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6K subscribers
7 photos
4.76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3/3]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
——————————————————
1100 廣播,現場十數人旁聽

辯方結案陳詞
本案有兩個爭議點:
1. 證物鏈:
- 辯方認為PW3曾背住背包十秒,認為有可能調亂本案白電油(裁判官問:邊個位調亂?附近無其他搜查。)
- 辯方指PW1和PW3指找到白電油的供詞不可信
- 辯方指根據PW1和PW2書面口供,白電油在PW2和PW3到場時已攤在地上,與PW3指自己在背包搜出白電油存在根本性矛盾。

2. 被告管有這些物品的意圖
- 對於被告物品放在背包的位置,PW1和PW3均指白電油和火機在被告背包中找到,與PW3見到PW1時的情況吻合。然而白電油和火機在背包,不方便拿出,希望法庭加以考慮。
- 被告在接受PW2查問時指自己是地盤雜工,縱然被告被搜出民安隊職員證,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管有的物品有合法使用的可能性。(裁判官問:你一直打話佢屋企用架喎,依家地盤雜工又有咩關係?)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5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按: #黃士翔裁判官 在聆聽陳詞期間多次停頓和猶豫。)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129 終於讀畢開案陳詞:
。劉教授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傳譯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由梁天琦在2016倡議後廣為人知
。經分析過往出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情況,得出光時具香港獨立、分裂國家意味
。被告人行徑涉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被告人無視警方勸喻停下車輛,惡劣駕駛態度致警員受傷

1138 早休25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3/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證人作供:

PW6是警員13627 溫祖榮。

PW6=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他到達中大二號橋當值並建立警方防線。

他是防暴警察。

在13:06至14:25時,示威者有多次衝擊警方防線。

觀察:
在14:25時,約有30名示威者由環迴東路利用黃色垃圾桶掩護走到二號橋,並向警方防線投擲石頭、汽油彈及磚頭,兩者相約40米。此外亦有20至30名示威者在山坡向警方防線叫喊,辱罵警員。但他不能肯定黃色垃圾桶後的示威者是否統一着黑色裝束。

他也同意人們在當時的環境中可以隨意流動。

他看到黃色垃圾桶附近有不少雜物,但沒有留意這些雜物是否一些護具,例如生理鹽水等。

他記得當時警方曾發射及投擲多於一枚催淚彈。他同意他追捕時附近已有催淚煙,他也同意視野會因催淚煙受影響,他也同意護目鏡無助改善視野。但他指出當時催淚煙未四散,所以他仍能看到山坡的情況,他亦同意當時的視野會因催淚煙四散而降低能見度。

他指出當時示威者已因警方追捕而四散,但他沒有留意有沒有示威者拿着類似木盾牌的護具,他同意這些護具是可用以保護自己,但不知道其他人會使用這些護具的用途。

他不同意A3的頭套是掛在頸上,但忘記A3有沒有眼鏡。

拘捕A3:
之後趙姓警長向示威者投擲催淚彈後,他們接到指令進行掃蕩行動。於是他跟隨大隊一同衝前,而在垃圾桶後方的示威者則向大學站方向逃跑。

他在掃蕩期間看到身穿黑色長袖衫、深色長褲、有佩戴黑色頭巾、黑色臉罩及3M防毒面具及揹著深色背背及拿着自製的黑色木盾牌的A3正向大學站方向逃跑,於是他向A3大叫「警察!咪走!」,但A3沒有理會。他最後成功制服A3,即用左手從後攬着A3的頸部拉向自己身上,而因為他當時已吸入部份催淚煙及A3正逃跑,令他在位置差異下攬不到A3的膊頭。

期後帶A3回警察防線,期間他有捉着A3的衣領及手,之後將A3交予警長1603處理,而他到了附近的地方整理防毒面罩。由於他在追截A3期間防毒面具有鬆脫,所以他吸入一些催淚煙並感到不適。

他指出A3被他制服後,A3的防毒面具有鬆脫,而他沒有脫掉A3的防毒面具及臉巾。他指出整個追捕過程歷時約10秒,亦因要觀察前方環境,所以他在追捕過程時視線曾離開A3不足1秒。

他當時身穿防暴裝備,但不知道他身穿的裝備合共多重。他頭盔上有防護鏡,亦有紅色貼紙,但當時他沒有拉下防護鏡。

他同意當時現場地上的雜物及催淚煙會影響A3及他的跑速。

他當時大叫「警察咪走!」時與A3相距5米,但有戴着防毒面具,他亦不知道當時A3是否有聽到他的呼叫,但他在追捕A3時有盡力呼叫。

調查:
他亦在庭上展示的警方拍攝的片段截圖標示自己、警長1603及A3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3時A3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3時他身處的位置、A3逃跑的路線、以及他將A3交予警長1603的位置。

口供紙:
他分別在2019年11月14日和2020年5月5日錄取口供。他在錄取第一份口供時已盡力描述案發時的情況。

他在口供紙上寫A3逃跑時是「背着他」,他在庭上回應指他看到A3時,他看到A3的「三七面」,所以他看到A3有佩戴防毒面罩。

他在口供紙上寫他看見至追截A3時用了5步,與他在庭上用了10步多只追截A3有差異。他在庭上回應指是口供紙的內容寫得不好。

他在口供紙上寫了他帶A3往「警察防線的位置」,與他在庭上指是他帶A3往「警察防線的方向」不符。他在庭上回應指是口供紙的內容寫得不好,此外他認為將A3交予警長1603的位置與警方防線相距不遠。

他亦指當時的字眼是「帶往」,不是「帶到」。

然後他表示之前標示錯了...要畫過新的,並表示之前標示的位置是仍與警長1603和A3一起的位置。

他沒有,也不會在口供紙上寫A3因被他攬着頸而出現呼吸困難的情況。

他指A3有對他說「啊sir,我唔走,我抖唔到氣」,此句也有記在記事冊中,但沒有記在證人口供中,因為A3呼吸困難不一定是因他攬着A3的頸,也可能是因為A3吸入了催淚煙,之後他才鬆開手並留意到A3防毒面具有鬆脫,但他相信有可能是他攬着A3時令A3的防毒面具鬆脫。

他也沒有將A3交予警長1603一事,例如他為何要離開一會,要將A3交予警長1603等記錄在任何供詞中。

其他:
他在2019年6月起參與「踏浪者行動」,他也曾擔任機場特警。

他在追捕時沒有特別目標,他當時是選取一個較近自己的疑似目標人物作出追捕。

他不知道A3手持的木盾牌是誰人製作。

他同意當催淚煙入眼時會難以開眼,若被吸入時會容易咳嗽,他亦同意很快身體會因此而有所反應。
=============
PW7是警員1603彭志偉。

PW7=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他到達中大二號橋當值並建立警方防線。因為他們接報有人將物品從二號橋投落吐露港公路及路軌。

他是防暴警察。

觀察:
在14:25時,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於是警方上前驅散及推進。當時已經有黃色垃圾桶出現在現場,當中亦有示威者躲在黃色垃圾桶後。

他同意當時人們可以自由出入,也不知道人們在任何時間在黃色垃圾桶在做甚麼,只知道有人投擲石頭及汽油彈。

在14:26時,他指出當時環境有不少聲浪,警方和示威者也有用揚聲器發出聲音,但不同意示威者聽不到警方警吿。

當時現場滿地雜物,但看不到護甲、生理鹽水和嘣帶等防護物品。

行動:
他與其他警員向山坡上的「暴徒」發射催淚煙,避免他們向環迴東路投擲石頭。

期後他看見PW6制服 (用左手搭着A3) 了身穿黑色背包、黑衫黑褲、有佩戴灰色手套、頭巾及防毒面具,右手也有手持黑色木盾的A3,由於他看見只有PW6處理A3,所以他自告奮勇地前往協助PW6處理A3,即按着A3的手臂。

他當時也有脫下A3的防毒面具。A3沒有戴眼鏡。他忘記A3當時是否有不斷咳嗽、擰頭、眨眼的情況,也不知道當時A3有沒有不適。

當時的催淚煙已經散去。

期後考慮到A3的安全,他與PW6一同帶A3前往二號橋的中間,兩人在路途中有交談,期間PW6有先離開休息,他認為PW6可能因吸入催淚煙而有不適,當時一行人未到達警方防線。由於A3在到達二號橋的中間時有掙扎,即有拉扯和擺動左手,於是他用力捉實A3左手,亦有將A3下壓,然後A3跌落地上,於是他為A3上手扣,之後A3坐在路邊石級,而警員8632到場協助並拘捕A3,證物則由警員5880處理。

他有命令警員8632為A3進行快速搜手,但結果沒有發現沒有任何危險品。

他忘記PW6將A3交予他的情況。而現場情況危險,所以他沒有詢問PW6拘捕A3的原因。

在14:26時,當時警方有向黃色垃圾桶後方投擲兩個催淚彈,他是其中一個投擲兩個催淚彈的警員。

他指出手擲催淚彈的最佳效果時長只有約10秒,煙霧的效果也會受風向影響。

他當時沒有特定的追捕目標,但不同意選取一個較近自己的疑似目標人物作出追捕,因為他所屬中隊的目標是防止示威者向環迴東路投擲石頭。

口供紙:
他在2019年11月16日錄取了一份口供。

在口供紙中他寫了A3自己跌在地上且擦傷下唇,但此部分與記事冊中的內容不符,即A3不斷掙扎且想逃跑,所以他將A3制服,並叫A3不要擺動,但A3仍有掙扎下,所以他為A3反手索上膠手扣。他回應指是他下口供時寫得不好,但當時他下口供時看見記事冊時勾起更多的回憶。

但他亦有在記事冊記下A3下唇有擦傷,但A3有表示不用送院。

他同意不知道為何PW6會拘捕A3。但他認為A3的裝束,有佩戴蒙面物品 (即頭套),加上他在暴動現場被捕,所以他認為A3是示威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續審 [3/1]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長3295
———————————————
控辯雙方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辭。

法庭質疑被告的醫療報告未有顯示與被告聲稱被重擊頭部脗合的傷勢。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1430於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214 開庭

1220播放20分鐘整合精華片段;
控方文件夾2附有截圖

1227 暫停,控方指現在用Wi-Fi播放片段好像受到干擾,想轉有USB插入電腦播放可避免同樣問題

1229 午休至1400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

續傳召PW5 鐘偉華(音同) 完成主問

審訊部分內容如下

汽油彈製作方法(由政府法證化驗師專業提供):

證人處理過幾十宗同類型案件,辯方不爭議證人的專家身份。證人指出糖不是有好大影響,雖然糖是黏的,可改變液體黏度,令液體更容易依附平面,但由於其難溶於輕質石油蒸餾物,所以對化學反應或黏附效能都係好細。

製作汽油彈基本有3樣材料

1. 打得爛嘅樽
2. 易燃液體
3. 布芯(紙都得)

使用方法:
唔需要點著易燃液體,只需先點著條引(條引可以探落樽頸,亦可以就咁係樽出面),掟向硬物,在有衝擊力下,易燃液體就會濺開,液體會混和空氣,再加上引上的火,就可以形成火球。大家有睇新聞,大約都係咁。如果想做到呢個效果,就要掟爛個樽。

控方問及可以燒幾耐?
證人指要視乎易燃液體有幾多,愈多燒得愈耐;也需看液體的揮發性,揮發性愈高愈快燒完
=========
休庭半小時

1234 再開庭

控方後指出所謂掃指模的警察,原來不是警察,只是政府人員,所以傳召其作口供是有困難,法庭期望控方能於今天提供予辯方

1259 完成盤問PW5

法庭希望控方能於今日5點前把指模證供始辯方,及更新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0930同庭續審,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A13申請離席6-7日獲批

繼續傳召PW14警員11868文浩超(音)
當日駐守警總反恐特勤隊行動組,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4沒有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時要拘捕特定人士,其衝入文華里前曾在干諾道中觀察了一段時間,認為示威者都身穿黑色衣服,戴頭盔,手持雨傘、木條、鐵枝等。 PW14衝入時接近文華里右邊的行人路,而當時A3在PW14面前,是示威者當中最接近的,逐制服A3。當時A3全身黑色打扮,戴有口罩及眼罩。
PW14向南衝入文華里時,A3向北在文華里右邊行人路行走並面向PW14。文華里內仍有示威者的傘陣時,PW14看不到A3,直至示威者向後跑後才第一次見到A3,當時A3雙手沒有拿任何東西,頭上亦沒有戴帽或頭盔。

辯方指出文華里右邊的行人路上有一些並非示威者的人包括記者,PW14不同意,並表示警方判斷該處已經是非法集結的地方,因而不應有非示威者,只要身處現場便可以對其進行拘捕。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6:58 辯方指出STC衝入時有一個人沒有逃走,反而藏身於建築物的凹位中。
辯方指出當時PW14一見到A3便馬上用警棍擊打其身體,然而A3不曾逃跑。PW14不同意,表示A3一見到牠就轉身,只是因為自己當時已經按著其而逃跑不遂而已。沈大律師指出PW14的口供紙中沒有提及A3有轉身,PW14解釋因為轉身的動作是大部份集結人士都有做,因而沒有紀錄。辯方質疑描述特定被捕人士的段落為何沒有紀錄相關細節,並指出A3沒有嘗試轉身離開,而只站在原地,PW14不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PW14作供完畢-

傳召PW15偵緝女警員10308馬麗琴
當日駐守深水埗警區反黑組,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6-1隊
負責搜查A3及其隨身物品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00左右到達干諾道中近文華里時,有一名STC警員11868(PW14)交一位被捕人予PW15處理,PW15確認為A3。接收A3時,A3已上手銬。PW15負責搜身及搜查其携帶物品,包括一個黑色背囊,內有一部黑色對講機連三粒電池。PW15將其檢取為證物,但沒有檢取背囊。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5指沒有得悉該對講機之後被交到通訊管理局檢驗及得出結果為管有及使用不需任何牌照。

控方沒有覆問

-PW15作供完畢-

傳召PW16警員20902 許庭魁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4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東行線近文華里,當時已有警方防線。PW16加入防線後身處近信德中心外位置。

當時PW16看見文華里內有約100名示威者,他們頭戴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手持棍狀物體,並用雜物堵路。警方警告該些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其後要求他們散去,並發射催淚彈。21:40潘頌其督察帶同STC衝入文華里進行掃蕩及拘捕。當時PW16知悉干諾道中有示威者但沒有留意詳細情況。

PW16進入文華里後,見到有約100名示威者,有些人向警員掟碎石、雞蛋、水樽,當時PW16距離最前排示威者約10米。到寶軒酒店外時,PW16看見一名STC正在控制一名示威者,期間另一示威者(A4)捉着該STC的腰間,PW16見狀便說「警察咪郁」。A4繼續拉扯STC,PW16遂用警棍擊打其左邊大腿,令其倒地。

PW16控制A4並為其鎖上索帶,從路中心帶到寶軒酒店外路旁作調查。向A4索取身份證核對姓名後便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之後將其交予刑偵警員19212。

當時A4頭戴黃色安全帽及背着背囊。PW16確認A4當時穿戴以下物品:一個透明護目鏡(P4-2)、一個灰色過濾式口罩(P4-4)、一對灰色手套(P4-5)、一件黑色衫(P4-10)、一條黑色褲(P4-11)及一對黑色鞋(P4-12)。

📌PW16於地圖上標記A4拉扯STC的地方

📌播放P66警方片PV14
由21:50:25播放至21:50:33
PW16指認自己,其當時正在捉着A4手臂。A4當時背着背囊,身穿黑色上衣,戴過濾式口罩及護目鏡。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7:20,推算時間為21:49:39
可見戴上了手套的A4已被反手鎖上索帶並趴在地上。

辯方沒有盤問

-PW16作供完畢-

傳召PW17偵緝警員19212陳志龍(音)
當日駐守深水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三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4隨身物品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達干諾道中近文華里,被指示進入文華里協助警員20902(PW16),PW16其後將A4交給PW17。

PW17從A4的背囊搜出淺藍色帶的護目鏡(證物P4-1)、銀色框黑色帶的護目鏡(證物P4-3)、以及P4-6至P4-9,分別為相機、記憶卡、鏡頭、電池。
同時檢獲透明護目鏡(證物P4-2)、灰色過濾式口罩(證物P4-4)、灰色手套(證物P4-5)。將證物於警署拍成相片冊(證物P49)、相片冊中亦包括A4當時身穿的衣物。 稍後PW17將所有證物交予偵緝警員15010。

辯方沒有盤問

-PW17作供完畢-

傳召PW18偵緝警員10519吳??
2019年7月29日當值為毒品調查科
負責A4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7月29日20:00到葵涌警署見到A4,獲得同意下於A4的財物中取出其居所鎖匙,其後與其他警員一同帶A4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18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邀請 #練錦鴻法官 對各被告地址與案的相關性作出裁決。控方認為有相關性、辯方則認為沒有。#練錦鴻法官 表示如果控方認為有相關性,除非對被告有不公,否則可以允許傳召有關證人,所有證據會於最後一併考慮。

傳召PW19警員10393羅浩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6、拘捕A5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1800已到達德輔道西西區警署戒備。21:35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外,加入已設立的警察防線,當時身處干諾道中近文華里、面向東邊。PW19身處東行線,見到前方干諾道中有大約200名示威者,大部份戴黃色或白色頭盔、防毒面罩,身穿深色衫,部份人手持木板及交通標誌等自製盾牌,並用棚架竹、垃圾桶及路牌在50-100米外架設路障。
該些示威者不斷叫囂,例如「死黑警」、「屌你老母」、「光時」、「出嚟隻揪」。有人向警方防線掟水樽、遮、白色顏料彈等雜物。

當時文華里前半部亦有約100人,大部份人身穿深色衫,戴黃色或白色頭盔、防毒面罩。前排的人手持自製盾牌,部份人蹲在最前排面向警方防線,亦有人掟雜物如磚頭,有人用綠色及藍色的鐳射筆射向警方防線。

PW19見有警員向干諾道中及文華里舉黑旗、用揚聲器作出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亦有警員施放催淚彈。兩邊的示威者防線在施放催淚彈後退後了一點,隨即再度上前。潘頌其督察指示PW19所屬大隊前往支援干諾道中西行線的STC,一同前往文華里作出驅散及拘捕。當時潘督察的指示是簡單一句「過去幫手」,PW19認為其意思是盡量去拘捕。

PW19爬過干諾道中東西行線間的石壆,遲於西行線的STC進入文華里。進入時見到原本站在前半部的示威者已經轉身在走,當中有示威者向警員掟水樽、遮等雜物,附近有部份穿著記者背心及拿相機拍攝的人站著。PW19當時距示威者約10米。因現場有許多雜務被掟向PW19的方向,因而PW19揮動警棍阻擋(PW19表示當天沒有配備盾牌)。當時有STC拘捕示威者,有人跌低後嘗試把手伸向地上的一塊磚頭。

-主問未完

1300休庭,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400 開庭,再從頭播放20分鐘整合精華片段
但經過一個午休去處理技術問題,睇片都仲疾下疾下

1415 辯方不理解頭幾節片段與案件有何關係,更不清楚該電單車司機是否被告本人(即在東隧收費亭至東廊、至繞道...)控方請眾官可以參考控方文件夾內截圖。

1425 主控簡介7份控方文件夾

1430 宣讀承認事實,包括:
教育程度、出入境記錄,
確認被告為香港永久居民、涉事電單車擁有人

1439 杜官指示書記張開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以予檢視

1442 控方文件夾2內所有截圖包含的螢幕時間標註全與實際時間相約

1504 辯方希望先睇所有急救用品證物

1513 杜官:恕我無知,甚麼是「carabiner」?
周天行:請稍等(找證物實物)
郭兆銘資深:根據Google,應該是一個可以掛勾用的圈
周天行:(呈上證物實物)
杜官:哦~就如郭兆銘資深所形容般的。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續審 [3/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PW3繼續作供。主控、D1、D2及D3辯方律師作出盤問。

~D3辯方律師想呈上4張網上截取的照片作為盤問証人所用。但由於照片是廣角鏡頭拍攝,陳官休庭研究後決定不採用,原因是相片在距離、空間感及位置上與現實有差別,担心造成誤導。

~D3辯方律師未完成盤問PW3

3: 00pm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答辯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

控方預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醫療報告,其後與控方商討
👳🏻陳炳宙:無陪審團啊!得個專業嘅裁判官喺度!商咩討?)

關於押後日期,陳炳宙指如果想由他本人處理,就選其他日子,不然就由蘇文隆處理…辯方選擇由陳炳宙處理

‼️陳炳宙指案情嚴重,為免在押後期間被告潛逃,所以要新增保釋條件: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押後至2021年8月10日0930粉嶺法院第五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10位被告(20-52)
D1:鄧 D6:蔡
D2:鄭 D7:程
D3:施 D8:鍾
D4:鄭 D9:江
D5:陳 D10:劉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10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所有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

D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由0800-1100更改至0700-1000獲批
D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至1900-2200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其間所有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D6梁(22)
D7曾(23)
D8鄧(22)
D9詹(2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D6,D9)
D6梁: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D9詹: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早上開始理工大學附近及油尖旺區出現多場非法集結及暴力示威活動,當日1306起過百示威者聚集彌敦道近眾坊街築起傘陣,約2分鐘後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向尖沙咀方向後退,控方認為暴動在此時開始發生。
1315時,同一批示威者轉入加士居道靠近警方防線,警方施放催淚彈後示威者稍為後退,再在拔萃女書院外築起傘陣,部份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1333時蓄聾小隊分乘兩白色貨van迅速接近示威者並下車拘捕本案9名被告。九人被捕時穿着黑色衣物及佩戴或管有防毒面具、面罩、手套及護目鏡等裝備。D1至D4衣物被驗出含有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新聞片段拍得D4在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大批示威者用路邊水馬向警方防線推進。

————————————

上午進度
📌控方傳召PW3 特別部隊警員 (匿名- A)負責拘捕D1 作供

🔹主問完咸

🔸D1 #朱寶田大律師開始盤問 PW3

下午進度
🔸D1 #朱寶田大律師盤問 PW3完

🔸D2 #馬維騉大律師 開始盤問PW3

1640休庭 明天馬大律師繼續盤問 PW3

案件押後至明天6月24日上午09:30區域法院繼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 [3/5]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
📌PW9 DPC11348 吳禮謙(音)作供
現於警察總部,案發時是西九重案組4A隊。2020年5月31日是便衣當值,與隊員一起到D3住所進行拘捕及搜屋,在屋內搜出一個斜孭袋、一對黑色鞋。屋內有三間房,由D3母親指出D3 的房間,在房內搜出護目鏡。在房內替D3 搜身,搜出一個銀包,內有D3的身分證,駕駛執照,兩張銀行卡,一張八達通,一張馬會卡及一張建造業工人註冊證。D3被捕時身穿黑色背心P24,黑色短褲P25,檢走為證物。
D3辯方盤問:根據相片P8(12)搜證時的鞋櫃內有幾對黑色鞋。
PW9 : 不同意,是一對黑色鞋和幾對深色鞋
PW9同意當時無問過黑色鞋屬於誰。PW9作供完畢。

庭上播放片段P12港鐵藍田站CCTV。截圖P12a 圈出D3於5月27日13:39:47入閘。
庭上播放片段P13港鐵灣仔站CCTV。截圖P13a圈出D3於13:57:32 D3出現在大堂。

兩份八達通記錄呈堂,第一份是5月28日的港鐵出入閘記錄(中文記錄)為證物#P27
第二份是交易英文記錄附中文譯本#P27 及 P27a 其中一個交易是27/5 17:11:00 $30 商戶#61489 機號#532101

庭上播放D3住所大堂及電梯內的CCTV 片段為證物P10 P11

📌傳召PW10市民黎燕蘭作供
是旺角一間茶飲店的總經理,確認證物P28上面顯示的八達通機的商戶編號61489商戶是她工作的茶飲店,店舖地址及名稱會由證人寫在紙上,在法庭上傳閱並作記錄為證物P29,不在庭上讀出。該茶飲店是在2020年一月份開始營業,使用的八達通機由PW10經PCCW向八達通公司申請,用作收取銷售收入,裝機時PW10有協助,有保留申請記錄,出庭前有翻查紀錄。同舖有另外一部八達通機,兩部八達通機由申請至現在仍有使用。PW10在2019年入職職位是總經理,負責編更安排人手、訂貨及行政工作,日常不需到店舖工作,案發當日休息。
PW10作供完畢。

📌就特別事項 (反對臨時證據PP20至PP22呈堂),D2出庭作供。
D2在2020年5月28日凌晨12:35在旺角被拘捕,1:04am被押到紅磡警署,被安置在停車場的臨時拘留室,與其他被捕人士一起等候落口供。期間有一名身高約1.8米,身形肥大,穿着黑色背心,胸口位置印有「高級警司」字樣的警員(下稱為警員A),向D2說「你唔駛搵律師,我未見過星火的人打贏過一場官司」當時警員A同D2身處停車場藍色帳幕外,接着警員A將D2帶到藍色帳幕內說「嗱,我都想幫你,我都好憎政府,你出去合作啲同同事落口供先,我會諗定一啲問題問你,我同事會教你答」之後將D2帶離開帳幕等落口供,D2覺得警員A好惡和不耐煩,不打算讓D2搵律師。警員A有提及如果合作啲配合落口供後,可以保釋走。D2當時相信,心情無助,只想離開。D2案發時是大學生,5月29日要上課,缺席會影響畢業。當日落口供的警員係7015即係本案證人PW7話「而家夜喇,如果等律師要等到聽朝,而家落口供先啦」
臨時證物PP21即PW7寫的會面記錄,係D2睇住佢寫,上面的背景資料是D2提供的。內容寫完後沒有俾D2睇或讀俾D2聽。當時精神狀況係好驚、徬徨。會面紀錄上D2寫的「我適合」「我不需要律師陪同」係PW7要求D2跟住一張過咗膠嘅紙上面的字寫的,跟住叫D2簽名,亦都要求D2寫「我願意回答」,第三版嘅「我自己寫」係同樣情況,這份口供沒有律師陪同。因為警員A說過合作落口供可以保釋,如果搵律師陪同落口供就不是合作。
會面內容的問答題,問的部份是警員A用白紙寫問題交給PW7,由PW7抄到口供紙,再由D2寫上答案,答案係由PW7講D2寫。因為警員A講合作啲可以快啲保釋,全部答案情況相同,PW7要求D2在答案後面簽名。在第四版第八條問題「咁你掟果個鐵罐,而家鐵罐去左邊?答:好似被警察執咗,但係我唔知」。D2解釋因為現場被幾名警員按在地上,背脊向天,不可能睇到。
口供上面第四版的聲明寫上「自願作供的」亦是由PW7提供過膠的紙上的字抄寫的,事實是不自願,第五版嘅聲明「準確記錄」係同樣情況。
D2沒有案底,之前未試過被拘捕,沒有做會面紀錄的經驗。完成後跟指示在每版最下地方簽名。錄完口供後PW7俾拘留紙,即臨時證物PP20,叫D2簽名,冇睇過內容,只以為簽完可以保釋。

控方盤問D2...

D2律師複問
問:主控質疑你面對指控嚴重,點解都要簽名?
答:當時冇想到要坐監,冇想到咁長遠。
問:幾時見到先律師?
答:第二天早上見到律師,5月29日提堂,律師幫忙跟進。開庭前與律師反映,律師有在庭上作出投訴。

D2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
辯方需於明天提交特別事項簡短書面陳詞 (point form)

162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 (2021年6月24日)09:30續審,期間D2繼續還押🛑
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555 控方打算現傳召PW1 警司譚蘊兒
當日1330時在中環高調巡邏至約1520
指揮中心指示該隊standby並支援灣仔行動
較早前已得知當日港島會有大型公眾活動或就港區國安法示威
負責4小隊(共三十多人),其中帶領一隊在中區巡邏,其餘分佈在中環中央郵政局及碼頭一帶

1626 PW1指當時有民眾在馬路上逆向行走,部份軒尼詩道路段仍可行車

1632 PW1先指示驅散駱克道民眾

1633 休庭,明早再訊。

- - -
唐手足精神狀態良好💛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3/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證人作供:

PW8是警員8632。

PW8=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在14:30時,他收到PW7指示,協助PW7拘捕A3。

之後他將證物交予PW9。

行動與觀察:
他看到示威者在14:25時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

在14:25時,趙警長和PW7向示威者投擲催淚彈,然後開始掃蕩行動,而他的任務是向山坡的示威者發射催淚彈,但他沒有留意其他警員的行動,也不知道催淚彈有沒有發射在山坡和黃色垃圾車中間。

即時他本身站在第一排,但在推進時沒有觀察黃色垃圾桶後的情況。他也沒有留意示威者當時有沒有逃跑,因為他推進時視線專注在山坡上 (即在山坡底向山坡的示威者發射催淚彈)。

而他當時推進時也沒有穿過黃色垃圾箱。

他當時收到PW7指示時已看到A3坐在路邊石級上,當時A3的頭套掛在頸上,防毒面具已經脫下,雙手被反手扣上膠手扣。
=============
PW9是警員55805。

PW9=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行動:
在14:38時,他收到指示要檢取證物,其後PW8將A3交予他檢取證物。

證物包括頭套 (當時被告掛在頸上)、防毒面具、黃色膠圈、鴨嘴帽、黑色背包、灰黃色手套、隔熱手套、八達通、黑色長褲、電話等。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0803旺角

D1 蕭 D2 鄧 D3 陳 D4 韓
D6 廖 D7 陳 D8 伍 D9 方 D10 蘇

控罪詳情: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人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

裁決理由書

⭕️D9放棄上訴,須即時服刑

🧷定罪上訴

答辯人:
1. 警方與前排示威者的距離近,拘捕時一定是捉到前排示威者,可謂在非法集結現場「斷正」。

2. 警方衝前時,現場十分多人,情況非常混亂,原審裁判官考慮時是否需要就著每項細節均十分執著。

👨D1:
1. 有否參與集結或作出規限行為
上訴方不爭議在現場被捕,但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份參與,席前的證據僅僅證明在現場出現。

張慧玲法官:如果(片段中的人)肯定係佢,就一定係一早出現啦。

上訴方認為裁判官辨認出紅色手套及木盾是非常武斷,被告認為片段質素差,無法足夠證明片段中的人就是D1。

張法官:特別證人唔認識被告,佢用咗24小時睇呢啲片而認到被告,裁判官就裁定佢有特別知識,但又冇講佢睇咗咩相去辨認。不過按常理,佢唔係睇過呢啲又點認人。

答辯人指裁判官沒有對特別證人的證供給予任何比重,唯張法官反駁指特別證人把被告辨認出來,裁判官再自行辨認,必定是部分依賴特別證人的辨認。

2. 是否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方認為單純佔據路面未必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而大聲喝罵並不會令執法人員害怕,片段可見現場有路人橫過馬路,亦無路人加入破壞社會安寧。張法官反駁指示威者令人、車均不能使用馬路。

答辯人指現場示威者堵路、大聲喝罵警方及向警方照射鐳射光束,現場已發生非法集結,加上被告在現場被捕,他們身穿的裝備,已有充足的證據讓法庭推論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認為辨認證供只是「錦上添花」,即使沒有亦不會令定罪不安全或不穩妥。

答辯人指警方已多次警告在場示威者盡快離開,引用SJ v Tong Wai Hung,守法市民在警方警告下必定會聽從指示而離開現場,認為可以排除被告是無辜的路人。

控罪元素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個別的規限行為,但被告連同他人一同堵路,意圖激使他破壞社會安寧,參與者亦必定知悉他們的行為會令人害怕。

3. 管有鐳射筆的意圖
上訴方同意HKSAR v 袁國強,「控方只需要證明被告人把管有的物品視為傷人器具,當刻該物品便是攻擊性武器,毋須證明被告人必然可以成功透過涉案物品傷害他人」,被告認為法庭必須考慮物品是否能傷人以及主觀地意欲傷人。

答辯人引用HKSAR v SHY反駁,已有充足的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的傷人意圖。

👨D2/D6:
1.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懷有共同目的作出規限行為
控方證人於衝出防線10秒後才鎖定被告,席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逃跑前的行為,他亦不肯定是否有市民混入示威人群。總括而言,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方認為被告身穿的裝備並非激進示威者的裝備,引述區域法院的案例指被告預料演變成衝突而攜帶這些裝備,用來保護自己。

答辯人指出被告於幾時出現並不重要,速龍衝出防線時與示威者非常接近,而示威者一直進行非法集結,被告於非法集結現場被捕,加上被告的裝備,有足夠證據讓法庭推論被告參與非法集結。針對D6,答辯人指被告管有3對手套,身穿的衣服有「生於亂世,有種責任」的標語,更加肯定被告是非法集結的一分子。

2.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方質疑裁判官沒有詳細解釋被告的意圖,單憑被告在現場被捕而推論被告的意圖,在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幾時參與及規限行為,上訴方認為「跳咗少少」。

3. 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定罪

👨D3:
1.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D3在速龍衝出防線前已身處現場

裁判官處理PW7的證供時://控方第七證人當時正在嘗試拘捕第三被告...自己也跌在地上,但仍然專注集中亦在地上的第三被告,在此情況下,控方第七證人當時沒有留意到還有其他經過的速龍小隊成員協助控制第三被告,甚至揮動警棍,打向仍未受控的第三被告,屬合情合理,與當時環境吻合//。上訴方質疑倘若PW7如此專注於D3,而沒有留意其他人接近或襲擊D3,這是有違邏輯及常理,裁判官輕率處理矛盾之處。

裁判官沒有妥善處理PW7與片段及截圖之間的衝突,片段中男子一直戴的鴨舌帽並沒有任何標誌以辨識,亦看不見他有戴上連著外衣的帽,裁判官只是裁定D3於被捕前兩、三分鐘戴上連著外衣的帽。片段中的男子亦曾脫下手套,但PW7的證供提及D3一直戴上手套,張法官亦指出片段中男子的手套看來較被告的手套闊大。

2.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懷有共同目的
上訴方指出醫療人士會有共同目的進入集結現場,而被告人管有醫療用品,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沒有妥善分析證物,張法官指出裁判官的看法是即使管有醫療物品作救人之用,不代表被告不會參與非法集結,兩者沒有衝突。

答辯人指被告人除了管有防𠝹手套,亦管有另外的手套,片段中的男子亦有換手套的情境,裁判官於審訊時指出戴上連著外衣的帽子不用幾秒。答辯人認為裁判官已充份考慮所有證據裁定片段中的男子就是D3,即使辨認證供有缺失,亦不影響定罪的穩妥性及安全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不早於11:30繼續聆訊,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直至判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 [3/5]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下午進度

15:00 開庭

PW3繼續作供,D3律師盤問完畢,控方無複問。

控方表示不用傳召PW4,明天可以結案。

案件押後至明日(24/6) 09:45,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
7/8/2021 後補資料

PW3作供

⚙️(續)主控主問 :
~主控讓PW3檢視証物,分別是黑帽、黑口罩(遮蔽鼻樑以下地方,只露出眼睛部分,臉部其他部分被帽遮掩)、黑短䄂T恤、黑短褲、深色長袖衫(即風褸連帽)及皮帶。DW3確認那些是D3當天所穿戴的衣物。

~PW3在現場控制D3後,將他帶返警署。PW3向值日官報告及展示証物,並將D3及他的隨身物品交警署作進一步處理。

~主控主問完畢。

~D1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主控提出申請,將D3控罪《三》的「口掛式口罩」改為「面罩」。獲陳官批准。

+++++++++++++++
✂️D2律師盤問 :
~是否在AM7043駛至彎位前,PW3都沒有留意到有人敲打交通燈→見到火花→見到交通燈着火呢?他是駛至該處,才第一次留意到?PW3不同意。

~是哪盞交通燈被敲打及着火呢?敲打哪個位置呢?PW初初答不清楚,後來稱聽到聲音及見到有動作,是打燈柱一半以上的位置,同時見到敲打及見到火花。

~D2律師指出 : 沒有人在敲打交通燈柱。PW3不同意。

~D2律師建議 : PW3見到有人敲打交通燈,其實是敲打「燈箱」,火花是燈箱有火花。PW3不同意。

~D2律師問PW3在車上聽到有人叫口號,當時車駛到什麼位置呢?PW3說是由廻旋處到支路彎位,聽到一至兩次有人在叫口號。D2律師指出 :當時沒有人叫過口號。PW3不同意。

~D2律師盤問完畢。

++++++++++++++++
✂️D3律師盤問 :
~請PW3形容自己當時裝束。PW3稱有頭盔、護目鏡、面罩、藍色長衫長褲、黑色靴、背心(連手扣及袋)、警察章、能發出綠色光的閃燈、槍belt(腰帶)、警棍、手套、防撞護膝。

~AM7043上有幾多個警察?不知道實質數字。大概是10個以上,20個以下。

~AM7093與自己坐的AM7043相隔有多遠呢?
初答不知道,沒有留意。後稱不同路段有不同距離。反問是指哪個階段?未轉入掃管埔路時有塞車,是行下停下的。

~在AM7043前有幾多架車呢?
不知道。

~在掃管埔路望向新運路時,是有一段距離的?同意。

~那時望到20個人,是沒有可能分辨到他們真實身份的?同意。

~在掃管埔路(即天橋上),見不到D3?同意。

~PW3稱聽到有多把人聲(因為聽到有高低音,有先後重叠)在叫口號。聲音是從車左邊傳過來。

~AM7043只開了左邊窗。所以是從左邊傳入?不肯定。

~AM7043有哪兩個位置可以開到窗?司機位及司機位左邊車窗。

~PW3曾於2019年11月14日落口供。另外於2020年5月11日 5:30pm補錄口供。在口供上PW3從來沒有提及有人在叫口號。
PW3承認。

~去到轉彎位置,PW3見到交通燈有火花。大部分黑衣人看不到警車,但在車上可以見到他們。

~PW3稱見到有棍狀長條形物品,可能是木條或竹 ; 但就它有多長,就不清楚,因為專注力不在那裏。

~D3律師指出 : PW3所坐的位置是看不到車前景象,因為視線被前方兩位坐着的警員遮擋。

~D3律師提出 : AM7043輾過雜物時會發出聲音,附近的人會聽到。PW3不同意,他認為要視乎有多遠。

~休庭過後,陳官向D2律師提出,指她盤問PW3時,向他指出「沒有人敲打交通燈,敲打的是黃色燈箱」這事。

~陳官質詢D2律師,為何相同的事只向PW3指出,而從來沒有向PW1及PW2指出呢。陳官稱這是大律師基本知識,問D2律師可以如何補救。又稱對被告人公平審訊,不等如對控方不公平。根據法律原則和程序原則,因D2律師漏了向PW1及PW2指出「沒有人敲打交通燈」,現在需要重召他們。

~📍陳官並稱會考慮向大律師公會投訴D2律師。📍

~D2律師稱需要些少時間整理及釐清,申請休庭。

~休庭完畢。D2律師指由於PW1及PW2在証供上從未提及「敲打」交通燈,但PW3有,所以只向PW3提出。

~陳官接受D2律師的講法,並向她致歉。

~D3律師呈上4張網上截取關於案發路段的照片,欲作為盤問証人所用。

~陳官審視後,認為該些照片是用廣角鏡頭拍攝。休庭研究後決定不採用,原因是相片在zoom後不是肉眼看到的狀況,影象拉長後真實性有問題,在距離、空間感及位置上與現實有差別,造成誤導。

~陳官建議如果D3律師想的話,可以提早少少休庭午膳,讓他到現場重新拍攝照片,審訊可押後至2:30pm。

~D3律師接納陳官建議,撤消將該4張照片呈堂。

D3律師繼續盤問PW3 :
~D3律師從控方証物照片中指出,車轉入內彎後,樹木高過車身。PW3同意。

~D3律師繼續指出,樹木正後方是行車路,由於有樹木遮掩,PW3是看不到新運路的交通燈的。
PW3不同意。

~D3律師稱在T字路口,三個方向都有人散開,幾個地方都有不同的人,因此提議 : 會不會有其他四散的人不是示威者呢?
PW3稱有可能,因為沒有留意。

~D3律師問 : 總之黑衣人就拘捕?
PW3不同意。

~PW3稱是第一個落車。落車後與3個人對望。

~D3律師提議 : 相隔30米太遠,PW3看不清楚30米的事物?
PW3不同意。

~D3律師問PW3沒有可能在第一眼便看到口罩及背囊?PW3不同意。

~D3律師指出 : PW3見到的三個人中,其中一人為D3。他指出 : D3當時沒有戴面罩。PW3不同意。

~D3律師提議 : PW3是稍後追到D3,搜身時發現他身上有面罩,然後以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對他進行拘捕。PW3不同意。

~D3律師讀出PW3在2019年11月14日所落的口供 : 「在新運路的十字路口的交通燈下見到其他示威者聚集。當D3發現我方後,立即於新運路南行線往粉嶺方向逃跑,其他示威者也逃跑。我於是立即展開追截。」

~D3律師問口供上所指是否D3的起跑位置?PW3同意。

D3律師指出 辯方案情:
~PW3第一眼見到D3時,他是站在十字路口位置。PW3不同意。
~PW3是否同意在行人路上追截D3?PW3不同意,稱是在馬路上。
~PW3下車時,其中一名警員用棍狀物體指向D3方向,該警員大叫「咪走!」。PW3稱不清楚。
~D3在安全島起跑,沿新運路東行線向東邊跑。PW3不同意。
~PW3與其他警察沿新運路行人路向東跑。PW3不同意。
~D3律師指出 : 整個追截過程中,警察及D3都是在行人路上。PW3不同意。
~PW3是在北區公園行人路上(一支燈柱位),㩒低D3。在D3身上撿取証物,部分身上物品(水、止汗劑、銀包、鎖匙)沒有被撿取。PW3稱不記得。
~PW3亦從D3背囊中撿取了索帶。其餘還有一對手套、眼罩連袋、一對黑手袖、五支生理鹽水及面罩。除面罩外(PW3稱D3是戴住在臉上,不在背囊),PW3稱是。
~PW3除了見到D3跑外,見不到他有其他行動,亦看到D3與其他人聚集。PW3不同意。
~整個追捕過程好快,有機會拘捕路經的市民。PW3不同意。

~D3律師盤問完畢。主控沒有覆問。

~陳官稱因明早同一庭有判刑,要延遲至9:45am續審本案。另外,四位辯方証人會改為三位。

~D1、D2、D3以相同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因字數限制關係,A5盤問及覆問內容將放在另一處)

繼續傳召PW19警員10393羅浩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畜龍)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PW19衝入文華里後,有人繼續向警方掟水樽、遮、顏色彈等雜物,亦有人用棍襲擊警員,因此PW19在距離示威者一米時曾揮動警棍。PW19表示之後有人跌倒,其推測該人是被雜物打中,該人(A6)向地上的一塊磚頭伸出左手,PW19見狀用警棍擊打其左手,阻止該人(A6)撿起磚頭並制服其。

及後,PW19帶A6到寶軒酒店外,A6身份沒有爭議。到達寶軒酒店外時,PW19看見有另一名神情痛苦的男子(A5)坐在地上,頸上掛着防毒面罩,戴着透明眼罩,身穿黑色衫。PW19相信A5亦有參與文華里的非法集結,於是帶同A5到寶軒酒店外坐下。PW19不記得當時A5有否戴黃色頭盔。

22:04時,PW19在寶軒酒店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6宣布拘捕,之後把A6交給偵緝警員8562。

22:05時,PW19在寶軒酒店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5宣布拘捕,之後把A5交給偵緝警員16033。

PW19稱安排兩人坐在寶軒酒店外後覺得自己雙腳刺痛。其後登上警車讓一位同僚檢查傷勢,發現其雙膝附近發紅,懷疑是被液體淋到所致,PW19在文華里推進期間被某東西掟到雙膝位置後褲濕了。PW19在警車上用了幾枝水沖洗傷處。

📌展示P86地圖供PW19表示自己用警棍擊打A6左手的位置及發現A5時其坐在地上的位置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21:49:04播放至21:49:12 PW19指認A5,當時戴著黃色頭盔的A5倒了在地上
21:49:28 A5坐在馬路中心,手持安全帽。身邊有並非PW19的STC。片中看不清楚A5右手拿著何物,片中亦可見A5當時背着黑色背囊。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7:31,推算時間為21:49:50 PW19指出自己正在處理A6

📌播放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3:57,推算時間為21:49:03 PW19指認A5。PW19不在畫面中。當時由另一STC制服A5,PW19不認得該警員。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5:12 PW19指認自己及A5。畫面中有另一便衣警員,控方提示其為警員16033,PW19表示不記得
21:55:46 PW19指出畫面中穿白色雨衣的人士為A6
21:57:21 可見A6除下雨衣摺起放在地上。PW19指自己當時沒有看到此動作,因為當時已登上警車治理傷勢
21:57:28 PW19指認自己。控方問究竟PW19是已離開還是在場,PW19指自己在場,但沒有看到A6除下雨衣的動作
21:58:25 可見PW19在地上撿起磚頭

🌟片段一直播到10:04:35,期間 #練錦鴻法官 一直伸懶腰、翹手、托頭及撥假髮,好不愜意。

片段尾 PW19指當時A6表示口渴想喝水,而水在背囊中。PW19叫A6不要拿,自己會幫他拿

📌播放P66 警方片段PV14
21:55:33 控方問PW19是否見到片段中A6手持白色頭盔
🌟#練錦鴻法官 表示「佢見唔見到我哋都要見到㗎」

📌播放P60警方片段PV8
由21:55:26播放至21:55:34 另一角度拍攝A6手持頭盔,後把頭盔放進背囊,A5則蹲在地上。
PW19制服背後有紅色燈。頭盔後有紅色燈的是防暴,STC沒有硬性規定作為記認的燈要放在何處,但多數都會放在背後。

A5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PW19在當日前亦曾被調派作STC,不同意很多時候都是被指派作拘捕工作,因為工作內容亦包括驅散。

當日中午左右,高級督察溤振偉進行當值開始前的更前訓示,指示STC到西環及上環一帶作拘捕工作。16:00在黃竹坑警察學院再次收到訓示,指要到西環支援其他大隊,但沒有指定要拘捕特定人士。STC加入防線時沒有收到訓示,溤高級督察沒有再解釋或指令進入文華里後的工作詳情。

PW19當日除了A5及A6外沒有拘捕其他人。PW19到達干諾道中防線時,西行線有約30-40名STC,牠們比PW19更先衝入文華里。而干諾道中東行線上約有20-30STC,包括PW19在內。牠們均須越過中間石壆到西行線再前往文華里。

PW19沒有留意衝入文華里時自己在東行線STC的較前或較後。衝入文華里時,PW19見到人群以為人多擠擁因而後退速度緩慢,人群當中一片混亂,但不同意混亂程度會令人無法後退。

PW19指自己擊打A6的位置與制服A6的位置不同,制服之處是向德輔道中方向移前兩步,因為兩人都有跌倒再起身。PW19有一份案發翌日錄的口供,當中沒有提及自己曾跌倒或兩人有起身再向前移動,口供當中只記述了PW19擊打及制服A6。

PW19於2019年9月18日補錄的第二份口供是作澄清或補充第一份口供,當中有份草圖用作標示PW19及A6的位置。當中以中間有個1字的三角形以標記PW19發現A6時其位置、中間有個1字的圓形則用作標記PW19發現A6時A6的位置。PW19第一次見到A6時,A6身處永安中心的轉角,PW19表示其實是在寰宇工藝店外。辯方指出當時A6其實是在花槽附近而不是該店舖處,PW19不同意。
A6是被示威者掟的雜物擊中而跌倒,辯方指出主問時PW19有提過「應該是被雜物擊中」,PW19表示自己口誤,其實不知道A6為何跌倒,亦不記得A6是面向地或面向天跌跌倒。PW19表示因為當時A6「望下我又想走」,因而很難論斷其跌倒時是面向地或面向天。

辯方質疑PW19之前不曾提及A6有「望下PW19又想走」,PW19指因為自己只是紀錄與案有關的事情,所以認為被告有很多動作無需逐樣紀錄。(???神邏輯)

PW19同意A6望向自己又想走的動作是重要,辯方問PW19是否主問時應該要講,PW19表示不知道如何答這個問題。因為雖然重要但未必要寫低(記事冊:Hi?),主問時未有提及只是一時遺漏了。

PW19指A6嘗試拾起磚的時候是側身,猜測A6是跌倒時想隨手拿起一些東西,PW19見狀便擊打了A6。PW19留意到A6有穿白色雨衣,但沒留意其綠色背囊是否兩條帶都有被背着。A6的口供紙中不曾形容A6衣著有白色雨衣及背著綠色背囊。

PW19指A6跌倒時旁邊仍有幾個示威者,該些示威者沒有向PW19掟雜物,PW19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向其他警員掟雜物,亦感覺不到有物件在身邊掉下。PW19在主問時曾提及當時以揮動警棍嘗試擋開掟向自己方向的東西,但A6跌低時沒有作此動作。辯方問會否因為現場情況混亂而導致PW19對A6的觀察不清楚,PW19不同意,表示因為自己與A6距離少於一米。

PW19不同意A6伸手向磚頭是嘗試起身,但同意當時地上滿地雜物,而PW19估計A6拾到磚頭後會襲擊自己。PW19制服A6後沒有為其鎖上手銬,其看管A6長達廿多分鐘。PW19指示A6跪在寶軒酒店外時地上亦有磚頭,但片中A6跪下時PW19只是站在A6後面,沒有用手捉住A6。辯方質疑如A6曾嘗試襲擊PW19,為何PW19沒有為其鎖上手銬。PW19表示自己當時沒有手銬、索帶,可能因為早前把手銬給了別人。雖然當時可以向他人索要手銬/索帶,但考慮到現場人手足夠及與A6距離近易於控制而沒有求助。A6跪下時曾試過自己起身、抽一下褲,但PW19沒有擔心過A6會襲擊自己。辯方指出此手法與處理一個曾嘗試襲擊自己的被捕人不符。

PW19指曾登上警車沖洗傷口,口供中稱為「初步治理」,是於拘捕A6前進行的。A6被捕時間為22:04,第二份口供有提到PW19初步治理完畢後再處理A6及A5並宣布拘捕。翌日02:00進行記事冊補錄時,PW19一次過順時序紀錄從開工到收工發生的事情,到達干諾道中時的觀察及對A5、A6的觀察都有紀錄。辯方指出22:04前的紀錄都沒有提及感到腳痛及接受初步治理,直到22:25才有一條紀錄提及感到腳痛及接受初步治理。辯方問是否22:25才接受初步治理,PW19表示不同意,因為受傷是牽涉個人問題,與被捕人無關,因此沒有準確紀錄是甚麼時間。(然而沒有準確紀錄時間與捏造相關紀錄是兩回事)
另外第二份口供只提到左邊大腿刺痛,不曾提及雙腳都有傷。辯方問究竟是兩邊膝頭附近還是左大腿感到刺痛,PW19表示因為擊中牠的是液體,因而無法準確指出感到刺痛的是甚麼位置。

PW19 因為需處理自己及其他被捕人的傷勢,所以當時視線有離開過A5及A6,並將兩人交予其他警員代為看管。但PW19的第二份口供記述其進行初步治理期間,視線沒有離開過兩位被捕人,PW19解釋這紀錄的意思是將兩位交予其他警員看管前視線不曾離開,而非全程,只是描述得不佳而已。辯方指出PW19有大學學歷,案發時有差不多十年的警務經驗,理應能明瞭地進行記錄。

辯方指出A6當日並沒有在見到PW19後轉身逃走,沒有伸手去拾起磚頭。PW19選擇制服A6實則是因為A6當時跌倒,容易制服而已,PW19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19作供完畢-

1634散庭, 明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港各級法院 (暫代人民法院)
#20210623香港 #港區国安法

👥蘋果法庭記者(年齡不詳)

控罪:身為蘋果員工

直播台一直穿梭於不同法院不同案件,結伴的除了一眾被告,律師,旁聽師,還有記者。或許,大家只有片面之緣;或許,大家以為鮮有交流;或許,大家都是一位過客。雖然你不認識我,我卻一定記得你,以下致我們敬愛的蘋果法庭記者:

https://telegra.ph/謝謝你一路陪我們到這裡-06-23

我哋江湖見,有興趣,可以同我哋繼續一齊行,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How to Record Hands-Free on Snap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