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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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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裁決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8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法庭會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15灣仔 #新案件 ⭐️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灣仔運動場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判刑

👤陳(19) 🛑已還押16日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辯方提出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監禁。由於被告已還押一段時間候判,加上被告希望盡快重返校園,因此希望法庭判處監禁。辯方亦指被告年輕、裁決後有悔意,希望法庭以此作為減刑因素。

1455 休庭

1558 開庭

被告有意圖犯罪。考慮被告初犯,撰寫求情信者對被告評價正面,亦關心社會。

雖然本案案情相比同類型並非嚴重,但考慮當日地鐵站遭到破壞,警員更要疏散站內人士,以破壞出口會危害人身安全。被告亦有預謀犯案,且膨脹膠為易燃物品,具危險性。

案情嚴重,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被判入更生中心。
註:唔知點解要休庭成個鐘咁耐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灣仔運動場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

案件應辯方申請押後至 2021年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查閲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灣仔運動場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
被告進行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四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沒有錄影片段。

辯方有大概兩至三位證人、大概21分鐘由控方提供的片段播放。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6-1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1/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
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答辯: 被告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原有四位證人,視乎證物鏈爭議另有1至3位證物鏈證人,沒有警誡供詞、不依賴錄影片段,有12件證物P1-12及有一鐳射筆專家報告以65b呈堂。

辯方有大概有五位證人(包括2事實證人,2品格證人及1攀登專家),會依賴21分鐘由控方提供未使用警方現場片段播放,會爭議證物鏈及物品合法用途(有一份攀登專家報告)

雙方指2天審期很大機會不足夠

控方指辯方之專家報告上星期才收到,控方表示不需另聘專家

📌承認事實P13
(1)2019年9月15日下午6:10 PC9054 及同袍在灣仔運動場外截停了包括被告在內共6名人士,被告當時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黑色波鞋及孭住一個黑色背囊
(2)被告於2021年4月22日傍晚在新蒲崗被警員19256拘捕
(3)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PW1 PC9054 徐振恆(音)拘捕警員作供
主問
-當天約40人由北角警署出發往灣仔處理大型集會
-1756車隊到馬師道天橋,聽到有人叫「黑警」,約十多人在馬師道行人路落樓梯沿運動埸向北行或跑
-PW1及同事截停6人,自己截停1姓黃男子並作快速搜查
-黑色背囊內找到:黑色cap帽、毛巾、手套、便利雨衣、灰紅色保護眼罩、灰色面罩連過濾器、一未使用過濾器及一支黑色雷射筆
-搜查有將背囊內大件物件拿出放地下,之後放回,雷射筆有試開可以發出錄色光
-被告查問下有回答「教書」及「搵朋友」
-18時多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1816時將被告交DPC 3439接手
-在Google地圖P14上劃上截停位置(P14a)
盤問
-承認記事冊及口供紙沒紀錄雷射筆敍述(牌子、型號,尺寸、有冇電池)
-2019年9月17日口供沒提試開雷射筆,一年後2020年10月第二份口供卻能補寫因主管要求回憶搜身情況及針對是否測試過後補錄,而本案是踏浪者行動是PW1唯一拘捕搜出雷射筆,所以記憶深刻
-不同意律師呈上之白色膠盒(D1)是當天雷射筆及電池分開放在盒內
-同意背囊內有一紅色街市袋,內只有cap帽、毛巾及雨衣,不同意裝有過濾器,面罩等。
-被告宣怖拘捕後態度不合作,於是上膠手扣,不同意是因有警方人員在截查6人後叫「全部塔晒」所以跟從
-播放警方未使用兩段截停6人後片段D2(2)及D2(1),PW1指開機拍攝前已搜查過背囊

1258午休下午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1/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
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下午進度:

📌PW1 PC 9054 徐振恆(音)拘捕警員
盤問
-同意兩片段均看不到雷射筆
-同意片段看不到在被吿面前展示搜到物品
-片段D2(2)在D2(1)之前拍,D2(2)末段見PW1拿著背囊往右走在畫面前消失,D2(1)開始背囊已放回在地上,PW1表示沒印象自己將背囊拿去邊

覆問
-PW1表示從截停被告到開機拍攝D2(2)相差3至4分鐘左右

📌PW2 DPC 3439 陳廣豪(音)接手處理被告 警員作供
主問
-當日1745到達馬師道進行推進及掃蕩行動,警方在運動場截查一批人,自己6時多開攝錄機拍攝,拍了十多分鐘要接收軍裝警員9054拘捕之人士(被告)及證物,將攝錄機交他人繼續拍攝。
-同PW1交收有對過證物,庭上説「暫時記得背囊內大概幾錢有一D毛巾,可能一份雨衣,一個口罩,一個防毒面具,一支雷射筆及護目鏡PW2指將PW1所說證物抄在A4草稿紙,沒有寫在記事簿,等車時點算。黑色雷射筆是在背囊大格內,有鎖匙扣連住。
-將被告到葵涌警署在手上並將取物品放入一個大頭明證物袋,保管至最後帶被告回灣仔警署交案件負責隊伍DPC 17132
盤問
-承認筆記簿沒有記錄寫是9054交證物,但有記下各項證物
-記得沒有檢取物品有一紅色街市購物袋,對白色盒D1沒有印象
-同意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只寫雷射筆,沒有記低牌子、型號、尺寸及顏色是紀錄唔夠清晰,印象中記得所以庭上作供説黑色
-同意書面口供只說雷射筆連電池,沒有提及連住鎖匙扣
沒覆問

📌PW3 19256 歐xx 今年4月22日再拘捕警員 作供
主問
沒有主問,書面口供(P15)以65B呈堂沒有讀出
盤問
-2021年4月22日晚上六時左右拘捕被告
-之前上家中找不到,被告母親給予聯絡電話,證人致電相約在東啟德體育館見
-沒有印象被告告知是在新蒲崗攀石,而該地點自己不知
沒覆問

明天上午0930將傳召 PW5 雷射筆專家證人, 之後才到PW4 證物警員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2/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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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上午進度:

📌PW4 #陳喬崔 警司 電子裝置專家身份作供
主問
-簡短及詳細報告以65b呈堂(P12,P16)中文譯本為P12a及P16a
-2020年4月3日 DPC17132交來2支雷射筆放在普通沒密封證物袋作檢查(以Q1及Q2分辨,自己有貼上黃色標籤紀錄RN案件編號,有雙方簽收文件P17(1)呈堂
-Q1是本案呈堂證物(即P2)
-Q1測試後評為3B(IEC 60825)對人眼睛照射有傷害,安全距離為60米以上
-測試前後有一式兩份簽收文件P17(1)接收雷射筆及P17(2)退回雷射筆文件,其中交警員2份副本PW4漏簽 🔸直播員按:會唔會根本沒有當面交收?]

盤問
-確認DPC 17132交來2支雷射筆放在沒密封證物袋,但有摺住及用釘書釘釘好,但同意可以拆釘取物件後重新封口
-問到P17(1)及P12(2)交收證物,自己漏簽可能因忙碌沒有看清文件
-承認當時送來2支雷射筆用同一RN 號碼,如顏色相同可能分辨不到,但Q1是黑銀色,Q2是銀色
-分別用跟機及全新鹼性電池測試Q1,證實跟機電也可發射出激光
-同意本案雷射筆P2未達第4級,所以沒有安全鎖
-不同意是憑RN或標籤辨認Q1是本案證物,自己有記錄尺寸同筆身上面danger字眼,另貼紙英文字This串錯為TSIH,但同意筆身沒刻字或刮花特徵
-不知道辯方律師所指本案證物雷射筆曾放入密封貴重證物袋,但自己處理時所見是入普通證物袋
沒有覆問

📍下午進度

📌PW5 DPC 17132 黃子恆(音)作供
主問
-2019年9月16日0109時從DPC 3439接收本案共13件證物,雙方在灣仔證物室交收,逐一在大透明證物膠裝取出,核對後入一大袋放在自己辦公室有鎖之鐵櫃桶由高數落第三格內,期間有分幾次取出作包裝,入電腦資料等。在2019年10月15日所有證物一次過交到灣仔警署證物房
-2020年4月2日從證物房提取雷射筆P2及同案另一支雷射筆,並在4月3日送往警察總部作檢驗,確認雙方有簽收證物文件,4月16日取回並在5月11日交回灣仔證物房。

🔥在PW5主問尾提到證人將雷射筆交回證物房,裁判官問之後交收警員如何處理,檢控官表示其理解是辯方證物鏈爭議至交回證物房,所以沒有準備傳召餘下處理證物警員,辯方表示不同意,需要所有接觸證物警員口供🔥

🔥🔥🔥王官怒指主控沒有盡責舉證,主控解釋同辯方律師開審前溝通理解辯方不需要證物房警員口供。王官再發怒指要傳召證人及需要咩口供舉證是控方責任,並質問主控如強姦案/傷人案,辯方向控方指不用傳召受害人,那控方就真係不傳召舉證?本案開案辯方一早表明主要爭議證物鏈,最後指主控自己檢討一下點安排,審訊繼續🔥🔥🔥

盤問
-同意記事冊沒有記錄2020年4月3日送2支雷射筆往灣仔總部作檢驗
-昨天才錄取之書面口供Pol.154寫上2020年4月3日上午1141證物房提取1支雷射筆P2往總部作檢驗,然而同陳喬崔交收記錄時間也是1141,PW5承認演繹唔好,唔記得實際是幾時提取證物
-問到為何昨天書面口供寫只得一支雷射筆, 證人話因為口供是本案用所以就寫一支,但確認實際是提取兩支送往檢驗
-PW5當天共收到四個被捕人士證物,每人一袋放入辦公室四格鐵櫃桶,然而該櫃只有一個鎖頭,一開便開曬所有格
-同意記事冊完全沒紀錄本案13件證物,但參考自己調查報告所以能在昨天錄取口供Pol.154 時逐一列出,但內裡是沒有鎖匙扣。
-調查報告及記事冊均沒記錄本案雷射筆是黑色,但昨天PW5所錄Pol.154卻寫到是黑色,PW5指雖事隔2年但仍記得
-不同意本案雷射筆是重要證物因此需要放入貴重財物證物袋(亦稱防干擾證物袋),自己理解是有價值證物才須放,如本案八達通及手提電話有放入貴重財物證物袋

1646 今日完,盤問PW5估計仍需1小時,下次繼續。

🔸檢控舉證準備不足,需跟進
裁判官不滿控方準備不足,一些文件在審訊時提及才交予辯方(如PW5調查報告,其口供也是昨天才做),屢次令審訊暫停讓辯方查看。今日完庭要求負責警員尋找原因下次告之,同時要求辯方協助做列表紀錄警方那些文件在審訊中途才提供及提供文件之時間,供法庭了解跟進影響審訊期原因。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王官今日發好多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3/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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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今日進度

辯方昨晚將新增多份口供文件交辯方,同時表示會增多4名證物鏈相關控方證人,2人是證物房警員另2人是證物房文職人員,現階段相信口供以65b呈堂已足夠。

📌PW5 DPC 17132 黃子恆(音)處理證物警員 繼續盤問
盤問
主要引用警察通例下程序,環繞證物為何不即日交證物室或值日官,證人指要包裝處理,所以沒有咁做。而且同上庭一樣堅持雷射筆價值不大於1000元,所以沒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或稱貴重財物證物袋),就本案而言只有八達通及手提電話放入防干擾證物袋

證人承認拘捕本案被告當日一共收到四名人士證物,被告編號為AP1,其證物同另一人(AP2)放在由上而下第三格櫃桶,AP3及AP4(音:陳原璋)放在第四格,而AP4證物也包括另一支雷射筆及長傘,並稱櫃桶深長連直傘也打斜放到。記事冊及調查報告Pol155也沒有存取證物之紀錄如時間及存放櫃桶位置。PW5稱一向慣常做法是證物放在辦公室櫃桶所以不作特別記錄,但在本年11月16日即開審日自已口供已寫上位置[記性好好噃]。但被問到口供寫19年9月16至10月15號期間從櫃桶取出證物1至13再包裝、填寫貴重財物袋,證人回答不記得確實日子是那日。

辯方律師引用警察通例指證物處理需由分區指揮官(行政)決定,但本案身位為偵緝警員證人為何可以自行決定放在櫃桶,證人回答因為自己是案件證物警員。

另外口供說2019年10月15日下午4:13將本案證物1至13從櫃取出交到灣仔證物室,證人解釋雖然記事冊及調查報告沒有記錄,從警方電腦證物系統可以看到證物處理之日期及時間。而雷射筆送往灣仔警察總部交陳喬崔及之後取回均有文件簽收,也可查回交收時間,但自己何時從櫃桶取出送往檢驗因沒有記下所以唔知。盤問下證人確認取回兩支雷射筆後,本案那支放第三格櫃桶,AP4果支放第四格櫃桶。

覆問
確認警察證物紀錄系統交收時不是自己人手輸入時間,入機需要輸入警員密碼,系統即時紀錄當時時間

證人PW5所有作供完成,裁判官休庭讓辯方閲讀昨晚收到之控方口供文件。休庭後雙方同意4名證物房證人不用傳召,口供(P18-P21)以65b呈堂,不在庭上讀出。

控方案情完結,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辯方將會傳召1名專家及2名事實證人,另有2名品格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控方表示反對專家證人口供呈堂,法庭要求先索取其口供查看再決定如何處理。

由於今日下午同庭有審訊餘下時間不足完成本案辯方案情,法庭需擇日再訊,控辯同意一天足夠完成

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4/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
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今日進度
被告選擇作供,打算傳召一專家證人及2名事實證人,另外有2名品格證人口供以65b 呈堂。

📌DW1 黃女士及 DW2陳女士 品格證人口供以65b呈堂,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作供
主問
簡單回答背景及職業,9月14日相約了友人馮先生及馮女友於翌日9月15日晚上6點多在銅鑼灣晚飯。當天1630在屯門等車原定先往中環怡和大廈再轉巴士或地鐵往銅鑼灣,上車後在屯門轉車處有廣播通知巴士不行走西隧而改行紅隧,需在灣仔北總站下車,被告使用八達通付款,交易紀錄(D7)可見1645上車,車程約1小時,由於車程耐下車後先去了巴士站洗手間。[王官問為何揀銅鑼灣食飯,黃回答地點是朋友選擇而自己比較遷就他人],由於見Google Map顯示步行10多分鐘可以到SOGO,證人決定步行前往,行到馬師道灣仔運動場外,有一班穿制服警員行過來對被告及其他路人說灣仔很危險,叫他們不要再往前方。被告掉頭五六步即有警員說「咪住咪住,唔好走!」,之後向眾人截查。
🔸身上物品
其中PW1 PC9054 負責搜查被告,只拿出背囊內紅色膠袋,內有護目鏡、防毒面具、過濾器。律師問為何有這些物品,黃解釋因為2019年警察四處發射大量催淚彈,知氣體對身體有害所以在2019年8月中購買保護物品平時帶住傍身,但從未用過。而背囊內有其他物品如鴨舌帽,雨褸,手套及毛巾均是案發前行山沒有執拾留袋
🔸雷射筆
被告印象中背囊內有一支雷射筆放在白色膠盒(D1)內,盒內另有一電池,筆內有沒有電及有冇鎖匙扣不肯定,但警員9054沒有在自己面前展示搜出雷射筆,亦沒有在自己面前開著雷射筆,不肯定P2證物是不是當時警員搜出雷射筆。自己背囊雷射筆是由朋友陸小姐送贈。陸從被吿IG知道被告喜歡攀石,在街上見到筆知道啱用便購買送贈。被告2張攀石證書(D8,D9)及 6張IG截圖(D10(1-6)),全部是行山,爬樹,上攀石堂等相,可見被告多穿黑色衫、䃿及黑色鞋,被告指相中黑色鞋是被捕當日所穿那對。主問下回答唔識其他被截停人士,自己沒有上過馬師道天橋或者參與軒尼詩道違法行為,也沒有使用過雷射筆。第二次拘捕之警員聯絡時剛剛在新蒲崗攀石,因溝通不到警員不知道新蒲崗被告位置及門口泊不到車,所以雙方約在東啟德體育館門外等。
盤問
控:約幾點食飯及地點?(沒有約實時間,也沒有約定食什麼。一向習慣先約定可以行街的地方)
控:屯門出中環30分鐘假期已經可以,你不用1小時咁耐(需要)
[庭上發出笑聲,屯公出名塞車]
控:知道改行紅隧原因?(車上睡覺,沒有特別去了解)
控:知當天民陣發起集會?(當日唔知,事後才知道)
控:雷射筆是幾時送?(案發前兩日約了陸小姐及另外兩人行夜山時送,買之前沒有問我,放於盒內我沒打開,我只說多謝便放入背囊內,自己至2日後被捕也沒為意留在袋。
控:D10六張相不見用過雷射筆?(不會長時間使用,通常同伴地面指示邊塊石路線)
控:其實雷射筆好難瞄準?[不同意,電筒光才有散射]
控:雷射筆有安全問題,會射中眼及面還使用?(街上買到應該安全,而且唔會直射向眼及頭)
控:認得證物P2雷射筆(沒印象,亦唔知鎖匙扣從何而來,不肯定P2就是朋友送果支)
控:其實雷射筆鎖匙扣及電唔可以全放入P1膠盒,空間不足(庭上被告將所有嘢放入盒,並説亂咁擺咁放是可以)
王官:護目鏡作供指從沒使用,但鏡上面有花痕?(同意,可能拆開檢查時hi到致刮花 )
沒有覆問

📌DW3攀山及攀登專家證人 易先生
🔹控方反對專家證人口供,爭議專家身份,並認為沒有相關性及需要性,呈上書面陳詞引用案例指專家口供需要相關性、科學學術性等及累積一定經驗,但辯方反指其理由狹義,陳喬崔也只是電子專家,其對雷射筆觀星應用也不會熟悉,本案專家報告雖然沒針對3B級雷射筆,但對被告管有用途有相關解釋。法庭指專家口供沒排除3B級雷射筆應用,其專家報告對關鍵議題管有雷射筆有一定相關性,因此接納其專家口供呈堂
主問
背景介紹,國際認可資格包括曾任2018亞運比賽裁判,富相當經驗,香港只有三人擁有裁判資格。主要作供指雷射筆在室內外攀登也是常見使用,沒有指定品牌或規格,一般市面購買可以使用。自己25年攀石經驗中,康民署攀石埸地從來沒有禁止使用雷射筆,或禁止使用某些級別,更加沒什麼使用防備指引。
盤問
-D8呈堂被告證書是初級班,為何要用雷射筆?
(視乎場地遇上困難有機會需要教練指示又或者學員查問位置而用到雷射筆,教練會教路線,不排除學員互相討論指導也使用)
-是否定要使用?
(旁人難用詞言溝通,雷射筆指示路線是常見但同意不是一定使用工具)
-有冇安全性問題?(普遍購買到嘅筆過往曾試過光線接觸到手腳,從未試過有不良影響)
-如果有專家說雷射光射中眼及皮膚會受傷,會唔會用?(經驗見到射中手腳沒有事,自己也曾試過射中自己沒有受傷,但如果有專家說某些型號會有傷害就唔會用嗰個型號)
覆問
證人指自己25年經驗是每次攀石活動也有人使用雷射筆,確認從來未見過有人因雷射光射中而受傷。

📌DW4事實證人 陸小姐
主問
中學時同校認識被告,2019年9月11日在深水埗鴨寮街買了一支雷射筆打算送給被告。證人從被告IG分享知道他參與攀石,曾在網上片見人攀石用可能用得着。購買時筆和電分開放在白色膠盒內,筆有鎖匙扣,在9月13日行夜山時送交被告,被告說多謝然後沒有打開便放入背囊內。
盤問
當天共行了三四小時夜山,由樂富集合起步往獅子山,回程在黃大仙坐巴士離開。曾看片見攀石教練或隊員用雷射筆指示路線知道會用到,但沒見過被告使用。購買前沒問被告因為價錢只是$60,唔啱用也沒有所謂。購買前後也沒試,新貨相信運作正常,只要能射出光便可,沒有去考究射程遠近。被告接過沒有打開,因衆人一起行山沒追問唔打開看看。
沒有覆問

📌DW5事實證人 馮先生
主問
確認相約被告在事發日下午6時左右銅鑼灣晚飯,自己女友曾小姐也一起去,三人均讀同一中學互相認識。地點時間是由自己決定,地點選銅鑼灣因可行街,當天同女友先到太古行街,約晚上六時知銅鑼灣交通混亂想通知被告,但其電話唔通,二人最終沒有去銅鑼灣在太古離開。當晚聯絡到被告家姐知悉也同被告也失去聯絡。翌日9月16日從其姊知道被告昨晚在銅鑼灣被拘捕,稍後有與被告通電話聯絡。
盤問
-幾時約晚飯?(早一天9月14日晚上八九點左右)
-準確約會時間及地點?(沒確切,只説約6點左右在銅鑼灣等,一般習慣到時再致電聯絡)
-被告被捕唔通知警方解釋?(冇諗過)
沒有覆問

- 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5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書面陳詞需於1月3日1200前提交法庭,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5/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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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雙方採納已經呈交之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沒有補充

🔸辯方就控方指辯方證人不可信回應理由薄弱牽強
-年輕人相約食飯不是簽約,唔一定一早確定準確時間,地點,這是個人習慣
-朋友間送贈禮物價值少,並沒詳細傾是否適用並非不可,雷射筆不是煮食爐,反而問火力是否足夠是不合理

王官問辯方法庭考慮是否管有雷射筆外,對其袋內搜出防毒面具,過濾器,護目鏡及雨褸等物品企圖應如何處理?辯方律師指沒有否認擁有物品亦在作供時有所解釋。法庭應該考慮全部是保護器具並非攻擊性,而且不是戴在身上或頸上。現場附近沒有示威、交通暢順、有一家大細在天橋上行走,而法庭裁決應考慮被告當時反應,態度同上述現場環境。辯方建議法庭在考慮證供時可重看兩段片段考慮當時被告反應態度及同警員之對話。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4 10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4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2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1.31
2022.0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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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林,黃,廖,李,易,李,朱,潘,區(19-61) #審訊前覆核 (#1118佐敦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張,姚,*,唐(15-25) #裁決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管有爆炸品 襲警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2/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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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0
👤黃(27) #裁決 (#0915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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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劉(27)🛑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紅磡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的工具 2項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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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區諾軒(34)🛑因另案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0511立法會 4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張超雄(64) #答辯 (#20200508立法會 藐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楊雪盈,岑子杰,馮達浚,黃碧雲,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穎匡,陳志全,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李予信🛑除楊雪盈,黃碧雲,陳志全,呂智恆,李予信外,其餘13人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10:15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0:45
👤鄒家成(24)🛑已還押25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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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鍾(17) #續審 [5/4] (#1103沙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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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唐(19)🛑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921屯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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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裁決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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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接納大部份控方證人供詞。被告有作供解釋搜出物品用途,然而有物品如過濾器,面罩及眼罩等不止一件,法庭不相信用於其解釋用途。在問及知否當天銅鑼灣有國際民主日集會活動表示不知道,但作供曾提及不時關注集會活動,知道經常發射催淚彈所以購入保護工具。法庭對作供相互予盾,不信納被告供詞。雖然DW3及DW4提及雷射筆用在攀石上,但被告截停位置附近有大型集會,有燃燒物件及用雷射光射向警方,而且個別物品如護目鏡有兩件,法庭唯一合理推論雷射筆是帶到集會供自己或其他人使用,判處罪名成立。

📌求情
呈上五封求情信,被告為人工作熱誠,樂於助人,愛護家人,定罪失去熱愛工作,希望法庭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官指控罪不可能考慮社會服務令,只會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1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以下列條件繼續保釋

-現金擔保由$500增至$4000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4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3
2022.08.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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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林(27) #案件呈述上訴 (#0825荃灣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葉(24)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日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勞(20) #宣讀判詞 (#1224尖沙咀 3項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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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3/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11/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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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黃(27) 🔥#判刑 (#0915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00
👥關,*(15-17) #續審 [3/6] (#20200701北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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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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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龐(29) #提堂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陳(2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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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判刑

👤 黃(27)
(2月4日裁決罪成批准保釋候判)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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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5個月🔥

📌簡短原因:
今日再呈上3封求情信,王官指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原在三月判刑,但因第五波疫情及王官冇期延至今日作扣減一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法庭批准,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住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三次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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