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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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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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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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2/9] 

上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裁判官在內庭閱讀控方就D2 & D6反對證供的陳詞,延至10:07開庭。

主控補充,在開始審訊的第一日,嘗試交一份證人供詞給當時代表D2的黃大律師,她閱讀後表示拒絕接收文件,今日的梁大律師稱無聽過黃大律師提過此事,裁判官要求梁大律師去確認。

法庭裁定不批准控方播方片段(拍攝D6在被拘捕前的10分鐘,沙田警署外的情況)給證人觀看,從中辨認被告,因當時證人還未到場。

傳召PW17 警員 2340X 胡X君(音) 作供,證人當日為防暴,拘捕D6,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

D2梁大律師回覆法庭已經聯絡黃大律師,表示從沒有控方所講的事情發生;裁判官暫不處理前因,指示控方先給予辯方證物。

14:30 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灣仔運動場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
被告進行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四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沒有錄影片段。

辯方有大概兩至三位證人、大概21分鐘由控方提供的片段播放。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6-1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申請

楊 (17) 🛑服刑中

法律代表:#陳書婷大律師

判刑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031

背景:辯方於審訊期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崔美霞裁判官 於2021年7月22日要求押後本案,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法庭原訂於上星期六開庭處理申請,惟懲教署未有發出提犯令,被告當日未能出席聆訊,故押後至今天處理。控辯雙方將就被告付訟費的責任和金額作出陳詞,控方則計算須向被告人索取17.6萬訟費。

❗️速報:控方訟費申請不獲批
======================
辯方進一步作口頭陳詞,援引案例指被告於審訊前被假定無罪,控方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是憲法賦予被告的權利。而辯方這次申請終止聆訊,亦是行使憲法權利,因為控方有反覆的檢控決定。

辯方指出,終止聆訊是有需要和合理,縱使法庭最終裁定終止聆訊申請失敗,但裁決中沒有提及該申請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作為。辯方又引用案例指,不是每宗案件均要由敗訴的被告支付訟費,過去法庭曾行使酌情權要求被告支付訟費,是因為辯方在審訊前的申請,使控方有不必要的費用支出。

另外,辯方表示法庭須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能否支付訟費。被告人為全職中學生,無賺錢能力,父母無業及正領取綜援。

======================
裁決理由:
香官指出,訟費申請是控方在法庭裁定辯方終止聆諢申請失敗後作出,法庭有其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訟費申請。若辯方在辯護時造成不必要作為使控方有不必要支出,即為可行使酌情權的特殊情況。

香官表示,「不必要作為」沒有釋義,但過往例子包括辯方提出或追尋審前的申請,而該申請缺乏理據,便可視為不必要作為。

這次是基於控方撤回接受辯方的提議(按:即提議以守行為結案),辯方才作出終止聆訊申請,不構成不必要行為。不過,控方在辯方申請終止聆訊後作出了書面回應,當中詳述反對基礎,辯方在看過陳詞後仍於法庭為申請作口頭陳詞,故法庭認為此部分是缺乏理據、是不必要及不恰當行為,屬可行使酌情權,即要求被告支付訟費的特殊情況。

但毫無疑問被告是全職中學生,無能力支付任何訟費,故法庭不行使酌情權,不要求被告支付訟費。

======================
直播員按:很多人來支持手足,散庭時旁聽人士向手足揮手道別。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提訊

D1:吳(19)/ D2:何(23)/ D3:陳(22)
D4:高(18)/ D5:曾(20)/ D6:陳(37)
D7:王(21)/ D8:許(22)/ D9:洪(24)


陳 (43)
其案件尚未合併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與另外九人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__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另一案件 #1118尖沙咀 將與本案合併。

各辯方大律師均不反對押後,惟D3、D4及D5大律師保留反對合併案件的權利。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D1 申請增加居住地址
D4 更改宵禁時間
D5 更改報到時間
D7 更改報到時間
控方均不反對,所有申請獲批

D3於保釋期間曾違反保釋條件,辯方以工作理由解釋及提議增加保釋金至二萬元。法庭考慮過後,決定接受辯方建議增加現金保釋金,容許D3繼續保釋外出。

案件押後 2021年9月7日 15: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已更改或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0]

*,李,蘇,謝,陳(15-25)
(#1006灣仔 事件中第一組被告)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3 掛耳式口罩
D2、D4、D5 半面式防毒面罩
(D2就控罪3已認罪‼️)

PW4 曾晉浩(音)督察繼續作供。

🔸D1 D3 D4代表 李大律師盤問
辯:你使用揚聲器時,附近嘈吵,有玻璃樽的聲音、敲擊聲、警車警報聲、噓聲、叫囂聲,你又戴住口罩,講野好唔清楚、「一輪嘴」。
PW4:我覺得我講得好清楚
辯:1731 第一次使用催淚彈,降落的位置未到杜老誌道。
174X 有人作出警告,音量清晰。
播放P86警方片段
辯:1752 防線到達杜老誌道,之後都冇聽到有人作出警告。你口供紙都冇提及過推進時聽到警告,兩年後嘅主問先被問到。其實你對呢件事嘅記憶唔清晰。
PW4:唔同意記憶出錯,可能部機收音唔好。

🔸D2 D5代表 馮大律師盤問
辯:軒尼詩道克街交界離鵝頸橋約有400米
PW4:200-300米
辯:根據片段,1753 你經過了杜老誌道,1754 你開始在寶靈頓街一帶截查和拘捕一些人。你話過咗杜老誌道之後仍然有人俾警告,向你指出由警告到截停,只有一分鐘時間。
PW4:同意

PW4作供完畢。

PW5 劉家昇(音)高級督察作供。(PW5多次稱現場人士為暴徒😪,已改走)

🔹主問
播放 P78(1)
173518 PW5於小隊第二排防線內,位置是軒尼詩道239號,示威人士約在500米外。
173529 PW5指示出示橙旗,因接報在史釗域道有人進行非法集結及縱火,行為對隊員及市民構成威脅。PW5亦發出警告叫示威者停止使用雷射筆照向警方,他們有停止但沒有離開。
1736-1742 停留在史釗域道
1742 再次發出警告,因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多枚汽油彈。警告後他們停止投擲,在緊接的時份推進。推進決定是由上級和事討論情況是否用去進行驅散行動。

🔸D1 D3 D4代表 李大律師盤問
辯方對比P76(3)及P78(1)片段,同一時段1742 的兩團火堆,加上根據人群走動,質疑PW5在1742時根本沒有發出警告。
控方投訴此對比工作應交由法庭判斷,辯方應直接指出問題,辯方回應啱啱控方都係咁樣做。
法官提醒可以在陳詞內交代。
控方又指辯方不需要批評證人,辯方回應因對證人誠信有疑問,所以需要指出。

是日證人已全部傳召,主控指仍有約7-8名證人需作供。因明早主控要處理其他案件,明天1430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審訊 [2/2]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案情
所以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本案共傳召2名控方證人。

2020年2月8日晚上,PW1乘搭警車在唐俊街及唐德街附近待命。當日PW1便裝執勤,身上沒有可辨認其警察身份的衣物。當到達2月9日0001時,PW1收到指揮中心通知,指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有30個示威者堵路,於是PW1前往處理。0003,警車左轉進入唐俊街,向十字路口方向前進。0004,警車到達唐俊街及唐明街十字路口,PW1聲稱見到大量示威者堵塞十字路口,路上有大量磚頭和雜物。同時,PW1見到D1向單車館方向跑去。於是,PW1向D1發出口頭警告並表露警察身份,但D1沒有理會警告。其後到達燈柱DE1329時,PW1成功截停D1。PW1雙手從後捉住D1兩邊上臂,阻止D1繼續向前跑。D1不斷反抗,PW1第二次發出警告,稱"警察!唔好再郁!",但D1依然沒有理會。於是,PW1第三次作出警告,但D1繼續沒有理會,於是PW1徒手向地下制服D1,D1面向地,PW1按住D1的背部,並對D1使用金屬手扣。當時PW1感到右手被人拉扯,力道頗大,但PW1看不到誰人拉扯他的手。當時PW1未成功上手扣。當PW1成功上手扣後,PW1才向後回望,見到PW2截停另一名人士,相信是該人拉扯其右手,後知此人為D2,但PW1沒有親眼看到究竟是誰人拉扯其右手。

📌針對PW1的證供分析
PW1同意自己出現在控辯雙方的影片中,亦同意影片紀錄了自己制服D1的過程。
莫官不同意PW1指自己從後方截停D1,指影片中顯示PW1是從左前方截停D1。莫官亦不同意D1有激烈掙扎的情況,指影片顯示D1沒有掙扎。由於PW1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有重大分歧,嚴重影響PW1可信性與可靠性,因此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PW1的證供。

📌針對PW2的證供分析
PW2聲稱見到D2在PW1身後兩尺捉住PW1的右上臂,但莫官不同意有關說法,指從影片中見到D2與D1被制服的位置有一段距離,而且兩人被制服的時間相隔近9秒,因此不可能出現D2捉住PW1手臂的情況。另外,從影片中見到只有一名黑衣人曾經接近PW1的後方,但PW1確認該黑衣人為其隊員,因此從影片中可見D2從來沒有接近過PW1的後方。由於PW2的說法不合情理,嚴重影響PW2可信性與可靠性,因此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PW2的證供。

📌裁決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宣布判決時,庭內響起掌聲,被告與家屬喜極而泣)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訊

D1: 劉 (16)
D2: *
D3: *
D4: 劉 (17)
D5: *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________________

D3辯方大律師指法援剛委派她為D3新代表大律師,因此申請押後案件以便提供法律意見,而其他被告亦有同樣情況。

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D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宵禁
控方不反對,所有申請均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12日 15: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所有被告以已更改或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6灣仔 #提訊

陳 (31) *D8

控罪:
(1) 暴動
A1-26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違反《禁蒙面法》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__________

陳因違反保釋條件而於上星期被捕,控方指這是他第二次違反保釋條件。

辯方呈上兩封分別由被告人及其上司撰寫的信件,及解釋今次被指違反保釋條件是在其居住地區內的警方路障被截查。辯方續指被告不反對增加保釋條件(增加報到日子或保釋金)。

法庭接納信件解釋的內容,但亦指違反擔保是嚴重事項。考慮到審期為明年十二月,法庭決定增加保釋金至五千元,被告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2/9] 

下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大律師

PW17 警員 23400 胡X君(音) 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
午飯前辯方想呈遞當日PW17的指揮官的記事冊和口供紙,遭控方反對,裁判官表示辯方可以繼續。

辯方指出疑點:(1) PW17寫口供紙的時間和指揮官寫記事冊的時間,同為2019年8月12日05:30;(2) 口供紙和記事冊的内容有多達三處,對D6的描述有極相似之處,其中一段係一模一樣,連白字都相同。被質疑為抄襲,證人當然否認,但承認有「對證」。作供完畢。

傳召PW18 警員 110??,現隸屬國安處,案發後被指派為案件調查員,反覆觀看5段由警方拍攝的片段,和3段公開媒體的片段,共超過70小時,從片段中找尋和辨認各被告,在2021年4月9日從片段中截圖和造成口供,庭上證詞只針對D6,作供完畢。

辯方因應PW18的口供,要求傳召指揮官曾督察上庭作供,控方聯絡後表示可以安排明日上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5/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
直播員按:旁聽人士收到D3女友轉達的訊息,琴日D3見到大家送車,多謝支持,佢會飲多啲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309長沙灣 #答辯

D2:李 (32)

控罪:
(5)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5)-(7)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〇〇,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

答辯意向:三項控罪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六名控方證人,不依賴任何警誡供詞,依賴相關影片(可呈堂性沒有爭議);辯方除被告外另有一名辯方證人。

被告將由 #劉偉聰大律師 代表 (因身體不適未能出席),預計審期3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為期三天的本地話審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1022 庭內大半滿 延伸庭有幾人
1026 庭內約 40 人
1027 播錄音
1034 開庭
(法官好好好細聲,聽得幾辛苦)
1035 法官詢問控方撮要中的男子A, 女子B, 男子C, 及男子D之中甘先生的身份。控方指該「甘先生」為男子C。法官問要先宣讀裁決還是先修改案情,控方要求休庭五分鐘
1038 休庭 5 分鐘
1046 開庭
1047 開始讀判詞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裁決

⚪️ 本直播隱去部分資訊

A2: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1047 宣讀裁決

📌 裁決
A2 面對一項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控罪,控方指被告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及承認事實,呈為 P1。法庭其後讀出 P1,此處不重覆。
雙方主要爭議是 A2 的身份。法庭其後重覆PW1的證供,當中包括PW1及四名人士之間的掙扎過程,並於掙扎之中用10至15秒見到男子A(被指為A2),之後PW1指於警車上見到男子A。法庭其後覆述 PW2及 PW3的證供,大概指A2於被捕前的掙扎,以及被柙送至警署時候的案情。

🧷 指引
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A2 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而他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這行為作不利他的推論。由於A2爭議身份辨認,法庭再指出就身份辨認相關的指引。

🧷 證供分析
就 A2而言,法庭指控方所指出的與PW1所作出的證供有不符合之處,而辯方就辨認身份引用了兩宗不同的案例,法庭其後引述兩段判詞。
辯方對 PW1的證供存疑,指他在不同時間辦認男子A的時候,所給出的證供有矛盾的地方。法官對這看法表示不敢苟同,並指PW1早在最初的供詞已經有詳細記錄男子A的外貌。法庭舉出男子 A與 A2之間的吻合之處,並指即使兩人衣服相似,但是要在數分鐘內在同一條街道找到有同樣衣著的人,可能性是零,因此法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男子 A 為 A2。法庭同時接納PW1的證供。

法庭其後反駁辯方就PW2 及 PW3的質疑,並完全接納兩人的證供。
法庭其後再反駁辯方指 A2 沒有推開 PW1的說法。

法庭指控方舉證已經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A2罪名成立。

📌 判刑
辯方將呈上求情信,以讓法官閱讀。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1430時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更生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A2 需要還柙候判。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21) #20200604旺角 (原案A3)

控罪4:#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4及同意控罪4的案情。因應認罪協議,控方會將控罪5存檔法庭,雖然控方可保留重新控告被告控罪5的權利。但要先得到法庭批准。

控方案情:

本案的案情由控方法律代表蔡夢帆檢控官在庭上宣讀。

背景:

在案發時,肺炎正在香港流行,雖然警方因此禁止公眾在維多利亞公園集會,可是有人仍然號召公眾在多處舉行集會,包括涉案的朗豪坊。但這些集會未經警方的批准。

暴動出現:

在案發當天的20:58時,有數人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進行堵路。在同日20:59時,有人站在的士前方,阻止的士行駛。

此時有人將圍欄搬出馬路,使交通停頓。警方見狀於是上前制止示威者的行為及制服部分示威者。

這些被制服的示威者均有激烈掙扎,後來警員圍著制服現場,也有在現場高舉胡椒噴霧及藍旗。

當時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圓錐筒,圍欄,水樽,硬物及圍欄燈等。

被告行為:

被告被拍攝到在人群中用交通圓錐筒擲向警員11361的背部。被告後來被PW7及PW8制服及在當天21:05時被拘捕。

事後警員11361有3處受傷,需縫5針及中指骨裂。

播放片段:

控方邀請法庭觀看6段片段,內容是被告在暴動現場的作為,以及當時現場的環境。

該6段片段包括有線新聞、TVB、眾新聞及01直播等。

當時現場有人高叫「死黑警」、「屌你老母」、「食屎狗」等。而現場情況則可以參見上文。

被告背景及求情:

控方指出被告是在守行為期間犯案。

被告法律代表藍凱欣大律師同意被告是在守行為期間犯案,但同時指出這宗案件是十分輕微的,只是男孩子彼此間玩過火而已。

辯方指出被告已不能完成海事訓練學院的課程,俗稱「爛尾」。而被告過往亦曾獲得不少獎項及榮譽。被告在干犯本案時亦可能因過度活躍症而一時衝動犯案。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暴動的程度較低,警員受傷的程度也較低,因此希望能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法庭已經有機會詳閱辯方的書面求情。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的嚴重之處是有約50人參與,他們使用雜物堵路阻礙道路,而且有警員受傷。法庭認為監禁至少4年是合適的量刑起點。

法庭同意被告是非有預謀犯案(因被警員發射胡椒噴霧),也非領導者,他當時只是身穿休閒裝束及沒有示威者的裝備。法庭進一步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求情後認為本案可適當處以監禁3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總刑罰為監禁2年4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此外被告在守行為期間犯案,故需繳付守行為的擔保金$1000。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310&currpage=T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3/1]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陸(38)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主控: #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張貼有關「五大訴求」的文宣,刑事損壞政府財產,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10:03 開庭

辯方已經遞交書面陳辭,郭大狀只補充了PW1在主問時的證言,沒有其他補充。

裁判官詢問辯方對被告的年齡的描述,郭大狀表示因為PW1指隧道內的四人均為年齡20至30歲,但被告已經37歲,20-30歲係哥哥,接近40歲係叔叔,有經驗嘅警員唔會搞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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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多人撐手足,五庭又細,有朋友入唔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梁(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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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開庭 辯方曾詢問律政司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對方回覆指會繼續案件;辯方因此申請將案押後六個星期,以便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批准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3/9] 

上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大律師

PW18 警員 110?? 吳展浩(音)再被傳召上庭,作供完畢。

10:34 傳召PW19 督察 24186 曾文龍(音),證人在2019年8月11日為PTU C大隊第四小隊指揮官,被質疑與PW17的口供抄襲,證人當然否認,但承認寫記事冊之前有和同事做「記憶匯集」,問助手有關時間、地點和人物等資料。

到D2案情,裁判官裁定不容許控方使用影片。
再次傳召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作供,控方主問完,辯方質疑證人對追捕D2的描述,出現三個版本:
記事冊:由豐和樓跑向順和樓;
口供紙:由和悅樓跑向順和樓;
庭上證供:跑向豐和樓,在和悅樓截停佢。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沙田 #提堂

李(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摘自頭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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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控罪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五名控方證人,不依賴警誡供詞;辯方會有一位證人,審訊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30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為期兩天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控辯雙方需於審訊前三天將承認事實呈遞法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3/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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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不爭議D1的被捕身分,僅爭議追截過程。

🐕‍🦺 PW6 警司張志偉(音)作供

📌控方 #林芷瑩 盤問
🔸 【指控D1掟火魔及拘捕過程】
現駐守港島區行動部,2019年10月6日有當值,下午約14:00從指揮中心及媒體得知有人群縱火、堵路、叫囂口號及非集等,在17:30到達軒尼斯道近士釗域道執行職務。當時是以警司身份領導E機動部隊,全隊約170人,皆是防暴裝備。

到士釗域道前6-70米,見到有500-600名身穿深色衣,大部分為黑色的蒙臉人士。人群前方有大量雜如磚,水樽,他們將雜物扔向前方。Pw6見到人群縱火及叫囂。因為人群佔領了軒尼斯道的東西行線,所以兩邊店鋪落閘關門,道路亦已封鎖。

PW6 見此叫同事向人群警告及呼籲他們離開,若不離開就會使用武力或TG. 警告後示威者並無散去,仍不斷扔雜物。

17:40時,PW6 組織隊伍掃蕩及拘捕行動。約17:50開始沿軒尼斯道往東行掃蕩,路面上有不同雜物如磚、紅線、欄杆,亦因而減慢警方前行速度,在推進期間示威人士扔了約8-9個汽油彈。 約17:53 時警方決定加快推進,至近堅拿道天橋時,已控制了數十人。

到達近馬斯道路口時,PW6見到一名身穿黑色短袖衫及黑短褲男子,以黑色物件(後期知臉罩)蒙鼻至下巴,面向自己,距離20-30米外向自己方向扔汽油彈,其火魔落在pw6左前方地面若5-6米距離,玻璃樽爆開及出現火花。該男子扔完火就轉身跑離,PW6清楚見到男子揹住白色背包,現場身邊無其他人有此白背包。

其後,PW6追趕此人,終在近鵝橋位置,扯其背包㩒低他及成功控制男子。追捕期間燈光充足,PW6 視線無受阻擋,由第一眼至制服,視線無離開該男子。PW6當日只截停此男子,沒有截停其他人。不爭議的該被捕人士身份是D1.

在展示截圖及播放P76(2)、P76(3)直播片段下,PW6能辨認被制服的D1,以及顯示到PW6扯D1書包的拘捕過程。PW6從片段中確認其中一個火魔落地,但拍不到D1. 僅能在火堆的右手邊位置辨認自己。

PW6指在推進過程中,自己沒有給予警告,但他指出在行動前有示意下緊在設防及推動時,在許可情況下用擴音器作警告,特別情況下可以不用擴音器,不止兩名督察能夠作出警告。

📌D1/3/4 代表律師盤問
🔸 【證人供詞的可信性】
他總共用英文寫個兩份證人供詞,第一份在2019年10月14日下午1:15開始寫。在書寫時會有助手幫手記下所有現場時間點,於庭上正式作供前有參考第一份證人供詞。第二份證人供詞在2020年3月18日下午四時開始寫,乃調查隊覺得需要補充相關資料,所以PW 共補充了三頁文字,大多內容針對D1的擲火魔以及拘捕過程,他承認是在觀看傳媒片段後再作此口供。

辯方律師在盤問時指出,該PW在第二份證人供詞上增添的部份是第一被告的跑步姿勢,以及拘捕的仔細情況,例如衣着、相關動作等。但PW否認指控。

盤問下,控方證人觀看i cable/now/rthk 32/ TVB 直播片段,從中指稱看見自己,以及第一被告投擲火魔的情況。

辯方律師指出影片中有另一個人(男子B) 投擲火魔, 但PW在播放影片後確認並不是男子B,辯方律師倚賴影片指出在該證人追捕期間有兩次火魔落地以及炸開,唯獨控方證人指稱看不到,並指出在現場時並沒有留意兩次的火魔爆開情況,因為追捕只留意第一被告。

在盤問下,PW同意以自己記憶及輔助資料錄取第一份口供,當中內容並沒有提及該名人士投擲火魔。PW不同意混淆擲火魔的人是D1;不同意因寫錯及漏嘢而寫第二份;不同意睇完片才確認第一被告投擲火魔。

D1 代表律師盤問未完,尚有20分鐘內容。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9/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在審訊期間被發現控罪書出現兩個案件編號RN number (英文最尾47及中文49),而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律政司司長同意)及 Brief Fact也分別為47及49不同編號,早前控方以特別事項申請修改Secretary of Justice 同意書及控罪書上提及之案件編號並要求重召證人上次獲裁判官批准,上次審訊時D2律師質疑PW7在同日處理 #0908中環 另案庭上承認處理證物有缺失,辯方代表要求取得相關錄音再作盤問。

== == == == == == == ==

三位辯方律師表示已經取得PW7在另案相關作供錄音。

📌重召PW7 證物警員 羅偉成

D3代表律師盤問

D1及D2 代表律師再次盤問

主控覆問至1640時表示PW7盤問中又出示其他案RN號碼不符質疑證人處理粗疏,控方需詳細檢視及再取律政司指示,要求今天休庭,裁判官同意。

案件按已經排期日子押後至9月17日 及20日 0930在同一法庭就臨時證物爭議續審,三位辯方大律師表示三人意向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各人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3/9] 

下午進度(非即時🙇‍♂️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14:41 開庭
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繼續作供,證人在2021年4月29日在庭上稱D2被捕時係戴住菱形淺灰色有濾罐的口罩,但今日指為藍色口罩;辯方指出證人記憶混亂,錯漏百出。

14:47 覆問
在主控再三引導下,PW5稱無駐守過沙田,對禾輋邨位置唔熟悉,第一眼見到D2係在和悅樓出面逃跑,跑向順和樓或豐和樓,都係跑離開警署,所以有咁嘅描述。

主控希望證人能解釋何謂掉頭走,但似乎不得要領,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呈上七本相簿,P14(1~3, & 5~8)
(2) 處理高級警司撰寫的專家報告,其專家身份不受爭議
(3) 由威爾斯醫院替警員21280在2019年9月3日所撰寫的醫療報告

控方以65B形式呈上多份證人口供,並在庭上讀出,總結如下:
(1) ICAC技術支援組首席主任郭漢文(音)先生,在2019年11月14日就案中雷射筆所撰寫的報告
(2) 警察刑事部技術支援訊號分析組吳長春(音)先生,在2021年4月12日所撰寫的口供,和對案中雷射筆所做的詳細檢驗結果
(3) OFCA條例執行科林亮弘(音)先生在2020年4月20日,為案中的兩部對講機初撰寫的口供,和技術測試報告
(4) 科電工程有限公司余順廣(音)先生為OFCA的無線電測試器材,所做的檢查報告
(5) 余順廣先生的上司黎華輝(音)先生所撰寫的口供,證明余順廣(音)先生為科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師
(6) OFCA條例執行科牌照組李玉娥(音)女士所撰寫的口供,證明D1 & D3 並沒持有無線電執照,可以管有對講機
(7) OFCA無線電監察組黎玉龍(音)先生的口供,與警方交收兩部對講機,並交予林亮弘(音)先生測試

控方最後呈上P14(1)相部,表示控方案情完結。

時間已接近16:30,裁判官示意繼續,辯方D5 & D7有中段陳辭,之後裁判官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休庭15分鐘後,律師表示D1不會出庭作供,但會傳召一名醫生證人,其他被告的律師均表示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26/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在醫生證人作供後休庭,辯方需要交書面陳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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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旁聽人士再次收到D3的訊息,多謝街坊支持,話出返嚟請大家食飯!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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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警司張志偉(音)作供

📌D1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作供所稱的距離跟實際或有出入
播放片段 P86,左邊畫面有火花,其右手邊畫面有2隻防暴, 但pw6不記得畫面中人是否自己。PW同意在左邊畫面右上角的火花是早前作供所指稱由D1所擲的汽油彈。截在17:40 的畫面中見到西行線最前排的警員,及東行線最前的警員,辯方指此處應該未過天樂里,若畫面所見的D1所投擲的火魔,實際距離警員應為50-60米,跟PW6所指不同。Pw6解釋指應該距離20米,而且影片角度不同故不能作準。但辯方律師指會可以用地圖計算交通燈位距離。

🔸辯方案情:亂拉人同冇掟過火魔
PW6 早前作供指見到白色背包(D1) 向住自己,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PW6 只因在現場中拉低一個白色背包的人,故認定此白色背包的人是D1;
-D1沒有擲汽油彈;
PW6 不同意以上說法,當辯方指出「當Pw6拉低D1同揮棍時,前面人潮塞住道路同行得好慢」,PW6僅回應指「見到好多人」。


📌D2代表律師盤問
🔸警告
PW6指不清楚在推進期間有否聽到隊員給予警告。

🔸TG落地地點
播放片段P76(2),右邊畫面有白煙冒起,左畫面有便利店。辯方律師指過了馬斯道才應該到便利店。PW6同意畫面中見不到TG落地點,但大致知道其源頭是軒尼斯道及寶靈頓道交界。

*D2代表律師完結本次盤問,由控方 #林芷瑩 覆問時,高官指出其問題超出覆問所涵蓋的範圍,雙方討論盤問方向及案例不果,D2 代表律師指出可申請重開盤問再交由控方覆問。高官批准此做法。

🔸TG落地地點
在觀看影片後,辯方向PW6詢問:1. 認唔認到片中的位置; 2. 畫面現場多煙否。PW6 同意畫面中的行車天橋是鵝頸橋,畫面見有人由此散開;畫面左手邊應該是寶令頓道路口,但pw指不清楚電車站位置後方是否中國銀行,同時又稱按現場記憶沒有印象煙從何來。


📌控方覆問
🔸【能否成功從畫面中辨認自己的位置】
播放片段 P86 ,PW6 指自己同一出現的警員相距4-5米,以及相信畫面影到自己。在PW6第一眼見到D1擲汽油彈時,他聲稱自己剛到馬斯道路口位但未越過。影片畫面到了馬斯道路口之後,PW6 指在此畫面中認到自己在中間,以及身處在在煙前方,他能指出自己在畫面橫排中間偏右位置。

PW6指在片段中見到同事擲tg,但在現場時沒有留意,現場見不到的原因或許是因自己身處在該同事的右前方,距離約3-4 米。


🐕‍🦺PW7 督察胡銘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截停D4前的驅散行動】
PW7 現守灣仔總區刑事偵緝第6隊,事發日當值同有參與驅散行動,不爭議在17:54 截停同制服D4. 盤問圍繞在截停前的驅散行動。

17:30分到達現場及於軒尼229號對出設立防線,約17:56開始一字排開向軒尼斯道方向推進,自己處於最前方的防暴。過了杜老志道開始加速,自己領先隊員落後,走至409號的中銀時,正前方2-3米見到一名穿黑衫黑長褲及頭戴黃頭盔的人,背向自己,正急促地跑向cwb方向,PW6因其打扮及思疑該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所以繼續向前跑了5-7秒,約2-3米,截停及想控制男子。

追捕期間燈光光及無阻擋物,追截時人士無離開其視線,但PW7無印象附近有否其他相似打扮的人。當日PW7只處理及控制一位人士,指稱此人是D4.

🔸【制服D4的期間使用武力】
PW7指因D4背向自己跑,所以自己想用雙手搭其膞頭位置想制停,但D4想繼續向前跑要擺脫他,所以自己要用更多力氣制止但因力量不足,有其他同事從後見狀則箍住、㩒住、扯住D4 令他倒在地上

PW7向前跑時見D4身邊有約幾十位示威人士,其衣著是黑衫黑褲。跑時沒有給予警告,同D4接觸時都沒有警告,當被告訓在地上時,PW7僅叫他「咪郁」,而D4就沒有郁動,截停時是在馬路,無機會將他由馬路帶回行人路。及後由其他警員拘捕D4 再無處理。最後接觸D4的時間是17:58.

🔸【影片同作供是否相符】
播放片段 P76(1)-(3) 及P86,PW7 曾認不到自己,講不出自己身處防線的位置。但其後亦能從部份片段畫面上見到自己,指其動作是想制停D4, PW7有圈出自己及D4。PW7補充指要用5-10才能制服及截停D4,D4沒有其他動作。截停後PW7曾處理其他指揮工作,期間PC 58615前來協助他處理D4,但PW7不清楚58615處理多少人。


📌D4 代表律師盤問
🔸【制服D4的另有其人?!】
PW7同意 D4被制服在地上時沒有踢打等動作,自己則僅用體重壓住被告。辯方提及在開案文件的附件中,一截圖中有框圈住被制服的D4, 但當時壓住 D4的不是PW7, PW7僅稱「答唔到」 :O)

🔸【不清楚身處中銀的集結人士的舉動】
pw7指將D4交給58615後才知道在中銀地下,有一班人在樓梯間被發現,但PW7不清楚他們停在此地的原因及時間及有否進出樓梯範圍;亦不清楚他們之間有否換過人或交換過物品;不清楚他們有否參與暴動。PW7沒有印象大部分人是沒有遮樣,亦不清楚及記不起人士被捕後帶到中銀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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