 D2在砵蘭街國際夜總會外被警員搜查中,直至0106時才開始押解被告離開該位置上警車,指出證人應看到。證人指不知何時被捕,亦看不到。
證人與朋友吃飯後便回家,朋友在染布房街住,控方質疑朋友不是搬家嗎?證人指只是準備搬,當晚沒再找朋友報平安。
控方指出幫朋友執拾是虛構,指出物品交給D2是虛構,指出當晚沒與被告見面,由家樂坊走回家是虛構,證人不同意。

辯方覆問:
證人與妹妹是孖生,年齡相同

鄭念慈問證人,當晚的個人袋是否在法庭上的袋,鄭念慈指不打算檢取作證物,但想與防水袋作對比,因案情中有提及去廁所時的袋的狀況。
鄭念慈叫書記用尺量度袋子,約4乘6.5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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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同庭結案陳詞,書面陳詞需在3月1日中午前呈交,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8/4]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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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D1 代表表示律師正從西九龍法院趕過來,因律師在其中一個昨天開始而現在還未完結的保釋申請案件中為代表律師(應該是指47+案件)。裁判官表示明白。

📌裁判官表示他已閲畢控辯雙方所遞交的書面陳詞

📌裁判官讓兩方補充各自的陳詞

🧷控方沒有陳詞補充

🧷D1 代表概括陳詞要點

裁判官問D1 代表他們那方有沒有補充,D1 代表概括了書面陳詞的內容要點。D1 代表指出陳詞中引用了高等法院上訴庭中梁天琦及梁國華等人的案例,指出關於非法集結案件的法律原則是必須要考慮其集體性質。

裁判官問D1 代表對於控方其後加了比原定更多的控方證人上庭作供有否爭議,D1 代表指沒有。關於證物鏈,對於有否被干擾的部份沒有補充陳詞。D1 代表指對於控方證人搜查D1 的背包並沒有記錄在書面供詞上有爭議。

🧷D2 代表律師補充案中的受爭議點

D2 代表律師表示對PW 3 的證人供詞有爭議。關於雷射筆被搜查出的位置,PW 3 指雷射筆是於D2 的左邊褲袋找出;D2 指雷射筆及手套是由背包內的小格被警員搜出。至於泳鏡被搜查出的位置,PW 3 指泳鏡是在被告的背包大格內被搜出;D2 指泳鏡是放置於辯方證人交予給他的防水袋內。D2 代表律師強調以上兩點都是法庭需要考慮的。D2 代表律師亦指出辯方證人作供時指該防水袋當時交予D2 時是「扣實」,裁判官認為這不是重點,問D2 代表律師除此爭議外,在證物鏈上有沒有爭議,代表律師指沒有。

裁判官指對於PW 6 的證供,沒有爭議的是此支雷射筆屬於Class 3B,D2 代表律師同意。D2 代表律師重申D2 並不知道雷射筆是放了在背包內的小格中,所以沒有意圖管有該支雷射筆。D2 代表律師又指出PW 3 曾指D2 的手提電話是於背包內被搜出,裁判官此刻打斷了並問:「手提電話不符,咁同非法集結同攻擊性武器有咩關係?」D2 代表律師回應是證供可信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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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裁決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

速報:
控罪一:🥳🥳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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