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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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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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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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訊 [2/2]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速報 :
~罪名成立
~定於2022年3月18日上午9:30粉嶺第六庭判刑
~期間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排除即時監禁
~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8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上庭總結2021.02.25
2022.02.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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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提訊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13日 #審訊前覆核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黃,廖,李,易,李,朱,潘,區(19-61) #審訊 [1/30] (#1118佐敦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34/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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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梁/書法伯伯(64)🛑已還押22日 #提堂 (#20210604維園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阻差辦公);#提堂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14:30
👥林,黎,文,陳,謝,余,戴,陳(18-30)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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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譚文豪,胡志偉,尹兆堅,郭家麒,楊岳橋🛑9人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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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提訊
#0811尖沙咀

D1:馬(24)
D2:鄭(21)
D3:吳(21)
D4:譚(22)
D5:楊(21)
D6:陳(29)
D7:陳(32)
D8:林(21)

控罪及詳情:
(1)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今起毋需在到警署報到
⚪️其他條件照舊

審訊將於3月7日0930時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

🤞🏻希望唔好再拖了🤞🏻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0]
#1118佐敦

D1: 張(19)/ D2: 林(23)
D3: 黃(16)/ D4: 廖(20)
D5: 李(61)/ D6: 易(26)
D7: 李(24)/ D8: 朱(42)
D9: 潘(20)/ D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1032 答辯】
控罪① 除D3和D10外,其餘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罪② D4不認罪
控罪③ D5不認罪
控罪④ D10不認罪(D10律師向法庭補充,早前與律政司有協議;若被告就控罪①認罪及同意案情,控罪④則留法庭存檔)

【1058 裁定二人罪成】
控方讀畢D3和D10認罪的案情摘要後,練官向控方索取與二人相關的相片冊翻閱,逐裁定二人暴動罪成。控方宣讀二人由周偵緝督察錄取的背景口供(D3律師向法庭表述未收到相關背景口供副本)。練官為二人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4月12日作輕判求情。D3因年輕須另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及須在3星期後3月21日提訊確認報告。

(詳情後補)

‼️D3及D10承認暴動罪,罪成‼️
‼️二人需要還押索取報告‼️

現正休庭,主控須致電DOJ索取指示。

離開咗法庭嘅大家如果唔打算繼續聽可以交返張飛俾保安,等有意旁聽嘅親友都可以進庭了解案件進度或者進正庭見親友。謝謝大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20210701銅鑼灣
#判刑

梁/書法伯伯(64) 🔴已還押22日

🔹案件一 #20210604維園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案件二 #20210701銅鑼灣

控罪:
(1)阻撓公職人員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詳情:
控罪指2021年7月1日於香港灣仔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
(2)同日同地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

————————————

嚴官提醒到庭律師因疫情關係,如一早知被告未能按時上庭可以書面通知雙方同意押後日子於內庭處理,省卻律師代表上庭改期。

被告沒有法律代表

法庭替被告索取背景及精神科報告已向被告解䆁作判刑,被告同意報告內容,重申可能對基本法不理解,今後會向專業人士如法官請教。

📌判刑速報
總罰款$1000,由保釋金扣除
總刑期監禁三星期,由於已經還押22日可即時釋放

📌判刑理由
法庭從報告知悉被告背景是有家人及朋友支援,而兩件事件後被告認知嚴重性要配合警員執法,有醒悟,不出示身分證會以罰款處理,而阻差辦公即作短期監禁,詳情如下:

案件一
1)不出示身分證 :罰款$500
2)阻差辦公 :以3星期作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即2星期監禁

案件二
1)阻差辦公 :以3星期作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即2星期監禁,其中一星期同案件一分期執行
2)不出示身分證 :罰款$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4/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05 開庭

A3律師郭大律師匯報,被告有病徵,今天缺席,他已做兩次快速檢測,均屬陰性;律師本人也做了兩次快速檢測,也是陰性,被告會看醫生,後補醫生紙。律師收到指示第46證人可在其不在席下作證,但其特別事項則沒有。

A5今天仍然缺席。其代表 石大律師匯報,第五被告原定鎖倉期已完畢,理應可以出庭,但她在到庭後,獲介定是密切接觸者,因此原車返回羅湖懲教所。但因今次是意料之外的情況,未能獲得被告指示第46號證人能否在其缺席下作供。

而石大律師本人今早也需去區域法院處理另一案件。他有法援署信件,09:30在區域法院有其他案件,因另一庭的事務律師待檢測,他必須去那邊看一看。

A6律師邱大律師匯報,被告上週五已傳真陰性結果,但上週四有一事務律師,男,在當天處理案件管理曾短暫出庭,在週末檢測初陽,有去過洗手間。

A1律師匯報A1今早有咳、喉嚨痛,但有快速測試屬陰性。

控方陳大律師指第46證人已有陰性結果,現已出庭,待處理A5缺席下的處理方式。

第五被告律師問可否再次傳真或電話詢問指示,張潔宜暫委法官指示休庭押後一會,指示律師詢問懲教署或警方,如屬密初接觸者,不論還押院所,能否作電話或傳真指示?如第五被告律師走了,由第六被告律師邱律師確定由他代為處理她的事宜。

09:22 休庭

10:17 休庭後繼續審理
控方陳大律師指警方有與懲教通話,可容許通話索取指示,指沒有因第五被告是密切接觸者而不得進行,而且取得書面指示指要兩小時,其被告律師石大律師想親身作通話,事務律師不能代勞。

陳大律師認為不應有轉折,建議押後明早九時,明天應可確定可在第五被告缺席下盤問第46號證人。

法官批准,從懲教署知悉,可以用電話/傳真方式索取第五被告指示。而如第三被告有消息,亦應通知法庭。

押後明早09:00續審

10:23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D1:林(24)/ D2:黎(30)
D3:文(23)/ D4:陳(18)
D5:謝(28)/ D7:余(21)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較早前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

嚴官逐一問有涉管有武器的被告有何爭議,如會否爭議管有、用途或證物鏈,以預計審訊長度。控方預計在庭上播放6至7段片段;而D2、D4、D5、D8和D9須播放共約9至11段片段。

休庭商討後,主控交代控方案情預計需時14日,而辯方則需5日。控方打算播放有關非法集結片段,而該些片段沒有拍攝到本案被告。其中D4需要就一句所謂的口頭招認進行交替程序,嚴官表示不同意該句子有何證據價值,而主控表示會再認真考慮會否依賴。

法庭仍會暫時為本案預留8月22日至9月2日及9月19日至29日,共19日審訊。

案件押後至4月1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第二次審前覆核,控辯雙方會提早於3月28日向法庭呈交簽妥當的同意案情。

期間眾人維持保釋,當中確診被告無需在家隔離期間到警署報到。另外,D5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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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告寶寶確診,get well soon💛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D1戴耀廷 /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 D4鍾錦麟
D20譚文豪 / D23胡志偉
D29尹兆堅 / D30郭家麒
D35楊岳橋
🛑9人已被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詳情

—————
- 開庭前有被告指「被釘倉20日」
- 除D4外其他被告均有出席今日聆訊
- 控方表示正準備案情撮要,並已到最後階段,暫定仍須14日完成
- 裁判官問到有多少名被告表明認罪,控方回答大概9-10名,若干被告則考慮中
- 裁判官提出訂下死線讓考慮中的被告盡快作出決定,以便控方準備同意案情和文件呈堂,避免案件繼續拖延
- 因荔枝角收押所禁止探訪,被告無法委任律師諮詢,並決定是否認罪
- 案件將如期在3月4日星期五提堂,屆時再一併處理有關事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0]
#1118佐敦

D1: 張(19)/ D2: 林(23)
D3: 黃(16)/ D4: 廖(20)
D5: 李(61)/ D6: 易(26)
D7: 李(24)/ D8: 朱(42)
D9: 潘(20)/ D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Pw1督察曾文龍出庭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衝鋒隊、機動部隊查理四小隊。
曾當日收到指令,與同僚乘車前往佐敦加士居道一帶增援。曾於20:20時到達佐敦道與廣東道一帶,與約三十多名同僚下車,並會合駐守當地的警員。

曾當時身穿防暴裝,同僚攜有長警棍、長槍、橡膠子彈、催淚彈以及胡椒噴劑。他形容佐敦道一帶估計逾三百人集結,有人叫囂及辱罵警察。其後有人向警方掟汽油彈及辱罵「死黑警!」,曾使用擴音器警告群眾正參與非法集結,請即散去。

庭上播放現場片段,練官又係個套啦要加把口形容下畫面:地面上好多磚頭、並無其他車輛係馬路出現、有汽油彈著地燃燒….。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1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上庭總結2021.02.28
2022.02.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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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李(31) #提訊 (#20200723堅尼地城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原(30) #提訊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2/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35/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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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已還押13日 🔥#判刑(#0817北角 危險駕駛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鍾(32)🛑已還押16日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 #續審 [4/3] (#1102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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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提堂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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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5/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被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控罪詳情和案情,請參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
09:05 開庭

A5代表石大律師表示經懲教署聯絡到A5,她同意如果石大律師未能夠出庭,可以由丘大律師代為處理文件,她唔知可以幾時上到庭,表示可以在她不在場下繼續審訊。

A3代表郭大律師表示昨日A3未能約到指定診所求診,但佢有晒武肺嘅病狀,同樣表示可以在他不在場下繼續審訊。

A1繼續缺席聆訊,代表律師稱佢有發燒、咳、喉嚨痛,但檢測結果為陰性,已經同佢講要睇醫生,交醫生紙以作證明。

控方指別無選擇,要等埋A1,因為PW46與A1十分關連。

法官指示A1要呈交病情,睇吓醫生話幾時合適上庭,初步將案件押後至明日09:00,如果辯方在下午有消息,要盡快通知法庭,再作決定。

案件管理:因為A1 & A3有機會要隔離14日,政府又會在3月做全民檢測,似乎辯方案情仲有10日,但法庭在4月尾只得幾日時間,法官在5月有另一單案,因此指示如果處理完PW46之後,下次審訊日期將會係6月1日至15日,法庭將不會遷就各律師的時間。

09:30 休庭,明日09:0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提堂

陳(30)
譚(27)
彭(28)

控罪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用膠水將海報貼在牆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保管或控制一支噴膠、一盒牆貼紙、兩卷膠紙、一把剪刀、一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雙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保管或控制兩支噴膠、一隻手套及一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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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尚有文件未取齊,申請押後,控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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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打肺針嘅直播員按:多謝各位2年幾來嘅陪伴,雖然愈來愈多長時間嘅trial,但希望大家依然願意花時間陪伴一啲值得陪伴嘅人,呢條路仲好長好長。直播台依然需要大家報料報料同報料,後會有期喇,睇下case完得快啲,定剝奪自由嘅肺針令完得快啲lol 祝大家身體健康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7北角 #判刑

👤胡/網媒記者(44)🛑已還押13日 🔥

控罪:
1)危險駕駛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以下摘自 爆炸頭FB)

控罪指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辮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一條約120厘米長銀色鐵通。另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輕型貨車。

被告在2月15日答辯時認罪,法官索取背景報告, 軍火佬主動取消保釋,以還押日數抵償監禁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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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於檢測武肺時結果不確定,被告今日未被帶出庭作判刑。辯方律師因下星期有另案處理判刑須在兩星期後進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3月15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30]
#1118佐敦

D1: 張(19)/ D2: 林(23)
D3: 黃(16)/ D4: 廖(20)
D5: 李(61)/ D6: 易(26)
D7: 李(24)/ D8: 朱(42)
D9: 潘(20)/ D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10:10 廣播
10:19 開庭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PW1督察曾文龍出庭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衝鋒隊、機動部隊查理四小隊。

繼續播放當日警察拍攝片段

由於主控下午要複診,所以只有半天審訊

1:14 今天審訊 完畢

案件押件至明早10:0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16日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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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感染武漢肺炎仍在隔離中今日不出庭,下午取消提堂‼️

案件押後至3月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需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李(31)
#提訊 (#20200723堅尼地城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原(30)
#提訊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兩案將會合併

保釋條件更改獲批如下:

A1:原
由原本每星期報到一次,更改為每兩星期一次,其餘條件不變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2: 李
由原本每星期報到兩次,更改為每兩星期一次,其餘條件不變
法律代表 #梁大律師 (女)

另外,如果因檢疫要求而需要禁足,可豁免該星期的報到。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14日下午2:3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2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2022.03.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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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4:30
👤*(15)🛑已還押逾5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2:30
👤趙(22) #宣布判決 (#1111灣仔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惟其後撤銷擔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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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18個月 #裁決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3/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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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30
👤梁/網媒記者(34) #提堂 (#20210604銅鑼灣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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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15日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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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丘(34) 🔥#判刑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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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姜/網媒記者(30) #提堂 阻差辦公 襲警

#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21:40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3/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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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李偉恩大律師(女)
#吳嘉康大律師 Junior

辯方法律代表:
A6:#林國輝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10:06 廣播
10: 16開庭


由於控方法律代表李偉恩大律師,因傷患,不能繼續處理本案,亦已向律政司申請退出本案,將會交由新主控接手。


現處理剩餘約九分鐘片段,是當日警察拍攝現場片段;繼續傳召控方證人PW1督察曾文龍出庭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衝鋒隊、機動部隊查理四小隊。

片段:00005P1(4)
2019年11月18日晚上10:13:14於北海街轉彎位
畫面上雙方沒有爭議是本案A1 A2及A3

片段:RTHK 2019年11月18日 19:33
P3(1),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 周大福金行 11:08 片段播畢,主控主問完畢


11:19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3月7月早上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604銅鑼灣
#提堂 #答辯 #傳票案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妨害/干擾乘客

👤梁/網媒記者(34)

控罪:
(1) 粗穢言語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1年6月4日 下午10時40分,於港鐵銅鑼灣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附表】

(2)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
被指同時同地騷擾一名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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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2)為新增控罪,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指共有3名證人,同意法官指一天審期足夠,被告表示沒有辯方證人傳召,到時會聘請律師出席審訊。

案件排期至6月2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笫十三庭作一天中文審訊,無須保釋。

📍被告為網媒「蛋蛋俱樂部」男記者
#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提堂

潘 (27) 🛑已還押15日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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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開庭

覆核申請,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當值律師提出保釋理由和新嘅條件。

法庭考慮之後拒絕保釋申請,被告放棄八天,案件按原定押後到2022年4月1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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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7日‼️

📌補充求情
社會服務報告正面,反映被告對事件有反省,願意作社會服務,報告亦建議中度時數社會服務令。呈上數封分別由律師樓同事聯署、社工朋友、PCLL同學及自己撰寫求情信。主要指工作熱誠有責任感亦解釋當日因著緊處理案件而犯案,有社會服務經驗,拘捕後同警方合作,拘留釋放後即返回工作崗位,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

鄭官隨即指唔一定跟隨社會服務報告判刑,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裁決原因不接受其合理辯解,控罪是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對於事件發生報告內看不到悔意。說罷指需時考慮,1446休庭至1503作判刑。

📌簡短理由: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故意阻時間不長又沒有使用武力。然而控罪嚴重,引述數單上訴案例判處14天至一個月,當然亦有上訴案例改判社會服務令。

但真誠悔意為主要可判社會服務令理由,雖然被告背景良好,沒有定罪紀錄,求情信可見有良好工作態度,但本席認為客觀理由如庭上認罪比文字更表能表達真誠悔意,看不到可以判社會服務令理由。

📌申請保釋以待定罪上訴獲批:
現金30,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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