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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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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梁(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11:45開庭 辯方曾詢問律政司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對方回覆指會繼續案件;辯方因此申請將案押後六個星期,以便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批准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3/9] 

上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大律師

PW18 警員 110?? 吳展浩(音)再被傳召上庭,作供完畢。

10:34 傳召PW19 督察 24186 曾文龍(音),證人在2019年8月11日為PTU C大隊第四小隊指揮官,被質疑與PW17的口供抄襲,證人當然否認,但承認寫記事冊之前有和同事做「記憶匯集」,問助手有關時間、地點和人物等資料。

到D2案情,裁判官裁定不容許控方使用影片。
再次傳召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作供,控方主問完,辯方質疑證人對追捕D2的描述,出現三個版本:
記事冊:由豐和樓跑向順和樓;
口供紙:由和悅樓跑向順和樓;
庭上證供:跑向豐和樓,在和悅樓截停佢。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沙田 #提堂

李(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摘自頭條日報)
—————

三項控罪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五名控方證人,不依賴警誡供詞;辯方會有一位證人,審訊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30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為期兩天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控辯雙方需於審訊前三天將承認事實呈遞法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3/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控辯雙方不爭議D1的被捕身分,僅爭議追截過程。

🐕‍🦺 PW6 警司張志偉(音)作供

📌控方 #林芷瑩 盤問
🔸 【指控D1掟火魔及拘捕過程】
現駐守港島區行動部,2019年10月6日有當值,下午約14:00從指揮中心及媒體得知有人群縱火、堵路、叫囂口號及非集等,在17:30到達軒尼斯道近士釗域道執行職務。當時是以警司身份領導E機動部隊,全隊約170人,皆是防暴裝備。

到士釗域道前6-70米,見到有500-600名身穿深色衣,大部分為黑色的蒙臉人士。人群前方有大量雜如磚,水樽,他們將雜物扔向前方。Pw6見到人群縱火及叫囂。因為人群佔領了軒尼斯道的東西行線,所以兩邊店鋪落閘關門,道路亦已封鎖。

PW6 見此叫同事向人群警告及呼籲他們離開,若不離開就會使用武力或TG. 警告後示威者並無散去,仍不斷扔雜物。

17:40時,PW6 組織隊伍掃蕩及拘捕行動。約17:50開始沿軒尼斯道往東行掃蕩,路面上有不同雜物如磚、紅線、欄杆,亦因而減慢警方前行速度,在推進期間示威人士扔了約8-9個汽油彈。 約17:53 時警方決定加快推進,至近堅拿道天橋時,已控制了數十人。

到達近馬斯道路口時,PW6見到一名身穿黑色短袖衫及黑短褲男子,以黑色物件(後期知臉罩)蒙鼻至下巴,面向自己,距離20-30米外向自己方向扔汽油彈,其火魔落在pw6左前方地面若5-6米距離,玻璃樽爆開及出現火花。該男子扔完火就轉身跑離,PW6清楚見到男子揹住白色背包,現場身邊無其他人有此白背包。

其後,PW6追趕此人,終在近鵝橋位置,扯其背包㩒低他及成功控制男子。追捕期間燈光充足,PW6 視線無受阻擋,由第一眼至制服,視線無離開該男子。PW6當日只截停此男子,沒有截停其他人。不爭議的該被捕人士身份是D1.

在展示截圖及播放P76(2)、P76(3)直播片段下,PW6能辨認被制服的D1,以及顯示到PW6扯D1書包的拘捕過程。PW6從片段中確認其中一個火魔落地,但拍不到D1. 僅能在火堆的右手邊位置辨認自己。

PW6指在推進過程中,自己沒有給予警告,但他指出在行動前有示意下緊在設防及推動時,在許可情況下用擴音器作警告,特別情況下可以不用擴音器,不止兩名督察能夠作出警告。

📌D1/3/4 代表律師盤問
🔸 【證人供詞的可信性】
他總共用英文寫個兩份證人供詞,第一份在2019年10月14日下午1:15開始寫。在書寫時會有助手幫手記下所有現場時間點,於庭上正式作供前有參考第一份證人供詞。第二份證人供詞在2020年3月18日下午四時開始寫,乃調查隊覺得需要補充相關資料,所以PW 共補充了三頁文字,大多內容針對D1的擲火魔以及拘捕過程,他承認是在觀看傳媒片段後再作此口供。

辯方律師在盤問時指出,該PW在第二份證人供詞上增添的部份是第一被告的跑步姿勢,以及拘捕的仔細情況,例如衣着、相關動作等。但PW否認指控。

盤問下,控方證人觀看i cable/now/rthk 32/ TVB 直播片段,從中指稱看見自己,以及第一被告投擲火魔的情況。

辯方律師指出影片中有另一個人(男子B) 投擲火魔, 但PW在播放影片後確認並不是男子B,辯方律師倚賴影片指出在該證人追捕期間有兩次火魔落地以及炸開,唯獨控方證人指稱看不到,並指出在現場時並沒有留意兩次的火魔爆開情況,因為追捕只留意第一被告。

在盤問下,PW同意以自己記憶及輔助資料錄取第一份口供,當中內容並沒有提及該名人士投擲火魔。PW不同意混淆擲火魔的人是D1;不同意因寫錯及漏嘢而寫第二份;不同意睇完片才確認第一被告投擲火魔。

D1 代表律師盤問未完,尚有20分鐘內容。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9/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在審訊期間被發現控罪書出現兩個案件編號RN number (英文最尾47及中文49),而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律政司司長同意)及 Brief Fact也分別為47及49不同編號,早前控方以特別事項申請修改Secretary of Justice 同意書及控罪書上提及之案件編號並要求重召證人上次獲裁判官批准,上次審訊時D2律師質疑PW7在同日處理 #0908中環 另案庭上承認處理證物有缺失,辯方代表要求取得相關錄音再作盤問。

== == == == == == == ==

三位辯方律師表示已經取得PW7在另案相關作供錄音。

📌重召PW7 證物警員 羅偉成

D3代表律師盤問

D1及D2 代表律師再次盤問

主控覆問至1640時表示PW7盤問中又出示其他案RN號碼不符質疑證人處理粗疏,控方需詳細檢視及再取律政司指示,要求今天休庭,裁判官同意。

案件按已經排期日子押後至9月17日 及20日 0930在同一法庭就臨時證物爭議續審,三位辯方大律師表示三人意向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各人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3/9] 

下午進度(非即時🙇‍♂️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14:41 開庭
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繼續作供,證人在2021年4月29日在庭上稱D2被捕時係戴住菱形淺灰色有濾罐的口罩,但今日指為藍色口罩;辯方指出證人記憶混亂,錯漏百出。

14:47 覆問
在主控再三引導下,PW5稱無駐守過沙田,對禾輋邨位置唔熟悉,第一眼見到D2係在和悅樓出面逃跑,跑向順和樓或豐和樓,都係跑離開警署,所以有咁嘅描述。

主控希望證人能解釋何謂掉頭走,但似乎不得要領,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呈上七本相簿,P14(1~3, & 5~8)
(2) 處理高級警司撰寫的專家報告,其專家身份不受爭議
(3) 由威爾斯醫院替警員21280在2019年9月3日所撰寫的醫療報告

控方以65B形式呈上多份證人口供,並在庭上讀出,總結如下:
(1) ICAC技術支援組首席主任郭漢文(音)先生,在2019年11月14日就案中雷射筆所撰寫的報告
(2) 警察刑事部技術支援訊號分析組吳長春(音)先生,在2021年4月12日所撰寫的口供,和對案中雷射筆所做的詳細檢驗結果
(3) OFCA條例執行科林亮弘(音)先生在2020年4月20日,為案中的兩部對講機初撰寫的口供,和技術測試報告
(4) 科電工程有限公司余順廣(音)先生為OFCA的無線電測試器材,所做的檢查報告
(5) 余順廣先生的上司黎華輝(音)先生所撰寫的口供,證明余順廣(音)先生為科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師
(6) OFCA條例執行科牌照組李玉娥(音)女士所撰寫的口供,證明D1 & D3 並沒持有無線電執照,可以管有對講機
(7) OFCA無線電監察組黎玉龍(音)先生的口供,與警方交收兩部對講機,並交予林亮弘(音)先生測試

控方最後呈上P14(1)相部,表示控方案情完結。

時間已接近16:30,裁判官示意繼續,辯方D5 & D7有中段陳辭,之後裁判官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休庭15分鐘後,律師表示D1不會出庭作供,但會傳召一名醫生證人,其他被告的律師均表示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26/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在醫生證人作供後休庭,辯方需要交書面陳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
直播員按:旁聽人士再次收到D3的訊息,多謝街坊支持,話出返嚟請大家食飯!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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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警司張志偉(音)作供

📌D1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作供所稱的距離跟實際或有出入
播放片段 P86,左邊畫面有火花,其右手邊畫面有2隻防暴, 但pw6不記得畫面中人是否自己。PW同意在左邊畫面右上角的火花是早前作供所指稱由D1所擲的汽油彈。截在17:40 的畫面中見到西行線最前排的警員,及東行線最前的警員,辯方指此處應該未過天樂里,若畫面所見的D1所投擲的火魔,實際距離警員應為50-60米,跟PW6所指不同。Pw6解釋指應該距離20米,而且影片角度不同故不能作準。但辯方律師指會可以用地圖計算交通燈位距離。

🔸辯方案情:亂拉人同冇掟過火魔
PW6 早前作供指見到白色背包(D1) 向住自己,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PW6 只因在現場中拉低一個白色背包的人,故認定此白色背包的人是D1;
-D1沒有擲汽油彈;
PW6 不同意以上說法,當辯方指出「當Pw6拉低D1同揮棍時,前面人潮塞住道路同行得好慢」,PW6僅回應指「見到好多人」。


📌D2代表律師盤問
🔸警告
PW6指不清楚在推進期間有否聽到隊員給予警告。

🔸TG落地地點
播放片段P76(2),右邊畫面有白煙冒起,左畫面有便利店。辯方律師指過了馬斯道才應該到便利店。PW6同意畫面中見不到TG落地點,但大致知道其源頭是軒尼斯道及寶靈頓道交界。

*D2代表律師完結本次盤問,由控方 #林芷瑩 覆問時,高官指出其問題超出覆問所涵蓋的範圍,雙方討論盤問方向及案例不果,D2 代表律師指出可申請重開盤問再交由控方覆問。高官批准此做法。

🔸TG落地地點
在觀看影片後,辯方向PW6詢問:1. 認唔認到片中的位置; 2. 畫面現場多煙否。PW6 同意畫面中的行車天橋是鵝頸橋,畫面見有人由此散開;畫面左手邊應該是寶令頓道路口,但pw指不清楚電車站位置後方是否中國銀行,同時又稱按現場記憶沒有印象煙從何來。


📌控方覆問
🔸【能否成功從畫面中辨認自己的位置】
播放片段 P86 ,PW6 指自己同一出現的警員相距4-5米,以及相信畫面影到自己。在PW6第一眼見到D1擲汽油彈時,他聲稱自己剛到馬斯道路口位但未越過。影片畫面到了馬斯道路口之後,PW6 指在此畫面中認到自己在中間,以及身處在在煙前方,他能指出自己在畫面橫排中間偏右位置。

PW6指在片段中見到同事擲tg,但在現場時沒有留意,現場見不到的原因或許是因自己身處在該同事的右前方,距離約3-4 米。


🐕‍🦺PW7 督察胡銘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截停D4前的驅散行動】
PW7 現守灣仔總區刑事偵緝第6隊,事發日當值同有參與驅散行動,不爭議在17:54 截停同制服D4. 盤問圍繞在截停前的驅散行動。

17:30分到達現場及於軒尼229號對出設立防線,約17:56開始一字排開向軒尼斯道方向推進,自己處於最前方的防暴。過了杜老志道開始加速,自己領先隊員落後,走至409號的中銀時,正前方2-3米見到一名穿黑衫黑長褲及頭戴黃頭盔的人,背向自己,正急促地跑向cwb方向,PW6因其打扮及思疑該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所以繼續向前跑了5-7秒,約2-3米,截停及想控制男子。

追捕期間燈光光及無阻擋物,追截時人士無離開其視線,但PW7無印象附近有否其他相似打扮的人。當日PW7只處理及控制一位人士,指稱此人是D4.

🔸【制服D4的期間使用武力】
PW7指因D4背向自己跑,所以自己想用雙手搭其膞頭位置想制停,但D4想繼續向前跑要擺脫他,所以自己要用更多力氣制止但因力量不足,有其他同事從後見狀則箍住、㩒住、扯住D4 令他倒在地上

PW7向前跑時見D4身邊有約幾十位示威人士,其衣著是黑衫黑褲。跑時沒有給予警告,同D4接觸時都沒有警告,當被告訓在地上時,PW7僅叫他「咪郁」,而D4就沒有郁動,截停時是在馬路,無機會將他由馬路帶回行人路。及後由其他警員拘捕D4 再無處理。最後接觸D4的時間是17:58.

🔸【影片同作供是否相符】
播放片段 P76(1)-(3) 及P86,PW7 曾認不到自己,講不出自己身處防線的位置。但其後亦能從部份片段畫面上見到自己,指其動作是想制停D4, PW7有圈出自己及D4。PW7補充指要用5-10才能制服及截停D4,D4沒有其他動作。截停後PW7曾處理其他指揮工作,期間PC 58615前來協助他處理D4,但PW7不清楚58615處理多少人。


📌D4 代表律師盤問
🔸【制服D4的另有其人?!】
PW7同意 D4被制服在地上時沒有踢打等動作,自己則僅用體重壓住被告。辯方提及在開案文件的附件中,一截圖中有框圈住被制服的D4, 但當時壓住 D4的不是PW7, PW7僅稱「答唔到」 :O)

🔸【不清楚身處中銀的集結人士的舉動】
pw7指將D4交給58615後才知道在中銀地下,有一班人在樓梯間被發現,但PW7不清楚他們停在此地的原因及時間及有否進出樓梯範圍;亦不清楚他們之間有否換過人或交換過物品;不清楚他們有否參與暴動。PW7沒有印象大部分人是沒有遮樣,亦不清楚及記不起人士被捕後帶到中銀門口。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黎(20)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已還押超過4個月🛑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襲擊在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人員警司70637。

控罪4: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襲擊在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人員偵緝高級督察13086。

控罪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抗拒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人員警長9108。

控罪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於香港新界粉嶺站在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上文所指的有關條件為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並在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該車票插入自動閘或按車票發出條件所規定以適當方式將該車票用於自動閘的電子感應器上,或在其他情況下將車票向人員出示和交還予人員。

控罪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於香港九龍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上文所指的有關條件為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並在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該車票插入自動閘或按車票發出條件所規定以適當方式將該車票用於自動閘的電子感應器上,或在其他情況下將車票向人員出示和交還予人員。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12及同意控罪1和2的案情。因應認罪協議,控方會將控罪37存檔法庭,雖然控方可保留重新控告被告控罪3至7的權利。但要先得到法庭批准。

控方案情及控方片段內容:

控方案情由控方法律代表黃恩寧檢控官在庭上宣讀。控方亦邀請法庭觀看由立場新聞及便裝警員拍攝的事發片段。

背景:

簡單而言,2020年1月26日是「魚蛋革命」的四周年,有人在網上號召市民到旺角聚集紀念。在案發當天,有不少人到達旺角參與紀念活動,當時現場也有流動攤檔運作。

非法集結出現:

在晚上約22:00時開始,有約200名示威者在朗豪坊與亞皆老街的馬路交界附近集結,進行堵路使交通阻塞。期間示威者與警方對峙。

直到當天23:00時,約有20名示威者在砵蘭街一帶聚集,當中示威者有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

當時戴着V煞面具的被告在傘陣內使用揚聲器向警方防線大叫「死黑警走啦!」,令示威者情緒高漲,他亦手持強光電筒照射警方的防線。

警方見狀決定高舉藍旗,亦警告示威者需離開現場,但示威者沒有理會。

暴動出現:

當時被告在現場大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引起示威者的附和。現場也有人向警方照射強光,此外有車輛被人鏈阻塞而需要向倒後離開。

當時被告亦指示示威者拿現場的椰子丟向警員,他當時說「一齊用椰子掟鳩班死黑警!」,其後有示威者走向紙皮箱拿椰子丟向警員。

以下是當時示威者在現場大叫的部分內容: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你攞支咁撚雞嘅(電筒)做乜撚嘢呀!」
「你除咗啲gear就乜撚都唔係呀!」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當差正仆街!」
「扯唔起啊支旗!」
「知唔知你係港共嘅condom㗎!」
「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襲警及拒捕:

當警員向被告表露身份及宣布拘捕時,被告揮動雙手,擺動身體及不停踼腿,使涉案警員分別有擦傷,瘀痛或臂痛。當時被告戴着的V煞面具及手套則在此期間跌在地上。

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告後來向警員表示他當時是看到網上直播後得悉旺角需要支援後決定前往旺角,他承認當時他乘搭港鐵前往旺角時並沒有繳付車資。
=============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控方指出被告過往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的法律代表是藍凱欣大律師。辯方指出被告來自平凡家庭,背景也十分平凡,但有家人的支持。即使他過往有案底,但這是他年少犯案,他在此後也已沒有再犯案。而被告近期也獲得了一個獎項。

辯方指出被告已及早認罪及提早撤銷保釋,他當時被捕後也與警方合作。

辯方同意被告當時是帶領者,但希望法庭能考慮到當時被告對示威者的指示是臨場決定;此外被告並非有預謀犯案,他當時也沒有帶有攻擊性武器;規模上,現場也只是有20至30名示威者參與。

辯方指出對比較嚴重的暴動案例,本案沒有涉及汽油彈的情節。而且當時示威者與警方相隔亞皆老街,因此示威者當時對警方的威脅較低,此外當時示威者堵路的位置對交通的影響有限。

辯方指出本案雖然有魚蛋革命的背景,但本案的情節較當時輕。

最後,本案的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續,歷時較短,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將暴動及非法集結的刑罰同期執行。

辯方指出其他內容則會採納書面陳詞,姚勳智法官表示已經有機會細閲當中的內容。
=============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被告現在已經感到後悔,他指出當時犯案是因為以為違法可以達義,希望法庭可以輕判。他的家人則指被告是孝順顧家的孩子。

量刑考慮:

法庭指被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是擔任領導者的角色,令示威者的情緒高漲,後果隨時不可收拾。法庭認為控罪1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年6個月。

法庭指被告在身處暴動時亦是擔任領導者的角色,令示威者的情緒高漲。他亦曾向警員照射強光及指示示威者行動。至於規模及時長,法庭認為本案暴動的規模不小但歷時不算長。法庭認為此控罪可處以監禁5年的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求情等因素後認為可適當處以監禁4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

法庭考慮案件情節後下令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本案判刑:

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總刑罰為監禁3,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308&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707旺角 #續審 [2/2]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署警長50567招敬聰。
————————————————

傳召PW2 偵緝警員9865 古志華
當日駐守新界南總區刑事應變大隊A7小隊,便裝當值
負責協助制服被告及拍攝P3警方片段 檔案00002

控方代表 梁??大律師 主問

2300時與同僚到達洗衣街近山東街,當日頭戴頭盔及手持錄影機。2302左右與隊員沿亞皆老街向彌敦道回合機動部隊(PTU)A2隊的同僚,行至西洋菜南街近惠豐中心。

之後聽到有人叫囂,PW2回望身後,見有隊員別人群包圍,當時PW2距離該些隊員約十五米。PW2折返回頭,期間見到新界南總區刑事應變大隊A隊副主管警署警長招敬聰(PW1)亦一同折返走向人群。當時PW2與PW1相距約三米,兩人之間並沒有任何人/物品遮擋視線。PW2見到PW1不斷向彌敦道逼近的人群示意他們後退,之後PW2見有一名戴黑色口罩、約6呎高、身形健碩、背著黑色背囊、身穿黑色t-shirt、黑色褲的男子走到PW1面前,PW1亦示意該男子後退。

被告對PW1說「咩呀」,並隨即用右拳擊打PW1的左邊面,PW2對被告說「你襲警」,並上前協助制服被告。PW2見到有其他隊員亦上前協助制服,期間被告激烈反抗,想向彌敦道方向逃跑,最後PW2見到同僚及被告在糾纏期間一同倒地,最終被告被鎖上手銬,其後被安排坐在亞皆老街近Apple Shop的門口。

當時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的人群開始起哄,PW2開啟手持的錄影機進行拍攝,PW2最後看見PW1及被告分別登上警車離開上址。

PW1被襲時PW2在PW1的面前,相距約三米,被告則位於PW1的左邊,面向PW1。

辯方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播片前盤問PW2逐字稿

📌播放P3警方片段 檔案00002
攝於西洋菜南街、亞皆老街交界

00:00:12 辯方指出當時拍攝警員指出攝錄機位於惠豐中心外,PW2同意。
PW2表示事件在馬路近行人路邊發生,畫面可見有一位警員手持胡椒噴霧

00:00:13 辯方指出畫面中有一位背著背囊、穿白色波鞋的人用手搭著被告肩膀,PW2確認該人為自己。
當時被告身旁有其他行人

00:00:13 辯方指出當時PW2用手搭住被告右邊肩膀,旁邊的則為PW1,PW2同意。PW2指出畫面所見自己是第一個衝上前捉住被告的,惟否認現場自己是第一個上前制伏被告的

辯方指出被告當時與其他人群越過黃色行人過路線,過馬路後,被告與某些人群一同向著警員的方向,沿著馬路邊行走,PW2對此表示不確定;被告走了兩步之後PW2便上前捉住被告,PW1則身處旁邊,PW2同意。辯方指出PW2是第一個上前捉住被告,至少跟PW1是同事捉住被告的,PW2不同意。

00:00:19 辯方指出被告已被指少3-4名警員捉住,PW2同意。

00:00:17 辯方指出被告已被警員包圍,PW2同意。辯方遂指出故被告不可能逃走,PW2不同意

00:00:21 畫面可見被告舉高右手。

00:01:04 畫面中聽到有一男子不斷大叫「警察打人」,PW2記得此事,並同意該人並非被告。

00:00:34 畫面可見被告被警員包圍
PW2表示畫面可見被告正在試圖掙脫並逃往彌敦道方向,不同意辯方所指的警員正在推被告至Apple Shop一說

📌播放P4(?)警方片段 檔案00001
-由女警10602拍攝

00:00:35 顯示Apple Shop外面
00:00:38顯示被告後面的警員為PW1,PW2表示自己在附近
00:00:51 辯方指出PW1突然將被告的手向後拗,PW2表示沒印象、看不到
00:01:12 被告多番重申自己沒有動後,跟身邊的幾位警員一同跌落地
辯方指出被告跌倒是因為被警員向後退、是平衡,PW2不同意。PW2表示不記得畫面時間00:00:12時自己身在何處,只是在附近。

辯方指出根本不曾發生被告襲警的情節,PW2不同意。

控方代表 梁??大律師 覆問

📌播放P3警方片段 檔案00002
攝於西洋菜南街、亞皆老街交界

控方指出畫面所見,馬路上巴士的行走方向是向著鏡頭左方,即向彌敦道方向,PW2同意。

00:00:13 鏡頭轉了180度,面向洗衣街
PW2表示自己在PW1被襲擊後隨即上前,PW1當時捉住被告,但不成功。

影片中顯示警方正在處理兩名人士,PW2表示當時自己見現場有足夠人手處理兩位便隨即開始拍攝。

-PW2作供完畢-

-女警拍攝片段的三隻光碟(合共兩段片段)P4(1-3)、兩隻工作碟呈堂-

傳召PW3警署警長49740 葉克勤
當日駐守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軍裝當值
負責協助制服被告

控方代表 梁??大律師 主問

2300時到亞皆老街、西洋菜街一帶執行職務。PW3的小隊在西洋菜街面向亞皆老街,前面有許多戴口罩的示威者,該些人很嘈吵,PW3遂查看。

PW3見有人群包圍一些警員,阻止該些警員與PW3的小隊會合,PW3與隊員上前查看。PW3遂見PW1,當時有一群人圍著PW1,有一身穿黑衣、戴口罩的男子(被告)衝向PW1並用右手擊打PW1的右邊面一下。

現場場面開始混亂,當時聽到PW1曾說「襲警」,PW3與同僚上前協助制服被告,後來得知PW1拘捕被告。

辯方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只有一個問題而已:
辯:向你指出,根本你就睇唔到有人襲擊招警長,打佢一拳嘅,你同唔同意?
PW3:唔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PW3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
控方表示已舉證完畢,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作供意向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PW3在宣誓時將名字含糊帶過,結果控方主動向其逐字澄清名字寫法)

辯方結案陳詞

📎針對PW1的證供

▫️有關控罪一

PW1在主問時聲稱被告當時從人群中上前,PW1指示被告後退,被告不從,更擊打PW1,PW1大叫「襲警」,然後捉住被告。
在盤問下,PW1同意被告在擊打自己後有轉身,並在行走一兩步後被PW1捉住,與此同時,PW1說「而家拉你襲警」。
其後,同僚上前協助制服被告。PW1堅持自己是第一個上前捉住被告的警員,不同意同一時間有其他警員上前制服被告。

然而,錄影片段中可見的與其證供截然不同。首先,片段顯示被告並非獨自一人從人群中走上前,其當時身處馬路邊;其次,片段中可見首個上前制伏被告的警員為PW2,PW2當時用自己的左手伸向被告的右邊肩膀,片段中可見當時PW1在被告的左前方。

▫️有關控罪二

PW1作供時稱由於被告當時意圖逃跑,於是PW1與同僚一同制伏被告,期間被告激烈掙扎,以致最後被告及警員一同倒地,PW1稱期間曾指示被告停止反抗。

從片段中可見,被告當時是跟兩個軍裝警員對話,而PW1一直在其身後用手搭著被告,PW1突然將被告的手向後拗,以致被告掙扎。與此同時,被告一直被兩名軍裝警員向後推,直至被告失平衡跌下。然而,片段中不曾錄取到「而家拉你襲警」或指示他人停止掙扎的類似字眼,不過現場環境嘈雜,片段未有錄取亦可以理解。

📎針對PW2的證供

▫️有關控罪一

PW2作供時稱曾目擊被告擊打PW1的左邊面,惟不曾提及聽到PW1說「而家拉你襲警」之類,而PW2當時在PW1的旁邊。

▫️有關控罪二

PW2指由於被告當時試圖逃跑,所以警員上前制伏。被告的激烈掙扎,以致其之後失平衡跌倒,PW2指出該情節是在Apple Shop之前發生的。PW2在盤問下不同意自己是第一個上前制伏被告的警員,證供與錄影片段所顯示的不吻合。

📎針對PW3的證供

▫️有關控罪一

其證供基本上不能提供什麼資料,基本上只有指出被告擊打PW1的右邊面一下而已。PW3表示有聽到PW1說「襲警」,但除此之外便沒有其他證供可以支持此說法。

而事實上,PW3表示被告擊打PW1的右邊面,與PW1指稱的左邊面相反。

📎總結

所有證人的證供在不同的重要點上都有重大分歧,如被告到底擊打了PW1哪邊面?被告掙扎的情節何時發生?此外,各位證人的陳述跟片段所示的截然不同,故此希望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方沒有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1日15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4/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法庭因處理另一案件,延遲至10:00開庭。

傳召DW1 趙稀姛(音)醫生作供,辯方先作簡單介紹,即由控方盤問,趙醫生是根據急症室醫生、放射科醫生和其他駐院醫生所做的記錄,而撰寫份關於D1的醫療報告。

控方盤問(括弧內是證人回應)
D1右邊面部、手踭、膝頭哥又多處擦傷,郁動會痛,左前腿有1cm裂傷,size唔大但要聯針,肚部腹部按落去冇發炎症狀冇痛楚;控方想了解關於被告在面部和手腳有擦傷和瘀傷,是否因為病人曾經趴在地下,身體受壓,期間身體有強烈郁動,而導致有擦傷和瘀傷,(唔能夠評論,因為唔係專家,唔知”銀”到啲咩而導致)。

照X光發現鼻樑骨有輕微變形、移位,有骨裂,如果病人未去到醫院前,面部側埋一邊受壓,而導致面部鼻樑有觸痛(有呢個可能性,分辨唔到),報告嘅觀察會唔會吻合病人曾經面部貼地,受壓力移動所導致(唔清楚)。

做第一次電腦掃描,發覺脾臟有一條陰影線,估計可能係受到外物撞擊受傷,或者係先天嘅,在做第二次電腦掃描後,診斷為先天嘅;另外驗血和驗小便的指數,加上病歷,診斷胰臟受到撞擊,因人體內臟會自動修復,住院期間指數已回復正常水平。

10:45 辯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06 小休後,法庭宣布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15:45;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辯方作口頭結案陳辭,控方在9月16日先作書面陳辭,交給法庭和辯方,辯方在9月30日或之前作詳盡的書面陳述和回應,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
直播員按:旁聽人士再、再次收到D3的手寫信(字體整潔,畫美國隊長的公仔好靚),多謝街坊默默在庭上支持,忍受着主控令人昏昏欲睡的聲音,叫大家賞花杏仁露,出返嚟請大家食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15屯門

李(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被控於2020年1月15日,在屯門建發街管有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路政署的行人天橋。於2020年9月30日認罪,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由於違反社會服務令,法庭將聽取代表律師陳詞再考慮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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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仍然沒有律師代表,指她代表律師今天有其他案件,無法出席,要求押後兩星期。
裁判官詢問詳情,問她過去兩星期究竟有沒有致電她的律師、有冇傾過電話、有冇畀指示,被告回答每日打幾次電話,傾過幾次電話,但沒有指示。
裁判官指上次是被告要求想有代表律師作陳詞及求情,請被告為自己著想,考慮更換法律代表。如報告內容屬實,被告違反社會服務令,可被重新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請被告在這兩星期安排好法律代表,屆時就算沒有法律代表案件仍會繼續進行。期間必須遵守現有保釋條件。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0922旺角

曾(16) 🛑已還押3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
押後索取控方文件

沒保釋申請

押後至 2021年10月7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繼續還押‼️‼️‼️
(有望旁聽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5觀塘 #提堂

鄭 (35) 由當值律師代表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一日審訊,有警誡供詞,申請押後六星期,辯方不爭議專家報告,但會以政府的宣傳資訊抗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1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以中文審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減少向警方報到至每星期一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 (19)/ A2:周 (22)/ A3:鍾 (4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7:蘇 (25)/ A8:孫 (22)/ A9:鄧 (27)
A10:曾 (21)/ A11:黃 (22)/ A12:黃子悅(22) 🛑因另案已還押逾5個月
A13:王 (28)/ A14:甄 (16)/ A15:李 (25)

控罪:
(1)A1-15暴動
(2)A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
A10遲點才有答辯意向。
如果A10需要審訊,全部被告會以同一個審訊形式進行。
絕大部份被告對審訊安排持中立意見。
控方申請35日中文審訊。

從控方口中得知,本案涉及213位被告,現時已有19個審訊排期,最遲是2023年10月-11月才可進行。

分拆案件方面:
A1認為如果過份長是沒好處,亦需花很多時間聽與他無關的證據,因此認為分拆為兩案會更合適。已呈上信件提議,至於控方決定實際如何分拆,A1沒很大的意見。大部分被告有法援,如分拆可減輕律師費。
辯方對控方的分拆數量沒意見,不管是分拆多少都同意。
郭偉健指不會節省太多時間,因很多事都可能會重複,例如同一個控方證人可能要作供兩次,費用不會少太多。
辯方指如分拆兩案,每案都是約20-25日,相加都只是40日,辯方沒太大意見,任由郭偉健決定

A2、4、6、11對分拆案件中立,至於如何分拆,辯方希望這四位被告可以一同審訊。

A3、7、9因法援律師(陳銘豪大律師)來不到,所以指派律師代表。A7不清楚立場,其他被告不認罪,對拘捕現場的暴動有爭議,片段、證物的可呈堂性不爭議。其他被告中立,但反對控方定的日期,因有律師不能出席。

A5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沒法出席審訊。

A10持中立態度,法援有文件未齊,因此會到法援署再申請,因此今日申請無須答辯。於2021年10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

A12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Joe Chan)沒法出席審訊。

A13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沒法出席審訊。

A14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可以出席審訊。

A15持中立態度,法援律師可以出席審訊。

保釋事宜:
。A1宵禁由0000-0700改為0100-0800獲批
。A2宵禁由2300-0700 改為0100-0600獲批
。A5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0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2因另案還押,所以保釋條件不適用,但此案是可以保釋
。A14宵禁由0000-0700改為0100-0800獲批

👴🏻高尚情操:第十二被告要扣留到幾時?
👱🏻‍♂️辯:因為係国安法案件,所以未有期

—————————————————
郭偉健指,因不是全部被告會爭議暴動現場,如分拆案件會重複作證,會花費更多時間和資源,反對A1分拆兩案的建議,指不會縮減太多時間,反而要控方證人重複作供,浪費資源,也不利控方。
雖不是大部分律師都能出席,但本案的議題看起來不是太複雜,因此可由其他律師代替,而本案於2023年開審,新律師有足夠時間準備,因此一次過審訊會更有利。

🟢審前覆核:2023年2月3日1430時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需於不少於7天前交問卷

🟢正式審訊:2023年3月6日0930時-2023年4月26日(35天中文審訊)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A10於2021年10月28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除黃子悅繼續還押❗️其他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還有手足案,盡量唔好聽完一單就成庭人走曬,子悦太細粒,睇唔到佢)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4/3]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鎅刀

👩🏻馮(30) #20201115秀茂坪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馮小姐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 羅啟耀。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把鎅刀。

(3) 明知地誤導警員
馮小姐被控於同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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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馮小姐出庭作供,親自憶述當日PW2 (休班水警) 58665 羅啟耀 向她作出如變態佬一樣的行為。🔽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被告作供-08-26

辯方證人二,心理醫生蔡暉明博士作供🔽
https://telegra.ph/KTCC20482020-蔡暉明博士-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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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5 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 12:00繼續,由控方盤問蔡博士,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A9: 潘(20)
(被告次序參考法庭日誌)

控罪:
(1)參與暴動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其他同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786
————————————————-
辯方申請本次提訊

事務律師於2021年8月17日去信律政司講述本次申請,因保釋條件有更改

保釋條件更改:
1.增加1個報稱地址
2.由一星期報到一次改為兩星期報到一次
3.撤銷宵禁,或更改宵禁令0000-0600留在學校範圍,辯方呈上校方課程文件、學生証、宿舍文件、疫苗接種紀錄書。
控方反對撤銷宵禁,但接受0000-0600留在學校範圍就可

節錄
🔪高尚情操:我唔明點解被告咁夜十點都要留喺學校做嘢囉,我嗰個年代…
👨🏻辯方:相信大家都做過大學生
👥旁聽人士:你幾歲啊阿叔
(按:其實辯方在陳詞時已提及過原因)

🔪高尚情操:夜晚都係睇書、瞓下覺啫…不過佢要做呢啲活動都無辦法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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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覆核:2022年2月4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
正式審訊:2022年2月28日0930-2022年4月11日(30天)於灣仔區域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5/4] #續審

D1:梁 (17)
D2:劉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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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為本案第二次結案陳詞,法庭已收控及辯方D2代表的補充陳詞,內容無需雙方庭上重覆。

王官:控方陳詞指兩名被告喺行車線及電車線上用身體霸佔馬路,而相關嘅證據來自警員作供,但似乎無證據顯示兩人留咗係度幾耐?
控方:正確,兩人企定咗喺度面向防線 ,與常人不同。
王官: 行人就唔會企喺度? 一企喺度就係霸佔馬路?
控方:  當時一堆人企喺度,面對住警方嘅防線。

辯方D1代表回應控方陳詞重點

1. D1被捕時嘅衣著
控方一直依賴被告喺身穿「同路人嘅裝束」出現於現場,即黑衫黑褲。辯方澄清D1並非如控方陳詞中指穿黑衫黑衫,實為上身穿藍色衫,下身穿主色為灰色帶有黑邊嘅短褲。
控方在庭上確認辯方對D1被捕時衣著嘅描述。

2. 非法集結嘅時間
控方指非法集結於當晚2010至2042發生,但根據控方嘅證據,2010時案發地點約有100人集結,人群其後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被駒散。
辯方嘅講法係2010時有100人結集,佢哋或者涉嫌非法集結,但2010時嘅人群已被駒散,而控方證人去現場時路面已佈滿磚塊等雜物,證人根本唔知道喺咪2010時結集嘅人留下,控方亦無證據證明兩批人係同一班人。

3. 辯方質疑PW4嘅作供可信性
PW4 梁劍凱督察作供稱所有示威者都有蒙面,能夠確認D1嗌「有狗丫,走丫」嘅基礎喺當時距離好似同我(辯方律師) 咁近,但於追問下,PW4距離不斷改變,有5米、2.5米、10米等多個答案,PW4甚至推搪係收到庭上其他人(按:PW4當時講法係「你哋」,曾就距離追問過嘅王官當時問PW4,所指引導者是否包括王官本人在內,PW4未有回答。)嘅引導而有不同嘅答案。但事實上,各種距離嘅講法完全係由佢自己講出嚟,無人提供選擇畀佢。
另外,控方解釋距離因跑緊而改變,但常人都應該知「有狗丫,走丫」只需一秒就講到,因此控方仍然難以解釋證人在距離上為何有咁大嘅改變。

4. 回應控方對D1辯方證人作供嘅質疑
控方質疑DW1因現場嘈雜無法聽清楚現場每一句內容,但卻肯定未有聽到「有狗丫,走丫」呢一句。辯方指DW1有解釋聽唔到個名內容原因係疊聲,而當警員喺路口衝出嚟果一喺平靜嘅,所以可以確認現場無人嗌「有狗丫,走丫」。而先嘈雜到警員衝出一刻平靜,呢個講法其實亦同警員作供吻合。

5. 回應控方對D1戴口罩行為嘅質疑
控方指案發時未出現covid-19,因此認為曾向警員解釋有咳及感冒而戴口罩嘅D1不合理及戴口罩喺非一般做法。(按:對於手袋長期貼住「xxxx齊打疫苗」貼紙嘅呢位主控竟然咁無公民意識表示震驚!)
辯方指唔清楚呢啲係咪司法認知,但辯方認為只要有啲公民意識都會係唔舒服嘅時候戴上口罩,並不覺得D1做法有甚麼可疑之處。

D2代表採納D1代表陳詞,另補充指涉案路面有證據顯示早於2010時已經未能通車,即被告無論有否企出馬路都通唔到車。
對於PW5針對D2當時曾揸磚塊嘅指控,D2代表指PW345都喺同時同地衝出,但只有PW5有呢個觀察,當中嘅分歧實為疑點,而疑點利益應該歸D2。
對於控方陳詞指D2顧主(DW2) 嘅作供無助證明放工後嘅D2無參與非法集結,辯方則指DW2可證明被告2030時才於店鋪離開,再前往港鐵站,而證供亦顯示港鐵站外多人的,而D2於2042時被捕,相隔只有約12分鐘。

法庭需要擇日裁決,但由於王官表示自己下月有四星期不會開庭,因此裁判日最快要到10月。考慮到現時控辯三方都認為湯偉雄案嘅共同犯罪原則於本案適用,而湯偉雄案終審上訴將於10月初進行,與本案最早可以裁決嘅日子相近,因此法庭希望安排終審開庭後一個月裁決。
案件押後至 11月12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裁決,如當天之前終審法院已有裁決,法庭或要控辯雙方再作補充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0909 約25人等候
0915 約30人等候
0925 約40人等候
0940 約50人等候 仲未放人入去 ...
1012 入得 預計全庭滿座
1014 邊放人入嚟 邊播錄音
1016 仲有大概8 個空位
1018 開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五庭 #判刑
🙍🏻‍♂️何(18) #1013荃灣

09:15 10人內等候 (細庭約19個公眾席)
09:30 保安指待雜案處理完再放人入庭
09:56 雜案完,入得庭,剩少量空位
10:02 開,未有畀手足坐下
10:09 求完情,劉官話休庭,12:25開庭再判喎🌞
12:27 開,內庭飛已派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0930只有18人(正庭有58張籌)
1001開庭
細聲到無聲
1031休庭到1145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提堂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於2020年11月21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資料來源:明報/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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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今日可答辯,不認罪

控方建議進行審前覆核。控方會將錄影片段列表,以見到事件發生的連貫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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