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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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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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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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已還押24日🛑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理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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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報告的內容:

辯方說被告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

謝沈智慧法官認為背景報告中沒有顯示被告有任何悔意。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女友認為被告有悔意。謝沈智慧法官說被告女友只是相信被告受「羊群心理」影響。

辯方在休庭索取指示後,表示會撤回報告中關於「羊群心理」的內容。

辯方說從背景報告中可見被告家人希望法庭輕判,但明白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

案例考慮:

謝沈智慧法官說縱火是嚴重控罪,大律師亦在法官要求下道出其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案例1:CACC130/2017

辯方認為該案涉及的士油缸,隨時發生爆炸,故本案情節較輕。

謝沈智慧法官說本案涉及汽油彈和易燃劑、「預謀犯罪」、「共同犯罪」、和發生在屬鬧市和商住區的銅鑼灣,人命傷亡風險高,故本案情節不會較楊家倫案為輕。辯方明白。

案例2:DCCC334/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不涉汽油彈和「預謀犯罪」,是在附近「執啲嘢掉落去」。辯方同意。

案例3:DCCC200/2019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不涉汽油彈、易燃劑和「預謀犯罪」。辯方同意。

案例4:CAAR1/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本案被告不是特別年青。辯方同意,亦同意本案被告不是認罪。

案例5:DCCC291/2021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涉及易燃劑,亦是經審訊後定罪,但看來與社會事件沒有關係。辯方同意。

案例6:DCCC259/2020

這案是涉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辯方同意該案被告是認罪。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看來與社會事件有關,就本案而言,本案被告是連環犯案,且管有3個汽油彈。辯方同意。

案例7:CAAR7/2020

辯方指隨著法庭沒有為被告索取院所報告,故沒有進一步陳詞。

案例8:CAAR12/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涉及易燃劑。辯方同意。

案例9:CACC96/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的企圖縱火涉及1個汽油彈。胡雅文法官採納監禁6年作起點,並表示被告有預謀犯案,目無法紀。在本案而言,被告雖然不是將汽油彈投向人,而是店舖,但被告的行為是影響秩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酌量輕判。至於情節上,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的火勢輕微,亦不是挑戰警方,但接受本案涉及「共同犯罪」和「連環犯案」等加刑因素。

其他:

謝沈智慧法官亦有簡單提及DCCC182/2020、DCCC333/2020和DCCC278/2020案,這些案件都是發生在社會事件其間的縱火案件。

被告背景:

被告在案發後亦曾讀書、工作、考取牌照,可見他沒有放棄自己。此外,他以往在海外讀書時的成績尚可,即使他與父母關係不是很好,但他的父母亦會支持他。

謝沈智慧法官明白被告父母的輕判之願,但「希望還希望,法律還法律」,法庭要輕判是須要基礎。辯方指完全明白法庭之意,唯希望法庭可以在考慮總刑期時可以較寛大處理,但不會要求4項控罪同期執行。

謝沈智慧法官說不明白其中一封求情信提及到被告是因美心說了一些東西,為公平而挺身而出。若被告因而向美心縱火,那是否美心可以向被告家縱火?

此外,謝沈智慧法官說可能認識辯方呈上的一封求情信的撰寫人,這可能會有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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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會在2023年3月15日16:30處理。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前覆核

👤李 /二胡伯伯(68)

控罪:三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第一、二項:
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上)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第三項:
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近金融中心天橋)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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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633 (下半部)

控方提出共有七張傳票(沙田和九龍城裁判法院各三張,另一張不明),跟據裁判官條例10(2)條,申請合併一同處理,被告明白,表示早該如此,全部不認罪。

共有21名證人,其中一名巿民證人,三名證人關於無牌,兩人關於被告所演奏的音樂,其餘為警員,證物有六隻光碟,預計審期三至四日。

裁判官訊問被告是否收齊文件、是否爭議身份、是否無牌演奏、無牌籌款等事項,被告表示收到光碟,但無睇過,相信他們不會作假,但裁判官希望被能同意光碟內容,以方便控方編寫承認事實,集中要爭議的事項,縮短審訊時間,於是指示警方即時安排播放光碟給被告睇。

[16:00] 再次開庭

裁判官再次向被告確認:不爭議身份,光碟內容真實,當日沒有演奏和籌款牌照;指示控方在4月21日嘅7日前,交承認事實與被告,雙方在4月2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簽署,5月15-17日同庭審訊。3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的聆訊取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1404開庭]
-官批准辯方申請補問
-D6繼續作供
🔸D6D10代表補問
-吳大律師拍的照片的截圖原來都已有拍攝日期時間,清楚顯示是:20191121,零晨1點
-D6倒地時頭上仍帶着的頭盔,腰間的反光衣及記者證,gas mask 等後來都在背囊裏找到,D6相信可能係制服他的警員放入背囊的。

🔹控方盤問
-主控表示既然D6有志成為導演, 2019年拍攝社會事件的新聞片並不直接與電影行業有關?D6解釋當時也有其他兼職,而新聞片同樣會提升自己的暴光率及知名度。
-有關記者證,主控指出當晚D6的記者證已經被收回,早上呈堂的記者證不是同一張?D6表示早上提交的是補發的證件,的確不是同一張!他忙記了當日記者證已被沒收。所以認為手上的補發的證是同一張。
-主控質疑D6行得好近會被誤認為是其中一名示威者,D6不同意,因為手拿相機加上記者證及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反光背衫,會好易分辨出來;
-主控提出有關案發當晚HK imaginare 的相冊中,不只是有他拍的照片,也有其他記者的照片!證人同意,而主控質疑被告當晚的照片不是他拍的,證人表示他是用Apple adapter 儲存照片並用手機上的社交媒體轉發給HK imaginare,嚴官便指示主控將已被警方沒收的電話重新啟動,提取當時的轉發紀錄;
-主控質疑D6在拍攝過程中為何要離開彌敦道而折回內街,D6回應他不需要時刻逗留在充滿摧淚煙及汽油味的彌敦道而在內街是個安些及可以放鬆少少的地方;
-主控質疑D6要拍攝彌敦道時為甚麼不選擇一段短的路而要兜去西邊的內街?D6回應,如果前方有兩批人在衝突,正常都不會選擇向兩群人的正中央前進 ,而是選擇較安全的方式,從後面兜路往人群正方的側面拍攝。
-主控質疑D6沒有穿上反光衣,有被誤解是示威者的危險?D6回應他相信他已經將反光衣放在身上顯眼的地方。
-有關D6想找到一個位置可以拍攝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跑來的人在同一鏡頭入面,主控質疑他身處的位置不是他形容可以拍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走來的人?D6則詳盡地描述及解釋當時的情況,是怎樣可以拍到三個方向跑來的人;
-D6在跌倒後被打及扣上手扣,身上的物品被取走期間大約只有一分鐘左右;因此其他警員證人有可能見不到他的物品被其他警員處理的過程和方式;
-主控表示有證人(警員)表示沒有見到D6身上物品被移開;D6回答那名證人不是制服他的警員。
-D6向主控表示不同意他指控當晚D6不是一名傳媒工作者,而是一名示威者!D6也不同意主控認為他只是攜帶著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在背背囊內並沒有帶在頭上。

🔸D6D10代表覆問
-當晚影冊上的10幅照片,全都沒有攝影者的署名;
-當晚D6在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時已見衝突場面激烈,見到火炎及摧淚煙,不直接走過去而選擇由內街從後方折回彌敦道。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到目前為止,D10選擇作供及傳召一位證人;D8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傳召;D9選擇不作供及沒有傳召證人

[161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0301,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0/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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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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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早前作供完畢(內容從缺)

📌傳召D9作供(早段內容從缺)
🔹控方盤問

被告指收工後想有自己時間放鬆。控方指被告2014已有養貓,亦可以回家玩貓減壓,被告解釋家中有文件要處理,不認為環境有助減壓,加上兆軒苑夜晚清淨,不認為收工已10點鐘是問題。

被告知道有兩隻街貓,實習期間常和一隻玩,另一隻較小見。被捕後很小再回去同一地方,曾問實習機構同事得閒經過有否再見到貓咪蹤影,回覆指稍事後無再見到。

被告指於1030晚上,打算以衫包住貓放進背包帶往別處,但找不到貓咪。控方指被告被捕後無再回該處顯示他不太理會該些貓,被告指有上網睇番當日發生咩事—28號有不明氣體,29有愛護動物團體擺流動車站接收/治療動物,因此事後認為貓已被人執走左。控方指此說法和他問同事貓咪蹤影有予盾,被告解釋因不確定個隻貓是否真係俾人執左。

控方續指被告無講網上睇到呢d,似只是問同事就算,與欲放貓到安全位置做法南轅北轍。被告解釋街貓是虎紋唐貓,要查詢有相稱難度,他亦冇影相習慣,要搵都好難向人描述,所以放棄向機構查詢的選項。控方續指被告沒有再尋找貓咪蹤影,被告解釋被捕後對該環境有所恐懼,因此沒有前往。

謝官指一星期探同一隻貓兩至三次,咁即是很熟,俾摸,為什麼需要衣服和手套包起貓咪。被告解釋抱同摸唔同,野貓有指甲。

被告實習3個幾月,於2018曾俾貓抓傷,有影底,控方質疑被告早前指不拍攝的說法,被告解釋拍下紀念。

手套議題:

被告指他的手套是新買的,1030第一次上手用,之前未有用來掂過貓,以前是用勞工手套的。控方指此針織線手套長度去到手腕位置,對比2018年被貓抓傷相片顯示傷口去到前臂一半,指現時此手套不能保護前臂不再受傷。被告解釋保護最主要是手掌位,因手握會有摺痕拉傷傷口。控方指穿長袖衫都可以弄痛手臂傷口,被告指少穿長袖衫。

控方質疑為什麼會由勞工手套轉用現時較貴的款式。被告解釋勞工手套會疏窿,易被貓抓穿,現此手套橡膠物料受傷機會能減低。控方指手腕位無橡膠保護,被告解釋靈活同防護性難共存。控方問被告是否認同第一次轉手套就發生警察拉是否巧合,被告回答指咁講係嘅。

🗣謝官試用鉛筆篤手套橡膠位置,指能穿過去

控方續指咁保護唔到,被告指他未試過。控方問有無見工人剪草用咩,被告指勞工手套。

-小休-

謝官指街貓好難捉而且地方禁空曠。被告指有設時限,捉唔到就走。控方指被告想以外套包住貓咪放進背包,昨天證借供指10月30有戴外套回校,今早證供卻說小穿長袖衫,問被告是否出門已經諗住以外套包住貓咪。被告指不是,外套長時間放袋,如涷/探貓會穿上。謝官指質疑探貓不用捉,被告解釋想抱。控方指當晚被告搵貓無穿外套,被告指見情況對貓不利,想以外套包住。被告指不想對貓咪情況坐視不理。

控方指被告事後對貓咪態度和以往關愛態度180度轉變。被告解釋拘捕後為自身情況感到害怕,有委托同事睇貓咪。控方續指被告至今日也未有看見/尋找該貓還是否還在該處,被告解釋2020學校有再次叫他於同一機構做intern,並指他每星期有返去睇貓2-3次,之後還是搵不到便沒有再理會。控方指被告解釋和早上不同,被告指他今早講有一段時間無返去探。

控方指被告稱20191030早上返學至1700,後和同學傾project presentation至夜晚7時,但忘記project關於什麼,控方指用2個小時傾似是一份重要的project。被告指年尾要完成一份project和paper,presentation 是一組人的。

謝官問為何傾分工需要2小時,被告解釋要傾理論和用什麼案例。控方質疑咁快咁仔細,被告指時間早d預備較好。

控方質疑被告住屯門,往返學校需時長,寧願去用更多時間關心貓也不回家。被告指完成intern開學後,很少回兆軒,當日想食豬手所以順路。控方指田景無乜嘢食,被告指寶儀(音)花園的餐廳他intern有食開。

被告指返學和前往田景前不知會有事發生,上網搵番資料先知。被告指香港6、7、8月社會事件是靠新聞得知,無留意有關屯門新聞報道,控方質疑居住屯門卻無去了解或收到相關信息。被告指他小用社交媒體,通常靠新聞媒體。控方指有即時新聞報道和推送通知,應該會不停響。被告解釋就係不停響所以熄左,指對社運野唔想知太多。

控方問前往田景前知不知道附近發生什麼,被告指不知道,而同學間亦無傾,因對事件睇法唔同,所以很少交流。控方請被告於地圖畫出由田景行去近良德街餐廳的路線。

🗣謝官突指被告強人所難,貓中意你就唔會抓你,質疑被告為什麼要勉強貓咪同佢玩,指出如果貓咪鍾意被告甚至會幫被告按摩。
被告回答明白嘅明白嘅...並解釋貓出爪是不自覺的

控方繼續地圖事宜,被告九點左右到達餐廳,而庭上早前播放八點幾至九點的良運街良德街片段,問被告經過良德街時是否看到如片中交界有很多人聚集, 被告指他沒有特別留意。控方指警察證人指出交界有200人聚集和叫口號,被告指聽到有人叫但看不到他們。控方質疑被告為什麼仍然去吃豬手,被告解釋實習期間返十點至兩點,九點的時候會聽到建生邨方向有人叫口號,所以當時沒有特別留意,以為好像平時一樣,並指出通常15分鐘後便沒有聲音。被告指出餐廳有其他客人,而他搭半左右食完。控方問被告是否當下還未意識到屯門發生什麼事,有沒有看電話。被告回答沒有看電話,正在打機,自己一個食飯冇其他人同佢講發生咩事,帶着藍牙耳機亦聽不到餐廳或客人的對話。控方指回想2019年6月至10月餐廳突然會拉閘走,問被告餐廳是否如常運作,被告回答係。

📌控方明早會就案發時段進行盤問
明早10:0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8
[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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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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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8/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1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6/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0/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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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30
👥朱,劉(25-31)🛑兩位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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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20220523爆炸品 企圖製造爆炸品)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唐(26) #裁決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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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范(31) #審訊 [1/2] (#0914淘大 2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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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4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
【03月0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8/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1/2]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7/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6/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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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調查工作已經有進展,包括在槍械包裝上找到D1指模及證實爆炸品在高溫下可造成爆炸,但仍需時調查兩人之間電話通訊紀錄,電腦內資料及槍械鑑證工作,故申請押後再訊及反對2人保釋。

D1及D2代表律師均不反對押後及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同時放棄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4月26日 0930再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堂

張(31)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形式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第159G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背景資料:
警方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拘捕3人涉嫌「製造爆炸品」等,並在居所內搜出能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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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有關證物的化學檢驗已完成,內含高濃度氯酸鉀(可作為爆炸品)、硝酸鉀等,並申請押後以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辨方不反對押後及沒有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0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0/4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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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前內容從缺)

繼續傳召D9

🔹控方盤問(續)

被告指在逸生閣D7欲拿回罩便給他,D7冇任何說話並從被告手上取回口罩。控方播大堂CCTV,指看見黑衣人進入大堂,問被告有無留意他們,被告回答無。控方續指根據被告之前搵貓的路線,會同該人群迎面遇上,被告指冇印象,由早前搵貓到遇上的叔叔,再到行去兆軒苑路口過程冇見過這班人。控方播放CCTV畫面時間21:42:12顯示黑衫人群進入逸生閣大堂,被告指沒有印象看過他們。

早前被告所指遇上的叔叔告訴他警察圍捕,於是用了約20秒內急往逸生閣。控方指CCTV顯示被告進入逸生閣前有至少4名黑衫人士在他前面,片段顯示他比D7快進入,問被告D7何時從他手上拿取口罩,被告指行到去近電梯大堂時。控方指片段顯示D7較被告遲一些進入但其後超前,質疑被告是上前俾返口罩D7,被告解釋知道佢跌咗,亦有問是否屬於他,並指D7無講仼何野。

被告指他不知道這是過濾性口罩,控方播放CCTV請被告留意自己如何揸住該口罩,質疑被告為什麼會認為是盒狀物。被告解釋進入逸生閣後才察覺到係防毒面具。被告指及後把物件還給D7,控方質疑不只是歸還,在後還有與D7同行,指出CCTV顯示D7戴帽、穿黑衫和有黑色面容遮蓋物,認為被告應該意識到他是示威者,質疑為什麼要把物件歸還並與他行在一起。被告解釋因為物件是屬於D7,並指他不是與他同行, 而是行入去電梯大堂是較安全的選項。

控方指CCTV顯示被告和D7一同回頭望,被告解釋因為門口有粗口吵鬧聲。控方質疑被告想睇有無警察追來,被告不同意並指也有其他人望該方向。控方指CCTV顯示已給回D7口罩, 大門亦看似關上,為何還看着門口方向?被告解釋,因為門口位有再一次叫聲,類似驚呼聲。

控方指CCTV顯示警察拉門入逸生閣後見被告有快速反應,而早前則是較休閑狀態。被告解釋因擰轉頭見到警察衝,該刻知道自己手上有防毒罩,而D7正從他手上拿回,被告指害怕警察看見他拎住會認定他有份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質疑被告看見D7口罩跌下替他執起,卻沒有自我防護意識。被告解釋進入逸生閣前不知道是防毒口罩,所以當時先會幫D7執起。被告不同意控方指他有參與和支持良運街麥當勞外的非法集結。

🔸辯方覆問

📌手套議題
被告在樓下五金舖買手套,忘記幾時買,大約9月尾10月頭,冇留意出產地。尋找手套時有見其他品牌,選擇該款式因為包裝有寫防割。被告沒有像謝官一樣用物件嘗試篤穿手套。購買目的為探街貓用。至今日個人認知沒有專門防貓爪的手套。

📌探貓議題
被告以前探貓時曾經嘗試抱起牠們,但短時間內貓咪便掙扎離開。

📌CCTV議題
被告比D7早些進入逸生閣 ,於逸生閣外面執起現知的防毒罩。辯方問為什麼D7跌罩應在被告前方, 但後來被告卻在前面,被告解釋執起之後,逸生閣有人話會閂門,然後很多人衝入去,自己比較大份所以先入了去。

👩🏻‍⚖️謝官睇CCTV

被告指出何時問D7口罩是否屬於他;D7沒有回應,自己也沒有給他,然後幾秒後D7拎番。被告指有一名叔叔話警察開始圍捕,叫他進入逸生閣;自己害怕警民對峙,認為室內環境較安全。

-D9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D13選擇不作供,有3名辯方證人,下午開始傳召第一名證人。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914淘大 #拒捕

范(31)

控罪: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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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承認事實一半,保安先放人入去)

🎥播片顯示案發環境

傳召PW1 鄺志文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二小隊,是當天的指揮官

案發當日PW1由1300開始當值。1455時警方接報有事件發生在利基大廈附近,證人帶小隊處理打鬥案,前往期間警方接報有約100人在淘大商場二樓打鬥,所以小隊被派去二樓。1507到達牛頭角道的淘大商場入口,約一分鐘後到了一樓,當時有幾個黑衣男圍着一個婆婆,有叫囂,但內容不詳,像不給她離開,所以證人衝前阻止。

證人當時頭戴防護頭盔,身穿白色夏季短袖制服。他與隊員5886想捉住一名男子,感覺到背部被打一下,轉身看到一名黑衣男,後知為被告。證人衝前截停,用左手從後捉衫,大叫「警察咪郁」,被告繼續掙扎,期間被告轉身打證人一下,力度很大,但證人沒鬆手,隨即再給予警告「警察唔好反抗,唔係我用警棍」,被告沒理會,繼續掙扎,力度很大,將證人拖行超過10米,糾纏到中庭位置。

證人留意到有其他不知名人士用長棍、長遮襲擊人,也有人嘗試捉被告的手扯走他。證人用警棍打被告手兩次,防止他逃走。糾纏期間,有一名便裝警員,即警長3870,大叫「警察」,揮動警棍,幫忙控制,一起制伏被告。期間被告試圖搶走警棍但不成功,最後證人捉被告手,把他拉落地上,戴上手扣。

一段時間後,衝鋒隊第二小隊一些成員來幫忙,把證人、警長3870、被告帶去較安全的地方。約1521時,證人與小隊一個隊員22104交待制伏經過,期間警長3870有提及被告在過程中襲擊他,令他口腔內流血。其後警員22104對被告進行拘捕,並在1539時帶被告去將軍澳警署。證人繼續留守淘大商場,約1633才離開,1757由將軍澳警署去將軍澳醫院檢查,2035才離開醫院返回警署當值。

🌟劉官問清楚辯方是否不爭議身分,因為證人一直提及「被告」字眼。證人要求在庭上認人,所以庭上所有人需要脫口罩,確認被告為該男子。

證人不知黑衣人為何打架,黑衣人圍着婆婆叫囂時神態激動,和婆婆距離是半圓,隔一隻手距離。約5-6個黑衣人佈雨傘陣,證人在傘陣前方,其後傘陣向左方移動。證人背部被打時,感覺不太大力,不知是用手還是用工具。轉身看到被告背向他跑,一轉身距離約被告坐的位置和證人自己的位置。(劉官給了他一份圖,是法庭各設施的長度。)

證人追着被告,因覺得被告有機會與其他黑衣人一樣,干犯非法集結,所以希望截停他,進行調查。
證人叫被告「咪郁」後,被告掙扎,想弄甩證人手和轉身。被告用手打向左前臂。證人叫「咪郁」的聲量大聲,被告繼續掙扎,不停扭動身體,拖着證人向前行,直到中庭位置。證人把警棍圓圈套向手指公位置,握着警棍的手握位置。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被告掙扎時有抱着證人的左腳。

-主問未完,下午繼續-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2開庭]

📌案件管理
-D6D10辯方律師將在伊利沙伯醫院病房所拍的照片列印副本作證物呈堂
-D8辯方律師因交通事故未到庭,由D2辯方律師暫代
-D8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9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D9辯方證人 曾女士(D9母親)

🔸D9代表主問

案發時證人與D9同住天水圍。當時證人於荃灣上班,一般上班都會乘地鐵並轉輕鐵返家,若由西鐵站步行回家約需要10-15分鐘,期間會經過天水圍警署;2019年間因輕鐵常誤班,故她有一半時間會選擇步行返家。

警方在D9背囊搜出的3個藍色口罩是由證人通過淘寶於2019年8月購買;因證人有長期病患,故一直都有購買口罩備用。(辯方將淘寶購物單據列為呈堂證物)該4個口罩是由證人放入D9背囊備用的。家中也有屬於D9的其他深色風褸;cap帽則沒有特定情形會帶或不帶。

主問完畢,控方要求盤問前需準備,要求休庭5分鐘。

[0936休庭]
[0948開庭]

🔹控方盤問

控方指出,淘寶購物單上的口罩不是獨立包裝的,而背囊內的3個藍色口罩是獨立包裝的;在淘寶購買的的口罩不是這3個?證人指她一直有買開口罩,該3個應該是舊的、從前買入的。

證人有印象D9擁有一個印有理工大學標誌的背囊。

🔸D9代表覆問

證人確認D9背囊內的獨立包裝口罩是她放入D9背囊內,原因是為免她的子女吸入區內警署附近的催淚煙。

-證人作供完畢,D9案情完結-

D10選擇作供及傳召1名證人,但證人明早才能出庭。辯方要求休庭一會才開始主問。

[0958小休]
[1023開庭]

⏺️傳召D10

🔸D6D10代表主問

(辯方將文件冊呈堂)

D10現年23歲,父親在地盤工作,母親任職侍應,29歲的兄長任職地盤判頭,家住沙田區某屋邨。2019年他就讀沙田專業進修學院的電腦遊戲設計文憑課程,於2020年完成,後於同校進修多媒體高級文憑,2022年畢業。原本他有機會升讀學位課程,但因需應付本案而放棄,現擔任兼職工作。

案發當日下午他在家收到學校通知,將會轉為網課,便打算剪髮見工,同日致電預約,晚上2000左右到旺角砵蘭街德榮樓的獨立髮型師阿褀(音)那裏剪髮。他約1930離家,發現火車已停駛,遂乘的士去上址,在砵蘭街下車,2030到達,約於2200剪完髮,但髮型師建議他先留低一會,因附近有警民衝突事故,他遂留下來休息傾談。約2315阿褀需要收舖,故D10先離開,打算乘的士回家,但發現街上沒有的士,便在網上找到富榮花園有等候的士的地方,打算前往乘車。因身上現金不足,他先到銀行櫃員機提款後才去乘車,卻發現櫃員機服務中心已關門。(D10應辯方要求在地圖上標示當晚路線、曾停留之處、目的地及經過的地方。)

不久D10發現身上皮膚出現對刺激性物質過敏的反應,並嗅到刺激性氣味,隨即取口罩、帽並戴上,保護自己。他欲找個隱蔽地方在皮膚敏感部位塗抹藥膏,便走到碧街地鐵站A1出口附近窄巷,突然見一群人迎面向他走過來,將他撞倒在地上,面部貼地,感到有人在他背部之上使他不能動彈,不能翻側,直至有消防員將他救出。

之後有警員將他拘捕,一位警員問他,身旁的一個防毒面具包裝膠袋是不是屬於他;他沒有回應,但之後聽到拉鍊聲,估計有人將膠袋放進他背囊內。

(辯方將D10的敏感濕疹病歷報告呈堂為證物)

主問完畢,控方要求盤問前需時準備,要求休庭。

[1103休庭]
[1132開庭]

🔹控方盤問

有關3幅截圖,第一幅截圖中有找換店等地方(D10被捕後被安置的位置);主控問3張照片呈堂之目的?D10表示期望陳明當時街上很多雜物。

他被困在窄巷15分鐘左右,獲消防員救出後便立即被警方拘捕,之後身處找換店附近的燈下。

他由砵蘭街南行到A1出口約用了15分鐘,期間在恒威商業中心的行人路上停頓過一次,原因是嗅到刺激性氣體,便從背囊取帽、口罩並戴上。他行經登打士街、碧街附近都有市民在街上行走,黑衣人也有,比例約七三之比。(D10應控方要求,在街道平面圖上畫出7-11便利店的位置、站住準備塗藥膏的位置、被捕後被安排等候的位置,還有當時行經兩個地點的路線。)

👩🏻‍⚖️嚴官着D10在一段商戶向街外閉路電視片段中找出自己經過,惟片播放至2327時左右仍未見到D10;嚴官建議下午才繼續看下去。

1211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午休後下午審訊內容冇人報,抱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判刑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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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
即時監禁8個月🔥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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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13第一名辯方證人( D13外婆 )

🔸辯方主問

證人是D13外婆,今年66歲,住在屯門兆康苑。D13自2000年出生與父母同住在外婆家,至2003年搬往天水圍新居。外婆現與細孫(被告表弟)同住。外婆形容和D13二人關係良好。D13曾於2006年返回外婆住所住至2011年小學畢業,中學時期則一星期有1-2晚回外婆家瞓,因為D13參加了外婆家樓下團體的足球興趣班,或假期前一晚會在外婆家逗留和食晚飯。

2018 -2019年D13有在外婆家瞓,通常在放假前。外婆家有兩間房,D13小學時住在細房, 其後房間讓給表弟,當D13再回來瞓便繼續瞓細房,表弟則轉瞓外婆房。

證人指一星期有一次前往建生邨大型購物商場。坐輕鐵由建生站往兆康苑約4至5分鐘,證人指她經常步行前往,約15分鐘,亦有小巴可以選擇,但如果客滿便不經建生。證人沒有計過小巴車程時長,亦沒有嘗試搭小巴,因為通常不趕時間。

📌文件夾
-地圖顯示兆康站,證人的屋苑和D13之小學位置。
-證人家中相片:見廚房、客廳、細房和證人房間。2022年12月於細房添置了新衣櫃,D13電腦零件放進盒內。證人指2019年之前細房都有電腦零件,是由網上購買的二手產品,2019年親眼見過,並有新有舊。
-電腦零件相片。
-2019年10月前證人有見過D13砌電腦,亦會戴護眼罩、普通防塵口罩和勞工手套,留意到係戴一隻手套砌。
-辯方問證人有冇見過相中物,證人指見過被告戴該隻手套和眼罩砌電腦。

👩🏻‍⚖️謝官睇證物

證人指見過幾次被告戴住砌機,她家中沒有該些勞工手套和眼罩。證人指之前曾經過建生邨購物商場去街市買餸,知道商場內有食肆,亦有幫襯過,例如盤子工房(音)和大快活。證人以前曾與兩個女兒和兩個孫在周末吃過盤子工房,2019年10月前都有食過。

2019年10月30日證人看完電視洗碗,大概2030後,當晚有和D13通電話。D13母親致電證人,告知她D13會上來打機和瞓覺,然後D13接過電話,告知外婆自己會前來並問她有沒有嘢想食,外婆回答想食芒果窩夫,問D13可不可以買給她吃,D13回答好,問係咪淨係想食嗰樣嘢咋。證人有告知D13在哪裏買,並指是一齊食嗰間舖頭。證人不清楚她樓下商場有沒有芒果窩夫買,有去過兆康苑樓下商場食過嘢,但沒有食過芒果窩夫。證人指她是在盤子工房和兩女兒、兩孫一起吃芒果窩夫。證人有去過D13居所, 附近有食肆但沒有吃過芒果窩夫。

證人當晚通電話後無見過D13,當時不知原因,約11時才知道。證人認為被告明白在哪兒買,因為被告曾經陪過她在盤子工房吃過兩次。

🔹控方盤問

證人有看過被告砌電腦 。控方請證人睇相片8,證人有見過相中零件,唔知屬於電腦咩零件。除了相中的零件,家中零件還有「好細或者好大嗰啲,唔識講」,有見過機箱,有見過綠色電腦板。證人看D13砌機是戴着護目鏡和手套,還使用螺絲批。通常D13幾夜先砌機,攤開晒證人就去瞓,有見過完成品,即是現在用嗰部。

👩🏻‍⚖️謝官問完成品在相片中哪裏看到,證人指冇影到。

證人見過D13砌嘅不只是用緊呢部機,而家嗰部係2002年砌好;2019年她有見過D13砌機。D13是拎同學舊機番黎,拆完又砌睇吓O唔OK,證人唔清楚之後有否還給同學。10月30日是星期三,當日證人家中有零件--一向都有。相中勞工手套和護目鏡沒有特徵讓證人能夠辨認出和D13砌機時所戴的為一樣,只是同款;證人不能認出相片10中的兩支棒。

證人較早前供稱,D13中學放假前先會到訪家中,但案發當日星期三,翌日不是放假,證人有否感到奇怪?證人表示,2019年D13讀書唔需要點返學,好多時話返下午;中學放榜後搵到嶺南學程。

D13回來時他們會正常問候和說一些家常便話,2019年沒有傾談社會事件;證人不清楚D13政治立場。案發當日她收到D13媽媽電話,話今晚D13會上嚟打機同埋瞓。

🔸辯方覆問

辯方問證人是否肯定D13在嶺南讀書,證人指在她面前有講過。辯方問是否記得學校名字,證人回答「屯門嗰一間嶺南」。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早將處理D13第二名辯方證人,謝官指明天應會完成D13案情,再定下結案陳詞日子。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064 ⬇️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辯方法律代表: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 #謝祿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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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前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繼續傳召證人12 偵緝警員15945 馮家明(音)
負責觀察影片辨認D4

🔹控方主問(續)

追蹤目標人物在港鐵站拍卡入閘後就失去蹤影;證人12向港鐵公司查詢當日相關時間該部閘機G0D的拍卡紀錄,篩選出其中一張最吻合的八達通後,向八達通公司查詢該八達通號碼個人資料,得知是個人八達通卡,登記人名字為楊XX,地址為將軍澳某屋苑。證人12之後到該屋苑翻查案發當日全日的閉路電視紀錄,其中兩段見到相信是調查裡的目標人物。

🎥播放屋苑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案發當日下午時分)
📌畫面時間15:01:14:目標人物出現,證人12基於其身形、髮型、衣著,以及黑背囊有交叉繩、白色裝飾、拉鏈位有橙邊,認出片中人為一直追查的目標人物。
📌15:02:04:畫面可見目標人物上衣心口位置有白色字,背囊肩部有橙色花紋或橫間。
📌15:02:07:目標人物出𨋢。

法庭關注片段顯示帽與背囊的黑色似乎有差異;證人12指片段裡帽有色差,畫面上睇落似藍色。他從來沒有見過目標人物衣服的實物,亦沒有睇過影片以外的任何相片。

他不知道目標人物在幾樓入𨋢,而出𨋢係地下,因地下大堂地磚與其他樓層不同。

🎥播放屋苑另一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案發翌日凌晨時分)
📌01:09:13:升降機在地下開門,目標人物入𨋢。
📌01:09:18:目標人物身高、身形、髮型、衣著與較早前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的目標人物吻合。

除了以上兩段升降機片段外,證人12有嘗試追查其他閉路電視片段但找不到目標人物。由一開始從3段媒體公開片段鎖定施襲者為目標人物後,至金鐘廊、海富中心等路線,到將軍澳屋苑升降機片段,他確定一路追查目標為同一人。

2月27日確定目標人物身分後,他向案件主管報告,遞交包括相關片段及截圖、八達通紀錄的光碟。片段順時序輯錄成一條影片,庭上播出;截圖共24張,按照輯錄影片中的時序排列。

🔸D4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12鎖定目標人物,視之為思疑干犯暴動罪。特別調查隊只負責調查本案,1月20日接受訓示後他就專注處理這宗案件,有記錄每天觀看相關片段時間,但除了2023年1月10日口供外,沒有其他文字紀錄,包括Pol. 155調查報告,亦沒有其他模式紀錄;收到要求就接近3年前案件調查錄口供時,他需要翻睇光碟內容輔助。

調查期間,他一早8點就返總部睇片,到凌晨1、2點才放工;展開調查約第二、三日他已鎖定揮遮人為目標,之後就專注調查此人。1月20日至2月27日之間除了放了4天連假,他平均每7-8日才休息,形容調查過程唔輕鬆。2月26日他整天協助同僚進行其調查工作,所以紀錄上自己沒有調查。

記憶中他查了2-3張八達通,唔記得當中幾多張係個人八達通;他會因為該張八達通有個人資料就先追查。地鐵閘機編號係翻睇閉路電視片段後記得,八達通號碼就係他慢慢諗返就記返--他同意號碼不是容易記的組合,但自己的確是單憑記憶於完成調查近3年後回口供寫出該八達通號碼。他不同意辯方所指,回口供前必然是從第三方得悉八達通號碼。

被要求回口供時他知道本案即將進行審訊程序,自己亦可能需要上庭。

調查期間倚賴的細節,包括目標人物特徵,他在口供紙上21次作出描述:第一次是案發現場的揮遮人,其後20次是閉路電視片段裡目標人物的特徵。媒體公開片段影唔到揮遮人下半身,所以他集中搵上半身特徵;證人看到目標人物著黑褲黑鞋,有黑色遮和有橙邊拉鏈的黑色背囊。光碟輯錄影片已包含所有目標人物出現的片段,但片中只有橙邊黑背囊此特徵最接近揮遮人,但沒有黑色遮;證人仍然鎖定該人為目標,因他認為遮可隨意丟棄。

證人口供內7次描述目標人物持有黑色雨傘—這是他寫口供時copy and paste出現錯誤,照抄第一段描述揮遮人而唔記得刪黑色雨傘部分;就金鐘廊部分他7次描述目標人物,只在第二、第三、第六和第七次寫有持黑色雨傘,其餘則沒有寫,辯方形容此錯誤「伶仃」;對此證人沒有copy and paste以外的解釋。辯方再指出,海富中心閉路電視片段描述同樣出現此類分歧;對此證人同樣沒有進一步解釋。

整份口供裡證人20次寫黑鞋,都沒有寫是白色底;口供都從來沒有描述過鞋踭有白色圖案,只是證人在庭上睇片時才指出。證人解釋是口供寫漏;他同意追查焦點主要放在背囊。今天在庭上他無能力講出白色圖案係咩圖案。

「中等身材」不是可識別的特徵。口供21次描述也沒有寫過身高、體型、髮型;證人同意,戴過帽的髮型可能有變,亦同意無法排除揮遮人係長頭髮。口供21次描述都沒有提及黑色鴨嘴帽;之後的目標人物沒有鴨嘴帽,但證人認為不重要,因為可以變裝。口供21次描述都沒有提及手套;證人指目標人物在海富中心變裝前仍有戴手套,變裝後就沒有戴。手套是深色的。他確認揮遮人戴的是手腕位紅色的灰色手套,而他睇片搵目標時搵唔到人戴相同手套。

證人同意,口供沒有寫過灰色衛衣連黑色帽;庭上睇片他說認到衣著,最主要的辨認基礎是背囊。他確認在口供紙先後14次描述著灰色外套、藍色衫連帽;睇片追查時他以為目標人物係著兩件衫,之後有諗過可能係一件衫,但庭上睇片冇講過可能係一件或兩件衫。證人否認因為收到資訊被告被搜出一件吻合的衫而修改描述。

揮遮片段角度只睇到黑背囊橙邊,其他背囊細節係證人庭上睇片見到後附加。追查閉路電視片段時他見到有多於一人有橙邊背囊並著黑色上衣,但身型與揮遮人不同,一人較矮、一人較魁悟。

🎥播放P234立場新聞片段
揮遮人背囊有3處有橙或啡色邊:拉鏈位、勾位、近肩帶位置

證人同意,金鐘廊片段現場多於一人黑衫黑褲、孭背囊橙邊,但身型不同,較矮;海富中心一人則上身較厚,亦有一個是同事,而揮遮人少肌肉。片段截圖裡,疑人除了背囊外亦有一斜孭帶、或許是斜孭袋,證人也同意背囊有白色空心扣。

🎥播放恆大編委片段、住所大廈CCTV
片段清楚顯示,背囊肩帶上有間條,同揮遮人的全黑色正面肩帶截然不同。證人同意,一直睇片追蹤的目標人物(即D4)其實可能不是揮遮人。

-盤問未完,明天繼續-

16:30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2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1
[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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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4: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24個月 #續審 [1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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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9/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16)🛑已還押14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1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1:15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7/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1/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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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范(31) #續審 [2/2] (#0914淘大 2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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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志恒(37)和另五人 在賭場內賭博 營辦賭場 營運進行受禁群組聚集的處所 #非法賭檔捉到休班警
【03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1/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9/25]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2]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12/30]

🕚11: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7/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

A3黃(16) 🔴已還押14日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法庭於2月16日對本案其他7人已經作判刑,基於A3年紀及案情決定為A3索取教導所報告並押後至今天才作判刑。

報告內容已向A3解釋並同意。A3現年19歲,自幼父母因工作忙碌由嫲嫲照顧,因此管教不嚴及守法意識不高。雖然成績一般但仍考入副學士,期間也努力兼職工作,現在已感悔意承擔責任,報告正面及認為適合判處教導所。

📌判刑速報: 判處 教導所‼️

📌判刑理由:
事件分三階段,歷時兩個多小時,案情指最多有500百示威者集結政總外,堵路造成嚴重交通癱瘓,有人拆下國慶橫幅,使用木塊、路牌、磚頭等對峙,甚至可見用巨型投射器擲物,亦有人向警方及政府總部多次投擲汽油彈,警方寡不敵眾,多次使用水炮車及催淚煙軀散均不果。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最多可判處十年監禁,A3代表大律師引用區域法院同日金鐘暴動案例指有2名少年被判入勞教中心。本席判刑考慮除了被告個別行為也需整體示威者行為,根據上級法院案例有十二項因素作考慮判刑。

法律代表同意A3有撐起雨傘及拿著磚頭,但沒有證據曾擲向警方,截停時只有逃跑沒有反抗。法庭認為A3企在前線築起防線,手持磚頭,角色雖非主導,但有協助及鼓勵角色,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認同有悔意。

年輕罪犯判刑須顧及更生,阻嚇及罪行嚴重性,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選擇,法庭上次整體考慮只索取教導所報告(教導所一般羈留十八個月),報告亦顯示A3適合,被告犯案時只有16歲亦認罪有悔意,法庭採納建議判處A3進入教導所。
【03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8/9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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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開庭]

⏺️傳召D10辯方證人 朱先生(髮型師)

🔸D6D10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45歲,自僱髮型師,2019年4月在砵蘭街德榮樓開業,D10是他的客人,案發當日下午三點左右致電預約晚上2030時剪髮。D10大約2020到達,約2200剪完;因當時聽到新聞直播附近一帶情況,證人便建議D10不要即時離開,到1115左右,因他也需要離開,故送走D10。

(辯方將證人髮型屋的商業登記證、德榮樓租約、電費單及水費單列為呈堂證物,單據登記人為證人的多年女友。)

🔹控方盤問

證人慣常在晚上2130截客。他印象中當年11月至2020年初都是有社會抗爭事件,情況都習以為常。當時建議D10留低是因為風頭火勢;主控質疑為何證人請不相熟的D10留低,證人回應是擔心別人危險,不管他是不是相熟的朋友。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能對2019年11月18日這位客人的細節記得如此清楚,例如離開的時間?證人表示他送走客人時會習慣看看門口的時鐘,另外,那兩天是理大事件發生的日子,記憶會較清楚。

主控繼續質疑證人為何會對細節記得那麼清楚:
「同唔同意3年後記返3年前嘅細節可能會有唔準確嘅地方?」
「點解咁肯定時間嘅細節唔會有唔準確嘅地方?」
「你而家喺三年多之後都記得呢個動作[睇門口時鐘]?」

🌟面對控方的連番質疑,證人多次反問對方,亦出現二人疊聲情況⋯⋯20天審訊過程中最常發脾氣和表現出不耐煩的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我諗證人個情緒開始燥動」,指示先休庭15分鐘,待證人情緒平穩再繼續作供。

[1002休庭]
[1024開庭]

控方指出,證人髮型生意的宣傳表明不招待「忠誠勇毅」、「勁抽」、「藍血」;證人解釋這些用詞指的是犯罪的人,不是因為自己不喜歡警察而不招待警察。

證人確認有以「黃店」自居,否認因既定喜好而幫朋友(即D10)出庭作證。

🔸D6D10代表覆問

證人同意,當日彌敦道一帶發生騷亂情況的地點與他工作地點相近。當晚2315左右他請D10離開,是因為情況已停滯了一段時間,而他也需要離開,所以就這樣建議。

證人確認今天庭上作供內容屬實,不會因為政治立場而有偏差。

-證人作供完畢-

D10辯方案情完結,早休後D11開始作供。

📌法庭關注辯方不在場證供
法庭指出,審前覆核時已問過辯方案情,想知但一直未知會否有不在場證據出現。控方指稱本案暴動約於2230-2326時發生;現有證供都講被告當時不在暴動範圍,直至最後一分鐘才入到暴動範圍內,是否屬於不在場證供?如有應一早提出,因控方需時調查;若辯方案情涉及不在場證據,應盡早告知控方。(按:欲了解詳情請自行查閱《刑事程序條例》第65D條,法律原則非專業人士唔明唔識答。)

[1040早休]
[1105開庭]

⏺️傳召D11

-D11主問完畢,下午開始盤問-

1200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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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號直播員按: 葉主控對於證人記憶嘅質疑真係問得好啱,比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更鍥而不捨。結案陳詞attack辯方證人credibility嘅同時,可否解釋埋 3年幾前署任警長但目前係初級警員嘅匿名速龍A5 同埋 余世強警署警長 就同一事件上庭作供多次卻講出不同版本答案如何係誠實可靠嘅證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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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要:午休前D11主問已完成,原定下午展開控方盤問。休庭前嚴官向主控提出:「我休庭前提出嘅觀察你唔打算跟進?」

1406開庭

主控向法庭滙報,根據今天較早時D11的證供,需要考慮會否牽涉不在場證據,申請押後至明天才繼續處理其案情。

D11代表伍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但指出控罪指稱暴動範圍是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需要證供帶出「一帶」。2326時是警方「gogogo」起動的時間,是否即是指之後的時間已不是暴動範圍?控方需要釐清暴動範圍是否不包括咸美頓街、2326之後的時間。

案件管理
嚴官表示,按照審訊一路以來進度,若沒出現枝節,預計應可在下星期完成辯方案情,並要求各方在3月31日之前備妥書面陳詞。

📌不在場證供議題
關於辯方案情中可能出現不在場證供,嚴官表示唔知辯方立場係乜,但「大家都知乜嘢係不在場證供」。

退庭前嚴官再三提醒D11,已上證人台就不能與任何人討論證供,亦不能與法律代表就證供進行溝通。

141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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