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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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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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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D1:林(24)/ D2:黎(30)
D3:文(23)/ D4:陳(18)
D5:謝(28)/ D7:余(21)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較早前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

嚴官逐一問有涉管有武器的被告有何爭議,如會否爭議管有、用途或證物鏈,以預計審訊長度。控方預計在庭上播放6至7段片段;而D2、D4、D5、D8和D9須播放共約9至11段片段。

休庭商討後,主控交代控方案情預計需時14日,而辯方則需5日。控方打算播放有關非法集結片段,而該些片段沒有拍攝到本案被告。其中D4需要就一句所謂的口頭招認進行交替程序,嚴官表示不同意該句子有何證據價值,而主控表示會再認真考慮會否依賴。

法庭仍會暫時為本案預留8月22日至9月2日及9月19日至29日,共19日審訊。

案件押後至4月1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第二次審前覆核,控辯雙方會提早於3月28日向法庭呈交簽妥當的同意案情。

期間眾人維持保釋,當中確診被告無需在家隔離期間到警署報到。另外,D5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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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告寶寶確診,get well soon💛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D1戴耀廷 /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 D4鍾錦麟
D20譚文豪 / D23胡志偉
D29尹兆堅 / D30郭家麒
D35楊岳橋
🛑9人已被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詳情

—————
- 開庭前有被告指「被釘倉20日」
- 除D4外其他被告均有出席今日聆訊
- 控方表示正準備案情撮要,並已到最後階段,暫定仍須14日完成
- 裁判官問到有多少名被告表明認罪,控方回答大概9-10名,若干被告則考慮中
- 裁判官提出訂下死線讓考慮中的被告盡快作出決定,以便控方準備同意案情和文件呈堂,避免案件繼續拖延
- 因荔枝角收押所禁止探訪,被告無法委任律師諮詢,並決定是否認罪
- 案件將如期在3月4日星期五提堂,屆時再一併處理有關事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0]
#1118佐敦

D1: 張(19)/ D2: 林(23)
D3: 黃(16)/ D4: 廖(20)
D5: 李(61)/ D6: 易(26)
D7: 李(24)/ D8: 朱(42)
D9: 潘(20)/ D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Pw1督察曾文龍出庭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衝鋒隊、機動部隊查理四小隊。
曾當日收到指令,與同僚乘車前往佐敦加士居道一帶增援。曾於20:20時到達佐敦道與廣東道一帶,與約三十多名同僚下車,並會合駐守當地的警員。

曾當時身穿防暴裝,同僚攜有長警棍、長槍、橡膠子彈、催淚彈以及胡椒噴劑。他形容佐敦道一帶估計逾三百人集結,有人叫囂及辱罵警察。其後有人向警方掟汽油彈及辱罵「死黑警!」,曾使用擴音器警告群眾正參與非法集結,請即散去。

庭上播放現場片段,練官又係個套啦要加把口形容下畫面:地面上好多磚頭、並無其他車輛係馬路出現、有汽油彈著地燃燒….。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1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上庭總結2021.02.28
2022.02.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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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李(31) #提訊 (#20200723堅尼地城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原(30) #提訊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2/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35/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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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已還押13日 🔥#判刑(#0817北角 危險駕駛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鍾(32)🛑已還押16日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 #續審 [4/3] (#1102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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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提堂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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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5/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被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控罪詳情和案情,請參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
09:05 開庭

A5代表石大律師表示經懲教署聯絡到A5,她同意如果石大律師未能夠出庭,可以由丘大律師代為處理文件,她唔知可以幾時上到庭,表示可以在她不在場下繼續審訊。

A3代表郭大律師表示昨日A3未能約到指定診所求診,但佢有晒武肺嘅病狀,同樣表示可以在他不在場下繼續審訊。

A1繼續缺席聆訊,代表律師稱佢有發燒、咳、喉嚨痛,但檢測結果為陰性,已經同佢講要睇醫生,交醫生紙以作證明。

控方指別無選擇,要等埋A1,因為PW46與A1十分關連。

法官指示A1要呈交病情,睇吓醫生話幾時合適上庭,初步將案件押後至明日09:00,如果辯方在下午有消息,要盡快通知法庭,再作決定。

案件管理:因為A1 & A3有機會要隔離14日,政府又會在3月做全民檢測,似乎辯方案情仲有10日,但法庭在4月尾只得幾日時間,法官在5月有另一單案,因此指示如果處理完PW46之後,下次審訊日期將會係6月1日至15日,法庭將不會遷就各律師的時間。

09:30 休庭,明日09:0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提堂

陳(30)
譚(27)
彭(28)

控罪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用膠水將海報貼在牆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保管或控制一支噴膠、一盒牆貼紙、兩卷膠紙、一把剪刀、一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雙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保管或控制兩支噴膠、一隻手套及一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
辯方表示尚有文件未取齊,申請押後,控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唔打肺針嘅直播員按:多謝各位2年幾來嘅陪伴,雖然愈來愈多長時間嘅trial,但希望大家依然願意花時間陪伴一啲值得陪伴嘅人,呢條路仲好長好長。直播台依然需要大家報料報料同報料,後會有期喇,睇下case完得快啲,定剝奪自由嘅肺針令完得快啲lol 祝大家身體健康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7北角 #判刑

👤胡/網媒記者(44)🛑已還押13日 🔥

控罪:
1)危險駕駛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以下摘自 爆炸頭FB)

控罪指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辮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一條約120厘米長銀色鐵通。另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輕型貨車。

被告在2月15日答辯時認罪,法官索取背景報告, 軍火佬主動取消保釋,以還押日數抵償監禁日數。

———————————-

📌由於被告於檢測武肺時結果不確定,被告今日未被帶出庭作判刑。辯方律師因下星期有另案處理判刑須在兩星期後進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3月15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30]
#1118佐敦

D1: 張(19)/ D2: 林(23)
D3: 黃(16)/ D4: 廖(20)
D5: 李(61)/ D6: 易(26)
D7: 李(24)/ D8: 朱(42)
D9: 潘(20)/ D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10:10 廣播
10:19 開庭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PW1督察曾文龍出庭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衝鋒隊、機動部隊查理四小隊。

繼續播放當日警察拍攝片段

由於主控下午要複診,所以只有半天審訊

1:14 今天審訊 完畢

案件押件至明早10:0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16日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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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感染武漢肺炎仍在隔離中今日不出庭,下午取消提堂‼️

案件押後至3月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需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李(31)
#提訊 (#20200723堅尼地城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原(30)
#提訊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兩案將會合併

保釋條件更改獲批如下:

A1:原
由原本每星期報到一次,更改為每兩星期一次,其餘條件不變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2: 李
由原本每星期報到兩次,更改為每兩星期一次,其餘條件不變
法律代表 #梁大律師 (女)

另外,如果因檢疫要求而需要禁足,可豁免該星期的報到。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14日下午2:3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2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2022.03.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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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4:30
👤*(15)🛑已還押逾5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2:30
👤趙(22) #宣布判決 (#1111灣仔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惟其後撤銷擔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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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18個月 #裁決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3/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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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30
👤梁/網媒記者(34) #提堂 (#20210604銅鑼灣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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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15日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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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丘(34) 🔥#判刑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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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姜/網媒記者(30) #提堂 阻差辦公 襲警

#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21:40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3/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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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李偉恩大律師(女)
#吳嘉康大律師 Junior

辯方法律代表:
A6:#林國輝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10:06 廣播
10: 16開庭


由於控方法律代表李偉恩大律師,因傷患,不能繼續處理本案,亦已向律政司申請退出本案,將會交由新主控接手。


現處理剩餘約九分鐘片段,是當日警察拍攝現場片段;繼續傳召控方證人PW1督察曾文龍出庭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衝鋒隊、機動部隊查理四小隊。

片段:00005P1(4)
2019年11月18日晚上10:13:14於北海街轉彎位
畫面上雙方沒有爭議是本案A1 A2及A3

片段:RTHK 2019年11月18日 19:33
P3(1),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 周大福金行 11:08 片段播畢,主控主問完畢


11:19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3月7月早上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604銅鑼灣
#提堂 #答辯 #傳票案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妨害/干擾乘客

👤梁/網媒記者(34)

控罪:
(1) 粗穢言語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1年6月4日 下午10時40分,於港鐵銅鑼灣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附表】

(2)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
被指同時同地騷擾一名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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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2)為新增控罪,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兩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指共有3名證人,同意法官指一天審期足夠,被告表示沒有辯方證人傳召,到時會聘請律師出席審訊。

案件排期至6月2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笫十三庭作一天中文審訊,無須保釋。

📍被告為網媒「蛋蛋俱樂部」男記者
#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提堂

潘 (27) 🛑已還押15日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
10:44 開庭

覆核申請,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當值律師提出保釋理由和新嘅條件。

法庭考慮之後拒絕保釋申請,被告放棄八天,案件按原定押後到2022年4月1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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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7日‼️

📌補充求情
社會服務報告正面,反映被告對事件有反省,願意作社會服務,報告亦建議中度時數社會服務令。呈上數封分別由律師樓同事聯署、社工朋友、PCLL同學及自己撰寫求情信。主要指工作熱誠有責任感亦解釋當日因著緊處理案件而犯案,有社會服務經驗,拘捕後同警方合作,拘留釋放後即返回工作崗位,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

鄭官隨即指唔一定跟隨社會服務報告判刑,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裁決原因不接受其合理辯解,控罪是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對於事件發生報告內看不到悔意。說罷指需時考慮,1446休庭至1503作判刑。

📌簡短理由: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故意阻時間不長又沒有使用武力。然而控罪嚴重,引述數單上訴案例判處14天至一個月,當然亦有上訴案例改判社會服務令。

但真誠悔意為主要可判社會服務令理由,雖然被告背景良好,沒有定罪紀錄,求情信可見有良好工作態度,但本席認為客觀理由如庭上認罪比文字更表能表達真誠悔意,看不到可以判社會服務令理由。

📌申請保釋以待定罪上訴獲批:
現金30,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申請保釋

👤*(15)🛑已被還押逾5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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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申請方提出相當多的嚴苛條件,表示足以證明符合國安法之下的申請保釋門檻,令法庭相信申請人唔會危害國家安全。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法官表示申請方的條件,在現行疫情之下恐怕未能確實執行,今日拒絕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3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 2022.03.02
交通資訊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02
2022.03.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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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湯,梁,鄧,簡(24-34)🛑湯,梁,鄧,簡已還押逾2個月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張,姚,*,唐(15-25)🛑張,姚,唐已還押1個月 🔥#判刑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管有爆炸品 襲警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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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王婆婆(65)🛑已還押逾1個月 #答辯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吳,胡,梁(17-22)🛑三位已還押16日 🔥#判刑 (#0908銅鑼灣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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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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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吳,談,林,張 #新案件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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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45
👤古思堯(75)🛑已還押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1:15
👤阮民安(41)🛑已還押15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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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5]
👤梁(28) #20200528銅鑼灣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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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開庭)

法庭指已有機會閱讀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內容清楚。

📌控方補充:

控方法律代表馬詠璋大律師只補充一點,主要是希望法庭以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的犯罪意圖。

📌辯方補充:

辯方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則希望法庭可以仔細考慮本案是否有充份環境證據作出被告具犯罪意圖的推論。

關於控罪2中涉及的物品,辯方指控方沒有傳召專家說明這些物品;被告即使管有控罪物品但未必有損壞意圖;即使被告有損壞意圖,本案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會何時使用這些物品。

此外,控罪2的物品不包含布碎或打火機等可以協助點燃汽油彈的物品,可謂「甩頭甩骨砌唔到隻公仔」的情況。

關於控方援引的案例,即是HCMA367/2020案和HCMA308/2020案。辯方引用相近案例,指出即使每宗案件的情節不同,但仍是著重管有物品的意圖。

📌控方補充:

控方引用HCMA367/2020案,指出控方只需要證明被告會在「可見未來」使用涉案物品損壞他人的財產便已足夠。在本案,控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現有證據作出合適的推論。

本案會於2022年3月24日10:00裁決。

(10:10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裁決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6)
🛑已還押 14 日

控罪:
(1)誤導警務人員
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於將軍澳隧道巴士轉乘站,在一輛新巴 796C 巴士上向警員葉智泓提供虛假資料,表明他有合理理由在公共巴士內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目的,以企圖誤導該警員
(2)公眾滋擾罪
於同日同地,被告又沒履行法例第 599I 章規定中佩戴口罩的法律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而該疏忽的後果是危害公眾的健康或舒適
(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未有在巴士戴口罩,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及傳票控罪:
(1)在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於該巴士上,沒有合理辯解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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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
裁判官指被告雖然聲稱自己沒有佩戴口罩是因為感到不適,且有醫生信件證明其患有適應障礙症,惟被告於閉路電視前沒有顯露任何不適,且不斷與人爭辯,表情囂張;事後又向警員聲稱自己患有的是焦慮症(焦慮是適應障礙症的病徵,但被告不是患有焦慮症)。此外,被告於 2020 年被診斷為適應障礙症,但之後沒有再覆診,甚至可以繼續做議員、選委員會主席。裁判官認為被告在案發當時不受此困擾。裁判官又裁定被告於案發後兩日在「十分嚴肅」的區議會會議上聲稱自己是為了表達對防疫政策的不滿,才是被告犯案的動機,拒絕接納被告聲稱在區議會會議上說謊的說法。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是說謊者(Liar),不採納被告庭上所有供詞。

審訊期間,杜官多次打斷辯方發言,又屢次做埋控方嗰份,喺盤問進行期間幫控方問問題。其中一次於主問期間,裁判官打斷辯方指被告完全沒有考慮自己是否需要脫下口罩、被告亦沒有重複嘗試戴回口罩,反映他無意守法;又阻止辯方就此繼續提問。證人隨後嘗試就裁判官的說法回應,但裁判官阻止。此外,審訊期間杜官又老屈記者影相,之後一度要求所有記者企起身。

被告於 2022 年 2 月 17 日,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判官表明會考慮監禁,押後 2 星期以等候背景報告。被告還押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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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出庭。裁判官讀出懲教署信件,因最近的疫病情況,懲教按衞生防護中心指引,稱被告不適宜出庭。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辯方指雖然未能取得被告指示,但如是慣常做法則不會反對。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判刑

👤梁(19) 🛑已還押22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港鐵黃大仙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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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開庭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兩份報告(勞教及更生)內容,報告內容指出被告背景正面、以往成績良好,懲教亦傾向更生中心。另外呈上5封分別由被告、學校、同學、被告父親、爺爺所寫求情信。

法官指被告係經審訊後定罪,沒有刑期扣減,而控罪本身屬例外罪行,但考慮到被告年紀及背景才為被告索取報告,而報告亦顯示被告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 (75) 🛑已還押1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古思堯今日未有到庭,控方在庭上交代古思堯因身體狀況問題,應該未能在短時間內出庭應訊。案件暫定押後至3月22日10:00提訊處理保釋覆核。羅官指,如醫生認為古思堯身體狀況適合,可安排提早出庭應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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