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5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劉(28) #1110旺角
🛑已還押1個月🛑

控罪2:#刑事損壞
A3劉(2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無合法辯解而損壞編號AM7093的警車,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劉(2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拒捕

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2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控罪2:

法庭指雖然渉案車輛並不是水炮車及沒有標誌,但被告理應知道是警車,因此CAAR1/2021案適用於本案。此外法庭也參考了CACC155/2018一案。

法庭認為被告的投擲行為會有造成人身傷害的風險,也明顯是挑戰法紀,他追警車的行為也具煽動性,期後也引致暴動的出現,因此以監禁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3:

法庭參考了HCMA247/2020等案,認為本案的拒捕並不激烈,沒有令警員受傷下,監禁3個月是合適的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被告在排定審期後認罪獲1/4刑罰扣減,法庭在考慮案件情況後判處被告監禁10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是他的刑罰,法庭希望被告可以早日重投社會。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421&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已還押23日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辯方呈上求情案例及補充求情信件

背景報告對被告評價良好。朋友老師等等評價被告為一位本性善良、彬彬有禮、有責任心的年輕人。被告即使有專注力不足問題仍然努力學習,考獲優異成績。
被告求情信中表示對當日事件後悔,對所有受影響人士致歉,明白控情嚴重,入獄無可避免,日後仍會供讀大學,以温和方式貢獻社會。
感化官亦表示被告將因犯案而負上巨大代價,但望法庭盡可能輕判,好讓被告人盡快重投社會。

判刑:
因控罪嚴重,刑期可判處5年或以上,教導所等判刑選項均不適合,需判處即時監禁。

控罪(3) (5)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6個月監禁。
控罪(3) (4) (5) 同期執行,其中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DCCC635/2020 [2021] HKDC 1242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132&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006旺角

李(20)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拒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4日被 #香淑嫻裁判官 判處8星期監禁。(裁決及判刑詳情
————-
上訴被駁回,需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審訊 [1/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被控違反香港法庭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10月11日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及證物列表

播放有線新聞片段
控方播放短片展示黃大仙龍翔道東西行線的情況,目測當日15:44時候有四至五百人在場,15:58馬路著火及有煙霧。16:04顯示迴旋處有電單車著火燃燒。16:19有雨傘有雜物,亦見到示威者蹲在路中心,但畫面未有顯示當時行為。及後顯示有戴黃色手套人士手持圓狀物體及雨傘,戴上護目鏡及過濾式口罩。

- 休庭至1430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審訊 [1/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

14:34 開庭
14:37 播放有線新聞短片

繼續播放有線新聞片段

短片實時時間及內容
16:22 黑衣人將雨傘交予另一人
16:26-27 顯示當時東西行線有示威者非法集結
16:36 控方顯示第三被告被捕片段
16:37 顯示示威者由西行線移至東行線,地下有火光,有打開的雨傘,有盾牌,有膠圍欄組成三角狀障礙物。警方舉起橙旗。其後顯示地下散遍雨傘、紙箱、漆彈、交通筒,有金屬造圓形桶狀橫放在西行線馬路
15:05 東西行線有膠馬,十多輛巴士停泊路邊
15:10 有人將膠馬係西行線向東移,亦有人移動膠馬,由東行線移至西行線
15:14 有人群在東行線面向東面聚集,以黑色衣物為主,有手持長杆,有雨傘,有木板狀物體,長木條所堆砌而成。大部分人掩面,有部分人士帶過濾性口罩,有護目鏡
15:49 龍翔道亦有示威者帶過濾性口罩,有護目鏡,有雨傘
15:50 有黑衣人向警察投擲物品,左手持黃色棒狀短棍,帶上紅色手套,有過濾性口罩
15:57 有人往警察防線投擲物品
15:59 有暴動人士在西行線集結,當中有人投擲汽油彈
16:02 近巴士站及行人天橋底 大部分聚集在一起,蹲下打開雨傘作掩護,面向沙田坳方向,向以巴士站作掩護
16:03 電單車停泊處有大火及濃煙
16:18 龍翔道對沙田坳道迴旋處,示威者分成兩群架設臨時路障,躲在雨傘之後,與警方對峙。有人手持樽狀物,有液體及有報紙伸出
16:21 有人手執氣油彈
16:36 東西行線警察開始追捕,亦有示威者投擲物品
16:37 顯示D1揹上背囊帶,穿黑衣,灰手套

- 1630 休庭至明早同庭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2/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

0958廣播

播放TVB直播片段
以下為片段顯示時間及控方描述

15:25看見路上有約6至7位手持雨傘掩護,拿著一柱狀物向東推進。
東行線目測約300人身穿黑衣, #練錦鴻法官 聲稱東西行線有膠碼作為路障,部分示威者跨越水泥分隔走到西行線。
15:31西行線的人漸多,示威者目測增至最少200人。
15:40至15:45巴士站人數漸多,示威者用硬物擊毀站內告示牌,並集結形成防線。
15:46有催淚彈發射,有人拾起催淚彈回擲過去。畫面中看不到其他不像是示威者的人,換言之只有示威者才停留現場。
鏡頭可見西行線示威人士開始蹲在打開的雨傘之下,以巴士站作掩護。石壆上有人指揮或協助其他人由東行線通往西行線。有人拾取地上的催淚彈殼用黃色袋儲起。
15:48警方再施放多枚催淚彈。
15:50東西行線皆煙霧彌漫,在現場人士看不到任何路過市民。煙霧彈落地時被示威者用小型噴劑弄熄。控方聲稱現場增至約1000人,全身黑衣者眾。
15:56防暴推進
15:58示威者從傘陣扔出汽油彈

🌟辯方要求控方澄清暴動發生時間
控方說早在審前覆核已指明,早在1518前已有非法集結活動,後演變成暴動情況,故辯方爭議暴動時間發生至完結,並不能推翻被告在現場參與暴動的事實。

16:00留意到有示威者不停從人群中扔出或投擲物品。
16:02在巴士站旁的電單車著火焚燒。
16:17示威者在正德街巴士總站用膠碼堵路,群眾之中有人充當指揮,指示尾隨人士推進。

🌟控方不停播片再描述,沒有指明任何被告參與的情節。

16:37警方展開拘捕行動。控辯雙方不爭議A4被捕時穿黑色上衣、淺灰色及膝短褲,孭黑色背囊;A5被制服時穿黑色短衫短褲,戴粉紅色護目鏡及藍色濾罐。

傳召PW1 葉寶琪 女督察
駐守警總行動安全及職業安全
2014年加入警隊
2019年10月為機動部隊小隊指揮官,共領導41人

🔹控方主問PW1
當日約30多個警員到達現場,身穿防暴裝備,配備盾牌、可發射催淚彈及實彈手槍,並有持旗手備有橙旗、黑旗及藍旗。
#練錦鴻法官 指示證人用地圖畫出警方推進路線所在並傳閱。
PW1指有約200名「暴徒」在現場集結, #練錦鴻法官 要求PW1仔細描述示威者裝備,不要用防毒面具概括。
示威者於1550開始不斷持續向警方投擲硬物、竹枝、汽油彈等。
警方警告並使用武力後,示威者有稍緩但沒有撤退,有人仍然向警方掟磚。
沙田拗道集結人士汽油彈波及電單車令其著火。

播放TVB直播片段後,控方問PW1有否親身試過催淚彈氣味,PW1指會令人流眼淚、鼻水。

約16:38催淚彈彈藥已耗盡需要補給,15:50至16:38之間情況持續,PW1沒參與推進及拘捕。

🔸辯方盤問PW1
15:50到正德街停車場佈防、警告、舉旗、發射,是誰作決定,PW1是自己指示。

PW1同意現場嘈吵及有消防或警車響號,又指示威者發出叫囂聲或敲打物件聲,是否確定所有人聽到警告。

警方當日並沒有封鎖該路段,亦沒有其他隊伍指出封鎖地鐵站等。PW1不知道警方當日沒阻止黃大仙居民回家,但同意附近一帶很多民居,無法排除有街坊進出。

當時沒有留意示威者有向龍翔道左右方向離開,但知道遊樂場旁足球場仍可進出。

- 休庭至1430再續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3/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
(11點前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D4律師播放影片、盤問

— PW3 作供完畢 —

傳召PW4 - 偵緝警員19720 陸家浩

🔹控方盤問
證人表示下午3時50分到場,於東頭村道和沙田坳道的十字路口,設置防線,防線面向龍翔道。當時成條龍翔道已被人佔據 佔據者衣著是黑色衫褲、地盤安全帽、護肘、護膝、過濾式或外科口罩,很多人有背囊。最前排的人會一字排開開遮,向警察方向擲磚頭同汽油彈。警方多次呼籲現場人士離開,並警告會發射催淚煙。現場人士並無離開,這狀態維持了半個鐘。證人表示目睹現場人士將汽油彈擲向天橋下的電單車, 令十幾架電單車起火。而現場人士曾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並於警方防線前幾米爆炸。證人表示當日警方於上述半小時內多次發射催淚彈。

大約下午4時30分,證人收到指示拘捕。警方先向龍翔道方向發射一輪催淚彈,證人之後衝出去拘捕示威者。他見到大量示威者四散,有示威者跳過石墩向沙田坳道方向逃去。證人追捕, 跳過石墩,去到巴士站廣告牌,見到有兩個示威者,兩人黑衣黃色頭盔。一人持長竹、一人持鐵通。 鐵通直俓約3cm。兩人在證人正前方,跑向證人,向證人揮動竹和鐵通。證人回答法官問題,指兩人都用右手。其中一人將竹高舉過頭由上而下向證人擊打。證人舉出圓盾擋,當時有另一人向證人潑液體,液體潑在圓盾上,同一時間竹和鐵通打在圓盾上。圓盾1點至3點位置裂了,掉了一塊。兩人逃去。

🎥控方播放影片有線新聞片段(時間16:36:49),證人在法官提問下認出自己。片段顯示"證人"穿過巴士站,再退出。證人表示他過了巴士站遇到襲擊,因為所以退出。

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傳召PW5 - 警長33625 梁仲堯。

🔹控方盤問
證人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D2第3小隊。 當時證人的小隊去到東頭村道和沙田坳道,面向龍翔道方向設置防線(checkline)。當時已見到有一排電單車起火,龍翔道西行線有200示威組成防線。

證人在1620之後,等警方發射催淚彈後沿沙田坳道推進。證人跨越龍翔道石墩,見到有示威者開始在沙田坳道的專線小巴站聚集。證人見到有一名便裝背心的警員被十多名示威者追打。

證人面向18M小巴站,見到有十多名示威者由一座建築物南邊,跨過欄杆逃走。有人成功爬過圍欄。證人見到有兩人嘗試跨過圍欄,證人與同事將其中一人拉下來。圍欄有五呎高,圍欄下有兩呎高,合共七呎高。證人在法官提問下澄清,他嘗試拉第一名示威者的腳,該示威者用腳"撐",證人用警棍打該人的腳,該示威者跌下來。 證人用警棍指着他,喝令他坐低。證人澄清該示威者跌下來時仍站在地上, 證人喝令他坐低。 證人指該示威者有「掙扎」。證人用警棍打該示威者的大腿,喝令他停及坐低。該示威者坐下。證人指示威者的掙扎是用腳向他"撐"(即屈曲一腳向證人攻擊,證人不記得左腳還是右腳)。該人身穿黑色短袖衫、冰袖、黑色長褲、背囊、藍色口罩。之後PC16376過來協助,後來又有一名警長過來協助,最後拘捕該示威者。

控方表示該示威者是D1,辯方指身份沒有爭議。

🔸D1律師盤問

13:00 休庭,14:30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3/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

14:35  開庭

繼續傳召PW5警長33625 梁仲堯

🔸A1法律代表盤問PW5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練錦鴻法官 向PW5確認當日其當值時間為9月30日上午11:50至10月2日凌晨03:06

🔹控方覆問PW5
控方問PW5憑甚麼認為圍欄處四通八達,PW5指他只是睇地圖。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警員17587 陳靖宜
當時駐守機動部隊D3小隊
軍裝當值
當值時間由9月30日上午11:50至10月2日凌晨03:06
制服A2

🔹控方主問PW6

📌背景
PW6當時駐守防線,大約16:10開始隨隊推進。PW6推進時,地上有碎石和玻璃,有電單車被焚毀。PW6見到有一批黑衣人築起防線,備有盾牌和護具,向警察投擲汽油彈。黑衣人在正德街聚集,之後向北、向西和向東逃走。去到沙田坳道和龍翔道交界的欄杆處,有人爬欄杆逃走。

📌制服A2
PW6見到有一名男子站在石壆上,於是喝令該男子不要逃走,但該男子繼續逃走,欄杆另一面有人協助該男子逃走。PW6放下盾牌,雙手「攬住」該男子上身,圍欄另一面的人敲打PW6的頭盔。雙方僵持幾秒,之後圍欄另一面的人離開,但該男子仍然捉着欄杆,PW6攬着該男子。PW6表示感到該男子向上的力,覺得該男子仍想逃走。其後,警員12712來到協助PW6將該男子扯下來並拘捕。控方指該男子是A2,辯方對身份沒有爭議。PW6指A2穿黑衣、冰袖,戴着頭套。

控方播放片段後,PW6表示他推進時間應該是16:34。

🔸A2法律代表盤問PW6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控方覆問PW6

PW6表示當時戴着警察頭盔,穿軍裝,配有槍和胡椒噴霧。PW6指作供時提及「箍住」和「攬住」字眼,認為兩者沒有分別。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警員16379李景輝
當時駐守機動部隊D3小隊
當值時間由10月1日下午12時開始

PW7在16:34時推進,跨過石墩,到達龍翔道東行線。他見到一名便衣警員19720被一群黑衣人追打,所以上前支援,黑衣人其後散去。

📌拘捕A1
PW7見到有人爬圍欄離開,於是上前拘捕。他上前見到欄杆另一面的的人用遮打警員。沙展33625控制A1,證人於是拘捕A1。

📌拘捕A2
之後,他見A2捉住欄杆想逃走,上前用上身壓向A2,令A2跌在地上。PW7用身體重量壓着A2,並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A2當時沒有反應。

🔸A1法律代表盤問PW5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16:30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4/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

10:11開庭

繼續傳召PW7警員16379李景輝
當時駐守機動部隊D3小隊
當值時間由10月1日下午12時開始

🔸A1法律代表盤問PW7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A2法律代表盤問PW7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傳召PW8警長3273鄭承/文毅(音)
當日駐守緊急應變大隊第二隊D3小隊
由9月30日正午12:00開始,至10月2日凌晨3:06着軍裝當值。

🔹控方主問PW8

案發當日16:15到達現場,參與警方推進拘捕行動,現場亦有其他小隊參與。D3小隊在16:30向龍翔道推進時,有「暴徒」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練錦鴻法官 提醒PW8不得使用「暴徒」描述示威者。PW8續指當時示威者在西行線結集,自己向北推進,示威者四散。PW8到達西行線、跨過石礅前,見到東行線有一名便衣警員被示威者用「武器」追打。 #練錦鴻法官 追問該示威者使用甚麼武器,PW8回應指並不清楚。PW8續稱D3小隊於是越過石墩支援,示威者往四方八面逃走,其中有數十名示威者在沙田坳道嘗試爬過圍欄逃走,PW8遂上前阻止他們。17587捉着一名示威者的背囊,嘗試拉他下來不果,就攬着該示威者,雙方糾纏一分鐘左右。後來,該示威者被拉下來。

控方指該示威者為本案A2。

PW8指當時有其他示威者在離拘捕地點約二十米以外地方集結,PW8負責看守戒備。PW8亦有幫16739為本案A1上手扣。

🔸A1法律代表盤問PW8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A2法律代表盤問PW8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傳召PW9偵緝警員6729鄭家豪(音)
當日駐守東九龍應變大隊便裝當值,身穿背面有「警察」字樣的黑色背心,正面佩戴委任證。

🔹控方主問PW9

PW9供稱當日見到有電單車着火,消防員將火撲熄。PW9左方位置有人將10個或以上的燃燒彈投向警方沙田坳道防線。

當PW9收到指令前進,立即由行人路衝出馬路,到達石壆位置。PW9在西行線見到東行線有一名身穿警察背心的警員與一名肥身型男子(肥男子)糾纏,兩人與他相距一米,PW9立即上前幫手。PW9不記得該警員的姓名。當時警員和肥男子在地上糾纏,PW9用手捉着肥男子的手,肥男子不停掙扎。PW9用身體壓着肥男子,為肥男子上手扣。當時肥男子背着石壆,側身面向PW9。肥男子曾用手撥開PW9的手,不讓PW9上手扣。PW9要用身體壓着肥男子,才可上手扣。鎖上手扣後,PW9將肥男子扶正坐好,然後帶去西行線沿龍翔道步行。肥男子身穿黑衫黑褲,戴着黑紅色手套,有護目鏡。

控方播放有線及NOW新聞片段及警察片段,PW9從有線及NOW片段中認出自己,表示自己跪在地上,用上身壓着肥男子。PW9指自己當時戴着頭盔,頭盔有「警察」字樣。控方指肥男子是本案A3。

🔸A3法律代表盤問PW9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13:10休庭至14: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4/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

14:40 開庭

繼續傳召PW9偵緝警員6729鄭家豪(音)
當日駐守東九龍應變大隊便裝當值,身穿背面有「警察」字樣的黑色背心,正面佩戴委任證。

🔸A3法律代表盤問PW9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控方覆問PW9
控方再次播放NOW片段,PW9指自己在片中用手反轉A3右手,為A3上手扣,但A3曾撥開他的手反抗。PW9承認片段沒有清晰拍攝到A3反抗的情況。控方問PW9既然他已經反了A3的手,為何A3的手之後又在前面,PW9表示不記得詳情。

PW9作供完畢

傳召第10證人警員6180張嘉文(音)
當日便裝當值
由9月30日當值至10月2日凌晨

🔹控方主問PW10

PW10於1635時參與警方推進,在龍翔道東西行線的石礅上見到警員6729制服A3。當時A3穿黑衣、黑短褲,內有黑長褲,戴護目鏡及灰色膠口罩。

🔸A3法律代表盤問PW10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PW10作供完畢

傳召PW11警員陳子俊(音)。
當日便裝當值
從9月30日1200至10月2日凌晨工作

PW11當日身穿黑色背心,背心左前方及背面有警察字樣,無其他警察識認。PW10當時手持長警棍。

PW11與警長1900、警員11707及15931編為同一組,負責從行人路跑出龍翔道快速拘捕「暴徒」。PW11追截一名示威者,該示威者穿黑衫、灰短褲。 PW11第一眼見到該示威者時,該示威者身處龍翔道西行線新光天橋底。PW11與該示威者距離5米。追到睦鄰街球場時,PW11右手捉着該示威者右手上臂位,該示威者失平衡,PW11隨即按着該示威者。該示威者雙手按在地上,擺動上身反抗。PW11站在該示威者前方,「烏前個人」,雙腳微曲。示威者右手手肘向上打PW11。

PW11當庭示範該示威者的動作,該示威者全身「弓」字型彎腰,雙手按着地下,兩腳微屈,PW11當時按着該示威者背囊。該示威者右手向上,打中證人頭盔右眼角位置。PW11甩開示威者,隨即有兩名警員來到,後知其中一人為警員5543,另一人是警長1900,三人合力制服示威者在地上。

控方向PW11示展照片,PW11當日右眼附近位置紅腫,曾在警署拍照。 #練錦鴻法官 同意相片沒有顯示PW11有紅腫。

控方指該示威者為D4,身份無爭議。

控方播放TVB片段,片段顯示D4被制服後帶離現場。

🔸A4法律代表盤問PW11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A5法律代表盤問PW11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PW11作供完畢

1624 休庭至明早110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5/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

傳召 PW12 偵緝警長1900黃湛江(音)

🔹控方主問PW12
證人當日駐守東九龍警區特別職務隊, 為便裝警員。證人當值時配帶黑色頭盔, 上無警察標記; 身穿黑色背心, 背心左前方及背面有中英文"警察"字樣。證人當日參與沙田坳道/東頭村道的推進及拘捕行動, 於15:50到達現場。

當日16:30, 證人帶領三名警員(即11707。15931及17416)由沙田坳道行人道衝出龍翔道西行線馬路。證人見到17416正追一名男子, 並於新光橋橋底見到他追到該男子。17416用手搭着該男子膊頭, 欲制服該男子在地上。該男子失平衡, 雙手按地, 似"爬行狀態"。證人上前協助17416, 將該男子按壓在地上, 最後成功制服該男子。控方指該男子為D4, 控辯雙方無爭議其身份。

證人表示當時龍翔道仍有大量非法集結者, 向警方投擲石塊, 汽油彈。證人當時在西行線, 示威者在東行線。示威者跨過石墩, 湧過西行線。15931 及17416均取出佩槍戒備。

🔸D4 律師盤問證人
🔸D5 律師盤問證人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 PW14 警員6713譚浩銘(音)

🔹控方主問

證人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警區後勤支援小隊, 並於10月1日下午5時半因受傷而入醫院。證人當日於睦鄰街設防, 身穿防暴裝, 頭盔無警察字樣, 有警棍及配槍。證人從馬路位置跑出龍翔道方向右轉, 示威者向龍翔道東面走。證人見兩名黑衫黑褲的示威者, 想燃點汽油彈。證人立即喝止, 該兩名示威者將手持的玻璃樽投向證人, 同時其中一名示威者用棍狀物從後打其頸。證人表示,當時戴着戰術頭盔,後頸無防護設備。兩名示威者之後成功逃脫。之後, 證人見到高級警司梁仲文與一名示威者糾纏, 他們身體橫跨行人路和馬路。證人見到該示威者左手捉着欄杆鐵枝, 右手推開警司。證人上前制服示威者。控方指該示威者是D5, 身份無爭議。證人見到D5時, D5的過濾式口罩和護目鏡已鬆脫至頸部位置。當時有示威者向證人和D5投擲汽油彈, 證人帶D5返回新光橋方向。證人步行10米左右, 因頸傷將D5交由其他同事處理。

控方播出TVB片段, 證人認出自己, 片段顯示證人跪在地上, 旁邊有D5及數名警員。

D5律師表示有4-5片會播放,預計盤問時間半小時。

13:00 休,下午2: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6/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

傳召 PW15 15931 陳家恆(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駐守東九龍警區反罪案調查隊, 為便裝警員。證人當值時配帶無警察字眼頭盔, 身穿黑色背心, 背心有中英文"警察"字樣,並戴上防毒面具,護踭及護膝,當日收指示布防並參與沙田坳道/東頭村道的推進及拘捕行動

約16:30, 證人按命令由沙田坳道行人道衝出龍翔道西行線馬路作驅散及拘捕,曾將一示威人士制服地上,但即感覺頭及背部被多於一條棒狀物體拍打約維持十秒左右停止,證人頭盔及防毒面具被打甩,制服疑人在被拍打時逃脫,證人轉身並拔出配槍,見到數十名示威人仕在埸,其後東西行車線石壆上有人向PW15投了一枚汽油彈,在證人附近著地。此時亦有示威者向警方投磚頭及雜物,身傍警員17416開了一槍但沒命中任何人,證人同隊員隨即後退,之後沒參與拘捕。

證人1810到廣華醫院接受治療,頭部縫了2針,指頭及背部有擦傷及瘀傷,PW15確認控方相冊內拍攝自己之傷勢,證人不需住院,醫生批了6日病假,現在已經完全痊愈。

🔸D5 律師盤問證人
盤問下表示受襲時聽不到有人叫唔好打自己,沒留意到打自己之人被人拉走以及新光橋有黑衣人拉走黑衣人

— 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補回早前goggle map提及由沙田坳道巴士路壆至18m小巴站之距離20.46米,辯方同意

— 控方案情完結 —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所有被告不會作供,只有D5表示將傳召一證人,1130時表示證人需時到達,練官初指證人應早上到,只會等到1200。證人最後1220到庭,練官批準作供。

傳召 DW1 為D5表姐
🔸辯方主問
D5年幼時曾住在DW1家,親人中有2人為警務人員,形容D5同親人包括任職警員親友關係融洽,就算2019之後發生社會事件大家關係也保持融洽沒有受到任何影響變差,自己知道D5有學習急救但不清楚其能力。

🔹控方盤問
證人知道D5的控罪是2019年10月1日在沙田坳道發生之暴動相關。DW1承認當時自己不在場,唔知被告做過咩,但D5告知只係幫手急救。

📍法官提問
D5幾時同你住?小學時
即係幾時?在差不多10-15年前
現在D5做野/讀書?讀書
19年修咩學科/年級?護理學,不知年級
學過急救有冇證書?不知道
學急救是事發前定後知?事後

— D5 辯方案情完結 —

法庭指示控方書面結案陳詞要在12月13日或之前交,當中盡可能包括雙方聯合不爭議法律原則(所有辯方同意當日有暴動,但5名被告沒有參與),而辯方書面陳詞需於12月20日前交法庭及控方。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 1000於同一法庭作裁決,5名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郭,張,何,溫,麥(17-28) #1001黃大仙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郭(28)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張(20)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何(25)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拒捕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温(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麥(22)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
裁決:

法庭指終審法院已表明「參與」是暴動罪的元素之一,各位被告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捕,而案發現場確實是發生暴動,即使沒有證據指各位被告有作出訂明行為,但環境證供包括各被告身穿的衣服、裝備、被捕地點及他們的反應,法庭認為他們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而他們亦知道追捕他們是警員,他們所有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
本案會於2022年2月11日14:30判刑,所有被吿還押,法庭只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只為A2,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

註:A2,A4,A5需在2022年1月21日09:30再提訊。
#區域法院笫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以下案件由於懲教封關,因其中還押被告不會出庭,法庭已經取消今日提堂,請留意法庭日誌更新下次重排日期

———————————-
👤黃(24)🛑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 #20200701銅鑼灣
#拒捕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

👤江(20)🛑因另案還押中 #提訊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2)
🛑傑斯已還押1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

👤張(62)

#20210208粉嶺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提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判刑

A1: 郭(28)
A2: 張(20)
A3: 何(25)
A4: 温(17)
A5: 麥(22)
🛑5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A1-5]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控方法律代表:外聘 #張錦榮大律師
A1法律代表:#張志輝大律師#陳頴賢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3法律代表:#譚俊傑大律師
A4法律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

🔥判刑速報‼️
A1郭(28):判監51個月
A2張(20):判入勞教中心
A3何(25):判監54個月
A4温(17):判入教導所
A5麥(22):判監54個月

—————

📌背景
本案有5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4時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發生大型暴動,涉及至少一千人。示威者使用雨傘、欄杆、雜物堵塞馬路,組成防線與警員對峙,期間投擲汽油彈,令交通停頓、損毀公物及私人財產,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本案被告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DCCC770/2020)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而本案各被告於被捕之時均有抵抗。

經審訊後,練官於2021年12月31日裁定本案5位被告的暴動罪名成立,而各人分別被控的第2-6項控罪,即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亦罪名成立。各人即時還押,法庭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另為A2及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3人於1月21日提訊。因疫情緣故,懲教署暫停安排還押人士出庭,本案原訂於2月11日判刑,最後延至今天進行。

📌量刑考慮:過往案件參考
本案最嚴重的控罪是暴動,而各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拒捕罪可以視作參加暴動的部分案情,作一併考慮。暴動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並無清楚的指引,過往案件指導作用不大。

參考梁天琦案判詞,量刑原則著重於維持法治和公眾秩序,懲罰和阻嚇,顯示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要表達清楚的訊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騷擾公眾秩序。示威者透過參與暴動,透過人多勢眾的暴力達成共同目的,不全基於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基於協助支持暴動群體的總體行動。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個人動機、理念非減刑因素。需要衡量案件本身性質,衡量刑責,按個別參與程度、個人情況、特別理由量刑。

上訴庭在「楊天輪(練官口誤)……梁天琦」案列出多項考慮因素,以下因素適用於本案:
1. 無證供顯示有精密計劃和部署:事發當日是國慶日,黃大仙無人申請集會。示威者穿著相類衣服和裝備,部分戴掩護身分的衣物,互相幫助,使用路障癱瘓交通。
2. 是次並非完全即興、沒有計劃的暴動。沒有證據顯示實際參與的準確人數。當然是多於三人,在不同地方時聚時散,有人加入、離開。本席審視有關片段目測所得,保守估計約近千人。此並非本案事實裁定,只是量刑處理。
3. 示威者呼叫口號、侮辱性字句,謾罵警員,使用強光、雷射光射向警員,投擲磚頭及催淚彈彈頭。
4. 暴動範圍:龍翔道是九龍主要通道,沙田坳道則分為沙北、沙南兩段,有十字街口。該範圍是人口密集的商住地區,屬於九龍半島心臟地帶,四通八達。當時所有行車路差不多完全堵塞,地鐵站亦受破壞停運。示威者最初聚集在迴旋處,因警方驅散移至沙田坳道段東北面及沙北小巴站。
5. 四百至五百名示威者堵塞癱瘓龍翔道,下午3時50分警方委派百多人佈防,4時30分開始進行拘捕,維持兩小時。警方多次作出口頭勸喻及警告,出示警告旗幟,發放催淚彈,示威者稍微後退四散後又重新組合。
6. 無證據顯示是次暴動造成的實際財政損失,但示威者用膠馬、垃圾桶做成路障,掘起磚頭,用油漆塗污馬路,用汽油彈燒毀10部電單車。可以引申,造成有形及無形的代價均十分可觀。
7. 大量人群聚集,身穿黑色衣物,可供掩飾身分的裝備,晴天撐著大雨傘。違抗警方的勸喻、指示、警告,與警方對峙、作出攻擊,呼叫挑釁、攻擊、有港獨意味的口號。車輛不能正常走動,加上示威者縱火,道路不能正常運作。
8. 「示威者的魔力(練官口誤)……的暴力」,不止於針對警方,亦有汽油彈焚毀放置於沙南段的電單車。
9. 示威者沒有在警方一再重複的勸喻及催淚彈驅散後和平散去,反而重組,並投擲硬物試圖擊退警方。示威者被驅散後回頭意圖挽救其他被拘捕人士,有警員受襲。示威者行動策略接近游擊戰。
10. 暴動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同情示威者被視為黃營,不齒暴行的被歸納為藍營,沒有中立。作出政治表態,不會得到客觀合理評估,不會被視為理性討論。口中崇尚爭取自由民主,卻已變成一種專制,扼殺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香港自由被這些口中爭取自由的人收窄。

雖然此等罪行得按案情而定,法官不同因素有不同處理方法。但量刑輕重就相類案不應有太大落差,否則公眾將無所適從,他案有一定參考價值。

-DCCC 871/2019:同年皇后街7月28日暴動罪名成立的被告人,主審的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當時官階)按參與程度、時段,接納40個月及45個月的量刑基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2019] 5 HKC 459):被告在一次暴動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另一次向警車投擲磚塊,被判兩項暴動罪分別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上訴法庭認同有關量刑。
-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一百至二百名暴動者與60名警員在山東街對峙。被告承認有投擲磚頭。上訴庭表示,重點不在於一次或數次,而是示威者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撤退。被告協助、鼓勵他人。最後,29名警員受傷,部分傷勢嚴重,54個月監禁為適合基準。
-陳佐豪案([2021] HKCU 4357):與本案比較接近。2019年8月31日晚上8至9時,三百人在銅鑼灣霸佔馬路,縱火焚燒雜物。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使用雷射光束,辱罵警員、高聲叫囂,與警方對峙。警方推進,示威者逃走。在追捕時,緊貼被告的其他示威者襲擊警員,協助被告逃脫。被告身穿護甲,佩戴對講機,身穿黑色衣物。暴動長約半個多小時。該暴動採納4年半監禁為基準。
-蔡子聰案([2021] HKDC 390):一千人在馬路上聚集,與警方在40-60米內防線對峙。示威者進逼,穿著黑衣、設備路障,投擲大量硬物,包括磚塊、石頭、雞蛋,使用雷射光。警方在被告背包搜得頭盔、面罩、手套、替換衣服及兩支雷射筆。刑期以6年為基準,因認罪下調至四年。
-黃顥賢案(練官讀成「黃景賢」)([2021] HKDC 438):示威者徒手襲擊、腳踢移走路障的人,維持一分鐘。身穿黑衣、配戴勞工手套。量刑基準為四年以上,因非主導者,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案發時只有16歲,最後判入教導所。

-
📌量刑考慮:本案案情
本次暴動長達多於兩小時,涉及不同示威者,使用路牌、築起防線,投擲汽油彈、雨傘、磚塊,使用雷射光,叫囂口號,侮辱警員。有示威者回頭向兩名與其他警員分開的警員襲擊。各被告人於不同時段加入,但從衣著裝備可以看出,不是即興的行為。他們的加入直接助長暴動者的殺傷力和氣勢,延長暴動,罪責相若。

事發當日是中國國慶。政府已於6月15日收回有關逃犯條例二讀辯論通告,立法會停止修改法例的工作。因此,這次並非源於逃犯條例,而只是借題發揮。大型暴力示威涉及的人數、時間、範圍都不少,癱瘓九龍區交通樞紐。示威者不但出師無名,自私自大,自挾心中高尚理念,犧牲財產自由,造成社會恐懼不安,消耗公帑,破壞這個社會的和諧互信,以及香港在國際間引以為傲的平和、務實、安全大都會形象。道路不難修復,牆壁不難洗刷,但互信、社會和諧、國際形象不能在短時間內修復。

🔥因此,合理基準為監禁54個月。🔥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1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判刑

A1: 郭(28)
A2: 張(20)
A3: 何(25)
A4: 温(17)
A5: 麥(22)
🛑5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A1-5]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控方法律代表:外聘 #張錦榮大律師
A1法律代表:#張志輝大律師#陳頴賢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3法律代表:#譚俊傑大律師
A4法律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

🔥判刑速報‼️
A1郭(28):判監51個月
A2張(20):判入勞教中心
A3何(25):判監54個月
A4温(17):判入教導所
A5麥(22):判監54個月

—————

📌被告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
本案所有被告皆從未干犯刑事罪行。法庭在懲處年輕初犯者時,特別感到困難和不忍。他們被歸納為暴徒,不是同質群體。但仔細審視下,他們並非十惡不赦,大部分都是自以為有理想,亦有短暫勇氣為理想付出的人。部分如果不是是次行動,本身已在其範圍內有一定成績。如果不是因此事走入歪路,假以時日,會成為合理、負責,對家人、社會、國家有貢獻的人。

年輕不是身分,未犯事不是成就,皆非任意妄為、不用付出代價的理由。法律前人人平等,每人皆須為自己的決定付出代價。年輕初犯不足以不考慮判處監禁。明白各被告因本案影響人生軌跡,但年輕的優勢是來日方長、有時間改。希望是次閱歷不會對被告漫長的餘生發展造成太大障礙。

👦🏻A1 (28)
當日在沙北迴旋處爬圍欄逃走,用腳蹬警員,後被警棍制服。當時配戴口罩、灰色手套,背包有四個口罩、護目鏡及更替衣物。被告明知對方是警員,正在執行職務但仍然抗拒,兩項罪名均成立。

被告今年30歲,在內地出生,獲得香港演藝學院學士學位,現為自由身演員,月入一萬。被告與父母同住,二人皆有健康問題,依靠被告供養、照顧、支持。被告本身亦患有遺傳性腎病。在良好背景長大下,被告認真、努力不懈,實現成為職業演員的夢想。被告不認為自己有犯錯,大律師指出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父母因他被捕而頓失所依。

被告是成年人,應有自制能力、思考能力,需預計對個人、親人、社會、大眾造成的後果。本案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作出明顯暴力,但他在場出現鼓勵其他示威者等同贊同及參與該暴力行為。對法律無知、罔顧家人福祉,及對後者帶來傷害非求情理由。
基於被告並無作出實質暴力,而其健康狀況將令其獄中生活比他人艱辛,酌情減刑3個月。暴動罪刑期為51個月,拒捕刑期1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A2 (20)
當日攀爬圍欄,在警員追捕下仍猛力爬上矮牆,其他示威者毆打警員。在另一名警員協助下,被告才被拉下倒地。當時身穿黑衣,配戴頭套、手套,背包有黑色鴨舌帽、太陽眼鏡、面罩、雨傘、雨衣。無證據顯示被告在現場作出顯見的暴力行為,但有參與暴動。被告明知對方是警員,正在執行職務但仍然抗拒,兩項罪名均成立。

被告今年22歲,內地出生,2002年移居香港。2006年父母離異,自此與媽媽哥哥同住,父親其後再無往來。被告成長環境極為艱難,仍努力不懈完成大專,持有動物護理高級文憑,現為一名獸醫助理。被告的父母、中學老師、修讀科目師長及上司都撰寫求情信,對被告作為兒子、學生、僱員的表現表示嘉許。

被告案發時19歲,承認自己行為衝動,對於自己的妄為及不負責言論表示悔意。懲教署署長及感化官認為勞教中心輔導計畫對被告有所裨益。
考慮上述情況,加上還押期間已扣留一段時間,上了嚴峻的一課,再犯機會較少,處以勞教中心令可以懲罰至於協助被告更生,採納報告建議,兩項罪名皆判入勞教中心‼️

👦🏻A3 (25)
當日4時30分三名警員在龍翔道東行線,被告抗拒另一警員拘捕。警員合力制服,期間被告掙扎,警員用上身壓他在地上之後才成功用手扣鎖上。被告身穿過濾口罩、黑衣,口罩當時無濾罐。背包有護目鏡、手套、黃色安全帽、黑色噴漆、厚手套、白t-shirt,以及長32公分、用薄膠紙包著並噴上黑色噴漆的短棒。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那時在現場有顯見的暴力行為,但在場參與暴動,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今年27歲,大學畢業,與父母同住,為一間共享辦公室的行政人員。被告成績不突出,但人際關係良好、樂於助人。

作為一名成年人,受過高深教育,自然知道得就其行為負責。從背景報告及求情中,不認為有有效求情理由。
暴動刑期54個月,拒捕刑期2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A4 (17)
被告在龍翔道西行線被追捕,警員在5米外向逃跑的被告表露身分,但被告並無理會。警員追前拉被告手臂,使其失平衡,再將其壓在地上。被告不斷掙扎,右手向後猛力撞向警員的防毒面具右眼角,警員失去重心鬆手。被告隨即站起,但被兩名趕上的警員制服。其他正在奔逃的示威者乘機圍攏投擲汽油彈,警方只得帶同被告退回防線。該警員右眼角嚴重受傷。被告身穿黑衣、佩戴手套,身上有泳鏡、透明護目鏡、口罩、替換衣物(白t-shirt、藍短褲)。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作出顯現暴力行為,但當時環境,以此衣著、裝備出席,根據地點及被捕反應,被告有參與暴動,並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現年19歲,就讀香港大學一年級,但因本案審訊暫時停學。被告與雙親、兄長同住。在感化官報告可見,被告成長期間得到充足的父母管教,在校行為、成績令人滿意。審訊期間仍然努力讀書,得到錄取就讀4年的香港大學理學士課程,惟因是次審訊得暫時擱置。被告因為好奇參與,並無評估行為後果,守法概念薄弱。

考慮其健康情況,報告認為不適宜接受勞教中心令,但適宜進入教導所。考慮案情、報告內容後,認為接納懲教署署長建議,讓被告進入教導所,在懲罰至於對更生有協助,不會令被告的學業、前途毀於一旦。
兩項罪名判處教導所令‼️

👦🏻A5 (22)
當時警員穿著軍裝在龍翔道西行線進行追捕,鎖定20米外與其他示威者一起的被告。被告右轉逃跑,警員尾隨40-50米後壓著肩膀制服被告。被告轉身用手推開警員,但其他警員協助下成功制服被告。被告依然反抗,拉著鐵欄,不讓警員將他帶離。其他在逃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硬物。被告身穿黑衣,配戴過濾口罩、護目鏡、手套,背囊有黑色風褸、生理鹽水、酒精紙、紗布和繃帶。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顯見的暴力行為,但被告參與暴動,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現年24歲,於內地出生,2003年來港,與家人同住。正就讀副學士最後一年,但因被捕而擱置。

留意到被告報告中詳細列出的求學過程、閱歷,並無提及有急救資格、曾接受有關訓練。被告對感化官聲稱自己無意參與暴動,原本與友人約好在新光用膳,五時抵達後,對方因交通問題爽約。當時人多,被告決定留下見證歷史事件,為在場人士提供急救。保護裝置由現場人士提供。對於生理鹽水、消毒紙及被捕時的奮力抗拒,則沒有任何解釋。換句話說,被告聲稱只是恰巧在場,見證難得歷史時刻、提供人道協助。法官不接納其說法,詳見裁決理由書。被告所帶物品明顯為協助其他人抗拒警方驅散示威者,有備而來,有心參與暴動。拘捕時的表現亦令執行任務的人陷於險境,完全沒有悔意。報告中,懲教署署長認為被告精神、身體均適宜進入勞教中心,但由於被告已經24歲,可以最長留在中心12個月。此被告個案以懲罰、阻嚇為首要考量,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參與度。
因此,就暴動罪判處54個月監禁,拒捕刑期2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
📌證物處理
就證物處理方面,控方指已經作出書面申請,惟有一個地方需要作出修改。練官詢問修改內容,控方指證物中屬於A1的長者八達通將歸還予A1。
練官:「點解會有?佢都唔係長者。」
控方指知道此事,但討論後認為沒有證據爭議此八達通是被告非法得來。
練官:「我要充公,有冇說話講。」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為家人購買該八達通,所以帶在身上。
練官:「長者八達通係邊個名下?」
(旁聽席有竊笑聲)
辯方指八達通「冇名」(應為租用版),是被告買給嫲嫲的。但嫲嫲已經過世,因此留起作為留念。
練官:「要充公。」

💙💛感謝臨時直播員💛💙
The Art of Tweeting: Crafting Engaging and Shareable Content on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